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領養子女向民政局申請
02/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歐 先 生 與 妻 子 結 婚 後 , 一 直 未 有 子 女 , 打 算 在 內 地 領 養 一 名 子 女 , 及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領 養 內 地 子 女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與 配 偶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有 撫 養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 而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必 須 為 十 四 歲 以 下 。 歐 先 生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當 地 孤 兒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申 請 人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經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有 關 部 門 會 向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發 出 領 養 證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需 帶 同 領 養 證 、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到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申 請 單 程 證 。 ( 081023 ) 
個 案 二 : 
黃 先 生 的 一 名 女 性 內 地 親 友 於 三 年 前 與 港 人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最 近 女 方 欲 申 請 離 婚 , 並 獲 男 方 同 意 , 但 女 方 不 欲 前 往 香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在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 
解 答 : 黃 先 生 的 親 友 可 在 內 地 與 港 人 丈 夫 辦 理 離 婚 。 若 雙 方 同 意 離 婚 , 可 到 女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政 府 機 構 申 請 離 婚 登 記 , 申 請 時 需 帶 同 戶 口 證 明 、 身 份 證 、 離 婚 協 議 書 及 結 婚 證 明 等 ( 由 香 港 或 內 地 發 出 的 均 可 ) 。 若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則 需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 07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