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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ubber 於 2007-12-12 16:27 發表
泛民好多提議佢解釋, 更多認為無必要, 亦好似無乜泛民要 " 追究 "(以權謀私, 貪贓枉法 - 權 ? 私 ? 贓 ? 法 ? 唔該具體啲.. ).
我都係一個旁觀者, 我衹不過係指出可能發生嘅情 ...
你指出可能發生嘅情形和明報對上述樓宇之買賣操作調查有很大之差異,請又作何解釋.作為一個經常將民主之公平,公正,公開掛於口邊嘅人,只是禁口不宣,那由算是什麼民主女神應有表現,唔通民主是叫的口號,不是力行嗎?以下是轉載報刊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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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於公眾對公職人員有很高的誠信要求,十成按揭也要弄個清楚明白,不應該不了了之,因此在公職生涯重新開始之際,我們認為陳太應盡快公開交代事件始末,釐清十成按揭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以消除市民的疑慮。
今次事件的確是10多年前的事了。1993年中,陳方安生購入玫瑰新h一個單位,樓價是780萬元,當時金管局 給予銀行的按揭指引,是樓價在500萬元或以上,最多只可以做七成按揭。到1995年,她被揭發購樓獲得十成按揭優惠。面對質疑,當時已經是布政司的陳太曾發表聲明,承認她是以780萬元購入玫瑰新h的單位,但表示,「在購買樓宇時,我們(陳太及丈夫)將該物業連同我們擁有的另一項物業作抵押,才獲得琤芼行的780萬元貸款購買該單位。根據銀行估計,該兩項物業的總估值為1460萬元,故此銀行並沒有單憑玫瑰新h單位的價值而給予我們十成按揭。」但是聲明提到「另一項物業」的角色,卻未有進一步交代。其後,事情逐漸淡化了。
現在根據已知資料顯示,「另一項物業」指的應該是當時以已供款完畢的渣甸山躟R園一個單位和一車位。
根據土地註冊處 的資料,陳太是在1993年7月,以躟R園一個單位及一個車位,向琤芼行取得780萬元按揭額,但5個月之後,即在1994年1月,她同樣以780萬元贖回該單位。而土地註冊處的資料又顯示,陳太在1993年12月,以玫瑰新h一個單位及車位,向銀行取得780萬元按揭額。
上述安排,一般人會這樣理解:陳太先用躟R園單位按780萬元,向鄭裕彤女婿杜惠愷購買擁有玫瑰新h的「發財有限公司」;其間又成立「益超有限公司」,把「發財」名下的物業玫瑰新h轉移到「益超」;其後,陳方安生再以玫瑰新h物業向銀行申請十成按揭,取得780萬元,這筆錢她用來贖回躟R園的單位。整筆交易,甚為迂迴曲折,最終效果是陳太毋須支付分文首期,便購入了玫瑰新h的單位。
如果「另一項物業」就是躟R園的單位,連同玫瑰新h單位估值達1460萬元,單是躟R園單位的估值,相信已經超過玫瑰新h單位780萬元樓價的三成,應該不構成十成按揭的問題,不過,1995年陳方安生發表的聲明,並未提及「另一項物業」在交易中只是曇花一現,完成任務後便不再是抵押品了;因此,這次舊事重提所顯示的資料,與陳太當年聲明所說的情G,確實有根本的不同,陳太有必要進一步解釋,但她這次面對質疑,迄今只以「摷番讕謠縑v,「已經解釋過了,無補充」等回應,顯得有點「遁詞知其所窮」,這類說法,當然不能釋除市民的疑慮。
市民的最大關注在於:陳方安生在按揭上得到優惠,是否與她的高官身分有關?有關交易安排是否涉及利益輸送?在剛過去的補選中,陳太一再高舉捍衛香港核心價值的旗幟。我們認為反對特權、反對官商勾結和反對利益輸送,應該是香港核心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陳方安生重新擔任公職之際,她有必要先釐清十成按揭事件。盡早釐清事件真相,對她開展工作也是最有利的。
事實上,部分支持陳太的泛民人士也期望陳太盡早釐清事件真相。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陳偉業 表示不去猜測陳太的動機,有可能只是無心之失,但認為她有必要盡快向公眾清楚交代。民協馮檢基 也認為陳太有必要逐一解釋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他不評論陳太是否有誠信問題,但認為不清楚解釋,就會令人懷疑她為何不能針對事實作回應。職工盟李卓人 指出,陳太有責任解釋清楚,至於是否有誠信問題,則由市民決定。陳偉業、馮檢基和李卓人的取態,我們認為恰當,因為清楚交代是最好的處理辦法。
至於民主黨 ,當年也曾發表聲明,批評陳太公然違反金管局向銀行發出的七成樓宇按揭指引,是帶頭違反港府壓抑樓價的措施,影響港府威信,金管局須調查。今次補選過程中,有人重提此事或許帶有政治計算在內,但如今選舉已結束,勝負亦已有分曉,民主黨及公民黨 應秉持一貫的主張,堅拒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勸喻和要求陳太清晰交代十成按揭究竟是怎樣的一回事。這對整個泛民陣營,以至社會都是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