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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內地子女來港有兩途徑
12/04/2007


個 案 一 :

四 十 多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王 女 士 與 五 十 一 歲 丈 夫 , 在 港 相 依 為 命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十 八 歲 的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內 地 子 來 港 有 何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的 內 地 子 女 可 透 過 兩 個 途 徑 申 請 來 港 , 若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攜 同 年 幼 子 女 的 名 義 赴 港 定 居 , 子 女 的 年 齡 不 能 超 過 十 四 歲 , 若 申 請 人 在 內 地 之 子 女 超 過 十 四 歲 , 則 不 合 乎 申 請 的 資 格 。 另 外 , 若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而 其 居 港 父 母 的 年 齡 則 要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還 需 證 明 居 港 的 父 母 身 邊 確 實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 由 於 王 女 士 及 丈 夫 之 年 齡 未 滿 六 十 , 其 內 地 子 仍 未 符 合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 ( 03093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吳 先 生 友 人 之 內 地 妻 早 前 來 港 探 親 後 逾 期 留 港 , 欲 申 請 「 行 街 紙 」 延 期 留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 行 街 紙 」 ?

解 答 : 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即 俗 稱 雙 程 證 ) 入 境 的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 必 須 於 獲 批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屆 滿 前 離 境 。 非 法 逾 期 留 港 人 士 屬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 會 遭 遣 返 及 有 可 能 被 檢 控 。 至 於 入 境 處 會 否 發 出 擔 保 書 ( 即 俗 稱 「 行 街 紙 」 ) , 需 由 該 處 了 解 逾 期 居 港 人 士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 才 考 慮 會 否 發 出 「 行 街 紙 」 。 吳 先 生 友 人 妻 應 遵 照 證 件 所 獲 批 准 之 逗 留 期 , 適 時 離 港 返 回 內 地 , 以 免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 ( 032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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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執業須申領證明書
15/04/2007


個 案 一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趙 先 生 , 於 內 地 完 成 中 醫 學 院 的 學 位 課 程 後 , 曾 任 職 中 醫 近 兩 年 , 打 算 來 港 後 重 操 故 業 , 欲 在 港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師 。

查 詢 : 申 請 需 甚 麼 資 格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事 務 部 發 言 人 表 示 , 非 表 列 中 醫 或 註 冊 中 醫 的 人 士 如 欲 在 港 作 中 醫 執 業 , 必 須 參 加 並 通 過 由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 簡 稱 管 委 會 ) 中 醫 組 舉 辦 的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 再 向 中 醫 組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及 申 領 執 業 證 明 書 。 如 趙 先 生 希 望 參 加 上 述 考 試 , 必 須 已 完 成 中 醫 組 認 可 的 中 醫 執 業 訓 練 本 科 學 位 課 程 或 與 該 課 程 相 等 的 課 程 。 有 關 認 可 院 校 名 單 、 申 請 程 序 、 考 試 範 圍 和 形 式 等 資 料 , 已 列 於 上 述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考 生 手 冊 內 , 申 請 人 可 於 管 委 會 秘 書 處 索 取 , 亦 可 於 管 委 會 網 頁 www.cmchk.org.hk 下 載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1211888 與 管 委 會 秘 書 處 聯 絡 。 ( 04023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打 算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並 計 劃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欲 知 結 婚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如 欲 在 港 辦 結 婚 手 續 , 擬 結 婚 一 方 或 雙 方 須 把 已 簽 名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交 往 婚 姻 登 記 處 , 並 須 出 示 雙 方 身 份 證 、 旅 行 證 件 等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婚 禮 便 可 於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三 月 內 舉 行 。 ( 03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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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遊港順道結婚
03/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計 劃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探 親 或 旅 遊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並 在 留 港 期 間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惟 有 關 人 士 需 留 意 , 其 在 港 的 配 偶 需 先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雙 方 姓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期 間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在 遞 交 有 關 通 知 書 時 , 毋 須 雙 方 同 時 出 席 , 故 林 先 生 之 女 朋 友 可 先 把 文 件 副 本 交 予 林 , 再 由 林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 待 獲 批 准 後 , 女 方 便 可 以 於 有 關 通 知 書 展 示 期 滿 後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順 道 註 冊 結 婚 。 ( 03034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一 個 月 前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登 記 手 續 , 並 已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

查 詢 : 如 妻 子 放 棄 來 港 生 產 , 有 關 費 用 可 否 退 回 ?

解 答 :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 非 本 地 孕 婦 在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醫 院 產 子 須 繳 付 三 萬 九 千 元 的 新 收 費 , 費 用 包 括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 分 娩 服 務 及 三 日 兩 夜 普 通 病 房 分 娩 住 院 服 務 。 根 據 現 行 的 收 費 政 策 , 所 有 已 經 繳 交 的 款 項 ,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下 , 概 不 發 還 , 醫 院 可 以 隨 時 取 消 任 何 未 經 付 款 確 認 的 預 約 登 記 。 ( 031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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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婦內地出生嬰享居權
18/04/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王 女 士 一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丈 夫 團 聚 , 王 現 懷 有 身 孕 , 並 打 算 回 到 內 地 安 胎 及 生 育 。

查 詢 : 嬰 兒 在 內 地 出 生 能 否 獲 得 香 港 的 居 留 權 ?

解 答 : 因 王 女 士 已 經 是 香 港 居 民 , 如 在 內 地 生 子 而 未 有 替 嬰 兒 在 內 地 登 記 戶 口 , 則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去 函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替 孩 子 申 請 入 境 許 可 證 。 申 請 信 件 中 須 附 上 其 個 人 資 料 , 如 身 份 證 副 本 、 聯 絡 資 料 、 嬰 兒 內 地 的 出 生 證 明 或 其 他 可 以 證 明 母 親 與 嬰 兒 關 係 的 證 明 文 件 , 入 境 處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及 有 關 證 明 資 料 審 核 , 如 申 請 獲 批 , 該 處 便 會 發 出 有 關 入 境 許 可 證 予 嬰 兒 。 ( 032802 )


個 案 二 :

陳 太 的 友 人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因 丈 夫 經 濟 欠 佳 , 打 算 申 領 綜 援 。

查 詢 : 申 請 綜 援 金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署 之 綜 援 金 的 人 士 , 除 必 須 符 合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 年 的 居 港 規 定 外 , 亦 須 通 過 家 庭 入 息 及 資 產 的 審 查 , 身 體 健 全 的 成 年 申 請 人 如 因 失 業 或 收 入 低 於 該 署 的 標 準 , 必 須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計 劃 , 積 極 求 職 。 申 請 人 可 向 所 住 地 區 的 社 署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 由 該 署 職 員 安 排 約 見 及 進 行 家 訪 , 以 審 核 其 申 請 個 案 。 陳 太 之 友 人 剛 來 港 定 居 , 暫 時 未 符 合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 ( 03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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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夫可循團聚類申請居港
20/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王 小 姐 與 原 籍 廣 西 、 居 於 深 圳 的 男 朋 友 計 劃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婚 後 打 算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夫 妻 團 聚 類 之 單 程 證 如 何 申 請 ?

解 答 :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 凡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的 內 地 公 民 , 除 法 律 規 定 不 准 出 境 之 人 士 外 , 均 可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需 於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填 妥 申 請 表 , 並 出 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或 戶 籍 證 明 , 結 婚 證 明 書 以 及 居 港 配 偶 的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或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等 資 料 , 便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 故 此 , 王 小 姐 於 香 港 取 得 結 婚 證 明 書 後 , 其 夫 便 可 以 按 照 上 述 程 序 , 向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提 出 來 港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 03033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謝 女 士 欲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按 照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倘 若 謝 女 士 的 內 地 兒 子 未 滿 十 八 歲 , 可 以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戶 籍 證 明 、 出 生 醫 學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的 副 本 等 證 明 資 料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03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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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學歷求教職須評估
21/04/2007


個 案 一 :

原 於 內 地 當 小 學 教 師 的 張 小 姐 , 年 前 來 港 定 居 , 欲 在 港 重 執 教 鞭 。

查 詢 : 在 港 當 小 學 教 師 需 甚 麼 入 職 資 格 ?

解 答 :  育 統 籌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 教 育 條 例 》 規 定 , 任 何 人 士 如 在 學 校 任  教, 必 須 為 准 用 教 員 或 檢 定 教 員 。 現 時 任 教 中 、 小 學 或 專 上 院 校 的 准 用 教 員 ,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為 高 級 文 憑 或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 如 只 持 有 學 歷 , 沒 有 接 受 師 資 培 訓 及 具 備  學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 須 先 獲 學 校 聘 用 , 然 後 由 學 校 的 校 監 遞 交 表 格 申 請 成 為 該 校 的 准 用 教 員 。 任 何 人 士 如 持 有  學 資 格 如 本 港 的 教 師 證 書 或 學 位 教  師 教 育 文 憑 或 證 書 , 並 且 是 香 港 居 民 ( 或 持 有 港 府 簽 發 的 有 效 工 作 簽 證 ) , 可 向 該 局  師 註 冊 組 填 交 檢 定  員 申 請 書 , 申 請 成 為 檢 定 教員 。 申 請 人 如 持 有 非 本 地 學 歷 , 須 提 交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發 出 的 學 歷 評 估 報 告 或 其 他 有 關 學 歷 評 估 的 文 件 , 連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 學 歷 成 績 表 、 證 書 、 文 憑 及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等 資 料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5200325 與 教 師 註 冊 組 聯 絡 。 ( 04023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女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與 妻 子 離 婚 , 其 於 內 地 的 物 業 是 否 須 與 女 方 平 分 ?

解 答 : 除 非 夫 婦 雙 方 另 有 協 議 , 否 則 夫 婦 於 維 持 婚 姻 關 係 期 間 購 買 的 內 地 物 業 , 屬 雙 方 共 同 財 產 , 各 有 一 半 業 權 。 ( 04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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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居民子女享居權
22/04/2007


個 案 一 :


三 十 八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何 先 生 , 其 父 原 為 香 港 居 民 , 多 年 前 返 回 內 地 結 婚 並 誕 下 何 先 生 , 八 十 年 代 才 返 港 居 住 , 但 不 久 即 因 病 離 世 。

查 詢 : 可 否 以 父 親 關 係 獲 得 居 港 權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現 時 三 類 的 中 國 公 民 可 以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包 括 於 本 港 出 生 、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如 就 讀 、 工 作 等 ) , 及 香 港 居 民 於 外 地 所 生 子 女 , 而 子 女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由 於 何 父 已 離 世 , 何 需 提 供 其 出 生 前 其 父 已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之 證 明 , 例 如 : 居 住 證 明 、 香 港 身 份 證 等 , 以 書 面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審 核 其 父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待 核 實 後 申 請 來 港 , 再 由 內 地 公 安 按 情 況 審 批 。 ( 030939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楊 女 士 與 港 人 男 朋 友 結 婚 , 欲 申 請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之 單 程 證 分 數 計 算 方 法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提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時 , 需 連 同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文 件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分 數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而 分 數 達 182.6 分 之 夫 婦 , 經 審 批 後 才 赴 港 定 居 。 ( 02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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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友可辦旅遊來港結婚
23/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邱 先 生 打 算 與 湖 南 籍 女 朋 友 在 港 結 婚 , 惟 湖 南 仍 未 開 放 個 人 遊 , 女 朋 友 在 港 又 沒 有 親 戚 , 不 能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來 港 辦 理 結 婚 ?

解 答 : 邱 之 女 朋 友 可 於 內 地 向 有 港 澳 遊 經 營 權 的 旅 行 社 報 名 參 加 來 港 旅 行 團 , 繳 交 旅 遊 費 後 , 內 地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會 審 批 申 請 。 女 朋 友 隨 團 來 港 時 便 可 於 留 港 期 間 往 婚 姻 登 記 處 註 冊 結 婚 。

不 過 ,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時 , 當 事 人 須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無 人 反 對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而 內 地 旅 行 團 在 港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只 有 數 天 , 故 邱 宜 先 於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交 雙 方 的 全 名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待 展 示 期 完 結 後 , 女 朋 友 來 港 時 便 可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 ( 040441 )


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的 七 十 七 歲 母 親 居 於 泉 州 , 六 名 子 女 中 , 已 有 四 人 移 居 香 港 , 另 有 兩 名 女 兒 居 深 圳 市 ; 由 於 其 母 體 弱 多 病 ,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可 否 以 母 親 年 老 多 病 為 由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及 照 顧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子 女 居 於 內 地 , 不 管 是 否 一 同 居 住 , 均 沒 有 資 格 以 「 內 地 無 依 靠 老 人 赴 港 投 靠 親 屬 」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故 陳 母 不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 04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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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婆婆可申請子女來港
24/04/2007


個 案 一 :

八 十 多 歲 的 任 婆 婆 因 丈 夫 離 世 多 年 , 無 人 陪 伴 , 欲 申 請 居 於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照 顧 她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子 女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照 顧 居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需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均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一 方 或 雙 方 定 居 香 港 , 身 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等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人 士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 並 提 交 居 港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以 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任 婆 婆 可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申 請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的 公 證 文 件 , 由 律 師 公 證 其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 亦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 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另 外 , 任 婆 婆 亦 可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 03191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的 內 地 丈 夫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丈 夫 來 港 後 可 否 領 取 內 地 的 退 休 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屬 退 休 人 士 , 於 內 地 生 活 時 已 有 領 取 由 有 關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他 日 倘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如 可 出 示 由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簡 稱 工 聯 會 ) 發 出 的 生 存 證 明 書 , 或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辦 理 宣 誓 手 續 , 便 可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單 位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 032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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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法配偶不能夫妻名義來港
25/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潘 女 士 發 現 丈 夫 於 內 地 「 包 二 奶 」 , 二 奶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懷 疑 對 方 提 供 假 結 婚 證 書 。

查 詢 : 該 名 二 奶 是 否 可 以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的 合 法 內 地 配 偶 才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倘 潘 女 士 懷 疑 有 內 地 居 民 提 供 偽 造 文 件 , 可 將 所 知 的 情 況 通 知 內 地 公 安 部 及 本 港 入 境 處 , 以 讓 有 關 部 門 調 查 當 事 人 的 婚 姻 登 記 紀 錄 , 並 了 解 是 否 有 虛 報 資 料 或 偽 造 文 件 的 問 題 。 如 調 查 發 現 有 關 申 請 人 並 非 港 人 之 合 法 配 偶 , 便 不 能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 04091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楊 女 士 與 丈 夫 於 九 一 年 在 港 旅 遊 期 間 誕 下 一 子 , 兒 子 領 取 出 世 紙 後 , 一 家 三 口 便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查 詢 : 兒 子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解 答 : 楊 女 士 可 致 函 香 港 入 境 處 , 交 代 其 子 的 出 生 背 景 、 父 母 資 料 及 來 港 居 住 的 申 請 , 連 同 出 世 紙 、 結 婚 證 書 副 本 等 , 寄 往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二 十 一 樓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組 , 同 時 亦 可 授 權 香 港 親 友 作 聯 絡 人 , 以 便 入 境 處 職 員 聯 絡 , 辦 理 核 實 其 子 居 留 權 手 續 。 另 外 , 楊 女 士 之 子 亦 可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帶 同 個 人 資 料 、 出 世 紙 及 父 母 結 婚 證 書 等 , 親 身 往 入 境 處 廿 五 樓 居 留 權 組 , 申 請 核 實 居 留 權 身 份 手 續 。 ( 032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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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離婚須分居滿兩年
26/04/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曾 女 士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來 港 後 發 現 與 夫 性 格 不 合 , 難 再 共 同 生 活 。

查 詢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曾 女 士 如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須 分 居 滿 兩 年 或 提 供 分 居 滿 兩 年 之 證 明 , 然 後 將 離 婚 呈 請 書 提 交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並 透 過 第 三 者 或 以 郵 寄 方 式 , 將 呈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配 偶 一 方 。 司 法 常 務 官 確 定 呈 請 書 已 送 達 後 , 便 會 排 期 聆 訊 。 倘 法 庭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屆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但 是 , 假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交 法 庭 , 法 庭 便 會 列 為 抗 辯 性 案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便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並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在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出 六 個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交 予 法 庭 後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 032312 )


個 案 二 :

徐 女 士 胞 弟 之 內 地 女 朋 友 以 往 曾 偷 渡 來 港 賣 淫 , 遭 檢 控 及 監 禁 半 年 後 被 遣 返 內 地 。

查 詢 : 胞 弟 打 算 與 女 朋 友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 其 女 友 的 賣 淫 紀 錄 , 會 否 被 拒 入 境 ?

解 答 : 本 港 與 內 地 設 有 通 報 機 制 , 內 地 居 民 如 在 港 牽 涉 罪 行 , 港 方 會 通 知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 供 內 地 部 門 將 有 關 紀 錄 作 為 雙 程 證 申 請 的 考 慮 因 素 。 如 申 請 人 成 功 獲 批 雙 程 證 , 每 次 進 入 本 港 境 內 時 , 入 境 處 會 獨 立 考 慮 。   ( 032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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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妻失蹤兒子怎辦來港
28/04/2007


個 案 一 :

謝 女 士 友 人 之 內 地 妻 子 失 蹤 多 年 , 而 未 辦 理 入 內 地 戶 口 的 兒 子 則 與 親 戚 同 住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子 來 港 ?

解 答 : 謝 女 士 之 友 人 應 於 內 地 公 安 局 舉 報 妻 子 失 蹤 , 並 替 子 申 請 跟 隨 內 地 親 戚 ( 例 如 外 祖 父 母 或 祖 父 等 ) 登 記 入 戶 籍 , 待 取 得 戶 籍 後 , 便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內 地 居 民 如 以 無 依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四 歲 或 以 下 , 且 為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而 需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時 , 需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口 簿 、 父 母 結 婚 證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待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030613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林 太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期 間 , 被 發 現 非 法 在 港 工 作 。

查 詢 : 有 關 紀 錄 會 否 影 響 來 港 申 請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或 探 親 , 期 間 不 得 在 港 從 事 有 薪 或 無 薪 僱 傭 工 作 , 違 規 人 士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內 地 人 士 如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包 括 逾 期 不 歸 、 當 黑 工 、 持 有 假 證 件 或 賣 淫 等 , 除 會 在 本 港 遭 檢 控 外 , 內 地 亦 會 予 以 處 罰 , 在 未 來 一 至 五 年 內 取 消 其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而 具 體 處 罰 時 間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視 乎 情 況 決 定 。 ( 04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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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屋需入息資產證明
29/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范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兒 於 去 年 來 港 定 居 , 一 家 打 算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公 屋 的 手 續 ?

解 答 : 范 先 生 如 欲 申 請 公 屋 ,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入 息 及 資 產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屋 署 的 規 定 。 目 前 , 三 人 家 庭 的 每 月 最 高 入 息 限 額 為 一 萬 二 千 一 百 元 ( 已 扣 除 強 積 金 供 款 ) , 總 資 產 限 額 為 三 十 一 萬 元 。 當 獲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並 仍 在 港 居 住 ; 十 八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在 何 處 出 生 ,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居 港 滿 七 年 , 一 律 視 作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期 規 定 。

公 屋 申 請 書 可 在 各 屋  辦 事 處 、 各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等 地 方 免 費 索 取 。 申 請 人 須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 連 同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入 息 證 明 、 資 產 證 明 、 地 址 證 明 、 身 份 證 及 關 係 證 明 ( 結 婚 證 書 及 出 生 證 明 ) 等 文 件 附 上 。 ( 040353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黎 女 士 與 港 人 丈 夫 結 婚 兩 年 , 現 欲 辦 理 離 婚 , 惟 黎 婚 後 一 直 由 丈 夫 供 養 , 擔 心 離 婚 後 生 活 陷 困 。

查 詢 : 離 婚 後 , 男 方 是 否 須 付 贍 養 費 ?

解 答 : 黎 女 士 與 丈 夫 辦 理 離 婚 , 雙 方 可 嘗 試 自 行 就 財 產 及 日 後 財 務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否 則 需 交 由 法 庭 仲 裁 。 至 於 男 方 須 否 支 付 女 方 贍 養 費 一 事 , 法 官 並 非 按 性 別 而 決 定 , 而 是 根 據 雙 方 經 濟 狀 況 、 需 要 、 以 往 是 否 被 供 養 及 謀 生 技 能 等 判 決 贍 養 費 及 財 產 的 分 配 。 ( 03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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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註冊先交擬結婚通知書
30/04/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孫 先 生 欲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與 內 地 居 民 在 港 結 婚 , 須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須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由 於 孫 之 內 地 女 朋 友 留 港 時 間 有 限 , 故 可 於 來 港 前 先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單 身 證 明 書 , 連 同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的 副 本 交 予 孫 先 生 , 由 男 方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陳 述 有 關 情 況 , 職 員 會 按 其 個 案 考 慮 是 否 先 接 受 所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待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期 完 成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 女 方 即 可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註 冊 。

( 042437 )


個 案 二 :

八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獨 自 在 港 生 活 , 家 人 則 在 內 地 居 住 , 有 感 年 事 已 高 , 希 望 申 請 三 十 八 歲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人 士 如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包 括 : 申 請 人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六 十 歲 、 在 港 父 母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等 。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提 交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正 副 本 、 在 港 父 母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正 副 本 , 另 亦 須 提 交 在 港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文 件 , 以 便 公 安 局 審 批 。

( 02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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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無戶籍須在港辦離婚
01/05/2007


個 案 一 :

譚 先 生 與 來 港 定 居 內 地 妻 因 感 情 轉 淡 , 欲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在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譚 太 已 來 港 定 居 , 內 地 已 沒 有 其 戶 籍 紀 錄 , 故 須 於 本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譚 先 生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提 出 離 婚 申 請 , 法 庭 會 排 期 審 理 , 並 會 通 知 譚 太 , 如 對 方 未 有 回 應 , 便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否 則 法 庭 會 就 雙 方 抗 辯 進 行 審 訊 , 如 法 庭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達 到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雙 方 婚 約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把 通 知 書 寄 交 回 法 庭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3211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張 女 士 ○ 三 年 由 在 港 父 母 以 居 港 權 為 由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遺 下 與 前 男 友 所 生 女 兒 獨 留 內 地 ,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張 女 士 誕 下 女 兒 時 , 並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而 居 港 權 只 能 傳 下 一 代 , 故 張 女 不 能 享 有 居 港 權 。 張 可 往 女 兒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部 門 , 試 循 無 依 兒 童 類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惟 由 於 張 女 屬 私 生 女 , 須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母 女 身 份 再 酌 情 處 理 。 ( 032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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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領養兒童須逾卅歲
02/05/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女 士 與 丈 夫 結 婚 多 年 , 膝 下 猶 虛 , 欲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以 便 老 來 有 所 依 靠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收 養 手 續 ?

解 答 : 如 欲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年 齡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具  育 能 力 , 被 收 養 者 必 須 十 四 歲 以 下 。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當 地 孤 兒 , 有 關 機 構 將 審 查 其 狀 況 , 成 功 獲 批 者 將 獲 發 領 養 證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到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 04201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梁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內 地 居 民 , 希 望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公 布 , 今 年 廣 東 省 赴 港 定 居 的 夫 妻 團 聚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即 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分 隔 兩 地 者 , 今 年 內 便 會 達 至 要 求 的 審 批 分 數 。 ( 03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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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單程證不影響核實身份
03/05/2007


個 案 一 :

去 年 初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的 冼 女 士 , 近 日 發 現 遺 失 單 程 證 。

查 詢 : 在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後 , 是 否 必 須 持 單 程 證 , 始 能 辦 理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在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申 請 時 , 會 以 單 程 證 作 為 抵 港 日 期 參 考 , 但 申 請 人 仍 須 提 供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等 文 件 副 本 , 及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糧 單 、 銀 行 帳 單 、 往 來 書 信 等 。

目 前 一 般 內 地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人 士 , 在 辦 理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簽 證 身 份 書 時 均 須 出 示 單 程 證 , 故 冼 女 士 將 來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時 , 該 處 應 已 有 其 單 程 證 資 料 的 紀 錄 。 ( 041616 )


個 案 二 :

六 十 一 歲 的 張 婆 婆 與 七 十 六 歲 的 丈 夫 同 住 , 最 近 丈 夫 患 上 重 病 , 而 張 早 前 亦 意 外 跌 傷 , 導 致 行 動 不 便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四 歲 子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照 顧 父 母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年 齡 介 乎 十 八 至 六 十 歲 , 而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以 及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符 合 資 格 之 申 請 人 , 可 向 戶 籍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本 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父 母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結 婚 證 及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等 文 件 正 副 本 。 倘 若 在 港 的 父 母 身 體 健 康 欠 佳 , 亦 可 以 將 醫 生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提 交 , 由 公 安 局 職 員 決 定 是 否 給 予 酌 情 審 批 來 港 。 ( 03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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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老人來港須滿60歲
04/05/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楊 小 姐 之 父 母 及 妹 妹 均 居 於 內 地 , 其 妹 經 濟 能 力 欠 佳 , 難 以 照 顧 父 母 。

查 詢 : 父 母 是 否 合 乎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 手 續 為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欲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必 須 為 六 十 歲 以 上 , 在 內 地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的 直 系 親 屬 。 符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由 於 楊 小 姐 之 妹 妹 現 時 仍 居 於 內 地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41734 )


個 案 二 :

六 十 二 歲 倪 先 生 與 六 十 歲 的 妻 子 俱 為 香 港 居 民 , 長 子 已 移 民 加 拿 大 , 欲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的 理 由 , 申 請 內 地 二 十 八 歲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 惟 公 安 局 要 求 出 示 在 港 無 子 女 證 明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在 港 無 子 女 證 明 ?

解 答 : 倪 先 生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 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另 外 , 倪 亦 可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或 從 報 章 廣 告 中 取 得 律 師 的 聯 絡 資 料 。 由 於 律 師 的 收 費 各 異 , 宜 多 加 查 詢 辦 理 公 證 書 所 需 費 用 , 作 出 比 較 選 擇 。 ( 04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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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結婚證欲辦單方離婚
07/05/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司 徒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惟 未 幾 即 攜 同 結 婚 證 書 離 去 , 現 已 不 知 所 終 , 司 徒 打 算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沒 有 結 婚 證 能 否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司 徒 先 生 沒 有 結 婚 證 書 , 故 需 先 返 回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的 鄉 或 鎮 , 申 請 補 領 結 婚 證 明 。 取 得 結 婚 證 明 後 , 可 向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填 交 「 離 婚 呈 請 書 」 ,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 申 請 離 婚 的 法 律 訴 訟 會 展 開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如 法 庭 相 信 婚 姻 已 屆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但 如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交 法 庭 , 法 庭 便 會 列 為 抗 辯 性 案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便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並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在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發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並 把 通 知 書 交 法 庭 , 正 式 離 婚 。   ( 04211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鍾 小 姐 近 日 欲 將 內 地 物 業 轉 讓 。

查 詢 : 物 業 轉 讓 之 手 續 ?

解 答 : 買 賣 雙 方 須 簽 署 由 內 地 國 土 局 編 製 的 「 房 地 產 買 賣 合 同 書 」 , 帶 同 合 同 書 往 物 業 所 在 地 之 公 證 處 辦 理 公 證 手 續 , 然 後 將 已 公 證 的 買 賣 合 同 、 房 產 證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契 稅 付 款 證 明 及 買 賣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等 , 往 國 土 局 辦 理 申 請 產 權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 付 清 有 關 稅 項 後 , 憑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收 據 便 可 領 取 新 的 房 產 證 。   ( 022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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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收養內地兒童手續
08/05/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邱 先 生 與 妻 均 年 過 三 十 , 膝 下 猶 虛 , 欲 收 養 內 地 孩 子 。

查 詢 :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的 資 格 及 手 續 ?

解 答 : 收 養 人 須 年 滿 三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 有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撫 養 及  育 被 收 養 子 女 , 倘 獨 身 男 士 欲 收 養 之 兒 童 為 女 性 者 , 則 其 年 齡 必 須 與 被 收 養 兒 童 相 差 四 十 歲 或 以 上 。

申 請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 需 向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公 證 其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經 濟 證 明 , 然 後 往 欲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申 請 領 養 證 。 若 需 要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到 欲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 041012 )


個 案 二 :

盧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的 私 生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由 於 盧 先 生 在 內 地 的 私 生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須 辦 理 親 子 鑑 證 手 續 。 盧 替 兒 子 在 內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後 , 會 獲 公 安 部 門 通 知 兒 子 及 其 居 於 內 地 的 母 親 , 到 公 安 廳 抽 取 基 因 樣 本 。

另 外 , 內 地 公 安 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該 處 會 聯 絡 盧 先 生 前 往 政 府 化 驗 所 抽 取 基 因 樣 本 驗 證 。 雙 方 親 子 關 係 被 確 認 後 , 其 子 便 可 按 程 序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2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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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老人投港親須滿60歲
10/05/2007


個 案 一 :

三 十 多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六 十 多 歲 的 父 親 仍 居 於 內 地 , 無 子 女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老 父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父 親 來 港 ?

解 答 : 陳 女 士 的 父 親 可 按 「 無 依 靠 老 人 赴 港 投 靠 親 屬 」 為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根 據 規 定 , 申 請 人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而 投 靠 的 親 人 亦 須 為 其 直 系 親 屬 。

申 請 人 需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來 港 申 請 , 申 請 時 必 須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以 及 被 投 靠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文 件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 ( 04281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廖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起 居 。

查 詢 :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須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附 上 申 請 人 之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居 港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等 文 件 。 ( 03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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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老人投港親須滿60歲
10/05/2007


個 案 一 :

三 十 多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六 十 多 歲 的 父 親 仍 居 於 內 地 , 無 子 女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老 父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父 親 來 港 ?

解 答 : 陳 女 士 的 父 親 可 按 「 無 依 靠 老 人 赴 港 投 靠 親 屬 」 為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根 據 規 定 , 申 請 人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而 投 靠 的 親 人 亦 須 為 其 直 系 親 屬 。

申 請 人 需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來 港 申 請 , 申 請 時 必 須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以 及 被 投 靠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文 件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 ( 04281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廖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起 居 。

查 詢 :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須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附 上 申 請 人 之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居 港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等 文 件 。 ( 03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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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申請居港須驗DNA
11/05/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鍾 女 士 與 香 港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之 子 女 身 份 , 申 請 居 港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此 外 , 由 於 鍾 女 士 之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此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此 項 程 序 需 於 申 請 後 待 公 安 局 通 知 前 往 辦 理 。 另 本 港 會 負 責 抽 取 申 請 人 居 港 的 父 親 的 樣 本 , 交 由 政 府 化 驗 所 測 試 , 中 港 兩 地 會 交 換 各 自 的 測 試 數 據 , 分 析 核 對 及 作 出 結 論 。 ( 04270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黎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打 算 生 育 , 據 知 需 領 取 准 生 證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准 生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須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申 請 時 須 附 上 結 婚 證 明 、 夫 婦 雙 方 的 身 份 證 明 。 計 生 辦 會 就 申 請 人 是 否 曾 育 有 子 女 及 以 申 請 人 出 示 的 結 婚 及 身 份 證 明 等 資 料 考 慮 審 批 。 ( 04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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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可在港註冊結婚
13/05/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歐 先 生 打 算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結 婚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與 港 人 在 港 登 記 結 婚 , 可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或 探 親 時 , 順 道 在 港 辦 理 註 冊 。 倘 歐 之 女 朋 友 在 港 沒 有 親 人 , 不 能 以 探 親 原 因 申 請 來 港 , 可 以 旅 遊 身 份 來 港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在 本 港 註 冊 結 婚 , 必 須 攜 同 身 份 證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天 , 如 沒 有 人 反 對 , 雙 方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正 式 舉 行 婚 禮 。 由 於 內 地 居 民 隨 旅 行 團 或 個 人 遊 來 港 逗 留 期 有 限 , 故 歐 先 生 可 以 將 女 朋 友 的 全 名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以 及 單 身 證 明 書 、 內 地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等 , 先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待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三 個 月 後 , 便 可 正 式 註 冊 結 婚 。 ( 04241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 並 獲 簽 發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查 詢 : 妻 子 可 否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獲 發 之 雙 程 證 , 證 件 內 會 註 明 有 關 持 證 人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限 及 簽 注 類 別 。 於 證 件 有 效 期 內 , 持 證 人 可 以 過 境 旅 客 性 質 前 往 澳 門 , 順 道 在 澳 門 旅 遊 及 探 親 才 返 回 內 地 。

由 於 林 先 生 妻 子 所 持 的 雙 程 證 獲 發 多 次 往 來 內 地 及 香 港 的 簽 注 , 故 此 於 有 效 期 內 持 證 人 可 以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

( 042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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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領養內地子女
14/05/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胡 女 士 之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與 前 妻 育 有 一 子 , 因 兒 子 撫 養 權 歸 前 妻 所 有 , 加 上 其 子 現 已 結 婚 , 但 胡 與 丈 夫 卻 未 育 有 子 女 , 打 算 於 內 地 領 養 一 名 子 女 。

查 詢 :
內 地 領 養 子 女 的 條 件 及 申 請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在 內 地 領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 具  育 能 力 及 沒 有 患 上 醫 學 上 認 為 不 適 合 收 養 子 女 的 疾 病 , 而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四 歲 以 下 。 而 胡 之 丈 夫 與 前 妻 離 婚 時 , 子 女 撫 養 權 歸 其 前 妻 , 其 家 庭 便 可 當 作 沒 有 子 女 論 , 否 則 亦 可 選 擇 收 養 孤 兒 或 殘 疾 兒 童 , 則 不 受 無 子 女 限 制 , 但 只 可 收 養 一 名 。 胡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子 女 , 有 關 機 構 將 審 查 其 狀 況 , 成 功 獲 批 者 將 獲 發 領 養 證 。 獲 領 養 者 可 帶 同 相 關 證 件 , 到 其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

( 03237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黃 先 生 的 十 九 歲 兒 子 於 內 地 讀 書 , 最 近 發 現 回 鄉 證 過 期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返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於 內 地 如 發 現 回 鄉 證 件 有 效 日 期 因 屆 滿 失 效 , 需 攜 同 回 鄉 證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近 照 前 往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入 出 境 通 行 證 」 出 境 。 返 港 後 , 申 請 人 須 前 往 中 旅 社 辦 理 換 領 新 證 手 續 , 換 領 十 年 期 的 成 人 回 鄉 證 收 費 為 三 百 九 十 元 , 十 二 個 工 作 日 後 可 取 證 , 快 證 則 五 個 工 作 日 後 可 取 證 , 費 用 則 為 五 百 九 十 元 。

( 040708 )
日日做到無停手,總有收獲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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