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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無子女證明向入境處申請
23/06/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譚 女 士 去 年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丈 夫 結 婚 後 , 便 一 直 居 於 內 地 , 現 計 劃 生 育 , 向 內 地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申 請 准 生 證 時 , 被 要 求 出 示 丈 夫 在 港 無 子 女 證 明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有 關 證 明 ?

解 答 :
譚 之 丈 夫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以 作 證 明 。 申 請 人 可 親 身 前 往 該 處 轄 下 之 人 事 登 記 處 , 包 括 港 島 、 九 龍 、 觀 塘 、 火 炭 及 元 朗 辦 事 處 , 索 取 ROP122 表 格 申 請 。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網 上 下 載 該 表 格 , 並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回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1201 室 人 事 登 記 總 務 及 統 計 小 組 收 。

如 需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致 電 該 處 熱 線 : 28246111 查 詢 。 ( 06122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駱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妻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 於 中 港 兩 地 分 開 的 時 間 計 算 ,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公 布 ,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182.6 分 , 即 夫 妻 中 港 兩 地 分 隔 約 五 年 , 便 達 至 要 求 分 數 。 ( 05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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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兒童可享九年免費教育
24/06/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兒 子 正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其 子 需 輪 候 多 久 始 可 來 港 , 來 港 後 又 可 否 立 即 可 享 用 本 港 的  育 福 利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之 子 女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公 安 機 關 審 核 有 關 資 料 後 , 會 轉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核 查 ,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獲 簽 發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並 與 公 安 機 關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同 時 發 放 予 申 請 人 。

現 時 單 程 證 每 日 配 額 為 一 百 五 十 個 , 當 中 六 十 個 配 額 分 配 予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兒 童 。 而 獲 得 批 出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 年 齡 介 乎 六 至 十 五 歲 之 兒 童 , 可 享 九 年 免 費  育 , 並 且 可 透 過 就 近 的  統 局 分 區 辦 事 處 , 查 詢 學 校 學 額 空 缺 , 安 排 面 試 入 學 。 ( 052949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之 七 十 多 歲 岳 父 數 十 年 前 於 鄉 間 結 婚 , 但 與 岳 母 沒 有 正 式 註 冊 , 亦 沒 有 其 他 結 婚 證 明 , 岳 父 現 申 請 年 屆 六 十 歲 的 妻 子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岳 母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如 夫 妻 雙 方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或 一 方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 另 一 方 則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 則 屬 年 老 夫 婦 , 故 來 港 定 居 較 一 般 夫 妻 團 聚 的 申 請 人 為 快 , 約 需 一 年 便 可 獲 順 序 安 排 出 境 定 居 。

陳 之 岳 父 及 岳 母 可 即 時 補 辦 結 婚 手 續 , 再 往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申 請 來 港 手 續 。 ( 05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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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來港須鑑證基因
25/06/2007


個 案 一 :

深 圳 居 民 陳 女 士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男 朋 友 共 賦 同 居 , 並 育 有 一 女 , 二 人 正 準 備 補 辦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女 兒 是 否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如 何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陳 女 士 雖 然 已 補 辦 結 婚 手 續 , 其 女 於 二 人 婚 前 所 生 , 故 仍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但 因 其 女 之 父 於 女 兒 出 生 前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女 兒 可 享 居 港 權 。 陳 可 先 到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申 請 單 程 證 , 公 安 會 通 知 陳 女 及 其 生 父 分 別 於 廣 東 省 公 安 部 刑 偵 處 , 以 及 香 港 政 府 化 驗 所 抽 取 DNA 樣 本 , 進 行 DNA 親 子 鑑 證 化 驗 , 兩 地 會 交 換 樣 本 結 果 進 行 鑑 證 , 如 鑑 證 結 果  合 , 非 婚 生 子 女 將 獲 安 排 來 港 。 ( 050245 )


個 案 二 :

三 十 多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魏 女 士 與 丈 夫 結 婚 多 年 , 一 直 未 有 子 女 , 打 算 於 內 地 領 養 兒 童 。

查 詢 :
收 養 人 需 具 備 甚 麼 資 格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 收 養 法 》 , 收 養 人 收 養 子 女 , 需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四 個 條 件 , 包 括 : ( 一 ) 沒 有 子 女 ; ( 二 ) 有 撫 養  育 被 收 養 人 的 能 力 ; ( 三 ) 未 患 有 在 醫 學 上 認 為 不 適 當 收 養 子 女 的 疾 病 以 及 ( 四 ) 年 滿 三 十 歲 。 有 關 法 例 亦 規 定 收 養 人 只 能 收 養 一 名 十 四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 倘 是 收 養 孤 兒 或 殘 疾 兒 童 , 收 養 人 可 不 受 只 收 養 一 名 子 女 的 限 制 。 但 如 收 養 者 為 沒 有 配 偶 之 男 性 , 而 收 養 者 為 女 童 ,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的 年 齡 應 相 差 四 十 歲 以 上 。 ( 06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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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符資格難領養老金
26/06/2007


個 案 一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之 林 女 士 , 今 年 三 十 多 歲 , 於 內 地 工 作 時 一 直 有 為 養 老 金 供 款 。

查 詢 :
來 港 後 , 能 否 領 取 有 關 養 老 金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的 社 保 條 例 , 凡 繳 交 社 會 保 險 的 僱 員 供 款 , 符 合 資 格 者 , 可 於 獲 批 來 港 後 , 申 領 有 關 退 休 養 老 金 , 但 需 出 示 生 存 證 明 書 。 條 件 包 括 : 供 款 滿 十 五 年 、 需 屬 退 休 人 士 男 士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女 士 年 滿 五 十 歲 、 及 於 內 地 生 活 時 已 領 取 由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人 士 可 前 往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辦 理 宣 誓 手 續 及 免 費 申 請 「 生 存 證 明 書 」 , 以 續 領 由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此 外 , 亦 可 致 電 工 聯 會 轄 下 各 地 區 服 務 處 預 約 , 於 指 定 日 期 親 身 帶 同 內 地 退 休 證 明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辦 理 手 續 , 費 用 為 十 元 。 至 於 林 女 士 個 案 , 除 了 其 年 齡 不 合 乎 資 格 外 , 其 於 內 地 來 港 前 並 未 領 取 退 休 養 老 金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51637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之 友 人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一 年 多 , 早 前 到 廣 西 南 寧 時 , 友 人 被 賊 人 搶 去 財 物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查 詢 :
友 人 須 辦 理 甚 麼 文 件 才 可 回 港 ?

解 答 :
陳 先 生 友 人 須 於 當 地 公 安 局 報 失 , 然 後 持 身 份 證 或 回 鄉 證 副 本 往 當 地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申 請 臨 時 通 行 證 返 回 香 港 。 倘 友 人 沒 有 任 何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可 致 電 入 境 處 海 外 求 助 熱 線 電 話 1868 , 由 香 港 入 境 處 與 內 地 出 入 境 部 門 聯 絡 , 協 助 返 港 。 ( 05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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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報大歲須合理解釋
27/06/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葉 女 士 早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誤 將 身 份 證 上 的 年 齡 報 大 四 歲 , 現 欲 更 正 有 關 資 料 。

查 詢 : 更 正 年 齡 資 料 的 手 續 ?

解 答 : 如 欲 更 改 身 份 證 上 的 年 齡 資 料 , 申 請 人 需 向 入 境 處 索 取 「 更 改 香 港 身 份 證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表 」 ( 表 格 編 號 : ROP73 ) , 填 妥 表 格 後 , 將 有 關 證 明 其 真 實 年 齡 之 資 料 副 本 寄 交 入 境 處 灣 仔 總 部 , 該 處 於 接 獲 申 請 資 料 後 , 會 約 見 申 請 人 。 入 境 處 會 按 申 請 人 之 個 案 情 況 及 所 提 供 的 證 明 資 料 , 考 慮 是 否 接 納 其 更 改 資 料 的 申 請 。

申 請 人 須 向 入 境 處 解 釋 之 前 將 年 齡 報 大 的 原 因 , 由 該 處 了 解 是 否 涉 及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 就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的 個 案 , 該 處 可 以 追 究 檢 控 事 主 。 入 境 處 的 熱 線 電 話 : 28246111 。 ( 06181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梁 女 士 數 年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欲 申 請 內 地 胞 姊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胞 姊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目 前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內 地 居 民 不 能 以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故 此 梁 女 士 之 胞 姊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的 資 格 。

( 06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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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1歲須辦兒童身份證
28/06/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謝 女 士 的 內 地 友 人 , 十 二 年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時 誕 下 一 子 , 友 人 為 其 辦 妥 證 件 後 便 一 同 返 回 內 地 。

查 詢 : 其 子 之 回 港 證 即 將 到 期 , 如 何 辦 理 續 期 手 續 ?

解 答 : 回 港 證 是 簽 發 予 已 取 獲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中 國 籍 香 港 居 民 , 或 無 法 取 得 任 何 國 家 護 照 或 其 他 地 區 旅 行 證 件 的 非 中 國 籍 香 港 居 民 , 作 為 往 返 內 地 及 澳 門 之 用 。 現 時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於 出 入 香 港 境 時 , 只 需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證 , 毋 須 填 寫 出 入 境 申 報 表 。 但 十 一 歲 以 下 、 未 領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則 需 申 請 回 港 證 。

而 謝 女 士 友 人 之 子 已 年 滿 十 一 歲 , 須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兒 童 身 份 證 , 按 「 出 入 境 簡 化 計 劃 」 , 年 滿 十 一 歲 並 持 有 三 粒 星 、 一 粒 星 或 R 標 記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可 免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使 用 回 港 證 前 往 內 地 及 澳 門 , 亦 毋 須 填 寫 出 入 境 申 報 表 。 ( 061372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張 女 士 最 近 獲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八 歲 女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手 續 ?

解 答 : 張 女 士 可 循 無 依 靠 兒 童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途 徑 , 申 請 女 兒 到 港 定 居 。 張 除 需 準 備 一 份 已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連 同 女 兒 近 照 三 張 , 亦 需 預 備 女 兒 之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明 、 夫 婦 二 人 之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及 結 婚 證 明 , 於 女 兒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出 入 境 部 門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 05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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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來港須基因測試
29/06/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之 子 女 身 份 ,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按 目 前 的 安 排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之 人 士 ,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故 此 , 王 先 生 之 子 須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入 戶 籍 後 , 才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此 外 , 由 於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中 港 兩 地 雙 方 會 交 換 化 驗 結 果 分 析 核 對 。 ( 06193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劉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育 有 一 名 兩 歲 的 兒 子 。

查 詢 : 兒 子 可 否 獲 得 居 港 權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於 下 列 三 類 情 況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 一 ) 本 港 出 生 ; ( 二 )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滿 七 年 ( 事 主 需 要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 ( 三 ) 事 主 於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類 或 第 二 類 的 人 士 。 由 於 劉 先 生 之 子 屬 於 上 述 第 三 種 類 別 , 可 享 居 港 權 , 因 此 , 可 向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 061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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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延期按個別情況考慮
30/06/2007




個 案 一 :
梁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預 產 期 為 九 月 中 , 但 其 雙 程 證 將 於 七 月 底 到 期 , 由 於 擔 心 妻 子 舟 車 勞 頓 會 影 響 胎 兒 , 故 未 能 返 回 內 地 辦 理 雙 程 證 續 期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在 港 辦 理 延 期 手 續 ?

解 答 : 現 時 七 個 月 或 以 上 之 內 地 孕 婦 入 境 本 港 時 , 須 向 公 立 醫 院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取 得 「 預 約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 , 證 明 已 在 本 港 醫 院 預 約 及 產 前 檢 查 , 方 可 在 港 分 娩 。 倘 入 院 時 , 未 能 出 示 確 認 書 , 則 須 繳 付 四 萬 八 千 元 。

而 一 般 訪 港 旅 客 須 於 逗 留 期 屆 滿 或 以 前 離 港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難 須 在 港 延 期 逗 留 , 可 持 旅 遊 證 件 、 醫 生 紙 及 經 濟 證 明 等 文 件 , 於 逗 留 期 限 到 期 前 , 親 往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入 境 處 延 期 居 留 組 提 出 申 請 , 該 處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批 准 延 期 。 ( 06111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於 去 年 三 月 與 湖 北 一 女 子 結 婚 。

查 詢 : 欲 知 如 何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居 住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並 提 交 申 請 人 及 配 偶 之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回 鄉 證 及 結 婚 證 書 等 文 件 正 副 本 , 以 便 公 安 局 審 批 。 現 時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人 來 港 定 居 分 數 線 , 已 統 一 為 182.6 分 , 即 須 等 候 約 五 年 才 可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 05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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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雙程證不能在港就讀
01/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周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將 獲 批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及 探 親 , 周 女 士 的 友 人 希 望 在 留 港 時 順 道 辦 理 一 些 個 人 事 務 。

查 詢 : ( 一 ) 友 人 於 留 港 期 間 可 否 報 讀 本 港 的 進 修 課 程 ? ( 二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就 讀 大 學 課 程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 一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逗 留 , 必 須 接 受 逗 留 條 件 規 限 。

包 括 : 訪 客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不 論 有 薪 或 無 薪 ) ,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亦 不 能 於 學 校 、 大 學 或 其 他  育 機 構 就 讀 。 故 此 , 周 之 友 人 是 不 能 在 持 雙 程 證 留 香 港 期 間 就 讀 課 程 。

( 二 ) 如 欲 在 港 升 讀 大 學 課 程 , 內 地 居 民 必 須 先 已 獲 得 有 關 大 專 院 校 取 錄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課 程 , 然 後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ID936 及 附 上 表 格 註 明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經 有 關 院 校 ( 以 保 證 人 身 份 )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申 請 。

有 關 申 請 獲 得 審 理 批 准 後 , 該 處 便 會 將 「 進 入 許 可 」 標 籤 交 予 在 港 的 保 證 人 以 轉 交 申 請 人 。 其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出 境 證 件 來 港 就 讀 。   ( 061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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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永久居民身份未設離港期限
02/07/2007  


個 案 一 :
○ 三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王 先 生 得 悉 , 凡 申 領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者 , 均 需 受 居 港 時 間 限 制 , 如 七 年 內 須 居 港 滿 一 定 時 間 方 可 獲 發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查 詢 : 離 港 多 久 才 不 會 影 響 領 取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資 格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 凡 申 領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者 , 均 不 受 離 港 期 限 規 定 , 但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及 是 否 有 合 理 原 因 考 慮 。 而 該 處 在 斷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香 港 時 , 會 作 下 列 多 方 面 考 慮 , 包 括 ( 一 ) 不 在 香 港 之 原 因 、 期 間 及 次 數 , ( 二 )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 三 )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 ( 四 ) 及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居 住 地 所 在 。 ( 062051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朱 小 姐 兩 個 月 前 獲 發 出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現 欲 前 往 澳 洲 旅 遊 。

查 詢 : 該 向 何 處 申 請 ?

解 答 : 由 於 朱 小 姐 剛 來 港 定 居 , 尚 未 獲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故 如 欲 往 外 地 旅 遊 , 須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俗 稱 D.I. ) 作 為 旅 遊 證 件 。 待 領 取 護 照 後 , 便 可 向 澳 洲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簽 證 部 申 請 旅 遊 簽 證 。

待 申 請 獲 批 准 取 得 澳 洲 之 入 境 旅 遊 簽 證 後 , 便 可 前 往 旅 遊 。 ( 05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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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內地童可向民政局申請
03/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楊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多 年 , 膝 下 猶 虛 , 因 而 打 算 於 內 地 收 養 孩 子 。

查 詢 :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的 資 格 及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三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 有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撫 養 及  育 被 收 養 子 女 , 倘 獨 身 男 士 欲 收 養 內 地 女 童 , 則 其 年 齡 必 須 與 被 收 養 女 童 相 差 四 十 歲 或 以 上 。 計 劃 申 請 收 養 者 , 需 向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公 證 其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經 濟 證 明 , 然 後 往 欲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申 請 領 養 證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前 往 擬 收 養 之 內 地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 辦 理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 062101 )


個 案 二 :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的 李 女 士 , 欲 申 請 與 前 夫 所 育 之 十 三 歲 兒 子 來 港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的 內 地 子 女 , 如 年 齡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及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可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人 之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明 書 、 被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 倘 李 女 士 為 離 婚 人 士 , 須 一 併 提 交 經 法 院 確 認 的 擁 有 兒 子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以 便 公 安 局 進 行 審 批 。 ( 05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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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醫療費拒入境仍在檢討
04/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梁 女 士 的 內 地 友 人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產 子 後 , 拖 欠 公 立 醫 院 數 萬 元 醫 療 費 , 便 返 回 內 地 。

查 詢 : 政 府 會 否 禁 止 欠 款 的 內 地 居 民 再 次 入 境 香 港 ?

解 答 : 醫 院 管 理 局 已 於 二 ○ ○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向 拖 欠 醫 療 費 病 人 徵 收 行 政 費 , 倘 在 醫 院 發 出 帳 單 後 六 十 日 內 仍 未 繳 清 費 用 , 須 額 外 繳 付 百 分 之 五 的 行 政 費 , 上 限 為 一 千 元 ; 若 九 十 日 內 仍 未 繳 交 , 須 額 外 支 付 百 分 之 十 行 政 費 , 上 限 為 一 萬 元 。

內 地 居 民 等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凡 拖 欠 醫 療 費 逾 九 十 日 者 , 醫 管 局 將 暫 停 提 供 非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 包 括 普 通 科 、 專 科 門 診 及 非 緊 急 入 院 等 , 但 不 包 括 急 症 室 服 務 ) 。 新 措 施 實 施 三 個 月 後 會 作 檢 討 , 或 會 與 入 境 處 研 究 , 考 慮 要 求 欠 款 者 需 於 再 度 來 港 前 繳 清 欠 款 , 方 可 入 境 。 ( 06131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 未 有 申 請 准 生 證 即 誕 下 一 子 。

查 詢 : 會 否 被 罰 款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必 須 在 婚 後 持 結 婚 證 書 及 夫 婦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往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計 生 部 門 會 按 申 請 人 能 否 提 供 結 婚 證 明 、 身 份 證 明 及 之 前 曾 否 生 育 等 因 素 考 慮 審 批 。 如 有 於 計 劃 外 生 育 , 違 規 者 會 被 要 求 繳 交 計 劃 生 育 罰 款 。 ( 06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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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雙親乏照顧盼居港
05/07/2007


個 案 一 :

以 夫 妻 團 聚 而 獲 批 來 港 四 年 的 黃 女 士 稱 , 五 十 多 歲 的 雙 親 現 居 湖 南 , 一 直 由 兄 長 照 顧 。 早 前 其 兄 遇 上 交 通 意 外 , 雙 腳 折 斷 , 失 去 工 作 能 力 , 無 法 照 顧 雙 親 , 而 黃 母 體 弱 多 病 , 亟 需 要 他 人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黃 母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別 之 申 請 人 , 必 須 符 合 三 個 條 件 : ( 一 ) 申 請 人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 二 )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及 ( 三 ) 投 靠 香 港 直 系 親 屬 。 由 於 黃 母 未 年 滿 六 十 歲 , 且 在 內 地 有 兒 子 照 顧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惟 個 別 申 請 人 有 個 人 難 處 , 可 向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嘗 試 申 請 , 交 由 當 地 公 安 按 其 情 況 酌 情 審 批 。

( 04174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張 女 士 多 年 前 嫁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後 ,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一 年 多 前 , 張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現 已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惟 近 日 發 現 遺 失 當 年 的 單 程 證 。

查 詢 : 可 如 何 補 領 遺 失 之 單 程 證 ?

解 答 : 單 程 證 為 公 安 部 給 予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定 居 的 通 行 證 , 倘 張 女 士 領 取 單 程 證 後 , 於 未 來 港 前 不 慎 遺 失 , 可 往 內 地 發 證 機 關 反 映 , 要 求 重 新 補 發 , 以 便 來 港 定 居 。

但 若 內 地 居 民 已 來 港 定 居 , 並 取 獲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有 關 單 程 證 已 無 效 用 , 故 內 地 發 證 機 關 亦 不 會 再 重 新 簽 發 , 而 本 港 亦 沒 有 機 構 可 作 補 領 。

( 0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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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註冊結婚須滿21歲
06/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胡 先 生 計 劃 與 二 十 歲 的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來 港 辦 理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與 內 地 居 民 倘 在 港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 雙 方 年 齡 均 須 超 過 廿 一 歲 而 不 少 於 十 六 歲 。 合 乎 資 格 人 士 可 攜 同 身 份 證 前 往 婚 姻 註 冊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日 , 如 無 人 反 對 , 雙 方 可 於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倘 若 胡 之 女 朋 友 未 能 持 雙 程 證 或 來 港 探 親 時 順 道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胡 可 將 女 方 之 全 名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以 及 單 身 證 明 書 、 內 地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先 向 婚 姻 註 冊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待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三 個 月 後 , 可 正 式 註 冊 。 由 於 胡 之 女 朋 友 未 滿 廿 一 歲 , 需 其 父 母 親 到 香 港 證 明 同 意 , 或 往 內 地 律 師 樓 辦 理 同 意 書 , 聲 明 同 意 雙 方 結 婚 , 始 能 辦 理 手 續 。 ( 06260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吳 女 士 之 母 最 近 病 逝 , 剩 下 七 十 五 歲 老 父 無 人 照 顧 , 欲 申 請 老 父 來 港 生 活 ,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及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申 請 人 需 於 內 地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出 示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及 有 關 文 件 如 內 地 確 無 子 女 和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的 證 明 、 定 居 香 港 被 投 靠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等 , 以 便 公 安 局 審 核 。( 040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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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孕婦來港分娩預繳三萬九
07/07/2007


個 案 一 :

顏 先 生 友 人 的 內 地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欲 於 香 港 公 立 醫 院 分 娩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在 港 分 娩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孕 婦 如 欲 來 港 分 娩 , 必 須 先 與 本 地 公 立 或 私 營 醫 院 預 約 並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 所 有 懷 孕 七 個 月 或 以 上 孕 婦 , 於 入 境 時 須 出 示 產 前 預 約 確 認 書 , 而 計 劃 於 公 立 醫 院 分 娩 之 內 地 孕 婦 , 便 須 向 公 立 醫 院 預 繳 三 萬 九 千 元 , 才 會 獲 發 預 約 確 認 書 。 倘 內 地 孕 婦 入 境 時 被 懷 疑 來 港 目 的 是 在 港 分 娩 而 又 未 能 出 示 上 述 確 認 書 者 , 入 境 處 職 員 有 權 拒 絕 孕 婦 入 境 。

而 醫 院 管 理 局 會 預 留 足 夠 的 名 額 給 本 地 孕 婦 , 確 保 可 較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即 非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優 先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 如 有 餘 額 , 才 會 接 受 非 本 地 孕 婦 的 預 約 申 請 。 ( 06252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小 姐 之 友 人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欲 申 請 與 內 地 前 夫 所 生 的 兩 歲 女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副 本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 則 需 出 示 具 法 院 確 定 由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50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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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蹤妻不知怎領單程證
08/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彭 女 士 近 日 接 獲 公 安 部 門 通 知 ,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 並 囑 其 帶 同 配 偶 前 往 領 證 , 惟 彭 已 跟 港 人 丈 夫 失 去 聯 絡 。

查 詢 : 該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單 程 證 前 , 會 於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之 派 出 所 , 以 及 最 初 受 理 申 請 人 申 請 的 區 公 安 分 局 , 公 布 申 請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赴 港 定 居 理 由 、 分 居 年 限 等 資 料 , 另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定 居 通 知 單 。 當 發 證 名 單 公 布 十 五 天 後 , 如 無 異 議 ,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便 會 簽 發 單 程 證 , 申 請 人 須 帶 同 定 居 通 知 單 和 註 銷 戶 口 通 知 書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辦 理 註 銷 戶 口 手 續 。 然 後 便 與 配 偶 持 結 婚 證 明 到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領 取 單 程 證 。

申 請 人 既 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 公 安 部 門 有 權 要 求 與 申 請 人 的 配 偶 會 面 。 彭 女 士 如 未 能 按 要 求 辦 理 , 須 向 公 安 局 陳 明 原 委 , 由 該 局 按 個 案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及 簽 發 證 件 。 ( 06200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於 深 圳 購 買 一 住 宅 , 近 日 發 現 遺 失 房 產 證 。

查 詢 : 可 向 何 處 申 請 補 領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張 康 峰 表 示 , 業 主 繳 清 樓 款 後 會 獲 發 房 產 證 , 證 明 其 擁 有 物 業 的 業 權 。 如 遺 失 房 產 證 , 業 主 須 於 物 業 所 在 地 的 報 章 刊 登 有 關 房 產 證 的 遺 失 聲 明 。 然 後 , 再 向 深 圳 市 房 地 產 登 記 中 心 申 請 新 證 。 ( 06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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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才計劃無行業限額
09/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劉 女 士 之 弟 居 於 內 地 並 從 事 電 腦 工 作 , 欲 以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

查 詢 : 欲 知 有 關 計 劃 行 業 的 規 限 及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有 關 計 劃 不 設 限 額 , 亦 不 限 行 業 , 輸 入 的 優 才 或 專 才 數 目 按 本 港 人 力 市 場 的 需 要 自 行 調 節 , 內 地 申 請 人 士 須 已 獲 本 港 公 司 聘 用 , 並 獲 提 供 與 現 行 本 地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市 價 大 致 相 同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 包 括 薪 金 、 住 宿 、 醫 療 及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 該 申 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另 外 , 申 請 人 應 受 僱 於 與 其 學 歷 和 專 業 能 力 及 經 驗 相 關 的 職 位 , 而 該 職 位 不 能 輕 易 覓 得 本 地 人 才 擔 任 。 此 外 , 本 港 擬 聘 內 地 專 才 的 僱 主 必 須 為 香 港 註 冊 公 司 , 並 需 證 明 輸 入 的 內 地 人 才 為 配 合 公 司 的 運 作 或 研 究 需 要 。 申 請 人 必 須 由 僱 主 提 出 , 並 不 接 受 內 地 人 士 自 行 遞 交 申 請 。

( 07057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江 先 生 之 內 地 友 人 , 三 年 前 曾 在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單 身 證 明 書 , 現 欲 來 港 與 香 港 居 民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有 關 單 身 證 明 書 是 否 仍 有 效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在 港 登 記 結 婚 , 來 港 前 須 先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單 身 證 明 書 , 並 帶 同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來 港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手 續 。 內 地 公 證 處 發 出 的 單 身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為 三 個 月 , 故 此 , 江 先 生 的 友 人 所 持 的 單 身 證 明 書 已 過 期 失 效 , 如 欲 來 港 結 婚 , 必 須 再 次 重 新 申 請 。 ( 06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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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生育如何辦准生證
10/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楊 先 生 年 前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結 婚 , 現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打 算 在 內 地 生 育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准 生 證 ?

解 答 : 內 地 孕 婦 如 欲 在 內 地 產 子 , 必 須 辦 理 「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證 」 ( 即 准 生 證 ) 。 申 請 人 須 填 妥 一 式 三 份 的 「 申 請 生 育 審 批 表 」 , 連 同 結 婚 證 、 男 女 雙 方 戶 口 簿 及 身 份 證 、 孕 婦 相 片 等 交 往 戶 口 地 村 委 審 查 。 此 外 , 孕 婦 亦 須 到 鎮 計 生 服 務 所 進 行 孕 檢 , 領 取 預 產 期 證 明 。 當 有 關 文 件 獲 批 後 , 孕 婦 需 往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鎮 級 計 生 辦 辦 理 准 生 證 。 已 育 有 孩 子 者 , 則 須 帶 同 「 申 請 生 育 審 批 表 」 等 文 件 往 鎮 級 計 生 辦 , 經 審 查 後 再 到 縣 計 局 辦 理 「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證 」 。 ( 06031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何 小 姐 之 內 地 親 屬 與 港 人 男 朋 友 同 居 , 並 育 有 一 子 , 孩 子 已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內 地 戶 籍 。

查 詢 : 孩 子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不 論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居 港 權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由 於 申 請 人 屬 非 婚 生 , 故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須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的 程 序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簽 發 單 程 證 的 程 序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當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批 准 簽 發 單 程 證 後 , 申 請 人 之 單 程 證 內 亦 會 附 貼 由 入 境 處 發 出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 06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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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蹤怎辦離婚
11/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先 生 出 生 時 , 其 父 親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因 此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黃 來 港 後 , 因 與 內 地 妻 子 因 長 期 分 隔 至 感 情 日 漸 疏 淡 , 兩 年 前 雙 方 已 協 議 分 居 。 近 日 黃 欲 與 妻 子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但 持 有 結 婚 證 明 書 的 妻 子 卻 不 知 所 終 , 無 法 聯 上 。

查 詢 : 可 否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 倘 需 在 內 地 辦 理 , 有 關 手 續 又 如 何 ?

解 答 : 如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 必 須 出 示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 黃 可 委 託 律 師 代 辦 , 但 需 先 返 回 當 年 與 妻 子 辦 理 結 婚 的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 或 當 地 附 近 的 公 證 處 , 申 請 補 辦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 再 交 由 香 港 律 師 代 辦 離 婚 手 續 。

至 於 在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黃 先 生 可 攜 同 有 關 結 婚 證 明 , 以 訴 訟 方 式 , 直 接 到 內 地 妻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或 常 居 地 附 近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 5193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四 年 前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妻 與 其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婚 後 , 即 申 請 與 繼 女 一 同 來 港 定 居 , 惟 至 今 仍 未 獲 批 。

查 詢 : 陳 之 繼 女 現 年 十 九 歲 , 是 否 仍 有 機 會 來 港 ?

解 答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界 限 是 以 申 請 時 的 年 齡 為 準 , 只 要 申 請 人 在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時 未 逾 十 八 歲 , 即 使 在 審 批 過 程 中 超 齡 , 亦 可 如 常 按 審 批 程 序 獲 安 排 來 港 定 居 。   ( 0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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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中醫師須考執業試
12/07/2007


個 案 一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定 居 的 內 地 中 醫 師 李 先 生 , 欲 在 港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師 。

查 詢 : 申 請 所 需 資 格 ? 如 何 辦 理 手 續 ?

解 答 :  生 署 中 醫 藥 事 務 部 發 言 人 表 示 , 非 表 列 中 醫 或 註 冊 中 醫 如 欲 在 港 執 業 中 醫 , 必 須 參 加 由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 簡 稱 管 委 會 ) 中 醫 組 舉 辦 的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 合 格 後 再 向 中 醫 組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及 申 領 執 業 證 明 書 , 才 可 在 港 執 業 。

李 必 須 已 完 成 中 醫 組 認 可 的 中 醫 執 業 訓 練 本 科 學 位 課 程 或 與 該 課 程 相 等 的 課 程 , 才 可 參 加 上 述 考 試 。

有 關 認 可 院 校 名 單 、 申 請 程 序 、 考 試 範 圍 和 形 式 等 資 料 已 列 於 上 述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考 生 手 冊 內 , 申 請 人 可 於 管 委 會 秘 書 處 索 取 , 亦 可 於 管 委 會 網 頁 下 載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1211888 與 管 委 會 秘 書 處 職 員 聯 絡 。 ( 07057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早 前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分 手 後 , 前 女 朋 友 嫁 予 另 一 名 港 人 , 並 於 去 年 年 底 誕 下 一 女 , 惟 經 驗 血 後 證 實 陳 才 是 女 嬰 生 父 , 前 女 朋 友 及 其 夫 同 意 女 嬰 跟 隨 陳 姓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更 改 姓 氏 手 續 ?

解 答 : 陳 先 生 可 向 港 法 院 申 請 宣 告 令 , 並 提 供 其 為 女 嬰 親 生 父 親 的 證 明 及 資 料 , 待 獲 法 院 證 實 父 女 關 係 後 , 再 持 宣 告 令 往 位 於 金 鐘 的 出 生 登 記 處 , 辦 理 重 新 登 記 出 世 紙 手 續 , 更 改 出 世 紙 上 之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 05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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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香港車牌可申請內地駕照
13/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胡 先 生 來 港 定 居 後 , 已 考 取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並 欲 繼 續 於 內 地 駕 駛 。

查 詢 : 應 向 何 處 申 請 領 取 內 地 牌 照 ?

解 答 : 持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以 向 內 地 公 安 廳 車 輛 管 理 所 申 請 免 試 換 領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申 請 人 須 填 交 「 香 港 居 民 免 試 換 領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申 請 表 」 , 申 請 時 須 帶 備 相 片 、 有 效 的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正 本 及 副 本 , 並 須 往 廣 東 省 內 縣 級 以 上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 一 併 呈 交 體 檢 報 告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聯 絡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警 察 總 隊 , 廣 州 電 話 為 86-20-36220800 。 ( 05252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仇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辦 理 領 取 單 程 證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單 程 證 前 , 會 於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 以 及 申 請 人 取 證 時 有 關 公 安 局 有 權 要 求 申 請 人 之 居 港 配 偶 一 同 出 席 領 取 單 程 證 。 最 初 受 理 申 請 人 申 請 的 區 公 安 分 局 公 布 申 請 人 姓 名 、 性 別 、 赴 港 定 居 理 由 、 分 居 年 限 等 資 料 , 另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定 居 通 知 單 。 發 證 名 單 公 布 十 五 天 後 , 如 無 異 議 ,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便 會 簽 發 單 程 證 , 申 請 人 須 帶 同 定 居 通 知 單 和 註 銷 戶 口 通 知 書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辦 理 註 銷 戶 口 手 續 後 , 與 配 偶 持 結 婚 證 明 往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領 取 單 程 證 。 ( 062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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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來港婦欲與家人申請公屋
14/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於 去 年 來 港 與 夫 兒 團 聚 , 一 家 三 口 欲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申 請 公 屋 的 資 格 及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為 現 居 於 香 港 並 具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申 請 人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必 須 為 夫 婦 、 父 母 、 子 女 、 祖 父 母 、 孫 、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或 願 意 與 申 請 同 住 並 倚 靠 其 供 養 的 親 屬 。 申 請 表 內 所 有 已 婚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與 配 偶 一 同 申 請 , 在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十 八 歲 以 下 子 女 ( 不 論 出 生 地 ) , 只 要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居 港 滿 七 年 , 或 在 港 出 生 並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一 律 視 為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期 規 定 。 此 外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 均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 房 屋 署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7122712 。   ( 070572 )


個 案 二 :

四 十 六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梁 女 士 於 內 地 收 養 一 女 童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七 歲 養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公 安 部 規 定 , 由 二 ○ ○ 一 年 起 , 港 人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時 , 須 按 內 地 法 規 辦 理 收 養 手 續 。 辦 妥 正 式 收 養 手 續 後 , 申 請 人 可 往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養 父 母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及 收 養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等 , 公 安 局 審 核 後 , 如 符 合 資 格 及 達 到 公 安 部 定 居 出 境 分 數 線 , 便 可 獲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 04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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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需基因測試
15/07/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蕭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最 近 兩 人 感 情 生 變 , 女 朋 友 遺 下 女 兒 後 不 知 所 終 。

查 詢 :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蕭 先 生 的 女 兒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 首 先 需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入 戶 , 如 因 母 親 失 蹤 , 須 獲 派 出 所 發 出 失 蹤 證 明 , 然 後 替 女 兒 申 請 投 靠 居 於 當 地 的 親 屬 入 戶 。 申 請 獲 批 准 待 取 得 戶 口 後 , 便 可 向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及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時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此 外 , 由 於 女 兒 屬 非 婚 生 , 故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此 項 程 序 需 待 公 安 局 通 知 帶 同 女 兒 前 往 辦 理 。 ( 07063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范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妻 子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及 需 輪 候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香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以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資 料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目 前 來 港 定 居 的 夫 妻 團 聚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預 算 婚 後 輪 候 五 年 便 達 至 要 求 分 數 。 ( 06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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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單程證來港不能申請回鄉證
16/07/2007


個 案 一 :

透 過 輸 入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工 作 , 並 居 港 滿 七 年 的 方 先 生 , 雖 已 獲 發 身 份 證 , 但 一 直 未 能 申 請 回 鄉 證 。 因 工 作 關 係 需 經 常 往 返 中 港 兩 地 , 方 先 生 只 能 繼 續 以 商 務 簽 注 於 內 地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 但 由 於 公 安 部 批 核 的 簽 注 規 定 每 次 只 可 留 港 七 日 , 每 隔 七 日 便 需 返 回 內 地 再 申 請 , 十 分 不 便 。

查 詢 :
如 何 才 能 領 取 回 鄉 證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方 已 獲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 以 香 港 身 份 證 便 可 於 本 港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 而 回 鄉 證 件 則 為 內 地 審 批 , 申 請 能 否 獲 得 批 准 , 需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決 定 。 中 旅 社 發 言 人 則 稱 , 由 於 方 並 非 循 單 程 證 途 徑 來 港 定 居 , 按 目 前 政 策 , 未 能 申 請 回 鄉 證 。

( 060557 )


個 案 二 :

劉 女 士 的 友 人 為 內 地 居 民 , 並 已 跟 港 人 丈 夫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友 人 於 內 地 出 生 年 屆 十 一 歲 的 兒 子 能 否 獲 得 居 港 權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只 有 三 類 情 況 可 以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包 括 ( 一 ) 在 本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居 住 七 年 ( 事 主 需 要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 ( 三 ) 事 主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或 第 二 種 的 人 士 。 由 於 劉 女 士 友 人 之 子 屬 於 第 三 種 類 別 , 因 此 應 享 居 港 權 , 友 人 可 於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由 當 局 驗 證 父 子 二 人 之 親 子 關 係 後 , 以 便 審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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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世紙離港照享居權
17/07/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先 生 與 妻 子 於 去 年 八 月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期 間 誕 下 一 子 。 夫 婦 為 兒 子 領 取 出 世 紙 及 辦 理 居 港 權 手 續 後 , 即 攜 子 返 回 內 地 。

查 詢 : 兒 子 長 期 離 開 香 港 會 否 影 響 居 港 權 ? 其 子 年 屆 入 學 年 齡 時 可 否 返 港 就 學 ?

解 答 : 倘 黃 先 生 之 子 已 領 取 出 世 紙 , 辦 妥 確 認 居 港 權 手 續 及 有 關 證 件 , 即 已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離 境 時 間 將 不 影 響 居 港 權 。 至 於 新 來 港 定 居 兒 童 , 則 可 透 過 三 種 途 徑 入 讀 本 港 中 、 小 學 : ( 一 ) 向  育 局 轄 下 區 域  育 服 務 處 學 校 發 展 小 組 查 詢 ; ( 二 ) 填 妥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育 服 務 」 單 張 內 之 回 郵 郵 柬 , 寄 回  育 局 ,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協 助 及 ( 三 ) 家 長 直 接 向 心 儀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

市 民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致 電 28634772 及 28634711 查 詢 。 ( 051808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林 女 士 與 港 人 丈 夫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是 否 有 助 日 後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現 時 分 隔 中 港 兩 地 之 夫 婦 , 內 地 一 方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以 計 分 制 排 期 , 每 年 為 36.5 分 , 現 時 全 國 統 一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當 申 請 人 達 到 有 關 分 數 便 可 來 港 , 需 時 約 五 年 。 在 現 行 計 分 制 下 , 是 否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並 不 影 響 來 港 申 請 。 ( 05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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