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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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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少版友均對內地人仕如何移居香港等的種種問題均有興趣
了解或討論,為此小弟特將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轉貼於此,希望
大家對此等疑問能有更深刻的了解。

由於小弟不可能每天也上網,如有版友有空,歡迎一起幫手轉貼
,小弟甚為感激!

新移民信箱官方網址:

http://orientaldaily.orisun.com/com/com_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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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母申請內地子來港照顧
09/08/2006


個 案 一 :

六 十 二 歲 的 馮 婆 婆 來 港 定 居 已 五 年 , 丈 夫 剛 去 世 , 她 欲 申 請 居 於 內 地 的 兒 子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申 請 人 需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均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一 方 或 雙 方 定 居 香 港 ,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並 提 交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以 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馮 婆 婆 可 以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申 請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的 公 證 文 件 , 由 律 師 公 證 她 本 身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 馮 婆 婆 亦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 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由 於 律 師 的 收 費 各 異 , 宜 多 加 查 詢 辦 理 公 證 書 所 需 費 用 , 以 便 比 較 選 擇 。 ( 070430 )


個 案 二 :

讀 者 麥 先 生 為 內 地 居 民 , 現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他 欲 往 澳 門 旅 遊 。

查 詢 : 持 雙 程 證 可 否 往 澳 門 ?

解 答 : 若 麥 先 生 持 有 有 效 期 為 三 個 月 的 多 次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就 可 於 證 件 有 效 期 內 前 往 香 港 及 澳 門 , 並 可 經 香 港 到 澳 門 旅 遊 , 最 多 可 逗 留 一 個 月 , 再 折 返 香 港 返 回 內 地 。 ( 063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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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可辦回鄉證往返內地
10/08/2006


個 案 一 :

黃 先 生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已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 現 打 算 申 請 回 鄉 證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回 鄉 證 手 續 ?

解 答 :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者 , 倘 首 次 申 領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回 鄉 證 ) , 申 請 時 須 帶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單 程 證 )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或 「 入 出 境 通 行 證 」 或 「 入 境 許 可 證 」 ) 等 證 件 之 正 本 , 連 同 兩 份 副 本 及 兩 吋 正 面 免 冠 、 白 底 無 修 飾 近 半 年 內 拍 攝 彩 色 相 片 一 張 , 向 中 旅 社 填 交 申 請 表 。

此 外 , 黃 先 生 需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四 十 四 頁 的 簽 證 身 份 書 申 請 費 用 為 二 百 八 十 五 元 , 九 十 二 頁 的 則 為 三 百 七 十 元 , 申 請 需 時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待 領 取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後 , 便 可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回 鄉 證 。 ( 072517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為 內 地 人 , 一 九 九 九 年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妻 子 於 二 ○ ○ 三 年 去 世 , 他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透 過 單 程 證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者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年 老 父 母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或 以 遺 產 繼 承 等 原 因 ,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由 於 陳 先 生 的 妻 子 已 身 故 , 故 不 能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50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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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童來港16分獲審批
11/08/2006


個 案 一 :

古 小 姐 是 內 地 居 民 , 對 內 地 兒 童 申 請 來 港 的 計 分 方 法 不 太 清 楚 。

查 詢 : 兒 童 申 請 來 港 如 何 計 分 數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必 須 是 居 於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現 時 該 類 別 的 審 批 來 港 定 居 分 數 線 為 16 分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的 出 境 總 分 是 由 申 請 人 得 分 , 加 上 被 投 靠 人 得 分 而 組 成 。 申 請 人 得 分 是 以 十 九 減 去 申 請 人 歲 數 ; 被 投 靠 人 得 分 的 計 分 方 法 是 直 系 親 屬 有 十 五 分 , 近 親 屬 有 五 分 ; 將 兩 項 得 分 相 加 便 是 總 分 。 舉 例 而 言 , 申 請 人 為 十 歲 內 地 兒 童 , 申 請 來 港 投 靠 直 系 親 屬 , 總 分 便 是 廿 四 分 。 ( 071202 )


個 案 二 :

何 先 生 與 內 地 太 太 現 正 申 請 領 養 一 名 內 地 兒 童 , 並 打 算 在 成 功 收 養 後 申 請 養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領 養 兒 童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規 定 , 只 要 領 養 人 已 領 有 由 內 地 政 府 發 出 的 領 養 證 明 , 即 可 憑 有 關 證 明 及 戶 口 資 料 , 往 領 養 兒 童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 提 出 赴 港 定 居 申 請 。 而 就 何 先 生 的 個 案 , 由 於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尚 未 批 出 領 養 證 明 , 故 他 需 先 等 待 證 明 批 出 , 才 可 正 式 向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赴 港 定 居 申 請 。                           ( 080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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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老無依申請內地女居港
12/08/2006


個 案 一 :

黃 先 生 為 香 港 居 民 , 他 認 識 一 對 長 者 夫 婦 , 兩 老 已 七 十 多 歲 ,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生 活 , 現 欲 申 請 內 地 五 十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如 按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需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之 間 , 父 母 均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照 顧 。

黃 先 生 所 述 的 情 況 , 有 關 長 者 已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又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加 上 內 地 女 兒 年 齡 未 超 過 五 十 九 歲 , 故 此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 071815 )


個 案 二 :

今 年 四 十 餘 歲 的 王 女 士 於 ○ 二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她 欲 繼 續 購 買 內 地 的 養 老 保 險 , 早 前 曾 向 內 地 勞 動 部 門 查 詢 , 獲 悉 需 出 示 她 未 有 供 強 積 金 的 證 明 , 才 可 繼 續 在 內 地 購 買 養 老 保 險 。 不 過 , 她 來 港 後 曾 工 作 , 並 有 強 積 金 戶 口 及 供 款 。

查 詢 : 她 是 否 仍 可 購 買 內 地 養 老 保 險 ?

解 答 : 王 女 士 來 港 定 居 , 已 注 銷 內 地 戶 籍 , 且 在 港 工 作 及 在 港 設 有 強 積 金 戶 口 , 遂 不 能 提 供 內 地 勞 動 部 門 要 求 提 供 的 沒 有 供 強 積 金 證 明 , 因 此 未 能 在 內 地 繼 續 購 買 養 老 保 險 。 ( 051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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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安員須由警務處發證
13/08/2006


個 案 一 :

四 十 歲 的 劉 女 士 一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她 希 望 從 事 保 安 員 工 作 , 以 幫 補 家 計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從 事 保 安 員 工 作 ?

解 答 : 劉 女 士 可 先 報 讀 由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或 其 他 志 願 機 構 開 辦 的 保 安 員 課 程 , 待 修 讀 完 畢 及 取 得 證 書 後 , 便 可 向 警 務 處 的 牌 照 課 申 請 保 安 員 證 。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 如 申 請 人 年 屆 六 十 五 歲 或 以 上 , 則 須 每 兩 年 提 供 註 冊 醫 生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 證 明 適 宜 執 行 所 需 職 務 。 另 外 , 申 請 人 須 具 備 適 宜 執 行 職 務 的 體 格 , 如 有 需 要 , 該 處 會 要 求 呈 交 醫 生 證 明 , 而 申 請 人 亦 須 品 行 良 好 , 其 以 往 受 僱 紀 錄 及 刑 事 紀 錄 均 為 該 處 考 慮 之 列 , 故 劉 女 士 如 欲 申 請 保 安 員 證 , 需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一 份 品 行 證 明 , 以 供 參 考 。 ( 070715 )


個 案 二 :

葉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欲 申 請 來 港 生 活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及 需 要 出 示 甚 麼 文 件 ?

解 答 : 葉 女 士 需 到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 提 出 以 「 夫 妻 團 聚 」 的 名 義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需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及 繳 交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其 中 一 張 貼 在 申 請 表 上 。 另 外 需 繳 交 的 文 件 包 括 : 結 婚 證 明 、 定 居 香 港 地 區 的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 以 待 公 安 局 進 行 審 批 。   ( 07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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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內地註冊先辦無結婚證明
14/08/2006



個 案 一 :

梁 小 姐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計 劃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並 打 算 返 回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內 地 結 婚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梁 小 姐 需 在 香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領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領 取 有 關 證 明 書 後 , 她 需 預 備 內 地 男 朋 友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出 生 日 期 、 籍 貫 、 住 址 等 資 料 ,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證 明 書 。 律 師 辦 妥 一 式 兩 份 的 聲 明 書 後 , 會 將 一 份 轉 交 男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局 , 另 一 份 交 予 申 請 人 。 約 七 至 十 日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帶 同 該 份 結 婚 聲 明 書 , 返 回 男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內 地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有 關 公 證 律 師 資 料 ,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熱 線 電 話 ︰ 28778229 。 ( 081065 )


個 案 二 :

徐 先 生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內 地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現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並 打 算 在 港 生 產 。

查 詢 : ( 一 ) 兒 子 在 港 辦 理 出 世 紙 的 手 續 如 何 ? ( 二 ) 其 妻 若 因 產 子 逾 期 留 港 , 會 否 被 罰 ?

解 答 : ( 一 ) 徐 先 生 可 在 兒 子 出 生 後 四 十 二 日 內 , 往 其 子 出 生 區 域 的 分 區 出 生 登 記 處 辦 理 兒 子 的 出 世 紙 手 續 , 有 關 出 世 紙 通 常 即 日 便 可 領 取 。 ( 二 ) 若 徐 太 逾 期 逗 留 在 港 生 產 , 已 違 反 了 入 境 條 例 , 最 高 刑 罰 可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而 實 際 的 刑 罰 需 視 乎 法 官 了 解 其 實 際 情 況 再 作 出 判 決 。   ( 07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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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童辦身份證須監護陪同
15/08/2006



個 案 一 :

讀 者 曾 女 士 是 香 港 居 民 , 在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四 歲 兒 子 , 兒 子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手 續 及 需 時 多 久 ?

解 答 : 非 香 港 出 生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身 份 證 ,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 陪 同 申 請 人 辦 理 手 續 人 士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 申 請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單 程 證 及 出 生 證 明 書 等 , 以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港 居 留 身 份 , 處 理 時 間 約 需 十 個 工 作 天 。 而 申 領 俗 稱 「 回 鄉 證 」 的 「 港 澳 居 民 來 港 內 地 通 行 證 」 , 申 請 人 必 須 親 自 辦 理 , 並 交 驗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正 副 本 、 單 程 證 及 兩 吋 白 底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一 般 可 在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後 取 證 。

( 070943 )


個 案 二 :

周 小 姐 為 內 地 居 民 , 丈 夫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兩 人 感 情 轉 淡 , 已 分 居 兩 年 , 雙 方 並 協 議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若 屬 雙 方 同 意 , 可 向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填 交 「 共 同 申 請 書 」 。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 將 被 編 排 候 審 。 如 雙 方 未 能 就 子 女 或 資 產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又 或 擔 心 不 懂 有 關 申 請 程 序 及 手 續 , 事 主 可 考 慮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處 理 離 婚 訴 訟 案 件 。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灣 仔 法 院 ,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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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13年越難民欲領回鄉證
16/08/2006



個 案 一 :

黃 女 士 與 丈 夫 為 越 南 難 民 , 獲 恩 恤 身 份 在 港 居 留 至 今 已 十 三 年 , 但 他 們 未 有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亦 未 有 申 請 回 鄉 證 。 他 們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兒 子 , 欲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團 聚 , 惟 內 地 公 安 局 指 他 們 需 取 得 回 鄉 證 才 可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查 詢 :
有 關 公 安 局 所 言 是 否 真 確 ? 他 們 如 何 申 請 回 鄉 證 ?

解 答 :
黃 女 士 若 要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 確 實 需 向 其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供 她 及 丈 夫 的 回 鄉 證 資 料 。 按 照 回 鄉 證 的 其 中 一 項 的 申 請 資 格 , 在 外 國 出 生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中 國 公 民 可 申 請 回 鄉 證 , 故 黃 女 士 與 丈 夫 若 連 續 在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後 , 便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待 取 得 有 關 身 份 後 , 便 可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回 鄉 證 。

( 070842 )


個 案 二 :

譚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數 年 前 他 於 內 地 結 婚 , 其 後 妻 子 失 蹤 。 現 時 他 欲 再 婚 , 但 不 知 內 地 妻 子 曾 否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擔 心 會 觸 犯 重 婚 罪 。

查 詢 :
如 何 得 知 妻 子 有 否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張 康 峰 稱 , 事 主 可 向 女 方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查 詢 妻 子 曾 否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時 須 帶 同 有 關 結 婚 證 書 、 夫 妻 雙 方 姓 名 及 身 份 證 編 號 等 資 料 , 法 院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其 妻 確 曾 有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事 主 便 可 向 法 院 索 取 有 關 判 決 書 , 證 明 已 離 婚 。 如 女 方 未 曾 申 請 , 則 事 主 可 以 單 方 面 向 法 院 申 請 離 婚 。

( 07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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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兒無人照顧可申請來港
17/08/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周 女 士 的 內 地 兒 子 今 年 十 三 歲 , 乏 人 照 顧 , 欲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資 格 及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屬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申 請 手 續 須 在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並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70721 )


個 案 二 :

四 十 七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方 先 生 , 於 ○ 二 年 與 一 名 內 地 女 子 結 婚 , 妻 子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兒 子 。

查 詢 : 他 欲 申 請 妻 子 與 跟 其 前 夫 所 生 的 兒 子 來 港 , 欲 知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由 於 方 先 生 妻 子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兒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其 父 或 母 均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居 港 權 資 格 , 但 如 孩 子 年 幼 , 而 撫 養 權 經 法 院 判 歸 母 親 , 當 其 妻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後 , 可 向 公 安 局 提 出 以 「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7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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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內地女子結婚需辦「寡佬證」

18/08/2006

個 案 一 :
潘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數 年 前 他 與 內 地 妻 子 離 婚 , 最 近 雙 方 打 算 復 合 再 婚 。

查 詢 : 該 如 何 辦 理 再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潘 先 生 須 先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領 取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 寡 佬 證 」 ) , 而 他 與 妻 子 已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後 , 將 獲 法 院 頒 予 之 離 婚 判 決 書 。 備 妥 這 些 文 件 後 , 就 算 再 婚 對 象 同 屬 一 人 , 需 辦 理 結 婚 的 手 續 亦 將 相 同 , 包 括 需 帶 同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及 內 地 未 婚 妻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資 料 , 委 託 一 名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聲 明 書 。 律 師 辦 理 此 份 一 式 兩 份 的 聲 明 書 後 , 會 將 一 份 代 轉 交 予 女 方 所 居 當 地 的 民 政 局 處 理 , 另 一 份 交 予 事 主 。 約 七 至 十 日 後 , 事 主 可 帶 同 結 婚 聲 明 書 返 回 內 地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 07200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駱 先 生 , 於 兩 年 多 前 在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是 廣 東 省 居 民 。
查 詢 : 妻 子 申 請 單 程 證 , 按 計 分 制 需 輪 候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即 預 算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而 駱 先 生 結 婚 才 兩 年 多 , 其 妻 仍 未 達 至 上 述 要 求 分 數 , 需 耐 心 輪 候 申 請 。 ( 06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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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chanpowing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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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留港須向入境處申請
19/08/2006


個 案 一 :

陳 先 生 為 香 港 居 民 , 其 妻 子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證 件 逗 留 期 將 屆 滿 , 但 剛 有 一 名 親 戚 去 世 , 她 需 留 港 辦 理 親 戚 的 身 後 事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持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雙 程 證 ) 入 境 的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 必 須 於 批 准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當 日 或 之 前 離 港 返 回 原 居 地 。 如 旅 客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難 需 申 請 延 期 留 港 , 申 請 人 可 帶 同 旅 行 證 件 及 有 關 需 要 延 長 逗 留 期 原 因 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前 往 入 境 處 的 「 延 期 居 留 組 」 提 出 申 請 , 由 該 處 審 核 是 否 批 准 有 關 個 案 的 申 請 。 入 境 處 延 期 居 留 組 地 址 :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

( 080839 )

個 案 二 :

李 先 生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兒 子 。 他 希 望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李 先 生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兒 子 亦 可 享 居 港 權 。 他 可 向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並 透 過 有 關 公 安 局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來 港 , 如 獲 批 出 單 程 證 可 來 港 定 居 。 惟 因 他 與 女 朋 友 尚 未 結 婚 , 故 其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 必 須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內 地 公 安 局 會 要 求 其 子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 而 李 先 生 亦 會 獲 入 境 處 通 知 往 政 府 化 驗 所 進 行 檢 驗 , 以 確 定 兩 人 的 親 子 關 係 。 ( 06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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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領身份證先辦報失證明
20/08/2006


個 案 一 :

徐 女 士 十 三 歲 的 兒 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早 前 不 慎 遺 失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

查 詢 : ( 一 ) 欲 替 兒 子 補 領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 手 續 如 何 ?

( 二 ) 她 欲 為 兒 子 改 名 , 有 關 手 續 為 何 ?

解 答 : ( 一 ) 徐 女 士 可 先 往 警 務 處 替 兒 子 報 失 有 關 證 件 , 待 取 得 有 關 報 失 證 明 後 , 再 持 報 失 證 明 與 兒 子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轄 下 的 人 事 登 記 處 申 請 補 領 身 份 證 。 待 補 領 回 身 份 證 後 , 其 子 便 可 往 中 旅 社 申 請 補 領 回 鄉 卡 。

( 二 ) 如 欲 替 兒 子 改 名 , 可 尋 求 律 師 協 助 辦 理 改 名 契 , 待 辦 妥 有 關 改 名 證 明 後 , 便 可 往 相 關 的 部 門 替 其 子 更 改 姓 名 , 而 日 後 其 子 亦 應 隨 身 攜 帶 改 名 契 以 作 證 明 。 ( 071345 )


個 案 二 :

鄭 女 士 於 今 年 七 月 七 日 已 居 港 滿 七 年 , 她 打 算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凡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可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聲 稱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 而 未 曾 領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其 他 旅 遊 證 件 內 並 未 蓋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印 鑑 的 人 士 , 可 填 妥 申 請 表 ( 表 格 ROP145 款 ) 後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 申 請 表 格 可 在 入 境 事 務 處 轄 下 各 辦 事 處 領 取 。 ( 05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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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結婚須辦無配偶證明
21/08/2006  


個 案 一 :
鄭 女 士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四 年 前 與 丈 夫 離 婚 。 早 前 她 在 內 地 認 識 一 名 男 子 , 兩 人 情 投 意 合 , 打 算 在 內 地 結 婚 。

查 詢 :
在 內 地 結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鄭 女 士 需 先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內 地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辦 理 一 份 配 偶 的 證 明 , 攜 該 證 明 及 其 離 婚 證 明 文 件 、 其 職 業 或 可 靠 經 濟 來 源 證 明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返 回 其 男 友 居 住 所 在 地 縣 級 以 上 的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婚 姻 登 記 , 其 男 朋 友 亦 需 出 示 其 戶 口 簿 、 內 地 身 份 證 、 所 在 工 作 單 位 或 市 、 鎮 、 街 道 辦 事 處 或 農 村 鄉 鎮 人 民 政 府 發 出 的 個 人 資 料 證 明 , 另 外 , 若 其 男 朋 友 已 離 婚 , 需 出 示 有 關 離 婚 證 書 , 如 已 喪 偶 , 則 需 出 示 配 偶 死 亡 證 明 。 ( 07140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潘 女 士 , 其 居 於 內 地 女 兒 獲 內 地 的 大 學 取 錄 , 但 其 女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 將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女 兒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入 讀 本 港 大 學 ?

解 答 :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處 總 幹 事 黃 陳 穎 華 表 示 ,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是 協 助 持 有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 應 屆 或 往 屆 ) 的 本 地 學 生 , 申 請 修 讀 透 過 「 大 學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資 助 的 課 程 。 如 若 潘 女 士 的 女 兒 未 有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 或 亦 不 打 算 考 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 應 直 接 向 個 別 院 校 查 詢 申 請 入 讀 本 港 大 學 事 宜 。 ( 07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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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無依童申請居港
22/08/2006



個 案 一 : 潘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他 在 內 地 有 一 名 年 幼 女 親 戚 , 對 方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來 港 定 居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 可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並 附 上 有 關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證 明 父 母 均 已 在 港 定 居 。 如 以 孤 兒 身 份 投 靠 親 屬 , 需 出 示 父 母 已 死 亡 的 戶 口 簿 、 與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被 投 靠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副 本 ; 投 靠 養 父 母 的 兒 童 則 需 出 示 收 養 關 係 合 法 證 明 ; 父 母 離 異 的 需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61026 )

個 案 二 : 王 女 士 兒 子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出 生 , 屬 今 期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組 別 人 士 。 因 其 子 現 時 正 在 內 地 讀 書 , 及 準 備 學 期 考 試 , 七 月 中 , 學 校 始 放 暑 假 , 但 換 證 期 限 只 到 七 月 八 日 , 她 擔 心 兒 子 未 能 趕 及 回 港 辦 證 。

查 詢 : 可 否 在 換 證 期 後 才 辦 理 換 證 ?

解 答 : 王 女 士 兒 子 可 於 回 港 後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智 能 身 份 證 , 但 入 境 處 職 員 可 能 要 求 他 提 供 學 習 證 明 , 解 釋 延 遲 辦 理 身 份 證 原 因 , 故 王 女 士 兒 子 在 辦 理 身 份 證 時 , 宜 先 準 備 其 在 內 地 學 習 情 況 的 證 明 文 件 , 以 便 辦 證 。   ( 06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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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妻可循團聚申請來港
23/08/2006




個 案 一 :
陸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與 內 地 女 友 於 ○ 四 年 在 港 結 婚 。

查 詢 : ( 一 ) 妻 子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 須 提 交 甚 麼 文 件 ? ( 二 ) 其 妻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是 否 須 出 示 身 份 證 ?

解 答 : ( 一 ) 內 地 人 士 以 「 夫 妻 團 聚 」 類 途 徑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須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正 副 本 、 香 港 配 偶 身 份 證 、 回 港 證 正 、 副 本 , 及 結 婚 證 或 能 夠 證 明 夫 妻 關 係 之 文 件 正 、 副 本 等 。

( 二 ) 申 請 雙 程 證 者 可 往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 申 請 人 須 交 近 照 、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正 、 副 本 、 在 港 親 屬 身 份 證 副 本 、 與 香 港 親 屬 的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如 結 婚 證 書 或 出 生 證 等 。 若 申 請 人 在 一 年 之 內 再 申 請 來 港 探 望 同 一 親 屬 , 可 豁 免 遞 交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 071876 )

個 案 二 :
李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是 內 地 居 民 , 其 妻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並 逾 期 留 港 產 子 。

查 詢 : 兒 子 在 港 出 生 , 是 否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 只 有 下 列 三 類 情 況 可 以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 一 ) 在 本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註 : 事 主 須 是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例 如 就 讀 、 工 作 等 ) 、 ( 三 ) 事 主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類 或 第 二 類 的 人 士 。 按 照 李 先 生 的 個 案 , 由 於 其 子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 072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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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提離婚須填呈請書
24/08/2006


個 案 一 :

戴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在 內 地 結 婚 後 , 妻 子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現 妻 子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離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如 屬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事 主 須 填 妥 「 離 婚 呈 請 書 」 的 表 格 , 親 自 送 交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 申 請 離 婚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便 會 展 開 ,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將 被 法 庭 編 排 候 審 。 如 配 偶 不 同 意 離 婚 或 雙 方 未 能 就 子 女 或 財 務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事 主 可 考 慮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處 理 離 婚 訴 訟 案 件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2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72907 )


個 案 二 :

李 小 姐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約 一 年 。 現 她 欲 與 丈 夫 離 婚 , 並 打 算 辦 妥 離 婚 手 續 後 , 與 六 歲 兒 子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查 詢 :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會 否 影 響 其 香 港 居 留 權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後 ,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才 能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並 可 於 核 實 後 獲 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如 申 請 人 在 居 港 七 年 期 間 經 常 離 港 , 入 境 處 會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 包 括 是 否 以 港 為 居 住 地 、 家 庭 基 礎 是 否 在 港 、 離 港 原 因 、 時 間 及 次 數 等 因 素 , 考 慮 其 理 由 是 否 充 分 及 是 否 以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 故 不 能 概 括 釐 定 離 港 多 久 便 當 作 中 斷 其 居 港 連 續 性 的 準 則 。 ( 071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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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關係可領雙程證探親
25/08/2006  


個 案 一 :
本 港 居 民 張 小 姐 之 內 地 兄 弟 姊 妹 欲 申 請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他 們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需 來 港 探 望 居 港 親 戚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故 此 , 張 小 姐 的 內 地 兄 弟 姊 妹 可 以 申 請 來 港 探 望 , 該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通 常 可 獲 准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 080114 )

個 案 二 :
張 小 姐 居 於 其 內 地 之 友 人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期 間 因 當 黑 工 被 檢 控 。

查 詢 : 日 後 友 人 可 否 再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入 境 時 會 獲 本 港 入 境 處 在 其 證 件 內 註 明 該 名 訪 港 旅 客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 訪 客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當 日 或 之 前 離 港 , 訪 客 亦 規 定 不 得 在 留 港 期 間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者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入 獄 兩 年 。 此 外 , 內 地 居 民 如 在 港 澳 探 親 期 間 被 發 現 逾 期 不 歸 、 當 黑 工 、 虛 報 或 持 有 假 證 件 等 , 內 地 會 處 罰 違 規 者 在 未 來 一 至 五 年 內 取 消 其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具 體 處 罰 時 間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視 乎 個 案 情 況 決 定 。 ( 08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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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結婚可在港或內地
27/08/2006  


個 案 : 本 港 居 民 梁 小 姐 欲 與 內 地 的 男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內 地 或 香 港 辦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與 內 地 居 民 在 港 登 記 結 婚 , 男 女 雙 方 需 攜 同 身 份 證 明 前 往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須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沒 有 人 提 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由 於 梁 小 姐 的 男 朋 友 乃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逗 留 時 間 有 限 , 不 足 待 展 示 期 完 結 便 須 返 回 內 地 , 故 他 在 來 港 前 可 先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單 身 證 明 書 , 連 同 其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的 副 本 交 予 梁 小 姐 、 由 她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陳 述 有 關 情 況 , 職 員 會 按 其 個 案 考 慮 是 否 先 接 受 他 們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待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期 完 成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 男 方 才 在 該 段 期 間 來 港 辦 理 註 冊 。

若 梁 小 姐 欲 在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要 在 香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領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並 需 預 備 內 地 男 朋 友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並 齊 備 他 的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籍 貫 、 住 址 等 資 料 , 然 後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證 明 書 。 律 師 辦 理 一 式 兩 份 聲 明 書 後 , 會 將 一 份 轉 交 男 方 所 居 地 的 民 政 局 , 另 一 份 交 予 申 請 人 。 約 七 至 十 日 後 , 申 請 人 需 帶 同 結 婚 聲 明 書 返 回 男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內 地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有 關 公 證 律 師 資 料 ,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熱 線 2877 8229 查 詢 。 ( 08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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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返內地憂失永久居民資格
28/08/2006




個 案 一 :
謝 小 姐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獲 香 港 身 份 證 。

查 詢 :
因 她 經 常 往 返 內 地 , 會 否 影 響 其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資 格 ?

解 答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 須 於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單 程 證 、 簽 證 身 份 書 及 在 港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就 業 證 明 、 銀 行 單 據 及 稅 單 等 ) 。 一 般 來 說 , 如 申 請 人 只 是 暫 時 不 在 港 , 不 會 被 視 為 終 止 通 常 居 住 香 港 , 入 境 處 會 視 乎 個 案 情 況 , 包 括 其 不 在 港 的 原 因 、 時 間 及 次 數 ; 是 否 在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的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所 在 地 等 情 況 斷 定 其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香 港 。 入 境 處 會 按 個 案 個 別 情 況 了 解 , 故 此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離 港 多 久 便 當 作 中 斷 其 居 港 連 續 性 。 ( 081170 )

個 案 二 :
伍 女 士 數 年 前 與 港 人 丈 夫 結 婚 , 最 近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時 需 要 提 交 甚 麼 文 件 ?

解 答 :
伍 女 士 需 要 向 內 地 當 局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審 批 表 」 一 份 , 連 同 申 請 人 正 面 藍 底 的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副 本 ; 港 人 丈 夫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即 俗 稱 的 回 鄉 證 ) 副 本 , 以 及 由 香 港 或 內 地 發 出 的 結 婚 證 明 等 ,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 07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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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親類單程證有既定計分法
29/08/2006

個 案 一 :
余 先 生 為 香 港 居 民 , 在 內 地 有 一 名 十 四 歲 的 女 兒 , 正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內 地 兒 童 來 港 如 何 計 分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申 請 人 的 出 境 總 分 是 由 申 請 人 得 分 加 上 被 投 靠 人 得 分 而 組 成 。 申 請 人 得 分 是 以 十 九 減 去 申 請 人 歲 數 ; 被 投 靠 人 得 分 的 計 分 方 法 是 直 系 親 屬 十 五 分 , 近 親 屬 五 分 ; 將 兩 項 得 分 相 加 便 是 總 分 。 余 先 生 的 內 地 女 兒 今 年 十 四 歲 , 她 的 得 分 是 二 十 分 ( 即 十 九 減 十 四 再 加 上 十 五 ) , 已 達 至 審 批 分 數 線 , 宜 耐 心 等 候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簽 發 單 程 證 。 ( 080543 )

個 案 二 : 梁 女 士 原 是 內 地 居 民 , 其 內 地 丈 夫 逝 世 後 , 她 與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結 婚 , 並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她 與 前 夫 育 有 兩 名 子 女 , 現 尚 未 成 年 , 並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梁 女 士 的 內 地 子 女 可 以 按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在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填 交 申 請 表 及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副 本 。 另 外 , 以 梁 女 士 的 情 況 , 並 需 呈 交 子 女 生 父 死 亡 的 證 明 、 與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以 便 進 行 審 理 。 ( 05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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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無依童來港投親
30/08/2006


個 案 一 :

黃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妻 子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十 五 歲 女 兒 ,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歸 其 妻 所 有 , 現 欲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屬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申 請 手 續 須 在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並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8113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洪 先 生 , 其 媳 婦 早 前 透 過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工 作 而 獲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查 詢 : 媳 婦 如 在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待 產 , 是 否 可 按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計 算 醫 療 收 費 ?

解 答 :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持 有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所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及 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十 一 歲 以 下 兒 童 , 其 他 則 屬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洪 先 生 的 媳 婦 已 獲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 屬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故 此 如 在 港 期 間 需 要 使 用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 會 按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計 費 , 一 般 住 院 服 務 每 天 為 六 十 八 元 。 ( 071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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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長者可辦內地兒來港
31/08/2006


個 案 一 :

張 女 士 的 友 人 為 香 港 居 民 , 今 年 六 十 多 歲 , 在 港 無 子 女 , 現 欲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自 己 。

查 詢 :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及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需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均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張 女 士 友 人 的 兒 子 如 符 合 上 述 情 況 , 可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並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的 副 本 等 文 件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 ( 080921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的 朋 友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友 人 早 年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於 內 地 結 婚 , 現 妻 子 不 知 所 終 , 友 人 打 算 在 內 地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查 詢 : 在 內 地 如 何 辦 理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陳 先 生 的 朋 友 可 用 以 妻 子 下 落 不 明 為 由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並 可 要 求 當 年 為 他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的 內 地 涉 外 婚 姻 辦 事 處 進 行 調 解 , 或 直 接 到 其 妻 子 戶 口 所 在 地 、 或 常 居 地 、 或 被 告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有 關 法 院 會 按 提 出 離 婚 一 方 給 予 的 資 料 通 知 另 一 方 出 庭 , 若 對 方 未 能 按 時 出 庭 , 法 院 便 會 按 提 出 離 婚 一 方 的 意 願 及 其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判 決 。 ( 0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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