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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內地妻超生須罰款
08/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三 名 子 女 , 林 太 再 度 懷 孕 , 向 計 生 辦 申 請 准 生 證 時 , 卻 被 徵 收 罰 款 。

查 詢 : 港 人 內 地 妻 子 可 否 豁 免 有 關 超 生 罰 款 的 生 育 政 策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及 一 胎 化 政 策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須 往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凡 違 規 生 育 者 , 會 被 徵 收 罰 款 。

鑑 於 一 胎 化 政 策 限 制 只 能 生 育 一 胎 , 倘 有 特 別 情 況 並 獲 縣 級 計 劃 生 育 行 政 部 門 核 准 , 則 可 按 人 口 計 劃 及 間 隔 期 規 定 , 安 排 再 生 育 。 由 於 林 太 為 內 地 居 民 , 故 此 亦 須 遵 守 內 地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 如 未 有 申 請 便 生 育 超 過 一 名 孩 子 , 便 屬 於 「 超 生 」 , 須 被 徵 收 罰 款 。 ( 091803 )


個 案 二 :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蔡 太 , 因 有 要 事 需 返 回 內 地 辦 理 , 並 要 逗 留 一 段 頗 長 的 時 間 。

查 詢 : 長 期 不 在 港 會 否 影 響 領 取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 是 否 有 離 港 期 限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必 須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滿 七 年 , 才 可 申 領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期 間 申 請 人 可 返 回 內 地 短 暫 居 住 , 而 入 境 處 亦 沒 有 列 明 離 港 期 限 , 惟 當 申 請 人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時 , 入 境 處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出 入 境 紀 錄 ,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其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

蔡 太 來 香 港 定 居 後 , 倘 若 即 時 返 回 內 地 長 期 居 住 , 或 將 影 響 七 年 後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 ( 08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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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戶主去世養女續住需有戶籍
09/10/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管 女 士 數 年 前 以 照 顧 養 父 為 由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今 年 六 月 養 父 因 病 離 世 。

查 詢 : 可 否 繼 承 養 父 之 公 屋 單 位 , 並 申 請 成 為 戶 主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查 管 女 士 並 無 戶 籍 , 該 署 亦 未 有 接 獲 其 有 條 件 暫 准 居 住 的 申 請 , 故 不 符 合 「 批 出 新 租 約 」 政 策 。 該 署 已 向 管 女 士 發 出 「 給 佔 用 者 的 通 知 書 」 , 通 知 其 單 位 租 約 屆 滿 後 , 該 處 將 會 收 回 單 位 。 管 若 因 安 排 殮 葬 事 宜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限 期 前 遷 出 , 可 向 該 署 申 請 延 期 , 由 該 處 酌 情 審 批 。

按 照 現 時 政 策 , 公 屋 戶 主 去 世 後 , 有 關 租 約 可 無 條 件 批 予 認 可 在 單 位 內 居 住 的 配 偶 , 若 配 偶 已 逝 世 , 則 可 批 予 單 位 內 其 他 認 可 家 庭 成 員 ( 必 須 於 戶 籍 名 單 內 ) , 惟 有 關 成 員 亦 需 接 受 全 面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   ( 090219 )


個 案 二 :

謝 先 生 內 地 妻 子 剛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並 欲 申 請 已 年 屆 六 十 歲 的 母 親 來 港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來 港 手 續 ?

解 答 : 以 無 依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的 內 地 居 民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內 地 確 無 子 女 照 顧 。

謝 之 岳 母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填 妥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並 附 上 內 地 確 無 子 女 證 明 、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子 女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的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 092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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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登記結婚須辦寡佬證
10/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打 算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王 須 向 香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俗 稱 「 寡 佬 證 」 的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 並 將 該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連 同 內 地 未 婚 妻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出 生 日 期 、 籍 貫 及 住 址 等 資 料 ,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式 兩 份 的 結 婚 聲 明 書 。 其 中 一 份 聲 明 書 會 轉 交 其 未 婚 妻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局 , 另 一 份 交 予 王 先 生 。 王 可 於 七 至 十 日 後 帶 同 上 述 結 婚 聲 明 書 , 往 未 婚 妻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公 證 律 師 的 資 料 ,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二 十 四 小 時 電 話 熱 線 : 28778229 。   ( 08263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欲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探 親 簽 注 需 時 多 久 及 逗 留 時 間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探 望 配 偶 類 申 請 來 港 , 可 申 請 有 效 期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的 探 親 簽 注 , 前 者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後 者 則 可 逗 留 不 超 過 自 首 次 進 入 之 日 起 的 九 十 日 。 申 請 人 需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有 關 探 親 簽 注 , 持 證 人 可 於 證 件 內 註 明 的 出 境 有 效 日 期 內 獲 准 從 內 地 出 境 。 公 安 部 門 受 理 申 請 後 , 約 需 時 十 五 個 工 作 天 審 核 及 辦 理 證 件 。   ( 092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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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離港影響核實永久身份
11/10/2007


個 案 一 :


鄧 女 士 於 二 ○ ○ ○ 年 底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並 已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旅 遊 證 件 ; 惟 因 未 能 適 應 本 港 生 活 , 故 經 常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 今 年 年 底 鄧 將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於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惟 申 請 人 經 常 不 在 港 居 住 , 入 境 處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 例 如 : 不 在 港 原 因 及 時 間 、 香 港 是 否 申 請 人 慣 常 居 住 地 、 申 請 人 之 家 庭 成 員 居 住 地 等 , 考 慮 是 否 批 予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申 請 人 可 於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後 , 連 同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香 港 身 份 證 、 旅 遊 證 件 之 副 本 , 及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就 業 證 明 、 銀 行 單 據 及 稅 單 等 , 寄 往 入 境 處 居 留 權 組 。 該 處 職 員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聯 絡 申 請 人 , 於 有 需 要 時 或 會 要 求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作 審 批 。

( 091144 )


個 案 二 :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李 先 生 , 已 領 取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現 欲 與 妻 子 離 婚 , 惟 擔 心 因 此 失 去 永 久 居 港 權 。

查 詢 : 與 妻 子 離 異 , 會 否 影 響 居 港 權 ?

解 答 : 李 先 生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已 是 香 港 居 民 , 故 與 妻 子 離 婚 與 否 , 並 不 影 響 其 居 港 權 。 一 般 情 況 下 , 李 只 須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 便 可 享 有 永 久 居 留 權 , 及 可 申 領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 0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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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來港不能領內地養老金
12/10/2007


個 案 一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李 女 士 , 已 經 於 內 地 工 作 了 十 二 年 , 並 且 有 供 社 保 。

查 詢 : 將 來 年 滿 五 十 歲 後 , 可 否 申 請 領 取 內 地 的 養 老 金 ?

解 答 : 內 地 受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保 障 的 人 士 , 倘 在 退 休 前 出 境 定 居 , 離 境 前 須 註 銷 內 地 戶 籍 , 並 結 算 社 會 保 險 個 人 帳 戶 以 退 回 帳 戶 內 的 儲 存 額 。

故 此 , 李 來 港 定 居 後 , 即 使 他 日 退 休 , 亦 不 能 領 取 內 地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如 有 關 人 士 於 來 港 定 居 前 , 已 退 休 及 有 領 養 老 金 , 則 每 年 只 需 提 供 由 民 政 處 或 工 聯 會 發 出 的 生 存 證 明 書 , 便 可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的 養 老 金 。 ( 090521 )


個 案 二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的 王 太 , 有 感 本 港 居 住 環 境 擠 迫 , 取 獲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旅 遊 證 件 後 ,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 她 近 日 懷 有 身 孕 , 計 劃 在 內 地 生 育 。

查 詢 : 生 育 後 怎 申 請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因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生 育 的 子 女 申 請 來 港 程 序 較 複 雜 , 故 不 會 鼓 勵 。 倘 若 必 須 在 內 地 產 子 , 可 於 生 產 後 去 函 香 港 入 境 處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提 供 子 女 之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及 說 明 在 內 地 產 子 原 因 , 該 處 會 按 實 際 情 況 審 批 。 獲 核 實 子 女 身 份 後 , 入 境 處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入 境 許 可 證 , 以 便 向 當 地 公 安 局 陳 述 情 況 及 申 請 出 境 許 可 證 , 帶 同 子 女 回 港 。 惟 回 港 後 , 仍 須 向 入 境 處 核 實 子 女 之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 0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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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為由申請加快審批來港
13/10/2007


個 案 一 :

六 十 一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施 先 生 三 年 前 於 內 地 結 婚 , 近 年 因 腳 患 引 致 行 動 不 便 , 欲 申 請 四 十 八 歲 內 地 妻 子 來 港 ,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加 快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後 , 可 以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 輪 候 來 港 定 居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施 太 預 算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如 輪 候 期 間 施 先 生 因 身 體 情 況 有 特 殊 原 因 希 望 加 快 申 請 , 申 請 人 可 嘗 試 向 公 安 部 門 提 供 有 關 醫 療 證 明 文 件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考 慮 可 否 酌 情 處 理 , 加 快 審 批 。 ( 092326 )


個 案 二 :

四 川 省 居 民 周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母 女 一 直 於 內 地 居 住 。 有 感 香 港  育 較 內 地 為 佳 , 欲 申 請 五 歲 女 兒 來 港 居 住 。

查 詢 : 女 兒 來 港 之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內 地 子 女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人 父 母 之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及 結 婚 證 等 。 但 如 申 請 人 與 父 母 關 係 存 疑 或 申 請 人 屬 非 婚 生 , 公 安 局 會 要 求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待 親 子 關 係 確 認 後 , 再 按 單 程 證 審 批 程 序 , 處 理 申 請 。 ( 0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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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幼師在港入職須評審
14/10/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溫 小 姐 考 獲 內 地  育 學 院 幼 兒 師 範 畢 業 證 書 後 , 並 於 幼 稚 園 任 職  師 ; 惟 三 年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一 直 未 能 覓 得 合 適 工 作 , 擬 重 執  鞭 , 在 港 任 職 幼 兒  師 。

查 詢 : 在 港 任 職 幼 稚 園  師 需 具 備 甚 麼 入 職 資 格 ?

解 答 :  育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所 有 新 入 職 的 幼 稚 園  師 均 須 具 備 合 格 幼 稚 園  師 或 同 等 的 資 歷 , 而 非 本 地 的 資 歷 人 士 則 須 作 個 別 評 審 。

溫 可 考 慮 向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申 請 學 歷 評 審 , 以 評 估 所 擁 有 的 資 歷 是 否 達 到 幼 稚 園  師 的 入 職 要 求 , 而 評 審 所 需 之 費 用 需 由 申 請 人 支 付 , 詳 情 可 參 考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的 網 頁 ( www.hkcaa.edu.hk ) 。

發 言 人 續 指 , 倘 獲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評 定 為 可 等 同 於 合 格 幼 稚 園  師 或 同 等 的 資 歷 , 可 向  育 局  師 註 冊 組 遞 交  師 註 冊 申 請 表 , 詳 情 可 參 考  育 局 網 頁 或 致 電 25200325 或 25200270 與  師 註 冊 組 p 絡 。   ( 083018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親 人 已 育 有 一 女 , 並 於 去 年 來 港 產 子 。 惟 生 育 後 攜 子 返 回 內 地 時 , 即 被 有 關 部 門 檢 控 超 生 及 罰 款 。

查 詢 : 為 何 會 被 檢 控 ?

解 答 : 內 地 之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鼓 勵 晚 婚 晚 育 , 提 倡 一 孩 政 策 , 除 非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 可 要 求 生 育 第 二 名 子 女 , 否 則 超 生 即 屬 違 法 , 違 規 者 需 繳 付 社 會 撫 養 費 用 。   ( 100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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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聯絡如何辦離婚
15/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劉 先 生 欲 與 內 地 妻 子 離 婚 , 惟 妻 子 已 失 去 聯 絡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不 論 於 何 地 註 冊 結 婚 , 均 可 透 過 律 師 協 助 辦 理 離 婚 。 劉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申 請 將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女 方 沒 有 回 覆 或 失 蹤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便 可 申 請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將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後 , 便 可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 倘 若 女 方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將 案 件 列 為 有 抗 辯 性 , 並 排 期 候 審 。   ( 10030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甄 女 士 之 內 地 表 弟 與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表 弟 之 女 朋 友 於 產 子 後 不 久 便 不 知 所 終 , 嬰 兒 一 直 由 表 弟 及 祖 母 照 顧 , 惟 表 弟 早 前 因 犯 事 入 獄 , 剩 下 年 近 八 旬 的 祖 母 照 顧 孫 兒 。 祖 母 健 康 日 差 , 無 力 再 照 顧 孫 兒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七 歲 的 表 姨 甥 來 港 定 居 , 以 便 照 顧 ?

解 答 : 無 依 兒 童 申 請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類 別 , 主 要 適 用 於 直 系 親 屬 , 如 果 屬 於 非 直 系 親 屬 , 申 請 人 的 條 件 是 父 母 俱 已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惟 甄 之 表 姨 甥 的 父 母 仍 然 健 在 ,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倘 申 請 人 有 個 別 困 難 , 可 向 其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局 陳 述 , 交 由 公 安 局 再 按 情 況 審 批 。   ( 092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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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孕婦來港生育須預約
16/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羅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懷 有 三 個 月 身 孕 , 因 妻 子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擬 安 排 來 港 生 育 。

查 詢 : 來 港 生 育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由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 非 本 地 孕 婦 預 約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收 費 為 三 萬 九 千 元 , 包 括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 分 娩 服 務 及 三 日 兩 夜 的 住 院 費 用 。 任 何 人 士 未 經 預 約 及 未 有 在 該 局 作 產 前 檢 查 的 孕 婦 , 則 需 繳 付 四 萬 八 千 元 費 用 。

預 約 服 務 必 須 由 孕 婦 親 身 前 往 辦 理 , 付 款 確 認 預 約 和 領 取 預 約 確 認 書 則 可 由 他 人 代 領 , 孕 婦 於 出 入 本 港 時 , 須 向 入 境 處 出 示 有 關 確 認 書 正 本 及 所 需 旅 遊 證 件 。 除 首 次 檢 查 外 , 有 關 孕 婦 於 妊 娠 期 內 所 有 的 產 前 檢 查 均 須 額 外 繳 交 每 次 七 百 元 的 專 科 門 診 費 用 , 如 涉 其 他 檢 驗 則 會 另 行 收 費 。

( 082524 )


個 案 二 :

原 籍 海 南 島 的 王 女 士 與 港 人 丈 夫 育 有 一 女 , 兩 歲 半 的 女 兒 在 港 與 夫 同 住 。 去 年 , 王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丈 夫 其 後 不 知 所 終 ,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及 讓 女 兒 改 隨 母 姓 。

查 詢 : 更 改 姓 氏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如 欲 更 改 姓 氏 , 必 須 獲 得 親 生 父 母 雙 方 同 意 及 授 權 , 倘 因 個 別 情 況 , 如 離 婚 或 配 偶 已 離 世 , 未 能 獲 得 雙 方 授 權 , 申 請 人 可 向 法 庭 提 出 理 據 及 證 明 文 件 , 如 死 亡 證 等 , 申 請 法 庭 判 令 , 獲 批 後 便 可 向 該 處 提 出 更 改 姓 氏 之 申 請 。 ( 092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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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來港置業不影響夫戶籍
17/10/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譚 女 士 多 年 前 與 一 本 港 居 民 結 婚 , 估 計 年 內 將 可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而 丈 夫 獨 居 於 一 公 共 屋 邨 , 並 為 單 位 戶 主 。

查 詢 : 倘 在 港 置 業 , 會 否 影 響 丈 夫 之 公 屋 戶 籍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譚 女 士 倘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戶 主 之 配 偶 身 份 申 請 加 入 戶 籍 , 毋 須 通 過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 故 在 港 購 置 物 業 亦 不 會 影 響 丈 夫 的 戶 籍 。

發 言 人 續 稱 , 現 行 房 屋 政 策 沒 有 限 制 公 屋 住 戶 不 可 擁 有 物 業 , 惟 住 滿 十 年 的 公 屋 住 戶 , 須 每 兩 年 一 次 申 報 戶 籍 上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之 入 息 , 包 括 : 存 款 、 薪 金 及 物 業 收 入 等 , 凡 超 出 限 額 者 , 便 須 繳 交 倍 半 或 雙 倍 租 金 , 另 加 差 餉 。

而 繳 交 雙 倍 租 金 的 住 戶 , 亦 需 於 下 次 申 報 時 , 一 併 申 報 入 息 及 資 產 , 如 家 庭 入 息 及 資 產 淨 價 均 超 逾 限 額 , 便 需 遷 出 居 住 的 公 屋 單 位 。 ( 09213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黃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希 望 申 請 兩 人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黃 先 生 如 欲 申 請 內 地 非 婚 生 子 來 港 定 居 , 其 子 必 須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申 請 戶 籍 , 獲 取 戶 籍 後 始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至 於 黃 之 女 朋 友 , 由 於 雙 方 並 非 配 偶 關 係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資 格 , 需 待 雙 方 結 婚 後 , 才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 ( 09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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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結婚須先辦寡佬證
19/10/2007


個 案 一 :

曾 離 婚 的 翟 女 士 欲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在 內 地 結 婚 。

查 詢 : 結 婚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翟 女 士 須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領 取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 寡 佬 證 」 ) , 並 齊 備 內 地 未 婚 夫 之 身 份 證 副 本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籍 貫 、 住 址 等 資 料 ,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證 明 書 。

律 師 辦 理 一 式 兩 份 的 聲 明 書 後 , 會 將 一 份 轉 交 予 男 方 所 居 當 地 的 民 政 局 處 理 , 另 一 份 則 交 予 女 方 。

約 七 至 十 天 後 , 翟 可 帶 同 該 份 結 婚 聲 明 書 , 返 回 男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結 婚 手 續 。 ( 08233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欲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內 地 人 士 以 探 親 簽 注 申 請 雙 程 證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欲 以 來 港 探 望 其 在 港 之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配 偶 父 母 及 兄 弟 姐 妹 等 親 人 , 是 可 以 探 親 類 別 為 由 申 請 雙 程 簽 證 來 港 。

申 請 人 需 填 妥 有 關 表 格 , 並 向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提 供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原 件 , 提 交 本 港 親 屬 的 身 份 證 明 及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如 身 份 證 、 就 業 或 就 學 證 明 及 結 婚 證 書 等 , 再 由 公 安 按 其 情 況 審 批 。

倘 若 申 請 曾 已 獲 批 , 並 於 一 年 內 再 度 申 請 來 港 探 望 同 一 位 親 屬 , 是 可 豁 免 提 供 關 係 證 明 。 ( 10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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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已故人士登記證明書
20/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劉 女 士 之 內 地 姪 兒 ,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資 格 ,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及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內 地 公 安 要 求 提 供 申 請 人 父 親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 但 其 伯 父 已 於 二 十 多 年 前 去 世 , 家 人 並 遺 失 其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只 保 留 死 亡 證 。

查 詢 : 如 何 申 領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已 故 人 士 之 親 屬 如 要 辦 理 居 權 證 的 申 請 , 可 向 該 處 申 請 該 名 已 故 人 士 的 《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 申 請 人 須 填 交 《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申 請 表 格 , 提 供 申 請 原 因 、 申 請 人 及 已 故 人 士 的 親 屬 關 係 、 姓 名 及 身 份 證 號 碼 等 資 料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已 故 人 士 的 死 亡 證 副 本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申 請 人 的 聯 絡 資 料 及 身 份 證 副 本 等 。

有 關 申 請 表 ( 表 格 編 號 ROP122 ) 可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或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索 取 。 填 妥 表 格 後 , 需 將 申 請 表 資 料 寄 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1201 室 人 事 登 記 總 務 及 統 計 小 組 。   ( 101026 )


個 案 二 :

倫 女 士 及 黃 先 生 分 別 於 年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於 來 港 前 已 辦 理 結 算 內 地 社 會 保 險 戶 口 手 續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領 取 內 地 養 老 保 險 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獲 批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於 來 港 前 須 註 銷 內 地 戶 籍 及 結 算 其 社 會 保 險 個 人 帳 戶 , 且 當 事 人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故 未 能 申 請 領 取 內 地 的 福 利 。   ( 090849 、 0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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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團聚計分排期已統一
21/10/2007


個 案 一 :

憑 藉 父 親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及 居 權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李 女 士 , 早 前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婚 後 , 希 望 能 盡 快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定 居 之 手 續 及 有 關 計 分 安 排 ?

解 答 : 由 於 李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其 夫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的 理 由 ,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以 計 分 制 排 期 , 而 夫 妻 每 分 居 一 天 , 可 得 0.1 分 , 每 年 為 36.5 分 , 全 國 統 一 之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得 分 較 高 者 , 可 獲 優 先 安 排 來 港 定 居 。 而 有 關 計 分 的 安 排 為 : 夫 妻 結 婚 時 , 倘 配 偶 為 香 港 居 民 , 分 居 時 間 會 從 結 婚 之 日 起 計 算 ; 但 若 結 婚 時 , 夫 妻 雙 方 均 未 在 港 定 居 , 日 後 其 中 一 方 獲 批 來 港 , 可 提 供 配 偶 加 蓋 有 出 境 驗 證 的 單 程 證 證 明 確 認 出 境 日 期 , 分 居 時 間 則 從 出 境 日 計 算 , 否 則 , 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首 次 簽 發 之 日 期 起 計 算 。 ( 090224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蘇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因 長 期 分 隔 中 港 兩 地 , 聚 少 離 多 , 感 情 變 淡 , 早 前 妻 子 更 提 出 離 婚 。 兩 人 於 內 地 擁 有 一 聯 名 物 業 。

查 詢 : 有 關 物 業 將 如 何 安 排 ?

解 答 : 按 照 內 地 婚 姻 法 規 定 , 除 非 雙 方 於 辦 理 離 婚 時 , 已 經 就 物 業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否 則 財 產 將 依 法 由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 法 院 通 常 會 將 財 產 平 均 分 配 。 ( 09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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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無依父母分三組別計分
22/10/2007


個 案 一 :

六 十 三 歲 的 本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因 妻 子 年 紀 老 邁 , 健 康 日 差 , 擬 以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三 歲 兒 子 來 港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該 計 分 方 法 如 何 ?

解 答 : 按 照 內 地 公 安 部 規 定 , 照 顧 無 依 父 母 的 計 分 法 由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組 別 得 分 加 上 被 照 顧 父 母 的 得 分 計 算 。 申 請 人 分 數 按 年 齡 分 為 三 個 組 別 : ( 一 ) 十 八 歲 至 三 十 歲 : 十 分 ; ( 二 ) 三 十 一 歲 至 五 十 歲 : 二 十 分 ; ( 三 ) 五 十 一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五 分 。 而 被 照 顧 的 父 母 則 將 年 齡 減 五 十 九 後 , 便 為 所 得 分 數 。

而 現 時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類 別 的 分 數 須 達 六 分 , 如 申 請 人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年 滿 六 十 歲 及 體 弱 多 病 , 身 邊 又 無 子 女 照 顧 ,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92713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吳 女 士 早 年 與 本 港 居 民 結 婚 , 其 夫 不 幸 於 月 前 病 逝 , 未 有 留 下 遺 囑 。 吳 指 丈 夫 生 前 與 兒 子 同 住 之 居 屋 乃 丈 夫 名 下 物 業 。

查 詢 : 可 否 獲 取 物 業 的 部 分 業 權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梁 永 鏗 表 示 , 任 何 人 士 倘 於 生 前 未 有 留 下 遺 囑 , 死 後 其 資 產 的 一 半 將 歸 於 配 偶 所 有 , 餘 下 的 一 半 則 由 子 女 平 分 。

吳 可 以 帶 同 結 婚 證 書 、 身 份 證 明 及 丈 夫 的 死 亡 證 明 等 文 件 資 料 , 向 本 港 遺 產 承 辦 處 申 請 確 認 遺 產 執 行 人 資 格 以 取 回 物 業 的 一 半 業 權 。 ( 100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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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批來港不受一孩政策影響
23/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林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出 生 後 不 久 , 妻 子 便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 一 ) 替 子 辦 理 戶 籍 時 , 公 安 部 門 要 求 其 妻 須 接 受 絕 育 手 術 , 欲 知 是 否 有 此 規 定 ? ( 二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 一 ) 中 國 執 業 律 師 吳 志 強 表 示 , 內 地 雖 然 推 行 一 孩 政 策 , 但 法 律 上 沒 有 規 定 婦 女 須 接 受 絕 育 手 術 , 才 能 辦 理 子 女 戶 口 登 記 , 如 內 地 居 民 已 獲 批 來 港 , 會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則 不 受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影 響 。 如 林 先 生 對 公 安 局 執 法 有 意 見 , 可 向 其 上 一 級 部 門 反 映 。

(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可 往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單 程 證 來 港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人 的 出 生 證 、 其 父 母 身 份 證 及 結 婚 證 等 。 而 現 時 單 程 證 每 日 配 額 為 一 百 五 十 個 , 其 中 六 十 個 分 配 予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兒 童 。 而 申 請 單 程 證 所 需 的 輪 候 時 間 及 簽 發 先 後 次 序 等 , 均 由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負 責 審 批 。 ( 081479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蔡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香 港 居 民 ,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需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有 關 部 門 填 交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 即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親 屬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證 明 。 ( 1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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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來港須驗DNA
24/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兩 名 分 別 十 歲 及 八 歲 的 兒 子 , 惟 兩 子 年 紀 日 長 , 希 望 申 請 來 港 入 讀 本 港 學 校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根 據 《 基 本 法 》 香 港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均 可 享 居 港 權 , 惟 其 子 女 出 生 時 , 其 父 或 母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子 女 才 符 合 有 關 資 格 。

由 於 梁 先 生 與 女 朋 友 未 有 結 婚 , 兩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因 而 需 先 到 其 子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申 請 , 公 安 會 通 知 梁 先 生 及 其 子 分 別 於 香 港 政 府 化 驗 所 及 廣 東 省 公 安 部 刑 偵 處 抽 取 DNA 樣 本 , 進 行 DNA 親 子 鑑 證 化 驗 , 兩 地 會 交 換 樣 本 結 果 進 行 鑑 證 , 如 鑑 證 結 果  合 , 非 婚 生 子 女 將 獲 安 排 來 香 港 定 居 。 ( 100612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徐 女 士 於 二 ○ ○ 三 年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結 婚 , 隨 即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香 港 定 居 。 今 年 五 月 , 丈 夫 證 實 患 上 鼻 咽 癌 末 期 , 徐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 惟 丈 夫 的 健 康 每 況 愈 下 , 癌 細 胞 更 擴 散 至 肝 臟 , 而 其 證 件 即 將 到 期 。 徐 曾 向 內 地 公 安 查 詢 , 獲 覆 其 單 程 證 將 於 ○ 八 年 二 月 中 可 領 取 。

查 詢 : 可 否 提 前 領 取 單 程 證 , 以 便 來 港 照 顧 丈 夫 ?

解 答 :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定 居 之 人 士 , 如 果 家 庭 狀 況 有 變 或 遇 上 特 別 困 難 , 要 求 可 加 快 審 批 , 可 向 其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提 交 資 料 及 證 明 , 如 醫 生 證 明 等 , 再 由 公 安 按 其 情 況 考 慮 。 ( 10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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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公屋申請人由房署審批
25/10/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於 今 年 八 月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與 家 人 團 聚 。 居 港 丈 夫 與 兒 子 於 兩 年 前 開 始 申 請 公 屋 , 現 正 輪 候 中 , 惟 丈 夫 早 前 於 日 本 犯 事 被 扣 查 , 未 知 何 時 可 回 港 。

查 詢 : 陳 可 否 申 請 加 入 公 屋 戶 籍 及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陳 女 士 可 提 供 丈 夫 的 書 面 加 戶 申 請 , 連 同 已 獲 准 在 港 之 居 留 證 明 , 及 丈 夫 因 滯 留 日 本 而 需 更 改 由 妻 子 作 為 申 請 人 的 證 明 文 件 , 交 往 房 署 公 屋 申 請 分 組 。

而 現 時 一 般 申 請 公 屋 條 件 , 公 屋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香 港 居 民 , 並 須 向 房 屋 署 申 報 入 息 及 資 產 , 以 便 進 行 經 濟 審 查 , 而 於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家 庭 成 員 須 在 港 住 滿 七 年 , 並 須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後 , 始 可 獲 配 公 屋 單 位 。

( 090722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劉 女 士 三 年 前 在 本 港 結 婚 , 惟 日 前 發 現 遺 失 結 婚 證 書 。

查 詢 : 補 領 結 婚 證 書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申 請 人 須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或 金 鐘 政 府 合 署 之 生 死 登 記 總 署 ( 又 名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 , 申 請 翻 查 結 婚 紀 錄 , 並 提 供 雙 方 姓 名 、 結 婚 日 期 及 辦 理 註 冊 之 婚 姻 登 記 處 , 手 續 費 為 一 百 四 十 元 。

倘 申 請 索 取 結 婚 證 書 副 本 , 則 需 額 外 繳 付 二 百 八 十 元 手 續 費 , 手 續 需 時 約 九 個 工 作 天 。 ( 092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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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兒童申請來港投親
26/10/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周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子 女 則 仍 居 於 內 地 , 並 乏 人 照 顧 , 希 望 能 申 請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子 女 可 否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 倘 父 母 均 不 在 內 地 定 居 或 父 母 雙 亡 , 而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則 可 按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附 上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與 居 港 欲 投 靠 親 屬 的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

另 外 , 如 屬 無 依 靠 小 孩 投 靠 父 母 類 別 , 更 需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 如 父 母 已 離 婚 , 則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孩 童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10121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任 職 公 務 員 , 其 內 地 妻 子 已 懷 孕 兩 個 多 月 , 打 算 來 香 港 公 立 醫 院 生 產 。

查 詢 : 倘 妻 子 於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待 產 , 可 否 享 有 公 務 員 家 屬 醫 療 福 利 ?

解 答 : 一 般 而 言 , 並 非 通 常 在 港 居 住 及 沒 有 本 港 身 份 證 的 公 務 員 家 屬 , 必 須 提 供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附 持 證 人 個 人 資 料 及 照 片 的 有 效 旅 遊 證 件 ) 、 證 明 與 有 關 人 員 關 係 及 合 法 留 港 證 明 , 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申 請 有 效 通 告 第 181 號 ( GF181 ) , 獲 批 後 , 便 可 享 用 公 務 員 家 屬 的 醫 療 福 利 。 ( 09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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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女證明由入境處批發
27/10/2007


個 案 一 :

四 十 三 歲 內 地 居 民 陳 先 生 , 因 居 港 母 親 年 紀 老 邁 , 乏 人 照 顧 , 欲 以 無 依 靠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以 方 便 照 顧 , 據 悉 其 母 需 辦 理 一 份 無 子 女 證 明 文 件 , 始 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辦 理 無 子 女 證 明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申 請 人 可 申 請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以 作 證 明 。

申 請 人 可 親 自 前 往 該 處 轄 下 之 人 事 登 記 處 索 取 ROP122 表 格 申 請 , 或 透 過 網 上 下 載 有 關 表 格 , 並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回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1201 室 人 事 登 記 總 務 及 統 計 小 組 收 。

如 需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致 電 入 境 處 熱 線 : 28246111 查 詢 。 ( 100917 )


個 案 二 :

梁 女 士 五 年 前 以 照 顧 在 港 年 邁 雙 親 理 由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丈 夫 仍 居 於 內 地 , 夫 妻 兩 地 相 隔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之 內 地 配 偶 ,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 香 港 配 偶 的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

而 現 時 內 地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公 布 往 香 港 定 居 的 申 請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為 夫 婦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生 活 時 間 計 算 , 以 一 年 有 36.5 分 計 算 , 累 積 至 182.6 分 約 須 五 年 始 可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80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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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老人來港投親須滿60歲
28/10/2007


個 案 一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已 有 七 年 的 黃 小 姐 , 已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並 獲 發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其 兄 亦 為 香 港 居 民 。

查 詢 : 父 母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倘 黃 之 父 母 已 符 合 有 關 資 格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申 請 人 須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並 且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 與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的 證 明 、 被 投 靠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以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的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然 後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10165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女 士 之 夫 將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及 探 親 , 其 夫 並 持 有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查 詢 : 訪 港 期 間 , 丈 夫 可 否 駕 駛 ?

解 答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以 訪 客 身 份 到 香 港 之 人 士 , 如 果 持 有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發 出 的 有 效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或 當 地 駕 駛 執 照 , 並 已 達 到 香 港 法 定 駕 駛 年 齡 , 則 可 以 在 入 境 抵 達 香 港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 在 港 駕 駛 在 駕 駛 許 可 證 或 執 照 授 權 駕 駛 的 類 別 車 輛 。 如 非 訪 港 , 則 須 持 有 香 港 發 出 的 駕 駛 執 照 , 才 可 以 在 本 港 駕 駛 。 ( 10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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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佬證可委託他人代申請
29/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蘇 先 生 之 子 因 事 於 內 地 暫 時 未 能 返 回 香 港 , 但 是 兒 子 欲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辦 理 結 婚 , 惟 未 能 親 自 返 港 申 請 「 寡 佬 證 」 。

查 詢 : 有 否 其 他 申 請 方 法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申 請 人 倘 未 能 在 港 申 請 「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 即 俗 稱 「 寡 佬 證 」 ) , 可 透 過 郵 遞 方 式 申 請 , 但 亦 可 考 慮 簽 署 授 權 書 , 委 託 居 港 之 親 友 代 為 申 請 。

無 論 選 擇 哪 一 項 方 法 , 申 請 人 均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 MR35 ) , 並 附 上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附 有 其 簽 署 的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資 料 及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

申 請 表 格 可 透 過 上 網 下 載 , 入 境 處 網 址 : http://www.immd.gov.hk 。 ( 10166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蔡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並 於 內 地 居 住 。

查 詢 : ( 一 ) 如 何 辦 理 女 兒 戶 口 登 記 ?

( 二 ) 非 婚 生 子 女 於 內 地 讀 書 , 學 費 會 否 不 同 ?

解 答 : ( 一 ) 法 律 界 人 士 張 康 峰 指 出 , 非 婚 生 子 女 可 於 母 親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戶 口 登 記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出 生 證 、 母 親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等 , 但 倘 申 請 人 之 母 違 反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 例 如 : 低 於 生 育 年 齡 生 產 或 曾 經 生 育 等 , 則 可 能 會 被 罰 款 。

( 二 ) 按 照 內 地 的 法 律 , 非 婚 生 子 女 與 婚 生 子 女 地 位 同 等 , 不 會 因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而 不 同 。 ( 09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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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單身漢欲領養七歲女
30/10/2007


個 案 一 :

五 十 歲 的 吳 先 生 為 未 婚 男 子 , 欲 於 內 地 領 養 一 名 七 歲 女 童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領 養 手 續 ?

解 答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於 內 地 領 養 孩 童 , 需 年 滿 三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 有 撫 養  育 被 收 養 人 的 能 力 、 及 未 患 有 在 醫 學 上 認 為 不 應 收 養 子 女 的 疾 病 等 條 件 。

有 配 偶 者 須 夫 妻 共 同 收 養 , 無 配 偶 的 男 性 如 欲 收 養 女 童 , 則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的 年 齡 相 差 需 四 十 歲 以 上 。

居 於 香 港 的 中 國 公 民 , 如 欲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須 向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收 養 登 記 , 並 提 交 申 請 書 、 香 港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或 香 港 同 胞 回 鄉 證 、 由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可 證 明 收 養 人 年 齡 、 婚 姻 等 狀 況 的 證 明 文 件 。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發 出 正 式 收 養 登 記 證 ,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 09144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郭 先 生 之 內 地 友 人 去 年 持 旅 遊 證 件 來 港 , 證 件 逗 留 期 限 為 一 星 期 , 惟 友 人 未 有 如 期 返 回 內 地 。

查 詢 : 友 人 現 欲 返 回 內 地 , 問 如 何 自 首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逾 期 居 留 人 士 可 往 九 龍 灣 宏 光 道 三 十 九 號 宏 天 廣 場 五 樓 的 入 境 處 一 般 調 查 組 自 首 , 職 員 會 按 情 況 依 法 辦 事 。

倘 發 現 有 人 違 反 在 港 逗 留 條 件 , 如 逾 期 居 留 或 工 作 等 , 違 反 者 及 協 助 或  唆 人 士 , 一 經 被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 10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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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子無依靠欲來港投親
31/10/2007


個 案 一 :

廣 東 省 居 民 何 女 士 多 年 前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於 ○ 五 年 獲 批 來 港 , 而 其 與 前 夫 所 生 之 子 則 一 直 在 內 地 居 住 , 且 由 其 兄 負 責 照 顧 , 惟 近 年 兄 長 健 康 日 差 , 無 力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何 與 前 夫 於 其 子 出 生 時 , 均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其 子 不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故 不 能 循 該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

惟 因 何 已 來 港 定 居 , 其 子 仍 未 滿 十 八 歲 , 可 以 無 依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別 ,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可 往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 填 妥 有 關 表 格 及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 包 括 居 港 親 屬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 法 庭 就 其 子 撫 養 權 的 判 決 書 等 資 料 , 由 內 地 公 安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批 。

( 09291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歐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於 今 年 初 結 為 夫 婦 , 婚 後 , 兩 人 一 直 分 隔 中 港 兩 地 。

查 詢 : 妻 子 須 輪 候 多 久 才 能 赴 港 團 聚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之 內 地 配 偶 , 可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 香 港 配 偶 的 身 份 證 及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等 。

現 時 內 地 出 入 境 部 門 已 統 一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夫 妻 團 聚 的 分 數 為 182.6 分 , 計 算 方 法 為 分 開 兩 地 的 日 數 乘 0.1 , 一 年 有 36.5 分 , 需 輪 候 約 五 年 便 達 指 定 分 數 , 但 仍 需 視 乎 輪 候 人 數 的 多 寡 , 並 按 分 數 高 低 排 列 先 後 次 序 。 ( 083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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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內地駕照免試換港牌
01/11/2007


個 案 一 :
持 有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的 盧 先 生 , 將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希 望 來 港 後 可 駕 駛 私 家 車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駕 照 ?

解 答 : 根 據 《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規 定 , 持 有 內 地 私 家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 可 向 運 輸 署 免 試 簽 發 組 申 請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而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一 ) 申 請 日 起 計 前 三 年 內 , 持 有 國 家 或 地 方 簽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

( 二 ) 駕 駛 車 輛 的 類 別 必 須 為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准 許 的 類 別 ;

( 三 ) 執 照 是 於 簽 發 國 家 完 成 駕 駛 考 試 後 取 得 ; 以 及

( 四 )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下 列 申 請 資 格 的 其 中 一 項 :

( i ) 執 照 是 在 簽 發 國 家 居 住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內 簽 發 ; 或 ( ii ) 該 執 照 已 簽 發 給 申 請 人 最 少 五 年 ; ( iii ) 持 有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護 照 或 同 等 旅 行 證 件 。 ( 091323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黃 先 生 與 屬 港 居 民 的 妻 子 長 期 分 隔 兩 地 , 感 情 轉 淡 , 經 多 次 商 討 後 , 決 定 離 婚 。 據 悉 於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較 在 香 港 快 捷 , 欲 於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

查 詢 : 內 地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鍾 沛 林 表 示 , 黃 可 單 方 面 向 結 婚 當 地 法 庭 申 請 離 婚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陳 述 離 婚 理 由 的 申 請 書 及 結 婚 證 書 等 , 如 屬 訴 訟 離 婚 , 倘 就 雙 方 財 產 、 子 女 撫 養 權 有 爭 論 , 將 由 法 庭 審 理 及 作 調 解 判 決 。 一 般 審 理 時 間 約 半 年 。 ( 092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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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辦結婚先申領寡佬證
02/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何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相 戀 多 年 , 有 意 於 今 年 結 婚 , 並 計 劃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內 地 結 婚 之 手 續 ? 及 如 何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 婚 姻 登 記 條 例 》 , 男 方 需 年 滿 廿 二 歲 , 女 方 則 為 廿 歲 以 上 , 否 則 不 獲 受 理 。

何 先 生 可 往 本 港 婚 姻 註 冊 處 申 請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寡 佬 證 ) , 內 地 規 定 該 證 明 有 效 期 為 六 個 月 。 取 得 寡 佬 證 後 , 何 需 連 同 女 方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交 予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式 兩 份 的 結 婚 聲 明 書 。 雙 方 取 得 有 關 聲 明 之 後 , 便 可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婚 後 , 何 太 只 需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 提 供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書 、 丈 夫 之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副 本 , 向 當 局 以 夫 妻 團 聚 為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0166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之 廣 東 籍 妻 子 獲 發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夫 妻 打 算 往 澳 門 旅 遊 , 屆 時 可 能 會 從 澳 門 返 回 內 地 , 或 遊 畢 澳 門 回 港 後 再 返 回 內 地 。

查 詢 : 妻 子 所 持 之 雙 程 證 類 別 , 可 否 往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持 多 次 往 返 港 澳 雙 程 證 者 , 可 於 證 件 有 效 期 內 往 澳 門 旅 遊 , 惟 逗 留 澳 門 時 間 不 可 多 於 一 個 月 , 並 可 選 擇 經 本 港 回 內 地 , 或 直 接 由 澳 門 返 回 內 地 亦 可 , 但 需 注 意 證 件 有 效 期 期 限 。 ( 1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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