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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零網民反警權遊行

二一零網民反警權遊行

在網上無限流通的資訊,是革命性的力量。

推動這次歷史性的行動不是領袖或英雄,而是無名的大眾。

這次憤怒的網民,並不是時時關心社會準備推動革命的精英份子;他們平時只為「吹水」而聚集。

由於有富商林建岳超速事件在前,這次更在淫審處尚未對淫照作出裁定,又未經法庭審訊,可憐鍾亦天連全套照片都未儲齊而只上載照片一張,就關押他八個星期,犧牲鱄輕銂漯k治精神並踐踏我輩網民的普遍價值:公平和公義,。 搞到「法律面前,窮人含L」,哀哉香港的小市民。

所以,討論區還會有替陳冠希辯護的潮文,求放過小女子的仗言,但尚未見到有人替警方說好話。

多謝走出來遊行的朋友們,聽聽他們當時的一些說話:



一哥,你早抖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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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哥,再有一單香港記者協會投訴你不合理地干預言論自由。董曾已經把香港由國際城市降格為中國特區城市,似乎警務處隨時都會改為公安局咯

記協致警務處長公開信
敬啟者:

        香港記者協會閱報獲悉,警方曾於本月一日就一封針對《太陽報》06年刊登的專欄文章的電郵投訴派員到東方報業集團索取作者資料和審批文章機制,本會對警方有關行動,極表關注,憂慮警方的過敏行動會對表達自由造成負面影響。

        根據《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任何人均享有表達自由,除非有關言論危害國家及公眾安全,當局才可按法例作出必要及適度的限制,有關條文並已在香港人權法第十六條中落實。而針對公約制訂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條闡明,只有當相關言論蓄意引發,並極有可能直接及立即引發有關暴力,才可受到懲罰。但警方處理的文章早於一年多前刊登,期間一直沒有引發暴力,顯然該文章不符合《約翰內斯堡原則》所訂定的限制情況,超越有關原則的限制,可被視為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干預。

        本會無意討論有關文章是否合理或內容是否偏頗,這可由公眾作出評論,但警方就專欄文章作出調查,難免對相關作者形成心理負擔,甚至影響其他專欄作者未敢放言高論。

        尤其令人不安的,是警方要求報社提供專欄作者的個人資料,這形同要求新聞工作者提供秘密消息來源,有破壞作者與報社之間互信的可能,以致影響報社日後聘任專欄作者的難度。

        本會期望 閣下訓示警隊以極端謹慎的態度處理涉及表達自由的問題,以免香港的表達自由空間蒙上陰影。此致

香港警務處長鄧竟成先生

香港記者協會
20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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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應糾正錯告鍾亦天 檢控淫物不能便宜行事•••••

但是助理警務處長黃福全強調,警方有證據檢控藝人淫照案首名被告鍾亦天,同時鍾亦同意所藏照是淫褻的。《鍾是受警方誤導而同意該照片屬淫褻性》

他又說,警方處理藝人淫照案並無疏忽,是基於過往經驗及專業判斷去處理。按照法例,執法機毋須先去評審而去檢控;若檢控與被控任何一方不同意,法官才會把物品交予評審評定,但被告鍾亦天當時已向警方承認照片是淫褻的。《廢話,警隊完全沒有法定的權力去判定任何物品為淫褻。任意定性,只求方便而已。》

黃福全說,有關鍾亦天亦涉及五十七萬元信用卡訛騙案的調查進工作展順利,當調查完成後才會決定是否檢控。《廢話,沒有任何發卡銀行報案受到訛騙,為何就有訛騙的立案,是那一家銀行報案; 又或只是警方在鍾亦天身上搜出十張八張信用卡,跟著向發卡銀行進行調查而已,大家拭目以待事態進一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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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昨日決定撤回對鍾亦天「發佈淫褻物品」的控罪,鍾君在這方面已可告一段落。遺下的問題是他在未經法庭定罪的情況下,白白被羈留16個晚上,警方有否濫用職權的情況。鍾君會否向警方索賠,或警方會否主動賠償,尚待事態的發展。

但是黃福全直言,針對懷疑牽涉鍾亦天的57萬銀行詐騙案,尚在進行中。我的提問是那一家銀行在超短的時間內報案控訴鍾亦天詐騙?如果沒有的話而正如我上述的情況,那麼,警方嚴重濫用職權的問題就出現,並直接影鄑A和我等一般香港市民。當你在街上被警察截停並搜出懷有十張八張信用卡,同樣的懷疑牽涉銀行詐騙案,就會發生在你我的身上。

怎麼辦 ?香港是否已返回老差骨管治香港治安的七十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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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飛毛腿 於 2008-2-16 20:17 發表
奇怪
點解你地唔提裁判官鄔O件事嚗v響力 ?
唔敢 ? 睇唔到 ?  唔識分 ?  ...
裁判官的判決是絕對正確,既然控方都唔上訴,本人亦不宜置評。況且 閣下在另一條 THREAD 亦已詳細列出,故此亦不再覆述。

本人完全同意裁判官的說法,並不認同鍾亦天或其他人等上載藝人裸照的行為,這是不應該的,若有違法之處,警方絕對應該執法,交由法庭懲之以罪。

現在問題是警方在對付懷疑違法行為時,程序正確絕對重要,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絕對不應該出現踰越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更加不能侵損市民權益。如果這次是警方處理同類案件時的一般做法,以後遇上同類案件時,就應當做足今次的各項行動。但是今次警方處理的手法又是否不尋常呢?香港市民心裡也自有各人的答案吧!
引用:
(咁即係上次控方反對被告保釋,  但法庭深思後, 認為被告應該先縣K個星期再講 ?)
相信法庭的考慮並不會這樣兒嬉,讓被告先縣K個星期再講。法庭每一項的決定都會以法例為依歸。由於警方是以「發布淫褻物品」嚴重罪行起訴鍾亦天,故此有八星期還柙期的訂定。「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指出,無論涉及的是否知名人物,透過互聯網發放淫褻相片是很嚴重罪行,一旦罪成是無可避免判處監禁,加上案件涉電腦的科技,先進科技組可遁客觀證供追查,如他們找不到證據,亦無從支持其招認,加上證供強烈,控罪嚴重,故批准案件押後,將被告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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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飛毛腿 於 2008-2-16 20:39 發表
仲有
如果海關突然拉你
告你侵犯達賴喇嘛肖像權, 老翻達賴肖像可供販賣用途
法庭 "深 思 後, 認為你的行 為 在 道 德 上 令 人 極 反 感 ,
決定重判你死刑  -  緩刑兩年   

咁我地應該去遊行抗議 ...
如果海關採取如你所言之行動,就要看看海關提控的證據,再研究抗辯之行動。

當然如果有 閣下為本人去遊行抗議海關,本人定當感激流涕,預先謝過!


有關警方聲稱鍾君懷疑牽涉57萬銀行訛騙案,閣下又藢說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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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飛毛腿 於 2008-2-17 14:16 發表
你自己在上面話 :  未經法庭定罪的情況下,白白被羈留16個晚上,警方有否濫用職權的情況。
警方冇權羈留被告, 除48小時以外那怕係一個晚上, 係裁判官同意並決定還押八星期
既然你自己又話 裁判官的判決是絕對正確, 咁就唔係你所謂白白被羈留16個晚上
你又話 " 法庭每一項的決定都會以法例為依歸 "
咁即係法庭認同 " 警方只憑鍾亦天家中有十九幾張信用卡, 又拖欠一屁股卡數
就懷疑牽涉銀行詐騙案 " 都係合法懷疑, 有法理依據啦
否則法庭就應該拒絕警方反對保釋

又既然未經正式審訊更未經定罪
點解你又一口咬定係鍾亦天 " 上載  " 藝人裸照 ? 因為法庭相信係你就認為係 ?
到今日全香港傳媒都仲係稱相中人為 " 疑似 " 藝人
鍾亦天反而肯定係上載相片 ?
更何況連淫審處都只評定鍾亦天涉案照片為 " 不雅 "
市面大把成人雜誌刊登  " 不雅 " 裸照
係咪所有成人雜誌不應該出售 ?  在道德上令人極反感 ?

我越搞越難明
究竟家陣邊個屈緊鍾亦天 ?   ...
難得 飛毛腿施主指出很多細節給老納再深入想想其中的來龍去脈。請施主留意在 閣下#6的帖子指出「但 郭 亦 指 出 , 雖 然 案 件 未 經 正 式 審 理 , 但 法 庭 極 有 理 由 相 信 被 告 曾上 載 涉 及 藝 人 的照片 . . . . .」。

由於這次是警方單方面向法庭申請針對鍾亦天的羈押令,而並不是正式的公開聆訊,所以裁判官強調 案 件 未 經 正 式 審 理 這樣的說法。於是令老納聯想到在警方上呈法庭的文件中有針對鍾亦天的羈押申請書和一份鍾君自認藏有的一張照片屬於淫褻性。當時裁判官極有可能只根據上述的文件並在鍾君的缺席下班佈該羈押令。鍾君未有任何機會作出任何抗辯而被羈留16個晚上,又是否冤枉呢!公道自在人心!

有關鍾亦天 " 上載  " 的裸照是藝人裸照或" 疑似 " 藝人及「家陣邊個屈緊鍾亦天」,經連日來經各報章,各論譠和各「朋友」們之間的溝通,再加上日前Gill 女的記者發佈會,相信真相已經大白於天下。

希望上述解釋可以消除施主「越搞越難明」的困擾或把它加以減輕。老納的功力只到此為止,阿彌陀佛!請啊 !!!  

[ 本帖最後由 taurus 於 2008-2-18 11: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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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飛毛腿 的帖子

有關施主所言與事實有點出入,所以老納再次多言:
[quote]觀乎事件發展到最後
因為淫審處將鍾亦天涉案照片定為 "不雅"
所以被指控 " 發放淫褻物品 " 罪名根本不成立
法庭自然毋須對一項唔再存在之指控繼續 " 正式審理"
本來就此放人, 法庭已盡其責
但似乎裁判官意猶未盡
繼續批評被告 "  曾上 載 涉 及 藝 人 的照片 "  " 批 評 " 被 告 的 行 為 在 道 德 上 令 人 極 反 感 ,
他 上 載 照 片 時 相 中 人 完 全 無 法 防 範, 對 知 名 人 士 傷 害 尤 深 。" ....云云[/unquote]

法庭不再審理鍾君並不是因為淫審處將鍾亦天涉案照片定為 "不雅"
所以被指控 " 發放淫褻物品 " 罪名根本不成立。
根本裁判官無機會審理本案,因為控方提出撤回對鍾君" 發放淫褻物品 "的指控,唔再告囉,裁判官只可以宣判無罪釋放。
希望施主看得出其中的分別。

關於裁判官的批評,老納大e講句「可以不理」。這是他個人的看法,在法律上完全沒有約束力。

關於施主以三兩篇帖子就批評老納《對所謂 " 司法至高無上 " 已神性化, 近乎對宗教一般崇拜  - 只要信, 不要質問 !》,似乎過於簡單和片面。

香遝蒤茠懋|的運作,都是由 香港法例 規範,共有2703章,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詳載於第390章。

香貌漁痐葳靋“法治”這一環,是由立法、執法和,如有違法,由法庭依法判決。當法庭作出裁判後,除非控辯提出上訴,否則該判決書正如施主所言" 至高無上"而不可推翻,不容質疑的。

憫P決書中,大家可以看到法官們的智慧。

以上是老納對推崇香港司法的一點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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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飛毛腿 於 2008-2-19 17:23 發表
>>>關於裁判官的批評,老納大e講句「可以不理」。這是他個人的看法,在法律上完全沒有約束力。

我就話關於一哥同佢隻馬九U一通, 我大聲講句「啋佢都傻」
佢地唔係法官, U乜春在法律上完全沒有約束 ...
多謝施主的贈言,各舒己見,正是香港言論自由之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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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飛毛腿 於 2008-2-19 12:48 發表
...順便稟告老兄
刑事檢控案件, 就算被告冇請律師代表
政府都會派一個律師去代表 ...
請恕老納多嘴,雖然在刑事檢控案件中,誠如施主所言:就算被告冇請律師代表,政府都會派一個律師去代表被告。

問題是案件尚未進入檢控的過程,而只是由律政處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單方面向法庭申請羈押令。可以想像,此項申請是在鍾君缺席下進行,跟警方月前申請禁制民間電台的廣播差不多,見夏正民法官判詞的第一頁如下 (請留意夏法官在第一段判詞已經開宗明義指出這是一項由律政師單方面的申請 - ex-parte application):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CTION NO. 70 OF 2008

---------------------

BETWEEN

SECRETARY FOR JUSTICE        Plaintiff

and

OCEAN TECHNOLOGY LIMITED        1st Defendant

TSANG KIN SHING        2nd Defendant

CHAN MIU TAK        3rd Defendant

POON TAT KEUNG        4th Defendant

YANG KUANG        5th Defendant

LEUNG KWOK HUNG        6th Defendant

----------------------

Before : Hon Hartmann J in Chambers
Date of Hearing : 18 January 2008
Date of Delivery of Judgment : 21 January 2008

-----------------------
J U D G M E N T
-----------------------

1.        On 9 January of this year,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pplied ex parte – but on notice to the defendants – to restrain them from making unlicensed radio broadcasts contrary to sections 8 and 23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Ordinance, Cap.106.  It was an unusual application, indeed an exceptional one .  I say that because the Telecommunications Ordinance makes it a  criminal offence to make unlicensed radio broadcasts.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however, felt it necessary to invoke the assistance of the civil courts in aid of the criminal law.

如果各位施主對該判決書有興趣,可以細看夏法官對該個案經過的舖排,從控辯方考慮的因素,考慮對言論自由和社會的影響,期間引用的案例和法例,最後他的判決內容,充分顯示法官的智慧和香港法治精神的可貴: 民間電台禁令

為香港的法治精神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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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ubber 於 2008-2-18 18:51 發表
是裁判官最後把關, 拘留鐘亦天, 這是事實,
但檢控官對裁判官說過甚麽導致有這决定也是有一定責任.
輕挑黃回應 市民嘩然時, 有說過鍾亦天懷疑牽涉57萬銀行訛騙案,
又係唔係驚慌要求多點時間查該案 ?
鍾亦天當時有無代表律師反對無得保釋 ?
如果無, 得控方單邊陳詞, 咁裁判官無理唔信控方.. ( 唔通裁判官要好似大陸法庭o的審判長, 自己都可以去查案 ??)
咁長期拘留責任係唔係大部份在驚慌身上 ?
...
施主所言並無不妥,唯一一點就是香港法庭平常一定不會去查案。當然也會有例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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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亞 Sir 都忍得好辛苦 !

(2) 一位熱心又熱情的 Netizen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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