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產子母不會享居權
22/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劉 小 姐 的 內 地 友 人 在 留 港 期 間 產 子 , 現 已 辦 妥 兒 子 的 出 生 登 記 手 續 。
查 詢 : 友 人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有 下 列 三 類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親 或 母 親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劉 小 姐 友 人 的 兒 子 因 在 港 出 生 可 享 香 港 居 留 權 , 但 其 內 地 父 母 卻 不 會 因 此 獲 得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而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若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符 合 上 述 的 申 請 類 別 , 可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 10204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小 姐 欲 在 內 地 收 養 一 名 棄 嬰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收 養 內 地 孩 子 的 手 續 及 資 格 如 何 ?
解 答 : 陳 小 姐 如 欲 收 養 內 地 孩 子 , 她 與 配 偶 須 沒 有 子 女 , 年 滿 三 十 歲 , 並 有 撫 養 育 孩 子 的 能 力 。 申 請 人 須 向 內 地 的 民 政 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申 請 人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收 養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的 證 明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發 出 正 式 的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 1027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