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內地童向民政局申請
07/0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黃 女 士 希 望 領 養 一 名 內 地 孩 童 , 並 申 請 該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領 養 及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如 欲 收 養 內 地 孩 童 , 申 請 人 須 沒 有 子 女 , 且 年 滿 三 十 歲 , 並 有 撫 養 孩 子 的 能 力 。 申 請 人 須 向 內 地 的 民 政 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申 請 人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收 養 人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證 明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發 出 正 式 的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至 於 申 請 內 地 領 養 子 女 來 港 手 續 , 申 請 人 須 在 領 養 子 女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需 提 交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香 港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及 收 養 登 記 證 , 以 便 進 行 審 核 。 ( 011531 )
個 案 二 :
劉 女 士 去 年 與 三 歲 兒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一 家 團 聚 , 惟 來 港 後 兩 人 因 不 大 適 應 本 港 的 居 住 環 境 及 生 活 節 奏 , 故 打 算 與 兒 子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而 兒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父 親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查 詢 : 兒 子 是 否 已 獲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長 時 間 不 在 港 會 否 影 響 兒 子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解 答 : 劉 女 士 的 兒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由 於 父 親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故 其 子 所 獲 的 單 程 證 已 附 上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證 明 持 證 人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因 此 , 劉 女 士 的 兒 子 不 論 離 港 多 久 亦 不 會 影 響 其 該 項 已 擁 有 的 身 份 。 ( 012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