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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申請回鄉證手續
09/03/2007


個 案 一 :

劉 先 生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已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

查 詢 : 辦 理 回 鄉 證 的 手 續 及 收 費 ?

解 答 :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首 次 申 領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回 鄉 證 ) 者 , 需 向 中 旅 社 填 交 申 請 表 , 申 請 時 帶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單 程 證 )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或 「 入 出 境 通 行 證 」 或 「 入 境 許 可 證 」 ) 等 證 件 正 本 , 連 同 兩 份 副 本 及 兩 吋 白 色 底 或 粉 紅 色 底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申 請 十 年 期 的 回 鄉 證 ( 十 八 歲 以 上 人 士 ) 快 件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收 費 五 百 六 十 元 , 普 通 件 需 時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 收 費 三 百 六 十 元 。 如 劉 先 生 尚 未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則 需 先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四 十 四 頁 的 簽 證 身 份 書 申 請 費 用 為 二 百 八 十 五 元 , 九 十 二 頁 的 則 為 三 百 七 十 元 , 申 請 需 時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 022543 )


個 案 二 :

移 居 香 港 多 年 的 徐 女 士 , 與 丈 夫 於 內 地 結 婚 , 近 日 其 子 申 請 特 區 護 照 , 須 出 示 父 母 之 內 地 結 婚 證 明 , 惟 徐 已 遺 失 有 關 文 件 。

查 詢 : 如 何 補 辦 內 地 結 婚 證 明 ?

解 答 : 徐 女 士 須 親 身 前 往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之 機 關 , 提 交 婚 姻 狀 況 之 證 明 , 記 載 有 夫 妻 二 人 關 係 的 戶 口 簿 , 或 單 位 、 村 民 委 員 會 或 近 親 出 示 的 申 請 人 婚 姻 狀 況 證 明 均 可 。 婚 姻 登 記 員 會 進 行 審 核 , 並 對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補 發 結 婚 證 明 。 ( 02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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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內地孩可申請來港
11/03/2007


個 案 一 :

移 居 香 港 多 年 的 白 女 士 與 前 夫 在 內 地 育 有 一 子 , 欲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白 女 士 之 子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屬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白 女 士 倘 已 獲 撫 養 權 , 可 於 其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法 院 判 決 書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副 本 , 交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現 時 單 程 證 每 日 配 額 為 一 百 五 十 個 , 當 中 有 六 十 個 分 配 予 享 有 居 港 權 的 兒 童 , 三 十 個 分 配 予 分 隔 兩 地 的 配 偶 , 餘 下 則 為 六 十 個 非 指 定 配 額 。 單 程 證 所 需 輪 候 時 間 、 配 額 分 發 和 簽 發 次 序 全 由 內 地 出 入 境 部 門 負 責 , 白 女 士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查 詢 申 請 情 況 。 ( 020728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近 日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通 知 其 單 程 證 將 批 出 , 要 求 會 見 她 及 其 配 偶 。

查 詢 : 是 否 有 其 他 方 法 代 替 有 關 會 面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向 公 安 部 門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原 因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審 核 過 程 中 公 安 部 門 有 權 要 求 與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港 的 配 偶 會 面 , 進 一 步 核 實 申 請 資 料 , 故 此 陳 女 士 須 按 照 公 安 部 門 的 要 求 出 席 會 面 。 ( 022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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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結婚證書先補領才辦離婚
12/03/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楊 先 生 之 妻 數 年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惟 兩 人 感 情 生 變 , 已 分 居 兩 年 多 。 楊 欲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時 , 卻 發 現 已 遺 失 內 地 結 婚 證 書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及 需 時 多 久 ?

解 答 : 楊 之 妻 子 已 獲 來 港 定 居 , 可 於 本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至 於 遺 失 內 地 結 婚 證 書 一 事 , 需 向 內 地 發 證 機 構 申 請 補 領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者 , 雙 方 需 要 分 居 兩 年 , 雙 方 同 意 離 婚 者 則 只 需 一 年 分 居 期 , 並 須 填 妥 離 婚 呈 請 書 , 送 交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楊 亦 可 向 法 庭 提 供 證 據 , 證 明 二 人 已 分 開 多 時 , 由 法 官 按 情 況 判 決 是 否 接 受 之 前 的 分 居 期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為 28401218 。 ( 021133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楊 先 生 欲 申 請 來 港 探 望 居 港 的 女 兒 。

查 詢 : 倘 按 親 屬 關 係 類 別 申 請 , 可 逗 留 香 港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需 探 望 居 港 親 屬 , 可 於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的 人 士 , 則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 01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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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內地子女享居留權
13/03/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李 女 士 與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丈 夫 育 有 一 子 。 李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四 歲 子 仍 居 於 內 地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李 女 士 之 四 歲 子 出 生 時 , 因 其 父 親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可 享 居 港 權 , 故 李 可 向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需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 簡 稱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 申 請 時 需 遞 交 兒 子 的 出 生 證 明 、 戶 口 簿 及 兩 張 相 片 , 連 同 結 婚 證 明 書 、 丈 夫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副 本 等 交 予 公 安 局 ,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內 地 公 安 局 會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核 實 申 請 人 的 資 料 , 核 實 無 誤 後 由 港 方 發 出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予 公 安 局 , 並 將 此 證 明 書 貼 於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內 。 公 安 局 收 妥 單 程 證 後 , 按 輪 候 人 數 及 先 後 次 序 , 向 有 關 人 士 發 出 「 批 出 單 程 證 往 港 澳 通 知 單 」 。 ( 02282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幼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有 關 基 因 測 試 的 程 序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接 獲 有 關 單 程 證 申 請 後 ,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於 內 地 的 母 親 到 省 公 安 廳 刑 事 技 術 中 心 抽 取 樣 本 。 另 外 , 內 地 公 安 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居 港 的 父 親 在 政 府 化 驗 所 抽 取 樣 本 化 驗 。 再 由 中 港 兩 地 雙 方 分 析 及 核 對 。 ( 022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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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妻可申請雙程證
14/03/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曾 先 生 剛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欲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相 聚 , 但 內 地 友 人 指 二 人 必 須 結 婚 逾 三 年 方 獲 資 格 申 請 雙 程 證 , 曾 對 有 關 說 法 表 示 質 疑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雙 程 證 須 具 備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倘 若 有 親 屬 如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父 母 、 兄 弟 姊 妹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定 居 , 便 符 合 申 請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俗 稱 雙 程 證 ) 資 格 , 申 請 人 的 配 偶 、 子 女 亦 合 乎 申 請 資 格 , 故 此 有 關 說 法 並 不 可 信 。 而 雙 程 證 的 簽 注 可 分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及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兩 種 , 一 次 簽 注 的 通 行 證 人 士 在 港 停 留 不 可 逾 十 四 天 , 而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則 可 停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天 。

申 請 人 須 前 往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 同 時 填 交 一 份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表 》 、 兩 張 近 照 、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正 本 及 副 本 、 港 澳 親 屬 身 份 證 明 副 本 及 證 明 雙 方 關 係 的 相 關 文 件 。 收 費 方 面 , 往 來 通 行 證 每 本 一 百 元 , 申 請 一 次 有 效 簽 注 需 另 收 費 二 十 元 , 而 多 次 有 效 簽 注 則 每 項 收 費 為 一 百 元 。 ( 03012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懷 有 兩 個 月 身 孕 , 並 打 算 待 今 年 五 、 六 月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產 子 。

查 詢 :
屆 時 能 否 入 境 ?

解 答 :
現 時 港 府 於 進 出 內 地 的 關 口 設 立 檢 查 站 , 並 派 駐 醫 生 檢 查 入 境 的 內 地 孕 婦 , 若 懷 孕 逾 七 個 月 而 未 能 出 示 醫 院 預 約 紙 的 孕 婦 , 將 會 被 拒 入 境 。 ( 02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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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婦欲單方辦離婚
15/03/2007



個 案 一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年 多 的 鄧 女 士 最 近 與 丈 夫 感 情 破 裂 , 無 法 再 共 同 生 活 , 打 算 單 方 面 在 港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申 請 離 婚 之 手 續 為 何 ?

解 答 : 鄧 女 士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並 向 家 事 法 庭 的 司 法 常 務 官 申 請 把 案 件 排 期 審 理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之 後 , 如 果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達 到 無 可 挽 救 之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如 果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列 為 有 抗 辯 案 來 候 審 。 倘 若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頒 發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發 六 個 星 期 之 後 , 申 請 人 可 以 把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這 樣 雙 方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 02022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葉 女 士 的 內 地 父 母 今 年 七 十 多 歲 , 無 人 照 顧 , 葉 欲 申 請 父 母 來 港 , 方 便 照 顧 及 以 盡 孝 道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的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及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申 請 人 需 於 內 地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出 示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及 相 關 文 件 如 內 地 確 無 子 女 和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的 證 明 、 定 居 香 港 被 投 靠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等 , 以 便 公 安 局 審 核 。 ( 12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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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來港可領內地養老金
16/03/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於 去 年 一 月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妻 子 於 內 地 工 廠 打 工 , 快 將 退 休 , 按 照 內 地 規 定 , 退 休 後 可 領 取 退 休 養 老 金 。 妻 子 現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預 計 約 四 年 後 分 數 便 達 到 所 需 的 182.6 分 , 屆 時 可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妻 子 來 港 定 居 後 能 否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手 續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屬 退 休 人 士 , 並 已 領 取 由 有 關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當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後 , 如 能 出 示 生 存 證 明 書 , 便 可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單 位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生 存 證 明 書 可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署 進 行 宣 誓 或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簡 稱 工 聯 會 ) 申 請 , 申 請 人 需 預 先 致 電 工 聯 會 轄 下 各 區 共 十 多 間 的 地 區 服 務 處 , 預 約 申 請 時 間 , 按 照 預 約 好 的 時 間 親 身 帶 同 內 地 退 休 證 明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到 達 有 關 的 地 區 服 務 處 辦 理 , 申 請 費 用 為 十 元 。 ( 03023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潘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欲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潘 女 士 需 於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 提 出 以 「 夫 妻 團 聚 」 的 名 義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需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及 繳 交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另 需 繳 交 文 件 包 括 : 結 婚 證 明 、 定 居 香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 01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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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婦怎辦來港與夫團聚
17/03/2007


個 案 一 :

澳 門 居 民 陳 女 士 欲 來 港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團 聚 。

查 詢 :
申 請 來 港 的 手 續 及 資 格 ?

解 答 :
澳 門 居 民 如 欲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有 保 證 人 保 證 。 如 保 證 人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則 以 下 三 類 受 養 人 可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 包 括 ︰ ( 一 ) 配 偶 ; ( 二 ) 十 八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之 子 女 ; ( 三 )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之 父 母 。 倘 陳 女 士 符 合 其 中 一 項 類 別 , 則 其 夫 可 作 為 保 證 人 ,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人 需 填 妥 ID ( C ) 936 申 請 表 格 , 連 同 澳 門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影 印 本 、 護 照 式 照 片 一 張 及 證 明 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之 間 關 係 的 文 件 影 印 本 ( 如 結 婚 證 書 ) 、 保 證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經 濟 證 明 ( 如 稅 單 、 銀 行 月 結 單 ) 及 住 所 證 明 ( 如 租 單 ) 等 文 件 副 本 , 寄 往 入 境 處 的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 等 候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 ( 03063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周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子 , 欲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周 先 生 的 兒 子 於 內 地 出 生 後 , 需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入 戶 口 , 然 後 於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 須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戶 籍 證 明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母 親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戶 籍 證 明 、 及 居 港 父 親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待 公 安 局 審 核 申 請 。 ( 123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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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父母申請內地兒來港
18/03/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伍 伯 今 年 七 十 五 歲 , 多 年 前 內 地 妻 及 幼 兒 獲 批 來 港 團 聚 , 惟 妻 兒 來 港 不 久 , 兩 人 便 因 感 情 問 題 離 異 , 妻 子 更 帶 同 幼 子 離 開 居 所 , 雙 方 自 此 沒 有 聯 絡 。 伍 伯 有 感 自 己 年 事 已 高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廿 八 歲 兒 子 來 港 ,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子 來 港 ?

解 答 :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者 , 申 請 人 年 齡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父 母 年 齡 則 為 六 十 歲 以 上 ,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等 。 由 於 伍 伯 之 妻 及 幼 子 已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即 使 夫 妻 兩 人 已 分 開 居 住 , 幼 子 仍 會 計 算 為 在 港 子 女 , 故 伍 伯 不 可 以 此 理 由 再 申 請 其 他 子 女 來 港 。 ( 02243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區 先 生 之 舅 父 母 為 內 地 居 民 , 舅 母 在 港 旅 遊 時 誕 下 一 子 , 舅 父 替 兒 子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請 回 港 證 , 並 於 申 請 表 填 寫 其 在 港 之 住 址 。

查 詢 : 是 否 可 填 寫 香 港 親 友 之 地 址 ?

解 答 : 按 現 行 法 例 , 辦 理 十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回 港 證 時 , 申 請 書 須 由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填 寫 。 申 請 書 住 址 欄 必 須 填 上 該 兒 童 的 地 址 , 如 該 兒 童 居 於 內 地 , 申 請 書 上 亦 應 填 寫 其 內 地 住 址 。 此 外 , 為 方 便 入 境 處 日 後 聯 絡 , 如 申 請 人 能 提 供 在 港 的 通 訊 地 址 , 亦 可 於 申 請 書 上 補 充 資 料 欄 上 填 報 。 ( 110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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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申請綜援須符條件
19/03/2007



個 案 :

葉 女 士 友 人 之 母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約 一 年 , 由 於 友 人 之 母 不 諳 廣 東 話 , 又 已 屆 中 年 , 一 直 未 能 成 功 就 業 , 最 近 經 濟 陷 入 困 境 。 據 悉 社 會 福 利 署 設 有 綜 援 計 劃 , 為 經 濟 有 困 難 之 人 士 提 供 援 助 , 解 決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

查 詢 : 友 人 之 母 親 能 否 申 請 綜 援 金 ?


解 答 : 社 署 設 立 綜 援 計 劃 之 目 的 乃 以 入 息 補 助 方 法 , 為 經 濟 無 法 自 給 之 人 士 提 供 安 全 網 , 以 應 付 生 活 的 基 本 需 要 。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方 可 獲 得 援 助 , 包 括 :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 年 及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前 連 續 居 港 最 少 一 年 。

至 於 非 法 留 港 人 士 以 及 並 非 以 定 居 原 因 獲 准 在 本 港 居 留 的 人 士 , 例 如 : 輸 入 勞 工 和 旅 客 等 , 均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綜 援 。

而 ○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前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士 , 可 獲 豁 免 居 港 七 年 的 規 定 ;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居 民 可 獲 豁 免 居 港 七 年 及 連 續 居 港 一 年 的 規 定 。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之 申 請 人 , 同 時 必 須 通 過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 而 十 五 至 五 十 九 歲 身 體 健 康 正 常 的 申 請 人 , 如 失 業 或 收 入 少 於 該 署 所 定 的 標 準 , 則 必 須 積 極 尋 找 入 職 工 作 及 參 加 「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 。 ( 030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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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內地童民政局辦理
20/03/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余 女 士 與 丈 夫 結 婚 多 年 , 一 直 無 子 女 , 兩 人 已 年 近 六 十 歲 , 故 希 望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來 港 定 居 , 以 享 天 倫 。

查 詢 : 收 養 內 地 子 女 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之 申 請 人 , 收 養 人 與 配 偶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有 撫 養 、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必 須 為 十 四 歲 以 下 。 余 女 士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當 地 孤 兒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申 請 人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經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發 出 領 養 證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到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 013067 )


個 案 二 :

黃 先 生 於 九 八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其 妻 於 ○ 一 年 在 內 地 誕 下 一 子 。 惟 近 日 替 兒 子 申 請 單 程 證 時 , 卻 被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指 其 子 沒 有 居 港 權 , 拒 絕 申 請 。

查 詢 : 為 何 兒 子 沒 有 居 港 權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之 子 女 均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但 因 黃 先 生 於 九 八 年 才 來 港 定 居 , 需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方 可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而 於 ○ 一 年 其 子 出 生 時 , 黃 仍 未 住 滿 七 年 , 未 能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子 未 能 享 有 居 港 權 。 ( 0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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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程證夫妻團聚須182.6分

21/03/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朱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年 多 ,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單 程 證 申 請 ? 如 何 計 分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隨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 申 請 時 須 繳 交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其 中 一 張 貼 於 申 請 表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最 近 的 公 布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一 般 情 況 約 需 輪 候 五 至 七 年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但 實 際 情 況 仍 需 視 乎 其 情 況 及 申 請 人 數 之 多 寡 而 定 。 ( 030648 )


個 案 二 :

移 居 香 港 多 年 的 徐 女 士 , 與 丈 夫 於 內 地 結 婚 , 近 日 其 子 申 請 特 區 護 照 , 要 求 出 示 父 母 之 內 地 結 婚 證 明 , 惟 徐 已 遺 失 有 關 文 件 。

查 詢 : 如 何 補 辦 內 地 結 婚 證 明 ?

解 答 : 徐 女 士 須 親 身 前 往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之 機 關 , 提 交 婚 姻 狀 況 之 證 明 , 如 戶 口 簿 , 或 單 位 、 村 民 委 員 會 或 近 親 出 示 的 申 請 人 婚 姻 狀 況 證 明 均 可 。 婚 姻 登 記 員 會 對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及 證 明 進 行 審 核 , 並 對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補 發 結 婚 證 明 。 ( 02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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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返鄉產子怎帶回港
22/03/2007



個 案 一 :

陳 小 姐 的 友 人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因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 暫 未 能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但 友 人 早 前 回 鄉 探 親 , 於 內 地 早 產 誕 下 一 子 。

查 詢 : 申 請 兒 子 回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不 論 是 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或 香 港 居 民 , 如 在 內 地 產 子 , 而 未 有 替 子 女 在 內 地 登 記 戶 口 , 則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 去 函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替 子 女 申 請 入 境 許 可 。 申 請 信 件 中 須 附 上 個 人 資 料 如 身 份 證 、 結 婚 證 書 、 子 女 內 地 的 出 生 證 明 、 產 前 檢 查 證 明 等 副 本 , 連 同 內 地 及 香 港 的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等 資 料 寄 往 入 境 處 。

該 處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及 有 關 證 明 資 料 審 核 , 如 有 需 要 , 會 按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的 聯 絡 資 料 聯 絡 事 主 要 求 補 充 資 料 。 申 請 信 件 的 郵 寄 地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7 樓 , 信 封 面 上 註 明 入 境 處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收 。

( 030115 )


個 案 二 :

梁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結 婚 年 多 , 雙 方 同 意 在 港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如 屬 雙 方 同 意 離 婚 , 申 請 離 婚 前 需 分 居 一 年 , 並 須 填 妥 離 婚 呈 請 書 , 送 交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 1218 。 ( 02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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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夫婦離婚可在港辦理
23/03/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鄭 女 士 , 與 內 地 居 民 丈 夫 感 情 轉 淡 , 倘 要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憂 慮 是 否 一 定 要 回 內 地 辦 理 。

查 詢 : 可 否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在 港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之 申 請 人 ,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申 請 人 必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的 司 法 常 務 官 申 請 把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將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到 達 無 可 挽 救 的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列 為 有 抗 辯 案 來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才 可 正 式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12343 )


個 案 二 :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兩 年 的 羅 女 士 , 早 前 不 慎 遺 失 單 程 證 , 欲 補 領 有 關 證 件 , 但 不 清 楚 有 關 手 續 。

查 詢 : 如 何 補 領 單 程 證 ?

解 答 : 單 程 證 是 供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之 用 , 由 於 羅 女 士 已 在 港 定 居 , 因 此 單 程 證 將 不 獲 補 發 。   ( 031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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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注類別決定專才有否居權
26/03/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之 內 地 友 人 , 早 前 透 過 「 輸 入 內 地 專 業 人 才 計 劃 」 來 港 工 作 。

查 詢 :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可 否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政 府 於 ○ 一 年 六 月 實 施 「 輸 入 內 地 專 業 人 才 計 劃 」 , 視 乎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所 獲 批 的 簽 注 類 別 , 才 能 確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倘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乃 因 工 作 關 係 獲 得 工 作 簽 注 , 透 過 該 計 劃 被 派 往 駐 港 國 營 或 合 資 企 業 工 作 , 則 不 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如 透 過 該 計 劃 而 獲 一 般 商 業 公 司 聘 請 來 港 工 作 , 則 於 居 港 連 續 滿 七 年 後 , 可 以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030834 )


個 案 二 :

五 十 七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同 年 齡 妻 子 欲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一 歲 的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的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的 類 別 共 有 五 類 , 分 別 是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

而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原 因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的 內 地 居 民 , 需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均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一 方 或 雙 方 定 居 香 港 ,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照 顧 。 由 於 陳 氏 夫 婦 尚 未 年 滿 六 十 歲 , 故 其 子 未 合 乎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   ( 02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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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返內地須辦回鄉證
27/03/2007


個 案 一 :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陳 先 生 , 因 高 齡 母 親 仍 居 於 內 地 , 希 望 盡 快 辦 理 身 份 證 後 , 返 回 內 地 照 顧 母 親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身 份 證 及 返 內 地 文 件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必 須 前 往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3 樓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登 記 領 取 身 份 證 手 續 。 另 外 , 已 經 批 准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人 士 可 申 領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俗 稱 《 回 鄉 卡 》 ) 作 為 來 往 內 地 使 用 的 旅 行 證 件 。 申 請 時 須 交 驗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單 程 證 、 《 簽 證 身 份 書 》 及 個 人 近 半 年 內 拍 攝 的 兩 吋 白 色 底 或 粉 紅 色 底 彩 色 照 片 一 張 。 香 港 中 旅 社 為 委 託 代 理 機 構 , 申 請 人 須 取 籌 辦 理 申 請 , 取 籌 方 式 可 透 過 中 國 旅 行 社 ( www.ctshk.com ) 預 約 或 到 門 市 領 取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亦 可 自 行 複 印 或 於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網 頁 下 載 , 詳 情 可 致 電 28511700 查 詢 。   ( 031067 )


個 案 二 :

四 十 三 歲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張 女 士 ,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留 下 與 前 夫 所 生 之 二 十 一 歲 女 兒 獨 自 在 內 地 生 活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張 之 女 兒 已 年 屆 廿 一 歲 , 而 無 依 兒 童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類 別 , 申 請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 故 張 之 女 兒 不 符 合 有 關 資 格 。 另 張 女 士 年 齡 亦 未 滿 六 十 歲 , 故 其 女 兒 亦 無 法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長 者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1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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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團聚審批分為182.6分
28/03/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劉 女 士 五 年 前 與 港 人 丈 夫 結 婚 , 婚 後 不 時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 現 欲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及 所 需 文 件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時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包 括 :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配 偶 之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及 結 婚 證 明 等 文 件 正 、 副 本 , 連 同 申 請 表 及 相 片 交 予 公 安 局 辦 理 。 現 時 全 國 各 省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來 港 的 分 數 , 統 一 為 182.6 分 , 輪 候 時 間 約 需 五 年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查 詢 審 批 進 度 。 ( 030632 )


個 案 二 :

六 十 歲 的 林 先 生 與 五 十 五 歲 妻 子 均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一 直 沒 有 子 女 , 欲 在 內 地 領 養 子 女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年 齡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具  育 能 力 ,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必 須 十 四 歲 以 下 。 林 氏 夫 婦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當 地 孤 兒 , 有 關 機 構 將 審 查 其 狀 況 , 成 功 獲 批 者 將 會 獲 發 領 養 證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向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 03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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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來港照顧無依年邁母
29/03/2007



個 案 :

五 十 五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李 女 士 , 其 居 港 的 母 親 年 逾 七 旬 , 在 港 無 兒 無 女 , 兼 體 弱 多 病 , 李 欲 申 請 來 港 方 便 照 顧 母 親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主 要 有 五 類 別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等 。

以 赴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需 有 下 列 三 項 條 件 ︰ 包 括 ( 一 ) 在 港 之 父 母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 二 ) 在 港 定 居 的 父 母 身 邊 無 人 照 顧 ; 及 ( 三 )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需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 六 十 歲 以 下 。

李 女 士 之 母 如 符 合 資 格 , 可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申 請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的 公 證 文 件 , 聲 明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公 證 律 師 會 按 公 安 局 要 求 的 格 式 , 填 寫 申 請 人 、 被 申 請 人 、 申 請 原 因 及 兩 人 關 係 等 資 料 , 事 主 取 得 公 證 申 請 書 後 , 便 可 交 予 內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

聯 絡 律 師 方 面 , 申 請 人 可 往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名 單 , 亦 可 透 過 翻 查 黃 頁 分 類 電 話 簿 「 律 師 行 」 欄 或 從 報 章 廣 告 中 取 得 律 師 的 聯 絡 資 料 。 另 外 , 亦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熱 線 28778229 查 詢 。 ( 01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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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離港影響永久居民身份
30/03/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龍 小 姐 之 友 人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友 人 經 常 需 要 往 返 內 地 探 親 。

查 詢 : 離 港 多 久 會 影 響 將 來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資 格 ?

解 答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人 士 須 於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核 實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申 請 時 須 出 示 單 程 證 、 簽 證 身 份 書 及 在 港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就 業 證 明 、 銀 行 單 據 或 稅 單 等 ) 。 入 境 處 會 視 乎 個 案 的 情 況 , 包 括 其 不 在 港 的 原 因 、 時 間 及 次 數 、 在 港 是 否 有 慣 常 住 所 、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的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所 在 地 等 情 況 , 來 決 定 其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 入 境 處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了 解 , 故 此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離 港 多 久 便 當 作 中 斷 居 港 的 連 續 性 。 ( 032274 )


個 案 二 :

楊 小 姐 之 父 母 為 內 地 人 , 兩 人 年 齡 均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 並 打 算 來 港 旅 遊 探 親 。

查 詢 : 其 父 母 能 否 申 請 長 者 卡 享 乘 車 優 惠 ?

解 答 : 社 會 福 利 署 推 出 之 長 者 卡 計 劃 , 為 長 者 提 供 一 個 普 遍 獲 得 承 認 的 年 齡 證 明 , 並 提 倡 尊 敬 長 者 的 精 神 。 目 前 , 多 種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均 設 有 長 者 卡 優 惠 , 例 如 九 巴 、 城 巴 、 新 巴 、 地 鐵 及 九 鐵 等 , 長 者 卡 持 有 人 可 享 半 價 車 資 優 惠 。

凡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或 以 上 之 香 港 居 民 , 便 符 合 申 請 長 者 卡 的 資 格 。 由 於 楊 小 姐 的 父 母 為 內 地 居 民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3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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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電器入境內地需打稅
31/03/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孫 先 生 ,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欲 返 回 內 地 探 親 並 帶 同 一 些 電 器 送 贈 親 友 。

查 詢 :
攜 帶 全 新 數 碼 攝 像 機 及 手 提 電 腦 返 內 地 , 會 否 被 打 稅 ? 何 種 物 品 禁 帶 入 境 ?

解 答 :
按 內 地 海 關 規 定 , 紡 織 品 及 其 製 成 品 、 電 器 用 具 、 自 行 車 、 手 錶 、 鐘 錶 及 其 配 件 及 化 妝 品 等 均 需 徵 收 稅 項 , 有 關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 另 外 , 內 地 海 關 嚴 禁 旅 客 攜 帶 各 種 武 器 、 仿 真 武 器 、 彈 藥 及 爆 炸 物 品 ; 偽 造 的 貨 幣 及 偽 造 之 有 價 證 券 ; 對 中 國 政 治 、 經 濟 、 文 化 、 道 德 有 害 的 印 刷 品 、 相 片 及 影 音 帶 等 其 他 物 品 ; 各 種 烈 性 毒 藥 、 毒 品 及 其 他 令 人 成 癮 的 麻 醉 品 或 精 神 藥 物 ; 帶 有 危 險 性 病 菌 、 害 蟲 及 其 他 生 物 的 動 物 、 植 物 ; 及 有 礙 人 畜 健 康 、 來 自 疫 區 及 其 他 能 傳 播 疾 病 的 食 品 、 藥 品 或 其 他 物 品 。 ( 030238 )


個 案 二 :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兩 年 的 黎 小 姐 , 最 近 物 色 得 一 份 需 長 駐 內 地 的 工 作 。

查 詢 :
長 期 不 在 港 , 會 否 影 響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之 資 格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必 須 在 港 連 續 住 滿 七 年 , 才 可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 期 間 有 關 人 士 可 返 回 內 地 短 暫 居 住 。 由 於 黎 小 姐 需 長 駐 內 地 工 作 , 每 年 留 港 時 間 的 長 短 , 會 影 響 其 在 七 年 後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入 境 處 會 根 據 黎 之 出 入 境 紀 錄 ,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其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 03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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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測試基因收費按人計算
02/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李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兩 人 已 補 辦 結 婚 手 續 , 妻 女 欲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基 因 測 試 需 多 少 收 費 ?

解 答 : 李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女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夫 妻 的 結 婚 證 書 、 女 兒 的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等 副 本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 此 外 , 由 於 其 女 為 非 婚 生 女 , 故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須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的 程 序 。 基 因 測 試 的 費 用 方 面 , 每 宗 個 案 須 在 提 供 樣 本 時 向 入 境 處 繳 交 港 幣 二 千 九 百 五 十 元 ; 內 地 的 測 試 費 用 則 按 人 計 算 , 每 人 收 費 為 人 民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 ( 030913 )


個 案 二 :

朱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欲 申 請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批 核 後 是 否 需 丈 夫 同 往 領 取 單 程 證 ?

解 答 : 朱 女 士 可 到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 提 出 以 「 夫 妻 團 聚 」 名 義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需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及 繳 交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其 中 一 張 貼 在 申 請 表 上 。 另 需 繳 交 之 文 件 包 括 : 結 婚 證 明 、 定 居 香 港 地 區 的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而 內 地 公 安 局 於 批 核 單 程 證 後 , 有 權 要 求 面 見 申 請 人 及 其 配 偶 。 ( 03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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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遊港順道結婚
03/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計 劃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探 親 或 旅 遊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並 在 留 港 期 間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惟 有 關 人 士 需 留 意 , 其 在 港 的 配 偶 需 先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雙 方 姓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期 間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在 遞 交 有 關 通 知 書 時 , 毋 須 雙 方 同 時 出 席 , 故 林 先 生 之 女 朋 友 可 先 把 文 件 副 本 交 予 林 , 再 由 林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 待 獲 批 准 後 , 女 方 便 可 以 於 有 關 通 知 書 展 示 期 滿 後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順 道 註 冊 結 婚 。 ( 03034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一 個 月 前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登 記 手 續 , 並 已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

查 詢 : 如 妻 子 放 棄 來 港 生 產 , 有 關 費 用 可 否 退 回 ?

解 答 :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 非 本 地 孕 婦 在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醫 院 產 子 須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的 新 收 費 , 費 用 包 括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 分 娩 服 務 及 三 日 兩 夜 普 通 病 房 分 娩 住 院 服 務 。 根 據 現 行 的 收 費 政 策 , 所 有 已 經 繳 交 的 款 項 ,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下 , 概 不 發 還 , 醫 院 可 以 隨 時 取 消 任 何 未 經 付 款 確 認 的 預 約 登 記 。 ( 031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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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內地物業先辦身份確認
04/04/2007


個 案 一 :

溫 女 士 於 內 地 購 置 有 物 業 ,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欲 將 內 地 物 業 轉 讓 。

查 詢 : 該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溫 女 士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日 後 如 出 售 持 有 之 內 地 物 業 , 可 帶 備 房 產 證 、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等 證 明 文 件 , 在 港 委 託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身 份 確 認 書 , 證 明 其 已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辦 妥 有 關 文 件 後 , 買 賣 雙 方 須 簽 署 由 負 責 管 理 房 地 產 權 的 內 地 國 土 局 編 製 的 「 房 地 產 買 賣 合 同 書 」 , 將 合 同 帶 往 物 業 所 在 當 地 的 公 證 處 辦 理 公 證 手 續 , 並 帶 同 已 公 證 的 買 賣 合 同 、 房 產 證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契 稅 付 款 證 明 及 買 賣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前 往 國 土 局 辦 理 申 請 產 權 轉 移 的 登 記 手 續 。 ( 031225 )


個 案 二 :

楊 先 生 之 友 人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而 證 件 上 的 蓋 印 顯 示 為 可 留 港 九 十 日 。

查 詢 : 如 何 計 算 最 遲 離 港 日 期 ?

解 答 : 內 地 人 士 持 雙 程 證 入 境 本 港 時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在 其 證 件 上 蓋 印 , 列 明 在 港 逗 留 日 數 , 持 證 人 士 須 於 到 期 日 前 離 開 香 港 , 但 入 境 日 並 不 計 算 在 內 。 楊 先 生 之 友 人 可 於 入 境 翌 日 開 始 計 算 , 並 須 於 第 九 十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前 離 開 香 港 。

( 03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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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老人投港親須滿60歲
10/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吳 女 士 欲 申 請 內 地 五 十 多 歲 的 母 親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其 母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前 往 香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須 為 六 十 歲 以 上 , 在 內 地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在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人 士 ,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相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而 吳 女 士 的 母 親 尚 未 年 滿 六 十 歲 , 故 此 暫 時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32130 )


個 案 二 :

任 女 士 與 女 兒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家 人 團 聚 。

查 詢 :
替 女 兒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未 滿 七 年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以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俗 稱 D.I. ) 作 為 外 遊 的 旅 遊 證 件 。 申 請 手 續 方 面 , 申 請 人 須 向 入 境 處 填 交 申 請 表 , 隨 表 格 附 上 香 港 身 份 證 、 單 程 證 、 出 生 證 明 、 一 張 白 色 背 景 的 彩 色 相 片 、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申 請 費 用 方 面 , 有 效 期 七 年 的 四 十 四 頁 簽 證 身 份 書 申 請 費 用 為 二 百 八 十 五 元 , 九 十 二 頁 的 則 為 三 百 七 十 元 , 申 請 需 時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 03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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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物業轉讓先辦確認書
11/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郭 先 生 內 地 妻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妻 子 於 內 地 置 有 物 業 。

查 詢 : 辦 理 內 地 物 業 轉 讓 的 手 續 ?

解 答 : 郭 太 來 港 定 居 後 , 身 份 已 轉 為 港 人 , 她 只 須 保 留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仍 可 證 明 其 為 內 地 所 置 物 業 的 業 主 身 份 。 日 後 如 出 售 有 關 物 業 , 可 在 港 委 託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身 份 確 認 書 , 證 明 已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辦 妥 該 文 件 後 , 買 賣 雙 方 須 簽 署 由 負 責 管 理 房 地 產 權 的 內 地 國 土 局 編 製 的 「 房 地 產 買 賣 合 同 書 」 , 將 合 同 書 帶 往 物 業 所 在 當 地 的 公 證 處 辦 理 公 證 手 續 , 然 後 帶 同 已 公 證 的 買 賣 合 同 、 房 產 證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契 稅 付 款 證 明 及 買 賣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前 往 國 土 局 辦 理 申 請 產 權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 ( 032602 )


個 案 二 :

馮 先 生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一 年 多 , 並 已 領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港 證 。

查 詢 : 往 澳 門 旅 遊 須 持 甚 麼 證 件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持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香 港 身 份 證 ( 擁 有 一 粒 星 或 三 粒 星 及 R 代 號 者 ) 或 回 港 證 , 已 可 往 澳 門 旅 遊 , 一 般 逗 留 期 為 一 年 。 每 名 旅 客 每 日 可 攜 帶 二 百 支 香 煙 、 二 百 五 十 克 煙 葉 、 每 支 少 於 三 克 的 雪 茄 五 十 支 、 一 百 支 小 雪 茄 、 一 公 升 葡 萄 酒 及 酒 精 強 度 不 超 過 容 積 百 分 之 三 十 之 飲 料 , 有 關 物 品 可 當 為 自 用 而 毋 須 在 入 境 時 申 報 。 ( 032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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