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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內地辦結婚須領「寡佬證」
01/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趙 小 姐 之 未 婚 夫 為 內 地 居 民 , 兩 人 欲 在 內 地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解 答 : 趙 小 姐 須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領 取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 寡 佬 證 」 ) , 領 取 該 份 證 明 文 件 後 , 需 預 備 內 地 未 婚 夫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並 齊 備 男 方 的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籍 貫 、 住 址 等 資 料 ,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聲 明 書 。 律 師 辦 理 一 式 兩 份 的 聲 明 書 後 , 會 將 一 份 轉 交 予 男 方 所 居 當 地 的 民 政 局 處 理 , 另 一 份 則 交 予 她 。 約 七 至 十 日 後 , 趙 小 姐 便 可 帶 同 該 結 婚 聲 明 書 , 返 回 男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結 婚 手 續 。 ( 080935 )


個 案 二 :

王 先 生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內 地 妻 子 數 年 前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妻 子 早 前 於 內 地 產 子 , 現 時 一 家 三 口 於 桂 林 暫 住 。

查 詢 : 如 何 替 兒 子 辦 理 返 港 手 續 ?

解 答 : 王 先 生 需 先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出 示 兒 子 出 生 證 明 , 連 同 說 明 在 內 地 產 子 原 因 的 陳 述 書 及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份 證 等 , 向 該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明 , 再 持 有 關 證 明 向 當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出 境 證 明 , 待 領 取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後 , 便 可 攜 子 返 港 。 ( 071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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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領養子女向民政局申請
02/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歐 先 生 與 妻 子 結 婚 後 , 一 直 未 有 子 女 , 打 算 在 內 地 領 養 一 名 子 女 , 及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領 養 內 地 子 女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與 配 偶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有 撫 養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 而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必 須 為 十 四 歲 以 下 。 歐 先 生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當 地 孤 兒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申 請 人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經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有 關 部 門 會 向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發 出 領 養 證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需 帶 同 領 養 證 、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到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申 請 單 程 證 。 ( 081023 )

個 案 二 :
黃 先 生 的 一 名 女 性 內 地 親 友 於 三 年 前 與 港 人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最 近 女 方 欲 申 請 離 婚 , 並 獲 男 方 同 意 , 但 女 方 不 欲 前 往 香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在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

解 答 : 黃 先 生 的 親 友 可 在 內 地 與 港 人 丈 夫 辦 理 離 婚 。 若 雙 方 同 意 離 婚 , 可 到 女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政 府 機 構 申 請 離 婚 登 記 , 申 請 時 需 帶 同 戶 口 證 明 、 身 份 證 、 離 婚 協 議 書 及 結 婚 證 明 等 ( 由 香 港 或 內 地 發 出 的 均 可 ) 。 若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則 需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 07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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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逾期居留恐影響再來港
03/09/2006  


個 案 一 :

張 小 姐 三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現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她 的 內 地 男 朋 友 之 前 曾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 及 後 被 入 境 處 遞 解 出 境 。

查 詢 : ( 一 ) 其 男 朋 友 逾 期 留 港 的 紀 錄 , 會 否 影 響 他 來 港 旅 遊 或 定 居 的 申 請 ? 若 兩 人 打 算 結 婚 , 在 香 港 或 在 內 地 會 較 方 便 ? ( 二 ) 婚 後 , 在 江 門 的 男 友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需 輪 候 多 久 ?

解 答 : ( 一 ) 入 境 處 會 將 張 小 姐 的 男 朋 友 違 反 逗 留 條 例 的 紀 錄 交 予 內 地 發 證 機 關 參 考 , 日 後 其 男 朋 友 申 請 雙 程 證 或 單 程 證 時 , 有 關 機 關 或 會 因 他 曾 有 違 規 行 為 而 拒 絕 簽 發 有 關 證 件 。 而 選 擇 在 香 港 或 內 地 結 婚 , 對 他 日 後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均 沒 有 影 響 。

( 二 ) 張 小 姐 的 男 朋 友 可 於 婚 後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據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的 公 布 , 廣 東 省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人 約 需 等 候 四 至 五 年 , 但 確 實 來 港 的 時 間 , 仍 視 乎 實 際 情 況 而 定 。 ( 071961 )


個 案 二 :

麥 小 姐 四 年 前 由 父 親 申 請 來 港 團 聚 , 領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她 欲 往 加 拿 大 旅 行 。

查 詢 : 以 現 時 身 份 , 如 何 辦 理 往 加 拿 大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麥 小 姐 現 時 為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 其 出 境 所 持 的 證 件 為 簽 證 身 份 書 ( 俗 稱 D.I ) 。 她 需 先 向 入 境 處 辦 理 該 旅 行 證 件 , 再 往 駐 港 的 加 拿 大 領 事 館 辦 理 前 往 該 國 的 旅 行 簽 證 。 至 於 是 否 獲 批 , 則 由 該 國 領 事 了 解 其 實 際 情 況 決 定 。 ( 07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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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人士可申請回鄉證
04/09/2006  

個 案 一 : 方 女 士 為 香 港 居 民 ,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泰 國 護 照 , 最 近 , 她 打 算 到 內 地 旅 遊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回 鄉 證 ?

解 答 : 如 屬 下 列 五 類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回 鄉 證 ) , 五 類 人 士 包 括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二 ) 內 地 居 民 經 批 准 赴 香 港 定 居 ,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者 ; ( 三 ) 在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出 生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之 中 國 公 民 ; ( 四 ) 在 外 國 出 生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之 中 國 公 民 ; 及 ( 五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外 國 籍 或 者 無 國 籍 人 士 , 經 批 准 恢 復 或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者 。 由 於 方 女 士 尚 未 申 請 加 入 中 國 國 籍 , 故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回 鄉 證 的 資 格 , 如 她 欲 往 內 地 旅 遊 , 可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中 國 簽 證 。 ( 081744 )

個 案 二 : 羅 先 生 四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他 本 身 持 有 內 地 貨 車 駕 駛 執 照 , 兩 年 前 他 考 獲 香 港 貨 車 及 私 家 車 的 駕 駛 執 照 , 現 他 欲 替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辦 理 續 期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續 期 手 續 ? 是 否 可 向 本 港 運 輸 署 申 請 辦 理 ?

解 答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部 門 的 規 定 , 申 請 內 地 駕 駛 證 續 期 必 須 由 申 請 人 親 身 前 往 廣 東 省 內 向 公 安 車 輛 管 理 所 辦 證 窗 口 辦 理 。

如 有 續 領 內 地 駕 駛 證 的 疑 問 , 可 致 電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警 察 總 隊 查 詢 , 電 話 為 86-20-83111536 。   ( 0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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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團聚類別須達182.6分
05/09/2006  

個 案 一 :
馬 先 生 是 香 港 居 民 , 妻 子 為 廣 西 居 民 , 妻 子 欲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需 輪 候 多 久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公 布 ,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馬 先 生 可 預 算 妻 子 於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 081953 )

個 案 二 :
趙 先 生 的 一 名 內 地 親 友 早 前 獲 公 安 局 通 知 已 批 出 單 程 證 , 他 打 算 往 內 地 接 親 友 來 港 。

查 詢 一 : 如 何 辦 理 領 取 單 程 證 的 手 續 ?

查 詢 二 : 親 友 欲 申 請 特 快 回 鄉 證 返 回 內 地 , 有 關 手 續 及 收 費 ?

解 答 一 : 趙 先 生 的 親 友 應 在 獲 知 發 出 單 程 證 後 , 往 有 關 公 安 局 領 取 單 程 證 , 他 需 帶 備 內 地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 以 便 注 銷 其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 若 其 親 友 以 夫 妻 團 聚 來 港 定 居 , 需 先 往 其 住 所 附 近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事 處 , 辦 理 確 認 沒 有 違 反 內 地 生 育 政 策 的 手 續 後 , 再 往 有 關 公 安 局 辦 理 注 銷 手 續 , 及 領 取 單 程 證 。

解 答 二 : 他 可 往 中 國 旅 行 社 辦 理 特 快 回 鄉 證 ,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收 費 為 五 百 六 十 元 。 ( 07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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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內地電工牌須重考
06/09/2006


個 案 一 :

張 女 士 是 香 港 居 民 , 丈 夫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其 夫 於 內 地 從 事 電 力 行 業 , 並 持 有 內 地 電 工 牌 。

查 詢 : 內 地 電 工 牌 在 港 是 否 獲 承 認 ? 需 否 重 新 申 請 ?

解 答 :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主 任 鄧 先 生 表 示 , 目 前 本 港 與 內 地 的 電 工 牌 仍 未 互 相 承 認 , 故 此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後 , 如 欲 在 港 繼 續 從 事 電 力 行 業 , 須 具 備 五 年 內 地 相 關 電 力 行 業 的 工 作 證 明 信 , 然 後 向 職 業 訓 練 局 申 請 報 考 電 工 技 能 測 驗 。

經 過 測 驗 合 格 後 , 再 加 上 一 年 於 本 港 相 關 電 力 行 業 的 工 作 經 驗 ( 由 本 港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監 督 下 工 作 ) , 才 可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申 請 電 工 牌 照 。 ( 082354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馬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感 情 轉 淡 , 欲 在 港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有 關 離 婚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如 欲 單 方 面 在 港 提 出 離 婚 ,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妥 離 婚 呈 請 書 , 送 交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而 在 提 出 呈 請 前 雙 方 須 分 居 最 少 兩 年 。

提 出 呈 請 後 , 呈 請 人 須 把 該 份 文 件 的 副 本 透 過 第 三 者 或 郵 寄 方 式 送 達 答 辯 人 , 法 庭 若 收 到 其 妻 就 呈 請 書 回 覆 , 便 會 根 據 正 常 程 序 審 理 ; 若 其 妻 未 有 回 覆 , 馬 先 生 須 令 法 庭 信 納 他 已 將 呈 請 書 送 達 女 方 , 故 可 聘 請 律 師 代 辦 將 呈 請 書 送 遞 。 若 法 庭 信 納 該 段 婚 姻 已 破 裂 至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便 會 頒 發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 08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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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留港分娩須醫生證明
07/09/2006


個 案 一 :

陳 女 士 與 丈 夫 為 廣 西 居 民 ,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親 姊 , 現 懷 有 八 月 身 孕 , 預 產 期 為 年 底 , 她 欲 留 港 生 產 , 惟 其 雙 程 證 卻 即 將 到 期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續 期 留 港 生 產 手 續 , 醫 院 如 何 收 費 ?

解 答 :
如 欲 在 港 產 子 的 雙 程 證 婦 人 , 必 須 提 供 註 冊 西 醫 證 明 其 身 體 狀 況 不 適 合 應 付 旅 程 , 持 有 關 證 明 再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延 期 申 請 , 由 該 處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批 。

雙 程 證 未 逾 期 的 申 請 人 , 可 到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六 樓 的 延 期 居 留 組 的 內 地 旅 客 分 組 提 出 申 請 。 另 外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生 產 , 屬 「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 需 繳 付 非 本 港 居 民 收 費 , 公 立 醫 院 之 三 日 兩 夜 產 婦 套 餐 收 費 為 二 萬 元 , 其 後 每 日 住 院 費 用 為 三 千 三 百 元 。 ( 081516 、 08168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楊 女 士 數 年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香 港 探 親 , 期 間 曾 因 犯 事 入 獄 四 個 月 , 出 獄 之 後 , 即 被 遞 解 出 境 。 她 早 前 與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並 且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有 關 的 入 獄 紀 錄 , 會 否 對 其 單 程 證 申 請 有 影 響 ?

解 答 :
楊 女 士 之 前 的 違 法 紀 錄 會 交 予 其 內 地 發 證 機 關 參 考 , 公 安 局 在 審 批 其 單 程 證 亦 會 查 閱 之 前 的 資 料 , 至 於 會 否 對 其 單 程 證 申 請 有 影 響 , 則 由 有 關 公 安 局 視 乎 其 實 際 情 況 而 定 , 欲 知 確 實 情 況 , 她 可 以 向 有 關 公 安 局 查 詢 。 ( 07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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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澳門出生證明怎辦身份證
08/09/2006  

個 案 一 :
澳 門 出 生 的 吳 先 生 , 約 於 六 歲 時 移 居 香 港 , 現 欲 申 請 領 取 澳 門 身 份 證 , 但 他 已 遺 失 其 澳 門 出 生 證 明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澳 門 身 份 證 明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如 吳 先 生 於 澳 門 出 生 時 , 父 或 母 任 何 一 方 為 澳 門 合 法 居 民 , 則 可 通 過 郵 寄 方 式 向 該 局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可 先 郵 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待 到 澳 門 時 再 向 該 局 出 示 正 本 , 以 作 核 對 。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 申 請 人 需 持 該 證 明 書 親 臨 該 局 申 請 身 份 證 。 有 關 補 領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事 宜 , 可 直 接 聯 絡 澳 門 的 民 事 登 記 局 , 地 址 : 澳 門 水 坑 尾 一 百 六 十 二 號 公 共 行 政 大 樓 二 字 樓 , 澳 門 電 話 : ( 853 ) 550110 。 澳 門 身 份 證 明 局 辦 公 地 址 : 澳 門 南 灣 大 馬 路 八 百 零 四 號 中 華 廣 場 一 字 樓 , 辦 公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五 , 星 期 六 、 日 及 政 府 假 期 休 息 , 澳 門 查 詢 電 話 : ( 853 ) 370777 。 ( 0816104 )

個 案 二 :
湯 太 今 年 六 十 五 歲 , 丈 夫 則 已 屆 七 十 五 歲 , 多 年 前 兩 人 以 年 老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為 由 ,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歲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惟 苦 等 五 年 仍 未 獲 批 核 。

查 詢 : 欲 知 女 兒 何 時 可 來 港 ?

解 答 :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全 權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決 定 , 湯 太 如 欲 知 其 女 兒 確 實 來 港 的 日 期 , 可 囑 女 兒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查 詢 , 並 告 之 有 關 公 安 局 其 父 母 在 港 的 情 況 , 希 望 該 局 能 酌 情 處 理 , 盡 早 批 准 她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 07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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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粵港人欲換領身份證
09/09/2006



個 案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的 七 十 三 歲 父 親 原 居 於 香 港 , 並 已 居 港 滿 七 年 , 他 父 親 於 五 一 年 返 回 內 地 廣 東 省 居 住 直 至 今 , 並 仍 保 留 五 十 年 代 的 舊 式 香 港 身 份 證 。

查 詢 : 父 親 該 如 何 辦 理 回 港 定 居 及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以 中 國 籍 人 士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有 下 列 三 大 類 別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親 或 母 親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聲 稱 因 上 述 情 況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則 該 人 必 須 負 起 證 明 該 聲 稱 的 舉 證 責 任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上 述 第 ( 二 ) 項 情 況 , 可 嘗 試 以 書 面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入 境 申 請 , 資 料 可 寄 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

申 請 人 須 留 意 , 隨 信 需 附 上 下 列 資 料 : ( 一 ) 中 英 文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地 點 、 職 業 及 在 內 地 的 固 定 地 址 ; ( 二 ) 連 續 在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的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 三 ) 近 照 兩 張 ; ( 四 )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 五 ) 現 時 的 身 份 證 證 明 文 件 ; 及 ( 六 ) 一 位 本 港 保 證 人 的 姓 名 、 地 址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及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 該 處 接 獲 申 請 後 , 將 通 知 該 保 證 人 前 來 會 面 及 提 交 有 關 文 件 。 如 有 需 要 , 申 請 人 或 須 遞 交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 惟 申 請 批 准 與 否 ,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 083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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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探親旅遊可辦雙程證
10/09/2006

個 案 一 :
本 港 居 民 馮 小 姐 有 一 弟 居 於 內 地 , 欲 來 港 探 親 及 順 道 旅 遊 。

查 詢 : 一 般 獲 批 准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的 逗 留 期 有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居 港 需 來 港 探 望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獲 准 在 香 港 的 逗 留 期 乃 按 親 屬 關 係 而 定 。

一 般 情 況 下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 08221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岑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十 七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未 滿 十 八 歲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申 請 手 續 是 申 請 人 須 在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並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8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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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取單程證須重新申請
11/09/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李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多 年 ; 數 年 前 曾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當 時 她 與 丈 夫 失 去 聯 絡 , 故 未 有 前 往 領 證 。

查 詢 : 可 否 續 領 證 件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於 簽 發 單 程 證 前 十 五 日 , 會 在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 及 受 理 申 請 人 申 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接 待 室 張 貼 公 布 申 請 人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理 由 及 分 居 年 期 等 情 況 , 通 知 申 請 人 和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 當 公 布 發 證 名 單 十 五 日 後 , 無 人 提 出 異 議 ,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便 會 簽 發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 並 將 證 件 交 予 申 請 人 。 持 證 人 憑 注 銷 戶 口 證 明 及 交 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領 取 單 程 證 。 單 程 證 內 會 註 明 簽 發 日 期 , 一 般 註 明 由 簽 發 日 期 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 持 證 人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到 港 定 居 。 按 李 女 士 的 情 況 , 她 逾 期 未 有 取 證 , 須 重 新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審 核 是 否 符 合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的 申 請 資 格 。   ( 080629 )

個 案 二 : 王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女 兒 , 友 人 後 與 一 名 港 人 結 婚 , 現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前 夫 的 女 兒 是 否 亦 可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與 港 人 結 婚 後 ,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經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批 准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帶 同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同 行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申 請 時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母 親 對 該 名 兒 童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8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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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級部門辦結婚證不獲承認
12/09/2006

個 案 一 : 港 人 丘 先 生 ○ 二 年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於 湖 南 省 青 州 縣 一 城 鎮 內 的 民 政 部 門 辦 理 結 婚 , 早 前 其 妻 持 結 婚 證 書 往 縣 級 公 安 局 ,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公 安 部 門 不 承 認 該 結 婚 證 書 , 並 拒 絕 其 申 請 。

查 詢 : 依 其 現 時 情 況 應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按 照 內 地 的 規 定 , 擬 結 婚 的 雙 方 應 往 戶 口 所 在 地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婚 姻 登 記 , 而 只 有 縣 級 以 上 發 出 的 結 婚 證 書 才 會 獲 承 認 , 故 丘 先 生 可 前 往 其 妻 戶 口 所 在 地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補 辦 有 關 結 婚 手 續 , 再 持 有 關 證 明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 072753 )

個 案 二 : 陸 女 士 數 十 年 前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領 有 香 港 最 早 期 的 身 份 證 , 她 居 港 二 十 多 年 並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後 ,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 並 於 內 地 結 婚 及 育 有 子 女 。

查 詢 : 其 內 地 子 女 有 否 香 港 居 留 權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按 照 《 基 本 法 》 規 定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子 女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但 該 些 子 女 出 生 時 , 其 在 港 的 父 或 母 必 須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若 陸 女 士 的 子 女 出 生 時 , 她 已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資 格 , 其 子 女 便 可 往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居 權 證 及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申 請 人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 若 其 子 女 不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 或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則 較 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7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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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單程證須同時注銷戶口
13/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葉 小 姐 的 內 地 親 屬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何 時 需 注 銷 內 地 戶 口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 俗 稱 單 程 證 ) 後 ,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於 簽 發 單 程 證 前 十 五 日 , 會 在 申 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和 原 先 受 理 申 請 人 申 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接 待 室 張 貼 公 布 申 請 人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理 由 等 情 況 , 如 無 異 議 或 舉 報 便 會 正 式 簽 發 單 程 證 證 件 , 並 將 證 件 交 予 申 請 人 , 持 證 人 憑 注 銷 戶 口 證 明 和 交 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便 可 領 取 單 程 證 。

單 程 證 內 會 註 明 簽 發 日 期 , 由 簽 發 日 期 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 即 持 證 人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可 以 出 發 來 港 定 居 。 ( 08080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張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香 港 人 , 她 正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由 於 臨 盆 在 即 , 可 能 會 在 港 產 子 。 她 打 算 產 後 帶 嬰 兒 返 回 內 地 。

查 詢 : 辦 理 出 世 紙 及 回 港 證 需 時 多 久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 嬰 兒 出 生 後 四 十 二 天 內 須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 為 使 嬰 兒 的 出 生 紀 錄 有 足 夠 時 間 由 醫 院 送 達 出 生 登 記 處 , 父 母 宜 於 嬰 兒 出 生 兩 星 期 後 , 才 前 往 出 生 登 記 處 辦 理 手 續 , 屆 時 可 即 日 取 得 出 世 紙 。

當 取 得 出 世 紙 後 , 父 母 便 可 替 嬰 兒 到 入 境 處 辦 理 回 港 證 , 有 關 證 件 亦 可 即 日 取 得 。

( 08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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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離婚須分居最少兩年
14/09/2006


個 案 一 :

王 先 生 的 友 人 早 前 與 一 名 內 地 女 子 結 婚 , 婚 後 兩 人 發 現 性 格 不 合 , 友 人 提 出 離 婚 , 但 遭 拒 絕 。

查 詢 : 可 否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王 先 生 的 友 人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 但 必 須 向 法 庭 證 明 其 婚 姻 已 無 法 挽 救 , 例 如 配 偶 通 姦 或 配 偶 行 為 令 呈 請 人 無 法 再 一 起 生 活 等 , 而 在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前 , 兩 人 須 分 居 最 少 連 續 兩 年 。 呈 請 人 除 須 將 離 婚 呈 請 書 、 訴 訟 人 子 女 安 排 說 明 書 、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等 提 交 法 庭 外 , 並 須 將 呈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配 偶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倘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屬 抗 辯 性 案 候 審 。 法 庭 如 認 為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及 證 據 充 足 , 便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於 法 庭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六 個 星 期 後 , 呈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絕 對 判 令 , 正 式 離 婚 。 ( 081236 )


個 案 二 :

莫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與 十 歲 兒 子 居 於 佛 山 , 上 月 妻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剩 下 兒 子 一 人 於 內 地 生 活 , 無 人 照 顧 , 他 希 望 兒 子 在 等 候 審 批 單 程 證 期 間 來 港 入 學 , 方 便 父 母 照 顧 , 亦 可 提 早 適 應 本 港 學 校 生 活 。

查 詢 : 兒 子 可 否 以 來 港 入 學 為 由 申 請 留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探 親 及 旅 遊 為 理 由 ,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作 短 暫 逗 留 , 惟 暫 時 未 設 有 以 在 港 入 讀 學 校 理 由 來 港 類 別 , 建 議 莫 先 生 耐 心 等 候 兒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後 , 再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 ( 0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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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須接受基因測試
15/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兩 人 尚 未 結 婚 , 現 希 望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居 港 權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會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陳 先 生 的 內 地 兒 子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申 請 時 , 須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此 外 , 由 於 陳 先 生 之 子 為 非 婚 生 子 , 故 此 需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公 安 部 門 接 獲 有 關 申 請 後 ,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於 內 地 的 母 親 抽 取 樣 本 , 另 外 , 內 地 公 安 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本 港 入 境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居 港 的 父 親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 中 、 港 兩 地 會 作 出 分 析 核 對 。 ( 08294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有 意 生 育 , 據 知 內 地 生 育 需 申 領 准 生 證 。

查 詢 : 辦 理 准 生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必 須 於 婚 後 持 結 婚 證 書 及 夫 妻 雙 方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該 處 會 就 申 請 人 能 否 提 出 結 婚 證 明 、 身 份 證 明 及 以 前 曾 否 生 育 等 證 明 文 件 作 出 考 慮 審 批 。 ( 08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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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須接受基因測試
15/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兩 人 尚 未 結 婚 , 現 希 望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居 港 權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會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陳 先 生 的 內 地 兒 子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申 請 時 , 須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此 外 , 由 於 陳 先 生 之 子 為 非 婚 生 子 , 故 此 需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公 安 部 門 接 獲 有 關 申 請 後 ,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於 內 地 的 母 親 抽 取 樣 本 , 另 外 , 內 地 公 安 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本 港 入 境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居 港 的 父 親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 中 、 港 兩 地 會 作 出 分 析 核 對 。 ( 08294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有 意 生 育 , 據 知 內 地 生 育 需 申 領 准 生 證 。

查 詢 : 辦 理 准 生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必 須 於 婚 後 持 結 婚 證 書 及 夫 妻 雙 方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該 處 會 就 申 請 人 能 否 提 出 結 婚 證 明 、 身 份 證 明 及 以 前 曾 否 生 育 等 證 明 文 件 作 出 考 慮 審 批 。 ( 08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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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電工經驗可作考牌參考
17/09/2006  


個 案 一 :

於 內 地 有 十 五 年 電 工 及 六 年 維 修 冷 氣 機 經 驗 的 李 先 生 , 剛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欲 在 港 申 領 電 工 牌 及 冷 氣 技 工 牌 , 以 方 便 求 職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該 兩 種 牌 照 ?

解 答 : 申 請 電 工 牌 可 到 機 電 工 程 署 辦 理 註 冊 ,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 電 力 ( 註 冊 ) 規 例 》 中 有 關 級 別 所 訂 明 的 學 歷 及 電 力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 申 請 A 級 註 冊 電 業 的 工 程 人 員 , 須 在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舉 辦 的 A 級 電 工 技 能 測 試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或 修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舉 辦 的 二 十 晚 電 工 / 電 氣 打 磨 裝 配 工 增 修 課 程 ; 至 於 電 力 工 作 經 驗 , 申 請 人 須 受 僱 為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最 少 五 年 , 而 其 中 最 少 一 年 為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 機 電 工 程 署 會 考 慮 申 請 人 在 本 港 以 外 的 電 力 工 作 經 驗 , 但 規 例 中 所 列 舉 的 實 際 經 驗 , 必 須 為 在 本 港 的 固 定 電 力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實 際 經 驗 。 至 於 申 請 為 「 空 氣 製 冷 設 備 技 工 」 註 冊 熟 練 技 工 , 須 完 成 學 徒 訓 練 中 的 「 實 習 訓 練 」 及 「 工 業  育 」 兩 部 分 , 獲 頒 結 業 證 書 才 可 註 冊 。 ( 081417 )


個 案 二 :

內 地 人 李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結 婚 兩 年 , 其 妻 早 前 來 港 旅 遊 時 誕 下 一 女 , 並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 他 打 算 取 消 女 兒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 返 內 地 申 請 戶 籍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李 先 生 的 女 兒 在 港 出 生 , 即 取 得 中 國 籍 , 其 內 地 父 母 毋 須 替 女 兒 取 消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 他 們 只 需 帶 女 兒 返 回 內 地 , 再 辦 理 入 戶 籍 手 續 便 可 。 ( 082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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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無依父母有年齡限制
18/09/2006


個 案 一 :

七 十 三 歲 的 周 先 生 與 五 十 八 歲 的 妻 子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兩 人 年 事 日 高 兼 體 弱 多 病 , 希 望 申 請 居 於 內 地 的 兒 子 來 港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的 資 格 及 手 續 ?

解 答 :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 國 內 人 士 申 請 來 港 的 類 別 主 要 有 五 類 , 分 別 是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等 , 其 中 申 請 赴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定 居 類 , 須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三 個 條 件 , 包 括 : 在 港 澳 的 父 母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澳 定 居 的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 即 在 港 澳 無 兒 女 ; 及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 六 十 歲 以 下 。 由 於 周 先 生 的 妻 子 未 年 滿 六 十 歲 , 故 其 內 地 兒 子 未 能 符 合 有 關 申 請 條 件 。

( 082117 )



個 案 二 :

尹 先 生 為 香 港 居 民 , 妻 子 則 是 內 地 居 民 , 其 妻 獲 批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有 關 雙 程 證 的 簽 注 及 逗 留 期 分 類 情 況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探 親 , 可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 07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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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回鄉證中旅社代辦
19/09/2006


個 案 一 :

鄭 先 生 的 兒 子 剛 滿 一 歲 , 夫 婦 倆 打 算 攜 同 回 鄉 探 親 , 其 子 是 否 需 申 領 回 鄉 證 才 能 回 鄉 。

查 詢 : 如 何 替 子 申 請 回 鄉 證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往 返 內 地 ,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作 為 旅 行 證 件 。

首 次 申 請 的 申 請 人 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兒 童 , 須 交 驗 出 世 紙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如 申 請 人 無 身 份 證 及 有 效 的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則 交 驗 其 出 世 紙 、 身 份 證 、 回 港 證 及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有 效 的 中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如 回 鄉 證 或 中 國 護 照 等 。

香 港 中 旅 社 為 本 港 的 委 託 代 理 機 構 , 申 請 人 須 取 籌 辦 理 申 請 , 取 籌 方 式 可 透 過 中 國 旅 行 社 網 頁 ( www.ctshk.com ) 預 約 或 到 門 市 領 取 , 每 日 額 滿 即 止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可 從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網 頁 下 載 , 詳 情 可 致 電 28511700 查 詢 。 ( 081512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現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丈 夫 , 她 打 算 順 道 與 夫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度 假 。

查 詢 : 憑 雙 程 證 能 否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果 獲 得 簽 發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雙 程 證 來 香 港 探 親 旅 遊 , 證 件 內 會 註 明 有 關 持 證 人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限 , 內 頁 簽 注 亦 會 註 明 目 的 地 , 如 簽 注 註 明 前 往 港 澳 , 持 證 人 便 可 以 在 有 效 限 期 內 ,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遊 覽 度 假 。                       ( 08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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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雖擁居權不能辦父母來港
20/09/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氏 夫 婦 早 前 由 廣 東 南 海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因 陳 婦 懷 有 身 孕 , 上 月 更 在 港 誕 下 一 名 兒 子 , 由 於 兩 人 雙 程 證 將 到 期 , 他 們 需 返 回 內 地 , 擔 心 留 下 兒 子 在 港 無 人 照 料 。

查 詢 : 可 否 以 兒 子 在 港 出 生 , 擁 有 居 港 權 資 格 , 申 請 內 地 父 母 來 港 照 顧 ? 其 子 可 否 在 港 申 請 綜 援 ?

解 答 : 陳 氏 夫 婦 兒 子 雖 然 在 港 出 生 , 符 合 《 基 本 法 》 規 定 可 擁 有 居 港 權 , 但 現 時 沒 有 供 其 子 申 請 內 地 父 母 來 港 的 類 別 , 故 不 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如 其 子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可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申 請 綜 援 , 惟 需 委 託 一 名 委 託 人 代 辦 , 或 可 由 社 工 作 為 委 託 人 , 詳 情 可 向 社 署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查 詢 及 申 請 。 ( 082472 )


個 案 二 :

內 地 人 陳 女 士 與 港 人 丈 夫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最 近 她 於 內 地 誕 下 一 名 兒 子 。

查 詢 : 其 子 有 否 居 港 權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在 以 下 三 類 情 況 下 可 以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第 一 種 情 況 是 於 本 港 出 生 ,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在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滿 七 年 , 獲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事 主 需 合 法 、 自 願 地 和 以 港 為 定 居 地 居 住 , 例 如 工 作 、 就 讀 等 ) , 第 三 種 情 況 是 事 主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種 或 第 二 種 的 人 士 。 由 於 陳 女 士 的 兒 子 出 生 時 其 父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因 此 其 兒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她 須 先 替 兒 子 辦 理 入 戶 籍 手 續 , 然 後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 08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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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受養人可申請居港
21/09/2006


個 案 一 :

梁 女 士 的 十 三 歲 兒 子 現 居 於 澳 門 , 年 前 她 與 一 名 港 人 結 婚 , 並 移 居 香 港 , 希 望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及 讀 書 。

查 詢 : 來 港 的 手 續 及 資 格 ?

查 詢 : 澳 門 居 民 如 欲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有 保 證 人 , 如 保 證 人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則 以 下 三 類 受 養 人 可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包 括 ︰ ( 一 ) 配 偶 ; ( 二 ) 十 八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子 女 ; ( 三 )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若 梁 女 士 的 兒 子 符 合 以 上 其 中 一 項 類 別 , 則 梁 女 士 的 丈 夫 可 作 為 保 證 人 ,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人 需 填 妥 ID ( C ) 936 申 請 表 格 , 連 同 澳 門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影 印 本 、 護 照 照 片 乙 張 及 每 名 偕 行 兒 童 的 照 片 、 證 明 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關 係 的 文 件 影 印 本 ( 如 結 婚 證 書 或 出 生 證 明 書 ) 、 保 證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經 濟 證 明 ( 如 稅 單 、 銀 行 月 結 單 ) 及 住 所 證 明 等 文 件 的 副 本 , 寄 往 入 境 處 的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 由 入 境 處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 ( 080706 )


個 案 二 :

雷 小 姐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家 人 團 聚 , 將 辦 理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

查 詢 : 手 續 如 何 ?

查 詢 :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於 抵 港 辦 理 入 境 手 續 後 約 七 日 , 便 可 前 往 入 境 處 人 事 登 記 處 九 龍 辦 事 處 辦 理 登 記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手 續 。 申 請 時 , 須 帶 備 單 程 證 , 辦 妥 申 請 手 續 後 , 該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領 取 身 份 證 的 日 期 , 一 般 需 時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便 可 領 證 , 而 首 次 申 請 香 港 身 份 證 為 免 費 。 ( 072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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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年齡資料須解釋原因
22/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徐 女 士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已 有 十 多 年 , 她 於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時 將 年 齡 報 細 , 現 欲 更 正 年 齡 資 料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如 欲 更 改 身 份 證 的 年 齡 資 料 , 申 請 人 需 向 入 境 處 索 取 更 改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表 ( 表 格 編 號 : ROP73 ) , 將 表 格 及 有 關 證 明 其 真 實 年 齡 的 資 料 副 本 寄 交 入 境 處 灣 仔 總 部 。 入 境 處 接 獲 申 請 資 料 後 , 將 會 與 申 請 人 在 其 居 住 地 區 的 人 事 登 記 處 約 見 。 該 處 會 依 其 個 案 情 況 及 所 提 供 的 證 明 資 料 , 考 慮 是 否 接 納 批 准 其 更 改 申 請 , 有 關 申 請 費 用 為 港 幣 四 百 二 十 元 。 申 請 人 須 向 入 境 處 解 釋 之 前 將 年 齡 報 細 的 原 因 , 由 該 處 了 解 是 否 涉 及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 就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的 個 案 , 入 境 處 可 以 追 究 檢 控 事 主 ; 入 境 處 熱 線 電 話 : 28246111 。 ( 090132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與 家 人 團 聚 ; 由 於 一 直 找 不 到 工 作 , 致 經 濟 出 現 困 難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綜 援 金 解 決 生 計 ?

解 答 : 如 欲 申 請 綜 援 金 , 申 請 人 必 須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 年 , 及 於 申 請 前 連 續 居 港 最 少 一 年 ( 如 在 該 年 內 離 港 不 超 過 五 十 六 日 亦 符 合 ) , 並 需 將 申 請 人 家 庭 的 收 入 及 資 產 申 報 ,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進 行 經 濟 審 查 。

此 外 , 如 屬 身 體 健 全 成 人 , 須 主 動 求 職 及 參 加 該 署 的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 由 於 陳 先 生 居 港 尚 未 滿 七 年 , 因 此 , 並 不 符 合 綜 援 金 的 申 請 資 格 。

( 081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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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居權妻室獲優先處理
23/09/2006  


個 案 一 :

陳 女 士 與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婚 後 已 申 請 來 港 團 聚 的 單 程 證 。

查 詢 : 公 安 部 門 每 日 批 出 的 單 程 證 數 目 有 多 少 ?

解 答 : 現 時 單 程 證 每 日 配 額 一 百 五 十 個 , 六 十 個 配 額 給 予 享 有 居 港 權 的 兒 童 、 三 十 個 為 長 期 分 隔 兩 地 的 配 偶 , 餘 下 六 十 個 屬 非 指 定 配 額 , 可 分 配 給 予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的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及 長 者 、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的 內 地 居 民 、 來 港 繼 承 直 系 親 屬 產 業 的 人 士 及 不 論 年 期 分 隔 兩 地 的 配 偶 。 而 符 合 居 港 權 資 格 的 兒 童 及 配 偶 會 獲 優 先 處 理 , 而 單 程 證 申 請 的 程 序 、 輪 候 時 間 、 簽 發 先 後 等 均 由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負 責 及 進 行 審 批 。 ( 08150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四 年 前 與 內 地 女 友 結 婚 , 欲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定 居 , 以 早 日 夫 妻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門 最 近 公 布 ,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預 算 婚 後 輪 候 約 五 年 便 達 至 該 分 數 線 。   ( 08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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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來港限14歲以下
24/09/2006


個 案 一 :

三 十 多 歲 的 內 地 人 王 先 生 認 識 一 對 年 老 、 且 無 子 女 照 顧 的 港 人 夫 婦 , 老 夫 婦 最 近 有 意 將 他 收 養 為 養 子 , 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兩 老 。

查 詢 : 他 可 否 成 為 養 子 及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港 人 如 欲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具  育 能 力 ,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必 須 十 四 歲 以 下 。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當 地 孤 兒 , 有 關 機 構 將 審 查 其 狀 況 , 成 功 獲 批 者 將 會 獲 發 領 養 證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定 居 香 港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向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由 於 王 先 生 已 超 過 十 四 歲 , 故 不 符 合 收 養 資 格 , 更 不 能 以 養 子 女 資 格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9053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陳 小 姐 與 一 名 港 人 結 婚 ,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填 交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 並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丈 夫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資 料 , 待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8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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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人欲來港先登記戶籍
25/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徐 先 生 於 內 地 結 婚 , 育 有 一 名 女 兒 , 惟 女 兒 未 有 戶 籍 , 現 欲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先 登 記 內 地 戶 籍 , 然 後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遞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 目 前 ,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故 此 , 徐 先 生 的 內 地 女 兒 如 欲 來 港 , 首 先 須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登 記 戶 口 , 待 取 得 戶 口 後 , 便 可 向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並 輪 候 審 批 。

( 081526 )


個 案 二 :

鍾 女 士 於 ○ 二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兩 人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二 十 五 歲 的 兒 子 來 港 。

查 詢 :
有 何 申 請 資 格 ? 如 何 辦 理 兒 子 申 請 來 港 手 續 ?

解 答 :
如 鍾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身 邊 無 子 女 照 顧 , 而 內 地 兒 子 的 年 齡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則 其 子 可 按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人 必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填 交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的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等 資 料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

( 090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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