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粵港人欲換領身份證
09/09/2006
個 案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的 七 十 三 歲 父 親 原 居 於 香 港 , 並 已 居 港 滿 七 年 , 他 父 親 於 五 一 年 返 回 內 地 廣 東 省 居 住 直 至 今 , 並 仍 保 留 五 十 年 代 的 舊 式 香 港 身 份 證 。
查 詢 : 父 親 該 如 何 辦 理 回 港 定 居 及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以 中 國 籍 人 士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有 下 列 三 大 類 別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親 或 母 親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聲 稱 因 上 述 情 況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則 該 人 必 須 負 起 證 明 該 聲 稱 的 舉 證 責 任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上 述 第 ( 二 ) 項 情 況 , 可 嘗 試 以 書 面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入 境 申 請 , 資 料 可 寄 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
申 請 人 須 留 意 , 隨 信 需 附 上 下 列 資 料 : ( 一 ) 中 英 文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地 點 、 職 業 及 在 內 地 的 固 定 地 址 ; ( 二 ) 連 續 在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的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 三 ) 近 照 兩 張 ; ( 四 )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 五 ) 現 時 的 身 份 證 證 明 文 件 ; 及 ( 六 ) 一 位 本 港 保 證 人 的 姓 名 、 地 址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及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 該 處 接 獲 申 請 後 , 將 通 知 該 保 證 人 前 來 會 面 及 提 交 有 關 文 件 。 如 有 需 要 , 申 請 人 或 須 遞 交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 惟 申 請 批 准 與 否 ,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 083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