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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毛 及 陶 君 行 涉 嫌 襲 警 案 月 底 開 審

襲警是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條侵害人身罪條例(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

任何人─

(a) 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或

(b)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

(c) 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已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身為議員,知法犯法,死唔認罪,罪加一等,一定要判監禁2年!

[ 本帖最後由 飛鳥 於 2008-12-12 01: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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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議員襲警唔使監禁2年,即代表香港司法已死,香港大法官唔好叫李國能,即時改名叫李無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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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理魯竇 於 2008-12-13 17:19 發表
單單 case 都話要上訴到終審法院,
就算有時間都無咁多錢啦,
好心佢在有限的日子做返議員應該做鼣弘捸A
遲下要蕩妢Q做都無得做。
你咁講又變成限制民間電台的申訴權利,再講他們向來都不用擔心錢的問題,大把別有用心勢力團體在背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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