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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新移民入院收費屬合資格人士
14/08/2007


個 案 一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陳 小 姐 ,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 對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的 收 費 不 太 清 楚 。

查 詢 : 倘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 收 費 與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是 否 相 同 ?

解 答 :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收 費 主 要 分 為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兩 類 ,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乃 指 持 有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所 發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人 士 , 及 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十 一 歲 以 下 兒 童 , 其 他 則 屬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由 於 陳 小 姐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屬 符 合 資 格 類 別 ,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的 收 費 與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相 同 。 至 於 收 費 方 面 ,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急 症 室 服 務 收 費 為 一 百 元 。 如 需 使 用 住 院 服 務 , 急 症 病 床 入 院 費 為 五 十 元 及 每 天 住 院 費 一 百 元 ; 康 復 、 療 養 、 復 康 及 精 神 科 病 床 收 費 則 為 每 天 六 十 八 元 。 ( 080970 )


個 案 二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李 小 姐 , 擬 短 期 內 回 鄉 探 親 。

查 詢 : 辦 理 回 鄉 證 手 續 及 需 費 多 少 ?

解 答 : 獲 發 單 程 證 移 居 香 港 的 內 地 居 民 , 可 前 往 中 國 旅 行 社 各 分 社 申 請 回 鄉 證 。 申 請 時 須 帶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 單 程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等 證 件 正 本 及 一 式 兩 份 的 影 印 本 , 並 附 上 一 張 近 半 年 內 拍 攝 的 證 件 相 片 , 填 交 回 鄉 證 申 請 表 後 即 可 按 時 領 取 。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 申 請 十 年 有 效 期 的 回 鄉 證 , 需 時 約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 費 用 為 三 百 九 十 元 ; 快 證 則 為 五 個 工 作 天 , 需 費 五 百 九 十 元 。 ( 080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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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永久性居民外遊須領D.I.
15/08/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之 妻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兩 人 擬 往 外 地 旅 遊 度 假 。

查 詢 : 張 太 需 要 申 請 哪 種 旅 遊 證 件 ?

解 答 : 由 於 張 太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 尚 未 能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資 格 , 凡 擬 外 遊 者 , 均 需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俗 稱 D.I. ) 以 作 為 其 外 遊 的 旅 遊 證 件 。 簽 證 身 份 書 的 有 效 期 為 七 年 , 四 十 四 頁 的 簽 證 身 份 書 所 需 費 用 為 二 百 八 十 五 元 , 九 十 二 頁 的 則 為 三 百 七 十 元 。 申 請 人 須 向 入 境 處 填 交 申 請 表 ,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約 為 十 個 工 作 天 。 不 過 , 張 氏 夫 婦 須 留 意 , 除 申 領 旅 遊 證 件 外 , 亦 應 於 出 發 前 透 過 旅 行 社 或 擬 往 之 國 家 駐 港 領 使 館 , 以 了 解 是 否 須 申 請 旅 遊 簽 證 。   ( 080968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劉 女 士 早 前 與 香 港 居 民 男 朋 友 結 婚 , 婚 後 希 望 能 申 請 來 港 與 丈 夫 團 聚 。

查 詢 : 申 請 來 港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為 36.5 分 。 達 到 指 定 分 數 線 的 申 請 人 , 經 審 批 後 均 可 按 得 分 高 低 順 序 赴 港 定 居 。 不 過 , 內 地 各 省 份 俱 有 不 同 的 輪 候 次 序 , 詳 情 應 向 所 屬 公 安 部 門 查 詢 。   ( 04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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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子女可申請多次雙程證
16/08/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廖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育 有 一 子 。 現 年 四 歲 的 兒 子 已 於 去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由 於 丈 夫 工 作 忙 碌 , 難 以 抽 空 回 鄉 探 望 , 廖 擬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申 請 雙 程 證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在 港 定 居 , 可 以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凡 內 地 親 屬 乃 指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岳 父 母 、 兄 弟 姐 妹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岳 父 母 人 士 , 可 獲 有 效 期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的 雙 程 證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姐 妹 者 , 則 可 簽 發 有 效 期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的 簽 注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提 交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親 屬 身 份 證 、 結 婚 證 或 出 生 證 等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 以 便 內 地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審 批 。 ( 08074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羅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育 有 一 女 , 打 算 申 請 兩 歲 女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手 續 ? 婚 生 子 女 需 否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解 答 : 羅 先 生 可 往 女 兒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 即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 並 將 其 女 之 出 生 證 、 戶 口 簿 及 兩 張 相 片 , 連 同 結 婚 證 明 書 、 其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副 本 , 交 予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倘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對 申 請 個 案 的 親 子 關 係 存 疑 ,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與 其 聲 稱 的 親 生 父 母 雙 方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以 證 明 其 親 子 關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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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家庭欲申請公屋
17/08/2007


個 案 :

香 港 居 民 黃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兒 先 後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有 感 居 所 環 境 擠 迫 , 且 租 金 負 擔 甚 重 , 希 望 申 請 公 屋 改 善 居 住 質 素 。

查 詢 : 申 請 公 屋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公 屋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申 請 人 以 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居 港 , 並 且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未 獲 批 准 來 港 居 住 之 家 庭 成 員 , 不 能 包 括 在 申 請 書 內 。

申 請 人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必 須 為 夫 婦 、 父 母 、 子 女 、 祖 父 母 、 孫 、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 或 願 意 與 申 請 人 同 住 並 倚 靠 其 供 養 的 親 屬 。

於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最 少 有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居 港 滿 七 年 , 且 仍 在 港 居 住 ;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不 論 在 何 處 出 生 ,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居 港 滿 七 年 , 或 在 香 港 出 生 、 並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則 可 視 作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期 規 定 。

另 外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申 報 資 產 ,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總 資 產 之 淨 值 限 額 ,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規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

當 房 屋 署 職 員 約 見 申 請 人 時 , 受 薪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申 報 收 入 ( 可 扣 除 法 定 的 僱 員 強 積 金 或 公 積 金 供 款 額 ) 及 呈 交 房 委 會 所 指 定 的 薪 金 證 明 書 。

公 屋 申 請 書 於 各 屋 邨 辦 事 處 、 分 區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 房 屋 署 公 屋 申 請 分 組 及 各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供 市 民 免 費 索 取 。 ( 080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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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未足一年不能在港辦離婚
18/08/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去 年 與 一 香 港 居 民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惟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時 , 發 現 丈 夫 行 為 有 異 , 疑 有 婚 外 情 , 其 夫 更 提 出 離 婚 , 陳 女 士 因 感 無 法 挽 回 , 遂 同 意 離 婚 。

查 詢 : 欲 查 詢 在 本 港 或 內 地 離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婚 姻 法 例 規 定 , 雙 方 需 結 婚 一 年 後 才 可 辦 理 離 婚 , 如 雙 方 同 意 , 只 需 分 居 一 年 , 否 則 , 需 分 居 兩 年 才 可 辦 理 。 由 於 陳 女 士 結 婚 不 足 一 年 , 故 未 能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倘 選 擇 於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 雙 方 如 已 就 子 女 、 財 產 及 債 務 處 理 等 問 題 達 成 協 議 , 則 可 往 陳 之 常 住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婚 姻 登 記 機 構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

申 請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時 , 需 攜 同 戶 口 簿 、 身 份 證 、 結 婚 證 書 及 雙 方 共 同 簽 署 的 離 婚 協 議 書 , 另 其 夫 亦 需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前 往 辦 理 登 記 。 ( 080612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梁 先 生 與 湖 南 籍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十 二 歲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之 內 地 非 婚 生 子 女 , 可 以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 出 生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

倘 子 女 屬 非 婚 生 , 內 地 申 請 人 及 其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或 母 須 分 別 在 內 地 部 門 及 香 港 特 區 化 驗 所 , 進 行 DNA 基 因 測 試 , 以 確 定 親 子 關 係 , 有 關 結 果 會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通 知 申 請 人 。

( 072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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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成註冊護士須審批考試
19/08/2007


個 案 一 :

取 獲 護 士 資 格 、 執 業 近 五 年 的 內 地 居 民 李 女 士 , 早 前 獲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李 希 望 能 繼 續 從 事 護 士 工 作 。

查 詢 : 在 港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護 士 的 手 續 ?

解 答 : 在 港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護 士 , 必 須 先 接 受 香 港 護 士 管 理 局 審 批 及 考 試 。 申 請 註 冊 者 須 完 成 最 少 三 年 的 護 士 訓 練 ,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 有 良 好 品 格 及 具 備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須 填 妥 該 局 的 申 請 表 格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有 關 護 士  育 證 書 、 香 港 身 份 證 、 註 冊 或 登 記 機 構 發 出 的 有 效 護 士 執 業 證 明 書 等 文 件 。 該 局 會 按 申 請 人 接 受 的 理 論 及 臨 床 訓 練 , 作 個 別 情 況 審 核 每 宗 申 請 , 申 請 人 或 會 被 要 求 接 受 執 業 試 ( 分 筆 試 及 實 習 試 ) , 並 必 須 通 過 有 關 審 核 及 執 業 試 才 可 成 為 註 冊 護 士 。

倘 申 請 人 未 能 通 過 執 業 試 , 可 重 考 不 合 格 部 分 , 但 凡 經 三 次 仍 未 能 通 過 執 業 者 , 除 非 獲 該 局 特 別 准 許 , 否 則 將 喪 失 重 考 資 格 。 該 局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2 號 順 豐 國 際 中 心 1 樓 , 查 詢 電 話 : 25278325 。 ( 08144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關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是 否 可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解 答 : 無 論 在 香 港 或 內 地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如 屬 單 方 要 求 離 婚 , 或 雙 方 對 子 女 贍 養 責 任 、 夫 妻 之 間 的 贍 養 、 財 產 處 理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 內 地 的 一 方 可 以 直 接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 073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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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婦欲收養內地無依女童
20/08/2007


個 案 一 :

四 十 多 歲 的 張 女 士 有 固 定 工 作 及 收 入 , 惟 膝 下 猶 虛 。 早 前 回 廣 東 鄉 間 探 親 , 得 悉 村 內 有 一 女 童 因 父 母 過 世 , 乏 人 照 顧 , 只 靠 好 心 村 民 接 濟 。 張 對 該 名 十 二 歲 女 童 遭 遇 非 常 同 情 , 欲 收 養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凡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者 及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手 續 ?

解 答 : 凡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者 , 收 養 人 必 須 年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具  育 能 力 ; 而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則 需 小 於 十 四 歲 。 若 張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 可 於 內 地 辦 理 申 請 領 養 。 而 申 請 手 續 方 面 , 可 先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辦 理 領 養 事 宜 , 經 過 審 查 後 , 有 關 部 門 會 向 申 請 人 批 發 領 養 證 ; 被 領 養 之 子 女 需 帶 同 領 養 證 、 其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文 件 , 到 其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 ( 08143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周 先 生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與 內 地 妻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如 屬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事 主 須 填 妥 「 離 婚 呈 請 書 」 , 親 自 送 交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 申 請 離 婚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便 會 展 開 ,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將 被 編 排 候 審 。 如 配 偶 不 同 意 離 婚 或 雙 方 未 能 就 子 女 或 財 務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事 主 可 考 慮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處 理 離 婚 訴 訟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灣 仔 法 院 ,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5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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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專才內地人不能自辦
21/08/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徐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為 電 腦 業 專 才 , 欲 透 過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不 設 限 額 , 亦 不 設 行 業 , 輸 入 的 優 才 和 專 才 數 目 由 本 地 人 力 市 場 按 需 要 自 行 調 節 。 受 聘 人 必 須 擁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無 法 即 時 提 供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 及 良 好 之  育 背 景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透 過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工 作 , 必 須 由 僱 主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 有 關 僱 主 必 須 是 在 港 註 冊 的 公 司 , 並 不 接 受 內 地 人 士 自 行 遞 交 申 請 。

徐 之 內 地 友 人 倘 已 獲 得 本 港 僱 主 聘 請 , 可 由 僱 主 向 入 境 處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ID ( C ) 96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 ( E ) 961 ( 英 文 版 本 ) 。 由 僱 主 將 申 請 表 格 直 接 遞 交 或 寄 往 入 境 處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 地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九 樓 。 ( 08144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方 先 生 有 計 劃 與 內 地 妻 子 生 育 孩 子 。

查 詢 : 妻 子 是 否 須 申 請 准 生 證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須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申 請 時 須 附 交 結 婚 證 明 、 夫 婦 雙 方 的 身 份 證 明 。 如 有 非 婚 生 育 、 超 生 等 情 況 , 便 屬 違 反 內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 方 妻 因 屬 內 地 居 民 , 倘 欲 生 育 孩 子 , 必 須 遵 守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申 請 准 生 證 。

( 06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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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探親可申請雙程證
22/08/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已 成 功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陳 希 望 申 請 來 港 探 望 兒 子 。

查 詢 : 可 循 何 種 途 徑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探 親 ,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如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獲 發 有 效 期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有 效 期 三 個 月 多 次 之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姐 妹 者 , 則 可 獲 發 有 效 期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時 , 需 提 交 在 港 親 屬 之 身 份 證 明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如 結 婚 證 、 出 生 證 等 能 夠 證 實 親 屬 關 係 的 證 件 ) 等 資 料 。 另 外 , 內 地 居 民 亦 可 透 過 「 團 隊 旅 遊 」 及 「 個 人 旅 遊 」 申 請 來 港 觀 光 旅 遊 。 ( 080736 )


個 案 二 :

傅 先 生 三 年 前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來 香 港 定 居 , 由 於 以 前 一 直 於 內 地 工 廠 任 職 , 沒 有 其 他 技 能 , 故 來 港 後 難 找 到 工 作 , 只 靠 妻 子 任 職 清 潔 工 人 , 維 持 生 計 。

查 詢 : 傅 欲 返 回 內 地 工 作 , 但 擔 心 會 影 響 其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申 請 ?

解 答 : 根 據 《 基 本 法 》 規 定 , 凡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 並 視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者 , 可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由 於 傅 先 生 居 港 不 足 七 年 , 仍 然 未 領 取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倘 若 長 期 定 居 內 地 , 可 能 影 響 其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申 請 , 宜 耐 心 等 候 , 待 連 續 居 港 期 達 七 年 , 成 功 申 請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後 , 便 可 不 受 有 關 限 制 。 ( 08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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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子女來港須保證人擔保
23/08/2007


個 案 一 :

澳 門 居 民 柯 女 士 數 年 前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丈 夫 結 婚 , 並 誕 下 一 子 , 為 方 便 家 翁 及 家 姑 探 望 孫 兒 , 希 望 與 兒 子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可 以 保 證 人 身 份 , 申 請 其 澳 門 配 偶 、 十 八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子 女 , 與 六 十 歲 以 上 的 父 母 等 家 屬 來 港 。 以 柯 女 士 為 例 , 其 夫 可 作 保 證 人 , 向 入 境 處 提 供 其 經 濟 證 明 、 與 妻 兒 之 關 係 證 明 ,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申 請 妻 兒 來 港 居 留 , 一 般 審 批 需 時 約 六 星 期 。

初 入 境 時 , 一 般 只 獲 批 逗 留 一 年 , 並 須 定 時 續 期 。 證 件 屆 滿 時 , 如 保 證 人 不 再 作 擔 保 , 或 受 養 人 倘 不 符 合 該 類 別 簽 證 條 件 , 受 養 人 便 須 返 回 原 居 地 。 ( 08144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伍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妻 子 需 輪 候 多 久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每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一 般 情 況 輪 候 約 五 年 便 可 以 來 港 定 居 。 然 而 , 鑑 於 內 地 各 省 之 實 際 輪 候 時 間 有 別 , 個 別 情 況 需 向 所 屬 公 安 部 門 查 詢 。 ( 06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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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產子要先預約確認
24/08/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廖 女 士 與 香 港 一 名 有 婦 之 夫 同 居 , 並 懷 有 其 骨 肉 。

查 詢 :
( 一 ) 倘 在 港 生 產 , 孩 子 是 否 擁 有 居 港 權 ? ( 二 ) 孩 子 可 否 跟 隨 母 姓 ?

解 答 :
( 一 ) 中 國 籍 的 非 香 港 居 民 , 在 港 出 生 之 子 女 可 獲 香 港 居 留 權 。 但 按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途 徑 , 只 有 夫 妻 團 聚 、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內 地 無 依 靠 老 人 、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及 來 港 繼 承 遺 產 等 五 類 人 士 合 資 格 申 請 單 程 證 。

( 二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嬰 兒 出 生 後 須 於 四 十 二 日 內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手 續 , 而 未 婚 人 士 如 替 子 女 申 請 出 世 紙 , 可 由 母 親 提 供 父 親 之 姓 名 。

但 廖 須 留 意 , 內 地 孕 婦 如 欲 在 港 生 產 , 入 境 時 須 出 示 由 香 港 醫 院 簽 發 的 預 約 入 院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 所 需 費 用 為 三 萬 九 千 元 。

( 07282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何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友 人 學 歷 達 內 地 中 學 二 年 級 程 度 , 打 算 來 港 後 報 讀 成 人 夜 校 課 程 , 繼 續 進 修 。

查 詢 :
有 何 課 程 適 合 其 友 人 報 讀 ?

解 答 :
育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按 上 述 個 案 的 學 歷 及  育 程 度 以 觀 , 有 以 下 兩 個 進 修 途 徑 : ( 一 ) 報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初 級 專 業 文 憑 課 程 , 有 關 課 程 為 期 二 十 個 月 , 修 畢 後 認 受 性 程 度 約 等 同 中 三 畢 業 。

( 二 ) 報 讀 香 港 專 業 進 修 學 校 的 一 年 制 課 程 。 學 生 可 以 自 行 向 有 關 院 校 申 請 報 讀 。

( 08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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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可在港辦離婚
25/08/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馮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感 情 轉 淡 , 欲 提 出 離 婚 , 惟 妻 子 不 知 所 終 , 無 法 聯 絡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不 論 在 何 地 登 記 註 冊 結 婚 , 均 可 在 港 尋 找 律 師 辦 理 離 婚 。 馮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等 文 件 , 申 請 將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女 方 沒 有 回 覆 或 失 蹤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官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馮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當 事 人 將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可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 倘 女 方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將 案 件 列 為 有 抗 辯 性 , 排 期 候 審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為 : 2840 1218 。 ( 08143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欲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陳 先 生 之 子 需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戶 籍 , 待 取 得 戶 籍 後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須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

此 外 , 由 於 陳 先 生 之 子 屬 於 非 婚 生 , 故 此 需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以 核 實 父 子 關 係 , 而 此 項 程 序 需 待 公 安 部 門 通 知 前 往 辦 理 。 ( 07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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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單程證不會獲補發
26/08/2007


個 案 一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近 七 年 的 湯 女 士 , 準 備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惟 早 前 遺 失 單 程 證 。

查 詢 : 遺 失 單 程 證 會 否 影 響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之 申 請 ?

解 答 : 單 程 證 乃 提 供 予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定 居 之 用 , 由 於 湯 已 獲 批 來 港 , 故 不 能 補 發 單 程 證 。

一 般 情 況 下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者 , 於 連 續 居 住 滿 七 年 後 ,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申 請 人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單 程 證 副 本 及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七 年 的 證 明 文 件 , 以 及 身 份 簽 證 書 副 本 。

如 湯 遺 失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可 向 入 境 處 解 釋 原 因 , 該 處 會 翻 查 其 出 入 境 紀 錄 , 並 按 個 別 情 況 處 理 。 ( 081545 )


個 案 二 :

三 年 前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的 內 地 居 民 劉 小 姐 , 因 需 在 內 地 完 成 高 中 課 程 , 直 至 最 近 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欲 在 港 繼 續 升 學 。

查 詢 : 在 港 升 讀 大 學 的 途 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本 港 之 大 學 , 可 自 行 向 各 大 專 院 校 提 出 申 請 , 各 院 校 會 按 本 身 的 規 定 , 決 定 是 否 認 可 和 接 受 申 請 人 的 學 歷 。

另 劉 亦 可 要 求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代 為 評 審 其 高 中 課 程 , 該 局 會 對 受 評 審 的 課 程 作 出 獨 立 意 見 , 以 證 明 受 評 審 的 課 程 與 本 港 提 供 的 課 程 相 比 屬 甚 麼 程 度 ; 惟 該 局 的 意 見 只 屬 建 議 性 質 , 對 任 何 機 構 或 人 士 都 沒 有 法 律 的 約 束 力 。 ( 0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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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婦來港分娩須確認書
27/08/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歐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現 懷 有 身 孕 , 計 劃 來 港 分 娩 。

查 詢 : 可 否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的 產 科 服 務 ?

解 答 : 由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 內 地 孕 婦 須 向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預 繳 三 萬 九 千 元 , 才 獲 發 預 約 確 認 書 , 而 懷 孕 七 個 月 或 以 上 之 內 地 孕 婦 入 境 時 須 出 示 確 認 書 , 倘 未 能 出 示 有 關 確 認 書 , 孕 婦 可 能 會 被 拒 入 境 。 故 此 , 歐 太 如 欲 來 港 分 娩 , 必 須 先 與 本 地 醫 院 預 約 , 並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醫 院 管 理 局 會 預 留 足 夠 的 名 額 予 本 地 孕 婦 , 確 保 可 較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即 非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優 先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 如 有 餘 額 , 醫 管 局 才 會 接 受 非 本 地 孕 婦 的 預 約 申 請 。 ( 08145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蘇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現 年 五 十 二 歲 , 欲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六 十 八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

查 詢 : 友 人 可 否 以 老 年 夫 妻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 加 快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後 , 可 以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 老 年 夫 妻 的 定 義 為 :

1. 夫 妻 雙 方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或

2. 一 方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及 另 一 方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

倘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 則 屬 老 年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 該 類 申 請 可 較 一 般 夫 妻 較 快 獲 審 批 來 港 。 蘇 之 友 人 的 丈 夫 雖 已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 惟 女 方 尚 未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 故 暫 未 符 合 老 年 夫 妻 定 義 。 ( 08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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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來港定居繼承遺產
28/08/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吳 女 士 之 伯 父 為 香 港 居 民 , 早 前 因 交 通 意 外 身 亡 , 留 下 數 幢 物 業 , 伯 父 在 港 無 兒 無 女 , 故 指 定 吳 為 其 遺 產 唯 一 繼 承 人 。

查 詢 : 來 港 繼 承 遺 產 手 續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可 透 過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等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而 繼 承 遺 產 類 的 定 義 為 , 香 港 居 民 的 遺 產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前 往 定 居 繼 承 , 則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繼 承 遺 產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申 請 人 之 內 地 居 民 及 戶 籍 證 明 ,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繼 承 權 證 明 書 , 待 取 得 公 證 文 件 後 , 再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如 有 查 詢 , 可 於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廳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查 詢 。

( 08144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結 婚 近 兩 年 , 希 望 妻 子 能 早 日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計 算 審 批 來 港 定 居 之 分 數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所 得 分 數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因 李 氏 夫 婦 只 結 婚 兩 年 , 分 數 尚 未 達 到 可 以 來 港 定 居 的 分 數 。 ( 08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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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中醫執業須考資格試
29/08/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徐 小 姐 之 親 戚 於 內 地 完 成 本 科 生 課 程 及 考 取 中 醫 針 灸 牌 照 ,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申 請 有 關 執 業 資 格 ?

解 答 :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言 人 表 示 , 任 何 非 表 列 中 醫 人 士 如 有 意 在 港 作 中 醫 執 業 , 包 括 從 事 中 醫 針 灸 工 作 , 必 須 已 完 成 管 委 會 中 醫 組 認 可 的 中 醫 執 業 訓 練 本 科 學 位 課 程 , 並 通 過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 可 向 中 醫 組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及 申 領 執 業 證 明 書 , 即 可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

有 關 已 獲 得 中 醫 組 認 可 的 學 位 課 程 、 院 校 名 單 、 申 請 手 續 程 序 、 考 試 範 圍 和 形 式 等 資 料 已 詳 列 於 《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考 生 手 冊 》 內 。

申 請 人 可 在 管 委 會 的 網 頁 下 載 有 關 資 料 , 網 址 : www.cmchk.org.hk 。 ( 08211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譚 女 士 的 母 親 現 年 五 十 四 歲 , 居 於 內 地 , 譚 欲 申 請 其 母 來 港 定 居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譚 母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由 於 譚 母 未 滿 六 十 歲 , 暫 未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倘 日 後 譚 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確 無 子 女 、 與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的 證 明 、 女 兒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的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 03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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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屋資助一生僅一次
30/08/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張 女 士 之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丈 夫 , 兩 年 前 曾 將 居 屋 出 售 , 現 在 租 住 一 單 位 。

查 詢 : 丈 夫 可 否 申 請 公 屋 居 住 ?

解 答 : 香 港 市 民 一 生 中 只 可 申 請 一 次 房 屋 資 助 , 故 所 有 曾 申 請 各 項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計 劃 , 例 如 居 者 有 其 屋 、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 重 建 置 業 計 劃 、 可 租 可 買 計 劃 和 置 業 資 助 貸 款 計 劃 的 前 業 主 、 聯 名 業 主 或 借 款 人 均 不 得 再 申 請 。

但 是 , 房 屋 署 會 特 別 考 慮 接 納 部 分 情 況 特 殊 , 而 又 符 合 其 他 申 請 公 屋 條 件 的 申 請 書 。 包 括 : 1. 經 法 庭 裁 定 為 破 產 ; 2.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金 ; 3. 家 庭 環 境 逆 轉 , 如 離 婚 、 家 庭 經 濟 支 柱 身 故 ; 4. 家 庭 收 入 銳 減 , 難 以 償 還 按 揭 貸 款 ; 5. 家 庭 面 對 個 人 或 健 康 問 題 , 但 又 未 符 合 體 恤 安 置 的 資 格 。

雖 然 張 女 士 的 丈 夫 曾 購 買 居 屋 , 並 已 出 售 , 但 只 要 其 合 乎 申 請 公 屋 的 各 項 條 件 及 規 定 , 仍 可 申 請 公 屋 。   ( 081918 )


個 案 二 :

六 十 六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許 先 生 , 十 二 年 前 於 內 地 發 現 一 名 棄 嬰 , 已 經 在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妥 正 式 的 收 養 手 續 , 以 及 獲 發 領 養 證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養 子 來 港 ?

解 答 : 許 先 生 只 需 帶 同 養 子 之 領 養 證 、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以 及 回 鄉 證 等 文 件 , 往 養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8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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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離港影響核實永久身份
31/08/2007


個 案 一 :

剛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廖 先 生 , 最 近 獲 內 地 一 所 院 校 取 錄 , 一 直 有 意 進 修 的 廖 , 擔 心 長 期 離 港 , 會 影 響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查 詢 : 倘 因 升 學 而 不 能 長 期 留 港 , 會 否 影 響 日 後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資 格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該 處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及 是 否 有 合 理 原 因 等 因 素 , 以 斷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 但 就 未 有 就 內 地 居 民 領 取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設 下 離 港 期 限 之 規 定 。

有 關 因 素 包 括 : 1. 不 在 香 港 的 原 因 、 期 間 及 次 數 ; 2. 申 請 人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3.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 4. 申 請 人 的 主 要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居 住 所 在 地 。 廖 亦 可 按 其 情 況 向 入 境 處 查 詢 。 ( 08143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鍾 先 生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非 婚 生 子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鍾 先 生 之 子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其 子 首 先 須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戶 口 , 待 取 得 戶 口 後 , 便 向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凡 屬 非 婚 生 者 ,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須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的 程 序 , 經 核 實 身 份 後 , 再 按 簽 發 單 程 證 的 程 序 , 方 可 來 港 定 居 。

( 053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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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擇其一 照顧無依父
01/09/2007


個 案 一 :

六 十 八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陳 伯 為 長 期 病 患 者 ,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兩 名 分 別 二 十 及 二 十 二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

查 詢 : 可 否 同 時 為 兩 名 女 兒 申 請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主 要 有 五 個 類 別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及 繼 承 遺 產 。 以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的 內 地 居 民 , 年 齡 需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父 母 必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及 身 邊 無 親 人 照 顧 。 申 請 人 須 附 上 在 港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及 提 交 兄 弟 姊 妹 的 身 份 證 明 及 放 棄 申 請 的 協 議 書 , 故 陳 伯 只 可 選 擇 申 請 其 中 一 女 兒 來 港 。 合 乎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提 交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正 副 本 , 在 港 父 母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正 副 本 及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 以 便 公 安 局 審 批 。 ( 08242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周 小 姐 之 友 人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及 旅 遊 , 並 獲 批 准 逗 留 港 九 十 日 。

查 詢 : 抵 港 首 日 是 否 計 算 在 內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獲 批 准 來 港 探 親 旅 遊 , 會 獲 發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雙 程 證 ) 及 有 關 逗 留 期 簽 注 。 於 計 算 逗 留 期 方 面 , 抵 港 當 日 並 不 計 算 在 內 , 舉 例 而 言 , 周 小 姐 的 友 人 如 於 某 月 份 的 一 日 抵 港 , 即 由 翌 日 二 日 起 計 算 九 十 日 便 需 返 回 內 地 。 ( 081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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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中醫在港執業須考試
03/09/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先 生 完 成 中 醫 課 程 後 , 已 在 內 地 行 醫 兩 年 。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希 望 能 在 港 繼 續 當 中 醫 師 。

查 詢 : 如 何 在 香 港 辦 理 成 為 執 業 中 醫 師 的 手 續 ?

解 答 : 根 據 《 中 醫 藥 條 例 》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在 港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 必 須 完 成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醫 組 認 可 之 「 中 醫 執 業 訓 練 本 科 學 位 課 程 」 , 或 與 該 課 程 相 關 之 課 程 , 並 需 參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

考 試 合 格 之 後 , 才 可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及 申 請 執 業 證 明 書 。 如 欲 查 詢 認 可 院 校 的 名 單 、 申 請 程 序 、 考 試 範 圍 和 形 式 等 資 料 , 可 以 向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索 取 , 或 者 於 該 會 網 頁 下 載 。 查 詢 電 話 : 21211888 。 ( 08144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黎 女 士 與 內 地 居 民 結 婚 , 其 夫 已 向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輪 候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丈 夫 需 輪 候 多 久 才 能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香 港 定 居 , 須 直 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等 資 料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會 按 計 分 制 來 審 核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的 申 請 , 目 前 ,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 082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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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香港可領內地養老金
04/09/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李 先 生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家 人 團 聚 , 於 內 地 已 領 取 養 老 金 。

查 詢 : 來 香 港 之 後 , 是 否 可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養 老 金 ?

解 答 : 內 地 社 保 條 例 的 規 定 , 內 地 居 民 於 工 作 滿 十 年 或 十 五 年 後 ( 九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參 加 保 險 計 劃 , 繳 費 年 限 累 積 計 超 過 十 年 ; 九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參 保 , 繳 費 年 限 累 計 超 過 十 五 年 ) , 期 間 並 有 繳 交 社 會 保 險 的 僱 員 供 款 , 當 年 屆 退 休 之 年 齡 , 可 在 退 休 後 領 取 養 老 金 。

李 來 港 後 可 向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簡 稱 工 聯 會 ) 申 請 生 存 證 明 書 、 或 到 本 港 民 政 處 申 請 宣 誓 文 件 或 委 託 一 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有 關 生 存 證 明 書 文 件 ,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後 便 提 供 予 內 地 單 位 , 便 可 申 請 繼 續 領 取 。   ( 08263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之 內 地 女 朋 友 正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完 成 有 關 手 續 後 , 打 算 來 港 與 李 再 婚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內 地 一 方 需 否 辦 理 單 身 證 明 ?

解 答 : 如 欲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須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需 填 報 男 女 雙 方 的 全 名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將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李 先 生 之 女 朋 友 倘 若 已 辦 理 完 成 離 婚 的 手 續 , 來 香 港 結 婚 時 , 需 備 內 地 法 院 頒 發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以 證 明 其 單 身 身 份 。   ( 08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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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港證續期須往入境處辦理
05/09/2007


個 案 一 :

湯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為 內 地 居 民 , 四 年 前 妻 來 港 產 子 , 兒 子 領 取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回 港 證 後 , 便 返 回 鄉 間 生 活 , 其 子 的 回 港 證 即 將 到 期 。

查 詢 : 可 否 在 內 地 辦 理 回 港 證 續 期 手 續 ? 如 需 回 港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如 要 為 兒 童 辦 理 回 港 證 手 續 , 申 請 人 必 須 與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親 身 前 往 入 境 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以 確 認 其 身 份 。

湯 先 生 必 須 填 妥 由 湯 本 人 及 其 妻 子 , 或 兒 子 之 合 法 監 護 人 ( 申 請 人 ) 簽 署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回 港 證 申 請 書 ( ID73A ) , 並 帶 同 其 子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出 生 證 明 書 、 父 母 之 結 婚 證 書 、 身 份 證 明 等 文 件 及 兒 子 近 照 一 張 ,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處 辦 理 申 請 回 港 證 手 續 。 ( 082333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梅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結 婚 兩 年 , 二 人 計 劃 生 育 , 並 打 算 在 本 港 之 公 立 醫 院 產 子 。

查 詢 : 公 立 醫 院 的 產 科 套 餐 服 務 收 費 多 少 ? 內 地 孕 婦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能 否 由 丈 夫 代 為 辦 理 ?

解 答 : 內 地 孕 婦 在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產 子 , 需 依 照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收 費 , 並 必 須 預 繳 三 萬 九 千 元 , 方 可 以 取 得 「 預 約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 , 以 確 認 預 約 產 科 套 餐 服 務 。

    而 預 約 產 科 套 餐 服 務 須 由 孕 婦 親 自 辦 理 , 但 付 款 確 認 預 約 及 領 取 預 約 確 認 書 , 則 可 由 他 人 代 辦 。 ( 08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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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港居民無資格申請公屋
06/09/2007


個 案 一 :

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正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吳 早 前 申 請 公 屋 以 為 未 來 作 好 準 備 , 惟 發 現 薪 金 超 出 申 請 入 息 上 限 。 欲 與 妻 子 以 二 人 名 義 申 請 公 屋 , 以 便 符 合 公 屋 申 請 的 入 息 上 限 。

查 詢 : 能 否 以 二 人 名 義 申 請 公 屋 , 需 否 待 妻 子 居 港 滿 七 年 才 可 申 請 ?

解 答 : 房 屋 署 規 定 申 請 公 屋 的 人 士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需 居 於 香 港 , 並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而 在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及 在 港 居 住 。 由 於 吳 太 並 非 香 港 居 民 ,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故 不 能 以 二 人 名 義 申 請 公 屋 , 必 須 待 其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並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後 , 才 可 與 吳 一 同 申 請 , 但 不 需 要 住 滿 七 年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各 屋  辦 事 處 或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取 , 或 致 電 房 委 會 熱 線 查 詢 : 27122712 。 ( 080138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劉 女 士 與 港 人 丈 夫 育 有 一 子 , 劉 與 十 歲 子 早 年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親 子 鑑 證 顯 示 其 子 非 港 人 丈 夫 所 出 , 故 不 獲 批 來 港 , 但 其 單 程 證 則 於 日 內 批 出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劉 女 士 之 子 證 實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所 出 , 故 並 無 申 請 居 港 權 的 資 格 。 但 當 劉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倘 能 證 明 其 子 在 內 地 確 實 無 其 他 親 人 照 顧 , 可 嘗 試 向 公 安 局 以 「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 申 請 單 程 證 , 盼 當 局 酌 情 考 慮 。 ( 08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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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來港可即申請回鄉證
08/09/2007


個 案 一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內 地 居 民 何 先 生 , 已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辦 理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現 欲 申 請 回 鄉 證 。

查 詢 : 申 請 回 鄉 證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 可 往 中 國 旅 行 社 申 領 俗 稱 「 回 鄉 證 」 的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單 程 證 、 香 港 身 份 證 、 簽 證 身 份 書 等 證 明 文 件 及 白 底 彩 色 相 片 兩 張 。 如 辦 證 人 士 未 獲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 亦 可 持 申 領 身 份 證 收 據 辦 理 。

    現 時 十 八 歲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申 請 十 年 期 的 通 行 證 ,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及 五 個 工 作 天 取 證 收 費 分 別 為 三 百 九 十 元 及 五 百 九 十 元 。 ( 081001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王 先 生 在 內 地 結 婚 , 其 福 建 籍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向 居 所 附 近 的 公 安 局 查 詢 申 請 准 生 證 事 宜 , 惟 公 安 人 員 卻 指 王 為 香 港 居 民 , 不 能 申 請 准 生 證 , 並 必 須 罰 款 。

查 詢 : 有 關 公 安 所 言 是 否 屬 實 , 應 如 何 申 請 准 生 證 ?

解 答 : 由 於 王 太 為 內 地 居 民 , 需 受 內 地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的 限 制 , 婚 後 如 欲 生 育 , 應 先 往 居 住 所 在 地 附 近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事 處 申 請 准 生 證 。

    雖 然 王 妻 已 懷 有 身 孕 , 但 只 要 是 第 一 胎 , 便 不 屬 超 生 , 仍 可 向 當 地 計 劃 生 育 辦 事 處 申 請 准 生 證 。 至 於 會 否 被 罰 款 , 則 視 乎 實 際 情 況 而 定 , 可 往 居 所 附 近 計 劃 生 育 辦 事 處 查 詢 。 ( 062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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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任教需具認可學歷
09/09/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何 女 士 為 中 學  師 , 以 夫 婦 團 聚 類 別 獲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打 算 重 拾  鞭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申 請 任 職 中 學  師 , 需 甚 麼 入 職 資 格 ?

解 答 : 根 據 《  育 條 例 》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在 學 校 任  , 必 須 為 准 用  員 或 檢 定  員 。 現 時 任  中 、 小 學 或 專 上 學 院 的 准 用  員 ,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為 高 級 文 憑 或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 如 只 持 有 關 學 歷 , 而 未 有 接 受 師 資 培 訓 及 具 備  學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 須 先 獲 學 校 聘 用 , 再 由 學 校 的 校 監 遞 交 表 格 申 請 成 為 該 校 的 准 用  員 。 香 港 居 民 或 持 有 有 效 工 作 簽 證 者 , 如 持 有  學 資 格 ( 本 港 的  師 證 書 或 學 位  師 文 憑 或 證 書 ) , 便 可 以 向  育 局  師 註 冊 組 填 交 檢 定  員 申 請 書 , 申 請 成 為 檢 定  員 。

若 申 請 人 持 有 非 本 地 學 歷 , 便 須 向 學 術 評 審 局 申 請 學 歷 評 估 , 或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學 歷 評 估 的 文 件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5200325 與  師 註 冊 組 聯 絡 。 ( 08144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友 人 欲 將 居 所 的 電 器 用 品 , 帶 往 香 港 使 用 。

查 詢 : 會 否 被 要 求 繳 付 稅 款 ?

解 答 : 內 地 海 關 對 旅 客 所 攜 帶 的 日 常 生 活 物 品 , 在 合 理 自 用 數 量 範 圍 內 可 獲 免 稅 放 行 , 否 則 須 按 貨 品 類 別 、 數 量 及 價 值 來 徵 收 稅 款 。 至 於 香 港 方 面 , 香 港 乃 自 由 港 , 進 口 貨 物 一 般 毋 須 繳 付 關 稅 , 但 酒 類 、 煙 草 、 碳 氫 油 類 及 甲 醇 則 除 外 。 ( 073001 )
日日做到無停手,總有收獲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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