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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取回女兒撫養權由法庭判決
06/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余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去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但 四 歲 的 女 兒 卻 一 直 未 獲 批 來 港 。 後 他 與 妻 離 婚 , 法 庭 將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判 予 其 妻 , 惟 最 近 妻 子 不 知 所 終 , 女 兒 變 成 無 人 照 顧 , 希 望 取 回 女 兒 撫 養 權 , 並 盡 快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取 回 女 兒 撫 養 權 及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解 答 :
余 先 生 可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向 法 庭 申 請 取 回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 他 可 以 前 妻 疏 忽 照 顧 女 兒 為 理 由 , 要 求 取 回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 法 官 會 按 情 況 作 出 判 決 。

待 取 回 女 兒 撫 養 權 後 , 余 可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予 女 兒 戶 口 所 在 地 辦 理 單 程 證 的 公 安 局 , 要 求 加 快 審 批 女 兒 來 港 , 由 於 現 時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仍 全 權 由 公 安 局 決 定 , 故 需 直 接 向 有 關 公 安 局 查 詢 輪 候 詳 情 。 ( 110939 )


個 案 二 :

鄺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於 深 圳 居 住 , 早 前 有 計 劃 生 育 部 門 人 員 聯 絡 其 妻 , 指 須 辦 理 「 流 動 人 口 婚 育 證 明 」 。

查 詢 :
欲 知 是 否 需 辦 理 及 程 序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實 施 人 口 管 制 , 推 行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 非 原 籍 戶 口 的 已 婚 婦 女 外 出 工 作 或 經 商 , 須 申 領 「 流 動 人 口 婚 育 證 明 」 。

當 事 人 須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村 ( 居 ) 委 領 取 「 流 動 人 口 計 劃 生 育 證 明 申 請 表 」 , 填 妥 後 交 村 ( 居 ) 委 審 核 , 然 後 攜 帶 戶 口 簿 、 身 份 證 、 相 片 、 已 婚 育 齡 婦 女 節 育 手 術 證 及 查 環 查 孕 證 明 , 到 鎮 計 劃 生 育 辦 審 批 辦 理 證 件 。 ( 11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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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向家事法庭登記
07/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賴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感 情 有 變 , 欲 提 出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香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賴 先 生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並 向 家 事 法 庭 的 司 法 常 務 官 申 請 將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女 方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到 達 無 可 挽 救 的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若 女 方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列 為 有 抗 辯 案 來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賴 先 生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可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12272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楊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已 退 休 ,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來 港 定 居 後 可 否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退 休 養 老 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屬 退 休 人 士 , 在 內 地 生 活 時 已 有 領 取 由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當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該 退 休 人 士 可 到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簡 稱 工 聯 會 ) 申 請 辦 理 生 存 證 明 書 , 或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辦 理 宣 誓 , 向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出 示 該 生 存 證 明 文 件 後 , 便 可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 1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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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內地人士可申請來港
08/01/2007  


個 案 一 :

六 十 二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王 女 士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近 年 因 體 弱 多 病 , 乏 人 照 料 , 欲 申 請 居 於 內 地 的 二 十 八 歲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人 士 申 請 來 港 的 類 別 主 要 有 五 類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等 。 其 中 申 請 赴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定 居 類 , 須 同 時 符 合 三 個 條 件 , P: 包 括 :

( 一 ) 在 港 澳 的 父 母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 二 ) 在 港 澳 定 居 的 父 母 身 邊 沒 有 兒 女 ; 及 ( 三 )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 六 十 歲 以 下 。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需 填 交 申 請 表 一 份 、 近 照 三 張 、 在 港 父 母 的 身 份 證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原 件 及 副 本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人 的 出 生 證 原 件 及 副 本 , 申 請 人 所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身 份 證 和 戶 口 簿 正 副 本 、 工 作 單 位 意 見 等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 由 於 現 時 赴 港 澳 定 居 的 申 請 均 需 依 照 有 關 計 分 制 標 準 輪 候 , 申 請 詳 情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廳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查 詢 。 ( 122621 )


個 案 二 :

王 先 生 欲 攜 帶 一 部 舊 電 腦 回 內 地 送 予 親 友 使 用 。

查 詢 :
攜 電 腦 過 關 時 需 否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

解 答 :
按 照 內 地 物 品 進 口 稅 規 定 , 所 有 電 器 包 括 電 腦 , 旅 客 攜 該 等 物 品 進 入 內 地 關 卡 時 均 需 報 關 , 及 被 徵 收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關 稅 。 ( 122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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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夫妻面臨超生罰款
09/01/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人 張 先 生 與 妻 去 年 來 港 旅 遊 期 間 , 妻 子 在 港 誕 下 一 子 , 最 近 妻 子 再 度 懷 孕 , 遂 往 計 劃 生 育 辦 申 領 准 生 證 , 但 有 關 職 員 以 其 妻 在 港 已 生 育 為 由 , 拒 絕 簽 發 准 生 證 , 並 警 告 若 再 生 會 被 檢 控 違 法 超 生 , 並 須 罰 款 七 萬 元 。

查 詢 :
有 否 其 他 途 徑 可 申 請 准 生 證 ? 另 超 生 罰 款 若 干 ? 有 沒 有 標 準 ?

解 答 :
中 國 自 一 九 七 七 年 起 執 行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 即 「 一 子 政 策 」 , 規 定 城 市 每 對 夫 婦 只 許 生 一 個 孩 子 , 而 農 村 人 口 如 首 胎 為 女 嬰 , 則 可 多 生 一 個 , 否 則 屬 違 法 。 全 國 居 民 均 受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規 管 , 若 有 關 計 生 辦 拒 絕 發 出 准 生 證 , 張 氏 夫 婦 難 以 從 其 他 途 徑 申 請 准 生 證 。 倘 若 小 孩 出 生 時 已 屬 超 生 , 計 生 辦 人 員 會 向 孩 子 的 父 母 徵 收 罰 款 , 金 額 不 定 。 如 認 為 罰 款 過 高 , 可 要 求 有 關 部 門 提 供 條 文 證 明 。 假 若 有 關 部 門 未 能 提 供 , 可 向 當 地 公 安 局 投 訴 , 又 或 以 該 部 門 行 政 失 當 為 由 ,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 ( 102568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張 女 士 懷 孕 期 間 與 港 人 丈 夫 回 內 地 探 親 時 , 於 內 地 誕 下 一 名 兒 子 , 兒 子 因 沒 有 證 件 , 無 法 返 港 。

查 詢 :
如 何 替 兒 子 辦 理 回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張 女 士 首 先 需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出 示 其 子 出 生 證 明 , 連 同 為 何 在 內 地 產 子 之 陳 述 書 及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身 份 證 等 ,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明 , 再 持 有 關 證 明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出 境 證 明 , 待 取 得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後 , 夫 婦 便 可 帶 同 兒 子 返 港 。 ( 12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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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良民證向警務處申請
10/01/2007  


個 案 一 :

五 十 多 歲 的 周 先 生 數 十 年 前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子 女 其 後 相 繼 移 民 澳 洲 , 為 方 便 照 顧 , 現 有 意 申 請 周 前 往 澳 洲 居 住 。

查 詢 :
澳 洲 移 民 局 要 求 提 交 「 良 民 證 」 , 欲 知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周 先 生 可 往 香 港 警 務 處 申 請 俗 稱 「 良 民 證 」 的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申 請 人 須 親 往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十 四 樓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辦 事 處 」 辦 理 手 續 , 所 須 文 件 包 括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 領 事 館 或 移 民 局 發 出 需 要 檢 視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信 件 的 正 本 及 副 本 。 另 外 , 申 請 人 須 套 取 指 模 , 及 簽 署 授 權 書 授 權 警 務 處 保 留 有 關 指 模 , 及 向 領 事 館 或 移 民 局 提 供 香 港 犯 罪 紀 錄 詳 情 , 申 請 費 用 為 一 百 六 十 五 元 。 該 辦 事 處 會 於 四 星 期 內 以 掛 號 函 件 , 直 接 通 知 領 事 館 或 移 民 局 , 申 請 人 會 否 獲 發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 12261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郭 小 姐 認 識 一 對 年 老 夫 婦 , 對 方 因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弟 婦 來 港 定 居 , 照 顧 兩 老 。

查 詢 :
弟 婦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一 般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居 港 的 年 老 無 依 靠 父 母 、 內 地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親 屬 、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及 遺 產 繼 承 類 等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倘 該 對 年 老 夫 婦 之 弟 為 香 港 居 民 , 其 弟 婦 便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 否 則 將 不 符 合 上 述 其 他 各 類 申 請 資 格 , 難 申 請 來 港 。 ( 11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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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來港須驗DNA
11/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蔡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三 歲 女 兒 , 並 將 屆 入 學 年 齡 , 打 算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蔡 先 生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其 女 兒 可 享 居 留 權 。 蔡 須 於 女 兒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 連 同 女 兒 的 出 生 證 、 戶 口 簿 及 兩 張 相 片 、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副 本 , 交 予 公 安 部 申 請 單 程 證 。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過 程 中 , 內 地 公 安 局 會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核 實 其 申 請 資 料 , 由 港 方 發 出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予 公 安 局 , 並 將 此 證 明 書 附 貼 於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 由 於 蔡 先 生 之 女 兒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故 須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 以 證 明 其 親 子 關 係 。 蔡 先 生 為 其 女 兒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及 基 因 測 試 後 , 再 待 通 知 前 往 抽 取 檢 測 樣 本 , 待 確 認 兩 人 的 親 子 關 係 後 , 單 程 證 申 請 審 核 將 會 展 開 。 ( 122919 )


個 案 二 :

何 女 士 的 香 港 居 民 友 人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兒 子 隨 內 地 祖 父 母 入 戶 口 ?

解 答 :
父 母 雙 方 或 母 親 一 方 原 為 內 地 常 住 戶 口 , 後 因 各 方 均 往 香 港 定 居 , 其 未 辦 理 戶 籍 手 續 的 小 孩 , 可 以 申 請 投 靠 內 地 親 屬 如 祖 父 母 入 戶 。 由 於 何 女 士 友 人 的 內 地 朋 友 仍 居 內 地 , 故 此 , 其 子 可 隨 母 親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入 戶 籍 。 ( 12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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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子照顧內地女難來港
12/01/2007


個 案 一 :

五 十 多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張 女 士 , 與 年 逾 六 旬 的 丈 夫 及 兒 子 同 住 , 欲 申 請 內 地 二 十 歲 的 長 女 來 港 與 家 人 團 聚 。

查 詢 : 女 兒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父 母 身 邊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現 時 該 類 別 的 申 請 資 格 為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及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 由 於 張 女 士 尚 未 年 滿 六 十 歲 , 而 且 在 港 已 有 一 名 兒 子 , 故 此 其 內 地 女 兒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10105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李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十 四 歲 兒 子 , 李 妻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同 時 一 併 替 其 子 申 請 , 估 計 約 五 年 後 可 獲 批 來 港 , 惟 屆 時 兒 子 已 滿 十 九 歲 , 超 過 無 依 靠 兒 童 的 年 齡 界 限 十 八 歲 。

查 詢 : 屆 時 兒 子 可 否 一 同 來 港 ?

解 答 :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申 請 時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如 因 輪 候 需 時 致 令 申 請 人 超 齡 , 一 般 仍 會 按 申 請 人 申 請 時 年 齡 計 算 , 惟 公 安 會 再 因 應 個 別 個 案 再 作 審 批 。 ( 11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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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可申請來港繼承遺產
14/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趙 先 生 的 伯 父 早 前 離 世 , 遺 下 一 個 住 宅 單 位 及 約 五 、 六 十 萬 元 現 金 存 款 , 由 於 伯 父 的 兒 子 仍 居 於 內 地 , 趙 先 生 欲 申 請 堂 兄 弟 來 港 繼 承 遺 產 。

查 詢 : 來 港 繼 承 遺 產 類 別 有 否 設 立 資 產 下 限 ?

解 答 : 凡 申 請 來 港 繼 承 遺 產 的 內 地 居 民 , 有 關 在 港 遺 產 必 須 無 其 他 人 繼 承 、 並 需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才 可 繼 承 的 資 產 , 惟 當 中 沒 有 列 明 資 產 下 限 。 有 關 申 請 人 需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包 括 : ( 一 ) 遺 產 所 屬 者 之 死 亡 證 明 、 ( 二 ) 在 港 無 人 繼 承 證 明 、 ( 三 ) 申 請 人 繼 承 證 明 、 ( 四 ) 遺 產 管 理 機 關 法 律 文 件 及 ( 五 ) 繳 交 遺 產 稅 的 稅 單 , 交 由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部 門 ,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批 。   ( 122320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吳 先 生 欲 與 湖 南 籍 女 朋 友 來 港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如 何 辦 理 結 婚 註 冊 手 續 ?

解 答 : 吳 先 生 需 先 取 得 其 女 朋 友 內 地 的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旅 行 證 件 等 副 本 , 帶 同 本 身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到 婚 姻 登 記 處 登 記 , 並 填 妥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 申 請 排 期 註 冊 結 婚 。 該 處 接 納 有 關 申 請 後 , 會 將 該 通 知 書 張 貼 十 五 天 , 期 間 若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以 在 其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婚 註 冊 手 續 。 屆 時 其 女 朋 友 可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 持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辦 理 結 婚 註 冊 。   ( 11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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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雙程證當黑工會被監禁
15/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欲 知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或 探 親 期 間 , 卻 在 港 當 黑 工 , 會 有 何 懲 罰 。

查 詢 :
是 否 會 被 監 禁 及 不 能 再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訪 港 , 入 境 時 會 獲 入 境 處 在 其 證 件 內 註 明 該 名 訪 港 旅 客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 訪 客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當 日 或 之 前 離 港 , 訪 客 亦 規 定 不 得 在 留 港 期 間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人 士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入 獄 兩 年 。

此 外 , 內 地 居 民 如 果 在 港 澳 探 親 期 間 , 被 發 現 有 逾 期 不 歸 、 當 黑 工 、 虛 報 或 持 有 假 證 件 等 情 況 , 內 地 會 處 罰 違 法 者 在 未 來 一 至 五 年 內 取 消 其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具 體 處 罰 時 間 則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視 乎 個 案 情 況 作 出 決 定 。 ( 01055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的 一 對 年 滿 六 十 歲 以 上 的 年 老 夫 婦 親 戚 , 在 香 港 沒 有 子 女 。

查 詢 :
申 請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果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居 港 父 母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現 時 該 類 別 審 批 的 定 居 分 數 線 為 六 分 , 即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 111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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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女須辦入戶再申請來港
16/01/2007


個 案 一 :

張 小 姐 的 香 港 居 民 友 人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私 生 女 , 女 兒 母 親 不 知 所 終 , 無 法 聯 絡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私 生 女 來 港 手 續 ?

解 答 : 張 小 姐 的 友 人 如 欲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 需 按 一 般 港 人 內 地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申 請 程 序 辦 理 。 首 先 其 女 兒 需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戶 口 , 假 如 因 母 已 失 蹤 , 並 經 派 出 所 發 出 失 蹤 證 明 , 可 嘗 試 替 女 兒 申 請 投 靠 居 於 當 地 的 親 屬 入 戶 。 申 請 獲 批 准 及 辦 妥 入 戶 後 , 便 可 向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及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隨 申 請 表 須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由 於 張 小 姐 友 人 的 女 兒 屬 非 婚 生 , 故 此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此 項 程 序 需 待 公 安 局 通 知 友 人 與 女 兒 前 往 辦 理 。 ( 010325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來 港 約 年 多 , 持 有 簽 證 身 份 書 , 並 打 算 往 美 國 旅 遊 及 探 親 。

查 詢 : 辦 理 有 關 護 照 或 簽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的 人 士 , 便 可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 包 括 : ( 一 ) 中 國 公 民 ; ( 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 三 )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由 於 陳 先 生 未 能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 因 此 未 能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 他 只 可 憑 簽 證 身 份 書 , 向 欲 前 往 國 家 的 駐 港 領 事 館 辦 理 簽 證 事 宜 。 ( 12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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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父母可辦內地兒來港
18/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趙 先 生 年 事 已 高 ,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其 中 一 名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其 起 居 。

查 詢 : 其 他 兒 子 是 否 須 簽 放 棄 協 議 書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該 類 別 的 申 請 資 格 為 「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前 往 照 顧 」 , 父 母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身 邊 無 子 女 照 顧 , 內 地 子 女 的 年 齡 為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之 間 。 申 請 人 須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期 證 件 相 片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如 屬 照 顧 父 母 的 申 請 , 並 須 附 上 在 港 父 母 身 邊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其 他 內 地 兄 弟 姊 妹 的 身 份 證 明 及 放 棄 申 請 的 協 議 書 。 ( 01090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魏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欲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申 請 逗 留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居 港 需 來 港 探 望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 111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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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台灣人以受養身份辦來港
19/01/2007


個 案 一 :

汪 女 士 的 台 灣 籍 男 性 友 人 , 打 算 申 請 來 港 , 與 居 港 妻 兒 團 聚 。

查 詢 : ( 一 ) 友 人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二 ) 台 灣 人 士 申 請 來 港 的 入 境 許 可 證 的 收 費 如 何 ?

解 答 : ( 一 ) 若 汪 女 士 友 人 之 妻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友 人 便 可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透 過 網 上 或 向 該 處 索 取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 入 境 處 接 獲 有 關 申 請 後 , 會 按 情 況 作 出 處 理 。

( 二 ) 單 次 入 境 許 可 證 收 費 為 港 幣 一 百 六 十 元 , 一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許 可 證 收 費 為 三 百 二 十 五 元 ( 每 次 入 境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停 留 十 四 天 ) , 三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許 可 證 收 費 為 六 百 五 十 元 ( 每 次 入 境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停 留 十 四 天 ) 。 網 上 快 證 訂 明 費 用 為 五 十 元 , 該 證 的 有 效 期 為 兩 個 月 , 可 供 進 入 香 港 兩 次 , 每 次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停 留 十 四 天 。 特 許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代 理 機 構 可 就 處 理 入 境 許 可 證 或 網 上 快 證 申 請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服 務 費 。   ( 112803 )


個 案 二 :


黃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為 內 地 居 民 , 早 前 在 港 產 子 , 兒 子 為 香 港 居 民 , 但 在 港 缺 乏 親 人 照 顧 兒 子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兒 子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人 士 申 請 來 港 的 類 別 共 有 五 類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 由 於 黃 女 士 及 丈 夫 均 不 屬 上 述 五 種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 故 不 能 申 請 來 港 。   ( 11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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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雙程證留港七年不可成永久居民
20/01/2007  


個 案 一 :

王 女 士 的 廣 東 省 親 友 , 早 年 與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結 婚 , 婚 後 已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至 今 未 獲 批 准 。 近 年 丈 夫 患 病 , 王 之 親 友 只 能 不 斷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丈 夫 , 至 今 已 居 港 達 七 年 。

查 詢 : 親 友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已 住 滿 七 年 , 是 否 可 在 港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解 答 : 按 照 香 港 法 例 , 只 有 在 港 連 續 通 常 性 居 滿 七 年 的 人 士 , 才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而 持 旅 行 簽 證 、 雙 程 證 或 在 港 服 刑 者 , 均 不 視 作 通 常 在 港 居 住 , 故 不 可 以 此 理 由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親 友 須 等 候 內 地 公 安 局 批 出 單 程 證 , 才 可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屆 時 連 續 在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後 , 便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 121108 )


個 案 二 :

林 先 生 內 地 友 人 的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由 於 友 人 居 於 拱 北 , 進 出 澳 門 十 分 方 便 , 遂 計 劃 於 澳 門 生 產 。

查 詢 : 友 人 夫 婦 均 為 內 地 居 民 , 若 孩 子 於 澳 門 出 生 , 會 否 有 澳 門 的 居 留 權 ?

解 答 : 澳 門 身 份 證 明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規 定 , 於 澳 門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出 生 時 父 親 或 母 親 為 澳 門 居 民 , 方 可 有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 以 及 擁 有 澳 門 居 留 權 。 由 於 林 先 生 友 人 夫 婦 並 非 澳 門 的 居 民 , 因 而 , 他 們 在 澳 門 出 生 的 孩 子 , 不 會 擁 有 澳 門 的 居 留 權 , 亦 不 能 取 獲 澳 門 的 居 民 身 份 證 。                       ( 112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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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婦申請來港繼承遺產
21/01/2007


個 案 一 :

彭 先 生 的 內 地 表 妹 早 年 與 港 人 結 婚 , 表 妹 夫 數 月 前 病 逝 , 遺 下 在 港 物 業 。 她 欲 以 繼 承 遺 產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的 內 地 人 士 可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包 括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遺 產 類 。 內 地 居 民 如 以 繼 承 遺 產 類 申 請 前 往 港 澳 定 居 , 申 請 條 件 為 有 關 港 澳 居 民 的 遺 產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親 屬 前 往 繼 承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附 上 被 繼 承 人 之 死 亡 證 明 、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的 證 明 及 申 請 人 繼 承 權 證 明 、 港 澳 地 區 遺 產 機 關 發 出 的 法 律 文 書 及 繳 交 遺 產 稅 單 據 等 , 以 供 審 核 。 ( 01110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梁 小 姐 獲 悉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 通 知 書 將 會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日 。

查 詢 :
欲 了 解 展 示 期 是 否 包 括 周 六 及 周 日 等 日 子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展 示 期 為 十 五 日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亦 包 括 在 內 。 舉 例 而 言 , 事 主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二 月 一 日 起 通 知 書 便 會 於 婚 姻 登 記 處 公 開 展 示 , 二 月 十 五 日 為 最 後 一 日 的 展 示 期 。 如 果 期 間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事 主 便 會 獲 發 通 知 書 , 可 以 於 三 個 月 內 正 式 舉 行 婚 禮 。 ( 01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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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結婚可在港辦離婚
22/01/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梅 女 士 與 港 人 於 內 地 結 婚 , 現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她 可 否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梁 永 鏗 表 示 , 事 主 雖 然 在 內 地 結 婚 , 但 仍 可 單 方 面 向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申 請 離 婚 。

事 主 須 填 妥 「 離 婚 呈 請 書 」 的 表 格 ,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將 被 法 庭 編 排 候 審 。 如 配 偶 不 同 意 離 婚 或 雙 方 未 能 就 子 女 或 財 務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事 主 可 考 慮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處 理 離 婚 訴 訟 案 件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人 士 須 留 意 , 於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前 須 與 配 偶 分 居 最 少 兩 年 。 如 配 偶 曾 與 人 通 姦 或 有 令 人 無 法 共 同 生 活 的 行 為 , 例 如 虐 妻 等 , 則 毋 須 等 待 兩 年 分 居 期 , 可 以 即 時 提 出 離 婚 申 請 。   ( 010219 )


個 案 二 : 林 女 士 的 友 人 欲 於 內 地 收 養 一 名 孤 兒 。

查 詢 : 如 何 替 養 女 申 請 內 地 戶 籍 ?

解 答 : 申 請 人 於 內 地 收 養 孩 童 後 , 須 向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申 請 收 養 登 記 證 。 申 請 人 需 準 備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審 核 真 實 的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 收 養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 工 作 證 明 及 財 政 狀 況 證 明 ( 例 如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文 件 ) 等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發 出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辦 妥 有 關 證 件 , 便 可 向 收 養 孩 童 所 居 當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戶 籍 。   ( 01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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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如何申請來港定居
23/01/2007


個 案 一 :

王 女 士 七 年 前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丈 夫 及 兩 名 子 女 其 後 亦 相 繼 獲 批 來 港 , 但 仍 有 一 名 十 七 歲 的 內 地 女 兒 未 獲 批 來 港 。 王 稱 , 該 女 兒 為 其 養 女 , 早 年 於 內 地 路 邊 檢 回 來 , 雖 然 已 收 養 十 多 年 , 但 一 直 未 能 獲 內 地 民 政 局 發 予 收 養 證 , 只 有 收 養 公 證 書 。 多 年 前 , 已 於 女 兒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女 兒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 惟 一 直 未 獲 批 准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養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按 照 單 程 證 申 請 類 別 , 合 法 領 養 的 子 女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只 限 於 在 孤 兒 院 領 養 , 並 於 民 政 局 辦 理 相 關 領 養 手 續 的 孤 兒 。

至 於 其 他 領 養 人 士 , 如 有 特 別 理 由 , 亦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但 有 關 申 請 將 獲 酌 情 處 理 , 惟 現 時 單 程 證 的 審 批 仍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全 權 決 定 , 能 否 來 港 亦 由 有 關 公 安 局 決 定 。 ( 12313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獲 悉 綜 援 受 助 人 每 年 離 港 日 數 設 有 期 限 , 但 對 有 關 計 算 方 法 不 大 清 楚 。

查 詢 : 離 港 數 小 時 即 日 回 港 , 會 否 當 離 港 一 日 計 算 ?

解 答 : 社 會 福 利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離 港 日 數 由 離 港 當 日 起 計 , 而 返 港 日 期 則 不 計 算 在 內 , 例 如 : 事 主 於 二 月 十 日 離 港 並 於 二 月 二 十 日 返 港 , 在 這 段 期 間 的 離 港 日 數 為 十 日 。 如 事 主 在 同 一 日 離 港 及 返 港 , 即 於 二 月 十 日 離 港 並 於 同 日 返 港 , 則 不 當 一 日 計 算 。 ( 01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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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律師證明在港無子女
24/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的 內 地 友 人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照 顧 年 老 的 雙 親 , 內 地 公 安 局 要 求 友 人 出 示 其 父 母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文 件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該 份 證 明 文 件 ?

解 答 : 陳 女 士 之 友 人 的 居 港 父 母 可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申 請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的 公 證 文 件 。 公 證 律 師 會 按 公 安 局 要 求 的 格 式 , 註 明 申 請 人 、 被 申 請 人 、 申 請 原 因 及 兩 人 關 係 等 資 料 。 申 請 人 可 將 該 份 公 證 申 請 書 交 予 內 地 公 安 局 , 辦 理 有 關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物 色 律 師 方 面 , 申 請 可 以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此 外 亦 可 往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或 從 報 章 廣 告 中 取 得 律 師 的 聯 絡 資 料 。 ( 01161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孫 女 士 的 親 戚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子 , 但 妻 子 早 前 離 家 出 走 , 不 知 所 終 。

查 詢 : 如 何 替 該 孩 童 申 請 戶 籍 及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出 生 的 孩 童 需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戶 口 , 如 因 母 親 失 蹤 , 並 經 派 出 所 發 出 失 蹤 證 明 , 可 嘗 試 替 孩 童 申 請 投 靠 居 於 內 地 的 親 屬 入 戶 。 申 請 獲 批 准 待 取 得 戶 口 後 , 便 可 向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 01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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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團聚以分開時間計分
25/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羅 先 生 於 去 年 在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打 算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據 知 夫 妻 團 聚 類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約 五 年 , 欲 了 解 如 何 計 算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最 新 公 布 , 今 年 廣 東 省 赴 港 定 居 的 夫 妻 團 聚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夫 妻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 今 年 便 達 至 上 述 分 數 , 年 內 可 按 得 分 高 低 順 序 , 經 審 批 後 赴 港 定 居 。 ( 011647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一 名 親 友 於 兩 年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當 非 法 勞 工 , 被 捕 後 獲 判 入 獄 兩 個 月 , 刑 滿 後 遭 遣 回 內 地 。 親 友 早 前 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但 經 羅 湖 入 境 時 , 卻 被 入 境 處 拒 絕 入 境 。


查 詢 : 親 友 是 否 不 可 再 來 港 旅 遊 ?

解 答 : 法 例 規 定 , 持 雙 程 證 人 士 在 本 港 逗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人 士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最 高 可 被 判 入 獄 兩 年 以 及 罰 款 五 萬 元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任 何 旅 客 來 港 , 均 須 接 受 入 境 檢 查 , 入 境 處 職 員 須 確 定 旅 客 來 港 目 的 、 留 港 時 間 和 查 核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情 況 等 , 以 考 慮 個 別 人 士 是 否 符 合 入 境 條 件 。 ( 01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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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已失團聚理由
26/01/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的 港 人 丈 夫 早 前 因 病 去 世 。

查 詢 : 她 是 否 仍 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一 般 情 況 下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包 括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照 顧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老 人 和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香 港 居 民 的 產 業 無 人 繼 承 ,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定 居 繼 承 ;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才 可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由 於 黃 女 士 之 丈 夫 已 去 世 , 夫 妻 團 聚 的 申 請 理 由 已 不 成 立 , 如 黃 不 符 合 上 述 其 他 條 件 , 則 不 能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11825 )



個 案 二 :

王 女 士 與 前 夫 離 婚 後 , 十 六 歲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歸 她 , 母 女 一 直 相 依 為 命 。 及 後 , 王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 並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王 女 士 的 女 兒 可 否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兒 童 可 循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或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王 女 士 與 前 夫 均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女 兒 未 能 享 有 居 港 權 。

而 無 依 靠 兒 童 申 請 條 件 為 申 請 人 需 十 八 歲 以 下 、 父 母 雙 亡 或 不 在 內 地 定 居 , 須 投 靠 在 港 父 母 或 近 親 。 現 時 王 女 士 仍 於 內 地 居 住 , 故 其 女 兒 亦 不 屬 無 依 靠 兒 童 , 不 符 合 單 程 證 申 請 資 格 。   ( 01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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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擠迫戶可申請調遷
27/01/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郭 女 士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女 兒 於 內 地 居 住 , 去 年 兩 人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與 港 人 丈 夫 同 居 於 一 個 約 一 百 多 呎 的 公 屋 單 位 。

查 詢 : 欲 申 請 調 遷 較 大 的 公 屋 單 位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房 屋 署 每 年 會 推 出 「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 , 合 資 格 公 屋 住 戶 可 提 出 調 遷 申 請 , 申 請 資 格 是 申 請 住 戶 必 須 居 於 密 度 少 於 每 人 五 點 五 平 方 米 的 室 內 面 積 單 位 , 各 家 庭 成 員 申 請 時 沒 有 住 宅 物 業 , 並 須 經 「 全 面 經 濟 狀 況 評 審 」 審 定 符 合 資 格 。

由 於 郭 女 士 母 女 剛 從 內 地 來 港 , 須 先 辦 理 加 入 戶 籍 手 續 , 向 屋  辦 事 處 提 供 與 現 任 丈 夫 結 婚 證 明 書 、 女 兒 撫 養 權 證 明 文 件 等 , 以 確 認 關 係 , 獲 准 加 入 戶 籍 後 如 符 合 紓 緩 擠 迫 戶 資 格 , 可 於 房 署 推 出 有 關 計 劃 時 提 出 申 請 。 ( 011145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魏 女 士 欲 申 請 來 港 探 望 女 兒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探 望 居 港 親 屬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者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 0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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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逗留期印在證件上
28/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鍾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持 多 次 往 返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於 初 次 入 境 時 , 入 境 處 予 以 的 逗 留 期 限 為 今 年 一 月 底 。
早 前 她 已 多 次 持 證 件 進 出 香 港 , 但 去 年 年 底 再 次 入 境 時 , 內 地 海 關 人 員 則 指 其 證 件 快 將 到 期 , 要 求 需 於 一 月 中 旬 返 回 內 地 , 令 其 妻 莫 名 其 妙 。

查 詢 : 有 關 雙 程 證 的 逗 留 期 限 應 如 何 計 算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時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按 其 證 件 的 類 別 、 有 效 日 期 及 實 際 情 況 給 予 入 境 逗 留 的 日 子 , 通 常 首 日 進 入 香 港 並 不 計 算 在 內 , 而 有 關 逗 留 期 限 會 印 於 其 證 件 上 , 持 證 人 應 以 該 處 給 予 的 日 期 及 有 關 證 件 有 效 期 作 標 準 , 預 算 離 港 的 時 間 。 ( 12272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內 地 居 民 , 並 與 前 妻 育 有 一 子 , 離 婚 後 ,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歸 其 夫 所 有 , 其 夫 現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其 夫 可 否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內 地 配 偶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時 , 可 與 未 滿 十 八 歲 子 女 一 同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後 , 可 連 同 相 片 、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 香 港 配 偶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正 副 本 , 離 婚 人 士 並 須 提 交 法 院 確 定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正 副 本 。 陳 女 士 之 丈 夫 可 將 上 述 資 料 交 予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 由 該 局 審 批 其 夫 及 兒 子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 ( 113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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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居內地欲返港須證擁居權
29/01/2007


個 案 一 :

李 小 姐 的 父 親 於 五 十 年 代 在 港 居 住 , 持 有 當 時 簽 發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其 父 於 一 九 五 八 年 返 回 內 地 探 親 , 惟 期 間 因 內 地 政 局 動 盪 , 未 能 返 回 香 港 , 故 多 年 來 一 直 於 內 地 居 住 。

查 詢 :
其 父 可 否 申 請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解 答 :
李 小 姐 之 父 親 如 有 當 年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的 通 常 居 住 紀 錄 證 明 , 可 向 入 境 處 辦 理 居 留 權 申 請 。

手 續 是 可 先 去 函 香 港 入 境 處 , 陳 述 過 往 在 港 居 住 情 況 , 並 連 同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不 少 於 七 年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 當 時 身 份 證 、 子 女 出 生 證 、 當 時 居 港 的 租 單 、 車 牌 等 , 寄 往 入 境 處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 以 進 行 審 批 。

另 外 , 申 請 人 亦 需 要 提 供 香 港 聯 絡 人 的 聯 絡 電 話 及 關 係 等 相 關 資 料 , 以 便 該 處 職 員 聯 絡 。 ( 01180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吳 女 士 的 姊 姊 與 年 逾 六 十 歲 的 父 母 一 同 居 港 生 活 , 其 姊 已 嫁 作 人 婦 , 無 暇 照 顧 父 母 。

查 詢 :
能 否 以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以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父 母 年 歲 須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 二 ) 申 請 人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 三 ) 父 母 沒 有 子 女 為 香 港 居 民 。

由 於 吳 女 士 的 姊 姊 已 是 香 港 居 民 , 故 不 可 以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1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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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違例受檢控辦雙程證被拒
30/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江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早 前 多 次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惟 每 次 入 境 時 , 均 被 香 港 入 境 處 人 員 拒 絕 入 境 , 職 員 指 其 妻 早 年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期 間 , 曾 經 違 例 在 港 工 作 及 被 檢 控 , 因 此 拒 絕 其 再 入 境 的 申 請 。

查 詢 : 入 境 處 可 否 以 有 關 理 由 拒 絕 雙 程 證 人 士 入 境 , 而 日 後 其 妻 可 如 何 來 港 ?

解 答 : 倘 江 太 過 往 確 曾 有 違 反 逗 留 條 例 的 紀 錄 , 入 境 處 會 將 其 有 關 資 料 寄 予 其 內 地 相 關 的 發 證 機 關 , 供 有 關 機 構 對 其 下 次 審 批 作 出 參 考 。 若 日 後 有 關 人 士 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入 境 處 人 員 在 了 解 其 情 況 後 , 亦 有 權 按 入 境 條 例 , 拒 絕 其 入 境 。

有 關 人 士 倘 對 入 境 處 的 安 排 表 示 不 滿 , 可 致 函 該 處 反 映 , 並 提 供 充 分 及 合 理 的 證 據 , 職 員 在 接 獲 其 個 案 後 , 會 按 其 情 況 處 理 。 ( 010229 )


個 案 二 :

六 十 八 歲 曾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及 幼 子 早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幼 子 婚 後 遷 出 居 所 , 偶 爾 才 回 家 探 望 , 致 兩 老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內 地 長 子 來 港 照 顧 ?

解 答 : 以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二 人 之 年 齡 必 須 年 屆 六 十 歲 , 亦 須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 由 於 曾 先 生 的 幼 子 已 獲 批 來 港 , 故 其 長 子 無 法 以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的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 102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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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提離婚須遞呈請書
01/0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張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最 近 兩 人 感 情 轉 淡 , 欲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申 請 人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並 向 家 事 法 庭 的 司 法 常 務 官 申 請 把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並 無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到 達 無 可 挽 救 的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列 為 有 抗 辯 案 來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才 可 正 式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 1218 。 ( 0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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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行街紙留港七年可核實身份
02/02/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嚴 女 士 與 男 友 育 有 一 名 非 婚 生 女 , 男 方 其 後 移 居 香 港 , 女 兒 於 九 九 年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生 父 , 並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 一 直 由 生 父 照 顧 。 其 父 早 年 向 入 境 處 替 女 兒 提 出 居 留 權 申 請 , 獲 發 行 街 紙 。 現 時 女 兒 已 十 一 歲 , 在 港 就 讀 小 學 , 並 居 港 滿 七 年 。

查 詢 :
按 其 女 兒 的 情 況 , 可 否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解 答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在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滿 七 年 的 人 士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但 逾 期 留 港 者 並 不 視 為 通 常 居 留 , 因 此 , 嚴 女 士 之 女 兒 居 港 的 日 期 , 應 由 其 獲 得 入 境 處 簽 發 的 行 街 紙 時 開 始 計 算 。 若 連 續 獲 入 境 處 批 准 在 港 居 留 滿 七 年 , 便 可 向 該 處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該 處 會 按 其 實 際 情 況 作 審 批 。

若 其 女 兒 不 獲 批 准 留 港 或 需 遣 返 回 內 地 , 便 需 返 回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1010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任 女 士 於 內 地 收 養 一 子 , 並 打 算 申 請 養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正 式 的 收 養 登 記 證 ,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須 在 養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需 提 交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收 養 登 記 證 、 香 港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等 證 明 文 件 。 ( 102746 )
日日做到無停手,總有收獲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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