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屍法真可愛
民間電台由贏變輸決上訴
13/12/2008
【 本 報 訊 】 東 區 法 院 裁 判 官 游 德 康 , 年 初 審 理 民 間 電 台 無 牌 廣 播 案 時 , 以 現 行 發 牌 制 度 違 憲 撤 銷 案 件 。 律 政 司 提 出 上 訴 , 昨 日 獲 判 得 直 , 案 件 要 發 還 重 審 。 上 訴 庭 以 無 牌 駕 駛 作 比 喻 , 指 無 牌 駕 駛 者 不 能 以 被 政 府 刁 難 不 發 駕 駛 執 照 , 作 為 開 脫 理 由 , 同 理 無 牌 廣 播 者 也 不 能 依 賴 發 牌 制 度 不 公 來 脫 罪 。 案 中 被 告 「 阿 牛 」 曾 健 成 及 「 長 毛 」 梁 國 雄 表 示 , 會 向 終 審 法 院 上 訴 。
須 支 付 律 政 司 訟 費
本 案 被 告 曾 健 成 、 梁 國 雄 、 陳 妙 德 、 潘 達 強 、 楊 匡 及 海 昇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被 控 在 ○ 五 年 七 月 至 ○ 六 年 十 月 , 從 事 無 牌 廣 播 活 動 。 今 年 一 月 游 德 康 指 《 電 訊 條 例 》 中 , 由 廣 管 局 向 特 首 提 建 議 的 審 批 牌 照 制 度 , 給 予 特 首 過 多 酌 情 權 , 又 無 上 訴 機 制 , 違 反 《 基 本 法 》 及 《 人 權 法 》 維 護 資 訊 自 由 的 原 則 。 上 訴 庭 於 九 月 審 理 律 政 司 的 上 訴 , 至 昨 日 書 面 判 律 政 司 得 直 , 被 告 更 要 支 付 律 政 司 之 訟 費 。
上 訴 庭 三 名 法 官 之 一 司 徒 敬 在 判 詞 開 首 已 表 明 , 本 案 關 鍵 在 發 牌 制 度 合 憲 與 否 , 對 制 訂 刑 責 的 條 文 的 合 法 性 有 無 影 響 。 他 裁 定 兩 者 不 應 掛 , 並 以 無 牌 駕 駛 作 比 喻 , 指 無 牌 駕 駛 人 士 , 不 能 以 考 牌 制 度 違 憲 作 辯 解 , 也 不 能 說 自 己 有 駕 駛 能 力 , 但 政 府 不 公 平 地 拒 發 駕 照 , 作 為 開 脫 的 理 由 。 他 指 游 德 康 因 發 牌 制 度 違 憲 來 撤 銷 控 罪 , 屬 法 律 上 錯 誤 , 因 此 應 予 撤 銷 。
司 徒 敬 指 發 牌 制 度 是 否 合 憲 , 應 以 司 法 覆 核 處 理 。 故 被 告 聆 訊 時 對 發 牌 制 度 的 多 種 指 控 , 他 都 無 作 裁 斷 。
對 於 由 贏 變 輸 , 阿 牛 及 長 毛 均 表 示 失 望 , 決 定 向 終 審 法 院 上 訴 , 又 表 明 會 繼 續 公 民 抗 命 , 昨 日 民 間 電 台 亦 沒 有 理 會 判 決 繼 續 廣 播 。
電 訊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稱 , 會 繼 續 執 法 確 保 頻 譜 有 效 運 用 , 若 有 人 違 法 會 採 合 適 行 動 。 政 府 發 言 人 則 歡 迎 判 決 , 指 上 訴 庭 指 刑 責 條 文 合 憲 , 代 表 無 牌 廣 播 違 法 。 發 言 人 表 示 , 任 何 人 無 牌 設 置 或 維 持 電 訊 設 施 , 及 以 該 等 設 施 廣 播 , 即 可 能 會 被 檢 控 。
案 件 編 號 : HCMA 17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