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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轉貼)信不信由你!

很難說唔會 - ko等錢開飯想屈水. 無法無天.
我有個 friend 試過帶 4萬上去幫公司交租.  過關時有登記. 交完租找回 3千,袋入公文袋放入背包.  回來時又係被守包.  問他有無多餘錢. 他說銀包只得 400, 忘記說背包還有3千. 後來在背包守出 3 千,即共 3400. 關員 說他不老實. 多出 3千要沒收. 個 friend 同佢講登記是4萬,跟本無超出帶回限額. 但 關員堅持說他不老實,要沒收.  後來還給他沒收單據.  他才可跟公司交代. 否則他要自己付 3千. 真人真事.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照顧旅客在旅途中的實際需要,為其進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途中海關准予旅客隨身攜帶的暫時免稅進境或者複帶進境的在境內、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b]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範圍:
  (一)照相機、攜帶型收答錄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
  (二)經海關審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條   進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國家或地區簽發的再入境簽證的中國籍居民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每種限一件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方可准予暫時免稅放行。
  第五條   海關准予暫時免稅的本次進境物品,須由旅客在回程時複帶出境。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時複帶出境的,應事先報請出境地海關辦結有關手續。
  第六條   中國籍居民、中國籍或外國籍非居民長期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出境,如需複帶進境,應在本次出境時,主動報請海關驗核。複帶進境時,海關驗憑本次出境的有關單、證放行。
  第七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體申報手續、適用單證及本規定未盡事項,按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當天或短期內多次往返的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條   進出境旅客違反本規定或者未將海關暫准免稅放行物品複帶出境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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