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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交之後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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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交之後的省思
2007/06/30 01:41
熊武

2007年6月中台灣與哥國斷交的負面骨牌效應已開始發生,中美洲邦交國紛傳要求台灣必須曾加援助或要求放棄債權者。此時此刻,國家利益至上的現實主義思維和國際關係的政治悲劇再度顯露無遺。然誠如學者姜皇池教授所言,若從建立台灣與中國有別的獨立主權國家面相切入,則其利弊得失,尚難言斷。


就國際法的角度觀之,一個政治實體究竟是否為國家,並不取決於其擁有的邦交國數目,此考察1933年《蒙特維多公約》有關「國家屬性」之構成要件自明。惟台灣客觀上縱使該當上述公約中的四個要件,但能否將台灣視為與其他主權獨立國家一樣的「正常國家」仍多所爭議。因而台灣取得他國承認或建立外交關係,就某程度而言,確實即顯得十分重要。

然而若建交目的是要證明「台灣」是個國家,則台灣既有與邦交國的外交關係維持,恐怕很多在法律上反而是有害的。因為既有邦交關係國家中許多承認的是1912年的「中華民國」,亦即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此種承認並非「國家」承認,而是「政府」承認,不但無法建立台灣主權獨立的國際地位,反可能使兩岸問題始終無法與競爭「中國代表權」這個死結脫勾。毋寧,凡在1971年前與台灣建交之國家,究竟是否清楚認知到現在的台灣和當初他們所建交的台灣在本質上已經有了變化?兩岸的問題已非是純粹的「中國合法代表權」之爭的問題?

對於國際活動空間有限又時常被大國犧牲的台灣而言,與他國外交關係的建立或維繫固然重要,但若他國是借「友邦」身分,行勒索之實,則政府不能不考慮台灣所能負荷的能力,和與此等國家長遠關係的發展。外交部門或許應將有限的資源,投資在更值得關注的問題,如國際環境建制的參與、國內無國籍人的權利保護等議題。至於那些號稱「長期友邦」的邦交國如果變心了,就放手讓他們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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