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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豈可成私法 獨大謹防變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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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豈可成私法 獨大謹防變獨裁
17/05/2008



香 港 由 英 國 殖 民 地 回 歸 中 國 以 後 , 繼 續 沿 用 原 來 的 司 法 系 統 , 由 法 制 至 司 法 人 員 , 都 沒 有 作 過 太 大 的 改 變 , 並 且 保 留 了 司 法 獨 立 的 傳 統 。 本 來 , 香 港 人 一 向 支 持 法 治 , 只 要 能 維 持 香 港 五 十 年 不 變 , 讓 香 港 人 享 有 既 有 的 自 由 和 公 平 , 繼 續 沿 用 英 國 的 法 治 , 也 沒 有 人 會 反 對 , 但 問 題 是 , 回 歸 以 後 香 港 的 政 治 環 境 有 了 相 當 大 的 變 化 , 所 以 , 同 樣 名 為 司 法 獨 立 , 其 意 義 卻 大 有 不 同 。

司 法 獨 大 腐 化 敗 壞
香 港 在 殖 民 地 時 期 , 殖 民 地 政 府 由 英 國 政 府 直 接 任 命 , 司 法 系 統 由 殖 民 地 政 府 所 控 制 , 終 審 權 則 掌 握 在 英 國 樞 密 院 手 上 , 所 以 , 司 法 獨 立 的 意 義 , 等 於 由 英 國 和 殖 民 地 政 府 全 權 掌 握 , 不 受 其 他 因 素 影 響 。 但 回 歸 後 , 由 於 香 港 仍 沿 用 英 國 的 普 通 法 , 而 司 法 人 員 亦 基 本 上 是 殖 民 地 時 期 任 命 的 , 香 港 的 司 法 界 甚 至 還 保 留 了 已 被 大 部 分 英 聯 邦 國 家 放 棄 的 假 髮 、 黑 袍 , 成 為 世 界 上 最 後 一 個 延 續 英 國 殖 民 地 統 治 象 徵 的 地 方 。 司 法 系 統 雖 然 脫 離 了 英 國 的 掌 控 , 但 中 國 作 為 香 港 的 宗 主 國 , 卻 不 能 像 當 年 的 英 國 政 府 一 樣 , 掌 有 香 港 的 終 審 權 , 而 香 港 的 司 法 部 門 , 內  供 奉 的 是 殖 民 地 統 治 的 陰 魂 , 外 則 明 拒 中 央 政 府 對 香 港 的 合 法 權 利 , 成 為 水 潑 不 進 的 獨 立 王 國 。 而 司 法 獨 立 的 意 義 , 則 變 成 不 受 中 國 因 素 影 響 、 不 受 香 港 市 民 監 督 的 免 死 金 牌 。

很 多 人 以 為 , 只 要 司 法 獨 立 , 就 等 於 有 公 平 裁 決 , 就 等 於 有 法 律 保 護 , 就 能 永 久 享 有 香 港 人 最 重 視 的 平 等 和 自 由 。 持 有 這 種 想 法 的 人 , 可 說 是 相 當 幼 稚 和 天 真 的 , 因 為 , 要 達 到 他 們 理 想 中 的 境 界 , 必 須 具 有 一 個 先 決 條 件 , 那 就 是 運 用 司 法 獨 立 權 力 的 人 , 必 須 大 公 無 私 , 必 須 了 解 民 情 , 必 須 對 社 會 有 強 烈 的 責 任 感 及 無 懈 可 擊 的 高 尚 品 格 , 否 則 , 任 何 權 力 如 果 失 去 公 眾 的 監 督 , 都 會 在 黑 幕 內 腐 化 敗 壞 , 司 法 獨 立 就 會 變 成 私 法 獨 大 , 明 鏡 高 懸 的 法 院 也 就 會 變 成 暗 無 天 日 的 森 羅 殿 。

不 幸 的 是 , 香 港 司 法 界 在 回 歸 以 後 , 予 人 的 印 象 絕 非 正 面 , 多 位 法 官 的 品 格 受 到 社 會 的 質 疑 。 如 前 大 法 官 王 見 秋 在 職 期 間 涉 及 「 不 正 當 申 領 旅 費 開 支 」 , 而 他 在 擔 任 平 機 會 主 席 時 , 則 被 指 濫 用 權 力 , 曾 搞 得 滿 城 風 雨 ; 退 休 外 籍 法 官 李  儉 更 是 肆 無 忌 憚 的 騙 取 綜 援 , 佔 住 公 屋 , 八 十 高 齡 仍 要 一 嘗 牢 獄 之 災 。 而 法 庭 判 案 烏 龍 百 出 、 錯 案 冤 案 更 是 時 有 所 聞 , 日 前 便 發 生 了 一 宗 駭 人 聽 聞 的 「 蝦 碌 」 事 件 。

近 年 因 兼 顧 選 舉 事 務 、 甚 少 審 案 的 高 院 原 訟 庭 法 官 彭 鍵 基 , 前 日 早 上 頒 發 一 份 判 案 理 由 書 , 原 本 要 解 釋 他 於 大 半 年 前 判 一 名 上 訴 人 上 訴 得 直 的 理 由 , 但 彭 卻 擺 烏 龍 , 竟 在 其 理 由 書 中 逐 點 駁 斥 上 訴 人 的 理 據 及 下 令 駁 回 上 訴 。

上 訴 人 田 氏 印 嘜 膠 貼 商 標 廠 有 限 公 司 , 前 年 在 觀 塘 法 院 被 裁 定 違 反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及 罰 款 二 萬 五 千 元 , 及 後 向 高 院 上 訴 , 於 去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聆 訊 當 日 已 獲 判 得 直 , 推 翻 原 判 定 罪 和 撤 銷 罰 款 , 至 近 日 才 補 發 判 案 理 由 書 。

惟 彭 鍵 基 頒 發 的 理 由 書 第 一 句 竟 是 : 「 以 下 是 本 席 撤 銷 上 訴 人 上 訴 要 求 推 翻 定 罪 裁 決 和 減 免 罰 款 的 理 由 … … 」 而 他 在 判 案 理 由 書 內 更 逐 點 駁 斥 上 訴 人 的 理 據 。 上 訴 人 代 表 律 師 閱 畢 理 由 書 後 , 察 覺 到 與 彭 官 大 半 年 前 的 判 決 南 轅 北 轍 , 即 時 通 知 彭 官 。 彭 官 才 召 回 雙 方 律 師 再 開 庭 , 並 頒 發 一 份 新 的 理 由 書 , 承 認 之 前 出 錯 , 指 新 頒 發 的 一 份 才 是 真 版 本 。

此 一 事 件 可 謂 荒 天 下 之 大 謬 , 由 此 可 見 , 香 港 的 司 法 制 度 是 如 何 兒 戲 。 首 先 , 該 案 並 非 一 件 複 雜 的 大 案 , 但 法 官 在 判 決 後 超 過 半 年 才 發 出 正 式 判 案 理 由 書 , 可 見 他 們 工 作 效 率 的 低 落 ; 第 二 , 同 一 個 法 官 的 判 決 , 卻 可 以 發 出 兩 份 觀 點 完 全 不 一 樣 的 判 決 理 由 書 , 令 人 質 疑 該 案 的 裁 決 只 是 隨 意 發 揮 而 已 。

法 治 尊 嚴 一 錘 粉 碎
更 嚴 重 的 是 , 事 件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法 官 的 判 決 原 來 全 無 法 律 依 據 可 言 , 可 以 說 黑 , 可 以 變 白 , 全 憑 個 人 喜 好 。 我 們 可 以 說 , 香 港 法 治 的 尊 嚴 , 司 法 獨 立 的 價 值 , 已 被 法 官 這 一 錘 敲 得 粉 碎 , 就 算 日 後 如 何 黏 黏 補 補 , 恐 怕 再 無 面 目 置 於 神  之 上 了 。

其 實 , 今 次 發 生 於 法 庭 上 的 這 一 烏 龍 事 件 , 只 是 賣 相 難 看 而 已 , 香 港 司 法 系 統 錯 得 更 離 譜 、 性 質 更 嚴 重 的 事 件 比 比 皆 是 , 罄 竹 難 書 。

就 以 較 早 前 的 藝 人 床 照 事 件 而 言 , 警 方 只 憑 一 張 當 時 未 評 級 、 後 來 只 被 評 為 二 級 不 雅 的 照 片 , 便 向 法 庭 申 請 將 發 放 照 片 的 被 告 鍾 亦 天 還 押 八 個 星 期 , 而 法 官 也 一 樣 照 准 。 事 至 如 今 , 警 方 和 法 庭 從 未 認 錯 , 也 沒 有 向 公 眾 作 任 何 解 釋 , 難 道 這 不 是 明 明 白 白 的 冤 案 嗎 ?

「 李 蘊 濕 身 照 」 一 案 , 雖 然 事 前 當 局 接 獲 破 紀 錄 的 一 百 四 十 多 宗 公 眾 投 訴 , 眾 多 社 會 及 婦 女 團 體 上 街 抗 議 ,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更 罕 有 地 一 致 通 過 譴 責 壹 傳 媒 的 動 議 , 但 司 法 機 構 完 全 無 視 該 案 對 社 會 帶 來 的 嚴 重 影 響 , 照 樣 認 為 該 照 片 非 「 兒 童 色 情 」 , 律 政 司 亦 放 棄 再 向 終 院 上 訴 , 讓 被 告 逃 出 法 網 。 難 道 司 法 機 構 的 裁 決 , 可 以 凌 駕 香 港 的 民 意 , 超 越 社 會 的 道 德 標 準 嗎 ?

更 值 得 我 們 警 惕 的 是 , 在 小 事 上 , 香 港 司 法 機 構 烏 龍 百 出 , 隨 意 亂 判 , 在 大 事 件 上 , 他 們 同 樣 無 視 公 眾 利 益 , 不 理 嚴 重 後 果 , 照 他 們 的 個 人 觀 點 , 隨 心 所 欲 的 作 出 脫 離 實 際 的 判 決 。 比 如 轟 動 一 時 的 「 莊 豐 源 案 」 , 終 審 法 院 忽 視 《 基 本 法 》 的 立 法 原 意 , 否 定 眾 多 法 律 意 見 , 無 視 該 案 日 後 對 香 港 帶 來 的 嚴 重 後 果 , 判 莊 豐 源 勝 訴 , 令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港 生 子 女 獲 得 居 港 權 , 引 致 近 年 大 量 內 地 孕 婦 爭 相 來 港 產 子 , 帶 來 社 會 福 利 的 強 大 壓 力 及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

令 人 不 解 的 是 , 在 這 宗 對 香 港 影 響 深 遠 的 重 大 判 決 中 , 特 區 政 府 並 沒 有 向 人 大 提 出 釋 法 要 求 , 讓 此 案 安 然 過 關 。 但 人 大 法 工 委 卻 作 出 聲 明 : 「 香 港 特 區 終 審 法 院 七 月 二 十 日 對 莊 豐 源 案 的 判 決 , 與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有 關 解 釋 不 盡 一 致 , 我 們 對 此 表 示 關 注 。 」

很 明 顯 , 人 大 法 工 委 的 不 滿 溢 於 言 表 , 但 卻 無 可 奈 何 。 因 為 , 香 港 司 法 系 統 擁 有 司 法 獨 立 的 尚 方 寶 劍 , 他 們 要 斬 要 殺 , 要 縱 要 放 , 誰 也 阻 止 不 了 , 更 何 況 這 分 明 是 特 區 政 府 和 他 們 合 演 的 一 場 周 瑜 打 黃 蓋 的 好 戲 , 當 中 毫 無 破 綻 , 天 衣 無 縫 , 縱 然 不 滿 又 如 何 拆 解 呢 ?

不 過 , 就 算 人 大 的 權 威 受 到 挑 戰 可 以 忍 受 , 香 港 的 公 眾 利 益 遭 到 損 害 可 以 不 理 , 但 若 任 由 港 英 餘 孽 和 司 法 界 的 孤 臣 孽 子 亂 揮 司 法 之 劍 , 總 有 一 天 這 一 劍 會 刺 穿 「 一 國 兩 制 」 的 心 臟 , 國 家 的 尊 嚴 、 香 港 的 前 途 便 有 可 能 從 此 被 毀 。 在 此 歷 史 悲 劇 未 發 生 之 前 , 有 關 人 士 是 否 應 該 正 視 香 港 的 司 法 問 題 , 重 整 法 綱 , 撥 亂 反 正 , 讓 香 港 法 治 重 歸 正 軌 呢 ?
香港大漢奸公會 資深大漢奸
香港大走狗公會 御用大走狗
香港賣國賊公會 資深賣國賊
我日日做漢奸
愛国不等於愛黨 愛民主不等於愛民主黨 要愛公民黨
不管黑狗或白狗,能做走狗便是好狗
為漢奸加油,為走狗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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