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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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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NGMAO 於 2006-9-3 00:52 發表


This could be thousand of cases among Hong Kong citizens
The law is still new. I don't know if it refers to locals only. Whoever has any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his topic, kindly share with us, please ~
I'm a pipe-smok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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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深圳市地方稅局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有關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內容解讀 …續   

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須自行納稅申報

    《稅法》第八條增加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條例》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高收入者個人自2006年1月1日起,要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 (如:收入項目、收入時間、收入額、已代扣所得稅額),   如當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全年所得,稅務機關依法為個人情況保密.

與舊《條例》相比較,新《條例》新增“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須自行申報的規定,並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44號)規定的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須自行申報的規定,也明確列入《條例》。                                                           
I'm a pipe-smok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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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NGMAO 於 2006-9-3 01:20 發表


Now you know what I am talking about in post #14 of this thread?
http://forum.timway.com/f/redire ... o=lastpost#lastpost
Admire your foresight ... But I have not read this post bef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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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深圳市地方稅局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 有關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內容解讀 …續

三、扣繳義務人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繼續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五、免稅津貼、補貼的扣除範圍被嚴格限定
似乎以上的稅法和條例應該只適用於國內納稅人士, 故此詳情不貼出來.

不過有關第二條~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須自行納稅申報
需要補充一下罰則如下 :

2006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將要求在2007年3月底前辦理納稅申報.

    我市地方稅務部門將從2007年1月1日起,接受上一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的納稅申報。2006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即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的個人,最高將處一萬元罰款;不進行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個人,最高將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的罰款。

    我國此前對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所得稅採取源泉扣繳的形式,稅法修改後,稅務機關將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實行按年雙向申報,交叉稽核,以下有關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將有可能加諸個人: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一經查實,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納稅人確有困難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延期申報的,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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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深圳市地方稅局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 有關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內容解讀 …續

外籍人員在中國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外籍人員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是否由中國境內或境外的企業或雇主支付或負擔,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除依照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條約、簽的稅收協定或者有關政策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以外,都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與中國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每月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再減去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

判定外籍人員納稅義務時,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如何計算?
答: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不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2004年6月30日前,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從入境之日起計算,離境之日可不算在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的規定,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日數。

計算外籍人員應納稅款時,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該如何計算?
答: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並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中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的規定,不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的規定,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境內實際工作天數。

外籍人員工資薪金稅前扣除項目有何規定?
答:(1)取得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的徵免規定

  外籍人員取得下列補貼,凡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為合理的,免繳個人所得稅:
  點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洗衣費;

  點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費收入;
  點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點受雇地與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過2次的探親費用;

  點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
  (2)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的徵免規定

  對於受雇於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港澳居民個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地區的住房、夥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以及上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在申報繳納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凡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為合理的,免繳個人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扣除規定

  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如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險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企業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本帖最後由 taurus 於 2006-9-3 02:0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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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javu2003 於 2006-9-3 15:52 發表

You are quite right in that the rate should be 30% not 35% since the taxable income after the deduction for expat of RMB4,000 is only $59K.  The original email had it at 30% but when I looked a ...
Hi Brother Dejavu2003,

Thanks for your clarification but the details of calculation are not a big deal.

But from announced amendmen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in PRC, it seems that past methods of tax planning may no longer work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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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NGMAO 於 2006-9-3 17:05 發表


Not exactly.
Unlike in Hong Kong, employee in China receive net income salary after tax every month, so these kind of calculation should be a duty of financial dept. personnels.

Of cours ...
True, very true ...
I'm a pipe-smok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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