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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東方日報新移民信箱

有居權子女返港無年齡限制
03/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黃 先 生 因 工 作 關 係 , 經 常 往 返 內 地 , 並 於 內 地 娶 妻 生 子 , 惟 子 女 一 直 沒 有 登 記 入 戶 籍 。

查 詢 : 內 地 子 女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是 否 有 年 齡 限 制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如 欲 申 請 赴 港 定 居 ,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 不 論 年 紀 ,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 條 件 包 括 : ( 一 ) 父 或 母 於 香 港 出 生 ; ( 二 ) 申 請 人 出 生 時 , 父 或 母 已 居 港 滿 七 年 ; ( 三 ) 父 或 母 曾 居 港 滿 七 年 , 及 後 曾 回 內 地 定 居 一 段 時 間 , 後 重 返 香 港 定 居 。

由 於 黃 先 生 之 子 女 仍 未 有 戶 籍 , 故 於 提 出 申 請 前 , 需 先 替 子 女 辦 理 入 戶 籍 手 續 , 才 可 往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辦 理 單 程 證 申 請 。   ( 10063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彭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年 邁 岳 母 仍 留 在 內 地 生 活 無 人 照 顧 , 現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岳 母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的 類 別 共 有 五 類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及 繼 承 遺 產 類 , 其 中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身 邊 無 人 照 顧 ,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

倘 彭 之 岳 母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廳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查 詢 。   ( 10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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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父母申請子女來港須滿60歲
04/11/2007


個 案 一 :

六 十 五 歲 的 陳 老 太 , 因 感 年 老 體 弱 , 欲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三 歲 子 來 港 定 居 , 以 便 互 相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計 算 所 得 分 數 ?

解 答 : 申 請 赴 港 澳 定 居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之 申 請 人 需 為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被 照 顧 者 則 需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按 照 現 時 計 分 標 準 ,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三 十 歲 者 得 十 分 、 三 十 一 歲 至 五 十 歲 得 二 十 分 、 五 十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者 可 得 五 分 , 被 照 顧 者 年 齡 的 得 分 為 歲 數 與 五 十 九 相 減 。

依 照 有 關 計 分 方 法 , 陳 子 可 得 二 十 分 , 六 十 五 歲 的 陳 老 太 可 得 六 分 ( 65-59=6 ) , 即 合 共 為 二 十 六 分 。 目 前 ,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照 顧 在 港 澳 地 區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為 六 分 , 凡 達 到 該 分 數 線 的 申 請 人 , 需 按 得 分 高 低 順 序 輪 候 , 經 審 批 後 才 可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 ( 092506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張 女 士 正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來 港 定 居 後 , 可 否 保 留 內 地 之 社 保 戶 口 繼 續 供 款 ?

解 答 : 內 地 受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保 障 的 人 士 , 如 於 退 休 前 出 境 定 居 , 來 港 前 須 註 銷 內 地 戶 籍 , 並 結 算 社 會 保 險 個 人 帳 戶 以 退 回 帳 戶 內 的 儲 存 額 。

因 此 , 張 女 士 於 退 休 前 來 港 定 居 , 須 辦 理 有 關 註 銷 內 地 身 份 證 及 結 算 社 保 戶 口 的 手 續 , 故 不 能 保 留 戶 口 及 繼 續 供 款 。

( 10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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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才來港須經評分考核
05/11/2007


個 案 一 :

楊 先 生 之 內 地 親 友 剛 大 學 畢 業 , 因 香 港 有 較 多 大 型 企 業 , 發 展 空 間 較 大 , 希 望 來 港 工 作 。

查 詢 : 可 否 透 過 優 秀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截 至 今 年 九 月 共 有 二 百 三 十 八 人 透 過 該 計 劃 來 港 定 居 。 上 述 該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歲 , 有 能 力 負 擔 居 港 生 活 開 支 , 無 刑 事 罪 行 或 不 良 入 境 記 錄 , 中 英 文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良 好 , 及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或 院 校 學 位 , 良 好 技 術 資 歷 、 專 業 能 力 或 經 驗 成 就 亦 可 獲 考 慮 。 另 外 , 申 請 人 須 接 受 「 綜 合 計 分 制 」 或 「 成 就 計 分 制 」 評 核 。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入 境 處 網 頁 下 載 , 或 向 入 境 處 總 部 或 各 分 處 、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各 海 外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索 取 。 填 妥 表 格 後 可 寄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七 樓 入 境 處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處 理 。 ( 102121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杜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育 有 一 女 , 並 正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一 家 團 聚 。 惟 近 日 與 夫 感 情 轉 淡 , 打 算 申 請 辦 理 離 婚 。

查 詢 : 離 婚 會 否 影 響 單 程 證 之 審 批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於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時 , 內 地 配 偶 可 攜 帶 一 名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來 港 。

如 雙 方 於 申 請 期 間 已 經 離 婚 , 將 失 去 夫 妻 團 聚 意 義 , 難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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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永久居民赴台須辦入出境證
06/11/2007


個 案 一 :

鄧 先 生 之 友 人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約 兩 年 , 並 未 取 得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友 人 打 算 前 往 台 灣 探 親 。

查 詢 : 可 否 往 台 灣 探 親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的 手 續 ?

解 答 :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倘 以 探 親 名 義 赴 台 , 對 象 必 須 為 申 請 人 之 直 系 親 屬 , 可 往 中 華 旅 行 社 辦 理 赴 台 入 出 境 證 , 申 請 人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連 同 身 份 證 正 副 本 、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保 證 書 、 與 台 灣 親 屬 關 係 之 證 明 文 件 , 以 及 在 台 親 屬 六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副 本 , 並 支 付 一 百 二 十 二 元 手 續 費 , 辦 證 需 時 約 一 個 月 。

    中 華 旅 行 社 地 址 : 金 鐘 力 寶 中 心 第 一 座 四 樓 , 電 話 : 25258316 。 ( 10244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早 年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最 近 申 請 獲 批 , 並 將 於 日 內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來 港 後 , 何 時 需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持 單 程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的 人 士 , 必 須 於 抵 港 後 三 十 天 內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申 請 人 須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處 九 龍 辦 事 處 辦 理 有 關 登 記 手 續 ,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並 出 示 有 效 之 單 程 證 , 以 便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網 上 或 電 話 預 約 , 或 親 往 領 籌 , 而 申 請 需 時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人 事 登 記 處 九 龍 辦 事 處 地 址 :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3 樓 , 查 詢 電 話 : 21507933 。 ( 10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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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程婦離婚欲申請公屋
07/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盧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已 向 公 安 部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妻 子 獲 准 來 港 時 , 帶 同 來 港 的 子 女 歲 數 是 否 有 限 制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經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批 准 前 往 香 港 定 居 之 人 士 , 會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 並 可 帶 同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同 行 。 ( 102805 )


個 案 二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徐 女 士 , 多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其 後 兩 人 離 婚 , 兒 子 撫 養 權 歸 其 所 有 。

查 詢 : 申 請 公 屋 所 需 資 格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符 合 一 般 家 庭 的 申 請 公 屋 條 件 , 並 須 接 受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

另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居 於 香 港 並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如 屬 已 離 婚 人 士 , 需 獲 子 女 的 撫 養 權 , 才 可 與 該 未 成 年 子 女 一 同 申 請 。

於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家 庭 成 員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及 仍 在 港 居 住 。 而 十 八 歲 以 下 子 女 在 下 列 情 況 , 則 可 視 作 已 符 合 七 年 之 居 港 規 定 : ( 一 ) 不 論 出 生 地 , 只 要 父 或 母 居 港 滿 七 年 ; 或 ( 二 ) 在 港 出 生 並 已 獲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此 外 ,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的 規 定 。 目 前 二 人 家 庭 的 每 月 入 息 限 額 為 一 萬 零 八 百 元 ( 已 扣 除 強 積 金 供 款 ) ,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為 二 十 三 萬 八 千 元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房 委 會 查 詢 熱 線 : 27122712 。 ( 1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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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團聚約排期五年
08/11/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結 婚 五 年 , 並 正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何 時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等 文 件 。

內 地 公 安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為 以 夫 妻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為 36.5 分 , 現 時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凡 是 達 到 指 定 分 數 線 的 申 請 人 , 需 按 得 分 高 低 順 序 、 經 審 批 之 後 才 可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 ( 101147 )


個 案 二 :

五 十 六 歲 的 黃 女 士 為 內 地 居 民 , 其 夫 則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因 年 逾 六 旬 而 體 力 不 繼 , 難 以 照 顧 與 前 妻 所 生 的 智 障 女 兒 , 欲 申 請 黃 來 港 , 以 便 照 料 。

查 詢 : 可 否 以 上 述 理 由 加 快 來 港 申 請 ?

解 答 : 黃 女 士 可 嘗 試 以 照 顧 丈 夫 及 女 兒 的 理 由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酌 情 加 快 批 核 其 單 程 證 申 請 , 惟 最 終 決 定 權 仍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決 定 。

另 外 ,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 分 隔 中 港 兩 地 的 配 偶 如 果 一 方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 另 一 方 超 過 五 十 五 歲 , 公 安 部 門 將 按 實 際 情 況 , 加 快 單 程 證 的 批 核 程 序 , 一 般 約 需 一 年 完 成 所 有 程 序 。 ( 1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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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醫療收費分兩類人士
09/11/2007


個 案 一 :

梁 先 生 之 內 地 媳 婦 透 過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來 港 工 作 , 並 與 孫 兒 一 同 來 港 。 兩 人 並 獲 入 境 處 批 准 一 年 逗 留 期 , 媳 婦 並 獲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 但 孫 兒 因 年 幼 則 未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查 詢 : 孫 兒 於 逗 留 期 內 是 否 屬 香 港 居 民 ? 使 用 公 立 醫 療 服 務 , 將 如 何 收 費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獲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核 准 人 士 及 其 受 養 人 (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子 女 ) 在 港 居 住 連 續 不 少 於 七 年 後 , 可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 梁 之 媳 婦 及 孫 兒 於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便 可 申 請 核 實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現 時 公 立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的 收 費 分 為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兩 類 。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乃 持 有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所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及 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11 歲 以 下 兒 童 , 其 他 則 屬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梁 之 孫 兒 已 屬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 故 可 按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類 別 收 費 。   ( 10200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結 婚 四 年 多 , 並 正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妻 子 何 時 才 能 獲 批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會 按 照 計 分 制 來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時 間 則 有 36.5 分 , 即 預 算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時 間 才 可 以 來 香 港 定 居 。   ( 10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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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夫婦欲辦內地子居港
10/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劉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年 逾 六 十 歲 ,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其 中 一 子 來 港 照 顧 生 活 。

查 詢 :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需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包 括 定 居 香 港 之 父 母 雙 方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無 子 女 照 顧 , 而 內 地 子 女 的 年 齡 則 需 為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符 合 資 格 者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 需 填 交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如 屬 照 顧 父 母 之 申 請 , 並 須 附 上 在 港 父 母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其 他 兄 弟 姊 妹 的 身 份 證 明 及 放 棄 申 請 的 協 議 書 。 ( 10243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需 經 常 來 港 照 顧 在 病 榻 中 的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 但 因 同 時 需 返 回 內 地 照 顧 八 歲 女 兒 , 「 中 港 兩 邊 走 」 令 身 心 俱 疲 。

查 詢 : 女 兒 可 否 以 「 來 港 讀 書 」 為 由 申 請 留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 繼 承 遺 產 等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另 外 , 亦 可 以 探 親 或 旅 遊 的 理 由 ,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短 暫 逗 留 , 惟 目 前 暫 未 有 來 港 讀 書 的 來 港 類 別 。 陳 需 待 女 兒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後 , 才 可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 ( 10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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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程婦離婚須在港辦理
11/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金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數 月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最 近 夫 妻 感 情 有 變 ,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可 否 於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金 太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內 地 已 沒 有 戶 口 紀 錄 , 故 必 須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金 太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提 出 離 婚 申 請 , 法 庭 會 排 期 審 理 , 並 通 知 金 太 , 就 雙 方 抗 辯 進 行 審 訊 。 如 法 庭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達 到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雙 方 婚 約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個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把 通 知 書 寄 交 回 法 庭 後 , 便 可 以 正 式 離 婚 。 ( 101046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劉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四 歲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由 於 劉 女 士 之 女 兒 屬 非 婚 生 , 故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必 須 接 受 基 因 測 試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簽 發 單 程 證 的 程 序 才 可 以 來 港 定 居 。 如 經 核 實 , 劉 女 將 來 獲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內 , 便 會 附 貼 有 由 入 境 處 發 出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 10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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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申請離婚須填呈請書
12/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甘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感 情 生 變 , 擬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查 詢 : 於 香 港 或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有 沒 有 分 別 ?

解 答 : 若 在 港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申 請 人 須 填 妥 「 離 婚 呈 請 書 」 , 並 交 由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處 理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

倘 若 雙 方 同 意 並 同 向 法 庭 提 出 離 婚 申 請 , 雙 方 需 填 寫 一 份 「 共 同 申 請 書 」 , 並 親 自 送 交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但 如 在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雙 方 須 前 往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 待 查 明 雙 方 確 實 自 願 離 婚 , 並 對 子 女 和 財 產 問 題 已 有 適 當 處 理 時 , 有 關 部 門 便 會 發 出 離 婚 證 。 若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要 求 離 婚 , 可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 101038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劉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 今 年 五 月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劉 太 現 懷 有 兩 個 月 身 孕 , 並 已 獲 得 本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查 詢 : 妻 子 在 港 生 產 可 否 享 有 本 港 之 醫 療 福 利 ?

解 答 : 醫 院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該 局 實 施 新 措 施 , 凡 未 持 有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條 款 所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 如 於 該 局 轄 下 醫 院 生 產 , 必 須 預 約 。 惟 已 持 有 有 效 單 程 證 人 士 或 本 港 身 份 證 , 則 可 視 為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故 劉 太 可 以 本 地 居 民 收 費 , 享 有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

( 09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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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海外人士欲在港註冊結婚
13/11/2007


個 案 一 :

持 菲 律 賓 護 照 的 施 小 姐 將 與 一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但 兩 人 皆 不 在 港 居 住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於 海 外 居 住 的 準 婚 夫 婦 如 欲 在 港 結 婚 , 可 致 函 香 港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記 錄 辦 事 處 , 索 取 一 份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填 寫 表 格 後 , 可 以 掛 號 郵 遞 將 表 格 及 銀 行 匯 票 ( 抬 頭 人 寫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寄 回 該 辦 事 處 。 擬 結 婚 雙 方 須 於 表 格 上 簽 署 , 並 由 其 居 住 國 家 的 一 位 公 證 人 認 證 。

另 外 , 擬 結 婚 人 士 可 以 書 信 形 式 提 出 預 約 排 期 舉 行 婚 禮 的 要 求 ( 應 連 同 表 格 一 併 寄 回 ) , 通 知 期 由 該 辦 事 處 接 獲 通 知 書 的 翌 日 起 計 算 。

婚 姻 登 記 處 會 發 信 給 擬 結 婚 雙 方 , 以 覆 實 舉 行 婚 禮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 如 施 之 未 婚 夫 ( 保 證 人 ) 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則 可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 ( 101619 )


個 案 二 :

陳 女 士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分 手 後 , 與 一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並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現 正 輪 候 中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凡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產 業 類 。 由 於 陳 女 士 仍 居 內 地 , 能 照 顧 兒 子 , 因 此 其 子 未 能 符 合 資 格 。 ( 10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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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屋半數成員須居港七年
14/11/2007


個 案 一 :

蘇 女 士 與 十 二 歲 子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欲 與 兒 子 之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外 祖 父 , 三 人 一 同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申 請 人 是 否 需 居 港 滿 七 年 , 才 合 乎 申 請 資 格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申 請 人 需 年 滿 十 八 歲 , 並 接 受 資 產 審 查 , 而 於 配 屋 時 , 家 庭 至 少 一 半 的 成 員 必 須 在 香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不 論 在 何 處 出 生 , 只 要 父 或 母 其 中 一 人 居 港 滿 七 年 , 將 視 作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 由 於 蘇 女 士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 其 子 不 被 視 作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的 規 定 , 故 其 申 請 中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家 庭 成 員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不 過 , 發 言 人 指 蘇 可 先 提 出 申 請 , 待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便 可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 ( 10182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蔡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已 經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是 年 幼 女 兒 仍 居 於 內 地 。

查 詢 : 辦 理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無 依 靠 兒 童 , 倘 父 母 均 不 在 內 地 定 居 或 父 母 雙 亡 ,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蔡 與 妻 子 均 已 在 港 定 居 , 女 兒 屬 無 依 靠 兒 童 ,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可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戶 籍 證 明 及 出 生 證 明 , 另 外 並 需 提 供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資 料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10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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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定居失單程證不獲補發
15/11/2007


個 案 一 :

嚴 小 姐 持 單 程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接 近 一 年 。 惟 近 日 遺 失 單 程 證 。

查 詢 : 會 否 影 響 日 後 申 領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須 憑 單 程 證 於 來 港 後 , 申 請 辦 理 香 港 身 份 證 、 簽 證 身 份 書 及 回 鄉 證 等 證 件 。

來 港 後 連 續 居 留 滿 七 年 後 , 便 可 向 入 境 處 填 交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申 請 書 ( 表 格 ROP145 款 ) ,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香 港 身 份 證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即 俗 稱 單 程 證 ) 、 簽 證 身 份 書 及 在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的 證 明 文 件 。

由 於 嚴 已 來 港 定 居 及 辦 妥 有 關 證 件 , 單 程 證 亦 不 能 補 發 , 當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時 , 需 向 該 處 解 釋 有 關 遺 失 單 程 證 一 事 , 該 處 會 翻 查 其 入 境 紀 錄 , 且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如 銀 行 單 據 、 就 業 證 明 、 稅 單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等 , 亦 可 證 明 其 已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

( 110317 )


個 案 二 :

黃 女 士 之 子 於 五 年 前 來 港 定 居 , 至 今 仍 未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早 前 其 子 於 內 地 娶 妻 , 媳 婦 現 已 懷 有 身 孕 , 預 計 明 年 生 產 。

查 詢 : 孫 兒 出 生 後 有 否 居 港 權 ?

解 答 :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均 可 享 居 港 權 , 惟 黃 女 士 之 子 來 港 並 未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 仍 不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孫 兒 未 能 享 有 居 港 權 。

( 11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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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客欲換港牌駕車遊玩
16/11/2007


個 案 一 :

游 先 生 擁 有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日 前 持 三 個 月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仍 有 七 十 天 留 港 期 , 欲 在 港 駕 駛 客 貨 車 遊 玩 。

查 詢 :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由 申 請 日 起 計 之 前 三 年 , 曾 持 有 有 關 國 家 或 地 方 所 簽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 ( 二 ) 車 輛 必 須 為 該 執 照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准 許 駕 駛 的 類 別 ; ( 三 ) 執 照 是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經 駕 駛 考 試 合 格 後 取 得 ; 及 ( 四 ) 符 合 以 下 三 項 申 請 資 格 的 其 中 一 項 : ( i ) 執 照 是 在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居 住 六 個 月 以 上 所 簽 發 ; ( ii ) 該 執 照 已 簽 發 不 少 於 五 年 ; 或 ( iii ) 持 有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護 照 或 旅 行 證 件 。 如 有 疑 問 , 可 致 電 1823 向 運 輸 署 查 詢 。

( 09293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 並 將 於 日 內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妻 子 能 否 即 日 申 領 身 份 證 ?

解 答 :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陳 太 持 單 程 證 入 境 時 , 可 於 邊 境 管 制 站 即 時 辦 理 申 請 香 港 身 份 證 手 續 。

申 請 人 倘 獲 發 輪 候 籌 , 可 即 日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領 取 身 份 證 , 每 日 限 額 為 一 百 名 。 倘 領 取 人 數 超 過 一 百 名 , 領 取 日 期 將 會 另 行 安 排 。 而 單 程 證 來 港 人 士 約 需 四 至 五 個 工 作 天 , 便 可 領 取 身 份 證 。   ( 110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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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香港永久居民毋須補領單程證
17/11/2007


個 案 一 :

羅 女 士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快 將 滿 七 年 , 欲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惟 單 程 證 已 遺 失 。

查 詢 : 需 否 補 領 單 程 證 始 能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解 答 :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連 續 居 住 滿 七 年 , 可 填 寫 申 請 書 ( 表 格 ROP145 款 ) ,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申 請 人 填 妥 表 格 之 後 , 必 須 隨 申 請 書 附 交 身 份 證 、 單 程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副 本 , 並 須 附 上 在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就 業 證 明 、 入 息 稅 稅 單 、 學 校 文 件 等 。

發 言 人 續 指 出 , 倘 若 申 請 人 遺 失 單 程 證 , 毋 須 補 領 , 只 須 遞 交 上 述 文 件 , 入 境 處 會 調 查 申 請 人 過 去 的 出 入 境 紀 錄 , 但 需 時 核 實 , 申 請 時 間 或 會 因 此 而 延 長 。


個 案 二 :

陸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為 年 逾 六 十 ,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 內 地 廿 八 歲 子 欲 以 「 照 顧 無 依 靠 老 人 」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公 安 局 要 求 陸 出 示 在 港 無 子 女 證 明 文 件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證 明 ?

解 答 :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陸 可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填 寫 「 表 格 ROP122 款 」 申 請 「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 入 境 處 只 可 證 明 申 請 人 曾 否 與 子 女 辦 理 兒 童 身 份 證 。

    但 因 部 分 家 長 不 會 陪 同 子 女 辦 理 兒 童 身 份 證 , 故 此 「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對 證 明 申 請 人 在 港 是 否 育 有 子 女 一 事 , 只 能 提 供 參 考 之 用 。   ( 110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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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港永久居民子女無居留權
18/11/2007


個 案 一 :

七 十 二 歲 的 黃 伯 原 與 一 子 同 住 , 兒 子 婚 後 已 遷 出 , 無 人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子 來 港 。

查 詢 : 內 地 子 出 生 時 , 黃 伯 仍 未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可 否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內 地 居 民 出 生 時 , 倘 父 或 母 其 中 一 方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可 獲 香 港 居 留 權 。 但 黃 伯 之 內 地 子 不 符 合 有 關 資 格 , 故 不 能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但 亦 可 循 照 顧 無 依 靠 老 人 途 徑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三 項 條 件 : 1. 在 港 父 母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2. 居 港 父 母 無 子 女 照 顧 ; 3. 申 請 人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符 合 資 格 之 內 地 居 民 , 可 帶 同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父 母 身 份 證 及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父 母 結 婚 證 書 及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文 件 等 ,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因 黃 伯 已 有 一 子 在 港 , 無 論 是 否 同 住 , 均 會 被 視 為 身 邊 有 子 女 , 故 其 他 子 女 不 能 以 照 顧 父 母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 110301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鄭 女 士 之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因 病 過 世 , 遺 下 兩 名 分 別 三 歲 及 一 歲 的 兒 子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鄭 女 士 欲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兩 子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循 以 下 五 個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 1 ) 夫 妻 團 聚 類 ( 2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3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4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及 ( 5 ) 繼 承 遺 產 類 。 由 於 鄭 女 士 的 個 案 不 符 上 述 類 別 , 故 難 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0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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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雙程證不能留港讀書
19/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子 將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計 劃 先 讓 兒 子 在 港 入 讀 幼 稚 園 , 以 適 應 本 港  育 制 度 及 課 程 。

查 詢 : 四 歲 子 暫 時 能 否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讀 幼 稚 園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按 照 現 時 入 境 政 策 , 內 地 居 民 可 來 港 修 讀 獲 認 可 之 全 日 制 專 上 課 程 、 一 年 之 全 日 制 學 士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換 生 課 程 、 及 兼 讀 研 究 院 修 讀 課 程 。

而 內 地 中 學 生 則 可 在 內 地 老 師 陪 同 下 , 修 讀 不 多 於 兩 星 期 及 獲  育 局 批 准 之 中 學 生 交 換 課 程 。

但 以 訪 客 身 份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之 人 士 , 在 港 逗 留 期 間 , 倘 未 獲 入 境 處 處 長 批 准 , 不 可 於 任 何 學 校 、 大 學 或 其 他  育 機 構 就 讀 。 如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在 港 就 讀 , 即 屬 犯 法 , 一 經 定 罪 , 違 法 者 及  唆 協 助 者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故 陳 先 生 兒 子 不 可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入 讀 幼 稚 園 。   ( 110310 )


個 案 二 :

高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持 雙 程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探 親 , 欲 順 道 往 澳 門 旅 遊 。

查 詢 : 可 否 往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任 何 無 赴 澳 簽 注 而 只 有 赴 港 簽 注 的 通 行 證 持 有 人 , 若 符 合 入 境 澳 門 條 件 者 , 可 經 港 澳 碼 頭 進 入 澳 門 , 並 經 澳 門 返 回 內 地 。

高 太 若 符 合 入 境 條 件 , 赴 港 後 便 可 到 澳 門 旅 遊 。   ( 110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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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逗留不影響核實身份
20/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黃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有 逾 期 留 港 的 紀 錄 , 友 人 現 已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及 居 港 滿 七 年 。

查 詢 : 逾 期 逗 留 紀 錄 會 否 影 響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事 主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只 要 居 港 年 期 及 資 格 , 其 曾 逾 期 逗 留 的 紀 錄 並 不 會 影 響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定 居 後 ,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 便 可 向 該 處 填 交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申 請 書 ( 表 格 ROP145 款 ) ,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香 港 身 份 證 、 在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就 業 證 明 、 銀 行 單 據 、 入 息 稅 稅 單 等 ) 、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即 俗 稱 單 程 證 )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如 有 需 要 , 該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 ( 11020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歐 小 姐 欲 與 香 港 男 朋 友 在 港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可 否 透 過 網 上 預 約 及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解 答 : 擬 結 婚 人 士 可 透 過 網 上 預 約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此 項 預 約 安 排 只 適 用 於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舉 行 婚 禮 之 人 士 。 透 過 網 上 預 約 , 事 主 需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 預 定 結 婚 日 期 及 選 擇 婚 姻 登 記 處 , 便 可 以 預 約 日 期 、 時 間 及 地 點 遞 交 有 關 通 知 書 , 毋 須 如 以 往 般 , 為 搶 先 於 最 早 接 受 遞 交 通 知 書 的 日 子 而 通 宵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門 外 輪 候 。 網 址 :

http://marriage.esd.gov.hk

( 102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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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童申請來港定居
21/11/2007


個 案 一 :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八 歲 繼 女 則 留 在 鄉 間 生 活 ,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繼 女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如 父 母 已 移 居 香 港 , 或 父 母 雙 亡 ,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需 填 寫 《 廣 東 省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審 批 表 》 , 並 提 交 居 民 身 份 證 、 出 生 證 、 戶 口 簿 、 被 投 靠 港 澳 親 屬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等 文 件 的 副 本 。 另 外 , 亦 需 提 交 相 關 之 證 明 , 例 如 無 依 靠 小 孩 投 靠 父 母 者 , 需 提 交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副 本 ; 如 父 母 離 異 , 則 提 交 法 院 確 定 的 父 或 母 ,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副 本 。

( 110206 )


個 案 二 :

現 年 五 十 歲 的 楊 女 士 原 居 於 深 圳 , 兩 年 前 獲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因 未 能 適 應 香 港 緊 張 的 生 活 , 欲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並 欲 恢 復 內 地 戶 口 。

查 詢 : 辦 理 恢 復 內 地 戶 口 之 手 續 ?

解 答 : 根 據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的 資 料 , 原 籍 深 圳 市 移 居 香 港 後 因 不 適 應 生 活 , 而 要 求 回 深 圳 定 居 的 居 民 , 需 填 寫 《 入 戶 申 請 審 批 表 》 並 連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及 原 戶 口 簿 或 原 戶 口 註 銷 證 明 等 文 件 , 交 回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人 口 管 理 處 辦 理 申 請 戶 口 手 續 。 待 審 批 完 成 後 , 申 請 者 必 需 往 戶 籍 派 出 所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 ( 102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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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來港投親須年滿60歲
22/11/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廖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年 邁 的 母 親 仍 在 鄉 間 ,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母 親 來 港 定 居 之 手 續 ?

解 答 :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別 之 內 地 居 民 ,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及 無 人 照 顧 。 申 請 人 需 填 寫 《 廣 東 省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審 批 表 》 , 並 需 提 交 近 照 三 張 、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副 本 、 內 地 確 無 子 女 與 被 投 靠 者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等 文 件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赴 港 澳 定 居 審 批 分 數 線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為 十 六 分 。 有 關 計 分 方 法 為 , 申 請 者 ( 歲 數 減 五 十 九 ) 與 被 投 靠 者 得 分 ( 直 系 親 屬 為 十 五 分 、 近 親 屬 五 分 ) , 兩 者 相 加 便 是 其 總 得 分 。

凡 達 到 上 述 分 數 線 的 申 請 人 , 需 按 得 分 高 低 順 序 及 經 審 批 後 , 便 可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 ( 110411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林 女 士 去 年 十 月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兩 人 育 有 一 非 婚 生 女 , 三 歲 女 兒 在 港 出 生 , 並 由 丈 夫 照 顧 , 惟 丈 夫 早 前 不 幸 病 逝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女 兒 ?

解 答 : 根 據 有 關 入 境 條 例 , 凡 是 申 請 來 香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產 業 類 。 由 於 林 女 士 未 符 合 上 述 任 何 一 種 類 別 , 故 此 不 能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定 居 。 ( 10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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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內地結婚先辦寡佬證
23/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袁 小 姐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感 情 穩 定 , 兩 人 擬 於 內 地 結 婚 。

查 詢 : 於 內 地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在 內 地 結 婚 , 需 於 香 港 婚 姻 註 冊 處 申 請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證 明 書 由 發 出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有 效 , 逾 期 需 重 新 領 取 。 取 得 該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後 , 事 主 需 委 託 一 名 具 認 可 資 格 之 公 證 人 辦 理 一 份 聲 明 書 , 公 證 人 可 能 會 要 求 事 主 提 供 結 婚 對 象 的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核 實 資 料 。 有 關 聲 明 書 的 「 正 本 」 會 交 由 申 請 人 保 存 , 並 將 「 副 本 」 直 接 寄 往 內 地 的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

香 港 居 民 辦 妥 上 述 手 續 後 , 可 與 對 方 到 內 地 婚 姻 登 記 處 提 出 申 請 ,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時 需 攜 同 身 份 證 和 回 鄉 證 正 本 、 及 經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公 證 的 聲 明 正 本 , 而 內 地 居 民 則 需 攜 同 常 住 戶 口 簿 及 居 民 身 份 證 供 內 地 單 位 查 核 。

( 110229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謝 女 士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四 歲 子 來 港 ?

解 答 : 謝 女 士 之 子 需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經 核 實 申 請 人 的 身 份 後 , 再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時 , 須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母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此 外 , 由 於 謝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故 需 接 受 基 因 測 試 , 內 地 及 本 港 有 關 部 門 會 交 換 化 驗 結 果 作 分 析 和 核 對 。

( 10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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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辦居港侍親父母須滿60歲
24/11/2007


個 案 一 :

五 十 八 歲 的 黃 女 士 與 六 十 五 歲 的 丈 夫 均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近 年 兩 人 健 康 轉 差 , 在 港 又 無 子 女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的 三 十 三 歲 子 來 港 。

查 詢 : 兒 子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照 顧 居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必 須 符 合 三 個 條 件 : ( 一 ) 居 港 父 母 必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 二 ) 父 母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 ( 三 ) 內 地 申 請 人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所 住 地 當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戶 籍 , 並 提 交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居 港 父 母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證 明 等 , 以 便 內 地 出 入 境 部 門 進 行 審 批 。 由 於 黃 女 士 只 得 五 十 八 歲 , 需 待 兩 年 後 年 滿 六 十 歲 , 其 兒 子 始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她 來 港 。 ( 102339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萬 先 生 於 今 年 年 初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妻 子 早 前 向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時 , 被 要 求 提 供 萬 之 人 事 登 記 證 明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人 事 登 記 證 明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書 面 或 親 身 往 任 何 一 間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 申 請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近 照 及 身 份 證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按 申 請 人 登 記 身 份 證 時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例 如 : 姓 名 、 住 址 、 出 生 日 期 、 地 點 及 婚 姻 狀 況 等 , 發 出 有 關 證 明 。 而 簽 發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所 需 費 用 為 三 百 八 十 五 元 。 ( 092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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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來港須親子鑑證
26/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古 先 生 之 內 地 女 朋 友 數 年 前 為 他 誕 下 一 子 。

查 詢 : 申 請 非 婚 生 子 來 港 之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子 女 , 只 要 子 女 出 生 的 時 候 , 父 或 母 已 經 成 為 香 港 的 永 久 居 民 , 子 女 均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 簡 稱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 並 將 內 地 子 女 的 出 生 證 、 戶 口 簿 及 兩 張 相 片 , 連 同 配 偶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副 本 , 交 予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倘 申 請 人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或 親 子 關 係 存 疑 的 個 案 , 須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 由 於 古 先 生 之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需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以 證 明 兩 人 的 親 子 關 係 。 ( 110837 )


個 案 二 :

劉 先 生 之 內 地 一 歲 兒 子 將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欲 替 子 申 請 回 港 證 及 回 鄉 證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證 件 之 手 續 ?

解 答 : 劉 先 生 需 填 寫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回 港 證 申 請 書 ( ID73A ) , 並 帶 同 身 份 證 及 結 婚 證 明 書 、 兒 子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近 照 一 張 ,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之 辦 事 處 辦 理 手 續 申 請 回 港 證 。

辦 妥 回 港 證 之 後 , 劉 先 生 便 可 與 兒 子 前 往 中 旅 社 , 以 其 子 的 內 地 來 港 證 件 、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旅 遊 證 件 正 副 本 , 辦 理 回 鄉 證 之 申 請 手 續 。 ( 100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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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內地車牌免試辦駕照
27/11/2007


個 案 一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的 費 先 生 已 擁 有 內 地 車 牌 , 擬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為 何 ?

解 答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 並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一 ) 由 申 請 日 起 計 之 前 的 三 年 內 , 持 有 有 關 國 家 或 地 方 所 簽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 ( 二 ) 車 輛 必 須 為 該 執 照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准 許 駕 駛 的 類 別 ; ( 三 ) 執 照 是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經 駕 駛 考 試 後 取 得 ; 及 ( 四 ) 符 合 以 下 三 項 申 請 資 格 的 其 中 一 項 : ( i ) 於 執 照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居 住 六 個 月 以 上 期 間 簽 發 ; ( ii ) 呈 交 申 請 書 之 前 有 關 執 照 已 簽 發 不 少 於 五 年 ; 或 ( iii ) 持 有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護 照 或 同 等 旅 行 證 件 。 如 有 疑 問 , 可 致 電 1823 向 運 輸 署 查 詢 。   ( 101322 )


個 案 二 :

鄭 女 士 現 年 三 十 多 歲 , 早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於 內 地 工 作 時 一 直 有 參 與 社 保 基 金 計 劃 。

查 詢 : 來 港 後 , 能 否 繼 續 供 款 , 為 晚 年 生 活 作 保 障 ?

解 答 : 內 地 社 保 條 例 規 定 , 如 有 繳 交 社 會 保 險 的 僱 員 , 且 供 款 超 過 十 五 年 , 男 士 達 六 十 歲 或 女 士 達 五 十 歲 , 便 可 領 取 退 休 養 老 金 。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 倘 於 內 地 生 活 時 , 已 領 取 退 休 養 老 金 , 來 港 後 仍 可 繼 續 領 取 。 但 社 保 基 金 供 款 屬 內 地 居 民 福 利 , 由 於 鄭 女 士 已 移 居 本 港 , 且 在 內 地 尚 未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養 老 金 , 故 不 可 繼 續 供 款 。   ( 092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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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女滿18歲不能隨母居港
28/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劉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結 婚 約 五 年 , 現 欲 申 請 妻 子 及 十 八 歲 繼 女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人 需 填 寫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香 港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一 份 ; 並 提 交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 在 港 夫 或 妻 的 身 份 證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回 鄉 證 ) 、 子 女 的 出 生 證 、 戶 口 簿 等 證 明 文 件 及 三 張 近 照 。

經 批 准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者 , 可 攜 帶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一 同 赴 港 定 居 , 由 於 劉 之 繼 女 於 申 請 時 已 年 滿 十 八 歲 , 故 不 能 於 母 獲 批 來 港 時 一 同 赴 港 。

( 10236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林 女 士 年 前 喪 夫 , 現 欲 與 內 地 已 離 婚 的 男 朋 友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解 答 :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的 男 女 均 可 攜 同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期 間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於 三 個 月 內 註 冊 結 婚 。

林 之 男 朋 友 屬 離 婚 人 士 , 須 提 交 一 個 有 審 判 權 的 法 庭 就 其 先 前 婚 姻 所 發 出 的 離 婚 命 令 , 以 證 明 單 身 。

林 女 士 亦 須 提 交 先 前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及 其 亡 夫 的 死 亡 證 予 婚 姻 登 記 處 以 確 認 單 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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