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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電器入境內地需打稅
31/03/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孫 先 生 ,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欲 返 回 內 地 探 親 並 帶 同 一 些 電 器 送 贈 親 友 。

查 詢 :
攜 帶 全 新 數 碼 攝 像 機 及 手 提 電 腦 返 內 地 , 會 否 被 打 稅 ? 何 種 物 品 禁 帶 入 境 ?

解 答 :
按 內 地 海 關 規 定 , 紡 織 品 及 其 製 成 品 、 電 器 用 具 、 自 行 車 、 手 錶 、 鐘 錶 及 其 配 件 及 化 妝 品 等 均 需 徵 收 稅 項 , 有 關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 另 外 , 內 地 海 關 嚴 禁 旅 客 攜 帶 各 種 武 器 、 仿 真 武 器 、 彈 藥 及 爆 炸 物 品 ; 偽 造 的 貨 幣 及 偽 造 之 有 價 證 券 ; 對 中 國 政 治 、 經 濟 、 文 化 、 道 德 有 害 的 印 刷 品 、 相 片 及 影 音 帶 等 其 他 物 品 ; 各 種 烈 性 毒 藥 、 毒 品 及 其 他 令 人 成 癮 的 麻 醉 品 或 精 神 藥 物 ; 帶 有 危 險 性 病 菌 、 害 蟲 及 其 他 生 物 的 動 物 、 植 物 ; 及 有 礙 人 畜 健 康 、 來 自 疫 區 及 其 他 能 傳 播 疾 病 的 食 品 、 藥 品 或 其 他 物 品 。 ( 030238 )


個 案 二 :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兩 年 的 黎 小 姐 , 最 近 物 色 得 一 份 需 長 駐 內 地 的 工 作 。

查 詢 :
長 期 不 在 港 , 會 否 影 響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之 資 格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必 須 在 港 連 續 住 滿 七 年 , 才 可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 期 間 有 關 人 士 可 返 回 內 地 短 暫 居 住 。 由 於 黎 小 姐 需 長 駐 內 地 工 作 , 每 年 留 港 時 間 的 長 短 , 會 影 響 其 在 七 年 後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入 境 處 會 根 據 黎 之 出 入 境 紀 錄 ,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其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 03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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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測試基因收費按人計算
02/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李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兩 人 已 補 辦 結 婚 手 續 , 妻 女 欲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基 因 測 試 需 多 少 收 費 ?

解 答 : 李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女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夫 妻 的 結 婚 證 書 、 女 兒 的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等 副 本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 此 外 , 由 於 其 女 為 非 婚 生 女 , 故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須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的 程 序 。 基 因 測 試 的 費 用 方 面 , 每 宗 個 案 須 在 提 供 樣 本 時 向 入 境 處 繳 交 港 幣 二 千 九 百 五 十 元 ; 內 地 的 測 試 費 用 則 按 人 計 算 , 每 人 收 費 為 人 民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 ( 030913 )


個 案 二 :

朱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欲 申 請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批 核 後 是 否 需 丈 夫 同 往 領 取 單 程 證 ?

解 答 : 朱 女 士 可 到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 提 出 以 「 夫 妻 團 聚 」 名 義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需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及 繳 交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其 中 一 張 貼 在 申 請 表 上 。 另 需 繳 交 之 文 件 包 括 : 結 婚 證 明 、 定 居 香 港 地 區 的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而 內 地 公 安 局 於 批 核 單 程 證 後 , 有 權 要 求 面 見 申 請 人 及 其 配 偶 。 ( 03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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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遊港順道結婚
03/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計 劃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探 親 或 旅 遊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並 在 留 港 期 間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惟 有 關 人 士 需 留 意 , 其 在 港 的 配 偶 需 先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雙 方 姓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期 間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在 遞 交 有 關 通 知 書 時 , 毋 須 雙 方 同 時 出 席 , 故 林 先 生 之 女 朋 友 可 先 把 文 件 副 本 交 予 林 , 再 由 林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 待 獲 批 准 後 , 女 方 便 可 以 於 有 關 通 知 書 展 示 期 滿 後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順 道 註 冊 結 婚 。 ( 03034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一 個 月 前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登 記 手 續 , 並 已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

查 詢 : 如 妻 子 放 棄 來 港 生 產 , 有 關 費 用 可 否 退 回 ?

解 答 :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 非 本 地 孕 婦 在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醫 院 產 子 須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的 新 收 費 , 費 用 包 括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 分 娩 服 務 及 三 日 兩 夜 普 通 病 房 分 娩 住 院 服 務 。 根 據 現 行 的 收 費 政 策 , 所 有 已 經 繳 交 的 款 項 ,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下 , 概 不 發 還 , 醫 院 可 以 隨 時 取 消 任 何 未 經 付 款 確 認 的 預 約 登 記 。 ( 031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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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內地物業先辦身份確認
04/04/2007


個 案 一 :

溫 女 士 於 內 地 購 置 有 物 業 ,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欲 將 內 地 物 業 轉 讓 。

查 詢 : 該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溫 女 士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日 後 如 出 售 持 有 之 內 地 物 業 , 可 帶 備 房 產 證 、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等 證 明 文 件 , 在 港 委 託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身 份 確 認 書 , 證 明 其 已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辦 妥 有 關 文 件 後 , 買 賣 雙 方 須 簽 署 由 負 責 管 理 房 地 產 權 的 內 地 國 土 局 編 製 的 「 房 地 產 買 賣 合 同 書 」 , 將 合 同 帶 往 物 業 所 在 當 地 的 公 證 處 辦 理 公 證 手 續 , 並 帶 同 已 公 證 的 買 賣 合 同 、 房 產 證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契 稅 付 款 證 明 及 買 賣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前 往 國 土 局 辦 理 申 請 產 權 轉 移 的 登 記 手 續 。 ( 031225 )


個 案 二 :

楊 先 生 之 友 人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而 證 件 上 的 蓋 印 顯 示 為 可 留 港 九 十 日 。

查 詢 : 如 何 計 算 最 遲 離 港 日 期 ?

解 答 : 內 地 人 士 持 雙 程 證 入 境 本 港 時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在 其 證 件 上 蓋 印 , 列 明 在 港 逗 留 日 數 , 持 證 人 士 須 於 到 期 日 前 離 開 香 港 , 但 入 境 日 並 不 計 算 在 內 。 楊 先 生 之 友 人 可 於 入 境 翌 日 開 始 計 算 , 並 須 於 第 九 十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前 離 開 香 港 。

( 03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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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1歲結婚需父母同意
05/04/2007


個 案 一 :
四 十 多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 已 跟 前 妻 辦 妥 離 婚 手 續 , 打 算 與 二 十 歲 的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與 內 地 公 民 倘 在 港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 雙 方 年 齡 均 需 超 過 二 十 一 歲 而 不 少 於 十 六 歲 , 居 港 的 一 方 只 需 帶 同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而 內 地 的 一 方 則 需 要 帶 同 內 地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 有 效 來 港 旅 遊 證 、 未 婚 證 明 或 列 出 未 婚 的 戶 口 簿 , 然 後 到 香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期 間 如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便 可 在 展 示 期 完 結 後 三 個 月 內 排 期 註 冊 。

不 過 , 如 內 地 一 方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 則 需 其 父 母 到 香 港 證 明 同 意 , 或 往 內 地 律 師 樓 辦 理 一 張 同 意 書 , 表 明 同 意 雙 方 結 婚 。 另 外 , 若 任 何 一 方 曾 離 婚 , 則 同 時 需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出 示 離 婚 證 明 書 。 ( 02271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劉 先 生 友 人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友 人 能 否 順 道 往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探 親 ,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如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證 件 內 會 註 明 有 關 持 證 人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限 , 內 頁 簽 注 亦 會 註 明 目 的 地 , 如 劉 先 生 友 人 之 簽 注 註 明 前 往 港 澳 , 則 可 以 在 有 效 限 期 內 ,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遊 覽 。 ( 02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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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婦欲單方提離婚
06/04/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王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來 港 後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 王 欲 單 方 面 在 港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之 申 請 人 ,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並 向 家 事 法 庭 的 司 法 常 務 官 申 請 把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若 法 庭 相 信 有 關 婚 姻 已 到 達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倘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列 為 有 抗 辯 個 案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把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院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 030619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向 女 士 打 算 來 港 旅 遊 , 欲 在 港 購 買 電 器 並 帶 返 內 地 使 用 。

查 詢 : 購 買 物 品 需 否 繳 稅 ?

解 答 : 內 地 海 關 對 旅 客 所 攜 帶 的 日 常 生 活 物 品 如 衣 服 、 鞋 襪 等 , 在 合 理 自 用 數 量 範 圍 內 可 獲 免 稅 放 行 , 否 則 , 便 需 按 貨 品 類 別 、 數 量 及 價 值 等 情 況 徵 收 稅 款 。 率 稅 方 面 , 相 機 、 化 妝 品 及 電 器 產 品 等 的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 煙 酒 的 稅 率 則 是 百 分 之 五 十 。 ( 03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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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返內地須辦回鄉證
07/04/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洪 先 生 剛 獲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妻 子 團 聚 , 打 算 申 領 身 份 證 後 , 返 回 內 地 探 親 。

查 詢 : 欲 知 如 何 辦 理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必 須 於 抵 港 後 登 記 領 取 身 份 證 , 申 請 人 須 根 據 預 約 卡 上 安 排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 前 往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 而 獲 准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可 在 港 申 領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俗 稱 《 回 鄉 卡 》 ) 返 回 內 地 探 親 , 申 請 時 須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單 程 證 、 《 簽 證 身 份 書 》 及 兩 吋 白 色 底 或 粉 紅 色 底 彩 色 近 照 。 香 港 中 旅 社 為 委 託 代 理 機 構 , 申 請 人 須 取 籌 辦 理 申 請 , 取 籌 方 式 可 透 過 中 國 旅 行 社 ( www.ctshk.com ) 預 約 或 到 門 市 領 取 , 每 日 額 滿 即 止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可 自 行 複 印 或 從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網 頁 下 載 , 詳 情 可 致 電 28511700 查 詢 。 ( 032109 )



個 案 二 :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一 年 多 的 張 先 生 持 有 簽 證 身 份 書 , 打 算 前 往 南 美 國 家 旅 遊 及 探 親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護 照 或 簽 證 手 續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包 括 : ( 一 ) 中 國 公 民 ; ( 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 三 )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者 。 由 於 張 先 生 並 未 符 合 以 上 申 請 資 格 , 因 此 未 能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 只 可 憑 簽 證 身 份 書 , 向 有 關 國 家 的 駐 港 領 事 館 辦 理 簽 證 事 宜 。 ( 03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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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須證親子關係
08/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蔡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十 一 歲 的 非 婚 生 女 , 打 算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能 否 在 港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在 下 列 三 類 情 況 下 ,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 一 ) 在 本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居 住 七 年 ( 需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例 如 就 讀 、 工 作 等 ) ;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種 或 第 二 種 的 人 士 。 由 於 蔡 先 生 之 女 屬 於 上 述 第 三 種 類 別 , 因 此 可 享 居 港 權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由 當 局 驗 證 父 女 二 人 之 親 子 關 係 , 並 作 審 批 。 由 於 單 程 證 審 批 需 經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處 理 , 故 不 能 在 港 申 請 。 ( 032157 )



個 案 二 :
年 逾 四 十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余 先 生 , 與 妻 子 結 婚 多 年 , 一 直 膝 下 猶 虛 , 希 望 在 內 地 領 養 一 子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領 養 內 地 孩 子 ?

解 答 : 港 人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獲 收 養 的 兒 童 則 須 在 十 四 歲 以 下 。 收 養 人 可 向 當 地 民 政 局 申 請 領 養 , 當 局 會 按 其 經 濟 、 家 庭 情 況 及  育 能 力 等 作 為 審 批 準 則 , 待 當 局 發 出 領 養 證 後 , 養 子 女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及 養 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到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3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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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居港權雙親離婚無影響
09/04/2007


個 案 一 :
趙 女 士 於 ○ 四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但 兒 子 的 申 請 則 未 獲 批 准 。 趙 女 士 來 港 後 與 丈 夫 性 格 不 合 , 於 ○ 五 年 提 出 離 婚 , 雙 方 正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而 公 安 局 要 求 趙 提 供 與 夫 的 離 婚 證 明 , 去 年 其 子 已 獲 安 排 親 子 鑑 證 , 但 其 子 至 今 仍 未 批 出 單 程 證 。

查 詢 : 欲 知 應 往 何 處 查 詢 其 子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情 況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應 往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而 申 請 的 進 度 亦 應 向 有 關 公 安 局 查 詢 。 由 於 趙 女 士 之 子 出 生 時 , 其 父 親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子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趙 可 先 致 函 香 港 入 境 處 , 查 詢 其 子 申 請 居 權 證 的 情 況 , 若 該 處 已 向 他 發 出 居 權 證 , 其 子 只 需 等 候 內 地 公 安 局 批 出 單 程 證 , 便 可 持 居 權 證 及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時 單 程 證 的 審 批 全 權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負 責 , 趙 女 士 需 向 其 子 遞 交 申 請 的 公 安 局 查 詢 。 ( 022836 )


個 案 二 :
鄭 女 士 於 九 六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欲 申 請 內 地 兩 名 已 廿 多 歲 的 子 女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之 內 地 人 士 可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包 括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遺 產 類 。 由 於 鄭 女 士 的 子 女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因 此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別 之 申 請 。 ( 03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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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老人投港親須滿60歲
10/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吳 女 士 欲 申 請 內 地 五 十 多 歲 的 母 親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其 母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前 往 香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須 為 六 十 歲 以 上 , 在 內 地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在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人 士 ,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相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而 吳 女 士 的 母 親 尚 未 年 滿 六 十 歲 , 故 此 暫 時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32130 )


個 案 二 :

任 女 士 與 女 兒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家 人 團 聚 。

查 詢 :
替 女 兒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未 滿 七 年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以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俗 稱 D.I. ) 作 為 外 遊 的 旅 遊 證 件 。 申 請 手 續 方 面 , 申 請 人 須 向 入 境 處 填 交 申 請 表 , 隨 表 格 附 上 香 港 身 份 證 、 單 程 證 、 出 生 證 明 、 一 張 白 色 背 景 的 彩 色 相 片 、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申 請 費 用 方 面 , 有 效 期 七 年 的 四 十 四 頁 簽 證 身 份 書 申 請 費 用 為 二 百 八 十 五 元 , 九 十 二 頁 的 則 為 三 百 七 十 元 , 申 請 需 時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 03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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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物業轉讓先辦確認書
11/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郭 先 生 內 地 妻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妻 子 於 內 地 置 有 物 業 。

查 詢 : 辦 理 內 地 物 業 轉 讓 的 手 續 ?

解 答 : 郭 太 來 港 定 居 後 , 身 份 已 轉 為 港 人 , 她 只 須 保 留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仍 可 證 明 其 為 內 地 所 置 物 業 的 業 主 身 份 。 日 後 如 出 售 有 關 物 業 , 可 在 港 委 託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身 份 確 認 書 , 證 明 已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辦 妥 該 文 件 後 , 買 賣 雙 方 須 簽 署 由 負 責 管 理 房 地 產 權 的 內 地 國 土 局 編 製 的 「 房 地 產 買 賣 合 同 書 」 , 將 合 同 書 帶 往 物 業 所 在 當 地 的 公 證 處 辦 理 公 證 手 續 , 然 後 帶 同 已 公 證 的 買 賣 合 同 、 房 產 證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契 稅 付 款 證 明 及 買 賣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前 往 國 土 局 辦 理 申 請 產 權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 ( 032602 )


個 案 二 :

馮 先 生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一 年 多 , 並 已 領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港 證 。

查 詢 : 往 澳 門 旅 遊 須 持 甚 麼 證 件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持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香 港 身 份 證 ( 擁 有 一 粒 星 或 三 粒 星 及 R 代 號 者 ) 或 回 港 證 , 已 可 往 澳 門 旅 遊 , 一 般 逗 留 期 為 一 年 。 每 名 旅 客 每 日 可 攜 帶 二 百 支 香 煙 、 二 百 五 十 克 煙 葉 、 每 支 少 於 三 克 的 雪 茄 五 十 支 、 一 百 支 小 雪 茄 、 一 公 升 葡 萄 酒 及 酒 精 強 度 不 超 過 容 積 百 分 之 三 十 之 飲 料 , 有 關 物 品 可 當 為 自 用 而 毋 須 在 入 境 時 申 報 。 ( 032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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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子女來港有兩途徑
12/04/2007


個 案 一 :

四 十 多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王 女 士 與 五 十 一 歲 丈 夫 , 在 港 相 依 為 命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十 八 歲 的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內 地 子 來 港 有 何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的 內 地 子 女 可 透 過 兩 個 途 徑 申 請 來 港 , 若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攜 同 年 幼 子 女 的 名 義 赴 港 定 居 , 子 女 的 年 齡 不 能 超 過 十 四 歲 , 若 申 請 人 在 內 地 之 子 女 超 過 十 四 歲 , 則 不 合 乎 申 請 的 資 格 。 另 外 , 若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而 其 居 港 父 母 的 年 齡 則 要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還 需 證 明 居 港 的 父 母 身 邊 確 實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 由 於 王 女 士 及 丈 夫 之 年 齡 未 滿 六 十 , 其 內 地 子 仍 未 符 合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 ( 03093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吳 先 生 友 人 之 內 地 妻 早 前 來 港 探 親 後 逾 期 留 港 , 欲 申 請 「 行 街 紙 」 延 期 留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 行 街 紙 」 ?

解 答 : 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即 俗 稱 雙 程 證 ) 入 境 的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 必 須 於 獲 批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屆 滿 前 離 境 。 非 法 逾 期 留 港 人 士 屬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 會 遭 遣 返 及 有 可 能 被 檢 控 。 至 於 入 境 處 會 否 發 出 擔 保 書 ( 即 俗 稱 「 行 街 紙 」 ) , 需 由 該 處 了 解 逾 期 居 港 人 士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 才 考 慮 會 否 發 出 「 行 街 紙 」 。 吳 先 生 友 人 妻 應 遵 照 證 件 所 獲 批 准 之 逗 留 期 , 適 時 離 港 返 回 內 地 , 以 免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 ( 032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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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配偶來港輪候五年
13/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莫 先 生 欲 與 內 地 曾 離 婚 的 女 朋 友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及 需 輪 候 多 久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的 男 女 雙 方 可 攜 同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通 知 將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沒 人 反 對 , 便 可 於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如 屬 離 婚 人 士 , 須 提 交 一 個 有 審 判 權 的 法 庭 就 其 先 前 的 婚 姻 所 發 出 的 離 婚 命 令 以 作 證 明 。

婚 後 內 地 配 偶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按 照 公 安 部 公 布 , 現 時 全 省 來 港 定 居 的 夫 妻 團 聚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即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便 達 至 要 求 分 數 。 ( 032769 )


個 案 二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鄧 女 士 一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與 丈 夫 感 情 轉 淡 , 已 辦 妥 離 婚 手 續 。 近 日 欲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並 打 算 長 居 於 內 地 。

查 詢 : 長 居 內 地 會 否 影 響 其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之 資 格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必 須 在 港 連 續 住 滿 七 年 , 才 可 獲 入 境 處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期 間 , 有 關 人 士 可 返 回 內 地 短 暫 居 住 , 但 鄧 女 士 倘 長 居 內 地 , 其 每 年 留 港 時 間 的 長 短 , 則 會 影 響 她 在 七 年 後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入 境 處 會 根 據 出 入 境 紀 錄 ,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其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 03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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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長者申請內地女來港
14/04/2007



個 案 一 :
六 十 多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莫 女 士 , 因 感 年 事 已 高 , 欲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 惟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時 , 被 要 求 出 示 其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之 證 明 文 件 。

查 詢 : 欲 知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年 齡 須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而 在 港 父 母 年 齡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且 身 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莫 女 士 如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 可 在 港 委 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聲 明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的 公 證 文 件 , 律 師 並 會 按 內 地 公 安 局 要 求 格 式 , 填 寫 申 請 人 與 被 申 請 者 關 係 、 申 請 原 因 等 資 料 。 莫 女 士 取 得 公 證 申 請 書 後 , 可 交 予 女 兒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 以 便 辦 理 單 程 證 申 請 。 有 關 公 證 律 師 資 料 , 可 往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名 單 。 ( 03281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杜 女 士 與 丈 夫 於 今 年 一 月 來 港 旅 遊 期 間 誕 下 一 子 , 兒 子 領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暫 由 親 友 照 顧 。

查 詢 : 杜 女 士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兒 子 ?

解 答 : 杜 女 士 與 丈 夫 俱 為 內 地 居 民 , 雖 然 其 子 因 在 港 出 生 擁 有 居 港 權 , 但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只 有 五 類 人 士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包 括 : 夫 妻 團 聚 、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內 地 無 依 靠 長 者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 十 八 歲 以 下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父 母 或 親 屬 或 及 繼 承 遺 產 等 。 由 於 杜 女 士 不 屬 上 述 五 個 類 別 人 士 , 故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32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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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執業須申領證明書
15/04/2007


個 案 一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趙 先 生 , 於 內 地 完 成 中 醫 學 院 的 學 位 課 程 後 , 曾 任 職 中 醫 近 兩 年 , 打 算 來 港 後 重 操 故 業 , 欲 在 港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師 。

查 詢 : 申 請 需 甚 麼 資 格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事 務 部 發 言 人 表 示 , 非 表 列 中 醫 或 註 冊 中 醫 的 人 士 如 欲 在 港 作 中 醫 執 業 , 必 須 參 加 並 通 過 由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 簡 稱 管 委 會 ) 中 醫 組 舉 辦 的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 再 向 中 醫 組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及 申 領 執 業 證 明 書 。 如 趙 先 生 希 望 參 加 上 述 考 試 , 必 須 已 完 成 中 醫 組 認 可 的 中 醫 執 業 訓 練 本 科 學 位 課 程 或 與 該 課 程 相 等 的 課 程 。 有 關 認 可 院 校 名 單 、 申 請 程 序 、 考 試 範 圍 和 形 式 等 資 料 , 已 列 於 上 述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考 生 手 冊 內 , 申 請 人 可 於 管 委 會 秘 書 處 索 取 , 亦 可 於 管 委 會 網 頁 www.cmchk.org.hk 下 載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1211888 與 管 委 會 秘 書 處 聯 絡 。 ( 04023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打 算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並 計 劃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欲 知 結 婚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如 欲 在 港 辦 結 婚 手 續 , 擬 結 婚 一 方 或 雙 方 須 把 已 簽 名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交 往 婚 姻 登 記 處 , 並 須 出 示 雙 方 身 份 證 、 旅 行 證 件 等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婚 禮 便 可 於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三 月 內 舉 行 。 ( 03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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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影響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
16/04/2007




個 案 一 :
李 小 姐 之 馬 來 西 亞 華 僑 友 人 數 月 前 與 一 港 人 結 婚 , 惟 友 人 發 現 丈 夫 有 外 遇 , 欲 與 之 離 婚 。

查 詢 : 離 婚 後 , 友 人 會 否 喪 失 居 留 權 , 及 需 返 回 原 居 地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任 何 人 士 倘 有 意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 均 須 申 領 入 境 簽 證 或 進 入 許 可 。 申 請 人 須 屬 香 港 居 民 之 配 偶 、 或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或 六 十 歲 以 上 的 年 長 父 母 。

而 申 請 條 件 包 括 : ( 一 ) 申 請 人 需 提 供 與 保 證 人 的 關 係 證 明 ; ( 二 ) 沒 有 不 良 的 紀 錄 ; ( 三 ) 保 證 人 能 為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維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 並 提 供 適 當 居 所 。 入 境 處 在 處 理 此 類 申 請 時 , 除 按 既 定 政 策 、 規 定 、 程 序 來 審 理 外 , 亦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詳 情 可 向 該 處 查 詢 , 電 話 為 28246111 。 ( 031613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葉 先 生 於 ○ 一 年 底 與 湖 南 籍 妻 子 在 內 地 結 婚 , 其 妻 欲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申 請 方 法 、 來 港 分 數 及 費 用 ?

解 答 : 葉 太 需 攜 同 二 人 之 身 份 證 、 丈 夫 回 鄉 證 及 結 婚 證 書 , 到 其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時 以 夫 妻 團 聚 名 義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者 , 全 國 劃 一 所 需 分 數 為 182.6 分 , 以 夫 妻 分 開 日 數 乘 0.1 計 算 , 一 年 有 36.5 分 。 另 湖 南 省 的 單 程 證 費 用 為 五 十 元 。 ( 030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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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遊港順道結婚
03/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計 劃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探 親 或 旅 遊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並 在 留 港 期 間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惟 有 關 人 士 需 留 意 , 其 在 港 的 配 偶 需 先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雙 方 姓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期 間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在 遞 交 有 關 通 知 書 時 , 毋 須 雙 方 同 時 出 席 , 故 林 先 生 之 女 朋 友 可 先 把 文 件 副 本 交 予 林 , 再 由 林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 待 獲 批 准 後 , 女 方 便 可 以 於 有 關 通 知 書 展 示 期 滿 後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順 道 註 冊 結 婚 。 ( 03034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一 個 月 前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登 記 手 續 , 並 已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

查 詢 : 如 妻 子 放 棄 來 港 生 產 , 有 關 費 用 可 否 退 回 ?

解 答 :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 非 本 地 孕 婦 在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醫 院 產 子 須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的 新 收 費 , 費 用 包 括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 分 娩 服 務 及 三 日 兩 夜 普 通 病 房 分 娩 住 院 服 務 。 根 據 現 行 的 收 費 政 策 , 所 有 已 經 繳 交 的 款 項 ,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下 , 概 不 發 還 , 醫 院 可 以 隨 時 取 消 任 何 未 經 付 款 確 認 的 預 約 登 記 。 ( 031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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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婦內地出生嬰享居權
18/04/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王 女 士 一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丈 夫 團 聚 , 王 現 懷 有 身 孕 , 並 打 算 回 到 內 地 安 胎 及 生 育 。

查 詢 : 嬰 兒 在 內 地 出 生 能 否 獲 得 香 港 的 居 留 權 ?

解 答 : 因 王 女 士 已 經 是 香 港 居 民 , 如 在 內 地 生 子 而 未 有 替 嬰 兒 在 內 地 登 記 戶 口 , 則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去 函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替 孩 子 申 請 入 境 許 可 證 。 申 請 信 件 中 須 附 上 其 個 人 資 料 , 如 身 份 證 副 本 、 聯 絡 資 料 、 嬰 兒 內 地 的 出 生 證 明 或 其 他 可 以 證 明 母 親 與 嬰 兒 關 係 的 證 明 文 件 , 入 境 處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及 有 關 證 明 資 料 審 核 , 如 申 請 獲 批 , 該 處 便 會 發 出 有 關 入 境 許 可 證 予 嬰 兒 。 ( 032802 )


個 案 二 :

陳 太 的 友 人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因 丈 夫 經 濟 欠 佳 , 打 算 申 領 綜 援 。

查 詢 : 申 請 綜 援 金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署 之 綜 援 金 的 人 士 , 除 必 須 符 合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 年 的 居 港 規 定 外 , 亦 須 通 過 家 庭 入 息 及 資 產 的 審 查 , 身 體 健 全 的 成 年 申 請 人 如 因 失 業 或 收 入 低 於 該 署 的 標 準 , 必 須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計 劃 , 積 極 求 職 。 申 請 人 可 向 所 住 地 區 的 社 署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 由 該 署 職 員 安 排 約 見 及 進 行 家 訪 , 以 審 核 其 申 請 個 案 。 陳 太 之 友 人 剛 來 港 定 居 , 暫 時 未 符 合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 ( 03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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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夫可循團聚類申請居港
20/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王 小 姐 與 原 籍 廣 西 、 居 於 深 圳 的 男 朋 友 計 劃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婚 後 打 算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夫 妻 團 聚 類 之 單 程 證 如 何 申 請 ?

解 答 :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 凡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的 內 地 公 民 , 除 法 律 規 定 不 准 出 境 之 人 士 外 , 均 可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需 於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填 妥 申 請 表 , 並 出 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或 戶 籍 證 明 , 結 婚 證 明 書 以 及 居 港 配 偶 的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或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等 資 料 , 便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 故 此 , 王 小 姐 於 香 港 取 得 結 婚 證 明 書 後 , 其 夫 便 可 以 按 照 上 述 程 序 , 向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提 出 來 港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 03033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謝 女 士 欲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按 照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倘 若 謝 女 士 的 內 地 兒 子 未 滿 十 八 歲 , 可 以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戶 籍 證 明 、 出 生 醫 學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的 副 本 等 證 明 資 料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03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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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學歷求教職須評估
21/04/2007


個 案 一 :

原 於 內 地 當 小 學 教 師 的 張 小 姐 , 年 前 來 港 定 居 , 欲 在 港 重 執 教 鞭 。

查 詢 : 在 港 當 小 學 教 師 需 甚 麼 入 職 資 格 ?

解 答 :  育 統 籌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 教 育 條 例 》 規 定 , 任 何 人 士 如 在 學 校 任  教, 必 須 為 准 用 教 員 或 檢 定 教 員 。 現 時 任 教 中 、 小 學 或 專 上 院 校 的 准 用 教 員 ,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為 高 級 文 憑 或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 如 只 持 有 學 歷 , 沒 有 接 受 師 資 培 訓 及 具 備  學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 須 先 獲 學 校 聘 用 , 然 後 由 學 校 的 校 監 遞 交 表 格 申 請 成 為 該 校 的 准 用 教 員 。 任 何 人 士 如 持 有  學 資 格 如 本 港 的 教 師 證 書 或 學 位 教  師 教 育 文 憑 或 證 書 , 並 且 是 香 港 居 民 ( 或 持 有 港 府 簽 發 的 有 效 工 作 簽 證 ) , 可 向 該 局  師 註 冊 組 填 交 檢 定  員 申 請 書 , 申 請 成 為 檢 定 教員 。 申 請 人 如 持 有 非 本 地 學 歷 , 須 提 交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發 出 的 學 歷 評 估 報 告 或 其 他 有 關 學 歷 評 估 的 文 件 , 連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 學 歷 成 績 表 、 證 書 、 文 憑 及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等 資 料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5200325 與 教 師 註 冊 組 聯 絡 。 ( 04023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女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與 妻 子 離 婚 , 其 於 內 地 的 物 業 是 否 須 與 女 方 平 分 ?

解 答 : 除 非 夫 婦 雙 方 另 有 協 議 , 否 則 夫 婦 於 維 持 婚 姻 關 係 期 間 購 買 的 內 地 物 業 , 屬 雙 方 共 同 財 產 , 各 有 一 半 業 權 。 ( 04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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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居民子女享居權
22/04/2007


個 案 一 :


三 十 八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何 先 生 , 其 父 原 為 香 港 居 民 , 多 年 前 返 回 內 地 結 婚 並 誕 下 何 先 生 , 八 十 年 代 才 返 港 居 住 , 但 不 久 即 因 病 離 世 。

查 詢 : 可 否 以 父 親 關 係 獲 得 居 港 權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現 時 三 類 的 中 國 公 民 可 以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包 括 於 本 港 出 生 、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如 就 讀 、 工 作 等 ) , 及 香 港 居 民 於 外 地 所 生 子 女 , 而 子 女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由 於 何 父 已 離 世 , 何 需 提 供 其 出 生 前 其 父 已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之 證 明 , 例 如 : 居 住 證 明 、 香 港 身 份 證 等 , 以 書 面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審 核 其 父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待 核 實 後 申 請 來 港 , 再 由 內 地 公 安 按 情 況 審 批 。 ( 030939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楊 女 士 與 港 人 男 朋 友 結 婚 , 欲 申 請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之 單 程 證 分 數 計 算 方 法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提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時 , 需 連 同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文 件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分 數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而 分 數 達 182.6 分 之 夫 婦 , 經 審 批 後 才 赴 港 定 居 。 ( 02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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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友可辦旅遊來港結婚
23/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邱 先 生 打 算 與 湖 南 籍 女 朋 友 在 港 結 婚 , 惟 湖 南 仍 未 開 放 個 人 遊 , 女 朋 友 在 港 又 沒 有 親 戚 , 不 能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來 港 辦 理 結 婚 ?

解 答 : 邱 之 女 朋 友 可 於 內 地 向 有 港 澳 遊 經 營 權 的 旅 行 社 報 名 參 加 來 港 旅 行 團 , 繳 交 旅 遊 費 後 , 內 地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會 審 批 申 請 。 女 朋 友 隨 團 來 港 時 便 可 於 留 港 期 間 往 婚 姻 登 記 處 註 冊 結 婚 。

不 過 ,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時 , 當 事 人 須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無 人 反 對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而 內 地 旅 行 團 在 港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只 有 數 天 , 故 邱 宜 先 於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交 雙 方 的 全 名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待 展 示 期 完 結 後 , 女 朋 友 來 港 時 便 可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 ( 040441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的 七 十 七 歲 母 親 居 於 泉 州 , 六 名 子 女 中 , 已 有 四 人 移 居 香 港 , 另 有 兩 名 女 兒 居 深 圳 市 ; 由 於 其 母 體 弱 多 病 ,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可 否 以 母 親 年 老 多 病 為 由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及 照 顧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子 女 居 於 內 地 , 不 管 是 否 一 同 居 住 , 均 沒 有 資 格 以 「 內 地 無 依 靠 老 人 赴 港 投 靠 親 屬 」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故 陳 母 不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 04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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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婆婆可申請子女來港
24/04/2007


個 案 一 :

八 十 多 歲 的 任 婆 婆 因 丈 夫 離 世 多 年 , 無 人 陪 伴 , 欲 申 請 居 於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照 顧 她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子 女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照 顧 居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需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均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一 方 或 雙 方 定 居 香 港 , 身 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等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人 士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 並 提 交 居 港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以 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任 婆 婆 可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申 請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的 公 證 文 件 , 由 律 師 公 證 其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 亦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 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另 外 , 任 婆 婆 亦 可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 03191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的 內 地 丈 夫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丈 夫 來 港 後 可 否 領 取 內 地 的 退 休 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屬 退 休 人 士 , 於 內 地 生 活 時 已 有 領 取 由 有 關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他 日 倘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如 可 出 示 由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簡 稱 工 聯 會 ) 發 出 的 生 存 證 明 書 , 或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辦 理 宣 誓 手 續 , 便 可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單 位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 032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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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法配偶不能夫妻名義來港
25/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潘 女 士 發 現 丈 夫 於 內 地 「 包 二 奶 」 , 二 奶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懷 疑 對 方 提 供 假 結 婚 證 書 。

查 詢 : 該 名 二 奶 是 否 可 以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的 合 法 內 地 配 偶 才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倘 潘 女 士 懷 疑 有 內 地 居 民 提 供 偽 造 文 件 , 可 將 所 知 的 情 況 通 知 內 地 公 安 部 及 本 港 入 境 處 , 以 讓 有 關 部 門 調 查 當 事 人 的 婚 姻 登 記 紀 錄 , 並 了 解 是 否 有 虛 報 資 料 或 偽 造 文 件 的 問 題 。 如 調 查 發 現 有 關 申 請 人 並 非 港 人 之 合 法 配 偶 , 便 不 能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 04091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楊 女 士 與 丈 夫 於 九 一 年 在 港 旅 遊 期 間 誕 下 一 子 , 兒 子 領 取 出 世 紙 後 , 一 家 三 口 便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查 詢 : 兒 子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解 答 : 楊 女 士 可 致 函 香 港 入 境 處 , 交 代 其 子 的 出 生 背 景 、 父 母 資 料 及 來 港 居 住 的 申 請 , 連 同 出 世 紙 、 結 婚 證 書 副 本 等 , 寄 往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二 十 一 樓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組 , 同 時 亦 可 授 權 香 港 親 友 作 聯 絡 人 , 以 便 入 境 處 職 員 聯 絡 , 辦 理 核 實 其 子 居 留 權 手 續 。 另 外 , 楊 女 士 之 子 亦 可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帶 同 個 人 資 料 、 出 世 紙 及 父 母 結 婚 證 書 等 , 親 身 往 入 境 處 廿 五 樓 居 留 權 組 , 申 請 核 實 居 留 權 身 份 手 續 。 ( 032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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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離婚須分居滿兩年
26/04/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曾 女 士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來 港 後 發 現 與 夫 性 格 不 合 , 難 再 共 同 生 活 。

查 詢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曾 女 士 如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須 分 居 滿 兩 年 或 提 供 分 居 滿 兩 年 之 證 明 , 然 後 將 離 婚 呈 請 書 提 交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並 透 過 第 三 者 或 以 郵 寄 方 式 , 將 呈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配 偶 一 方 。 司 法 常 務 官 確 定 呈 請 書 已 送 達 後 , 便 會 排 期 聆 訊 。 倘 法 庭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屆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但 是 , 假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交 法 庭 , 法 庭 便 會 列 為 抗 辯 性 案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便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並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在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出 六 個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交 予 法 庭 後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 032312 )


個 案 二 :

徐 女 士 胞 弟 之 內 地 女 朋 友 以 往 曾 偷 渡 來 港 賣 淫 , 遭 檢 控 及 監 禁 半 年 後 被 遣 返 內 地 。

查 詢 : 胞 弟 打 算 與 女 朋 友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 其 女 友 的 賣 淫 紀 錄 , 會 否 被 拒 入 境 ?

解 答 : 本 港 與 內 地 設 有 通 報 機 制 , 內 地 居 民 如 在 港 牽 涉 罪 行 , 港 方 會 通 知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 供 內 地 部 門 將 有 關 紀 錄 作 為 雙 程 證 申 請 的 考 慮 因 素 。 如 申 請 人 成 功 獲 批 雙 程 證 , 每 次 進 入 本 港 境 內 時 , 入 境 處 會 獨 立 考 慮 。   ( 032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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