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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美嚴防非移民身份插隊
05/02/2008






續 答 心 慌 人 蘇 女 士 — —

閣 下 與 美 籍 公 民 結 婚 , 初 步 申 請 的 文 件 是 VISA PETITION 申 請 書 。 這 足 證 明 丈 夫 是 美 國 公 民 , 且 二 人 為 合 法 夫 妻 的 關 係 , 因 此 須 提 供 結 婚 證 書 , 若 雙 方 曾 有 過 其 他 婚 姻 , 亦 須 提 供 離 婚 證 書 。

尊 夫 表 示 , 將 VISA PETITION 申 請 書 寄 往 美 國 移 民 局 之 後 , 移 民 局 會 將 VISA 寄 到 美 國 居 住 處 的 做 法 並 不 正 確 。

移 民 局 在 收 到 VISA PETITION 後 會 判 斷 夫 妻 關 係 是 否 真 實 , 在 證 實 後 批 准 申 請 案 件 , 就 會 呈 遞 到 美 國 國 務 院 位 於 NEW HEMPSHIRE 的 簽 證 中 心 , 然 後 由 簽 證 中 心 將 申 請 程 序 所 需 資 料 寄 給 當 事 人 填 寫 , 索 取 良 民 證 、 生 活 擔 保 證 明 書 、 人 事 登 記 證 等 等 。

當 事 人 在 填 妥 準 備 好 所 需 的 資 料 後 , 必 須 呈 送 到 當 地 美 國 領 事 館 , 等 候 領 事 館 面 試 的 通 知 。 在 符 合 移 民 條 件 通 過 領 事 面 試 後 , 才 會 批 發 移 民 簽 證 。

美 國 法 律 規 定 凡 申 請 非 移 民 簽 證 者 , 都 被 推 斷 具 有 移 民 動 機 , 除 非 能 證 明 出 否 決 的 因 素 , 否 則 就 不 會 簽 發 其 簽 證 。

以 閣 下 的 情 況 來 說 , 上 次 入 境 美 國 入 關 時 被 查 覺 已 與 美 國 公 民 結 婚 , 所 以 會 懷 疑 閣 下 並 非 真 正 旅 遊 觀 光 , 而 是 有 動 機 移 民 居 留 。 因 此 移 民 官 才 取 消 閣 下 的 簽 證 , 不 准 入 境 美 國 , 而 要 繼 續 辦 理 輪 候 正 式 移 民 的 手 續 , 不 想 閣 下 以 非 移 民 身 份 插 隊 、 不 遵 守 秩 序 移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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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被取消再批機會微
06/02/2008






續 答 心 慌 人 蘇 女 士 — —

既 然 閣 下 上 次 入 境 美 國 時 已 被 取 消 簽 證 , 現 在 欲 再 申 請 旅 遊 簽 證 , 獲 美 國 領 事 館 批 簽 的 機 會 是 相 當 渺 茫 。 原 因 是 由 丈 夫 申 請 閣 下 移 民 , 明 顯 的 看 出 有 移 民 動 機 存 在 。

如 果 現 在 更 換 一 本 新 護 照 使 用 , 去 申 請 簽 證 時 亦 會 被 問 及 曾 否 被 取 消 簽 證 。 若 說 謊 話 , 即 使 成 功 瞞 騙 領 事 館 獲 得 簽 證 , 將 來 在 移 民 時 被 查 出 此 事 , 亦 可 能 因 欺 騙 簽 證 而 成 為 禁 止 入 境 的 違 例 種 類 。

上 次 入 境 美 國 時 因 以 非 移 民 身 份 但 有 移 民 動 機 而 遭 取 消 簽 證 , 有 關 資 料 很 大 機 會 已 被 輸 入 電 腦 資 料 中 , 所 以 即 使 成 功 瞞 騙 領 事 館 再 次 取 得 簽 證 。 在 以 非 移 民 身 份 入 境 美 國 時 , 移 民 官 會 由 電 腦 中 取 得 資 料 , 詳 細 對 閣 下 展 開 調 查 , 到 底 有 無 移 民 動 機 了 。 所 以 最 好 是 遵 守 法 律 , 慢 慢 等 候 丈 夫 為 閣 下 申 請 移 民 , 只 要 能 證 明 有 真 實 的 婚 姻 、 閣 下 或 丈 夫 有 經 濟 能 力 , 以 及 閣 下 在 移 民 後 不 會 成 為 美 國 社 會 福 利 的 負 擔 , 是 不 會 有 甚 麼 問 題 獲 得 移 民 簽 證 的 。   ( 完 )

讀 者 MY 來 信 如 下 :

本 人 曾 閱 讀 先 生 回 答 有 關 於 美 國 開 分 公 司 而 申 請 工 作 證 後 可 再 申 請 居 留 , 但 有 些 問 題 欲 請  , 問 題 如 下 : ( 一 ) 我 協 助 丈 夫 打 理 家 族 的 生 意 , 每 年 營 業 額 約 為 一 千 萬 港 元 , 如 我 到 美 國 開 設 一 間 分 公 司 , 主 要 是 推 廣 香 港 公 司 的 產 品 。 而 分 公 司 登 記 人 用 的 是 本 人 或 丈 夫 的 名 義 , 但 香 港 公 司 的 登 記 人 為 我 的 奶 奶 , 是 否 可 行 呢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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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司可派員往美工作
07/02/2008



續 讀 者 MY — —

( 二 ) 如 果 在 美 國 開 設 分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香 港 公 司 的 經 營 及 經 濟 情 況 ?

( 三 ) 若 在 美 國 成 立 分 公 司 後 , 香 港 公 司 是 否 也 要 納 美 國 稅 ?

( 四 ) 在 美 國 開 設 分 公 司 , 有 關 資 金 及 聘 用 當 地 勞 工 人 數 有 無 硬 性 規 定 ?

( 五 ) 申 請 美 國 工 作 證 需 時 多 久 ? 又 需 何 等 文 件 ?

希 望 周 先 生 能 盡 快 答 覆 , 多 謝 !

答 ( 一 ) : 閣 下 在 信 中 並 無 提 及 在 香 港 及 欲 在 美 國 成 立 的 分 公 司 究 竟 是 獨 資 、 合 夥 或 是 有 限 公 司 形 式 , 亦 無 說 明 閣 下 在 香 港 公 司 的 工 作 職 位 。

根 據 美 國 移 民 法 律 , 國 際 公 司 的 行 政 或 經 理 階 級 或 具 有 特 殊 技 能 、 知 識 的 工 作 人 員 , 若 在 過 去 三 年 中 有 至 少 一 年 以 上 是 在 美 國 境 外 的 國 際 公 司 從 事 行 政 階 層 或 特 殊 技 能 的 工 作 , 便 可 調 派 到 美 國 的 分 公 司 從 事 同 等 行 政 階 級 或 特 殊 技 能 的 工 作 職 位 。

如 果 香 港 公 司 為 獨 資 性 質 , 登 記 註 冊 者 為 閣 下 之 家 姑 , 而 美 國 設 立 的 獨 資 公 司 之 登 記 註 冊 人 為 閣 下 或 尊 夫 , 香 港 及 美 國 的 公 司 兩 者 是 無 關 連 的 , 這 樣 就 不 能 以 國 際 公 司 的 行 政 、 經 理 階 層 或 特 殊 技 能 人 員 的 調 派 身 份 前 往 美 國 工 作 了 。

若 香 港 獨 資 公 司 的 登 記 人 為 閣 下 之 家 姑 , 而 美 國 公 司 亦 為 獨 資 , 登 記 人 亦 為 家 姑 的 話 , 即 表 示 兩 間 公 司 的 老 闆 相 同 了 。 而 閣 下 或 尊 夫 在 過 往 三 年 中 至 少 有 一 年 是 在 該 公 司 從 事 行 政 經 理 階 層 工 作 , 便 可 以 分 公 司 調 派 的 身 份 往 美 國 了 , 此 為 L1 簽 證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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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公司L1有效期僅一年
08/02/2008



續 答 讀 者 MY — —

若 香 港 與 美 國 的 公 司 均 為 有 限 公 司 , 而 兩 間 公 司 控 股 人 均 為 閣 下 家 姑 , 其 股 權 均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 此 兩 家 公 司 便 為 「 聯 繫 公 司 」 ( AFFILIATE ) 。 若 美 國 公 司 的 股 份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一 遭 香 港 公 司 控 制 , 美 國 公 司 便 為 香 港 公 司 的 「 子 公 司 」 , 同 為 一 個 國 際 性 公 司 。

可 能 最 容 易 做 的 , 就 是 在 美 國 成 立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 百 分 之 五 十 一 以 上 的 股 權 由 閣 下 家 姑 持 有 , 這 樣 萬 一 美 國 公 司 生 意 失 敗 , 就 不 會 有 法 律 責 任 上 身 。

由 於 美 國 公 司 為 一 新 成 立 公 司 , 閣 下 所 簽 的 分 公 司 調 派 L1 身 份 , 有 效 期 只 有 一 年 。 第 一 年 公 司 有 相 當 的 營 業 成 績 , 方 可 繼 續 延 續 L1 的 身 份 。 這 樣 是 為 了 防 範 人 們 利 用 空 殼 公 司 在 美 國 停 留 居 住 。

答 ( 二 ) : 在 美 國 設 立 分 公 司 是 需 要 提 供 香 港 公 司 與 其 之 關 係 , 亦 需 提 供 營 業 狀 況 來 顯 示 有 實 力 去 國 外 發 展 生 意 。

答 ( 三 ) : 分 公 司 在 美 國 成 立 後 , 香 港 的 公 司 是 不 應 繳 納 美 國 稅 務 , 但 有 些 州 則 需 要 看 其 公 司 在 國 際 上 經 營 的 業 務 , 用 一 個 規 定 的 計 算 方 程 來 計 算 出 是 否 有 繳 納 美 國 稅 的 責 任 。 此 為 UNITARY TAX SYSTEM 。 在 計 算 之 後 方 知 有 無 繳 稅 責 任 , 不 是 每 一 個 州 都 有 此 UNITARY TAX 的 稅 法 規 定 。

答 ( 四 ) : 在 美 國 設 立 分 公 司 , 並 無 特 別 要 求 或 硬 性 規 定 需 要 資 金 數 額 及 需 聘 用 當 地 勞 工 人 數 若 干 。 筆 者 處 理 的 案 件 中 , 很 多 時 候 , 在 香 港 的 公 司 有 四 百 多 名 員 工 , 在 美 國 分 公 司 卻 只 有 兩 三 個 職 員 而 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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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生意獲批赴美推廣
09/02/2008



續 答 讀 者 MY — —

最 重 要 的 是 一 項 真 正 的 正 當 生 意 , 是 否 有 需 要 推 廣 其 香 港 製 造 的 產 品 等 。

筆 者 亦 處 理 過 一 些 在 港 經 營 虧 損 的 公 司 成 功 到 美 國 發 展 公 司 業 務 , 只 要 提 供 出 有 實 力 的 股 份 資 金 , 及 有 真 實 的 動 機 便 可 以 符 合 資 格 。

如 果 一 個 規 模 很 小 , 由 兩 、 三 個 人 經 營 的 小 公 司 , 欲 往 美 國 發 展 推 廣 其 業 務 , 除 非 準 備 充 分 的 資 金 投 資 到 美 國 , 否 則 即 使 被 美 國 移 民 局 批 准 過 關 , 仍 未 必 會 通 過 美 國 領 事 館 。 有 些 人 以 為 關 島 移 民 局 較 為 寬 鬆 , 申 請 較 易 獲 批 , 但 往 往 即 使 通 過 移 民 局 後 , 再 轉 遞 至 香 港 領 事 館 時 , 仍 會 被 嚴 格 審 查 是 否 有 實 力 及 真 實 動 機 在 當 地 經 營 業 務 , 有 可 能 落 地 簽 證 被 拒 的 下 場 。

答 ( 五 ) : 至 於 申 請 美 國 L1 簽 證 需 時 多 久 呢 , 通 常 由 遞 入 申 請 後 約 一 個 半 月 左 右 時 間 便 可 獲 得 答 覆 。

需 要 的 文 件 應 包 括 香 港 公 司 的 註 冊 文 件 、 商 業 登 記 證 、 美 國 公 司 的 註 冊 文 件 、 證 明 出 兩 間 公 司 屬 於 同 一 國 際 組 織 機 構 。 另 亦 需 證 明 遭 調 派 的 人 員 為 行 政 、 經 理 階 層 , 或 擁 有 特 殊 技 能 知 識 , 而 到 美 國 分 公 司 亦 會 從 事 行 政 、 經 理 階 級 或 特 殊 技 能 的 職 位 。 希 望 以 上 的 資 料 會 對 閣 下 有 些 幫 助 !

( 完 )

江 讀 者 來 信 如 下 :

周 先 生 你 好 ! 我 五 年 來 一 直 在 香 港 一 間 出 入 口 貿 易 公 司 任 職 出 口 經 理 。 一 年 前 , 我 與 妻 子 及 兩 名 子 女 移 民 加 拿 大 , 欲 在 加 拿 大 居 留 , 但 尋 找 工 作 半 年 都 不 成 功 , 只 有 在 一 間 地 產 公 司 暫 時 任 職 經 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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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申請L1簽證資格
10/02/2008



續 江 讀 者 來 信 — —

兩 個 月 前 我 返 港 ( 因 香 港 就 業 機 會 較 多 ) , 舊 老 闆 在 美 國 開 設 了 一 間 分 公 司 , 問 我 是 否 有 意 在 其 美 國 分 公 司 出 任 總 經 理 的 職 位 , 並 願 意 為 我 申 請 美 國 工 作 證 , 甚 至 為 我 申 請 美 國 的 居 留 權 。

我 有 一 友 人 曾 經 申 請 L1 非 移 民 身 份 到 美 國 , 他 說 一 定 要 在 赴 美 國 前 的 一 年 內 任 職 海 外 公 司 的 行 政 經 理 階 層 才 有 資 格 申 請 。 但 我 離 港 赴 加 拿 大 已 有 九 個 月 之 久 。

請 問 ( 一 ) 我 是 否 要 返 回 我 老 闆 公 司 工 作 一 年 後 才 有 資 格 申 請 此 種 類 簽 證 呢 ? ( 二 ) 若 簽 獲 L1 身 份 後 ,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才 可 以 轉 為 永 久 居 留 的 身 份 呢 ? ( 三 ) 以 L1 簽 證 居 住 在 美 國 的 時 間 , 我 可 不 可 以 當 做 將 來 入 籍 加 拿 大 的 時 間 呢 ? 我 出 入 美 國 持 L1 會 不 會 有 紀 錄 呢 ? ( 四 ) 其 實 我 公 司 貿 易 主 要 對 象 是 美 國 市 場 , 但 當 時 我 申 請 移 民 加 拿 大 的 原 因 是 因 親 戚 朋 友 大 多 數 都 在 加 拿 大 , 本 想 赴 加 拿 大 後 找 份 工 作 奮 鬥 生 活 , 沒 想 到 尋 找 工 作 這 麼 困 難 。 我 也 不 想 放 棄 加 拿 大 的 居 留 身 份 。

可 否 同 時 持 有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的 居 留 權 呢 ?

答 江 讀 者 — —

( 一 ) 以 往 依 照 美 國 移 民 法 律 , 一 個 海 外 公 司 若 在 美 國 成 立 分 公 司 , 或 在 美 國 公 司 與 海 外 公 司 有 「 母 子 聯 繫 分 屬 的 關 係 」 ( PARENT SUBSIDIARY ) , 海 外 公 司 的 行 政 、 經 理 階 層 或 有 特 殊 技 能 知 識 的 工 作 人 員 是 可 以 分 公 司 調 派 ( L1 ) 的 非 移 民 身 份 到 美 國 工 作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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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申請L1簽證一年有效
11/02/2008



續 答 江 讀 者 — —

在 90 年 美 國 移 民 法 律 修 正 後 有 所 改 變 。 欲 申 請 分 公 司 調 派 L1 簽 證 者 , 在 以 往 的 三 年 之 中 有 一 年 以 上 行 政 經 理 階 級 的 經 驗 便 可 以 有 資 格 申 請 L1 簽 證 了 。 筆 者 曾 協 助 一 名 在 港 資 機 構 任 職 高 層 行 政 人 員 , 他 因 移 民 加 拿 大 離 開 香 港 的 公 司 超 過 一 年 , 與 閣 下 情 況 一 樣 在 加 拿 大 找 不 到 合 適 的 工 作 , 後 來 香 港 的 公 司 在 美 國 設 分 公 司 , 欲 聘 用 他 在 美 國 分 公 司 工 作 , 故 為 他 申 請 L1 簽 證 。

根 據 以 前 法 例 , 他 已 離 職 超 過 一 年 是 無 資 格 申 請 , 但 90 年 法 例 修 改 , 規 定 只 要 在 申 請 前 以 往 的 三 年 內 至 少 有 一 年 是 在 海 外 公 司 從 事 行 政 經 理 階 層 便 可 以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了 。

閣 下 在 信 中 無 提 及 在 美 國 分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有 多 少 、 準 備 聘 用 多 少 人 員 、 營 業 額 預 算 等 詳 情 。 一 般 來 說 , 若 在 港 的 公 司 有 實 力 , 即 使 是 小 型 貿 易 公 司 , 只 要 證 實 有 營 業 額 、 純 利 及 僱 員 , 及 閣 下 是 出 口 經 理 的 職 位 證 明 , 美 國 一 間 新 成 立 的 分 公 司 , 取 得 一 年 L1 簽 證 應 該 不 成 問 題 。

答 ( 二 ) ; L1 簽 證 的 問 題 是 取 得 簽 證 赴 美 國 一 年 後 , 到 底 美 國 的 分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成 功 做 到 有 相 當 的 營 業 額 及 聘 用 夥 計 等 。 從 前 很 多 人 為 了 搞 移 民 身 份 , 開 設 的 公 司 是 「 皮 包 公 司 」 , 不 是 真 正 有 營 業 及 純 利 , 聘 用 僱 員 也 不 多 , 所 以 一 年 後 的 公 司 業 績 是 很 重 要 的 。

申 請 L1 簽 證 的 若 是 一 間 新 公 司 , 美 國 政 府 只 會 批 一 年 有 效 的 簽 證 , 待 一 年 後 公 司 有 成 果 後 , 才 可 以 獲 得 簽 證 延 期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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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改永久居留身份
12/02/2008



續 答 江 讀 者 — —

根 據 美 國 法 律 , 公 司 有 一 年 歷 史 以 上 , 證 明 是 真 正 做 生 意 , 是 可 以 由 L1 簽 證 改 成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的 身 份 。 此 為 應 聘 移 民 第 一 優 先 的 種 類 。

至 於 營 業 額 多 大 、 純 利 若 干 、 應 聘 若 干 工 作 人 員 呢 ? 這 就 要 看 所 經 營 的 生 意 種 類 。

筆 者 曾 經 成 功 協 助 辦 理 在 美 國 的 小 型 公 司 , 公 司 只 聘 用 三 、 四 名 僱 員 , 投 資 資 本 也 不 多 , 但 是 真 正 的 公 司 , 有 營 業 額 亦 有 純 利 , 所 以 申 請 者 也 都 成 功 獲 得 移 民 。

有 些 人 指 這 種 方 法 是 窮 人 辦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的 途 徑 。

答 ( 三 ) :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是 兩 個 獨 立 的 國 家 , 閣 下 持 L1 簽 證 在 美 國 的 居 住 時 間 是 不 能 算 在 加 拿 大 的 居 住 時 間 , 所 以 將 來 欲 入 籍 加 拿 大 公 民 仍 需 要 在 加 國 居 住 三 年 。

美 國 有 一 條 法 律 規 定 , 若 有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留 權 , 而 持 有 英 聯 邦 護 照 ( 例 如 香 港 的 B.N.O 護 照 ) 者 欲 申 請 美 國 L1 簽 證 是 毋 須 前 往 美 國 領 事 館 申 請 , 只 須 持 香 港 護 照 及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的 證 明 , 可 在 溫 哥 華 、 多 倫 多 申 請 , 或 飛 往 美 國 , 在 入 境 時 填 寫 一 I-94 的 卡 , 申 請 L1 ( 家 庭 成 員 的 配 偶 子 女 為 L2 ) 。

入 境 美 國 之 後 , 若 需 離 開 美 境 往 加 拿 大 或 墨 西 哥 , 只 要 不 超 過 三 十 日 , 是 可 用 I-94 卡 出 入 美 國 境 。 若 往 香 港 或 其 他 國 家 , 下 次 返 回 美 國 可 再 填 I-94 卡 及 取 得 美 國 移 民 局 的 批 准 通 知 信 , 便 可 以 入 境 美 國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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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加證保護居留身份
13/02/2008



續 答 江 讀 者 — —

這 可 以 說 是 「 免 簽 證 」 的 種 類 , 只 需 把 L1 簽 證 寫 在 I-94 卡 上 便 可 , 但 每 次 出 入 美 國 都 會 有 蓋 印 , 除 非 往 加 拿 大 、 墨 西 哥 不 超 過 30 日 便 可 保 留 I-94 卡 在 護 照 中 不 被 蓋 印 。

不 管 是 否 有 蓋 印 的 紀 錄 , 法 律 上 在 申 請 入 籍 公 民 時 都 必 須 誠 實 , 提 出 在 加 拿 大 居 住 的 證 據 。

閣 下 在 未 申 請 入 籍 加 拿 大 公 民 前 如 何 保 護 加 拿 大 的 居 留 身 份 呢 , 閣 下 應 該 申 請 一 紙 「 回 加 證 」 表 示 要 比 較 長 期 的 在 美 國 為 僱 主 工 作 。 加 拿 大 的 法 律 規 定 , 持 永 久 居 留 權 者 在 一 年 內 若 有 超 過 183 日 以 上 不 在 加 國 居 住 , 便 會 懷 疑 無 動 機 保 留 其 居 留 身 份 。

最 後 , 閣 下 持 有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及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是 無 衝 突 的 , 可 以 同 時 保 留 兩 地 的 居 留 權 , 等 遲 些 看 看 比 較 適 應 哪 個 地 方 , 再 考 慮 事 業 、 孩 子 讀 書 何 處 較 佳 等 問 題 才 作 決 定 。

閣 下 若 接 受 美 國 分 公 司 總 經 理 的 職 位 , 表 現 優 秀 , 將 來 可 以 取 得 美 國 永 久 居 民 及 公 民 的 身 份 , 這 樣 閣 下 也 許 不 用 擔 心 加 拿 大 的 居 留 身 份 了 。

筆 者 認 為 加 拿 大 居 留 優 勝 的 地 方 , 是 成 為 加 拿 大 公 民 後 , 若 不 在 加 國 居 住 便 不 需 要 全 球 收 入 繳 納 稅 務 。 若 閣 下 在 加 拿 大 找 到 工 作 , 譬 如 說 一 年 有 六 萬 加 幣 收 入 , 差 不 多 有 一 半 要 納 稅 給 加 國 政 府 , 同 樣 情 況 , 在 美 國 一 年 若 有 五 萬 美 元 ( 或 七 萬 加 幣 ) 的 收 入 , 美 國 政 府 的 打 稅 大 約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 詳 細 情 形 , 閣 下 應 自 己 做 一 分 析 決 定 。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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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移民後兩周即返港惹疑
14/02/2008



忠 實 讀 者 李 先 生 來 信 如 下 — —

閣 下 為 著 名 的 移 民 顧 問 律 師 , 人 所 共 知 。 本 人 現 有 以 下 數 問 題 , 請 周 先 生 代 為 解 答 , 萬 分 感 謝 !

( 一 ) 本 人 及 配 偶 、 一 對 子 女 已 於 2007 年 12 月 批 准 移 民 美 國 羅 省 , 由 身 為 美 國 公 民 並 有 綠 卡 的 父 親 , 以 已 婚 子 女 為 我 提 出 移 民 申 請 。

本 人 基 於 現 時 美 國 經 濟 不 景 氣 , 想 在 今 年 8 月 份 首 先 報 到 , 是 否 可 以 兩 星 期 後 回 港 ? 因 香 港 工 作 繁 忙 , 而 子 女 又 將 於 9 月 開 課 。

( 二 ) 一 旦 報 到 後 , 是 否 需 要 交 稅 ?

( 三 ) 是 否 需 要 每 年 回 美 國 一 次 或 一 次 以 上 ?

( 四 ) 報 到 之 後 , 是 否 最 好 買 樓 和 開 設 銀 行 戶 口 , 這 樣 才 可 以 令 美 國 移 民 局 相 信 本 人 會 在 美 國 定 居 ?

答 忠 實 讀 者 李 先 生 — —

答 ( 一 ) 報 到 移 民 後 , 可 否 兩 個 星 期 後 返 港 呢 ? 移 民 者 是 應 該 有 動 機 永 久 在 移 民 地 長 期 居 住 。 若 一 報 到 後 兩 個 星 期 就 返 回 原 居 地 繼 續 工 作 , 子 女 又 返 回 原 地 繼 續 讀 書 , 這 樣 安 排 會 令 美 國 移 民 局 對 閣 下 產 生 懷 疑 , 是 否 有 真 實 的 意 圖 移 民 美 國 。 除 非 移 民 人 士 有 特 殊 情 況 ,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暫 時 性 離 開 美 國 , 則 可 獲 批 准 。

答 ( 二 ) 報 到 移 民 後 , 便 成 為 美 國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 即 持 綠 卡 者 ) ,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人 士 的 全 球 收 入 都 須 繳 報 稅 務 , 是 否 要 交 稅 , 這 要 依 個 別 情 形 而 定 。 例 如 , 一 年 中 有 330 日 以 上 都 不 在 美 國 境 內 居 住 , 而 海 外 一 年 所 賺 的 金 額 是 不 超 過 八 萬 美 元 , 由 於 可 以 採 用 八 萬 美 元 的 免 稅 額 , 這 樣 可 能 不 用 付 稅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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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後離境最好申請回美證
15/02/2008



續 答 忠 實 讀 者 李 先 生 — —

答 ( 三 ) : 持 綠 卡 者 是 否 需 要 每 年 回 美 國 一 次 或 多 少 次 呢 ? 美 國 綠 卡 為 一 種 代 替 簽 證 的 證 件 , 在 報 到 後 一 年 之 內 返 回 美 國 , 持 有 綠 卡 及 合 法 有 效 護 照 在 入 境 美 國 時 , 是 獲 批 准 入 境 美 國 的 最 基 本 條 件 。

入 境 美 國 時 無 論 是 在 任 何 機 場 或 是 駕 車 入 境 美 國 關 口 , 移 民 官 員 有 權 詢 問 持 永 久 居 留 權 者 在 美 國 有 無 永 久 居 住 的 地 址 、 是 否 暫 時 性 地 離 開 美 國 等 問 題 。

如 果 閣 下 在 報 到 移 民 後 , 一 年 只 返 美 國 一 次 , 一 年 時 間 有 十 一 個 月 都 不 在 美 國 居 住 , 很 可 能 在 入 境 美 國 時 , 移 民 官 會 詳 細 查 詢 , 看 閣 下 到 底 有 無 動 機 在 美 國 「 落 根 」 , 長 期 居 留 在 美 國 。

美 國 綠 卡 對 持 有 者 是 否 有 效 呢 ! 就 要 看 持 有 者 是 否 有 意 圖 「 返 回 」 其 永 久 居 留 的 所 在 地 了 。

如 果 持 綠 卡 者 每 年 只 報 到 一 次 美 國 , 從 其 「 行 為 」 ( ACTION ) 可 以 證 明 有 意 放 棄 其 居 留 的 身 份 。

答 ( 四 ) : 當 然 若 在 報 到 美 國 後 在 當 地 置 業 , 開 設 銀 行 戶 口 , 做 出 「 落 根 」 的 行 動 , 這 是 一 部 分 證 據 , 表 示 有 意 保 留 永 久 居 留 權 。

依 閣 下 情 況 , 最 佳 方 法 乃 申 請 一 紙 「 回 美 證 」 , 向 美 國 政 府 表 明 , 需 暫 時 但 長 時 間 的 離 開 美 國 境 。

「 回 美 證 」 有 效 期 最 多 為 兩 年 。 如 果 申 請 取 獲 回 美 證 時 無 隱 瞞 、 欺 騙 政 府 , 持 回 美 證 是 保 留 永 久 居 留 權 一 個 很 好 的 保 障 。 希 望 以 上 解 答 對 李 先 生 有 些 幫 助 。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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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公司代辦工作簽證
16/02/2008



心 急 媽 媽 來 信 如 下 — —

親 愛 的 周 京 律 師 , 小 兒 在 美 國 完 成 大 學 課 程 後 獲 一 間 美 國 公 司 聘 用 , 工 作 兩 年 後 並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 當 時 美 國 紐 約 的 公 司 欲 為 小 兒 申 請 綠 卡 讓 他 繼 續 在 美 國 工 作 , 但 小 兒 仍 於 八 年 前 返 港 在 銀 行 工 作 。

最 近 有 一 間 美 國 公 司 經 由 代 理 欲 聘 請 小 兒 , 工 作 前 景 極 具 吸 引 , 公 司 也 願 意 為 小 兒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 小 兒 對 此 機 會 極 感 興 趣 , 但 我 記 得 周 先 生 專 欄 曾 提 及 美 國 專 業 人 士 的 工 作 簽 證 , 每 年 有 規 定 的 限 額 , 好 像 從 前 只 有 以 應 聘 方 式 申 請 綠 卡 永 久 居 留 權 才 有 限 額 。

閣 下 可 否 解 釋 一 下 , 小 兒 能 否 輕 易 地 取 得 這 種 非 移 民 的 專 業 工 作 簽 證 在 美 國 工 作 呢 ?

小 兒 曾 經 在 美 國 接 受 高 等  育 以 及 曾 在 工 作 時 獲 得 美 國 暫 時 性 工 作 簽 證 , 再 次 申 請 會 否 較 易 呢 ?

小 兒 的 現 任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給 予 三 個 月 提 前 通 知 方 可 離 職 , 而 且 不 可 以 在 三 個 月 內 為 同 類 商 業 的 競 爭 者 公 司 工 作 。 但 由 於 新 工 作 將 會 在 美 國 , 也 許 小 兒 的 現 有 僱 主 不 會 對 小 兒 的 工 作 作 限 制 。

我 不 希 望 小 兒 在 辭 職 後 才 發 現 無 法 申 請 到 美 國 的 工 作 簽 證 , 雖 然 美 國 的 僱 主 一 再 向 小 兒 強 調 , 謂 應 該 無 問 題 。

現 特 別 向 周 先 生 請  , 煩 請 盡 快 答 覆 ! 多 謝 !

答 心 急 媽 媽 — —

閣 下 來 信 所 提 及 令 郎 的 美 國 暫 時 性 專 業 工 作 人 士 的 簽 證 種 類 , 應 該 是 H1B 種 類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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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H1B簽證配額已用盡
17/02/2008



續 答 心 急 媽 媽 — —

在 2007 年 年 度 中 , H1B 暫 時 性 工 作 簽 證 種 類 的 每 年 65,000 名 配 額 , 早 在 申 請 手 續 開 放 的 時 候 已 經 用 盡 了 。

H1B 簽 證 可 以 在 每 年 年 度 開 始 之 前 6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 譬 如 說 , 下 一 年 度 2009 年 的 開 始 日 期 為 2008 年 10 月 1 日 , 六 個 月 之 前 即 是 2008 年 4 月 1 日 便 可 開 始 申 請 。

申 請 H1B 簽 證 需 符 合 哪 些 條 件 呢 ?

( 1 ) 需 具 備 大 學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 2 ) 在 美 國 的 工 作 項 目 是 須 具 備 該 學 歷 ; ( 3 ) 工 資 相 等 或 高 於 市 場 薪 酬 水 平 。

除 了 這 65,000 名 簽 證 是 提 供 給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者 之 外 , 另 有 20,000 名 額 外 H1B 簽 證 配 額 是 提 供 給 在 美 國 大 學 持 有 碩 士 或 更 高 學 位 的 申 請 者 。

2007 年 度 這 些 額 外 配 額 亦 在 2007 年 4 月 30 日 , 由 第 一 天 准 許 申 請 日 期 開 始 約 4 個 星 期 便 已 被 用 盡 。

就 令 郎 的 個 案 , 由 於 他 是 持 有 美 國 大 學 的 碩 士 學 位 , 應 聘 的 未 來 僱 主 可 以 為 令 郎 盡 快 在 今 年 4 月 1 日 時 , 向 美 國 公 民 及 移 民 局 提 出 H1B 簽 證 申 請 。 令 郎 應 有 很 大 的 機 會 獲 得 工 作 簽 證 。

某 些 H1B 申 請 種 類 是 不 包 括 在 該 65,000 名 配 額 之 內 , 只 有 「 新 僱 用 人 士 」 才 屬 於 這 類 配 額 下 。 若 過 去 6 年 內 曾 取 得 H1B 工 作 簽 證 , 但 現 欲 由 另 一 名 不 同 的 僱 主 為 其 提 出 H1B 申 請 , 便 不 會 被 視 為 屬 於 「 新 僱 用 應 聘 」 種 類 而 受 到 配 額 的 限 制 。 此 外 , 這 類 H1B 工 作 簽 證 的 延 期 也 不 受 到 以 上 配 額 的 限 制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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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簽證2008年配額用盡
18/02/2008





續 答 心 急 媽 媽 — —

再 者 , 應 聘 機 構 若 為  育 性 機 構 或 相 關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 或 是 非 牟 利 研 究 性 組 織 , 或 是 政 府 性 質 的 研 究 組 織 亦 不 受 到 上 述 配 額 的 限 制 。

曾 獲 得 H-1B 的 非 移 民 工 作 簽 證 者 , 若 在 過 去 六 年 中 未 離 開 美 國 超 過 一 年 , 亦 不 受 到 上 述 配 額 的 限 制 。

根 據 令 郎 現 時 的 情 況 , 他 過 往 在 美 國 曾 持 有 此 種 H-1B 工 作 簽 證 , 但 不 幸 的 是 令 郎 持 有 的 H-1B 簽 證 時 間 已 經 是 八 年 前 , 所 以 他 便 須 受 到 配 額 限 制 的 規 定 了 。

由 於 H-1B 簽 證 在 2008 年 年 度 的 配 額 已 被 用 盡 , 只 能 等 到 2009 年 的 年 度 配 額 。 這 是 由 2009 年 10 月 1 日 開 始 的 年 度 。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令 郎 的 僱 主 必 須 在 可 以 申 請 的 第 一 時 間 ( 即 2008 年 4 月 1 日 ) 為 令 郎 遞 交 申 請 資 料 及 手 續 。 這 樣 令 郎 才 可 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 開 始 新 的 工 作 。

令 郎 即 使 持 有 美 國 的 碩 士 學 位 , 可 取 用 額 外 的 配 額 , 亦 應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 提 出 其 申 請 。

由 於 明 年 度 申 請 配 額 的 輪 候 人 數 將 有 多 少 尚 是 未 知 之 數 , 所 以 其 應 聘 僱 主 應 盡 早 將 令 郎 所 需 的 申 請 資 料 文 件 準 備 好 , 盡 可 能 的 在 第 一 時 間 將 H-1B 簽 證 申 請 書 呈 遞 , 以 縮 短 輪 候 時 間 。

此 外 , 令 郎 現 有 僱 主 是 否 准 許 他 提 早 離 職 , 或 是 否 會 強 制 性 禁 止 他 在 三 個 月 之 內 加 入 另 一 間 競 爭 性 公 司 工 作 , 這 些 都 不 是 關 鍵 性 的 問 題 , 因 為 令 郎 最 快 可 以 取 得 H-1B 工 作 簽 證 的 時 間 為 2008 年 10 月 份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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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屬專業技能人士工作簽證
19/02/2008



續 答 心 急 媽 媽 — —

H-1B 工 作 簽 證 是 大 型 公 司 及 特 別 專 業 技 能 人 士 中 最 常 見 的 簽 證 申 請 種 類 。 這 是 暫 時 性 在 美 國 從 事 全 職 或 半 職 的 應 聘 工 作 類 別 。

特 別 專 業 技 能 人 士 是 指 在 理 論 上 及 實 際 上 具 有 高 級 的 特 別 知 識 , 並 持 有 大 學 或 高 等 學 歷 。 這 是 基 本 的 需 要 條 件 , 舉 例 來 說 , 這 些 包 括 : 工 程 師 、 電 腦 分 析 、 設 計 師 、 會 計 師 和 律 師 。 若 職 務 是 需 要 持 專 業 執 照 人 士 擔 任 工 作 , 外 國 人 士 就 須 在 其 H-1B 簽 證 申 請 批 准 之 前 取 得 應 具 備 的 執 照 。

當 申 請 者 不 清 楚 所 具 學 歷 是 否 符 合 工 作 需 要 時 , 便 會 產 生 難 題 。 例 如 , 一 個 持 商 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者 可 否 符 合 一 個 市 場 推 銷 的 職 位 之 最 低 要 求 。 如 果 職 位 是 一 名 普 通 階 層 的 銷 售 人 員 , 而 不 是 銷 售 經 理 階 層 , 持 有 商 務 學 士 學 位 便 不 是 一 個 基 本 的 需 要 條 件 了 。

在 令 郎 的 個 案 中 , 即 使 他 研 讀 了 商 務 管 理 , 持 有 商 科 碩 士 學 位 , 其 過 往 曾 經 成 功 取 得 過 H-1B 及 具 有 複 雜 工 作 的 工 作 經 驗 , 已 足 以 有 資 格 再 度 取 得 H-1B 的 工 作 簽 證 。

當 然 若 他 的 應 聘 工 作 職 位 是 市 場 銷 售 , 而 其 持 有 的 是 歷 史 或 其 他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 便 會 有 問 題 了 , 除 非 可 以 證 明 其 研 讀 的 學 位 與 其 應 聘 的 工 作 有 相 關 的 關 係 。

筆 者 認 為 閣 下 毋 須 擔 心 令 郎 是 否 會 取 得 簽 證 , 因 為 他 持 有 碩 士 的 高 等 學 位 , 而 這 類 高 等 學 位 ( 超 過 學 士 學 位 ) 會 有 額 外 的 20,000 名 名 額 , 故 令 郎 獲 得 H-1B 是 不 會 有 太 大 問 題 的 。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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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 陽 讀 者 來 信 如 下 :

周 京 先 生 , 你 好 。 本 人 申 請 了 美 國 勞 工 移 民 , 現 已 獲 批 准 , 須 於 今 年 3 月 20 日 前 到 美 國 報 到 。 現 有 以 下 問 題 , 請 周 生 指 點 :

一 、 我 們 是 全 家 獲 准 移 民 的 , 但 本 人 希 望 先 行 到 美 國 , 安 定 後 , 才 接 太 太 及 女 兒 到 美 國 ; 問 題 是 他 們 可 否 申 請 延 期 到 美 國 ? 需 要 延 期 費 用 嗎 ?

二 、 假 若 我 們 全 家 到 了 美 國 , 需 逗 留 多 久 才 可 回 港 , 而 又 不 會 影 響 入 籍 資 格 ; 另 外 , 如 果 是 勞 工 移 民 , 需 時 多 久 才 可 入 籍 呢 ?

三 、 新 移 民 是 否 可 攜 帶 電 器 及 其 他 物 品 , 而 又 不 用 打 稅 呢 ?

四 、 如 到 期 後 , 還 未 到 美 國 勞 工 處 報 到 , 是 否 會 取 消 本 人 之 勞 工 移 民 資 格 , 日 後 又 可 否 再 申 請 呢 ?

答 : 根 據 美 國 移 民 法 律 , 應 聘 移 民 的 勞 工 移 民 分 開 四 類 優 先 種 類 , 閣 下 來 信 中 未 說 清 楚 為 第 幾 類 優 先 的 勞 工 移 民 , 因 此 筆 者 亦 不 能 確 實 閣 下 必 須 往 報 到 美 國 的 時 間 , 一 般 來 說 如 果 是 第 三 優 先 之 技 術 或 非 技 術 的 勞 工 移 民 , 在 獲 得 美 國 勞 工 處 通 過 之 後 , 優 先 日 期 就 是 初 步 遞 資 料 入 勞 工 處 的 日 期 。 獲 得 勞 工 證 明 ( LABOR CERTIFICATION ) 為 第 一 步 驟 — — 證 明 美 國 缺 乏 此 種 技 術 或 非 技 術 的 人 士 ; 第 二 步 驟 是 入 紙 申 請 勞 工 移 民 的 優 先 種 類 , 通 過 之 後 便 可 以 開 始 準 備 美 國 領 事 館 需 要 的 文 件 及 填 寫 所 需 資 料 , 準 備 文 件 例 如 人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人 事 登 記 證 、 良 民 證 等 。 這 些 是 無 特 別 時 間 限 制 的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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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答 歐 陽 讀 者 — —

閣 下 報 到 移 民 , 不 是 向 美 國 勞 工 處 報 到 , 而 是 入 境 後 取 得 移 民 身 份 。

現 在 續 答 閣 下 的 數 項 問 題 — —

答 ( 一 ) : 閣 下 是 可 以 先 到 美 國 報 到 移 民 , 安 定 後 才 接 妻 子 女 兒 到 美 國 ( FOLLOW TO JOIN ) , 他 們 是 不 需 要 申 請 延 期 到 美 國 移 民 。 而 勞 工 移 民 第 三 優 先 亦 是 不 可 以 申 請 延 期 。

尊 夫 人 與 令 千 金 毋 須 各 自 填 寫 文 件 資 料 , 閣 下 只 須 填 妥 自 己 的 文 件 資 料 , 往 領 事 館 面 試 時 , 可 以 通 知 領 事 自 己 欲 先 前 往 移 民 報 到 , 妻 子 與 女 兒 遲 些 才 FOLLOW TO JOIN 與 閣 下 團 聚 。

答 ( 二 ) : 當 閣 下 全 家 到 美 國 移 民 , 需 逗 留 多 久 才 可 回 港 , 而 又 不 會 影 響 入 籍 資 格 呢 。 其 實 閣 下 移 民 的 目 的 是 到 美 國 從 事 永 久 性 的 工 作 , 所 以 才 獲 准 勞 工 移 民 。

如 果 一 報 到 不 久 便 回 港 , 就 會 引 起 美 國 移 民 局 與 領 事 館 的 懷 疑 , 到 底 是 否 真 心 申 請 勞 工 移 民 。

當 然 , 法 律 亦 無 規 定 一 定 要 在 該 項 申 請 工 作 多 長 時 間 才 可 , 譬 如 工 作 半 年 之 後 , 閣 下 可 以 個 人 理 由 辭 職 不 幹 。 但 是 , 主 要 是 閣 下 不 可 以 有 「 預 謀 的 動 機 」 ( PRECONCEIVED INTEND ) , 一 早 就 準 備 做 一 個 月 、 三 個 月 、 六 個 月 等 , 而 是 欲 永 久 性 的 做 該 份 工 作 , 僱 主 亦 應 提 供 該 份 永 久 性 的 工 作 。

在 報 到 移 民 後 , 若 果 工 作 不 如 意 , 當 然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辭 職 不 幹 , 但 卻 不 能 有 預 謀 打 算 報 到 移 民 後 就 不 做 該 份 工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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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居權五年後有資格入籍
22/02/2008




續 答 歐 陽 讀 者 — —

至 於 入 籍 資 格 方 面 , 無 論 是 勞 工 移 民 、 應 聘 移 民 、 投 資 移 民 或 是 親 屬 移 民 , 都 是 要 等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權 後 五 年 , 而 五 年 中 至 少 有 兩 年 半 的 時 間 居 住 在 美 國 才 有 資 格 申 請 入 籍 。

唯 一 例 外 的 情 況 是 美 國 公 民 的 配 偶 , 可 以 在 獲 得 居 留 權 後 三 年 內 住 滿 一 年 半 便 可 申 請 入 籍 公 民 。

答 ( 三 ) : 新 移 民 可 攜 帶 所 有 擁 有 超 過 一 年 的 物 品 而 毋 須 打 稅 , 新 買 電 器 物 品 則 需 上 稅 。

由 於 電 器 的 電 壓 不 同 , 且 美 國 市 場 競 爭 大 , 電 器 用 品 往 往 較 香 港 便 宜 ( 例 如 電 視 機 、 手 提 電 話 等 ) 。

答 ( 四 ) : 閣 下 是 毋 須 向 美 國 勞 工 處 報 到 , 勞 工 證 明 是 永 久 性 的 , 閣 下 之 勞 工 移 民 資 格 應 該 不 會 被 取 消 。

除 非 閣 下 在 配 額 到 期 超 過 一 年 時 間 都 未 有 通 知 美 國 領 事 館 , 領 事 館 便 會 寄 出 通 知 將 會 取 消 這 移 民 配 額 之 資 格 。 ( 完 )

讀 者 張 君 來 信 如 下 — —

周 京 先 生 , 多 年 來 我 每 日 拜 讀 大 作 , 得 益 良 多 。 在 閣 下 專 欄 中 曾 閱 讀 過 , 移 民 美 國 者 收 入 超 過 8 萬 美 元 以 上 的 收 入 才 要 繳 稅 。 現 有 問 題 如 下 :

( 一 ) 移 民 美 國 是 否 不 管 攜 帶 多 少 錢 ( 第 一 次 入 境 ) 都 不 需 要 繳 交 稅 款 ?

( 二 ) 入 境 後 申 請 得 綠 卡 和 回 美 證 回 港 若 暫 住 一 年 , 在 這 一 年 期 間 , 如 買 中 馬 會 的 3 T 彩 池 , 贏 了 1000 萬 元 , 是 否 需 要 向 美 國 領 事 館 報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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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讀 者 張 君 來 信 — —

因 為 現 在 的 3T 彩 池 已 被 香 港 政 府 抽 稅 12 % 至 13 % , 彩 金 的 1000 萬 元 會 否 再 被 美 國 政 府 抽 稅 , 稅 率 是 40 % 以 上 還 是 28 % 呢 ? 即 是 要 再 抽 400 多 萬 或 200 多 萬 元 呢 ?

如 不 被 抽 稅 , 便 不 可 攜 帶 此 筆 款 項 進 入 美 國 , 這 是 否 屬 實 ?

以 上 問 題 望 加 以 解 答 為 盼 !

敬 祝 大 安 !

答 ( 一 ) : 美 國 入 息 稅 是 指 從 收 入 徵 稅 , 所 以 第 一 次 移 民 不 論 攜 帶 多 少 錢 都 是 毋 須 繳 稅 , 只 是 當 帶 入 的 錢 將 來 在 銀 行 收 息 或 賺 錢 ( 買 賣 物 業 、 股 票 等 ) , 才 需 報 稅 。

因 此 即 使 移 民 時 帶 了 十 億 進 入 美 國 也 是 毋 須 打 稅 。

答 ( 二 ) : 閣 下 持 回 美 證 返 港 居 住 一 年 , 在 期 間 若 買 中 馬 會 3T 彩 池 獲 得 一 千 萬 , 這 與 美 國 領 事 館 是 無 關 的 。 閣 下 每 年 在 4 月 15 日 之 前 須 繳 報 1040 稅 表 給 美 國 的 稅 務 局 — —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

賭 馬 贏 的 錢 亦 算 是 收 入 , 即 使 3T 獎 金 已 經 抽 了 香 港 稅 , 仍 須 繳 報 美 國 稅 。 當 然 , 香 港 繳 稅 是 可 以 從 美 國 稅 「 扣 減 」 — — CREDIT 。

美 國 稅 不 一 定 是 28 % 。 因 為 同 一 年 度 內 賭 輸 的 錢 是 可 以 由 賭 贏 的 錢 扣 減 , 要 抽 多 少 稅 就 要 視 乎 淨 額 有 多 大 了 。

美 國 並 無 法 律 規 定 若 無 抽 稅 的 款 項 就 不 可 帶 入 美 國 境 內 。 但 若 美 國 稅 務 局 懷 疑 美 國 居 民 有 逃 避 稅 務 責 任 的 嫌 疑 , 是 可 以 調 查 其 稅 務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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