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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 看來有人出手,想flood文阻塞空間唔比人發文了

引用:
原帖由 KMY89 於 2007-3-25 06:47 發表


心果句其實係:版主請正視,親中和反對泛民的不可以有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只是仇中者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民建聯一日不就23條向市民道歉,身為該黨成員又不願意公開異議者恐怕冇資格去講人"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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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我也是香港人 於 2007-3-25 09:35 發表



小弟新華網"三上三落" ,因為一d時事觀點比人連續刪過戶口三次,後來學識要隱隱晦晦講至可以存在," 言論自由" 係要好技巧地偷偷摸摸至有
KMY認為唔關言論自由事,會唔會因為閣下在未考証的情況下寃枉誣衊了人(or團體)而有誹謗之嫌而被 ban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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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我也是香港人 於 2007-3-25 09:37 發表


民建聯一日不就23條向市民道歉,身為該黨成員又不願意公開異議者恐怕冇資格去講人"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點解冇資格?

點解要民建聯就23條向市民道歉,而該黨成員公開異議者才有資格批評人"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民建聯是全香港會員最多的政黨 ,怎知道有多少個異議者?

支持23條為什麼要道歉,犯了什麼法?

是否支持23條的就不可以有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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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MY89 於 2007-3-25 10:26 發表


點解冇資格?

點解要民建聯就23條向市民道歉,而該黨成員公開異議者才有資格批評人"剝奪其他人言論自由"?

民建聯是全香港會員最多的政黨 :applau ...
23條係乜野事,我估呢度大把網友都記憶尤新,我亦唔再重覆

當然,閣下有閣下自已的黨立場,我亦唔勉強你去違反。不過到底23條係"對" 定係"錯" ,我估答案已經由當日的市民好清楚表示。做錯事,要道歉,有何不對。

重有,唔好屈我" 唔比你言論自由",唔好用你自已猜測當結論,呢度只有網主至有權咁做,我係唔喜歡有人用間接的flood文方式做同樣效果

至於民建聯" 香港最大的政黨",我敢話香港冇一個黨有資格叫"大" 黨。至少未有黨做到真係有好多基層市民成員,麻煩唔好又擺個度晌本來就親中的地區" 動員"入黨的就當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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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覺得回覆閣下是浪費時間

你睜大眼睇下KMY幾時話過:民建聯" 香港最大的政黨"?
你識唔識字乎? KMY說民建聯是全香港會員最多的政黨(政黨,唔係社團)。

做錯事,要道歉,有何不對?

難得閣下說得出而面不紅心不跳而不覺羞愧,那閣下誣衊民建聯的辦公處用一元月租被指正後,有道歉過嗎?

還不是側側膊?

喊賊做賊者,無恥之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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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係一向主張既然有人覺得咁煩,不如齊齊一拍兩散左佢,香港唔好再有乜特區護照,全部退出所有經濟組織,連奧委會或者獨立關稅都唔好要,解散特區政府中聯辦改為中共香港市委,重要徹底d 所有港英年代傳落來的法律都唔好要,重要解散埋廉署,重新比大家晌任何地方任何時間食煙,咁香港就係一個徹徹底底中國城市,大家可以番口氣

而我還是欣賞閣下以上述這種直接而赤條條的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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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1 KMY89 的帖子

有水平!非常欣KMY和我也是香港人互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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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錯事,要道歉,有何不對?

難得閣下說得出而面不紅心不跳而不覺羞愧,那閣下誣衊民建聯的辦公處用一元月租被指正後,有道歉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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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23條有何關係?
我都明知你一定唔會正面回答,不過我向來覺得閣下既然真心認為自已個套正確,冇乜理由會迴避,點知都係一樣。
外國都有打劫,都有殺人,咁係咪本地打劫殺人就唔駛理。
以前都講過,在下喜歡直接的真小人,係罪人就直認,爽快直接
同貴黨假仁假義比,老實講我欣賞小偷多好多,至少小偷係摸走一個銀包,不似得貴黨要全体市民做祭品!
你認為回覆我" 浪費時間",冇問題,反正你覆我或唔覆我都冇錢收,就當係我扯破面皮同你直言啦! 民建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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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23條,so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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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Y沒覺得民建聯支持23條有什麼問題,因為民建聯並沒有犯法,如果民建聯支持一個不得民心的方案被市民背棄,那是他該得到的下場。沒有需要道歉的必要,因為並沒有犯錯。

KMY沒有迴避什麼,也沒必要為什麼政黨護短,KMY認為民建聯的錯事多的是,可止於一件半件,應由市民用手中一票去判斷。

但也輪不到一些無恥小人妄言批評民建聯要認錯,而龜縮一隅對自已誹謗、抹黑、誣衊而沒半點羞愧。仍大言不慚要民建聯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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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6 00:21 發表
我支持23條,so what?
一個跛子,話自己冇行動自由,一個啞子,話自己冇言論自由,一個監犯,話自己冇出入境自由,一個低能香港人,話自己什麼自由都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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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6 08:59 發表

一個跛子,話自己冇行動自由,一個啞子,話自己冇言論自由,一個監犯,話自己冇出入境自由,一個低能香港人,話自己什麼自由都冇。
言论自由与人权也要有个限度,不是你想干什么就干什,说什么就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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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6 00:59 發表

一個跛子,話自己冇行動自由,一個啞子,話自己冇言論自由,一個監犯,話自己冇出入境自由,一個低能香港人,話自己什麼自由都冇。
建議勿用殘障人士做比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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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道士 於 2007-3-26 09:13 發表
言论自由与人权也要有个限度,不是你想干什么就干什,说什么就说什么.
對, 約翰-斯圖爾特-穆勒(John S. Mill)曾經如是說: 自由言論必須受到限制, 例如當它"積極慫恿某些有害行為"的時候.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戴爾-霍爾姆斯(Oliver W. Hohnes)如此解讀: 在擁擠不堪的戲院內, 人們沒有喊"失火了"的自由(因為影響大眾看戲的興致, 嚴重傷害他們的利益).
引申而至的推論, 是反戰人士在戰時發表言論的自由應該禁止. 結果是, 公民的所謂自由權利因而能夠被這類原則凌駕於其上.
這就是你所謂的限度其中的一種,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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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知秋一葉 於 2007-3-26 02:25 發表

對, 約翰-斯圖爾特-穆勒(John S. Mill)曾經如是說: 自由言論必須受到限制, 例如當它"積極慫恿某些有害行為"的時候.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戴爾-霍爾姆斯(Oliver W. Hohnes)如此解讀: 在擁 ...
而且,誹謗、抹黑等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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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MY89 於 2007-3-26 09:17 發表


建議勿用殘障人士做比諭。
我無意用殘障人士做比諭,但又諗唔倒用什麼做比諭來得更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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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6 13:26 發表

我無意用殘障人士做比諭,但又諗唔倒用什麼做比諭來得更貼切。
植物人又如何 ?  
再唔係就返祖現象 - 人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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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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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練 肉 於 2007-3-26 20:23 發表


人猿?

no喇,,,,

我覺得用人糞就最好,,,,

佢又唔知自已發緊臭.........但係到佢想改變世界時佢又自覺得郁唔到

啱晒某類香港糞人,,,,,
D低能兒話有舊糞係佢門口,阻住佢出去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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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7 01:33 發表

D低能兒話有舊糞係佢門口,阻住佢出去遊行。
話到口中留半句、理從是處讓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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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MY89 於 2007-3-27 10:17 發表


話到口中留半句、理從是處讓三分。
在現實生活中,我一定會話到口中留半句、理從是處讓三分,但在網絡世界,寸盡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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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7 10:55 發表

在現實生活中,我一定會話到口中留半句、理從是處讓三分,但在網絡世界,寸盡又何妨。
那也说的是,大不了封了ID再来过不知这里那位人兄说过封了一个我,还有千千万万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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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道士 於 2007-3-27 11:01 發表

那也说的是,大不了封了ID再来过不知这里那位人兄说过封了一个我,还有千千万万个我
人人品牌唔同,你上呢板日子短,我ivan99一寫文,其他人就知我講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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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van99 於 2007-3-27 11:15 發表

人人品牌唔同,你上呢板日子短,我ivan99一寫文,其他人就知我講乜。
也有看过,用白话就是说:踩尽天下狂热的所谓的争取自由民主的无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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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道士 於 2007-3-27 11:19 發表

也有看过,用白话就是说:踩尽天下狂热的所谓的争取自由民主的无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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