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深圳市地方稅局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 有關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內容解讀 …續
外籍人員在中國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外籍人員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是否由中國境內或境外的企業或雇主支付或負擔,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除依照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條約、簽的稅收協定或者有關政策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以外,都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與中國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每月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再減去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
判定外籍人員納稅義務時,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如何計算?
答: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不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應以該個人
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2004年6月30日前,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從入境之日起計算,離境之日可不算在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的規定,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日數。
計算外籍人員應納稅款時,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該如何計算?
答: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並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中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的規定,不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的規定,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境內實際工作天數。
外籍人員工資薪金稅前扣除項目有何規定?
答:(1)取得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的徵免規定
外籍人員取得下列補貼,凡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為合理的,免繳個人所得稅:
點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洗衣費;
點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費收入;
點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點受雇地與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過2次的探親費用;
點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
(2)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的徵免規定
對於受雇於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
(不包括港澳居民個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地區的住房、夥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以及上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在申報繳納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凡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為合理的,免繳個人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扣除規定
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如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險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企業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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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aurus 於 2006-9-3 02:00 A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