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趙連海上訴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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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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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0-11-19 13:04
標題:
趙連海上訴書全文
趙連海上訴書全文
(
明報
)2010
年
11
月
19
日
星期五
05:10
【明報專訊】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趙連海,男,漢族,出生地北京
市,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
2
號樓四門
203
號。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2010
)大刑初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
2010
)大刑初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趙連海無罪。
二、判令電腦主機兩台、移動硬碟一個、
u
盤(編按﹕港俗稱「手指」)兩個、光碟三十張、錄影帶十二盤、錄音帶五盤、攝像機一台、照相機(
FINEPIX
)一台、文化衫十三件、宣傳單
二十張、名片四盒等扣押物品,如數發還給上訴人。
事實和理由:
一、上訴人趙連海是社會熱點問題
——
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審判毒奶粉相關責任人、拍賣三鹿資產、政府公布賠償方案、毒奶粉事件爆發一周年受害者聚餐紀念等一系列事件,均涉及上訴人的切身利益,上訴人通過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抗議是完全正當的,一審法院認定「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問題尋釁滋事」有失公允。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趙連海先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等地公共場所,採取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佐證社會秩序遭破壞的嚴重程度。
上訴人趙連海曾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以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東城區四個公共場所(其中一處是餐廳包間)參與過與毒奶粉或「黑監獄強姦案」的維權行動。上訴人趙連海等呼喊抗議口號,少則三人多則十幾個人,所謂「非法聚集」、展示抗議標語,所在每個場所都有當地公安人員或制服、或便衣全程監控,假如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為何在場公安人員沒有出面進行阻止或控制混亂局面,並展開刑事立案偵查?
三、上訴人趙連海陪同「黑監獄強姦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報案的行為,既是受害人之託,也是公民權利和義務,且其行為沒有任何無事生非、起哄鬧事的客觀表現。
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趙連海陪同「黑監獄強姦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報當天,即
2009
年
8
月
4
日
12
時警方就接指揮中心指令,民警即趕至現場拉上警戒線,將境外記者勸離,將在場人員帶到派出所。上訴人趙連海等報案陪同人員加媒體記者才十餘人,但警方拉警戒線進行交通管制導致人行道堵塞,不能據此認定上訴人趙連海擾亂公共秩序。
四、一審法院存在包括嚴重超期羈押、不接受辯方證人出庭的程式違法問題。
一審法院自
2010
年
2
月
9
日即受理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最長截止
2010
年
4
月
24
日。但一審法院沒有任何法定理由竟然超越審限達五個半月,也不對上訴人變更強制措施。而且,
2010
年
3
月
30
日,上訴人辯護律師提請證人到庭,一審法院竟然以控方證據已經確鑿充分為由拒絕證人出庭作證。
五、上訴人趙連海被指控尋釁滋事罪是針對公開場所的起哄鬧事、無理取鬧、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可是一審法院卻判令沒收上訴人趙連海所有的大量與「尋釁滋事」事件無關的電腦、移動硬碟等物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財產權。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定上訴人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公正公開審理並作出無罪判決,使上訴人洗得不白之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連海
2010
年
11
月
18
日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1118/4/lbv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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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e93
時間:
2010-11-27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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