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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客無租約欠保障
21/10/2006  

個 案 一 :

新 來 港 人 士 羅 先 生 為 三 房 客 , 一 向 將 房 租 交 予 二 房 東 , 但 雙 方 沒 有 簽 署 正 式 租 約 。 近 日 獲 悉 業 主 打 算 將 有 關 租 住 的 單 位 售 予 發 展 商 , 擔 心 可 能 變 成 無 處 容 身 。

查 詢 : 作 為 三 房 客 身 份 的 租 客 有 何 權 益 及 保 障 ?

解 答 :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需 視 乎 租 約 中 有 否 條 款 訂 明 原 業 主 容 許 租 客 ( 即 二 房 東 ) 將 出 租 單 位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出 租 。 倘 租 約 並 無 訂 明 有 關 條 款 , 新 業 主 在 此 情 況 下 可 能 不 會 承 認 二 房 東 及 三 房 客 的 租 住 權 。 由 於 羅 先 生 與 二 房 東 沒 有 正 式 租 約 , 問 題 較 為 複 離 , 可 考 慮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各 區 民 政 處 設 有 預 約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 如 需 要 進 一 步 意 見 , 建 議 可 親 往 住 所 附 近 的 民 政 處 登 記 預 約 。   ( 100920 )


個 案 二 :

年 逾 四 十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王 先 生 ,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同 居 多 年 , 一 直 未 有 子 女 , 希 望 在 內 地 領 養 一 名 小 孩 。

查 詢 : 內 地 領 養 兒 童 條 件 及 手 續 ?

解 答 : 港 人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獲 收 養 的 兒 童 則 必 須 十 四 歲 以 下 。 收 養 人 可 向 當 地 民 政 局 申 請 領 養 , 當 局 會 按 其 經 濟 、 家 庭 狀 況 及 教 育 能 力 等 作 為 審 批 準 則 , 待 當 局 發 出 領 養 證 後 , 養 子 女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及 養 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到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92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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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童來港投親須未滿18歲
22/10/2006  


個 案 一 :

黃 先 生 的 妻 子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與 前 男 友 所 生 的 十 歲 女 兒 , 現 打 算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屬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黃 先 生 之 妻 如 已 獲 法 院 判 決 取 得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 可 替 女 兒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90753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何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結 婚 多 年 , 其 妻 現 與 十 四 歲 的 舅 仔 居 於 深 圳 , 岳 父 母 則 居 於 家 鄉 四 川 。 早 前 內 地 公 安 向 其 妻 透 露 今 年 內 可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擔 心 來 港 後 , 留 下 舅 仔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舅 仔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根 據 現 時 規 定 , 以 無 依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申 請 人 , 父 母 必 須 在 港 、 澳 定 居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沒 有 其 他 親 屬 可 照 顧 , 及 年 齡 在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 須 投 靠 定 居 港 澳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屬 。 由 於 何 太 的 父 母 仍 健 在 , 舅 仔 不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 082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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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棄港居民身份宜三思
23/10/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楊 小 姐 近 月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因 未 能 適 應 本 港 的 生 活 , 打 算 放 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須 先 注 銷 內 地 戶 籍 及 交 回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才 能 辦 理 領 取 單 程 證 手 續 。 倘 來 港 後 不 適 應 生 活 , 希 望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申 請 人 須 向 原 居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證 中 心 提 出 , 辦 理 申 請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手 續 , 如 獲 批 准 , 會 通 知 前 往 領 取 《 准 予 遷 入 證 明 》 , 以 便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

另 外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楊 小 姐 經 本 港 邊 境 的 管 制 站 辦 理 離 境 手 續 時 , 亦 可 向 該 處 職 員 提 出 放 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 交 還 香 港 身 份 證 , 職 員 會 代 為 登 記 資 料 。 發 言 人 並 提 醒 , 楊 小 姐 宜 仔 細 想 清 楚 才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   ( 10070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馮 女 士 希 望 收 養 一 名 內 地 兒 童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領 養 的 手 續 ?

解 答 : 港 人 如 欲 在 內 地 收 養 孩 子 , 須 向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申 請 人 需 具 備 由 本 港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審 核 真 實 的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收 養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證 明 及 財 政 狀 況 證 明 ( 例 如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文 件 ) 。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批 准 有 關 個 案 的 申 請 後 , 便 會 向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發 出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 092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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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兒子返港定居須證明
24/10/2006


個 案 一 :

六 十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翁 先 生 , 欲 申 請 現 居 於 海 外 的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及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入 境 條 例 規 定 , 除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有 意 來 港 定 居 者 , 均 須 在 來 港 前 領 取 有 關 簽 證 或 進 入 許 可 。 保 證 人 如 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權 或 可 無 條 件 逗 留 人 士 ) , 其 下 列 受 養 人 可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 包 括 配 偶 、 十 八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子 女 、 及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 可 向 就 近 居 住 地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 及 經 此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申 請 表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此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將 申 請 表 直 接 寄 交 入 境 處 , 或 經 由 在 港 的 保 證 人 郵 寄 或 親 身 遞 交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二 樓 入 境 處 收 發 小 組 。

( 092819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龍 先 生 與 七 十 歲 的 父 親 同 居 香 港 , 五 十 歲 的 兄 長 則 居 於 內 地 。 現 父 親 欲 申 請 其 兄 來 港 協 助 照 顧 。

查 詢 : 其 兄 有 否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該 類 別 申 請 條 件 包 括 居 港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身 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申 請 者 年 齡 需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等 。 由 於 龍 先 生 的 父 親 在 港 有 兒 子 照 顧 , 故 此 其 兄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 ( 080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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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病逝子失申請團聚理由
25/10/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趙 先 生 早 前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八 十 多 歲 的 父 親 , 惟 申 請 期 間 父 親 因 病 逝 世 。

查 詢 : 有 關 申 請 會 否 繼 續 審 理 ?

解 答 :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倘 若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 申 請 人 需 向 公 安 部 門 呈 交 父 母 身 邊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 由 於 趙 先 生 的 父 親 已 離 世 , 來 港 照 顧 父 親 的 申 請 理 由 已 不 成 立 , 如 又 不 符 合 上 述 其 他 的 申 請 條 件 , 則 不 能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92941 )


個 案 二 :

趙 先 生 的 妻 子 剛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欲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簽 證 身 份 書 作 為 其 旅 遊 證 件 。

查 詢 : 一 般 申 請 時 間 需 多 久 ? 收 取 費 用 多 少 ?

解 答 : 入 境 事 務 處 一 般 於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處 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簽 證 身 份 書 的 申 請 程 序 , 惟 仍 須 視 乎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及 於 某 段 時 間 內 所 收 的 申 請 數 目 而 定 。

至 於 收 費 方 面 , 七 年 有 效 期 的 四 十 四 頁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簽 證 身 份 書 , 收 費 二 百 八 十 五 元 ; 而 九 十 二 頁 則 需 三 百 七 十 元 。   ( 0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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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來港照顧父母須符三條件
26/10/2006


個 案 一 :

六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左 女 士 , 欲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來 港 須 符 合 甚 麼 條 件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該 類 別 的 申 請 條 件 有 三 項 , 包 括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之 間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居 港 父 母 身 邊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等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居 港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副 本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理 。 ( 100516 )


個 案 二 :

關 小 姐 的 友 人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年 長 父 親 , 友 人 與 丈 夫 育 有 一 名 十 三 歲 的 女 兒 。

查 詢 : 友 人 女 兒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申 請 赴 港 定 居 , 須 同 時 符 合 三 個 條 件 , 包 括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居 於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 及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由 於 關 小 姐 的 友 人 的 女 兒 並 非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故 不 符 合 第 二 及 第 三 項 條 件 , 不 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9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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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1歲結婚須示同意書
27/10/2006  


個 案 一 :

謝 小 姐 的 十 九 歲 女 朋 友 計 劃 與 同 齡 的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兩 人 打 算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解 答 : 擬 於 本 港 辦 理 結 婚 的 人 士 , 其 中 一 方 或 雙 方 必 須 親 身 前 往 本 港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屆 時 須 出 示 擬 結 婚 雙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旅 行 證 件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倘 若 擬 結 婚 人 士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一 同 前 往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其 中 一 方 可 帶 同 另 一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 往 婚 姻 登 記 處 先 行 辦 理 遞 交 手 續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便 可 舉 行 婚 禮 。 惟 舉 辦 婚 禮 時 , 雙 方 必 須 在 場 。 不 過 , 由 於 謝 小 姐 的 友 人 及 其 男 朋 友 均 只 有 十 九 歲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但 超 過 十 六 歲 人 士 可 辦 理 結 婚 , 惟 必 須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出 示 婚 姻 條 例 指 明 人 士 之 同 意 書 , 並 提 交 與 擬 結 婚 人 士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 如 沒 有 該 等 可 發 出 同 意 書 人 士 , 當 事 人 可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請 同 意 書 。 ( 080258 )


個 案 二 :

李 先 生 的 兒 子 數 月 前 在 港 出 生 , 並 由 內 地 妻 子 帶 回 內 地 生 活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欲 替 兒 子 改 名 , 如 何 辦 理 手 續 ?

解 答 : 父 母 替 子 女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後 , 如 欲 更 改 或 加 入 名 字 , 可 親 往 任 何 一 間 出 生 登 記 處 申 請 , 並 作 出 聲 明 及 出 示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書 。 如 在 子 女 出 生 後 四 十 二 日 內 申 請 改 名 , 毋 須 繳 費 。 子 女 出 生 四 十 二 日 後 才 提 申 請 , 則 須 繳 付 四 百 二 十 五 元 的 登 記 費 用 。 ( 10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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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到期欲申請延期
28/10/2006  


個 案 一 :

葉 女 士 的 十 三 歲 孫 兒 剛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恰 巧 家 中 發 生 事 故 , 但 孫 兒 的 證 件 只 可 逗 留 一 星 期 , 不 足 以 處 理 事 項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期 限 ?

解 答 :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現 行 政 策 , 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入 境 的 訪 客 , 必 須 在 批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屆 滿 前 離 境 。 如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 需 要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訪 客 可 於 訪 港 期 限 屆 滿 前 , 親 自 前 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 延 期 居 留 組 - 內 地 旅 客 分 組 」 提 出 延 期 的 申 請 , 署 方 會 考 慮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有 關 文 件 ( 即 與 聲 稱 需 延 期 留 港 原 因 有 關 的 文 件 ) 及 理 據 , 再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然 而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延 期 留 港 將 不 獲 批 准 。

( 082106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黃 小 姐 與 港 人 男 朋 友 打 算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 婚 後 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單 程 證 手 續 ? 一 般 輪 候 時 間 需 多 久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來 港 定 居 的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現 時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即 夫 妻 婚 後 分 居 中 、 港 兩 地 約 五 年 便 達 到 指 定 分 數 。 ( 090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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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子來港探親限留14日
29/10/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朱 先 生 的 二 十 八 歲 內 地 兒 子 , 早 前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來 港 探 親 , 但 只 獲 批 准 三 個 月 一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逗 留 期 限 為 十 四 日 。

查 詢 : 為 何 只 批 准 逗 留 十 四 日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公 安 部 公 布 , 由 五 月 一 日 起 , 內 地 居 民 探 親 簽 注 分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及 三 個 月 多 次 兩 種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有 效 的 探 親 簽 注 , 規 定 逗 留 香 港 不 能 超 過 十 四 日 , 如 獲 批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探 親 簽 注 , 則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居 港 需 來 港 探 望 , 可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公 安 部 門 有 權 決 定 批 准 簽 注 的 情 況 。 故 此 , 朱 先 生 的 內 地 兒 子 是 有 可 能 獲 公 安 部 門 簽 發 三 個 月 一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 101140 )


個 案 二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王 小 姐 , 兩 年 前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現 時 她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欲 與 丈 夫 往 台 灣 旅 遊 。

查 詢 : 辦 理 前 往 台 灣 旅 遊 的 手 續 ?

解 答 : 按 照 台 灣 出 入 境 的 規 定 , 只 批 准 在 港 住 滿 七 年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前 往 台 灣 , 因 王 小 姐 在 港 未 住 滿 七 年 , 暫 不 可 申 請 前 往 台 灣 的 簽 證 , 待 居 港 滿 七 年 及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後 , 便 可 往 中 華 旅 行 社 或 直 接 往 台 灣 申 請 往 台 的 簽 證 。 ( 090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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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提離婚最少分居兩年
30/10/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小 姐 的 丈 夫 為 內 地 居 民 , 結 婚 個 多 月 後 , 發 現 兩 人 性 格 不 合 , 無 法 共 同 生 活 。

查 詢 : 可 否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解 答 : 陳 小 姐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 而 在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前 , 兩 人 須 分 居 最 少 連 續 兩 年 , 且 須 向 法 庭 證 明 其 婚 姻 已 無 法 挽 救 , 例 如 配 偶 通 姦 或 配 偶 行 為 令 呈 請 人 無 法 再 一 起 生 活 等 。 另 外 , 呈 請 人 除 須 將 離 婚 呈 請 書 、 訴 訟 人 子 女 安 排 說 明 書 、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等 提 交 法 庭 , 並 須 將 呈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配 偶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 法 庭 如 認 為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及 證 據 充 足 , 便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離 婚 令 發 出 六 星 期 後 , 呈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絕 對 判 令 , 正 式 解 除 婚 約 。   ( 082633 )


個 案 二 :

六 十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蔡 女 士 與 六 十 五 歲 的 丈 夫 同 住 , 兩 人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近 年 因 年 老 體 弱 , 欲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多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 但 女 兒 往 內 地 公 安 局 查 詢 , 職 員 要 求 提 供 在 港 年 老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的 證 明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解 答 : 蔡 女 士 可 向 本 港 的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律 師 辦 理 有 關 證 明 , 而 各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亦 可 查 閱 該 些 律 師 的 名 單 , 蔡 女 士 可 往 就 近 的 民 政 處 查 閱 有 關 律 師 資 料 , 再 委 託 律 師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   ( 0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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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資格可享居港權
31/10/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劉 女 士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誕 下 兒 子 。

查 詢 : 可 否 因 為 兒 子 在 港 出 生 而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享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有 以 下 三 類 , 第 一 類 : 在 本 港 出 生 ; 第 二 類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註 : 事 主 須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例 如 就 讀 或 工 作 等 ) ; 第 三 類 : 事 主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類 或 第 二 類 的 人 士 。 由 於 劉 女 士 的 兒 子 於 香 港 出 生 , 故 孩 子 可 按 上 述 第 一 類 情 況 而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但 孩 子 的 母 親 則 不 能 因 為 兒 子 在 港 出 生 而 同 享 香 港 居 留 權 。

倘 若 劉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 則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01351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持 多 次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來 港 , 有 見 澳 門 近 年 開 發 不 少 旅 遊 景 點 , 有 意 前 往 遊 覽 。

查 詢 : 可 否 順 道 往 澳 門 遊 覽 數 天 , 才 返 回 內 地 ?

解 答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分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及 三 個 月 多 次 簽 注 兩 種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人 士 可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停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而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簽 注 則 可 停 留 不 超 過 自 首 次 進 入 日 期 起 九 十 日 。

持 證 人 士 可 在 有 效 期 內 持 證 出 境 往 香 港 或 澳 門 , 陳 女 士 需 留 意 通 行 證 上 有 否 進 入 澳 門 境 內 簽 注 。 如 有 問 題 , 可 向 內 地 發 證 機 關 查 詢 。   ( 0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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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團聚約輪候五年
01/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郭 先 生 於 ○ 三 年 與 內 地 妻 子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婚 後 妻 子 已 申 請 單 程 證 。

查 詢 : 需 輪 候 多 久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 101770 )


個 案 二 :

來 港 定 居 一 年 的 鄭 先 生 近 日 於 內 地 收 養 一 名 男 孩 , 並 辦 妥 收 養 手 續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養 子 來 港 ?

解 答 :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的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具  育 能 力 , 而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必 須 十 四 歲 以 下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等 文 件 , 向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 10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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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權兒童每日60個配額
02/11/2006


個 案 一 :

陳 先 生 於 ○ 四 年 與 一 名 河 南 女 子 結 婚 , 並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出 生 後 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兒 子 可 否 較 快 獲 批 來 港 ?

解 答 : 現 時 單 程 證 每 日 配 額 為 一 百 五 十 個 , 當 中 六 十 個 分 配 予 享 有 居 港 權 兒 童 , 三 十 個 分 配 予 分 隔 兩 地 配 偶 , 餘 下 則 為 六 十 個 非 指 定 配 額 , 而 符 合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兒 童 及 配 偶 可 獲 優 先 處 理 。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內 地 配 偶 ,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時 , 可 攜 帶 一 名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來 港 。 因 單 程 證 所 需 輪 候 時 間 、 配 額 分 發 和 簽 發 次 序 全 由 內 地 出 入 境 部 門 負 責 , 陳 太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查 詢 申 請 情 況 。 ( 102001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前 妻 子 離 婚 後 獲 判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 其 後 與 一 名 香 港 女 士 結 婚 。

查 詢 : 父 女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陳 先 生 如 已 獲 由 法 院 發 出 其 對 女 兒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父 女 可 以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倘 陳 先 生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時 , 可 帶 同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方 面 , 陳 先 生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填 交 申 請 表 及 附 上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結 婚 證 書 、 女 兒 出 生 證 明 、 法 院 發 出 確 定 其 對 女 兒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及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10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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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可來港辦結婚
03/11/2006


個 案 一 :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感 情 穩 定 , 打 算 在 港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 收 費 多 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探 親 或 旅 遊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在 留 港 期 間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惟 有 關 人 士 需 留 意 在 港 結 婚 前 , 需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雙 方 姓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期 間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時 , 毋 須 雙 方 同 時 出 席 , 故 陳 先 生 的 女 朋 友 可 先 將 其 文 件 副 本 交 予 男 方 , 由 男 方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 待 獲 批 准 後 , 女 方 便 可 於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展 示 期 滿 後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順 道 註 冊 結 婚 。

至 於 收 費 方 面 , 將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存 檔 及 展 示 所 需 費 用 為 三 百 零 五 元 , 而 於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內 在 登 記 辦 事 處 內 舉 行 婚 禮 , 收 費 七 百 一 十 五 元 , 凡 於 公 眾 假 期 、 星 期 六 下 午 或 星 期 日 , 則 需 收 費 一 千 九 百 三 十 五 元 。 ( 09133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任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打 算 生 育 兒 女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生 育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故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必 須 在 婚 後 持 夫 婦 的 身 份 證 明 、 戶 口 簿 及 結 婚 證 明 , 往 女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申 請 生 育 證 。 該 處 會 就 申 請 人 是 否 能 夠 提 出 結 婚 、 個 人 身 份 證 明 及 曾 否 生 過 小 孩 等 因 素 考 慮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 ( 10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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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人士可加入公屋戶籍
05/11/2006


個 案 一 :

公 屋 戶 主 劉 先 生 的 內 地 三 歲 子 近 日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兒 子 可 否 申 請 加 入 公 屋 戶 籍 ?

解 答 : 下 列 六 類 人 士 在 符 合 所 需 的 條 件 準 則 下 , 可 以 申 請 加 入 公 屋 戶 籍 , 六 類 人 士 包 括 : ( 一 ) 戶 主 的 配 偶 ; ( 二 ) 新 生 嬰 兒 或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 其 父 母 均 須 為 戶 籍 內 的 認 可 成 員 ; 如 父 母 只 有 一 人 為 認 可 成 員 , 則 必 須 確 實 是 單 身 ( 例 如 : 寡 婦 、 鰥 夫 、 配 偶 並 非 香 港 居 民 等 ) ; ( 三 ) 戶 主 的 一 名 已 婚 子 女 的 配 偶 和 兒 女 , 但 該 名 已 婚 子 女 須 為 戶 籍 內 的 認 可 成 員 ; 而 加 戶 之 後 , 其 他 成 員 不 得 再 要 求 加 入 配 偶 或 兒 女 , 並 須 於 遷 出 時 取 消 戶 籍 ; ( 四 ) 受 戶 主 或 其 配 偶 供 養 的 父 母 ; ( 五 ) 受 戶 主 或 其 配 偶 供 養 的 祖 父 、 祖 母 ; 及 ( 六 ) 必 須  久 倚 賴 戶 主 照 顧 的 受 供 養 親 屬 。

而 劉 先 生 的 兒 子 可 按 上 述 第 ( 二 ) 類 情 況 申 請 加 戶 。

( 10312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許 小 姐 的 友 人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十 一 歲 女 兒 。

查 詢 :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需 甚 麼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為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居 於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當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 1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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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出生嬰兒享居留權
06/11/2006


個 案 一 :

陳 先 生 之 妻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由 於 預 產 期 在 即 , 預 計 嬰 兒 會 在 港 出 生 , 並 跟 隨 母 親 返 回 內 地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在 港 出 生 的 嬰 兒 有 否 居 留 權 ? 嬰 兒 返 回 內 地 後 , 需 否 定 期 返 港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有 下 列 三 大 類 別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於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註 : 必 須 是 合 法 、 自 願 地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 才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 一 ) 或 ( 二 ) 類 別 所 列 居 民 。

陳 先 生 的 嬰 兒 如 在 港 出 生 , 便 可 因 上 述 第 ( 一 ) 類 情 況 而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居 留 期 限 不 會 受 限 制 , 辦 領 出 入 境 證 件 後 , 於 證 件 有 效 期 內 往 返 內 地 的 次 數 及 逗 留 期 限 並 沒 有 限 制 。 ( 102551 )


個 案 二 :

馬 來 西 亞 籍 的 林 女 士 於 ○ 三 年 與 港 人 結 婚 , 由 丈 夫 以 家 屬 簽 證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並 由 丈 夫 簽 署 作 擔 保 繼 續 留 港 。 惟 早 前 丈 夫 突 然 不 告 而 別 , 失 去 聯 絡 , 倘 若 丈 夫 與 之 離 婚 , 不 作 擔 保 , 擔 心 不 可 繼 續 留 港 。

查 詢 : 可 否 自 簽 在 港 繼 續 居 留 ?

解 答 : 任 何 以 家 屬 簽 證 來 港 的 人 士 , 若 情 況 有 變 , 均 需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延 期 居 留 組 , 該 處 職 員 會 視 乎 其 可 有 工 作 支 持 、 家 庭 背 景 或 返 回 原 國 家 可 有 人 照 顧 等 實 際 情 況 , 再 作 個 別 考 慮 , 以 便 決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可 繼 續 留 港 居 住 。   ( 09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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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僱員不能辦居港權
07/11/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吳 小 姐 透 過 輸 入 勞 工 配 額 來 港 工 作 已 有 四 年 。

查 詢 : 如 連 續 在 港 工 作 滿 七 年 , 可 否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將 不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 一 ) 在 任 何 期 間 內 , 該 名 人 士 : ( 1 ) 於 非 法 入 境 後 不 論 是 否 得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授 權 而 留 港 ; 或 ( 2 ) 在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留 港 ; 或 ( 3 ) 以 難 民 身 份 留 港 ; 或 被 羈 留 在 香 港 等 候 甄 別 難 民 身 份 或 遣 離 香 港 ; 或 ( 4 ) 在 政 府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下 受 僱 為 外 來 合 約 工 人 ( 指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者 ) 而 留 港 ; 或 ( 5 ) 受 僱 為 外 來 家 庭 傭 工 ( 指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者 ) 而 留 港 ; 或 ( 6 ) 以 「 領 事 關 係 條 例 」 所 指 的 領 事 館 人 員 身 份 留 港 ; 或 ( 7 ) 以 香 港 駐 軍 成 員 身 份 留 港 ; 或 ( 二 ) 在 任 何 期 間 內 , 依 據 法 院 判 處 或 命 令 被 監 禁 或 羈 留 。 吳 小 姐 屬 於 上 述 第 ( 4 ) 類 的 情 況 , 故 此 不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在 港 居 住 , 不 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 10312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彭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後 , 已 向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 近 月 丈 夫 身 患 惡 疾 , 病 情 嚴 重 。

查 詢 : 可 否 要 求 加 快 批 准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如 有 特 殊 醫 療 需 要 , 申 請 人 可 嘗 試 提 供 相 關 的 醫 療 證 明 文 件 予 公 安 部 門 , 由 公 安 決 定 是 否 酌 情 處 理 , 提 早 批 出 單 程 證 。 ( 101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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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升學憂失永久居民身份
08/11/2006


個 案 一 :

陳 女 士 的 內 地 兒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辦 理 出 入 境 證 件 後 即 返 回 內 地 繼 續 升 讀 大 學 。

查 詢 : 兒 子 因 升 學 長 期 在 內 地 生 活 , 會 否 影 響 居 留 權 ?

解 答 : 持 單 程 證 人 士 來 港 後 ,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經 入 境 處 核 實 有 否 連 續 通 常 居 港 滿 七 年 , 才 可 獲 核 實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如 其 在 居 港 七 年 期 間 離 開 香 港 , 入 境 處 會 視 乎 個 別 的 情 況 , 包 括 其 是 否 以 香 港 為 居 住 地 、 家 庭 基 礎 是 否 在 港 、 離 港 原 因 、 時 間 及 次 數 等 因 素 而 考 慮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離 港 多 久 便 當 作 中 斷 其 居 港 連 續 性 , 主 要 觀 乎 所 持 理 由 是 否 充 分 。 ( 10258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伍 小 姐 早 前 結 識 了 一 名 內 地 男 子 , 兩 人 感 情 發 展 順 利 , 打 算 「 拉 埋 天 窗 」 共 組 家 庭 , 並 且 計 劃 返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伍 小 姐 須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領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 寡 佬 證 」 ) , 並 備 齊 內 地 未 婚 夫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及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籍 貫 、 住 址 等 資 料 ,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聲 明 書 。 律 師 會 於 辦 理 一 式 兩 份 的 聲 明 書 之 後 , 將 一 份 轉 交 予 男 方 所 居 地 的 民 政 局 處 理 , 另 一 份 則 交 予 伍 小 姐 , 約 七 至 十 日 後 , 便 可 以 帶 同 該 結 婚 聲 明 書 , 返 回 男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 09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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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婦不能團聚為由來港
09/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邵 女 士 早 年 於 內 地 結 婚 , 丈 夫 已 向 公 安 部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發 現 丈 夫 有 外 遇 , 打 算 離 婚 。

查 詢 : 辦 妥 離 婚 後 , 丈 夫 能 否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才 可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有 關 條 件 包 括 :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前 往 照 顧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老 人 和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 香 港 居 民 的 產 業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繼 承 , 或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過 程 中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可 以 要 求 會 見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港 的 配 偶 。 邵 女 士 與 丈 夫 辦 妥 離 婚 , 可 將 情 況 通 知 丈 夫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 由 於 夫 妻 團 聚 的 申 請 理 由 隨 離 婚 後 已 不 成 立 , 故 不 能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繼 續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103009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許 女 士 的 八 十 歲 母 親 及 妹 妹 均 為 港 人 , 但 其 妹 經 常 需 往 返 內 地 工 作 , 無 暇 照 顧 母 親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母 親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的 內 地 人 士 可 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包 括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產 業 類 。 由 於 許 女 士 的 妹 妹 在 港 居 住 , 其 母 並 非 無 依 靠 , 故 此 , 許 女 士 難 以 透 過 上 述 第 ( 三 ) 種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102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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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長者乏照顧欲辦證明
10/11/2006


個 案 一 :

顏 小 姐 的 友 人 為 一 對 七 十 多 歲 夫 婦 , 兩 老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打 算 申 請 內 地 四 十 歲 兒 子 來 港 以 便 照 顧 , 惟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要 求 提 供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文 件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解 答 : 顏 小 姐 的 友 人 可 到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宣 誓 , 或 透 過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聲 明 , 表 明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然 後 將 有 關 文 件 交 予 公 安 局 審 批 。 而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上 述 申 請 資 格 者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10312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的 內 地 姊 姊 欲 申 請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 所 指 包 括 配 偶 、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定 居 香 港 , 可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來 港 探 親 。 申 請 人 以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類 別 提 出 申 請 , 可 申 請 一 次 往 來 及 逗 留 期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的 簽 注 。 申 請 人 須 在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填 交 申 請 表 , 並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兩 張 相 片 、 香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副 本 及 相 關 的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 102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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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病逝妻失申請居港資格
11/11/2006



個 案 :

黃 女 士 的 姐 姐 為 內 地 人 , 港 人 姐 夫 於 今 年 五 月 病 逝 。 另 外 , 其 港 人 兄 長 三 年 前 與 內 地 妻 子 結 婚 , 最 近 感 情 轉 淡 ,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姐 姐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兄 長 如 何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人 士 可 按 下 列 五 類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 包 括 :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及 繼 承 遺 產 。 由 於 黃 女 士 的 姐 夫 已 逝 世 , 其 姐 將 不 能 再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倘 她 不 符 合 其 他 資 格 , 將 較 難 申 請 來 港 。

至 於 黃 女 士 之 兄 長 在 港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再 向 家 事 法 庭 的 司 法 常 務 官 申 請 排 期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無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倘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列 為 有 抗 辯 案 來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將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 1218 。

( 102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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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享居港權可申請公屋
12/11/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郭 女 士 五 年 前 來 港 旅 遊 時 誕 下 一 女 , 並 交 予 在 港 的 朋 友 代 為 照 顧 , 最 近 其 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經 濟 能 力 有 限 , 打 算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其 母 可 否 與 外 孫 女 一 起 申 請 公 屋 ?

解 答 : 因 郭 女 士 女 兒 在 港 出 生 , 故 可 享 香 港 居 留 權 , 可 與 外 祖 母 一 起 申 請 公 屋 。 而 在 申 請 公 屋 時 , 須 提 供 在 港 女 兒 、 內 地 母 親 及 外 祖 母 三 代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

另 外 , 亦 須 向 本 港 法 院 申 請 管 養 權 令 , 或 於 內 地 公 證 處 辦 理 委 託 書 , 證 明 外 祖 母 為 孫 女 在 港 監 護 人 。 具 備 該 兩 項 文 件 後 , 可 按 正 常 程 序 申 請 公 屋 , 如 經 濟 資 產 條 件 符 合 要 求 , 可 獲 配 屋 , 但 配 屋 時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家 庭 成 員 須 在 香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 並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 ( 100314 )


個 案 二 :

八 十 歲 的 馮 婆 婆 二 十 多 年 前 來 港 定 居 , 每 月 領 取 七 百 零 五 元 高 額 高 齡 津 貼 ( 俗 稱 生 果 金 ) , 因 經 常 回 廣 州 居 住 , 擔 心 影 響 領 取 生 果 金 資 格 。

查 詢 : 每 年 最 少 需 在 港 居 住 多 久 才 可 繼 續 領 取 生 果 金 ?

解 答 : 社 會 福 利 署 規 定 凡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長 者 , 如 在 付 款 年 度 內 居 港 不 少 於 九 十 天 , 則 該 年 度 可 離 港 最 多 二 百 四 十 天 ( 適 用 於 二 ○ ○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付 款 年 度 ) 而 不 影 響 其 領 取 津 貼 的 資 格 。

如 受 惠 長 者 在 付 款 年 度 內 居 港 不 足 九 十 天 , 則 不 會 享 有 任 何 離 港 寬 限 , 只 會 獲 發 居 港 期 間 的 津 貼 。 ( 102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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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留港期分兩種
13/11/2006


個 案 一 :

馮 太 的 內 地 友 人 打 算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父 母 。

查 詢 : 夫 婦 倆 最 長 可 留 港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公 安 部 公 布 , 由 五 月 一 日 起 , 內 地 居 民 分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及 三 個 月 多 次 兩 種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姐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有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可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有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因 此 , 馮 太 的 友 人 如 獲 批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 最 長 可 留 港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 101972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李 女 士 於 二 ○ ○ 二 年 與 香 港 居 民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婚 後 並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公 安 部 門 要 求 遞 交 丈 夫 回 鄉 證 副 本 。

查 詢 : 是 否 需 呈 交 有 關 證 件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外 , 並 須 附 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為 36.5 分 , 現 時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 100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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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服刑不影響來港團聚
14/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趙 小 姐 今 年 二 月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並 打 算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定 居 。 然 而 , 丈 夫 曾 於 內 地 犯 案 判 監 , 但 現 已 服 刑 完 畢 。

查 詢 : 丈 夫 會 否 因 犯 事 而 不 能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如 屬 下 列 五 類 人 士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將 不 批 准 其 出 境 申 請 , 包 括 : ( 一 )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和 被 公 安 機 關 ( 或 人 民 檢 察 院 或 人 民 法 院 ) 認 定 的 疑 犯 ; ( 二 )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尚 有 未 了 結 民 事 案 件 ; ( 三 ) 正 在 服 刑 ; ( 四 ) 正 在 被 勞 動  養 ﹔ 及 ( 五 ) 國 務 院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出 境 後 將 對 國 家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或 對 國 家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 按 照 趙 小 姐 情 況 , 其 夫 已 完 成 服 刑 , 不 屬 上 述 類 別 的 情 況 , 故 可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 110240 )


個 案 二 :

許 女 士 的 爺 爺 於 五 十 年 代 來 港 , 父 親 則 於 九 ○ 年 以 居 港 權 身 份 獲 准 來 港 定 居 , 數 年 前 她 與 母 親 亦 相 繼 以 家 庭 團 聚 類 理 由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弟 弟 仍 留 在 內 地 。 由 於 父 母 現 年 分 別 六 十 六 歲 及 六 十 七 歲 , 而 她 又 已 結 婚 , 擔 心 無 力 兼 顧 照 顧 雙 親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內 地 弟 弟 來 港 照 顧 雙 親 ?

解 答 : 以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限 制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均 年 屆 六 十 歲 , 亦 須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可 以 照 顧 。 由 於 許 女 士 已 獲 批 來 港 , 即 使 已 婚 , 仍 會 計 算 在 內 , 故 其 弟 無 法 以 此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 102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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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團聚按分開時間計分
15/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的 女 兒 近 日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並 打 算 一 同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 一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公 屋 手 續 ? ( 二 ) 妻 子 申 請 單 程 證 會 否 因 女 兒 來 港 而 加 分 ?

解 答 : ( 一 ) 如 欲 申 請 公 屋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家 庭 入 息 及 資 產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屋 署 的 規 定 。 林 先 生 可 到 各 屋  辦 事 處 、 分 區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 各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 房 屋 署 公 屋 申 請 分 組 免 費 索 取 公 屋 申 請 表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入 息 、 資 產 、 身 份 及 關 係 等 證 明 資 料 。

( 二 ) 林 妻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廣 東 省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故 不 會 因 有 子 女 居 港 而 獲 加 分 。   ( 110141 )


個 案 二 :

俞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懷 有 身 孕 , 打 算 來 港 生 產 。

查 詢 : 在 港 公 立 醫 院 生 產 收 費 多 少 ? 如 何 辦 理 出 世 紙 ?

解 答 : 內 地 孕 婦 在 港 公 立 醫 院 生 產 , 三 日 兩 夜 分 娩 服 務 最 低 收 費 為 二 萬 元 , 入 住 普 通 病 房 每 日 費 用 為 三 千 三 百 元 。 而 嬰 兒 出 生 後 四 十 二 天 內 , 須 往 出 生 登 記 處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手 續 。 所 須 文 件 包 括 嬰 兒 父 母 結 婚 證 書 正 本 、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正 本 。 如 在 出 生 後 四 十 二 天 內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 毋 須 繳 費 , 但 如 四 十 二 天 後 才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則 須 收 費 一 百 四 十 元 。   ( 103135 )
日日做到無停手,總有收獲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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