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婦女生第二胎屬「超生」
02/09/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女 , 因 父 母 家 庭 觀 念 重 , 希 望 再 追 多 一 個 男 孫 。
查 詢 : 倘 妻 子 再 次 懷 孕 , 是 否 違 反 「 超 生 」 政 策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及 一 胎 化 政 策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須 往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如 於 計 劃 外 違 規 生 育 , 便 屬 違 反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 會 被 要 求 繳 交 罰 款 。 鑑 於 一 胎 化 政 策 , 基 本 上 一 般 情 況 下 限 制 只 能 生 育 一 胎 , 倘 有 特 別 情 況 並 獲 縣 級 計 劃 生 育 行 政 部 門 審 批 , 則 可 按 人 口 計 劃 及 間 隔 期 規 定 安 排 再 生 育 孩 子 。
由 於 王 妻 為 內 地 居 民 , 故 此 亦 須 遵 守 內 地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 如 未 有 申 請 便 生 育 第 二 名 孩 子 , 便 屬 於 「 超 生 」 , 屬 違 規 會 被 罰 款 。 ( 08170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譚 女 士 兩 年 前 離 婚 , 去 年 認 識 一 名 內 地 男 子 , 雙 方 打 算 共 諧 連 理 。
查 詢 : 在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按 照 內 地 婚 姻 登 記 條 件 , 男 方 及 女 方 須 分 別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及 二 十 歲 , 結 婚 雙 方 可 往 內 地 居 民 戶 口 地 的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登 記 辦 理 結 婚 。 香 港 居 民 須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經 香 港 委 託 公 證 人 公 證 無 配 偶 及 與 擬 結 婚 配 偶 沒 有 血 親 關 係 聲 明 , 內 地 居 民 則 須 出 示 戶 口 簿 及 身 份 證 。 倘 雙 方 符 合 結 婚 條 件 及 文 件 齊 全 , 便 可 獲 發 結 婚 證 。 ( 08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