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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非持單程證來港不能申請回鄉證
16/07/2007


個 案 一 :

透 過 輸 入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工 作 , 並 居 港 滿 七 年 的 方 先 生 , 雖 已 獲 發 身 份 證 , 但 一 直 未 能 申 請 回 鄉 證 。 因 工 作 關 係 需 經 常 往 返 中 港 兩 地 , 方 先 生 只 能 繼 續 以 商 務 簽 注 於 內 地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 但 由 於 公 安 部 批 核 的 簽 注 規 定 每 次 只 可 留 港 七 日 , 每 隔 七 日 便 需 返 回 內 地 再 申 請 , 十 分 不 便 。

查 詢 :
如 何 才 能 領 取 回 鄉 證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方 已 獲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 以 香 港 身 份 證 便 可 於 本 港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 而 回 鄉 證 件 則 為 內 地 審 批 , 申 請 能 否 獲 得 批 准 , 需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決 定 。 中 旅 社 發 言 人 則 稱 , 由 於 方 並 非 循 單 程 證 途 徑 來 港 定 居 , 按 目 前 政 策 , 未 能 申 請 回 鄉 證 。

( 060557 )


個 案 二 :

劉 女 士 的 友 人 為 內 地 居 民 , 並 已 跟 港 人 丈 夫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友 人 於 內 地 出 生 年 屆 十 一 歲 的 兒 子 能 否 獲 得 居 港 權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只 有 三 類 情 況 可 以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包 括 ( 一 ) 在 本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居 住 七 年 ( 事 主 需 要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 ( 三 ) 事 主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或 第 二 種 的 人 士 。 由 於 劉 女 士 友 人 之 子 屬 於 第 三 種 類 別 , 因 此 應 享 居 港 權 , 友 人 可 於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由 當 局 驗 證 父 子 二 人 之 親 子 關 係 後 , 以 便 審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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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世紙離港照享居權
17/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先 生 與 妻 子 於 去 年 八 月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期 間 誕 下 一 子 。 夫 婦 為 兒 子 領 取 出 世 紙 及 辦 理 居 港 權 手 續 後 , 即 攜 子 返 回 內 地 。

查 詢 : 兒 子 長 期 離 開 香 港 會 否 影 響 居 港 權 ? 其 子 年 屆 入 學 年 齡 時 可 否 返 港 就 學 ?

解 答 : 倘 黃 先 生 之 子 已 領 取 出 世 紙 , 辦 妥 確 認 居 港 權 手 續 及 有 關 證 件 , 即 已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離 境 時 間 將 不 影 響 居 港 權 。 至 於 新 來 港 定 居 兒 童 , 則 可 透 過 三 種 途 徑 入 讀 本 港 中 、 小 學 : ( 一 ) 向  育 局 轄 下 區 域  育 服 務 處 學 校 發 展 小 組 查 詢 ; ( 二 ) 填 妥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育 服 務 」 單 張 內 之 回 郵 郵 柬 , 寄 回  育 局 ,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協 助 及 ( 三 ) 家 長 直 接 向 心 儀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

市 民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致 電 28634772 及 28634711 查 詢 。 ( 051808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林 女 士 與 港 人 丈 夫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是 否 有 助 日 後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現 時 分 隔 中 港 兩 地 之 夫 婦 , 內 地 一 方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以 計 分 制 排 期 , 每 年 為 36.5 分 , 現 時 全 國 統 一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當 申 請 人 達 到 有 關 分 數 便 可 來 港 , 需 時 約 五 年 。 在 現 行 計 分 制 下 , 是 否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並 不 影 響 來 港 申 請 。 ( 05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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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欲單方提出與內地妻離婚
18/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近 日 與 內 地 妻 子 感 情 有 變 , 欲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不 論 在 何 地 註 冊 結 婚 , 均 可 在 港 透 過 律 師 辦 理 離 婚 。 李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申 請 將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其 妻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李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可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 但 倘 若 其 妻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將 案 件 列 為 抗 辯 性 , 排 期 候 審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8401218 。 ( 063019 )


個 案 二 :

梁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未 有 子 女 。 近 日 二 人 感 情 破 裂 , 雙 方 同 意 離 婚 。

查 詢 : 離 婚 後 , 男 方 是 否 必 須 支 付 女 方 贍 養 費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贍 養 費 之 目 的 , 在 於 確 保 夫 妻 分 開 後 , 雙 方 均 可 維 持 與 離 婚 前 相 若 之 生 活 水 平 , 故 男 女 雙 方 均 可 於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時 , 提 出 索 取 贍 養 費 。 雙 方 可 就 贍 養 費 方 面 (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 支 付 方 式 、 金 額 等 ) 作 出 安 排 , 但 倘 若 雙 方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 則 須 交 由 法 官 判 決 。 法 官 會 根 據 雙 方 經 濟 、 職 業 、 對 家 庭 貢 獻 等 多 項 因 素 判 決 。

( 06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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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回鄉卡怎辦返港手續
19/07/2007


個 案 一 :

黃 先 生 日 前 在 深 圳 工 作 時 , 不 慎 遺 失 回 鄉 卡 。

查 詢 : 如 何 補 辦 回 鄉 卡 返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於 內 地 遺 失 回 鄉 證 , 可 往 深 圳 火 車 站 連 廊 之 香 港 中 旅 深 圳 接 待 聯 絡 部 , 提 交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發 出 的 報 失 證 明 正 本 、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等 文 件 , 申 請 一 次 出 境 有 效 的 「 入 出 境 通 行 證 」 , 一 般 辦 證 時 間 須 一 個 工 作 日 ,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一 百 八 十 元 。 另 外 , 遺 失 回 鄉 證 人 士 亦 可 按 個 人 需 要 , 選 擇 到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辦 證 大 廳 辦 理 出 境 證 件 , 需 時 兩 個 工 作 天 。

倘 遺 失 證 件 但 又 不 能 提 供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者 , 可 與 香 港 親 友 或 入 境 處 聯 絡 , 由 親 友 攜 帶 證 件 或 入 境 處 發 出 的 身 份 確 認 函 辦 理 。 ( 062953 )


個 案 二 :

剛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黃 女 士 擁 有 以 個 人 名 義 購 置 的 物 業 , 最 近 與 丈 夫 感 情 出 現 裂 痕 , 並 打 算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倘 辦 理 離 婚 , 自 置 物 業 的 一 半 業 權 需 否 給 予 丈 夫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 離 婚 個 案 中 , 男 女 雙 方 倘 未 能 就 物 業 的 業 權 達 成 協 議 , 法 庭 經 詳 細 了 解 購 置 物 業 的 資 金 來 源 及 購 置 時 間 等 因 素 後 , 才 會 判 決 如 何 分 配 。

舉 例 而 言 , 物 業 雖 屬 女 方 個 人 名 下 , 但 如 屬 男 方 支 付 樓 款 , 或 屬 夫 妻 雙 方 共 同 負 擔 , 男 方 有 權 爭 取 一 半 業 權 ; 如 屬 女 方 婚 前 購 置 , 則 男 方 成 功 爭 取 的 機 會 亦 會 相 對 減 少 。 ( 061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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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非婚生子毋須生父同意
20/07/2007


個 案 一 :

陳 先 生 之 印 籍 女 友 人 四 年 前 與 巴 籍 港 人 誕 下 一 子 , 男 方 其 後 已 回 國 並 沒 有 聯 絡 , 故 嬰 兒 的 出 世 紙 只 有 英 文 姓 名 , 父 親 一 欄 沒 有 填 寫 。 友 人 即 將 離 港 , 欲 將 其 子 之 撫 養 權 交 予 陳 處 理 。

查 詢 : ( 一 ) 如 何 為 小 孩 更 改 中 文 姓 名 ? ( 二 ) 收 養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 一 ) 陳 之 友 人 需 帶 同 自 己 及 兒 子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往 出 生 登 記 處 辦 理 兒 子 更 改 中 文 姓 名 手 續 , 費 用 為 四 百 二 十 五 元 , 另 需 繳 付 一 百 四 十 元 , 領 取 新 出 世 紙 。

( 二 ) 陳 可 與 友 人 一 同 到 社 署 領 養 課 , 申 請 私 人 領 養 安 排 。 由 於 友 人 之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接 受 領 養 時 毋 須 其 生 父 同 意 。 陳 提 出 領 養 申 請 後 , 領 養 課 的 領 養 社 工 會 深 入 調 查 有 關 領 養 的 情 況 , 以 保 障 領 養 兒 童 的 利 益 。 當 法 院 頒 發 領 養 令 後 , 親 生 父 母 對 該 被 領 養 兒 童 的 監 管 、 撫 養 和 福 利 等 權 利 和 責 任 即 會 終 止 , 而 該 等 權 利 和 責 任 將 會 轉 歸 領 養 人 士 擁 有 和 行 使 。 ( 06284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丈 夫 。

查 詢 : 可 否 順 道 往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內 地 公 安 部 簽 發 的 雙 程 證 證 件 內 , 會 註 明 有 關 持 證 人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限 。 持 證 人 在 香 港 旅 遊 及 探 親 後 , 可 以 在 證 件 有 效 限 期 內 , 順 道 往 澳 門 旅 遊 。 故 陳 女 士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後 , 如 證 件 的 簽 注 有 效 期 內 未 過 , 可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         ( 07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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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學歷可交學評局審核
21/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徐 女 士 之 女 兒 居 於 內 地 , 並 持 有 高 中 學 歷 , 近 日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內 地 學 歷 應 交 予 香 港 哪 個 機 構 負 責 評 審 ?

解 答 : 徐 女 可 將 有 關 學 歷 證 明 , 包 括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成 績 單 及 全 國 高 考 成 績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 遞 交 予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申 請 審 核 。

獲 發 之 評 估 通 知 書 會 簡 述 申 請 人 曾 取 得 的 學 歷 , 並 概 括 其 整 體 的 學 歷 相 等 於 本 港  育 機 制 下 哪 項 級 別 或 程 度 。

但 評 估 結 果 純 為 學 術 上 的 意 見 , 對 任 何 人 士 均 無 約 束 力 , 申 請 人 在 本 港 求 職 或 申 請 入 學 時 , 由 個 別 僱 主 或 院 校 自 行 酌 情 決 定 是 否 承 認 有 關 學 歷 。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的 地 址 :  魚 涌 英 皇 道 979 號 太 古 坊 康 橋 大 廈 10 字 樓 , 查 詢 電 話 : 36580000 。 ( 07113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誕 下 一 子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陳 之 內 地 兒 子 須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戶 籍 , 才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 須 填 交 《 內 地 居 民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審 批 表 》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母 親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及 居 港 父 親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的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04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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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孕婦來港分娩須預約
23/07/2007


個 案 一 :

懷 孕 三 個 月 之 魏 女 士 與 丈 夫 為 內 地 居 民 , 欲 在 香 港 生 產 。

查 詢 : 需 辦 理 甚 麼 文 件 ?

解 答 : 內 地 孕 婦 如 欲 來 港 分 娩 , 必 須 先 與 本 地 公 立 或 私 營 醫 院 預 約 並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而 所 有 懷 孕 七 個 月 或 以 上 孕 婦 , 於 入 境 時 , 除 須 持 有 有 效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及 簽 注 外 , 並 須 出 示 由 醫 院 發 出 的 「 預 約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 , 證 明 已 辦 預 約 入 院 手 續 ; 凡 未 能 出 示 預 產 確 認 書 者 , 入 境 處 職 員 有 權 拒 絕 孕 婦 入 境 。

內 地 孕 婦 如 有 計 劃 於 公 立 醫 院 分 娩 之 內 地 孕 婦 , 亦 須 向 公 立 醫 院 預 繳 三 萬 九 千 元 , 才 會 獲 發 預 約 確 認 書 。

( 070912 )


個 案 二 :

六 十 一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林 女 士 , 其 夫 於 十 多 年 前 病 逝 ,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欲 申 請 內 地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兒 子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的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並 附 上 在 港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現 時 該 類 別 審 批 的 定 居 分 數 線 為 六 分 ,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由 於 林 女 士 已 年 滿 六 十 歲 , 及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可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其 子 來 港 。

( 07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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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公證律師辦夫妻證明書
24/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徐 女 士 擬 向 港 人 親 屬 買 入 其 內 地 物 業 , 內 地 要 求 有 關 賣 家 需 出 示 業 權 擁 有 人 之 夫 妻 關 係 證 明 。 徐 女 士 指 其 親 屬 數 十 年 前 結 婚 時 , 只 是 按 家 鄉 風 俗 儀 式 行 禮 , 並 未 備 有 正 式 的 結 婚 證 書 。

查 詢 : 如 何 取 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解 答 : 徐 之 親 屬 可 在 港 委 託 一 位 獲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申 請 辦 理 一 份 夫 妻 關 係 聲 明 書 的 公 證 文 件 。 由 於 律 師 收 費 各 異 , 當 事 人 宜 先 查 詢 辦 理 公 證 書 所 需 費 用 , 並 作 比 較 。

物 色 律 師 方 面 , 當 事 人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當 事 人 亦 可 以 親 自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 07152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之 印 尼 籍 妻 子 , 早 前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惟 入 境 處 以 其 經 濟 能 力 欠 佳 為 由 , 拒 絕 其 妻 之 申 請 。

查 詢 : 入 境 處 會 否 因 申 請 人 配 偶 收 入 過 低 而 不 批 准 來 港 之 申 請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申 請 人 如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配 偶 , 可 以 香 港 居 民 的 受 養 人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

惟 該 受 養 人 除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和 條 件 外 , 保 證 人 ( 即 申 請 人 的 配 偶 ) 必 須 令 該 處 信 納 擁 有 足 夠 的 經 濟 能 力 , 以 維 持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可 在 基 本 水 平 之 上 。   ( 062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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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年齡要向入境處解釋
26/07/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何 先 生 , 當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辦 理 香 港 身 份 證 時 , 曾 誤 報 年 齡 , 現 欲 更 正 。

查 詢 : 辦 理 有 關 更 正 的 手 續 ?

解 答 : 如 欲 更 改 身 份 證 上 的 年 齡 資 料 , 需 向 入 境 處 索 取 更 改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表 ( 表 格 編 號 : ROP73 ) , 將 表 格 及 有 關 可 證 明 真 實 年 齡 的 資 料 副 本 , 寄 交 入 境 處 灣 仔 總 部 , 該 處 接 獲 申 請 資 料 後 , 會 安 排 約 見 申 請 人 , 並 依 其 情 況 及 所 提 供 的 證 明 資 料 , 考 慮 是 否 接 納 批 准 其 更 改 資 料 的 申 請 。

申 請 人 須 向 入 境 處 解 釋 之 前 將 年 齡 報 細 的 原 因 , 由 該 處 了 解 是 否 涉 及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 就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的 個 案 , 入 境 處 可 予 以 追 究 並 提 出 檢 控 。 入 境 處 熱 線 查 詢 電 話 : 28246111 。

( 07152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簡 先 生 之 內 地 兒 子 正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 近 日 獲 公 安 部 通 知 可 領 取 證 件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持 證 人 有 否 規 定 需 於 指 定 時 間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當 公 布 發 證 名 單 十 五 日 後 , 如 無 異 議 ,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即 簽 發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單 程 證 ) , 並 將 證 件 當 面 交 予 申 請 人 , 持 證 人 憑 注 銷 戶 口 證 明 和 交 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領 取 單 程 證 。 單 程 證 內 會 註 明 簽 發 日 期 , 由 簽 發 日 期 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 即 持 證 人 於 有 效 期 內 可 以 來 港 定 居 。

( 0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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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無依靠欲申請兒子來港
27/07/2007


個 案 一 :

五 十 九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賈 女 士 ,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欲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四 歲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兒 子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及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以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資 料 。

雖 然 賈 女 士 在 香 港 沒 有 子 女 , 但 是 因 年 齡 未 滿 六 十 歲 , 故 仍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71859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葉 女 士 將 與 女 兒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希 望 攜 帶 一 部 電 腦 , 方 便 在 港 使 用 , 回 去 時 會 將 電 腦 帶 返 內 地 。

查 詢 : 攜 帶 電 腦 來 港 自 用 是 否 可 以 ?

解 答 : 內 地 海 關 對 旅 客 所 攜 帶 的 日 常 生 活 物 品 如 衣 服 、 鞋 襪 等 , 在 合 理 自 用 數 量 範 圍 內 可 獲 免 稅 。 否 則 , 須 按 貨 品 類 別 、 數 量 及 價 值 徵 收 稅 款 。

故 此 , 倘 若 葉 女 士 來 港 時 隨 身 帶 同 一 部 電 腦 供 個 人 使 用 , 遇 有 海 關 人 員 查 問 時 , 只 需 如 實 告 知 數 量 及 用 途 即 可 。   ( 07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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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妻未獲准再生育屬超生
28/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並 已 獲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妻 子 如 再 生 育 , 是 否 屬 於 超 生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必 須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申 請 時 須 附 交 結 婚 證 書 、 夫 婦 雙 方 的 身 份 證 明 等 資 料 。 因 王 妻 屬 內 地 居 民 , 必 須 遵 守 內 地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 而 已 育 有 一 名 孩 子 的 夫 婦 , 除 非 有 特 別 情 況 , 如 首 名 孩 子 屬 殘 障 , 或 屬 再 婚 夫 婦 , 一 方 育 有 一 名 孩 子 而 另 一 方 未 曾 生 育 , 或 獨 生 子 與 獨 生 女 結 婚 等 , 可 以 申 請 生 育 第 二 名 孩 子 , 否 則 必 須 遵 守 有 關 規 限 。 申 請 人 獲 內 地 計 生 部 門 批 准 後 , 一 般 情 況 下 可 相 隔 四 年 再 次 生 育 。 倘 未 獲 批 准 而 再 次 生 育 , 便 屬 超 生 。 ( 07172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薛 先 生 之 七 十 多 歲 父 母 一 直 在 港 居 住 , 並 由 其 姐 照 顧 , 惟 其 姐 將 移 居 外 地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解 答 : 內 地 人 士 如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年 齡 須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六 十 歲 , 而 在 港 父 母 亦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且 身 邊 無 子 女 照 顧 。

薛 先 生 之 父 母 如 符 合 資 格 , 可 在 港 委 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聲 明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的 公 證 文 件 , 律 師 並 會 按 公 安 局 要 求 格 式 , 填 寫 申 請 人 與 被 申 請 者 關 係 、 申 請 原 因 等 資 料 。 取 得 公 證 申 請 書 後 , 申 請 人 可 往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單 程 證 。 ( 062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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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夫妻團聚一年內獲批
29/07/2007


個 案 一 :

王 女 士 的 五 十 七 歲 姊 姊 今 年 四 月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與 現 年 七 十 四 歲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團 聚 。

查 詢 :
其 姊 能 否 以 丈 夫 年 事 已 高 , 加 快 獲 批 來 港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的 內 地 人 士 可 申 請 來 港 , 包 括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遺 產 類 。 分 隔 中 港 兩 地 之 夫 婦 ,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並 以 計 分 制 排 期 , 每 年 為 36.5 分 。 如 夫 妻 雙 方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或 其 中 一 方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 另 一 方 滿 五 十 五 歲 , 則 一 年 內 可 順 序 獲 得 安 排 來 港 。 由 於 王 女 士 之 姊 及 姊 夫 已 符 合 年 齡 規 限 , 其 姊 應 可 於 一 年 內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 07060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徐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而 該 女 之 撫 養 權 已 由 法 院 判 決 予 徐 太 。

查 詢 :
申 請 繼 女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人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填 交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 並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戶 口 簿 、 居 港 親 屬 之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另 外 , 如 屬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父 母 , 尚 須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 父 母 倘 已 離 婚 , 則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小 童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6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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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永久居民內地子無居港權
30/07/2007


個 案 一 :

李 女 士 於 ○ 二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翌 年 其 夫 不 幸 逝 世 。 ○ 五 年 李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兩 人 其 後 因 性 格 不 合 分 手 , 並 失 去 聯 絡 。

查 詢 : 兒 子 能 否 來 港 居 住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可 獲 香 港 居 留 權 , 可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如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則 須 進 行 DNA 親 子 關 係 測 試 , 以 確 認 雙 方 關 係 。 申 請 人 可 帶 同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 父 或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及 回 鄉 證 等 文 件 ,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 惟 李 女 士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 尚 未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子 尚 未 享 有 居 留 權 , 只 能 用 其 他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5246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小 姐 欲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於 內 地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內 地 結 婚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在 內 地 結 婚 , 首 先 需 在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領 取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即 俗 稱 「 寡 佬 證 」 ) , 將 有 關 證 明 書 連 同 內 地 未 婚 夫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等 資 料 , 委 託 一 名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聲 明 書 。

完 成 辦 理 手 續 後 , 律 師 會 將 一 式 兩 份 的 聲 明 書 的 一 份 代 為 轉 交 予 居 於 內 地 一 方 所 屬 地 區 的 民 政 局 處 理 , 另 一 份 則 交 予 申 請 人 。

約 七 至 十 日 後 , 申 請 人 可 帶 同 結 婚 聲 明 書 , 前 往 內 地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 05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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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住港未滿七年子女無居權
31/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朱 先 生 的 友 人 欲 申 請 內 地 八 歲 的 非 婚 生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據 知 女 兒 出 生 時 , 其 父 為 內 地 居 民 , 母 親 則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

查 詢 :

友 人 之 女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有 以 下 三 類 人 士 , ( 一 )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必 須 是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 才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親 或 母 親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由 於 朱 先 生 友 人 的 女 兒 出 生 時 , 其 父 或 母 均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並 不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 071502 )


個 案 二 :

現 年 四 十 歲 的 蘇 先 生 為 內 地 居 民 , 擬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年 逾 八 旬 的 祖 母 。

查 詢 :
孫 兒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祖 母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的 類 別 共 有 五 類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 其 中 申 請 赴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定 居 類 須 符 合 三 個 條 件 ︰ 包 括 ( 一 ) 在 港 的 父 母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 二 ) 在 港 定 居 的 父 母 身 邊 無 人 照 顧 , 即 在 港 無 兒 女 ; 及 ( 三 ) 申 請 人 申 請 時 年 齡 需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 六 十 歲 以 下 。 鑑 於 目 前 尚 未 定 有 赴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祖 父 母 類 別 , 故 蘇 先 生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資 格 。 ( 06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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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來港先要驗基因
01/08/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鄒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兩 人 已 補 辦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在 港 申 請 兩 歲 女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倘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之 人 士 , 可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故 鄒 先 生 之 女 首 先 須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戶 籍 , 然 後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而 申 請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於 鄒 女 屬 非 婚 生 , 故 此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 072552 )


個 案 二 :

李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剛 誕 下 一 子 , 內 地 計 生 辦 指 其 因 沒 有 申 請 准 生 證 需 作 罰 款 , 但 未 有 明 確 指 示 罰 款 數 額 。

查 詢 : 通 常 有 關 罰 款 需 多 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未 申 請 准 生 證 生 育 , 會 被 要 求 繳 交 違 反 計 劃 生 育 的 社 會 撫 養 費 , 罰 款 會 由 戶 籍 地 計 劃 生 育 行 政 部 門 按 照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徵 收 標 準 決 定 。 ( 07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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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定居欲轉讓內地物業
02/08/2007


個 案 一 :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最 近 獲 批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其 妻 於 內 地 置 有 房 產 物 業 。

查 詢 : 欲 將 內 地 物 業 轉 讓 ,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陳 妻 來 港 定 居 後 身 份 將 轉 為 香 港 居 民 , 故 須 保 留 有 關 內 地 物 業 的 房 產 證 、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以 證 明 乃 內 地 有 關 物 業 的 業 主 。

日 後 如 欲 出 售 物 業 , 可 在 港 委 託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身 份 確 認 書 , 證 明 已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辦 妥 該 文 件 後 , 買 賣 雙 方 須 簽 署 由 負 責 管 理 房 地 產 權 的 內 地 國 土 局 編 製 的 「 房 地 產 買 賣 合 同 書 」 , 然 後 利 用 已 公 證 的 買 賣 合 同 、 房 產 證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契 稅 付 款 證 明 及 買 賣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前 往 內 地 國 土 局 辦 理 申 請 產 權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 ( 07231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羅 先 生 因 工 作 關 係 , 自 二 ○ ○ ○ 年 開 始 經 常 持 商 務 簽 證 來 港 工 作 , 每 年 均 會 多 次 往 返 中 港 兩 地 , 至 今 已 逾 七 年 。

查 詢 : 羅 先 生 欲 知 可 否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解 答 : 《 基 本 法 》 內 註 明 必 須 通 常 在 港 居 住 及 連 續 七 年 , 才 可 申 請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 而 持 商 務 簽 證 來 港 者 , 只 屬 訪 客 身 份 留 港 , 並 不 視 作 通 常 居 住 。

由 於 羅 先 生 經 常 返 回 內 地 ,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兩 項 要 求 , 故 無 法 申 請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 ( 07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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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離婚申請公屋安排有變
03/08/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林 女 士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丈 夫 團 聚 , 年 前 與 五 歲 兒 子 擬 以 三 人 家 庭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 但 至 今 仍 未 獲 配 屋 。 惟 林 與 丈 夫 感 情 轉 淡 , 雙 方 協 議 離 婚 。

查 詢 : ( 一 ) 一 旦 離 婚 , 公 屋 申 請 的 安 排 將 如 何 ?

( 二 ) 若 林 未 能 取 獲 兒 子 之 撫 養 權 , 可 否 自 行 申 請 公 屋 ?

解 答 : 若 夫 婦 離 婚 , 擁 有 子 女 撫 養 權 的 一 方 會 優 先 獲 得 配 屋 , 而 另 一 方 亦 可 繼 續 其 公 屋 申 請 , 申 請 日 期 與 最 初 申 請 日 期 無 異 。 公 屋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現 時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 俱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訂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 另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均 不 得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

( 二 ) 若 林 女 士 未 能 獲 得 兒 子 之 撫 養 權 , 仍 可 以 單 身 人 士 身 份 申 請 公 屋 , 但 在 配 屋 時 , 需 符 合 至 少 有 一 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的 規 定 。 ( 06124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馮 先 生 與 一 湖 南 女 子 育 有 一 女 。

查 詢 : 女 兒 只 有 出 生 證 , 如 何 辦 理 戶 口 登 記 ?

解 答 : 馮 先 生 可 攜 同 本 人 及 女 朋 友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女 兒 之 出 生 證 等 , 前 往 女 方 之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替 女 兒 辦 理 戶 口 , 惟 因 其 女 屬 非 婚 生 , 公 安 局 會 視 乎 情 況 , 例 如 是 否 屬 超 生 子 女 及 母 親 是 否 合 乎 已 婚 年 齡 等 因 素 決 定 罰 款 額 。

( 05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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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子女逾18歲不符來港資格
04/08/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黃 女 士 與 首 任 丈 夫 育 有 一 子 , 離 婚 後 獲 判 兒 子 撫 養 權 。 其 後 , 黃 與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再 婚 , 並 於 去 年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來 港 團 聚 。 惟 夫 婦 倆 感 情 生 變 , 現 正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內 地 二 十 歲 兒 子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 如 父 母 在 香 港 定 居 或 父 母 雙 亡 , 乏 人 照 顧 ,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途 徑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投 靠 居 港 之 父 母 或 直 系 親 屬 。

申 請 人 可 帶 同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 將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的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文 件 ,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如 父 母 已 離 異 , 則 須 提 供 法 院 發 出 的 具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一 併 辦 理 。 但 黃 女 士 之 子 已 過 十 八 歲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6213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將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妻 子 可 留 港 多 久 ?

解 答 : 探 親 簽 注 分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兩 類 , 內 地 居 民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的 簽 注 , 可 以 在 港 停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如 持 有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探 親 簽 注 ,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證 件 並 會 註 明 出 境 有 效 日 期 , 持 證 人 只 能 在 證 件 內 註 明 的 出 境 有 效 日 期 內 獲 准 從 內 地 出 境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探 望 配 偶 可 以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簽 注 。

( 07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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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女士欲收養內地兒童
05/08/2007


個 案 一 :

三 十 八 歲 的 羅 女 士 與 丈 夫 離 婚 後 , 欲 於 內 地 收 養 一 名 小 孩 。

查 詢 : 如 何 收 養 及 辦 理 養 子 來 港 ?

解 答 : 羅 女 士 須 向 內 地 被 收 養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部 門 辦 理 申 請 收 養 手 續 。 申 請 人 需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年 滿 三 十 歲 , 離 婚 人 士 則 須 年 滿 三 十 五 歲 ;

2. 須 沒 有 子 女 並 擁 有 撫 養  育 孩 子 的 能 力 ;

3. 收 養 者 須 出 示 健 康 證 明 確 認 沒 有 傳 染 病 , 及 提 供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證 明 行 為 良 好 。

按 照 內 地 民 政 部 規 定 , 申 請 人 須 以 上 述 文 件 , 連 同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 透 過 香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處 辦 理 證 明 文 件 , 取 得 證 明 後 可 向 被 收 養 人 戶 口 地 民 政 局 提 出 申 請 。 待 取 得 收 養 登 記 證 後 , 再 往 被 收 養 者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申 請 單 程 證 手 續 。 ( 072111 )


個 案 二 :

呂 女 士 來 港 探 親 期 間 , 不 慎 遺 失 雙 程 證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補 辦 雙 程 證 , 以 便 返 回 內 地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在 港 遺 失 通 行 證 , 須 先 往 警 署 辦 理 報 失 證 明 , 然 後 帶 同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及 照 片 等 , 親 臨 香 港 中 旅 社 辦 證 門 市 辦 理 一 次 入 境 有 效 、 俗 稱 「 臨 通 」 的 「 入 出 境 通 行 證 」 , 領 取 「 臨 通 」 後 , 再 親 往 香 港 入 境 處 核 實 入 境 資 料 , 便 可 按 正 常 程 序 , 於 原 定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離 港 。 ( 063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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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離港恐影響永久身份
07/08/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的 蔣 女 士 月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並 已 獲 發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惟 因 蔣 仍 未 向 內 地 工 作 單 位 請 辭 , 擬 返 回 內 地 繼 續 工 作 。

查 詢 : 可 在 內 地 停 留 多 久 ? 會 否 影 響 日 後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之 資 格 ?

解 答 : 蔣 可 持 回 鄉 證 回 內 地 , 惟 如 須 在 內 地 工 作 及 短 暫 停 留 , 除 須 向 居 住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暫 住 證 外 , 其 工 作 之 單 位 亦 須 為 其 辦 理 工 作 許 可 證 。

另 外 , 蔣 在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或 以 上 時 , 可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入 境 處 可 從 其 出 入 境 記 錄 , 得 知 申 請 人 是 否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 申 請 人 除 需 提 供 如 就 業 證 明 、 銀 行 單 據 及 入 息 稅 證 明 等 外 , 或 須 再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 以 解 釋 長 期 離 港 原 因 , 始 能 核 實 是 否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 ( 071919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 三 年 於 內 地 結 婚 , 現 欲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大 約 需 輪 候 多 久 ?

解 答 : 陳 太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填 妥 申 請 表 及 遞 交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及 配 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與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資 料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以 計 分 制 審 批 夫 妻 團 聚 的 申 請 , 配 偶 來 香 港 定 居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以 夫 妻 結 婚 日 計 算 , 每 日 得 分 為 0.1 分 , 預 算 婚 後 輪 候 五 年 便 可 達 至 要 求 分 數 。 ( 07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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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股份不屬繼承遺產類別
08/08/2007


個 案 一 :

在 本 港 經 營 食 肆 的 方 先 生 , 打 算 將 他 擁 有 的 部 分 食 肆 股 份 , 轉 贈 予 內 地 的 親 人 。

查 詢 : 內 地 親 屬 可 否 以 此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按 照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當 中 並 不 包 括 取 得 香 港 業 務 股 份 一 類 。

由 於 股 份 轉 換 不 屬 於 繼 承 遺 產 類 別 , 故 方 先 生 之 內 地 親 屬 不 能 以 獲 得 股 權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7012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鄧 先 生 欲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的 男 女 可 於 本 港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倘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天 ,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男 女 雙 方 便 可 於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時 , 必 須 提 供 雙 方 全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鄧 先 生 之 內 地 女 朋 友 倘 若 逗 留 香 港 的 時 間 , 不 足 待 展 示 期 完 結 便 需 返 回 內 地 , 她 可 以 預 先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單 身 證 明 書 , 連 同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以 及 旅 行 證 件 的 副 本 交 予 鄧 先 生 , 由 男 方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陳 述 有 關 情 況 , 職 員 將 會 按 其 個 案 考 慮 是 否 先 接 受 他 們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 072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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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無資格申請照顧祖母
09/08/2007


個 案 一 :

現 年 四 十 歲 的 蘇 先 生 為 內 地 居 民 , 其 父 與 祖 母 則 在 港 居 住 , 兩 人 一 直 相 依 為 命 。 蘇 父 近 月 因 病 離 世 , 剩 下 祖 母 隻 身 居 港 , 苦 無 依 靠 。

查 詢 : 欲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祖 母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可 透 過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父 母 、 繼 承 遺 產 、 無 依 靠 老 人 或 兒 童 來 港 投 靠 直 系 親 屬 等 共 五 個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的 內 地 申 請 人 須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父 母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以 及 無 人 照 顧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交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及 在 港 父 母 確 無 子 女 證 明 等 文 件 , 以 便 有 關 部 門 審 批 。

由 於 照 顧 祖 母 並 非 上 述 五 大 類 別 , 故 蘇 先 生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7150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於 內 地 出 生 。

查 詢 : 十 二 歲 的 兒 子 能 否 獲 居 港 權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在 下 列 三 種 情 況 下 ,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包 括 :

1. 於 本 港 出 生 ;

2.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 需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

3.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類 或 第 二 類 人 士 。

陳 先 生 的 兒 子 屬 於 第 三 類 別 ,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陳 先 生 可 向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呈 交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由 當 局 驗 證 父 子 二 人 之 親 子 關 係 , 並 作 審 批 。 ( 07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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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無依靠申請來港投親
11/08/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十 多 年 前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育 有 兩 子 , 雙 方 分 手 後 , 兒 子 撫 養 權 歸 陳 所 有 。 陳 五 年 前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兩 名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兒 子 來 港 ? 輪 候 需 時 多 久 ?

解 答 : 由 於 陳 之 兩 子 出 生 時 , 父 或 母 均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故 兩 子 未 能 申 請 居 港 權 。 現 陳 與 港 人 結 婚 , 並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其 子 與 現 任 丈 夫 為 繼 子 及 繼 父 關 係 , 故 陳 兩 名 兒 子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惟 單 程 證 的 審 批 全 權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決 定 , 公 安 局 會 按 照 實 際 情 況 及 輪 候 人 數 , 決 定 批 核 次 序 , 故 沒 有 特 定 之 輪 候 時 間 。 ( 08020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鄭 氏 夫 婦 欲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六 歲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必 需 具 備 下 列 三 項 條 件 :

1.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2. 居 港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3. 父 母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 08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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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內地子享居港權
12/08/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張 女 士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結 婚 後 育 有 一 子 , 二 人 正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丈 夫 於 數 月 前 病 逝 , 公 安 局 得 悉 後 , 即 取 消 二 人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

查 詢 : ( 一 ) 欲 知 可 否 透 過 香 港 入 境 處 於 內 地 設 有 之 辦 事 處 申 請 來 港 ?

( 二 ) 由 於 兒 子 出 生 之 時 , 其 父 親 已 經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欲 知 兒 子 是 否 擁 有 香 港 的 居 留 權 ?

解 答 : ( 一 ) 入 境 處 之 內 地 辦 事 處 為 一 個 聯 絡 處 , 用 以 協 助 在 內 地 遇 上 問 題 的 港 人 , 並 非 可 讓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 內 地 居 民 欲 申 請 來 港 , 需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公 安 局 會 按 申 請 人 的 情 況 及 申 請 人 數 的 多 寡 作 審 批 。

( 二 ) 《 基 本 法 》 規 定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之 子 女 可 享 居 港 權 , 因 而 張 女 士 之 子 應 該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其 子 可 以 到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待 有 關 公 安 局 及 香 港 入 境 處 審 核 情 況 , 身 份 獲 確 認 之 後 , 會 發 出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以 及 單 程 證 , 其 子 憑 有 關 證 件 便 可 以 來 香 港 定 居 。 ( 06172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彭 小 姐 之 內 地 父 母 於 來 港 定 居 前 , 已 在 內 地 領 取 退 休 養 老 金 。

查 詢 : 父 母 來 香 港 定 居 後 , 可 否 繼 續 領 取 養 老 金 ?

解 答 : 內 地 已 退 休 人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如 於 內 地 生 活 時 , 已 領 取 由 有 關 單 位 發 出 的 養 老 金 , 來 港 後 可 向 工 聯 會 申 請 生 存 證 明 書 或 於 各 區 政 務 處 宣 誓 , 便 可 持 生 存 證 明 書 向 內 地 申 請 以 繼 續 領 取 養 老 金 。 ( 070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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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內地讀書欲申請恢復戶籍
13/08/2007


個 案 一 :

黃 先 生 的 兒 子 年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領 取 香 港 證 件 後 已 返 回 內 地 繼 續 學 業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解 答 : 申 請 人 須 向 戶 籍 原 居 地 公 安 分 局 辦 證 中 心 申 請 , 出 示 原 本 戶 籍 證 明 、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等 資 料 。 如 屬 投 靠 親 屬 入 戶 者 , 需 提 供 有 關 被 投 靠 人 的 戶 籍 證 明 及 書 面 同 意 書 。

獲 准 恢 復 原 戶 籍 的 申 請 人 , 會 由 區 公 安 分 局 辦 證 中 心 通 知 申 請 人 前 往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及 領 取 《 准 予 遷 入 證 明 》 。 ( 07251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郝 女 士 離 婚 後 , 認 識 港 人 男 朋 友 , 兩 人 情 投 意 合 , 打 算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與 本 港 居 民 在 港 登 記 結 婚 , 可 於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或 探 親 期 間 , 順 道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申 請 人 必 須 攜 同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雙 方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正 式 註 冊 結 婚 。 由 於 內 地 居 民 隨 旅 行 團 或 以 個 人 遊 來 港 , 一 般 逗 留 期 有 限 , 故 郝 女 士 可 先 將 其 姓 名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連 同 內 地 身 份 證 、 離 婚 判 令 及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交 予 男 方 , 先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待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期 完 結 後 的 三 月 內 , 帶 同 有 關 文 件 的 正 本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 072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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