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豐源案」體現一國兩制
港府於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作出判決翌日,清楚表達了不會尋求人大釋法,並將尊重及以行政措施落實執行判決,筆者對此表示歡迎。
若大家不是善忘的話,應會記得港府於今年初要求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終局判決前,先根據《基本法》158條第三款,以司法提請程序向人大常委尋求釋法時,已引起社會極大的迴響。
港府承諾 消除終院兩難局面
港府當時就已清楚地闡明在《莊豐源案》中,無論終審法院最後決定是否接納港府釋法的要求,均不會使用行政手段自行尋求釋法以推翻終審法院的決定。
港府的最新公佈,只是實踐其年初的承諾而已。筆者當時亦於報章撰文,指出港府當時的承諾只可以在這一案中消除了終審法院面對的兩難局面。
但這一種就個別案件作出的權宜措施,於穩定香港居民對政府維護法治及司法獨立的信心所能產生之效果,就遠不及港府清楚承諾一九九九年所採之釋法措施乃可一不可再的做法。
至於人大法工委七月廿二日發表聲明,對於判決未與人大常委一九九九年六月廿六日釋法內容完全一致表達關注,筆者認為根本無此必要。
中央不輕言批評 免瓜田李下
要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這史無前例,亦極具創意的憲制新秩序,中央人民政府必須自行約束,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絕不輕言批評,更遑論沾手。
任何可被視為中央可能干預特區的動作,為免瓜田李下,也該敬而遠之。
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判決書中,刻意地重申特區法院於理解《基本法》條文時,必須服從人大常委根據《基本法》158條第一款或第三款就有關條文已作的解釋。
人大常委根本沒有理由懷疑終審法院意圖對其解釋《基本法》的權威作出挑戰。
應採用普通法原則解釋
終審法院審理案件,遇到人大常委從未解釋,亦屬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文時,根據《基本法》第8條、18條第一款、84條和87條第一款等規定,應該採用普通法原則來解釋。
根據普通法原則,法院是在「三權分立」建制下擁有法例解釋權的最高機關。
人大常委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廿六日,是根據《基本法》22條第四款和24條第二款第三項「必不可分」的關係而決定釋法。故該次釋法是有針對個別條文的。
其中提及籌委會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的意見》,亦該被同樣的針對性所限制,不能視作人大常委已悉數接納整份意見,視如己出,並為《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中其他不涉及該次釋法的項目也一鎚定音。
不受人大釋法限制
既然人大常委從未解釋《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第一項,終審法院在審理《莊豐源案》時,也就不受人大常委6月26日的釋法限制,可以並應該採用普通法原則來根據條文的字義來理解其立法意圖。
籌委會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發表的意見,是《基本法》於一九九零年四月頒佈後才出現,根據普通法原則,不能幫助終審法院理解《基本法》條文的立法意圖。
梁家傑資深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