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來港婦欲與家人申請公屋
14/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於 去 年 來 港 與 夫 兒 團 聚 , 一 家 三 口 欲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申 請 公 屋 的 資 格 及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為 現 居 於 香 港 並 具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申 請 人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必 須 為 夫 婦 、 父 母 、 子 女 、 祖 父 母 、 孫 、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或 願 意 與 申 請 同 住 並 倚 靠 其 供 養 的 親 屬 。 申 請 表 內 所 有 已 婚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與 配 偶 一 同 申 請 , 在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十 八 歲 以 下 子 女 ( 不 論 出 生 地 ) , 只 要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居 港 滿 七 年 , 或 在 港 出 生 並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一 律 視 為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期 規 定 。 此 外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 均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 房 屋 署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7122712 。 ( 070572 )
個 案 二 :
四 十 六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梁 女 士 於 內 地 收 養 一 女 童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七 歲 養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公 安 部 規 定 , 由 二 ○ ○ 一 年 起 , 港 人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時 , 須 按 內 地 法 規 辦 理 收 養 手 續 。 辦 妥 正 式 收 養 手 續 後 , 申 請 人 可 往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養 父 母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及 收 養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等 , 公 安 局 審 核 後 , 如 符 合 資 格 及 達 到 公 安 部 定 居 出 境 分 數 線 , 便 可 獲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 041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