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諧連理須先婚姻登記 
18/07/2008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張 小 姐 打 算 與 港 人 男 朋 友 在 本 港 註 冊 結 婚 , 據 悉 除 可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辦 理 外 , 亦 可 在 特 許 的 公 眾 場 所 舉 行 婚 禮 儀 式 。 
查 詢 : 
在 特 許 公 眾 場 所 行 婚 禮 有 何 注 意 事 項 ? 
解 答 : 
無 論 擬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由 婚 姻 登 記 官 主 持 婚 禮 , 或 在 特 許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由 合 資 格 的 神 職 人 員 主 持 婚 禮 , 甚 至 由 婚 禮 監 禮 人 在 本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婚 禮 , 均 須 事 先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或 透 過 婚 姻 監 禮 人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展 示 滿 15 天 後 , 如 無 人 反 對 , 婚 禮 便 可 於 3 個 月 內 
舉 行 。 如 婚 禮 擬 在 特 許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舉 行 , 擬 結 婚 人 士 須 與 主 
禮 的 神 職 人 員 商 議 婚 禮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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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葉 太 懷 有 五 個 月 身 孕 , 計 劃 在 港 生 產 。 
查 詢 :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預 約 分 娩 手 續 ? 
解 答 : 
醫 院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稱 , 非 本 地 孕 婦 須 帶 同 母 嬰 健 康 院 或 香 港 註 冊 
醫 生 介 紹 信 , 親 自 前 往 轄 下 門 診 櫃 位 辦 理 預 約 產 科 套 餐 服 務 , 並 
一 筆 過 繳 交 三 萬 九 千 元 預 約 產 科 套 餐 費 用 , 醫 院 會 發 出 收 據 及 確 
認 預 約 證 明 書 。 而 已 領 取 確 認 書 之 孕 婦 , 可 在 公 立 醫 院 接 受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及 三 日 兩 夜 之 普 通 病 房 分 娩 住 院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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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案 三 : 
何 先 生 內 地 妻 子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及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訪 港 人 士 來 港 旅 遊 及 ( 或 ) 探 親 ,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當 日 或 之 前 離 港 返 回 內 地 。 內 地 旅 客 倘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難 需 要 在 港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可 親 自 前 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延 期 居 留 組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時 須 填 交 申 請 表 ( 
表 格 編 號 : ID91 ) , 並 帶 備 旅 行 證 件 及 需 要 在 港 延 長 逗 留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機 票 或 經 濟 證 明 等 文 件 。 惟 申 請 批 准 與 否 ,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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