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六合彩獎券
3.1 獎券形式
「六合彩」是從一至四十九(包括首尾兩數)或營辦者可能決定和公佈的該些號碼中攪珠選出攪出號碼及特別號碼的獎券。
3.2 單式注項
在一單式注項中,參加者必須從四十九個號碼中選出六個號碼,每一單式注項為一次機會。
3.3 複式注項
在一複式注項中,參加者必須從四十九個號碼中選擇最少七個號碼。為計算獨立的機會數目,所選號碼將組成每組由六個號碼組成的所有可能的組合。
3.4 膽拖注項
在一項膽拖注項中,參加者必須從四十九個號碼中選擇最少七個號碼。為計算獨立的機會數目,所選號碼將組成每組由六個號碼組成的所有可能的組合,惟每一組合須包括參加者選為膽拖的全部號碼。
3.5 獎金基金的分配
(a) 下列各項應從獎金基金中扣除:
(i) 第四組獎金,每個4,800元;
(ii) 第五組獎金,每個320元;
(iii) 第六組獎金,每個160元;
(iv) 第七組獎金,每個20元;及
(v) 金多寶扣數。
(b) 餘下的獎金基金,不包括任何多寶獎金或根據本規例第3.8條加入的金多寶彩池金額,應當按下列方式分配:
(i) 第一組 — 百分之四十五
(ii) 第二組 — 百分之十五
(iii) 第三組 — 百分之四十
3.6 獎金最少限額
(a) 本規例第3.5條之分配百分率可作調整,以盡量確保在任何時間內:
(i) 第一組獎金應最少為第二組獎金的兩倍;
(ii) 第二組獎金應最少為第三組獎金的兩倍;
(iii) 第三組獎金應最少為第四組獎金的兩倍。
(b) 營辦者可以決定第一組獎金基金的最低額。
3.7 金多寶扣數
營辦者可決定在每一期攪珠的獎金基金(不包括已加入的多寶及金多寶彩池)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的款額並撥入金多寶彩池。
3.8 金多寶彩池
(a) 營辦者可以決定在某期特定的攪珠,對第一組獎金基金增加一筆由金多寶彩池撥出的款項。
(b) 營辦者可以根據其自行決定的方式宣佈上述決定。
(c) 金多寶彩池的餘額(如有)應結轉入下期。
(d) 一旦營辦者決定對某一期攪珠的第一組獎金基金增加一筆由金多寶彩池撥出的款項,該筆款項應由金多寶彩池扣除,並不能就在宣佈決定的日期與該期攪珠之間舉行的任何其他攪珠支付根據本規例第3.16 條得出的獎金。
3.9 獲獎資格
(a) 每一機會將可獲派其有資格獲派的最高組別獎金而不可獲派較低組別獎金。
(b) 可參與獎金派發的資格如下:
(i) 凡選中六個攪出號碼之每一機會將分享第一組獎金基金;
(ii) 凡選中任何五個攪出號碼及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分享第二組獎金基金;
(iii) 凡選中任何五個攪出號碼但不包括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分享第三組獎金基金;
(iv) 凡選中任何四個攪出號碼及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獲得第四組獎金;
(v) 凡選中任何四個攪出號碼但不包括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獲得第五組獎金;
(vi) 凡選中任何三個攪出號碼及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獲得第六組獎金;及
(vii) 凡選中任何三個攪出號碼但不包括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獲得第七組獎金。
3.10 獎金計算
(a) 計算每一獲獎機會在第一、第二或第三組獎金基金中的獎金時,如獲獎機會的注項單位值大於注項單位,則該注項單位值將被視為若干注項單位,數目由注項單位值除以注項單位所得決定。
(b) 如有超過一個的獲獎機會有資格獲取有關的獎金,該獎金基金應被分成等於獲獎機會注項單位總數的份數,每一獲獎機會的持有人應分得由此計算出的獎金份額。
(c) 在本規例第3.10(d) 條的規定下,如只有一個獲獎機會有資格獲得有關的獎金,而注項單位值少於注項單位,則應以該獎金基金乘以注項單位值除以注項單位所得的部份注項單位份數。獲獎機會的持有人應獲得以此計算出的獎金份額。獎金基金的餘額應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d) 如只有一個獲獎機會有資格獲得第三組獎金,且其注項單位值少於注項單位,則應以第三組獎金基金乘以注項單位值除以注項單位所得的部份注項單位份數。獲獎機會的持有人應獲得以此計算出的獎金份額。第三組獎金基金的餘額應按下列進行分配:
(i) 如同時存在第一組及第二組的獲獎機會,則根據本規例第3.5 條的比例撥入第一組及第二組;
(ii) 如僅在第一組或第二組中存在獲獎機會,則撥入存在獲獎機會的一組;
(iii) 如不存在第一組及第二組的獲獎機會,則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3.11 無第四、第五、第六或第七組獎金
如在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的任何一組、兩組、三組或全部中均沒有獲獎機會,則不應在獎金基金分配之前,按本規例第3.5 條規定扣除有關組別的獎金,但金多寶扣數除外。
3.12 無第一組獎金
如在第一組中沒有獲獎機會,則第一組獎金基金將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3.13 無第二組獎金
如在第二組並沒有獲獎機會,則第二組獎金基金將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3.14 無第三組獎金
如在第三組中沒有獲獎機會,則第三組獎金基金應按下列進行分配:
(a) 如同時在第一組及第二組均有獲獎機會,則根據本規例第3.5條的比例撥入第一組及第二組。
(b) 如僅在第一組或第二組中有獲獎機會,則撥入存在獲獎機會的一組。
3.15 無第一、第二及第三組獎金
如第一、第二及第三組均沒有獲獎機會,分配於此等組別之獎金基金將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3.16 獎金基金的重新分配
(a) 如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的獎金總額超過獎金基金的百分之六十,本規例第3.5條的扣除只限於此百分率,而支付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所需款項之餘額,將由金多寶彩池撥支。
(b) 倘若獎金基金百分之六十的款額,加上將根據本規例第3.5條所作的金多寶扣數加入後的金多寶彩池現存的總額,仍不足以全數支付本規例第3.5條規定的全部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款額,則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的所有獎金將同時按比例調低,且第四組獎金仍應為第五組獎金的十五倍,第五組獎金仍應為第六組獎金的兩倍,第六組獎金仍應為第七組獎金的八倍。之後,每一獎金必須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
(c) 倘若獎金基金在扣除金多寶扣數及支付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後,其餘額不足支付本規例第3.6條規定的第一、第二及第三組獎金的最低款額,則差額部份將由金多寶彩池撥支,而第一、第二及第三組獎金應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
(d) 倘若獎金基金及金多寶彩池作出支付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所需款項之預計扣數後,不足以支付第一、第二及第三組獎金的最低款額,則所有的獎金將同時按比例調低,且第一組獎金應為第二組獎金的兩倍,第二組獎金應為第三組獎金的兩倍,第三組獎金應為第四組獎金的兩倍,第四組獎金應為第五組獎金的十五倍,第五組獎金應為第六組獎金的兩倍,而第六組獎金則應為第七組獎金的八倍。在必要時,所有獎金均應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任何因此而產生的餘款將撥回金多寶彩池。
3.17 獎金調整
分配入不同組別的獎金基金應除以該組別中獲獎機會的注項單位總數,所得結果即為獎金。但如獎金數額不是注項單位的整數倍數,獎金應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所有因此產生的餘款撥入金多寶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