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介:| 網頁寄存 | 網頁設計 | 開網店 | 電郵申請 | Wordpress Hosting | 外賣平台 | 英語課程推薦 | 風水屋 | 房間風水懷孕 | Timway Testimonial | Wedding Planner | Wedding MC |

發新話題
打印

<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與內地女子結婚需辦「寡佬證」

18/08/2006

個 案 一 :
潘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數 年 前 他 與 內 地 妻 子 離 婚 , 最 近 雙 方 打 算 復 合 再 婚 。

查 詢 : 該 如 何 辦 理 再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潘 先 生 須 先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領 取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 寡 佬 證 」 ) , 而 他 與 妻 子 已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後 , 將 獲 法 院 頒 予 之 離 婚 判 決 書 。 備 妥 這 些 文 件 後 , 就 算 再 婚 對 象 同 屬 一 人 , 需 辦 理 結 婚 的 手 續 亦 將 相 同 , 包 括 需 帶 同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及 內 地 未 婚 妻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資 料 , 委 託 一 名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聲 明 書 。 律 師 辦 理 此 份 一 式 兩 份 的 聲 明 書 後 , 會 將 一 份 代 轉 交 予 女 方 所 居 當 地 的 民 政 局 處 理 , 另 一 份 交 予 事 主 。 約 七 至 十 日 後 , 事 主 可 帶 同 結 婚 聲 明 書 返 回 內 地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 07200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駱 先 生 , 於 兩 年 多 前 在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是 廣 東 省 居 民 。
查 詢 : 妻 子 申 請 單 程 證 , 按 計 分 制 需 輪 候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即 預 算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而 駱 先 生 結 婚 才 兩 年 多 , 其 妻 仍 未 達 至 上 述 要 求 分 數 , 需 耐 心 輪 候 申 請 。 ( 061645 )

TOP

在內地結婚須辦無配偶證明
21/08/2006  


個 案 一 :
鄭 女 士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四 年 前 與 丈 夫 離 婚 。 早 前 她 在 內 地 認 識 一 名 男 子 , 兩 人 情 投 意 合 , 打 算 在 內 地 結 婚 。

查 詢 :
在 內 地 結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鄭 女 士 需 先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內 地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辦 理 一 份 配 偶 的 證 明 , 攜 該 證 明 及 其 離 婚 證 明 文 件 、 其 職 業 或 可 靠 經 濟 來 源 證 明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返 回 其 男 友 居 住 所 在 地 縣 級 以 上 的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婚 姻 登 記 , 其 男 朋 友 亦 需 出 示 其 戶 口 簿 、 內 地 身 份 證 、 所 在 工 作 單 位 或 市 、 鎮 、 街 道 辦 事 處 或 農 村 鄉 鎮 人 民 政 府 發 出 的 個 人 資 料 證 明 , 另 外 , 若 其 男 朋 友 已 離 婚 , 需 出 示 有 關 離 婚 證 書 , 如 已 喪 偶 , 則 需 出 示 配 偶 死 亡 證 明 。 ( 07140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潘 女 士 , 其 居 於 內 地 女 兒 獲 內 地 的 大 學 取 錄 , 但 其 女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 將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女 兒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入 讀 本 港 大 學 ?

解 答 :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處 總 幹 事 黃 陳 穎 華 表 示 ,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是 協 助 持 有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 應 屆 或 往 屆 ) 的 本 地 學 生 , 申 請 修 讀 透 過 「 大 學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資 助 的 課 程 。 如 若 潘 女 士 的 女 兒 未 有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 或 亦 不 打 算 考 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 應 直 接 向 個 別 院 校 查 詢 申 請 入 讀 本 港 大 學 事 宜 。 ( 071327 )


相關搜索目錄: 結婚

TOP

內地無依童申請居港
22/08/2006



個 案 一 : 潘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他 在 內 地 有 一 名 年 幼 女 親 戚 , 對 方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來 港 定 居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 可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並 附 上 有 關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證 明 父 母 均 已 在 港 定 居 。 如 以 孤 兒 身 份 投 靠 親 屬 , 需 出 示 父 母 已 死 亡 的 戶 口 簿 、 與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被 投 靠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副 本 ; 投 靠 養 父 母 的 兒 童 則 需 出 示 收 養 關 係 合 法 證 明 ; 父 母 離 異 的 需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61026 )

個 案 二 : 王 女 士 兒 子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出 生 , 屬 今 期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組 別 人 士 。 因 其 子 現 時 正 在 內 地 讀 書 , 及 準 備 學 期 考 試 , 七 月 中 , 學 校 始 放 暑 假 , 但 換 證 期 限 只 到 七 月 八 日 , 她 擔 心 兒 子 未 能 趕 及 回 港 辦 證 。

查 詢 : 可 否 在 換 證 期 後 才 辦 理 換 證 ?

解 答 : 王 女 士 兒 子 可 於 回 港 後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智 能 身 份 證 , 但 入 境 處 職 員 可 能 要 求 他 提 供 學 習 證 明 , 解 釋 延 遲 辦 理 身 份 證 原 因 , 故 王 女 士 兒 子 在 辦 理 身 份 證 時 , 宜 先 準 備 其 在 內 地 學 習 情 況 的 證 明 文 件 , 以 便 辦 證 。   ( 060731 )

TOP

內地妻可循團聚申請來港
23/08/2006




個 案 一 :
陸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與 內 地 女 友 於 ○ 四 年 在 港 結 婚 。

查 詢 : ( 一 ) 妻 子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 須 提 交 甚 麼 文 件 ? ( 二 ) 其 妻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是 否 須 出 示 身 份 證 ?

解 答 : ( 一 ) 內 地 人 士 以 「 夫 妻 團 聚 」 類 途 徑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須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正 副 本 、 香 港 配 偶 身 份 證 、 回 港 證 正 、 副 本 , 及 結 婚 證 或 能 夠 證 明 夫 妻 關 係 之 文 件 正 、 副 本 等 。

( 二 ) 申 請 雙 程 證 者 可 往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 申 請 人 須 交 近 照 、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正 、 副 本 、 在 港 親 屬 身 份 證 副 本 、 與 香 港 親 屬 的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如 結 婚 證 書 或 出 生 證 等 。 若 申 請 人 在 一 年 之 內 再 申 請 來 港 探 望 同 一 親 屬 , 可 豁 免 遞 交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 071876 )

個 案 二 :
李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是 內 地 居 民 , 其 妻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並 逾 期 留 港 產 子 。

查 詢 : 兒 子 在 港 出 生 , 是 否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 只 有 下 列 三 類 情 況 可 以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 一 ) 在 本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註 : 事 主 須 是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例 如 就 讀 、 工 作 等 ) 、 ( 三 ) 事 主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類 或 第 二 類 的 人 士 。 按 照 李 先 生 的 個 案 , 由 於 其 子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 072780 )

TOP

兄弟姊妹關係可領雙程證探親
25/08/2006  


個 案 一 :
本 港 居 民 張 小 姐 之 內 地 兄 弟 姊 妹 欲 申 請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他 們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需 來 港 探 望 居 港 親 戚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故 此 , 張 小 姐 的 內 地 兄 弟 姊 妹 可 以 申 請 來 港 探 望 , 該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通 常 可 獲 准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 080114 )

個 案 二 :
張 小 姐 居 於 其 內 地 之 友 人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期 間 因 當 黑 工 被 檢 控 。

查 詢 : 日 後 友 人 可 否 再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入 境 時 會 獲 本 港 入 境 處 在 其 證 件 內 註 明 該 名 訪 港 旅 客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 訪 客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當 日 或 之 前 離 港 , 訪 客 亦 規 定 不 得 在 留 港 期 間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者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入 獄 兩 年 。 此 外 , 內 地 居 民 如 在 港 澳 探 親 期 間 被 發 現 逾 期 不 歸 、 當 黑 工 、 虛 報 或 持 有 假 證 件 等 , 內 地 會 處 罰 違 規 者 在 未 來 一 至 五 年 內 取 消 其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具 體 處 罰 時 間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視 乎 個 案 情 況 決 定 。 ( 081413 )

TOP

常返內地憂失永久居民資格
28/08/2006




個 案 一 :
謝 小 姐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獲 香 港 身 份 證 。

查 詢 :
因 她 經 常 往 返 內 地 , 會 否 影 響 其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資 格 ?

解 答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 須 於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單 程 證 、 簽 證 身 份 書 及 在 港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就 業 證 明 、 銀 行 單 據 及 稅 單 等 ) 。 一 般 來 說 , 如 申 請 人 只 是 暫 時 不 在 港 , 不 會 被 視 為 終 止 通 常 居 住 香 港 , 入 境 處 會 視 乎 個 案 情 況 , 包 括 其 不 在 港 的 原 因 、 時 間 及 次 數 ; 是 否 在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的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所 在 地 等 情 況 斷 定 其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香 港 。 入 境 處 會 按 個 案 個 別 情 況 了 解 , 故 此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離 港 多 久 便 當 作 中 斷 其 居 港 連 續 性 。 ( 081170 )

個 案 二 :
伍 女 士 數 年 前 與 港 人 丈 夫 結 婚 , 最 近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時 需 要 提 交 甚 麼 文 件 ?

解 答 :
伍 女 士 需 要 向 內 地 當 局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審 批 表 」 一 份 , 連 同 申 請 人 正 面 藍 底 的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副 本 ; 港 人 丈 夫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即 俗 稱 的 回 鄉 證 ) 副 本 , 以 及 由 香 港 或 內 地 發 出 的 結 婚 證 明 等 ,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 070813 )

TOP

投親類單程證有既定計分法
29/08/2006

個 案 一 :
余 先 生 為 香 港 居 民 , 在 內 地 有 一 名 十 四 歲 的 女 兒 , 正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內 地 兒 童 來 港 如 何 計 分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申 請 人 的 出 境 總 分 是 由 申 請 人 得 分 加 上 被 投 靠 人 得 分 而 組 成 。 申 請 人 得 分 是 以 十 九 減 去 申 請 人 歲 數 ; 被 投 靠 人 得 分 的 計 分 方 法 是 直 系 親 屬 十 五 分 , 近 親 屬 五 分 ; 將 兩 項 得 分 相 加 便 是 總 分 。 余 先 生 的 內 地 女 兒 今 年 十 四 歲 , 她 的 得 分 是 二 十 分 ( 即 十 九 減 十 四 再 加 上 十 五 ) , 已 達 至 審 批 分 數 線 , 宜 耐 心 等 候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簽 發 單 程 證 。 ( 080543 )

個 案 二 : 梁 女 士 原 是 內 地 居 民 , 其 內 地 丈 夫 逝 世 後 , 她 與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結 婚 , 並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她 與 前 夫 育 有 兩 名 子 女 , 現 尚 未 成 年 , 並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梁 女 士 的 內 地 子 女 可 以 按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在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填 交 申 請 表 及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副 本 。 另 外 , 以 梁 女 士 的 情 況 , 並 需 呈 交 子 女 生 父 死 亡 的 證 明 、 與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以 便 進 行 審 理 。 ( 051044 )

TOP

五類人士可申請回鄉證
04/09/2006  

個 案 一 : 方 女 士 為 香 港 居 民 ,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泰 國 護 照 , 最 近 , 她 打 算 到 內 地 旅 遊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回 鄉 證 ?

解 答 : 如 屬 下 列 五 類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回 鄉 證 ) , 五 類 人 士 包 括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二 ) 內 地 居 民 經 批 准 赴 香 港 定 居 ,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者 ; ( 三 ) 在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出 生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之 中 國 公 民 ; ( 四 ) 在 外 國 出 生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之 中 國 公 民 ; 及 ( 五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外 國 籍 或 者 無 國 籍 人 士 , 經 批 准 恢 復 或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者 。 由 於 方 女 士 尚 未 申 請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 故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回 鄉 證 的 資 格 , 如 她 欲 往 內 地 旅 遊 , 可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中 國 簽 證 。 ( 081744 )

個 案 二 : 羅 先 生 四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他 本 身 持 有 內 地 貨 車 駕 駛 執 照 , 兩 年 前 他 考 獲 香 港 貨 車 及 私 家 車 的 駕 駛 執 照 , 現 他 欲 替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辦 理 續 期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續 期 手 續 ? 是 否 可 向 本 港 運 輸 署 申 請 辦 理 ?

解 答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部 門 的 規 定 , 申 請 內 地 駕 駛 證 續 期 必 須 由 申 請 人 親 身 前 往 廣 東 省 內 向 公 安 車 輛 管 理 所 辦 證 窗 口 辦 理 。

如 有 續 領 內 地 駕 駛 證 的 疑 問 , 可 致 電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警 察 總 隊 查 詢 , 電 話 為 86-20-83111536 。   ( 081214 )

TOP

夫婦團聚類別須達182.6分
05/09/2006  

個 案 一 :
馬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妻 子 為 廣 西 居 民 , 妻 子 欲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需 輪 候 多 久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公 布 ,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馬 先 生 可 預 算 妻 子 於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 081953 )

個 案 二 :
趙 先 生 的 一 名 內 地 親 友 早 前 獲 公 安 局 通 知 已 批 出 單 程 證 , 他 打 算 往 內 地 接 親 友 來 港 。

查 詢 一 : 如 何 辦 理 領 取 單 程 證 的 手 續 ?

查 詢 二 : 親 友 欲 申 請 特 快 回 鄉 證 返 回 內 地 , 有 關 手 續 及 收 費 ?

解 答 一 : 趙 先 生 的 親 友 應 在 獲 知 發 出 單 程 證 後 , 往 有 關 公 安 局 領 取 單 程 證 , 他 需 帶 備 內 地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 以 便 注 銷 其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 若 其 親 友 以 夫 妻 團 聚 來 港 定 居 , 需 先 往 其 住 所 附 近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事 處 , 辦 理 確 認 沒 有 違 反 內 地 生 育 政 策 的 手 續 後 , 再 往 有 關 公 安 局 辦 理 注 銷 手 續 , 及 領 取 單 程 證 。

解 答 二 : 他 可 往 中 國 旅 行 社 辦 理 特 快 回 鄉 證 ,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收 費 為 五 百 六 十 元 。 ( 072020 )

TOP

失澳門出生證明怎辦身份證
08/09/2006  

個 案 一 :
澳 門 出 生 的 吳 先 生 , 約 於 六 歲 時 移 居 香 港 , 現 欲 申 請 領 取 澳 門 身 份 證 , 但 他 已 遺 失 其 澳 門 出 生 證 明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澳 門 身 份 證 明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如 吳 先 生 於 澳 門 出 生 時 , 父 或 母 任 何 一 方 為 澳 門 合 法 居 民 , 則 可 通 過 郵 寄 方 式 向 該 局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可 先 郵 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待 到 澳 門 時 再 向 該 局 出 示 正 本 , 以 作 核 對 。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 申 請 人 需 持 該 證 明 書 親 臨 該 局 申 請 身 份 證 。 有 關 補 領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事 宜 , 可 直 接 聯 絡 澳 門 的 民 事 登 記 局 , 地 址 : 澳 門 水 坑 尾 一 百 六 十 二 號 公 共 行 政 大 樓 二 字 樓 , 澳 門 電 話 : ( 853 ) 550110 。 澳 門 身 份 證 明 局 辦 公 地 址 : 澳 門 南 灣 大 馬 路 八 百 零 四 號 中 華 廣 場 一 字 樓 , 辦 公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五 , 星 期 六 、 日 及 政 府 假 期 休 息 , 澳 門 查 詢 電 話 : ( 853 ) 370777 。 ( 0816104 )

個 案 二 :
湯 太 今 年 六 十 五 歲 , 丈 夫 則 已 屆 七 十 五 歲 , 多 年 前 兩 人 以 年 老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為 由 ,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歲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惟 苦 等 五 年 仍 未 獲 批 核 。

查 詢 : 欲 知 女 兒 何 時 可 來 港 ?

解 答 :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全 權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決 定 , 湯 太 如 欲 知 其 女 兒 確 實 來 港 的 日 期 , 可 囑 女 兒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查 詢 , 並 告 之 有 關 公 安 局 其 父 母 在 港 的 情 況 , 希 望 該 局 能 酌 情 處 理 , 盡 早 批 准 她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 071715 )

TOP

來港探親旅遊可辦雙程證
10/09/2006

個 案 一 :
本 港 居 民 馮 小 姐 有 一 弟 居 於 內 地 , 欲 來 港 探 親 及 順 道 旅 遊 。

查 詢 : 一 般 獲 批 准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的 逗 留 期 有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居 港 需 來 港 探 望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獲 准 在 香 港 的 逗 留 期 乃 按 親 屬 關 係 而 定 。

一 般 情 況 下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 08221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岑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十 七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未 滿 十 八 歲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申 請 手 續 是 申 請 人 須 在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並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81834 )


相關搜索目錄: 旅遊

TOP

逾期未取單程證須重新申請
11/09/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李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多 年 ; 數 年 前 曾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當 時 她 與 丈 夫 失 去 聯 絡 , 故 未 有 前 往 領 證 。

查 詢 : 可 否 續 領 證 件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於 簽 發 單 程 證 前 十 五 日 , 會 在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 及 受 理 申 請 人 申 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接 待 室 張 貼 公 布 申 請 人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理 由 及 分 居 年 期 等 情 況 , 通 知 申 請 人 和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 當 公 布 發 證 名 單 十 五 日 後 , 無 人 提 出 異 議 ,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便 會 簽 發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 並 將 證 件 交 予 申 請 人 。 持 證 人 憑 注 銷 戶 口 證 明 及 交 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領 取 單 程 證 。 單 程 證 內 會 註 明 簽 發 日 期 , 一 般 註 明 由 簽 發 日 期 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 持 證 人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到 港 定 居 。 按 李 女 士 的 情 況 , 她 逾 期 未 有 取 證 , 須 重 新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審 核 是 否 符 合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的 申 請 資 格 。   ( 080629 )

個 案 二 : 王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女 兒 , 友 人 後 與 一 名 港 人 結 婚 , 現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前 夫 的 女 兒 是 否 亦 可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與 港 人 結 婚 後 ,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經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批 准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帶 同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同 行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申 請 時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母 親 對 該 名 兒 童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80112 )

TOP

鎮級部門辦結婚證不獲承認
12/09/2006

個 案 一 : 港 人 丘 先 生 ○ 二 年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於 湖 南 省 青 州 縣 一 城 鎮 內 的 民 政 部 門 辦 理 結 婚 , 早 前 其 妻 持 結 婚 證 書 往 縣 級 公 安 局 ,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公 安 部 門 不 承 認 該 結 婚 證 書 , 並 拒 絕 其 申 請 。

查 詢 : 依 其 現 時 情 況 應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按 照 內 地 的 規 定 , 擬 結 婚 的 雙 方 應 往 戶 口 所 在 地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婚 姻 登 記 , 而 只 有 縣 級 以 上 發 出 的 結 婚 證 書 才 會 獲 承 認 , 故 丘 先 生 可 前 往 其 妻 戶 口 所 在 地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補 辦 有 關 結 婚 手 續 , 再 持 有 關 證 明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 072753 )

個 案 二 : 陸 女 士 數 十 年 前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領 有 香 港 最 早 期 的 身 份 證 , 她 居 港 二 十 多 年 並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後 ,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 並 於 內 地 結 婚 及 育 有 子 女 。

查 詢 : 其 內 地 子 女 有 否 香 港 居 留 權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按 照 《 基 本 法 》 規 定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子 女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但 該 些 子 女 出 生 時 , 其 在 港 的 父 或 母 必 須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若 陸 女 士 的 子 女 出 生 時 , 她 已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資 格 , 其 子 女 便 可 往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居 權 證 及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申 請 人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 若 其 子 女 不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 或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則 較 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72251 )


相關搜索目錄: 結婚

TOP

非婚生子須接受基因測試
15/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兩 人 尚 未 結 婚 , 現 希 望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居 港 權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會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陳 先 生 的 內 地 兒 子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申 請 時 , 須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此 外 , 由 於 陳 先 生 之 子 為 非 婚 生 子 , 故 此 需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公 安 部 門 接 獲 有 關 申 請 後 ,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於 內 地 的 母 親 抽 取 樣 本 , 另 外 , 內 地 公 安 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本 港 入 境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居 港 的 父 親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 中 、 港 兩 地 會 作 出 分 析 核 對 。 ( 08294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有 意 生 育 , 據 知 內 地 生 育 需 申 領 准 生 證 。

查 詢 : 辦 理 准 生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必 須 於 婚 後 持 結 婚 證 書 及 夫 妻 雙 方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該 處 會 就 申 請 人 能 否 提 出 結 婚 證 明 、 身 份 證 明 及 以 前 曾 否 生 育 等 證 明 文 件 作 出 考 慮 審 批 。 ( 082207 )

TOP

夫妻來港團聚須夠182.6分
02/10/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的 親 戚 於 內 地 結 婚 , 欲 申 請 配 偶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最 近 公 布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即 夫 妻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約 五 年 , 便 達 此 要 求 分 數 。 ( 083003 )

個 案 二 :
羅 先 生 為 居 港 的 印 尼 華 僑 , 並 領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內 地 妻 子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時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要 求 妻 子 出 示 在 港 丈 夫 的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 由 於 他 為 印 尼 籍 , 未 有 領 取 回 鄉 證 資 格 , 故 未 能 出 示 回 鄉 證 件 。

查 詢 : 如 何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的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 可 申 請 前 往 香 港 定 居 以 便 夫 妻 團 聚 。 申 請 人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須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如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像 羅 先 生 為 外 國 籍 , 申 請 時 須 出 示 外 國 護 照 及 其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 090802 )

TOP

遺失結婚證書怎辦理離婚
03/10/2006  


個 案 一 :
盧 先 生 數 年 前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是 , 雙 方 感 情 轉 淡 , 他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惟 遺 失 了 結 婚 證 書 。

查 詢 : 辦 理 離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如 屬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事 主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填 交 「 離 婚 呈 請 書 」 ,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 申 請 離 婚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會 展 開 ,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將 被 編 排 候 審 。

除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給 予 准 許 外 , 凡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的 呈 請 人 , 都 需 向 法 庭 呈 交 結 婚 證 書 正 本 。 法 庭 通 常 不 會 接 納 證 書 的 副 本 , 但 如 果 申 請 人 確 有 特 別 困 難 及 充 分 理 由 , 解 釋 為 何 未 能 提 供 證 書 的 正 本 ,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豁 免 存 檔 證 書 正 本 的 規 定 。 倘 呈 請 人 在 內 地 結 婚 , 補 領 結 婚 證 明 或 公 證 書 的 手 續 須 在 內 地 辦 理 。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2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91971 )


相關搜索目錄: 結婚

TOP

照顧父母類在港須無子女
04/10/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小 姐 的 父 親 為 香 港 人 , 母 親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由 於 父 母 均 患 有 心 臟 病 , 擔 心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現 時 該 類 別 審 批 的 定 居 分 數 線 為 六 分 , 即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倘 陳 小 姐 父 母 已 年 滿 六 十 歲 , 並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則 可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另 外 , 如 有 特 別 的 醫 療 需 要 , 申 請 人 可 提 供 有 關 醫 療 證 明 供 公 安 部 門 考 慮 。 ( 091643 )

個 案 二 :
十 九 歲 的 林 小 姐 為 香 港 居 民 , 其 父 母 一 直 同 居 , 沒 有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三 年 前 , 父 母 感 情 變 淡 , 協 議 分 手 , 其 後 父 親 返 內 地 與 另 一 名 女 子 結 婚 。 現 欲 更 改 姓 氏 , 跟 隨 母 姓 。

查 詢 : 有 關 更 改 姓 氏 的 手 續 ?

解 答 : 林 小 姐 需 找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改 名 契 , 待 辦 妥 改 名 契 後 , 便 持 有 關 改 名 契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及 中 國 旅 行 社 , 辦 理 有 關 證 件 的 改 名 手 續 , 惟 日 後 她 需 帶 備 有 關 改 名 契 , 證 實 其 身 份 , 以 備 不 時 的 需 要 。 ( 082377 )

TOP

返內地遺失證件報失補領
05/10/2006  

個 案 一 :
蘇 先 生 的 友 人 早 前 回 內 地 探 親 時 , 不 慎 遺 失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被 迫 滯 留 內 地 , 無 法 返 港 。

查 詢 : 友 人 可 如 何 返 回 香 港 及 補 辦 遺 失 證 件 的 手 續 ?

解 答 : 蘇 先 生 的 友 人 可 先 往 公 安 局 報 失 有 關 證 件 , 待 公 安 局 核 對 其 身 份 後 , 會 發 予 一 張 出 境 紙 , 持 該 證 明 文 件 便 可 離 開 內 地 , 當 抵 達 香 港 入 境 處 的 檢 查 櫃 位 後 , 可 向 入 境 處 職 員 陳 述 其 遺 失 證 件 的 情 況 , 待 職 員 核 實 其 身 份 後 便 可 入 境 , 屆 時 他 可 往 入 境 處 及 中 國 旅 行 社 辦 理 遺 失 證 件 的 手 續 。 ( 08043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朱 先 生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父 親 , 其 父 於 三 十 年 代 已 在 港 定 居 。

查 詢 : 他 可 否 享 香 港 居 留 權 及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有 三 大 類 別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註 : 一 名 人 士 必 須 要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 才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如 朱 先 生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其 屬 於 上 述 第 ( 一 ) 或 ( 二 ) 所 列 的 居 民 , 則 可 以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居 留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92391 )

TOP

發新話題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本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於有關情形下,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本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


Copyright 1997- Xocat.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