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基因的理論角度來看,我只是簡單指出同性戀的性關係不可能產生下一代,一讀者形容這道理為「雌雄之分而又結合繁殖的生物規律」。故此除非同性戀者亦與異性交配,否則就算證明的確有同性戀的基因(包括隱性的),它也不能遺傳到下一代(筆者其實在唸心理學與神學前也曾在醫學院作基因的研究,但因篇幅所限不能更深入的討論)。事實上,努力想證實同性戀有基因的因素的科學家也不能不承認這方面的科學證據仍然是不足(有興趣者可參考J.M. Bailey, M.P. Dunne, & .N.G. Martin(2000)在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78(3), 524-536所發表的科學報告)。在十多年前Simon Le Vay(1991)的研究曾指出在同性戀的研究對象的腦部某小部位的比較,異性戀者的男士比女性大,又更比同性戀者大,故此便作出結論指同性戀的傾向是與身體的狀況(生理)有關。問題是這狀況是同性戀傾向的原因,還是同性戀生活行為的結果呢?再者研究的對象都是愛滋病者,並最後亦死於此病,故亦從來沒有人能重複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