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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 看來有人出手,想flood文阻塞空間唔比人發文了

看來有人出手,想flood文阻塞空間唔比人發文了

版主請正視。這種做法和門口故意阻人出入冇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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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MY89 於 2007-3-25 06:49 發表


閣下宜上上大陸網,其言論自由實不下於香港
小弟新華網"三上三落" ,因為一d時事觀點比人連續刪過戶口三次,後來學識要隱隱晦晦講至可以存在," 言論自由" 係要好技巧地偷偷摸摸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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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MY89 於 2007-3-25 06:47 發表


心果句其實係:版主請正視,親中和反對泛民的不可以有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只是仇中者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民建聯一日不就23條向市民道歉,身為該黨成員又不願意公開異議者恐怕冇資格去講人"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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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MY89 於 2007-3-25 10:26 發表


點解冇資格?

點解要民建聯就23條向市民道歉,而該黨成員公開異議者才有資格批評人"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民建聯是全香港會員最多的政黨 :applau ...
23條係乜野事,我估呢度大把網友都記憶尤新,我亦唔再重覆

當然,閣下有閣下自已的黨立場,我亦唔勉強你去違反。不過到底23條係"對" 定係"錯" ,我估答案已經由當日的市民好清楚表示。做錯事,要道歉,有何不對。

重有,唔好屈我" 唔比你言論自由",唔好用你自已猜測當結論,呢度只有網主至有權咁做,我係唔喜歡有人用間接的flood文方式做同樣效果

至於民建聯" 香港最大的政黨",我敢話香港冇一個黨有資格叫"大" 黨。至少未有黨做到真係有好多基層市民成員,麻煩唔好又擺個度晌本來就親中的地區" 動員"入黨的就當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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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錯事,要道歉,有何不對?

難得閣下說得出而面不紅心不跳而不覺羞愧,那閣下誣衊民建聯的辦公處用一元月租被指正後,有道歉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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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23條有何關係?
我都明知你一定唔會正面回答,不過我向來覺得閣下既然真心認為自已個套正確,冇乜理由會迴避,點知都係一樣。
外國都有打劫,都有殺人,咁係咪本地打劫殺人就唔駛理。
以前都講過,在下喜歡直接的真小人,係罪人就直認,爽快直接
同貴黨假仁假義比,老實講我欣賞小偷多好多,至少小偷係摸走一個銀包,不似得貴黨要全体市民做祭品!
你認為回覆我" 浪費時間",冇問題,反正你覆我或唔覆我都冇錢收,就當係我扯破面皮同你直言啦! 民建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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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7 02:55 發表

在現實生活中,我一定會話到口中留半句、理從是處讓三分,但在網絡世界,寸盡又何妨。
嘩,我好很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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