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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黃金週筆陀去咗度假,小弟唯有做住幾日替工啦!

內地繼兒申請來港投親
30/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周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他 希 望 申 請 妻 子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八 歲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其 妻 已 獲 法 院 判 決 取 得 兒 子 撫 養 權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繼 子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屬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周 先 生 的 妻 子 如 已 獲 法 院 判 決 取 得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 可 以 替 兒 子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90520 )

個 案 二 :
王 先 生 於 八 一 年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來 港 前 於 內 地 當 工 人 超 過 十 五 年 。

查 詢 : 他 達 退 休 年 齡 可 否 領 內 地 養 老 金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社 保 條 例 的 規 定 , 內 地 居 民 在 工 作 滿 十 五 年 後 , 期 間 並 有 繳 交 社 會 保 險 的 僱 員 供 款 , 當 年 屆 退 休 之 年 齡 ( 以 一 般 生 產 崗 位 的 工 人 而 言 , 男 士 為 六 十 歲 , 女 士 為 五 十 歲 ) , 符 合 上 述 三 項 條 件 , 供 款 超 過 十 五 年 可 在 退 休 後 領 取 養 老 金 。 但 由 於 王 先 生 於 八 十 年 代 已 來 港 定 居 , 故 不 能 因 為 年 老 退 休 而 申 請 領 取 內 地 養 老 金 。 ( 090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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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內地孤兒民政部審批
01/10/2006  


個 案 一 :
陳 女 士 於 三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兩 人 結 婚 多 年 均 未 有 所 出 , 故 希 望 在 內 地 領 養 一 名 子 女 。

查 詢 : ( 一 ) 辦 理 領 養 子 女 的 手 續 及 條 件 ?

解 答 : ( 一 ) 陳 女 士 可 往 內 地 兒 童 福 利 院 領 養 孤 兒 , 待 領 養 後 , 須 向 當 地 民 政 部 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申 請 人 需 具 備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審 核 確 實 的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收 養 人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證 明 及 財 政 狀 況 證 明 ( 例 如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文 件 ) 。 再 由 民 政 部 門 審 批 。 收 養 人 士 須 年 滿 三 十 歲 , 本 身 沒 有 子 女 , 有 撫 養 及  育 被 收 養 人 的 經 濟 能 力 。 ( 082363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吳 先 生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三 歲 兒 子 , 兩 年 前 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至 今 仍 未 獲 批 核 。

查 詢 : 欲 知 須 輪 候 多 久 才 獲 批 單 程 證 ?

解 答 : 現 時 單 程 證 每 日 的 配 額 為 一 百 五 十 個 , 其 中 六 十 個 給 予 享 有 居 港 權 的 兒 童 , 符 合 居 港 權 資 格 的 兒 童 會 獲 優 先 處 理 。 而 有 關 單 程 證 申 請 程 序 、 輪 候 時 間 、 配 額 分 發 和 簽 發 先 後 等 , 全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吳 先 生 可 向 兒 子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查 詢 審 批 情 況 。 ( 08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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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結婚證書怎辦理離婚
03/10/2006  


個 案 一 :
盧 先 生 數 年 前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是 , 雙 方 感 情 轉 淡 , 他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惟 遺 失 了 結 婚 證 書 。

查 詢 : 辦 理 離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如 屬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事 主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填 交 「 離 婚 呈 請 書 」 ,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 申 請 離 婚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會 展 開 ,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將 被 編 排 候 審 。

除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給 予 准 許 外 , 凡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的 呈 請 人 , 都 需 向 法 庭 呈 交 結 婚 證 書 正 本 。 法 庭 通 常 不 會 接 納 證 書 的 副 本 , 但 如 果 申 請 人 確 有 特 別 困 難 及 充 分 理 由 , 解 釋 為 何 未 能 提 供 證 書 的 正 本 ,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豁 免 存 檔 證 書 正 本 的 規 定 。 倘 呈 請 人 在 內 地 結 婚 , 補 領 結 婚 證 明 或 公 證 書 的 手 續 須 在 內 地 辦 理 。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2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9197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潘 先 生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是 內 地 兒 子 仍 未 登 記 戶 籍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登 記 戶 籍 手 續 ?

解 答 :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原 於 內 地 居 住 , 倘 若 雙 方 已 往 香 港 定 居 生 活 , 其 未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的 子 女 , 可 申 請 投 靠 內 地 親 屬 辦 理 入 戶 。 故 此 , 潘 先 生 的 內 地 兒 子 可 以 申 請 跟 隨 內 地 親 戚 如 外 祖 父 母 申 請 內 地 戶 籍 。 ( 09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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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延期須特別申請
16/02/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姚 太 數 年 前 與 港 人 結 婚 , 並 育 有 兩 子 , 由 於 其 單 程 證 申 請 尚 未 批 出 , 故 只 能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家 人 , 欲 在 港 申 請 延 期 居 留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延 期 居 留 資 格 為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申 領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俗 稱 雙 程 證 ) 來 港 探 親 ,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離 港 返 回 原 居 地 。 雙 程 證 的 簽 注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審 批 及 決 定 , 香 港 入 境 處 無 權 更 改 內 地 所 簽 注 的 有 效 期 , 倘 申 請 人 未 能 於 簽 注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離 境 , 即 屬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 持 證 人 會 因 此 負 上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可 能 影 響 日 後 其 他 申 請 。 如 確 實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難 , 需 逾 期 留 港 , 持 證 人 可 嘗 試 帶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及 有 效 旅 遊 證 件 , 往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入 境 處 總 部 五 樓 延 期 居 留 組 , 提 出 延 期 申 請 。 批 准 與 否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 013007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凌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凌 先 生 的 兒 子 出 生 時 , 因 父 親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由 於 凌 在 內 地 沒 有 戶 籍 , 兒 子 可 跟 隨 母 親 戶 口 入 籍 , 並 於 內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登 記 戶 籍 手 續 , 入 籍 後 便 可 攜 同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卡 副 本 等 文 件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 0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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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團聚約輪候五至七年
17/0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凌 女 士 多 月 前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希 望 丈 夫 能 盡 快 申 請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隨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申 請 時 須 繳 交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其 中 一 張 貼 在 申 請 表 上 。

而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以 夫 妻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最 近 的 公 布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約 需 輪 候 五 至 七 年 才 能 來 港 , 但 實 際 情 況 仍 需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及 有 關 公 安 局 申 請 人 數 的 多 寡 而 定 。 ( 12291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梁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欲 來 港 旅 遊 , 但 友 人 在 港 沒 有 親 戚 , 所 居 地 亦 尚 未 開 放 個 人 遊 。

查 詢 :
友 人 如 何 才 能 來 港 旅 遊 ?

解 答 :
梁 女 士 的 友 人 可 於 內 地 參 加 經 國 家 旅 遊 局 指 定 旅 行 組 織 的 旅 行 團 來 港 旅 遊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雙 程 證 ) 及 團 隊 旅 遊 簽 注 。 申 請 獲 批 後 , 有 關 人 士 可 獲 發 雙 程 證 件 及 簽 注 , 跟 隨 旅 行 團 來 港 旅 遊 。 ( 02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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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內地子女享居權
18/0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懷 有 身 孕 , 即 將 臨 盆 待 產 。

查 詢 : 嬰 兒 於 內 地 出 生 有 否 居 港 權 ?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陳 先 生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子 女 可 享 居 港 權 , 可 於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過 程 中 , 內 地 公 安 局 會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核 實 其 申 請 資 料 , 由 港 方 發 出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予 公 安 局 , 並 將 此 證 明 書 附 貼 於 簽 發 的 單 證 程 內 。 申 請 時 , 須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 並 將 子 女 之 出 生 證 、 戶 口 簿 及 兩 張 相 片 、 陳 之 結 婚 證 書 、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副 本 , 交 予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 01304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鄭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懷 有 身 孕 , 預 產 期 為 四 月 十 八 日 , 妻 正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獲 批 逗 留 限 期 至 四 月 八 日 。

查 詢 : 期 限 屆 滿 時 , 能 否 在 港 申 請 延 期 居 留 ?

解 答 : 雙 程 證 人 士 如 欲 申 請 延 期 留 港 , 需 到 入 境 處 延 期 居 留 組 的 內 地 旅 客 分 組 申 請 , 並 由 該 處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批 , 地 址 為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 電 話 : 2829-3166 。 而 雙 程 證 已 過 期 者 , 則 應 前 往 入 境 處 一 般 調 查 組 自 首 , 地 址 為 九 龍 灣 宏 光 道 三 十 九 號 宏 天 廣 場 五 至 七 樓 , 電 話 : 3417-0059 。 ( 020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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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未滿七年可辦保安員證
19/02/2007



個 案 一 :
持 單 程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將 近 兩 年 的 李 先 生 , 欲 入 職 成 為 保 安 員 , 據 悉 需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

查 詢 :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的 人 士 是 否 有 資 格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李 先 生 須 向 香 港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 填 妥 申 請 表 後 , 可 經 由 僱 主 遞 交 , 或 由 申 請 人 郵 寄 交 回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 居 港 不 足 七 年 的 中 國 籍 申 請 人 , 除 身 份 證 副 本 外 , 尚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單 程 證 副 本 。 如 申 請 人 居 港 不 足 兩 年 , 則 另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由 原 居 地 點 發 出 的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李 可 在 其 內 地 原 居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該 證 明 書 。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費 用 為 五 十 元 , 申 請 批 准 與 否 , 費 用 將 不 會 發 還 ; 如 申 請 獲 批 , 則 需 繳 交 一 百 一 十 元 的 發 證 費 。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的 熱 線 查 詢 電 話 : 28602973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十 二 樓 。   ( 021307 )

個 案 二 :
六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與 五 十 四 歲 的 妻 子 相 依 為 命 ,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兒 子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類 別 單 程 證 之 申 請 資 格 , 申 請 人 年 齡 必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而 在 港 父 母 均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由 於 梁 先 生 妻 子 未 滿 六 十 歲 , 故 其 子 未 符 合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   ( 01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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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返內地須領回鄉證
20/02/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劉 小 姐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已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 稍 後 打 算 返 回 內 地 探 望 親 人 。

查 詢 :
需 要 辦 理 甚 麼 證 件 才 能 回 鄉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如 欲 返 內 地 , 需 持 香 港 身 份 證 、 簽 證 身 份 書 及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回 鄉 證 ) 。 申 請 人 可 向 入 境 處 辦 理 簽 證 身 份 書 之 申 請 手 續 , 取 得 簽 證 身 份 書 後 , 可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回 鄉 證 , 申 請 時 須 填 寫 「 通 行 證 申 請 表 」 , 繳 交 兩 吋 正 面 免 冠 、 無 修 飾 白 底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並 須 帶 同 身 份 證 、 簽 證 身 份 書 及 單 程 證 , 以 及 有 關 證 件 之 副 本 。 ( 020437 )

個 案 二 :
黃 女 士 去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對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的 醫 療 收 費 仍 不 大 清 楚 。

查 詢 :
本 港 居 民 與 非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的 收 費 有 何 分 別 ?

解 答 :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急 症 室 服 務 收 費 為 一 百 元 , 非 本 港 居 民 身 份 人 士 的 收 費 則 為 五 百 七 十 元 。 如 需 入 院 接 受 治 理 , 兩 者 的 每 天 住 院 費 用 分 別 為 一 百 元 及 三 千 三 百 元 。

專 科 門 診 收 費 方 面 , 本 港 居 民 首 次 診 症 費 為 一 百 元 , 其 後 每 次 診 症 費 用 為 六 十 元 , 每 種 藥 物 收 費 十 元 ; 非 本 港 居 民 的 收 費 則 為 七 百 元 。 本 港 居 民 普 通 科 門 診 每 次 收 費 為 四 十 五 元 , 非 本 港 居 民 的 收 費 則 為 二 百 一 十 五 元 。 而 黃 女 士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故 按 本 港 居 民 收 費 。 ( 02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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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1歲結婚需父母同意
05/04/2007


個 案 一 :
四 十 多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 已 跟 前 妻 辦 妥 離 婚 手 續 , 打 算 與 二 十 歲 的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與 內 地 公 民 倘 在 港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 雙 方 年 齡 均 需 超 過 二 十 一 歲 而 不 少 於 十 六 歲 , 居 港 的 一 方 只 需 帶 同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而 內 地 的 一 方 則 需 要 帶 同 內 地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 有 效 來 港 旅 遊 證 、 未 婚 證 明 或 列 出 未 婚 的 戶 口 簿 , 然 後 到 香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期 間 如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便 可 在 展 示 期 完 結 後 三 個 月 內 排 期 註 冊 。

不 過 , 如 內 地 一 方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 則 需 其 父 母 到 香 港 證 明 同 意 , 或 往 內 地 律 師 樓 辦 理 一 張 同 意 書 , 表 明 同 意 雙 方 結 婚 。 另 外 , 若 任 何 一 方 曾 離 婚 , 則 同 時 需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出 示 離 婚 證 明 書 。 ( 02271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劉 先 生 友 人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友 人 能 否 順 道 往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探 親 ,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如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證 件 內 會 註 明 有 關 持 證 人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限 , 內 頁 簽 注 亦 會 註 明 目 的 地 , 如 劉 先 生 友 人 之 簽 注 註 明 前 往 港 澳 , 則 可 以 在 有 效 限 期 內 ,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遊 覽 。 ( 02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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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婦欲單方提離婚
06/04/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王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來 港 後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 王 欲 單 方 面 在 港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之 申 請 人 ,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並 向 家 事 法 庭 的 司 法 常 務 官 申 請 把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若 法 庭 相 信 有 關 婚 姻 已 到 達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倘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列 為 有 抗 辯 個 案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把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院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 030619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向 女 士 打 算 來 港 旅 遊 , 欲 在 港 購 買 電 器 並 帶 返 內 地 使 用 。

查 詢 : 購 買 物 品 需 否 繳 稅 ?

解 答 : 內 地 海 關 對 旅 客 所 攜 帶 的 日 常 生 活 物 品 如 衣 服 、 鞋 襪 等 , 在 合 理 自 用 數 量 範 圍 內 可 獲 免 稅 放 行 , 否 則 , 便 需 按 貨 品 類 別 、 數 量 及 價 值 等 情 況 徵 收 稅 款 。 率 稅 方 面 , 相 機 、 化 妝 品 及 電 器 產 品 等 的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 煙 酒 的 稅 率 則 是 百 分 之 五 十 。 ( 03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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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返內地須辦回鄉證
07/04/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洪 先 生 剛 獲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妻 子 團 聚 , 打 算 申 領 身 份 證 後 , 返 回 內 地 探 親 。

查 詢 : 欲 知 如 何 辦 理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必 須 於 抵 港 後 登 記 領 取 身 份 證 , 申 請 人 須 根 據 預 約 卡 上 安 排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 前 往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 而 獲 准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可 在 港 申 領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俗 稱 《 回 鄉 卡 》 ) 返 回 內 地 探 親 , 申 請 時 須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單 程 證 、 《 簽 證 身 份 書 》 及 兩 吋 白 色 底 或 粉 紅 色 底 彩 色 近 照 。 香 港 中 旅 社 為 委 託 代 理 機 構 , 申 請 人 須 取 籌 辦 理 申 請 , 取 籌 方 式 可 透 過 中 國 旅 行 社 ( www.ctshk.com ) 預 約 或 到 門 市 領 取 , 每 日 額 滿 即 止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可 自 行 複 印 或 從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網 頁 下 載 , 詳 情 可 致 電 28511700 查 詢 。 ( 032109 )



個 案 二 :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一 年 多 的 張 先 生 持 有 簽 證 身 份 書 , 打 算 前 往 南 美 國 家 旅 遊 及 探 親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護 照 或 簽 證 手 續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包 括 : ( 一 ) 中 國 公 民 ; ( 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 三 )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者 。 由 於 張 先 生 並 未 符 合 以 上 申 請 資 格 , 因 此 未 能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 只 可 憑 簽 證 身 份 書 , 向 有 關 國 家 的 駐 港 領 事 館 辦 理 簽 證 事 宜 。 ( 03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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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須證親子關係
08/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蔡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十 一 歲 的 非 婚 生 女 , 打 算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能 否 在 港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在 下 列 三 類 情 況 下 ,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 一 ) 在 本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居 住 七 年 ( 需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例 如 就 讀 、 工 作 等 ) ;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種 或 第 二 種 的 人 士 。 由 於 蔡 先 生 之 女 屬 於 上 述 第 三 種 類 別 , 因 此 可 享 居 港 權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由 當 局 驗 證 父 女 二 人 之 親 子 關 係 , 並 作 審 批 。 由 於 單 程 證 審 批 需 經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處 理 , 故 不 能 在 港 申 請 。 ( 032157 )



個 案 二 :
年 逾 四 十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余 先 生 , 與 妻 子 結 婚 多 年 , 一 直 膝 下 猶 虛 , 希 望 在 內 地 領 養 一 子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領 養 內 地 孩 子 ?

解 答 : 港 人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獲 收 養 的 兒 童 則 須 在 十 四 歲 以 下 。 收 養 人 可 向 當 地 民 政 局 申 請 領 養 , 當 局 會 按 其 經 濟 、 家 庭 情 況 及  育 能 力 等 作 為 審 批 準 則 , 待 當 局 發 出 領 養 證 後 , 養 子 女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及 養 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到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3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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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居港權雙親離婚無影響
09/04/2007


個 案 一 :
趙 女 士 於 ○ 四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但 兒 子 的 申 請 則 未 獲 批 准 。 趙 女 士 來 港 後 與 丈 夫 性 格 不 合 , 於 ○ 五 年 提 出 離 婚 , 雙 方 正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而 公 安 局 要 求 趙 提 供 與 夫 的 離 婚 證 明 , 去 年 其 子 已 獲 安 排 親 子 鑑 證 , 但 其 子 至 今 仍 未 批 出 單 程 證 。

查 詢 : 欲 知 應 往 何 處 查 詢 其 子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情 況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應 往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而 申 請 的 進 度 亦 應 向 有 關 公 安 局 查 詢 。 由 於 趙 女 士 之 子 出 生 時 , 其 父 親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子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趙 可 先 致 函 香 港 入 境 處 , 查 詢 其 子 申 請 居 權 證 的 情 況 , 若 該 處 已 向 他 發 出 居 權 證 , 其 子 只 需 等 候 內 地 公 安 局 批 出 單 程 證 , 便 可 持 居 權 證 及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時 單 程 證 的 審 批 全 權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負 責 , 趙 女 士 需 向 其 子 遞 交 申 請 的 公 安 局 查 詢 。 ( 022836 )


個 案 二 :
鄭 女 士 於 九 六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欲 申 請 內 地 兩 名 已 廿 多 歲 的 子 女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之 內 地 人 士 可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包 括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遺 產 類 。 由 於 鄭 女 士 的 子 女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因 此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別 之 申 請 。 ( 03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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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配偶來港輪候五年
13/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莫 先 生 欲 與 內 地 曾 離 婚 的 女 朋 友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及 需 輪 候 多 久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的 男 女 雙 方 可 攜 同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通 知 將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沒 人 反 對 , 便 可 於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如 屬 離 婚 人 士 , 須 提 交 一 個 有 審 判 權 的 法 庭 就 其 先 前 的 婚 姻 所 發 出 的 離 婚 命 令 以 作 證 明 。

婚 後 內 地 配 偶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按 照 公 安 部 公 布 , 現 時 全 省 來 港 定 居 的 夫 妻 團 聚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即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便 達 至 要 求 分 數 。 ( 032769 )


個 案 二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鄧 女 士 一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與 丈 夫 感 情 轉 淡 , 已 辦 妥 離 婚 手 續 。 近 日 欲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並 打 算 長 居 於 內 地 。

查 詢 : 長 居 內 地 會 否 影 響 其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之 資 格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必 須 在 港 連 續 住 滿 七 年 , 才 可 獲 入 境 處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期 間 , 有 關 人 士 可 返 回 內 地 短 暫 居 住 , 但 鄧 女 士 倘 長 居 內 地 , 其 每 年 留 港 時 間 的 長 短 , 則 會 影 響 她 在 七 年 後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入 境 處 會 根 據 出 入 境 紀 錄 ,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其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 03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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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長者申請內地女來港
14/04/2007



個 案 一 :
六 十 多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莫 女 士 , 因 感 年 事 已 高 , 欲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 惟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時 , 被 要 求 出 示 其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之 證 明 文 件 。

查 詢 : 欲 知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年 齡 須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而 在 港 父 母 年 齡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且 身 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莫 女 士 如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 可 在 港 委 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聲 明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的 公 證 文 件 , 律 師 並 會 按 內 地 公 安 局 要 求 格 式 , 填 寫 申 請 人 與 被 申 請 者 關 係 、 申 請 原 因 等 資 料 。 莫 女 士 取 得 公 證 申 請 書 後 , 可 交 予 女 兒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 以 便 辦 理 單 程 證 申 請 。 有 關 公 證 律 師 資 料 , 可 往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名 單 。 ( 03281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杜 女 士 與 丈 夫 於 今 年 一 月 來 港 旅 遊 期 間 誕 下 一 子 , 兒 子 領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暫 由 親 友 照 顧 。

查 詢 : 杜 女 士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兒 子 ?

解 答 : 杜 女 士 與 丈 夫 俱 為 內 地 居 民 , 雖 然 其 子 因 在 港 出 生 擁 有 居 港 權 , 但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只 有 五 類 人 士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包 括 : 夫 妻 團 聚 、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內 地 無 依 靠 長 者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 十 八 歲 以 下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父 母 或 親 屬 或 及 繼 承 遺 產 等 。 由 於 杜 女 士 不 屬 上 述 五 個 類 別 人 士 , 故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32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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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影響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
16/04/2007




個 案 一 :
李 小 姐 之 馬 來 西 亞 華 僑 友 人 數 月 前 與 一 港 人 結 婚 , 惟 友 人 發 現 丈 夫 有 外 遇 , 欲 與 之 離 婚 。

查 詢 : 離 婚 後 , 友 人 會 否 喪 失 居 留 權 , 及 需 返 回 原 居 地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任 何 人 士 倘 有 意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 均 須 申 領 入 境 簽 證 或 進 入 許 可 。 申 請 人 須 屬 香 港 居 民 之 配 偶 、 或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或 六 十 歲 以 上 的 年 長 父 母 。

而 申 請 條 件 包 括 : ( 一 ) 申 請 人 需 提 供 與 保 證 人 的 關 係 證 明 ; ( 二 ) 沒 有 不 良 的 紀 錄 ; ( 三 ) 保 證 人 能 為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維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 並 提 供 適 當 居 所 。 入 境 處 在 處 理 此 類 申 請 時 , 除 按 既 定 政 策 、 規 定 、 程 序 來 審 理 外 , 亦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詳 情 可 向 該 處 查 詢 , 電 話 為 28246111 。 ( 031613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葉 先 生 於 ○ 一 年 底 與 湖 南 籍 妻 子 在 內 地 結 婚 , 其 妻 欲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申 請 方 法 、 來 港 分 數 及 費 用 ?

解 答 : 葉 太 需 攜 同 二 人 之 身 份 證 、 丈 夫 回 鄉 證 及 結 婚 證 書 , 到 其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時 以 夫 妻 團 聚 名 義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者 , 全 國 劃 一 所 需 分 數 為 182.6 分 , 以 夫 妻 分 開 日 數 乘 0.1 計 算 , 一 年 有 36.5 分 。 另 湖 南 省 的 單 程 證 費 用 為 五 十 元 。 ( 030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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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符合資格可申請公屋
07/06/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鄭 女 士 與 一 對 子 女 月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與 居 港 丈 夫 一 家 團 聚 。 由 於 現 時 租 住 之 單 位 租 金 負 擔 甚 重 , 希 望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公 屋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公 屋 時 , 鄭 女 士 一 家 的 家 庭 入 息 及 資 產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屋 署 的 規 定 。 當 獲 配 公 屋 時 , 半 數 或 以 上 之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公 屋 申 請 書 於 各 屋  辦 事 處 、 分 區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 各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 房 屋 署 公 屋 申 請 分 組 供 市 民 免 費 索 取 。 申 請 人 填 妥 申 請 書 後 , 須 隨 申 請 書 附 上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入 息 、 資 產 、 身 份 及 關 係 等 證 明 資 料 。 ( 051163 )



個 案 二 :
四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與 丈 夫 結 婚 多 年 一 直 膝 下 猶 虛 , 兩 人 俱 感 寂 寞 , 欲 在 內 地 收 養 兒 童 。

查 詢 : 收 養 手 續 如 何 ?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可 向 內 地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查 詢 收 養 孤 兒 手 續 。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並 有 撫 養  育 孩 子 的 能 力 。 按 照 內 地 民 政 部 規 定 , 申 請 人 須 在 香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處 辦 理 證 明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收 養 人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 取 得 證 明 後 再 向 被 收 養 人 戶 口 地 民 政 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如 符 合 收 養 法 規 定 , 民 政 部 會 發 給 收 養 登 記 證 。 辦 妥 收 養 手 續 後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 ( 0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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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內地駕照可免試辦港車牌
08/06/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紀 先 生 計 劃 往 內 地 營 商 , 擬 投 考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方 便 出 入 。

查 詢 : 考 獲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返 港 後 能 否 換 領 香 港 的 駕 駛 執 照 ?

解 答 : 凡 持 內 地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之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可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但 須 於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三 年 內 , 持 有 完 成 內 地 駕 駛 考 試 所 簽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 並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包 括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是 於 內 地 居 住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內 任 何 一 日 所 簽 發 ; 或 呈 交 申 請 書 前 , 駕 駛 執 照 已 簽 發 給 申 請 人 不 少 於 五 年 ; 或 申 請 人 持 有 中 國 護 照 , 或 同 等 旅 遊 證 件 。

倘 申 請 人 符 合 資 格 , 可 親 自 或 授 權 代 理 , 往 金 鐘 統 一 中 心 三 樓 「 牌 照 事 務 處 」 辦 理 手 續 。 現 時 免 試 簽 發 之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只 適 用 於 私 家 車 、 輕 型 貨 車 、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 同 樣 , 持 有 香 港 簽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的 香 港 居 民 , 如 欲 申 請 換 領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亦 可 往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部 門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 05155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麥 先 生 沒 有 子 女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姪 兒 來 港 定 居 照 顧 其 生 活 。

查 詢 : 申 請 資 格 及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由 於 麥 先 生 姪 兒 並 非 其 子 女 , 故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5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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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團聚審批評分為182.6分
10/06/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妻 兒 來 港 定 居 , 使 家 人 不 用 再 分 隔 兩 地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單 程 證 手 續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為 36.5 分 ,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便 可 來 港 定 居 。 另 外 ,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配 偶 ,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時 , 可 攜 帶 一 名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子 女 來 港 。 ( 04140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的 內 地 居 民 丈 夫 與 前 妻 育 有 一 子 , 十 歲 子 之 撫 養 權 歸 其 夫 所 有 。

查 詢 : 其 夫 可 否 與 繼 子 一 同 申 請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之 內 地 配 偶 ,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交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配 偶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結 婚 證 書 等 文 件 , 由 公 安 局 審 批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 獲 批 准 來 港 定 居 者 , 可 攜 帶 一 名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同 赴 香 港 定 居 。 如 陳 之 丈 夫 已 獲 得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 倘 在 申 請 單 程 證 時 , 繼 子 年 齡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 其 夫 獲 批 單 程 證 時 可 與 繼 子 一 同 來 港 。

( 05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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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來港須基因測試
29/06/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之 子 女 身 份 ,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按 目 前 的 安 排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之 人 士 ,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故 此 , 王 先 生 之 子 須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入 戶 籍 後 , 才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此 外 , 由 於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中 港 兩 地 雙 方 會 交 換 化 驗 結 果 分 析 核 對 。 ( 06193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劉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育 有 一 名 兩 歲 的 兒 子 。

查 詢 : 兒 子 可 否 獲 得 居 港 權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於 下 列 三 類 情 況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 一 ) 本 港 出 生 ; ( 二 )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滿 七 年 ( 事 主 需 要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 ( 三 ) 事 主 於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類 或 第 二 類 的 人 士 。 由 於 劉 先 生 之 子 屬 於 上 述 第 三 種 類 別 , 可 享 居 港 權 , 因 此 , 可 向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 061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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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延期按個別情況考慮
30/06/2007




個 案 一 :
梁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預 產 期 為 九 月 中 , 但 其 雙 程 證 將 於 七 月 底 到 期 , 由 於 擔 心 妻 子 舟 車 勞 頓 會 影 響 胎 兒 , 故 未 能 返 回 內 地 辦 理 雙 程 證 續 期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在 港 辦 理 延 期 手 續 ?

解 答 : 現 時 七 個 月 或 以 上 之 內 地 孕 婦 入 境 本 港 時 , 須 向 公 立 醫 院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取 得 「 預 約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 , 證 明 已 在 本 港 醫 院 預 約 及 產 前 檢 查 , 方 可 在 港 分 娩 。 倘 入 院 時 , 未 能 出 示 確 認 書 , 則 須 繳 付 四 萬 八 千 元 。

而 一 般 訪 港 旅 客 須 於 逗 留 期 屆 滿 或 以 前 離 港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難 須 在 港 延 期 逗 留 , 可 持 旅 遊 證 件 、 醫 生 紙 及 經 濟 證 明 等 文 件 , 於 逗 留 期 限 到 期 前 , 親 往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入 境 處 延 期 居 留 組 提 出 申 請 , 該 處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批 准 延 期 。 ( 06111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於 去 年 三 月 與 湖 北 一 女 子 結 婚 。

查 詢 : 欲 知 如 何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居 住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並 提 交 申 請 人 及 配 偶 之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回 鄉 證 及 結 婚 證 書 等 文 件 正 副 本 , 以 便 公 安 局 審 批 。 現 時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人 來 港 定 居 分 數 線 , 已 統 一 為 182.6 分 , 即 須 等 候 約 五 年 才 可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 05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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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永久居民身份未設離港期限
02/07/2007  


個 案 一 :
○ 三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王 先 生 得 悉 , 凡 申 領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者 , 均 需 受 居 港 時 間 限 制 , 如 七 年 內 須 居 港 滿 一 定 時 間 方 可 獲 發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查 詢 : 離 港 多 久 才 不 會 影 響 領 取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資 格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 凡 申 領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者 , 均 不 受 離 港 期 限 規 定 , 但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及 是 否 有 合 理 原 因 考 慮 。 而 該 處 在 斷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香 港 時 , 會 作 下 列 多 方 面 考 慮 , 包 括 ( 一 ) 不 在 香 港 之 原 因 、 期 間 及 次 數 , ( 二 )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 三 )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 ( 四 ) 及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居 住 地 所 在 。 ( 062051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朱 小 姐 兩 個 月 前 獲 發 出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現 欲 前 往 澳 洲 旅 遊 。

查 詢 : 該 向 何 處 申 請 ?

解 答 : 由 於 朱 小 姐 剛 來 港 定 居 , 尚 未 獲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故 如 欲 往 外 地 旅 遊 , 須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俗 稱 D.I. ) 作 為 旅 遊 證 件 。 待 領 取 護 照 後 , 便 可 向 澳 洲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簽 證 部 申 請 旅 遊 簽 證 。

待 申 請 獲 批 准 取 得 澳 洲 之 入 境 旅 遊 簽 證 後 , 便 可 前 往 旅 遊 。 ( 05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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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註冊結婚須滿21歲
06/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胡 先 生 計 劃 與 二 十 歲 的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來 港 辦 理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與 內 地 居 民 倘 在 港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 雙 方 年 齡 均 須 超 過 廿 一 歲 而 不 少 於 十 六 歲 。 合 乎 資 格 人 士 可 攜 同 身 份 證 前 往 婚 姻 註 冊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日 , 如 無 人 反 對 , 雙 方 可 於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倘 若 胡 之 女 朋 友 未 能 持 雙 程 證 或 來 港 探 親 時 順 道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胡 可 將 女 方 之 全 名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以 及 單 身 證 明 書 、 內 地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先 向 婚 姻 註 冊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待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三 個 月 後 , 可 正 式 註 冊 。 由 於 胡 之 女 朋 友 未 滿 廿 一 歲 , 需 其 父 母 親 到 香 港 證 明 同 意 , 或 往 內 地 律 師 樓 辦 理 同 意 書 , 聲 明 同 意 雙 方 結 婚 , 始 能 辦 理 手 續 。 ( 06260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吳 女 士 之 母 最 近 病 逝 , 剩 下 七 十 五 歲 老 父 無 人 照 顧 , 欲 申 請 老 父 來 港 生 活 ,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及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申 請 人 需 於 內 地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出 示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及 有 關 文 件 如 內 地 確 無 子 女 和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的 證 明 、 定 居 香 港 被 投 靠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等 , 以 便 公 安 局 審 核 。( 040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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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蹤妻不知怎領單程證
08/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彭 女 士 近 日 接 獲 公 安 部 門 通 知 ,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 並 囑 其 帶 同 配 偶 前 往 領 證 , 惟 彭 已 跟 港 人 丈 夫 失 去 聯 絡 。

查 詢 : 該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單 程 證 前 , 會 於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之 派 出 所 , 以 及 最 初 受 理 申 請 人 申 請 的 區 公 安 分 局 , 公 布 申 請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赴 港 定 居 理 由 、 分 居 年 限 等 資 料 , 另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定 居 通 知 單 。 當 發 證 名 單 公 布 十 五 天 後 , 如 無 異 議 ,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便 會 簽 發 單 程 證 , 申 請 人 須 帶 同 定 居 通 知 單 和 註 銷 戶 口 通 知 書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辦 理 註 銷 戶 口 手 續 。 然 後 便 與 配 偶 持 結 婚 證 明 到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領 取 單 程 證 。

申 請 人 既 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 公 安 部 門 有 權 要 求 與 申 請 人 的 配 偶 會 面 。 彭 女 士 如 未 能 按 要 求 辦 理 , 須 向 公 安 局 陳 明 原 委 , 由 該 局 按 個 案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及 簽 發 證 件 。 ( 06200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於 深 圳 購 買 一 住 宅 , 近 日 發 現 遺 失 房 產 證 。

查 詢 : 可 向 何 處 申 請 補 領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張 康 峰 表 示 , 業 主 繳 清 樓 款 後 會 獲 發 房 產 證 , 證 明 其 擁 有 物 業 的 業 權 。 如 遺 失 房 產 證 , 業 主 須 於 物 業 所 在 地 的 報 章 刊 登 有 關 房 產 證 的 遺 失 聲 明 。 然 後 , 再 向 深 圳 市 房 地 產 登 記 中 心 申 請 新 證 。 ( 06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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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蹤怎辦離婚
11/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先 生 出 生 時 , 其 父 親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因 此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黃 來 港 後 , 因 與 內 地 妻 子 因 長 期 分 隔 至 感 情 日 漸 疏 淡 , 兩 年 前 雙 方 已 協 議 分 居 。 近 日 黃 欲 與 妻 子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但 持 有 結 婚 證 明 書 的 妻 子 卻 不 知 所 終 , 無 法 聯 上 。

查 詢 : 可 否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 倘 需 在 內 地 辦 理 , 有 關 手 續 又 如 何 ?

解 答 : 如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 必 須 出 示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 黃 可 委 託 律 師 代 辦 , 但 需 先 返 回 當 年 與 妻 子 辦 理 結 婚 的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 或 當 地 附 近 的 公 證 處 , 申 請 補 辦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 再 交 由 香 港 律 師 代 辦 離 婚 手 續 。

至 於 在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黃 先 生 可 攜 同 有 關 結 婚 證 明 , 以 訴 訟 方 式 , 直 接 到 內 地 妻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或 常 居 地 附 近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 5193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四 年 前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妻 與 其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婚 後 , 即 申 請 與 繼 女 一 同 來 港 定 居 , 惟 至 今 仍 未 獲 批 。

查 詢 : 陳 之 繼 女 現 年 十 九 歲 , 是 否 仍 有 機 會 來 港 ?

解 答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界 限 是 以 申 請 時 的 年 齡 為 準 , 只 要 申 請 人 在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時 未 逾 十 八 歲 , 即 使 在 審 批 過 程 中 超 齡 , 亦 可 如 常 按 審 批 程 序 獲 安 排 來 港 定 居 。   ( 0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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