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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 看來有人出手,想flood文阻塞空間唔比人發文了

引用:
原帖由 我也是香港人 於 2007-3-22 15:05 發表
版主請正視。這種做法和門口故意阻人出入冇分別。
心果句其實係:版主請正視,親中和反對泛民的不可以有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只是仇中者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觀冕堂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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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KEX 於 2007-3-24 15:06 發表



而家 Xocat II Forum打算進軍大陸市場。左口魚點擊率很重要。

丁磊-----網易的老大,去年的中國首富,現在身十幾二十億美元。

網易在Nasdaq上市,成為了繼中華網和新浪網之後的第三支中國在美上市網路 ...
閣下宜上上大陸網,其言論自由實不下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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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我也是香港人 於 2007-3-25 09:35 發表



小弟新華網"三上三落" ,因為一d時事觀點比人連續刪過戶口三次,後來學識要隱隱晦晦講至可以存在," 言論自由" 係要好技巧地偷偷摸摸至有
KMY認為唔關言論自由事,會唔會因為閣下在未考証的情況下寃枉誣衊了人(or團體)而有誹謗之嫌而被 ban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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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我也是香港人 於 2007-3-25 09:37 發表


民建聯一日不就23條向市民道歉,身為該黨成員又不願意公開異議者恐怕冇資格去講人"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點解冇資格?

點解要民建聯就23條向市民道歉,而該黨成員公開異議者才有資格批評人"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民建聯是全香港會員最多的政黨 ,怎知道有多少個異議者?

支持23條為什麼要道歉,犯了什麼法?

是否支持23條的就不可以有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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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覺得回覆閣下是浪費時間

你睜大眼睇下KMY幾時話過:民建聯" 香港最大的政黨"?
你識唔識字乎? KMY說民建聯是全香港會員最多的政黨(政黨,唔係社團)。

做錯事,要道歉,有何不對?

難得閣下說得出而面不紅心不跳而不覺羞愧,那閣下誣衊民建聯的辦公處用一元月租被指正後,有道歉過嗎?

還不是側側膊?

喊賊做賊者,無恥之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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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係一向主張既然有人覺得咁煩,不如齊齊一拍兩散左佢,香港唔好再有乜特區護照,全部退出所有經濟組織,連奧委會或者獨立關稅都唔好要,解散特區政府中聯辦改為中共香港市委,重要徹底d 所有港英年代傳落來的法律都唔好要,重要解散埋廉署,重新比大家晌任何地方任何時間食煙,咁香港就係一個徹徹底底中國城市,大家可以番口氣

而我還是欣賞閣下以上述這種直接而赤條條的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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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Y沒覺得民建聯支持23條有什麼問題,因為民建聯並沒有犯法,如果民建聯支持一個不得民心的方案被市民背棄,那是他該得到的下場。沒有需要道歉的必要,因為並沒有犯錯。

KMY沒有迴避什麼,也沒必要為什麼政黨護短,KMY認為民建聯的錯事多的是,可止於一件半件,應由市民用手中一票去判斷。

但也輪不到一些無恥小人妄言批評民建聯要認錯,而龜縮一隅對自已誹謗、抹黑、誣衊而沒半點羞愧。仍大言不慚要民建聯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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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6 00:59 發表

一個跛子,話自己冇行動自由,一個啞子,話自己冇言論自由,一個監犯,話自己冇出入境自由,一個低能香港人,話自己什麼自由都冇。
建議勿用殘障人士做比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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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知秋一葉 於 2007-3-26 02:25 發表

對, 約翰-斯圖爾特-穆勒(John S. Mill)曾經如是說: 自由言論必須受到限制, 例如當它"積極慫恿某些有害行為"的時候.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戴爾-霍爾姆斯(Oliver W. Hohnes)如此解讀: 在擁 ...
而且,誹謗、抹黑等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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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7 01:33 發表

D低能兒話有舊糞係佢門口,阻住佢出去遊行。
話到口中留半句、理從是處讓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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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我也是香港人 於 2007-3-27 18:33 發表
***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
點解被禁止發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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