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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天冇眼! [打印本頁]

作者: 飛鳥    時間: 2008-11-5 11:49     標題: 天冇眼!

何重恩無罪兼得堂費
(明報)11月5日 星期三 10:55
港台高級節目主任何重恩被控藉公職作不當行為,今早在區域法院被判無罪,當庭釋放,並兼得堂費。
法官指,所有證供都不能肯定被告是主動找母親提供自由撰稿服務,相信港台節目發展總監曾智華,在案發前認識何重恩兩母子,即使被告為母親曾寫撰稿費申請表,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隱瞞關係,證據亦顯示,其母親早在港台提供服務,而被告之後才替母親填寫申領稿費表格。
裁判官同時質疑,控方何以不傳召曾智華作供。
何重恩被控於1994年11月1日至2000年7月19日期間,身為港台節目主任,涉嫌安排母親黃玉珊受聘為《晨光第一線》自由撰稿人,但沒有向港台申報二人的家屬關係,並涉嫌擬備及處理共93張涉案「9A表格」,致港台支付其母40萬元。
作者: peninsula    時間: 2008-11-5 20:16

引用:
原帖由 飛鳥 於 2008-11-5 11:49 發表
...
No justice.
作者: kixxme    時間: 2008-11-5 23:20

引用:
原帖由 peninsula 於 2008-11-5 20:16 發表

No justice.
money can buy justice...................no money no justice
作者: 屍屠華    時間: 2008-11-6 10:04

所以啲狀棍,大狀棍咁發................
作者: 飛毛腿    時間: 2008-11-6 18:14

合法掠水
法治真係好
陷家由納稅人養
作者: kcpw0n    時間: 2008-11-6 18:25     標題: 何重恩無罪兼得堂費

“正常的無稽”,卻不一定是“法律的無稽”。專擅法律的狀棍很清楚,他們為金錢和價值觀上的墮落也必須選擇一個“法律上最安全的說法”,那怕這個說法再令人作嘔、邏輯再荒誕可笑、道德上再低劣,都無所謂,只要脫罪。
作者: 至尊豪庭9    時間: 2008-11-6 18:34     標題: 回復 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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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ninsula    時間: 2008-11-6 20:34

引用:
原帖由 kixxme 於 2008-11-5 23:20 發表
money can buy justice...................no money no justice
So easy!
作者: 飛鳥    時間: 2008-11-7 10:44

典型的以權謀私案,居然判無罪,香港法庭還有什麼資格聲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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