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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讀書需辦簽證申請
12/12/2006


個 案 一 :

劉 女 士 的 六 十 多 歲 友 人 獨 自 在 港 生 活 , 兒 子 與 媳 婦 及 十 三 歲 孫 子 則 居 於 內 地 , 友 人 希 望 申 請 孫 子 來 港 讀 書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孫 子 來 港 就 讀 ?

解 答 : 根 據 入 境 條 例 , 除 了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香 港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來 港 就 讀 均 須 在 來 港 前 領 取 簽 證 。 申 請 人 需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ID ( C ) 936 , 並 提 供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發 出 的 取 錄 信 件 ; 申 請 人 如 不 足 18 歲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必 須 授 權 保 證 人 或 在 港 親 友 作 為 申 請 人 在 港 監 護 人 , 並 提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 保 證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 保 證 人 願 意 為 申 請 人 安 排 住 宿 或 願 意 與 申 請 人 同 住 的 保 證 書 ; 或 申 請 人 已 獲 確 認 可 寄 宿 學 校 提 供 寄 宿 學 位 的 證 明 ; 申 請 人 在 港 居 住 的 地 址 證 明 等 。 除 上 述 文 件 外 , 處 理 申 請 的 人 員 或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交 其 他 支 持 是 項 申 請 的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 有 關 簽 證 申 請 通 常 需 時 四 至 六 星 期 , 詳 情 可 致 電 28246111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 ( 110433 )


個 案 二 :

劉 小 姐 的 友 人 欲 了 解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的 情 況 。

查 詢 : 該 類 申 請 需 要 甚 麼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為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居 於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以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 101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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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港身份證可辦回鄉證
13/12/2006


個 案 一 :

劉 小 姐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已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

查 詢 :
申 請 回 鄉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首 次 申 領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回 鄉 證 ) 者 , 申 請 時 須 帶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單 程 證 )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或 「 入 出 境 通 行 證 」 或 「 入 境 許 可 證 」 ) 等 證 件 正 本 , 連 同 兩 份 副 本 及 兩 吋 正 面 免 冠 、 無 任 何 修 飾 、 白 底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收 費 方 面 , 申 請 十 年 期 的 回 鄉 證 ( 適 用 於 十 八 歲 以 上 人 士 ) , 快 件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收 費 五 百 六 十 元 , 普 通 件 需 時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 收 費 三 百 六 十 元 。

至 於 申 請 人 的 簽 證 身 份 書 則 需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 四 十 四 頁 的 簽 證 身 份 書 申 請 費 用 為 二 百 八 十 五 元 , 九 十 二 頁 的 則 為 三 百 七 十 元 , 申 請 需 時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待 領 取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後 , 便 可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回 鄉 證 。 ( 113014 )


個 案 二 :

二 十 一 歲 的 王 先 生 於 二 ○ ○ 五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辦 妥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後 , 即 返 回 內 地 入 讀 大 學 , 並 打 算 畢 業 後 於 內 地 工 作 。

查 詢 :
本 港 居 民 可 否 投 考 內 地 公 務 員 職 位 ?

解 答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信 訪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現 時 內 地 政 府 只 接 受 內 地 公 民 投 考 公 務 員 , 因 為 王 先 生 已 經 來 港 定 居 , 屬 於 香 港 居 民 , 因 而 不 可 投 考 內 地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

( 110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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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來港須驗DNA
14/12/2006


個 案 一 :

王 女 士 的 丈 夫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非 婚 生 子 。

查 詢 : 該 名 兒 子 是 否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有 三 大 類 別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註 : 必 須 是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 才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倘 該 名 孩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父 或 母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則 可 享 有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屬 於 非 婚 生 的 孩 子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則 須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及 預 備 進 行 基 因 ( DNA ) 測 試 。 ( 11300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劉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妻 子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辦 理 單 程 證 申 請 手 續 及 資 格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配 偶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申 請 時 須 繳 交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一 般 情 況 約 需 輪 候 五 至 七 年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但 實 際 情 況 仍 需 視 乎 其 情 況 及 有 關 公 安 局 申 請 人 數 的 多 寡 而 定 。 ( 112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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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收養條件較嚴謹
15/12/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徐 先 生 及 妻 子 年 紀 老 邁 , 膝 下 無 兒 , 欲 收 養 內 地 親 友 的 十 五 歲 兒 子 為 養 子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收 養 手 續 ?

解 答 : 徐 先 生 可 先 到 內 地 民 政 局 查 詢 可 否 收 養 親 友 的 兒 子 , 因 內 地 收 養 條 件 較 嚴 謹 , 一 般 來 說 , 收 養 內 地 孤 兒 院 院 童 及 近 親 如 叔 、 伯 等 子 女 較 為 容 易 。

另 外 , 民 政 局 亦 會 考 慮 收 養 者 生 活 條 件 、 經 濟 能 力 及  育 程 度 等 ,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收 養 申 請 。

如 符 合 資 格 , 申 請 人 可 向 中 國 承 認 的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辦 理 「 申 請 收 養 子 女 聲 明 書 」 公 證 手 續 , 夫 妻 兩 人 並 須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 個 人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 申 請 時 可 提 出 須 列 明 無 替 任 何 子 女 申 請 兒 童 身 份 證 紀 錄 , 然 後 交 予 民 政 局 辦 理 收 養 證 。   ( 111613 )


個 案 二 :

謝 小 姐 的 內 地 友 人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時 誕 下 一 女 , 女 兒 並 有 居 留 權 。

查 詢 : 友 人 可 否 以 女 兒 擁 有 居 留 權 而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

解 答 : 謝 小 姐 友 人 的 女 兒 因 在 港 出 生 ,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惟 嬰 孩 的 內 地 母 親 並 不 會 因 此 同 享 香 港 居 留 權 。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如 謝 小 姐 友 人 的 丈 夫 為 香 港 居 民 , 則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0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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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預約交結婚通知書
16/12/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盧 先 生 欲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據 悉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現 提 供 上 網 預 約 登 記 服 務 。

查 詢 : 網 上 辦 理 預 約 登 記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盧 先 生 可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電 話 , 預 約 日 期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但 於 遞 交 通 知 書 時 , 擬 結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仍 須 親 自 將 通 知 書 交 往 婚 姻 登 記 處 , 遞 交 時 並 須 出 示 結 婚 雙 方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等 。

通 知 書 隨 後 會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和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日 , 如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婚 禮 可 於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 否 則 通 知 書 便 會 作 廢 , 之 後 如 欲 舉 行 婚 禮 , 必 須 重 新 遞 交 通 知 書 。 ( 110711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王 女 士 數 年 前 與 港 人 結 婚 , 兩 人 所 生 的 兒 子 亦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可 否 以 照 顧 兒 子 為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王 女 士 可 依 照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結 婚 證 書 及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資 料 , 待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其 申 請 。 ( 120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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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留港七年無居權
17/12/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鍾 小 姐 的 內 地 友 人 於 訪 港 後 逾 期 留 港 達 七 年 之 久 , 年 前 自 首 經 判 罰 後 遣 返 內 地 。

查 詢 :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的 友 人 是 否 享 有 居 港 資 格 ?

解 答 :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 在 下 列 的 情 況 下 , 任 何 人 士 將 不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該 名 人 士 於 非 法 入 境 之 後 留 港 ; 或 在 違 反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留 港 ; 或 以 難 民 身 份 留 港 ; 或 被 羈 留 在 港 以 等 候 甄 別 難 民 身 份 或 遣 離 香 港 ; 或 在 政 府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下 受 僱 為 外 來 合 約 工 人 而 留 港 ; 或 受 僱 為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而 留 港 ; 或 以 《 領 事 關 係 條 例 》 所 指 的 領 事 館 人 員 身 份 留 港 ; 或 以 香 港 駐 軍 成 員 身 份 留 港 ; 或 依 據 法 院 判 處 或 命 令 被 監 禁 或 羈 留 。

鍾 小 姐 的 友 人 雖 然 曾 經 居 留 香 港 超 過 七 年 , 但 是 , 因 為 屬 於 逾 期 留 港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故 此 不 可 以 此 原 因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 12082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對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的 收 費 不 大 清 楚 。

查 詢 : 內 地 居 民 如 到 本 港 急 症 室 求 診 , 如 何 收 費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屬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使 用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時 , 乃 按 照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服 務 收 費 , 急 症 室 每 次 之 診 症 收 費 為 五 百 七 十 元 。 此 外 , 如 果 內 地 居 民 需 要 使 用 住 院 服 務 ( 普 通 科 醫 院 ) , 每 日 收 費 為 三 千 三 百 元 。 ( 120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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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來港須基因測試
18/12/2006


個 案 一 :

馮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兩 名 兒 子 , 雙 方 沒 有 結 婚 證 明 , 兒 子 亦 無 戶 籍 , 欲 申 請 兩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馮 先 生 可 替 非 婚 生 兒 子 申 請 跟 隨 內 地 其 他 親 戚 , 例 如 外 祖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等 登 記 內 地 戶 籍 , 待 取 得 內 地 戶 籍 後 , 便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當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由 於 馮 先 生 之 子 屬 非 婚 生 , 故 需 要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公 安 部 門 接 獲 有 關 單 程 證 申 請 後 ,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到 省 公 安 廳 刑 事 技 術 中 心 抽 取 樣 本 。

另 外 , 內 地 公 安 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本 港 入 境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居 港 的 父 親 在 政 府 化 驗 所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 兩 地 的 樣 本 便 進 行 配 對 。   ( 11282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小 姐 的 七 十 歲 友 人 欲 申 請 內 地 二 十 多 歲 的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照 顧 起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該 類 別 審 批 的 定 居 分 數 線 為 六 分 , 即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申 請 人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居 港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等 。   ( 12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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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逝妻失團聚理由
19/12/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唐 女 士 於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期 間 , 港 人 丈 夫 因 病 去 世 。

查 詢 : 是 否 仍 可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之 條 件 才 可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有 關 條 件 包 括 :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前 往 照 顧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老 人 和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香 港 居 民 的 產 業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定 居 才 能 繼 承 ; 或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所 生 內 地 子 女 。

唐 女 士 的 丈 夫 已 去 世 , 夫 妻 團 聚 的 申 請 理 由 亦 隨 之 而 不 成 立 , 如 申 請 人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之 其 他 的 申 請 條 件 , 則 不 能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113044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趙 先 生 欲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結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擬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的 人 士 可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男 女 雙 方 的 全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將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時 , 毋 須 雙 方 同 時 出 席 , 故 女 方 可 先 將 其 文 件 副 本 交 予 男 方 , 由 男 方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及 陳 述 情 況 。

獲 批 准 後 , 女 方 便 可 於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展 示 期 滿 後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屆 時 可 順 道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手 續 。 ( 1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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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程證由內地公安批核
20/12/2006


個 案 一 :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六 歲 女 兒 , 兩 人 於 去 年 才 註 冊 結 婚 , 並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妻 女 來 港 。

查 詢 : 為 何 入 紙 申 請 近 一 年 仍 未 獲 通 知 檢 驗 DNA ?

解 答 : 入 境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個 別 個 案 所 需 提 交 的 資 料 均 不 相 同 ,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核 實 內 地 資 料 所 需 的 時 間 亦 不 一 樣 , 而 審 批 及 簽 發 單 程 通 行 證 的 事 宜 , 全 由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負 責 , 不 屬 特 區 政 府 職 權 範 圍 , 故 申 請 人 欲 知 申 請 進 度 , 可 向 內 地 原 申 請 機 關 查 詢 。 倘 申 請 人 在 港 的 父 / 母 已 收 到 入 境 署 的 通 知 書 , 可 致 電 28294114 向 署 方 「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組 」 查 詢 。

按 現 行 安 排 , 入 境 處 會 於 接 獲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 轉 來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申 請 及 相 關 的 核 實 資 料 後 , 倘 所 提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未 能 確 立 申 請 人 與 其 聲 稱 的 居 港 父 母 的 親 子 關 係 , 便 可 能 需 按 入 境 處 處 長 於 ○ 一 年 在 憲 報 公 告 指 明 的 方 式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以 核 實 父 母 子 女 關 係 。   ( 113036 )


個 案 二 :

內 地 人 陳 小 姐 欲 以 個 人 旅 遊 身 份 來 港 旅 遊 , 據 知 有 關 簽 注 分 為 四 種 。

查 詢 : 如 獲 批 三 個 月 兩 次 或 一 年 兩 次 的 簽 注 , 第 一 次 入 境 滿 七 日 後 離 境 , 可 否 即 日 再 返 港 ?

解 答 : 有 關 簽 注 持 有 人 可 進 出 本 港 兩 次 , 如 陳 小 姐 於 首 次 來 港 滿 七 天 後 , 離 境 即 可 於 同 日 返 回 香 港 , 惟 當 日 返 港 會 被 視 為 第 二 次 進 入 本 港 , 故 再 滿 七 天 期 限 時 離 境 , 便 不 可 再 入 境 。   ( 10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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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逾14歲不符條件
21/12/2006   


個 案 一 :

張 小 姐 的 七 十 多 歲 友 人 , 膝 下 猶 虛 , 欲 申 請 領 養 內 地 友 人 的 十 七 歲 女 兒 , 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照 顧 自 己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及 審 批 程 序 如 何 ?

解 答 :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有 撫 養 及  育 孩 子 的 能 力 ,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必 須 十 四 歲 以 下 。 符 合 資 格 者 , 須 向 內 地 民 政 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申 請 人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收 養 人 的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 經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發 出 正 式 的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如 欲 申 請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於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張 小 姐 的 友 人 欲 收 養 的 對 象 已 超 過 十 四 歲 , 且 並 非 孤 兒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

( 11042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但 被 入 境 處 拒 絕 入 境 。

查 詢 :
友 人 日 後 會 否 難 再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任 何 訪 港 人 士 , 包 括 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訪 客 , 均 須 接 受 入 境 檢 查 。 入 境 處 職 員 進 行 入 境 詢 問 時 , 須 確 定 旅 客 的 訪 港 目 的 、 留 港 時 間 和 查 核 其 他 有 關 的 個 人 情 況 等 , 以 考 慮 個 別 人 士 是 否 符 合 入 境 條 件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                   ( 12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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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utt 於 2006-8-15 11:53 PM 發表
返內地註冊先辦無結婚證明
14/08/2006



個 案 一 :

梁 小 姐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計 劃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並 打 算 返 回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內 地 結 婚 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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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內地駕照免試領港車牌
22/12/2006   


個 案 一 :

麥 先 生 持 有 內 地 的 駕 駛 執 照 , 打 算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手 續 ? 申 請 費 用 需 多 少 ?

解 答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如 申 請 人 年 滿 十 八 歲 並 持 有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便 可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的 駕 駛 執 照 , 包 括 : 由 申 請 日 起 計 之 前 的 三 年 內 , 獲 有 關 國 家 或 地 方 簽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 所 申 請 的 車 輛 類 別 必 須 為 該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准 許 駕 駛 的 類 別 ; 該 駕 駛 執 照 乃 成 功 完 成 有 關 的 駕 駛 考 試 後 取 得 ; 及 申 請 人 尚 須 符 合 下 列 申 請 資 格 的 其 中 一 項 : 該 執 照 為 其 居 於 有 關 國 家 或 地 方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 期 間 內 任 何 一 日 簽 發 ; 或 呈 交 申 請 前 , 已 獲 簽 該 執 照 不 少 於 五 年 ; 或 持 有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護 照 或 旅 行 證 件 。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可 前 往 運 輸 署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需 帶 備 香 港 身 份 證 、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及 上 述 申 請 條 件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副 本 ,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TD63A )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處 理 申 請 ,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出 牌 費 用 為 港 幣 九 百 元 。 ( 11270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劉 女 士 對 內 地 旅 客 出 境 可 攜 帶 款 項 的 限 額 不 大 清 楚 。

查 詢 : 內 地 規 定 出 境 旅 客 可 攜 帶 多 少 款 項 ?

解 答 : 由 ○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旅 客 由 內 地 出 境 由 原 來 可 攜 帶 人 民 幣 六 千 元 調 高 至 兩 萬 元 , 另 旅 客 可 攜 外 幣 現 鈔 等 值 五 千 美 元 ( 或 等 同 貨 幣 ) 出 境 。 如 旅 客 帶 款 多 於 上 述 金 額 , 則 須 向 內 地 海 關 申 報 。 ( 12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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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公安回覆說法不一
23/12/2006  


個 案 一 :

四 十 歲 的 深 圳 居 民 姚 女 士 , 其 七 十 一 歲 的 母 親 於 七 九 年 以 繼 承 遺 產 類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已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惟 母 親 健 康 每 況 愈 下 ,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故 申 請 姚 來 港 照 顧 , 姚 向 深 圳 公 安 局 查 詢 時 獲 覆 有 三 十 二 分 , 並 已 將 其 申 請 轉 介 廣 東 省 公 安 , 惟 向 廣 東 省 公 安 查 詢 時 , 卻 指 她 沒 有 分 數 。

查 詢 : 質 疑 兩 地 公 安 回 覆 不 一 ?

解 答 :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申 請 來 港 者 , 申 請 人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父 母 年 齡 則 需 六 十 歲 以 上 ,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以 姚 女 士 情 況 為 例 , 三 十 一 至 五 十 歲 的 申 請 人 可 獲 得 二 十 分 , 申 請 人 在 港 父 母 年 齡 減 五 十 九 , 即 七 十 一 減 五 十 九 , 即 十 二 分 , 相 加 後 為 三 十 二 分 , 故 姚 應 有 三 十 二 分 。 現 時 全 國 標 準 為 滿 六 分 者 , 便 可 獲 批 單 程 來 港 , 如 遇 個 別 問 題 或 對 分 數 有 疑 問 , 建 議 向 省 公 安 廳 查 詢 。   ( 112501 )


個 案 二 :

湖 南 籍 的 李 女 士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八 歲 女 兒 , 離 婚 後 , 女 兒 歸 她 撫 養 。 後 李 與 港 人 結 婚 , 並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獲 批 發 單 程 來 港 時 可 否 攜 帶 女 兒 一 同 來 港 ?

解 答 : 李 女 士 應 先 與 女 兒 一 同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一 般 情 況 下 , 如 內 地 配 偶 獲 批 單 程 來 港 時 , 可 攜 帶 一 名 十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來 港 , 惟 李 不 能 因 而 獲 得 額 外 分 數 或 加 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 11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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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簽注期公安部門決定
24/12/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梁 女 士 剛 以 夫 妻 團 聚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其 五 十 四 歲 母 親 早 前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 但 只 獲 批 三 個 月 一 次 往 返 、 留 港 期 限 為 十 四 天 的 雙 程 證 簽 注 。

查 詢 : 直 系 親 屬 是 否 應 獲 批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雙 程 證 簽 注 ?

解 答 : 由 今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 內 地 居 民 分 為 三 個 月 多 次 及 三 個 月 一 次 往 返 兩 種 雙 程 證 簽 注 , 前 者 可 於 三 個 月 內 多 次 往 返 中 港 ,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後 者 則 只 可 往 返 中 港 一 次 ,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一 般 情 況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上 述 兩 類 簽 注 均 可 申 請 ; 探 望 兄 弟 姐 妹 者 , 則 只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的 簽 注 。 惟 內 地 公 安 有 權 決 定 批 准 簽 注 情 況 , 故 梁 母 亦 有 機 會 獲 批 三 個 月 一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 120336 )


個 案 二 :

黃 女 士 於 ○ 三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並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丈 夫 於 重 慶 開 設 火 鍋 店 , 為 兼 顧 生 意 , 兩 人 大 部 分 時 間 均 留 於 內 地 。 黃 去 年 懷 孕 , 夫 婦 原 計 劃 於 今 年 九 月 預 產 期 前 返 港 產 子 , 惟 今 年 七 月 於 內 地 早 產 誕 下 兒 子 。

查 詢 : 辦 理 攜 子 返 港 手 續 ?

解 答 : 黃 女 士 需 先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出 示 兒 子 出 生 證 明 , 連 同 解 釋 在 內 地 產 子 原 因 的 陳 述 書 及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份 證 等 , 向 該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明 , 再 持 有 關 證 明 向 當 地 公 安 申 請 出 境 證 明 , 待 領 取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後 , 夫 婦 便 可 攜 子 返 港 。

( 11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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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身份證資料向入境處辦理
25/12/2006  


個 案 一 :

安 徽 人 施 女 士 十 年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於 內 地 報 身 份 證 時 誤 將 出 生 月 份 十 一 月 錯 寫 成 四 月 , 故 其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資 料 亦 有 錯 誤 。

查 詢 : 如 何 更 改 身 份 證 的 資 料 ?

解 答 : 如 欲 更 改 身 份 證 的 年 齡 資 料 , 施 女 士 可 於 入 境 處 索 取 更 改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表 ( 表 格 編 號 : R73 ) , 連 同 真 實 年 齡 證 明 副 本 交 予 入 境 處 。

該 處 會 安 排 約 見 申 請 人 , 了 解 申 請 人 之 前 誤 報 年 齡 原 因 及 確 定 是 否 涉 及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 再 依 其 個 案 情 況 及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審 批 。 有 關 更 改 資 料 費 用 為 港 幣 四 百 二 十 元 。   ( 120408 )


個 案 二 :

周 女 士 數 年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與 丈 夫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居 於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以 便 照 顧 。

周 女 士 的 內 地 女 兒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口 簿 、 父 母 結 婚 證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待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   ( 112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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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兒童按投親屬類來港
26/12/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徐 女 士 兩 年 前 與 港 人 結 婚 , 婚 後 一 直 沒 有 生 育 。 而 她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十 一 歲 兒 子 , 兒 子 撫 養 權 歸 她 。 欲 與 兒 子 一 併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屬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徐 女 士 既 已 獲 法 院 判 決 取 得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 可 替 兒 子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90753 )


個 案 二 :

李 先 生 的 內 地 媳 婦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

查 詢 : 媳 婦 來 港 多 久 才 可 辦 理 回 港 證 ?

解 答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人 士 經 羅 湖 入 境 時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預 約 辦 理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申 請 人 只 須 在 預 約 的 指 定 日 期 , 帶 同 單 程 證 、 香 港 結 婚 證 書 、 配 偶 身 份 證 正 本 或 副 本 及 彩 色 近 照 等 文 件 , 往 入 境 處 辦 理 手 續 。 一 般 辦 理 證 件 須 十 個 工 作 天 , 但 須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及 當 時 的 申 請 數 目 而 定 。

( 11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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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居民以受養人身份來港
27/12/2006  


個 案 一 :

鍾 小 姐 的 表 兄 為 香 港 居 民 , 其 妻 女 為 澳 門 居 民 , 打 算 申 請 十 二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澳 門 居 民 如 欲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保 證 人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下 列 三 類 受 養 人 可 以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 包 括 ( 一 ) 配 偶 ; ( 二 ) 十 八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 及 ( 三 )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鍾 小 姐 的 表 兄 如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女 兒 可 按 上 述 第 ( 二 ) 類 別 的 情 況 由 父 親 作 為 保 證 人 ,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

申 請 時 須 填 交 ID ( C ) 936 款 申 請 表 格 , 並 附 上 申 請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 旅 行 證 件 、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保 證 人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經 濟 證 明 ( 如 稅 單 、 銀 行 月 結 單 ) 及 住 所 證 明 等 文 件 的 副 本 , 寄 往 入 境 處 的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 由 入 境 處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 ( 121236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曹 女 士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欲 申 請 與 內 地 前 夫 所 生 的 二 十 歲 兒 子 來 港 生 活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人 士 申 請 來 港 的 類 別 共 有 五 類 , 分 別 是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等 。 由 於 曹 女 士 的 兒 子 已 超 過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的 年 齡 界 限 的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的 規 定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難 以 申 請 來 港 。 ( 11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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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件可委公證律師代辦
28/12/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 二 年 於 內 地 與 港 人 結 婚 , 婚 後 已 向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

查 詢 : 最 近 公 安 部 門 要 求 提 供 律 師 證 明 文 件 , 該 向 何 處 辦 理 ?

解 答 : 黃 女 士 之 丈 夫 可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申 請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的 公 證 文 件 。 公 證 律 師 會 按 公 安 局 要 求 的 格 式 , 填 寫 申 請 人 、 被 申 請 人 相 關 資 料 , 事 主 取 得 該 份 公 證 申 請 書 後 便 可 交 予 公 安 局 辦 理 有 關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尋 找 律 師 方 面 ,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熱 線 : 2877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另 亦 可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或 從 報 章 廣 告 中 取 得 律 師 的 聯 絡 資 料 。 由 於 律 師 的 收 費 各 異 , 事 主 宜 多 加 查 詢 所 需 辦 理 費 用 , 進 行 比 較 選 擇 。 ( 12155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江 先 生 正 輪 候 公 屋 , 近 日 其 內 地 一 歲 兒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可 否 將 兒 子 加 入 申 請 公 屋 名 單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未 獲 准 來 港 居 住 的 人 士 , 不 能 包 括 在 公 屋 申 請 書 內 , 如 江 先 生 之 子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後 , 則 可 申 請 加 名 申 請 公 屋 。 根 據 現 行 的 申 請 條 件 , 當 獲 配 公 屋 時 , 半 數 或 以 上 之 家 庭 成 員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而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的 子 女 ( 不 論 於 何 處 出 生 ,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居 港 滿 七 年 ; 或 在 香 港 出 生 並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則 可 視 作 為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 ( 12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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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內地定居須恢復戶籍
29/12/2006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張 先 生 及 其 妻 兒 , 分 別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因 不 適 應 本 港 生 活 步 伐 , 欲 放 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舉 家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須 先 註 銷 內 地 戶 籍 及 交 回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才 能 辦 理 領 取 單 程 證 手 續 。 倘 來 港 後 欲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須 向 原 居 當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證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如 獲 批 准 便 會 獲 通 知 前 往 領 取 《 准 予 遷 入 證 明 》 , 以 便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 當 事 主 經 本 港 邊 境 的 管 制 站 辦 理 離 境 手 續 時 , 可 向 入 境 處 職 員 提 出 欲 放 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 交 還 香 港 身 份 證 , 職 員 會 代 為 登 記 資 料 。 ( 121118 )


個 案 二 :

馮 先 生 的 母 親 曾 居 港 及 領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五 十 年 代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 期 間 失 去 該 身 份 證 , 且 沒 有 補 領 , 現 欲 回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馮 母 可 書 面 去 函 入 境 處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申 請 , 提 交 包 括 其 在 港 的 出 生 證 明 、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等 證 件 的 副 本 , 並 詳 細 說 明 何 時 曾 在 港 居 住 及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原 因 。 此 外 , 申 請 人 尚 須 提 供 一 名 居 港 的 聯 絡 代 表 人 , 以 便 入 境 處 就 其 申 請 協 助 聯 絡 及 跟 進 。 該 處 會 就 個 案 提 交 的 資 料 予 以 審 查 , 以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入 境 處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246111 。 ( 12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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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雙程證可重複來港
30/12/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雙 程 證 來 香 港 , 他 打 算 與 妻 子 於 香 港 乘 飛 機 往 海 南 島 旅 遊 。

查 詢 : 妻 子 所 持 的 雙 程 證 種 類 , 是 否 可 進 出 境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持 多 次 探 親 簽 注 的 內 地 居 民 , 於 首 次 到 港 日 起 如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逗 留 三 個 月 , 在 證 件 有 效 期 內 持 證 人 可 以 前 往 內 地 後 折 返 香 港 。 每 次 進 入 本 港 , 如 通 過 一 般 的 入 境 檢 查 , 可 獲 准 再 以 訪 客 身 份 逗 留 至 首 次 到 港 日 時 所 給 予 的 逗 留 期 限 剩 餘 之 時 間 。

舉 例 而 言 , 如 持 證 人 原 本 獲 批 准 在 港 逗 留 九 十 日 , 逗 留 三 十 日 後 由 港 前 往 內 地 逗 留 數 天 後 折 返 香 港 , 如 通 過 一 般 入 境 檢 查 及 辦 理 入 境 手 續 , 以 該 入 境 日 期 起 會 獲 批 准 逗 留 香 港 五 十 多 日 。 ( 121238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葉 女 士 去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與 丈 夫 團 聚 , 兩 人 結 婚 多 年 未 有 子 女 , 故 葉 女 士 早 年 於 內 地 經 民 政 局 領 養 了 一 名 六 歲 女 童 , 現 在 養 女 由 朋 友 暫 為 照 顧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養 女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葉 女 士 的 養 女 未 過 十 八 歲 , 於 內 地 沒 人 照 顧 , 葉 可 以 收 養 子 女 名 義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申 請 養 女 來 港 。 申 請 時 需 提 交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收 養 登 記 證 、 香 港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等 證 明 文 件 。 ( 120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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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父母申請內地子女來港
31/12/2006  


個 案 一 :

六 十 六 歲 的 黎 先 生 與 五 十 七 歲 的 妻 子 均 為 香 港 居 民 , 兩 人 在 香 港 無 依 無 靠 , 打 算 申 請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人 士 以 照 顧 居 港 無 依 父 母 為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六 十 歲 , 在 港 父 母 須 已 年 過 六 十 歲 , 且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交 申 請 , 填 妥 申 請 表 後 連 同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父 母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及 結 婚 證 正 副 本 申 請 。

另 外 , 亦 須 提 交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之 證 明 文 件 , 以 便 公 安 局 審 批 。 由 於 黎 太 現 年 只 有 五 十 七 歲 , 故 內 地 子 女 暫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121103 )


個 案 二 :

陳 女 士 的 一 名 年 老 親 人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希 望 內 地 親 人 可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雙 程 證 簽 注 申 請 手 續 為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居 港 並 希 望 來 港 探 望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凡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父 母 者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人 士 ,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 101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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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可申請單程證來港
01/01/2007  


個 案 一 :

楊 女 士 的 內 地 友 人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其 夫 早 前 因 病 去 世 , 擔 心 單 程 證 申 請 會 被 取 消 。 而 其 夫 生 前 與 友 人 合 資 做 生 意 , 其 夫 所 佔 的 公 司 股 份 會 由 友 人 繼 承 。

查 詢 :
友 人 可 否 以 來 港 繼 承 丈 夫 遺 產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楊 女 士 友 人 的 丈 夫 已 離 世 , 故 不 能 以 來 港 與 丈 夫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倘 其 夫 有 立 下 遺 囑 , 或 有 相 關 的 資 產 讓 其 友 人 承 繼 , 其 友 仍 可 以 繼 承 丈 夫 遺 產 的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有 關 申 請 人 的 單 程 證 計 分 方 法 , 以 繼 承 順 序 為 準 , 與 其 繼 承 遺 產 數 目 無 關 , 第 一 繼 承 人 ( 即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可 得 十 分 , 第 二 繼 承 人 ( 即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可 得 九 分 , 以 此 遞 減 , 而 有 關 公 安 局 會 根 據 了 解 其 情 況 及 所 得 總 得 分 , 審 批 申 請 人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 ( 101969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曹 小 姐 現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丈 夫 。

查 詢 :
她 能 否 到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獲 發 出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配 偶 , 證 件 如 簽 註 註 明 前 往 港 澳 , 持 證 人 便 可 在 有 效 限 期 內 ,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遊 覽 。 ( 12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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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需罰款才處理入戶
02/0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林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兩 人 一 直 沒 有 結 婚 。 而 兒 子 的 內 地 出 生 證 明 亦 沒 有 填 上 父 親 姓 名 及 未 有 辦 理 入 戶 籍 。

查 詢 : ( 一 ) 如 何 替 兒 子 申 請 入 戶 ? ( 二 ) 可 否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 一 ) 由 於 林 先 生 與 女 朋 友 未 有 結 婚 , 故 其 子 屬 私 生 子 , 按 內 地 法 例 已 觸 犯 內 地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 需 處 以 罰 款 才 可 辦 理 入 戶 。 林 之 女 友 需 向 其 居 所 附 近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事 處 申 報 , 待 該 處 了 解 情 況 及 繳 交 罰 款 後 , 憑 有 關 證 明 , 兒 子 便 可 跟 隨 母 親 入 戶 籍 。

( 二 ) 其 子 入 戶 籍 後 , 便 可 在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因 其 子 出 生 時 , 其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沒 有 填 上 父 親 姓 名 , 林 先 生 可 囑 女 友 往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部 門 或 當 地 公 證 處 , 辦 理 補 回 父 親 姓 名 手 續 , 再 將 有 關 證 明 交 予 公 安 局 , 公 安 局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按 其 情 況 處 理 。 但 因 其 子 屬 私 生 子 , 故 需 往 公 安 局 的 刑 偵 處 接 受 基 因 測 試 , 而 林 先 生 則 會 安 排 在 港 的 政 府 化 驗 所 接 受 測 試 , 待 中 港 雙 方 核 對 屬 親 子 關 係 後 , 公 安 局 才 會 審 批 其 申 請 。 ( 101520 )


個 案 二 :

鄭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為 香 港 居 民 , 其 養 父 欲 將 香 港 的 一 個 物 業 轉 名 予 其 夫 名 下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轉 名 手 續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謝 天 良 稱 , 如 有 關 物 業 仍 有 按 揭 , 物 業 持 有 人 需 先 向 銀 行 贖 回 樓 契 , 如 沒 有 按 揭 , 則 可 委 託 律 師 辦 理 轉 名 契 手 續 , 便 可 將 物 業 轉 名 。 ( 1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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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成年難以依親為由來港
03/01/2007


個 案 一 :

深 圳 市 居 民 梁 女 士 早 年 認 識 一 名 港 人 , 兩 人 情 投 意 合 , 並 有 結 婚 打 算 , 她 現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十 歲 兒 子 同 住 。

查 詢 :
她 與 港 人 結 婚 後 , 能 否 與 兒 子 一 同 申 請 來 港 , 倘 其 子 超 過 十 八 歲 , 內 地 公 安 局 會 否 批 准 其 子 的 申 請 ?

解 答 :
梁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後 , 可 以 來 港 與 丈 夫 團 聚 理 由 ,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而 婚 後 , 其 子 與 現 任 丈 夫 為 繼 子 與 繼 父 關 係 , 其 夫 可 憑 此 向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申 請 繼 子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現 時 單 程 證 的 審 批 仍 全 權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決 定 , 若 其 子 已 屆 成 年 , 恐 怕 已 失 去 需 要 家 人 照 顧 的 來 港 理 由 , 屆 時 公 安 局 會 按 照 實 際 情 況 , 決 定 其 子 可 否 獲 批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 10116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的 妻 子 為 內 地 居 民 , 三 年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產 子 , 兒 子 出 生 後 留 港 由 丈 夫 照 顧 。

查 詢 :
因 兒 子 日 漸 長 大 , 張 先 生 難 以 照 顧 , 欲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

解 答 :
張 太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途 徑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時 須 帶 同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及 結 婚 證 或 夫 妻 關 係 證 明 書 、 丈 夫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等 文 件 正 副 本 ,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辦 理 。

現 時 申 請 夫 妻 團 聚 人 士 的 審 批 分 數 為 182.6 分 , 夫 妻 兩 地 分 隔 約 五 年 , 便 可 獲 安 排 來 港 。 ( 102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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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雙程證收費各地有異
04/01/2007  

個 案 一 :

鄧 女 士 的 內 地 親 友 早 前 與 港 人 結 婚 , 婚 後 友 人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丈 夫 , 惟 有 關 公 安 局 要 求 繳 付 一 千 元 作 為 辦 理 雙 程 證 的 費 用 。

查 詢 : 有 關 收 費 是 否 合 理 , 而 申 請 單 程 證 的 費 用 是 多 少 ?

解 答 : 按 照 內 地 出 入 境 機 關 的 規 定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每 本 費 用 為 一 百 元 。 另 外 , 一 次 有 效 探 親 簽 注 每 項 十 元 , 而 多 次 有 效 探 親 簽 注 為 每 項 一 百 元 , 上 述 收 費 均 不 含 郵 政 速 遞 服 務 費 。 但 內 地 奉 行 地 方 自 治 , 故 各 地 的 雙 程 證 收 費 或 會 按 當 地 物 價 局 規 定 而 定 , 申 請 人 可 直 接 向 當 地 公 安 局 查 詢 確 實 所 需 費 用 , 倘 對 收 費 感 可 疑 , 可 要 求 對 方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 如 懷 疑 遭 濫 收 費 用 , 可 向 省 公 安 廳 信 訪 處 投 訴 。 ( 112028 )


個 案 二 :

張 小 姐 的 內 地 友 人 與 港 人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三 歲 兒 子 , 兩 人 居 於 內 地 。

查 詢 : 友 人 之 兒 能 否 獲 得 居 港 權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只 有 三 類 情 況 可 以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第 一 種 是 在 本 港 出 生 , 第 二 種 是 在 香 港 連 續 居 住 七 年 ( 需 要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例 如 就 讀 、 工 作 等 ) , 第 三 種 是 事 主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為 上 述 第 一 種 或 第 二 種 的 人 士 。 由 於 張 小 姐 友 人 之 子 屬 於 上 述 第 三 種 類 別 , 因 此 應 享 有 居 港 權 , 友 人 可 向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由 當 局 驗 證 父 子 二 人 之 親 子 關 係 , 並 作 審 批 。   ( 122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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