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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繼女來港投靠父母
29/11/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妻 女 來 港 之 手 續 ?

解 答 : 梁 太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如 屬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的 申 請 , 須 附 上 結 婚 證 明 。 兒 童 投 靠 父 母 類 , 則 須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及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 如 父 母 已 離 婚 , 則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孩 童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經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11121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羅 先 生 擬 為 內 地 出 生 之 兒 子 辦 理 登 記 戶 籍 手 續 , 但 是 , 被 要 求 提 供 由 本 港 發 出 的 「 人 事 登 記 文 件 」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該 份 證 明 文 件 ?

解 答 : 羅 先 生 可 以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 該 證 明 書 載 有 申 請 人 曾 向 入 境 處 申 報 的 個 人 資 料 , 如 別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地 點 、 婚 姻 狀 況 、 配 偶 姓 名 等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編 號 為 ROP122 , 申 請 人 可 以 帶 備 香 港 身 份 證 、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近 照 一 張 。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處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簽 發 證 明 書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三 百 八 十 五 元 。 ( 102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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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身份須居港證明文件
30/11/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已 滿 七 年 的 林 女 士 , 一 直 為 家 庭 主 婦 , 打 算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但 因 沒 有 糧 單 或 稅 單 證 明 在 港 居 住 , 擔 心 申 請 受 到 影 響 。

查 詢 : 除 上 述 文 件 外 , 還 可 提 供 甚 麼 文 件 以 作 居 港 證 明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內 地 持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人 士 ,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之 後 , 便 可 以 向 入 境 處 居 權 組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申 請 人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除 須 提 供 港 澳 通 行 證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旅 遊 證 件 副 本 外 , 亦 須 負 起 舉 證 責 任 , 提 供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銀 行 單 據 或 正 式 收 據 等 文 件 副 本 , 以 證 明 連 續 及 通 常 性 居 港 滿 七 年 。 如 資 料 不 足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求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 ( 11191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 惟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並 且 已 經 獲 內 地 法 院 判 決 取 獲 十 四 歲 女 兒 之 撫 養 權 , 打 算 一 同 申 請 來 港 。

查 詢 : 審 批 時 倘 女 兒 超 過 十 八 歲 , 會 否 被 取 消 申 請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之 配 偶 經 批 准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同 行 。 而 有 關 審 核 年 齡 界 限 亦 以 申 請 時 的 年 齡 為 準 , 只 要 陳 女 士 之 女 兒 於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時 , 年 齡 未 超 過 十 八 歲 , 即 使 在 審 批 輪 候 過 程 中 超 過 十 八 歲 , 亦 可 以 如 常 按 程 序 等 候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1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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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內地子申請居港
01/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葉 先 生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私 生 子 。

查 詢 : 私 生 子 能 否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有 下 列 三 類 : ( 一 ) 於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如 葉 先 生 的 私 生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親 父 屬 於 上 述 第 ( 一 ) 或 ( 二 ) 所 列 的 居 民 , 則 可 以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後 便 能 來 港 定 居 。   ( 112205 )


個 案 二 :

現 年 五 十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蔡 女 士 , 兩 年 前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結 婚 。 近 月 丈 夫 因 病 去 世 , 遺 下 二 十 多 歲 的 弱 智 子 於 內 地 , 並 由 其 負 責 照 顧 起 居 生 活 。

查 詢 : 蔡 及 其 繼 子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共 有 五 個 類 別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 由 於 蔡 的 繼 子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未 能 以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申 請 來 港 。 而 蔡 之 丈 夫 已 病 逝 , 故 亦 難 以 「 夫 妻 團 聚 類 」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 102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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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寡佬證費用680元
02/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楊 小 姐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感 情 穩 定 , 兩 人 打 算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 據 悉 需 申 請 「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 。

查 詢 : : 申 請 「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 的 手 續 及 費 用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在 內 地 結 婚 , 需 於 本 港 婚 姻 註 冊 處 申 請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寡 佬 證 ) , 費 用 為 港 幣 六 百 八 十 元 , 另 需 繳 付 指 明 翻 查 費 用 港 幣 一 百 四 十 元 ; 有 關 證 明 書 由 發 出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有 效 , 逾 期 需 重 新 領 取 。

取 獲 該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後 , 申 請 人 需 委 託 一 名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辦 理 一 份 聲 明 書 , 公 證 人 可 能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結 婚 對 象 的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核 實 資 料 。

上 述 聲 明 書 在 進 行 加 章 轉 遞 後 , 公 證 人 會 將 聲 明 書 之 「 正 本 」 交 予 申 請 人 , 「 副 本 」 則 直 接 寄 內 地 之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 ( 11084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孫 先 生 與 妻 兒 經 濟 陷 困 , 需 申 領 綜 援 金 維 持 生 活 。

查 詢 : 領 取 綜 援 的 離 港 期 限 為 何 ?

解 答 : 社 會 福 利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綜 援 受 助 人 於 付 款 年 度 內 ( 每 年 由 七 月 一 日 起 計 算 至 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如 離 港 不 超 過 期 限 , 所 獲 發 的 援 助 金 將 不 會 受 影 響 。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或 傷 殘 受 助 人 的 離 港 寬 限 期 為 每 年 一 百 八 十 日 , 其 他 類 別 受 助 人 則 為 每 年 六 十 日 。 如 離 港 超 過 有 關 規 定 , 則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會 被 扣 減 , 每 離 港 超 過 一 日 將 扣 減 一 日 , 如 此 類 推 。 ( 10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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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醫療費非急症不獲診治
03/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張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去 年 懷 有 身 孕 , 並 在 港 生 產 , 惟 因 經 濟 拮 据 , 無 力 支 付 醫 院 費 用 , 醫 療 費 用 一 直 拖 延 至 今 ; 最 近 妻 子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因 身 體 不 適 , 欲 往 公 立 醫 院 求 診 。

查 詢 : 過 往 拖 欠 款 項 的 紀 錄 , 會 否 影 響 妻 子 求 診 ?

解 答 : 醫 院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醫 療 收 費 管 理 措 施 , 由 今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起 ,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不 會 為 逾 期 繳 費 的 非 本 地 人 士 提 供 非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 只 會 在 緊 急 情 況 或 公 共 衛 生 受 到 嚴 重 威 脅 , 才 會 為 未 清 繳 醫 療 費 用 的 非 本 地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 一 旦 病 人 情 況 轉 為 非 緊 急 , 或 公 共 衛 生 不 再 受 到 嚴 重 威 脅 時 ,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便 會 停 止 提 供 有 關 醫 療 服 務 , 非 本 地 人 士 可 自 行 決 定 前 往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就 診 , 而 公 立 醫 院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轉 介 安 排 。

( 112843 )


個 案 二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許 太 ,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十 歲 子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解 答 : 凡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產 業 類 等 。 由 於 許 太 的 兒 子 未 滿 十 八 歲 , 在 內 地 亦 無 依 無 靠 , 故 可 循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110610 )

[ 本帖最後由 Butt 於 2007-12-3 11: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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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離婚須交呈請書
05/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余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兩 人 感 情 轉 淡 , 欲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在 港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之 申 請 人 ,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該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達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倘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視 為 有 抗 辯 案 候 審 。 若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將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後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11151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蘇 先 生 之 內 地 四 十 多 歲 兄 長 患 有 小 兒 麻 痹 症 , 無 法 自 我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兄 長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兄 長 是 否 符 合 來 港 之 資 格 ?

解 答 : 凡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產 業 類 。

由 於 蘇 先 生 之 兄 長 並 未 符 合 上 述 任 何 一 種 類 別 , 因 此 未 能 申 請 來 香 港 定 居 。 ( 1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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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七年換永久身份證
06/12/2007


個 案 一 :

林 女 士 居 港 將 滿 七 年 擬 於 下 月 申 請 更 換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滿 七 年 後 , 可 填 寫 申 請 書 ( ROP145 ) ,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申 請 人 需 填 妥 有 關 表 格 , 連 同 身 份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D.I ) 、 通 常 連 續 居 港 七 年 的 證 明 ( 如 就 業 證 明 、 入 息 稅 稅 單 、 學 校 文 件 、 銀 行 單 據 等 ) 文 件 的 副 本 , 寄 往 入 境 處 的 居 留 權 組 。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及 首 次 簽 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均 毋 須 繳 費 。 申 請 書 可 於 各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辦 事 處 索 取 , 或 該 處 網 頁 下 載 。

( 111908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李 女 士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二 十 一 歲 子 仍 居 於 內 地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可 按 照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 繼 承 遺 產 、 無 依 靠 老 人 或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等 ,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由 於 李 女 士 之 子 已 成 年 , 故 此 未 能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為 申 請 來 港 理 由 。 ( 11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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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改婚姻狀況應申報
07/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早 前 與 一 內 地 女 子 結 婚 , 明 年 報 稅 時 , 將 可 享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

查 詢 : 現 時 是 否 需 向 稅 局 申 報 婚 姻 狀 況 已 變 更 ?

解 答 :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規 定 , 納 稅 人 在 課 稅 年 度 內 成 婚 , 在 下 列 三 種 情 況 下 , 將 可 在 該 課 稅 年 度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 ( 一 ) 其 配 偶 在 該 課 稅 年 度 沒 有 應 被 評 稅 的 入 息 、 ( 二 )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 ( 三 ) 兩 人 已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由 於 《 稅 務 條 例 》 並 沒 有 規 定 配 偶 必 須 為 香 港 居 民 或 在 港 居 住 , 因 此 , 納 稅 人 若 與 內 地 居 民 結 婚 , 報 稅 時 只 需 據 實 申 報 , 一 旦 符 合 規 定 , 仍 可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

稅 局 於 有 需 要 時 , 會 要 求 納 稅 人 提 供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及 配 偶 內 地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為 保 障 權 益 , 納 稅 人 如 婚 姻 狀 況 有 變 更 , 應 盡 早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局 。 ( 11225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麥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四 年 與 一 內 地 女 子 結 婚 , 其 後 妻 子 失 去 聯 絡 。

查 詢 : 單 方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離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麥 先 生 須 親 向 家 事 法 庭 遞 交 一 份 離 婚 呈 請 書 , 申 請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當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女 方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若 法 庭 視 該 段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當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可 申 請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將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後 , 便 可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

( 102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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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結婚紀錄證明半年有效
09/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麥 女 士 擬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於 內 地 登 記 結 婚 , 需 如 何 辦 理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於 內 地 結 婚 , 需 先 於 香 港 婚 姻 註 冊 處 申 請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有 關 證 明 書 在 發 出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有 效 , 逾 期 需 重 新 申 領 ; 申 請 人 申 領 獲 有 關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後 , 需 透 過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辦 理 一 份 聲 明 書 。

有 關 聲 明 書 加 章 轉 遞 後 , 委 託 公 證 人 會 將 聲 明 書 的 正 本 會 交 予 申 請 人 , 而 副 本 則 寄 往 內 地 的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 事 主 辦 妥 上 述 手 續 後 , 可 與 擬 結 婚 的 伴 侶 往 內 地 婚 姻 登 記 處 提 出 申 請 。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時 需 攜 同 身 份 證 和 回 鄉 證 正 本 , 及 經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公 證 之 聲 明 正 本 , 至 於 麥 之 男 朋 友 則 需 攜 同 離 婚 證 、 常 住 戶 口 簿 及 居 民 身 份 證 供 內 地 單 位 查 核 。 ( 110826 )


個 案 二 :

蘇 小 姐 之 內 地 友 人 持 雙 程 證 來 香 港 探 親 , 打 算 順 道 往 澳 門 旅 遊 , 但 是 雙 程 證 內 卻 沒 有 前 往 澳 門 的 簽 注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的 簽 注 手 續 ?

解 答 : 任 何 只 持 有 赴 香 港 簽 注 而 沒 有 赴 澳 門 簽 注 之 雙 程 證 人 士 , 倘 符 合 澳 門 規 定 的 入 境 條 件 , 皆 可 以 經 由 香 港 進 入 澳 門 境 內 , 並 直 接 由 澳 門 返 回 內 地 。 ( 11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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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童可隨母申請來港
10/12/2007


個 案 ( 一 )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以 夫 妻 團 聚 名 義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並 擬 一 併 申 請 與 前 夫 所 生 之 女 兒 來 港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兒 童 若 未 滿 十 八 歲 , 父 母 不 在 內 地 定 居 , 或 父 母 雙 亡 , 必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 可 以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副 本 。 若 父 母 已 離 異 , 則 須 提 交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正 副 本 核 實 。 故 陳 之 妻 子 必 須 持 有 女 兒 的 法 庭 判 決 書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 詳 情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廳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查 詢 。 ( 110304 )


個 案 ( 二 ) :

內 地 居 民 李 先 生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遺 下 八 十 多 歲 母 親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母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主 要 有 五 類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 其 中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六 十 歲 以 上 , 身 邊 無 子 女 照 顧 ,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 申 請 時 須 提 交 申 請 表 一 份 , 近 照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戶 口 簿 , 被 投 靠 者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申 請 人 與 被 投 靠 者 之 關 係 證 明 等 。 ( 1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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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子疑被不合法收養
11/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黃 女 士 與 丈 夫 離 婚 後 , 獲 法 庭 判 予 兒 子 之 撫 養 權 , 惟 卻 發 現 一 對 內 地 夫 婦 以 孩 童 養 父 母 之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獲 悉 前 夫 曾 將 兒 子 帶 返 內 地 , 懷 疑 兒 子 被 不 合 法 收 養 。

查 詢 : 可 如 何 處 理 ?

解 答 : 若 黃 女 士 之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經 被 法 庭 編 排 候 審 , 並 已 完 成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 獲 法 庭 發 出 離 婚 判 令 及 證 明 孩 子 撫 養 權 判 歸 其 所 有 。 黃 可 以 考 慮 入 稟 內 地 之 人 民 法 院 , 提 出 理 據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控 告 有 關 夫 婦 不 合 法 收 養 , 待 內 地 法 院 審 理 有 關 案 件 。 另 一 方 面 , 亦 應 通 知 公 安 部 門 及 本 港 入 境 處 留 意 跟 進 覆 核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之 個 案 。 ( 120229 )


個 案 二 :

梁 女 士 四 年 前 與 二 十 一 歲 兒 子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現 欲 與 丈 夫 及 兒 子 一 起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申 請 公 屋 的 資 格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公 屋 申 請 人 必 須 超 過 十 八 歲 , 符 合 申 請 公 屋 資 格 , 並 需 接 受 資 產 審 查 。 於 配 屋 時 , 申 請 人 之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而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 不 論 於 何 處 出 生 ,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居 港 滿 七 年 或 在 香 港 出 生 , 並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一 律 會 被 視 為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 然 而 , 梁 女 士 之 子 已 經 超 過 十 八 歲 , 故 未 能 符 合 居 港 七 年 的 資 格 。 ( 10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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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辦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12/12/2007


個 案 ( 一 ) :

內 地 居 民 阮 女 士 現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公 安 部 要 求 其 夫 提 供 「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證 明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 若 以 郵 寄 形 式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將 填 妥 之 申 請 書 , 連 同 身 份 證 及 附 有 個 人 資 料 和 簽 名 的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及 所 需 費 用 之 支 票 , 郵 寄 香 港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低 座 三 樓 「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 收 。

申 請 人 亦 可 親 往 遞 交 申 請 書 , 除 上 述 辦 事 處 外 , 亦 可 前 往 大 會 堂 婚 姻 登 記 處 、 紅 棉 路 婚 姻 登 記 處 、 尖 沙 咀 婚 姻 登 記 處 、 沙 田 婚 姻 登 記 處 或 屯 門 婚 姻 登 記 處 辦 理 , 遞 交 申 請 書 後 , 該 處 會 發 出 通 知 卡 , 列 明 領 取 翻 查 結 果 的 日 期 , 申 請 人 可 親 自 領 取 , 或 書 面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

( 102725 )


個 案 ( 二 ) :

內 地 居 民 莫 女 士 於 ○ 二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來 港 前 , 已 辦 理 結 算 內 地 社 會 保 險 戶 口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領 取 內 地 養 老 保 險 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前 需 注 銷 內 地 戶 籍 及 結 算 社 會 保 險 個 人 帳 戶 , 而 莫 女 士 亦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故 不 可 領 取 內 地 養 老 保 險 金 。

( 10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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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失蹤 婦欲單方辦離婚
13/12/2007


個 案 一 :

劉 先 生 之 內 地 友 人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丈 夫 不 知 所 終 , 友 人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劉 先 生 友 人 可 以 配 偶 失 蹤 為 由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填 交 「 離 婚 呈 請 書 」 。 申 請 離 婚 後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便 會 展 開 , 如 配 偶 不 同 意 離 婚 或 雙 方 未 能 就 子 女 或 財 務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可 考 慮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處 理 離 婚 訴 訟 案 件 , 由 律 師 將 有 關 離 婚 案 件 呈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將 有 關 的 離 婚 文 件 寄 往 事 主 配 偶 最 後 的 通 訊 地 址 , 若 未 有 回 覆 , 律 師 便 會 向 法 庭 申 請 於 報 章 上 刊 登 離 婚 啟 事 。 在 啟 事 刊 登 後 一 個 月 內 , 如 有 關 答 辯 人 仍 未 前 往 法 庭 拿 取 有 關 申 請 離 婚 的 文 件 , 便 當 放 棄 論 , 而 法 庭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開 庭 審 理 。 ( 11171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林 女 士 於 ○ 三 年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婚 後 已 向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丈 夫 最 近 搬 遷 , 需 否 通 知 公 安 部 門 更 改 地 址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表 格 上 須 填 寫 包 括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港 配 偶 的 住 址 等 資 料 。 因 此 , 林 女 士 之 丈 夫 應 將 有 關 新 地 址 通 知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 以 更 新 資 料 。 ( 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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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來港團聚約輪候五年
14/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賴 女 士 與 內 地 居 民 男 朋 友 情 投 意 合 , 計 劃 結 成 夫 婦 。

查 詢 : 婚 後 , 如 何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以 夫 妻 團 聚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之 內 地 居 民 , 只 要 配 偶 為 香 港 居 民 ,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雙 方 身 份 證 、 結 婚 證 書 等 , 由 內 地 出 入 境 部 門 進 行 審 批 。 而 現 時 配 偶 團 聚 申 請 分 數 為 182.6 分 , 登 記 結 婚 時 間 即 為 申 請 赴 港 定 居 的 分 居 時 間 , 計 分 方 法 為 分 居 日 數 乘 0.1 , 一 年 為 36.5 分 , 即 約 等 候 五 年 始 可 獲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申 請 人 除 需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出 入 境 部 門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彩 色 近 照 外 , 並 須 遞 交 其 個 人 的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副 本 、 配 偶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 以 及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 110120 )


個 案 二 :

於 內 地 出 生 的 李 小 姐 現 年 二 十 歲 , 並 且 領 有 內 地 出 世 紙 。 現 擬 於 加 拿 大 結 婚 , 當 地 有 關 部 門 要 求 出 示 英 文 版 之 出 生 證 明 。

查 詢 : 內 地 出 生 證 的 英 文 版 本 應 該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李 小 姐 需 先 在 本 港 聘 用 翻 譯 專 家 或 律 師 , 翻 譯 內 地 的 中 文 出 世 紙 , 再 在 國 內 的 公 證 處 , 公 證 翻 譯 之 版 本 為 有 效 文 件 , 回 到 香 港 後 , 再 找 公 證 律 師 , 證 明 翻 譯 無 誤 , 便 可 交 由 加 拿 大 有 關 部 門 處 理 。       ( 11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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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來港須驗DNA
15/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關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現 擬 申 請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申 請 三 歲 子 來 港 之 手 續 ?

解 答 : 關 先 生 之 子 須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入 戶 , 再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副 本 。 由 於 關 之 兒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故 須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公 安 會 通 知 關 及 其 子 分 別 於 香 港 政 府 化 驗 所 及 廣 東 省 公 安 部 刑 偵 處 抽 取 DNA 樣 本 , 進 行 DNA 親 子 鑑 證 化 驗 , 兩 地 會 交 換 樣 本 結 果 進 行 鑑 證 , 如 鑑 證 結 果  合 , 非 婚 生 子 女 將 獲 安 排 來 港 定 居 。 ( 112314 )


個 案 二 :

於 內 地 出 生 、 現 移 居 美 國 的 謝 女 士 , 其 父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十 多 年 前 已 在 港 病 逝 。

查 詢 : 謝 女 士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解 答 :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由 於 謝 女 士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足 , 難 以 就 有 關 情 況 回 應 , 並 建 議 當 事 人 向 該 處 居 留 權 組 查 詢 。 發 言 人 稱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於 提 出 申 請 居 留 權 時 , 其 人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 來 自 海 外 的 申 請 將 不 獲 處 理 。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一 般 約 需 六 個 星 期 , 但 實 際 時 間 要 視 乎 個 別 的 情 況 及 申 請 數 量 而 定 。 ( 110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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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改姓氏怎辦手續
16/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盧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 與 前 男 友 育 有 一 子 , 兩 人 離 異 後 , 妻 獲 法 院 判 予 兒 子 之 撫 養 權 , 盧 妻 與 繼 子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擬 為 繼 子 更 改 姓 氏 , 跟 隨 盧 姓 氏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繼 子 更 改 姓 氏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凡 持 合 法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並 獲 得 居 留 者 , 如 欲 申 領 身 份 證 , 其 身 份 證 上 登 記 的 姓 名 必 須 與 上 述 證 件 相 同 。

如 盧 先 生 欲 替 繼 子 登 記 香 港 身 份 證 時 更 改 姓 氏 , 必 須 先 確 定 繼 子 的 親 生 父 親 沒 有 向 法 庭 申 請 兒 子 的 監 護 權 , 生 母 可 以 書 面 聲 明 , 確 認 孩 子 屬 非 婚 生 , 並 提 供 有 關 更 改 姓 氏 的 文 件 ( 即 改 名 契 ) , 向 入 境 處 人 事 登 記 處 提 出 登 記 身 份 證 申 請 。

( 11191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宋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欲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離 婚 , 惟 擔 心 因 此 會 失 去 單 程 證 來 港 資 格 。

查 詢 : 與 居 港 配 偶 離 婚 , 是 否 影 響 單 程 證 審 批 ?

解 答 : 宋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倘 於 申 請 期 間 與 居 港 配 偶 離 婚 , 夫 妻 團 聚 的 意 義 將 失 去 , 申 請 資 格 會 被 取 消 , 不 能 來 港 。

( 11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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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探親逗留期不逾90日
17/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之 內 地 兄 弟 擬 申 請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逗 留 期 限 為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居 港 需 來 港 探 望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3 個 月 一 次 或 3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3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如 持 3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者 ,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90 日 ; 持 3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14 日 。

故 此 , 林 先 生 之 內 地 兄 弟 倘 申 請 來 港 探 親 , 一 般 獲 批 准 簽 注 的 逗 留 期 限 不 超 過 14 日 。 ( 120914 )


個 案 二 :

持 有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的 內 地 居 民 費 先 生 將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打 算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後 , 仍 繼 續 於 內 地 駕 駛 。

查 詢 : 需 辦 理 之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定 居 後 , 如 欲 於 內 地 駕 駛 車 輛 , 須 帶 同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單 程 證 以 及 有 關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等 證 明 文 件 , 向 內 地 有 關 公 安 廳 轄 下 的 車 輛 管 理 所 辦 理 手 續 , 申 請 改 變 原 有 內 地 之 駕 駛 執 照 號 碼 , 毋 須 再 重 新 參 加 有 關 駕 駛 執 照 考 試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內 地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警 察 總 隊 , 電 話 為 86-20-83111536 。 ( 10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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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來港分娩預繳三萬九
19/12/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高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現 懷 有 身 孕 , 計 劃 來 港 分 娩 。

查 詢 :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的 產 科 服 務 收 費 如 何 ?

解 答 : 非 本 地 孕 婦 如 欲 在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預 約 分 娩 , 須 向 醫 院 出 示 有 效 之 旅 遊 證 件 及 懷 孕 證 明 文 件 , 並 預 繳 產 科 服 務 費 用 三 萬 九 千 元 。 院 方 於 成 功 確 認 預 約 後 會 發 出 「 預 約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 , 孕 婦 入 境 香 港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及 辦 理 入 院 分 娩 手 續 時 , 必 須 出 示 該 確 認 書 。

但 醫 院 管 理 局 會 預 留 足 夠 的 名 額 給 本 地 孕 婦 , 確 保 本 地 孕 婦 可 較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即 非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優 先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 如 有 餘 額 , 醫 管 局 才 會 接 受 非 本 地 孕 婦 的 預 約 申 請 。   ( 12131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礙 於 工 作 關 係 , 難 以 經 常 抽 空 到 內 地 探 望 妻 子 。

查 詢 : 內 地 妻 子 能 否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包 括 : 夫 妻 團 聚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繼 承 遺 產 類 。 分 隔 中 港 兩 地 的 夫 婦 ,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並 以 計 分 制 排 期 , 每 年 為 36.5 分 , 全 國 統 一 之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 10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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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童來港須未滿18歲
20/12/2007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林 女 士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離 婚 後 獲 得 女 兒 之 撫 養 權 。 林 年 前 與 一 香 港 居 民 再 婚 , 並 於 去 年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二 十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 如 果 父 母 在 香 港 定 居 或 父 母 雙 亡 , 乏 人 照 顧 ,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途 徑 申 請 單 程 證 申 請 來 香 港 , 投 靠 居 港 之 父 母 或 直 系 親 屬 。

如 果 父 母 離 異 , 須 一 併 提 交 由 法 院 發 出 的 具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以 便 審 批 。

由 於 林 女 士 之 女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120203 )


個 案 二 :

姚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已 領 取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惟 來 港 後 並 不 適 應 本 港 的 生 活 節 奏 , 擬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之 手 續 ?

解 答 : 姚 女 士 如 欲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須 向 戶 籍 原 居 地 之 公 安 分 局 辦 證 中 心 申 請 , 出 示 原 本 戶 籍 證 明 、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等 資 料 , 會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個 案 。

獲 批 准 恢 復 原 戶 籍 的 申 請 人 , 會 由 公 安 分 局 辦 證 中 心 通 知 申 請 人 前 往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 並 且 領 取 《 准 予 遷 入 證 明 》 。   ( 1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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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已逝難以團聚申請來港
21/12/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鄒 小 姐 之 內 地 姊 姊 早 前 與 港 人 結 婚 , 惟 近 日 姐 夫 病 逝 。

查 詢 : 其 姊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包 括 :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前 往 照 顧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老 人 和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或 ; 香 港 居 民 的 產 業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繼 承 ; 或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由 於 鄒 之 姐 夫 已 逝 世 , 內 地 配 偶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的 理 由 已 不 成 立 , 故 未 能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21250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黎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子 , 倘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兒 子 將 失 去 依 靠 。

查 詢 : 可 否 與 12 歲 子 一 同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之 內 地 配 偶 ,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可 攜 同 一 名 申 請 時 未 滿 18 歲 的 子 女 來 港 居 住 。 申 請 人 須 帶 備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 香 港 配 偶 的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及 同 行 子 女 的 出 生 證 等 文 件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由 於 黎 之 子 為 前 夫 所 出 , 倘 申 請 來 港 , 須 一 併 向 法 院 提 交 已 確 認 擁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以 便 當 局 審 批 。   ( 11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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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簽證屬非移民類別

V 簽 證 是 一 項 非 移 民 類 別 的 簽 證 , 並 不 是 最 後 的 美 國 合 法 身 份 申 請 , 若 果 主 要 申 請 人 發 出 V1 簽 證 , 附 屬 申 請 人 亦 可 獲 得 V2 簽 證 。 由 於 閣 下 信 中 並 沒 有 提 及 令 郎 於 何 時 入 紙 申 請 其 妻 子 , 但 由 於 現 時 第 2A 類 別 的 優 先 日 期 已 做 到 2003 年 2 月 22 日 前 入 紙 的 申 請 , 所 以 令 郎 並 沒 有 趕 及 在 「 LIFE ACT 」 生 效 前 入 紙 申 請 其 妻 子 而 受 惠 。

根 據 美 國 移 民 及 國 籍 法 INA & 212 ( a ) ( 9 ) ( B ) 條 例 , 任 何 人 士 非 法 居 留 180 天 , 離 境 後 便 3 年 不 可 以 入 境 , 除 非 申 請 豁 免 , 如 果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一 年 便 10 年 禁 止 入 境 , 但 「 LIFE ACT 」 准 許 申 請 「 V 」 簽 證 人 士 不 受 212 ( a ) ( 9 ) ( B ) 條 例 影 響 。 另 外 已 經 在 境 內 的 人 士 亦 可 以 更 改 為 「 V 」 非 移 民 身 份 。

但 是 , 在 境 內 由 「 V 」 非 移 民 身 份 更 改 為 合 法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便 需 要 申 請 豁 免 。

根 據 移 民 及 國 籍 法 ( INA ) 第 101 ( a ) ( 15 ) ( V ) 條 例 , 非 移 民 身 份 外 國 人 士 , 可 以 在 美 國 境 內 更 改 其 身 份 , 如 果 該 人 士 :

a. 申 請 更 改 身 份 ;

b. 能 夠 符 合 該 條 例 的 要 求 ;

c. 並 不 屬 於 美 國 九 大 類 禁 止 入 境 人 士 , 例 如 恐 怖 分 子 成 員 , 可 能 成 為 美 國 社 會 負 擔 等 , 但 若 果 只 是 非 法 在 美 國 居 留 超 過 半 年 或 一 年 或 非 法 入 境 者 , 亦 可 以 申 請 。

筆 者 不 認 為 閣 下 媳 婦 可 以 符 合 「 V 」 非 移 民 身 份 , 唯 一 的 希 望 就 是 不 會 被 政 府 部 門 查 出 她 曾 經 非 法 居 留 直 至 等 到 令 郎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 ( 續 )

周 京 移 民 顧 問 香 港 負 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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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居美逾年會被禁入境

續 答 焦 急 的 母 親 — —

這 是 因 為 就 算 令 媳 之 F2A 優 先 日 期 已 輪 候 到 , 亦 不 會 符 合 資 格 更 改 身 份 , 除 非 根 據 移 民 法 INA245 ( i ) , 令 郎 是 在 2001 年 4 月 30 日 前 入 紙 申 請 , 因 為 任 何 人 士 不 是 在 此 日 期 前 申 請 , 就 算 願 意 付 一 千 美 元 罰 款 , 亦 不 可 能 合 法 地 更 改 身 份 , 但 美 國 公 民 配 偶 不 受 此 限 制 。

如 果 令 媳 離 開 美 國 國 境 向 海 外 領 事 館 申 辦 移 民 簽 證 , 便 必 需 要 申 請 豁 免 , 因 為 她 在 美 國 已 經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一 年 , 根 據 美 國 移 民 及 國 籍 法 ( INA ) 第 212 ( a ) ( 9 ) ( B ) 條 例 , 每 一 名 人 士 若 在 美 國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一 年 , 便 會 十 年 被 禁 止 入 境 。

閣 下 問 及 如 果 令 媳 在 美 國 誕 下 孩 子 後 , 會 否 對 其 申 請 合 法 居 留 有 幫 助 , 答 覆 是 , 任 何 美 國 公 民 的 父 母 只 可 以 在 其 子 女 滿 21 歲 後 才 可 以 受 惠 , 當 子 女 滿 21 歲 後 , 便 可 以 以 直 系 親 屬 ( IMMEDIATE RELATIVE ) 無 配 額 限 制 入 紙 申 請 其 父 母 。 否 則 任 何 人 都 會 到 美 國 生 孩 子 後 , 希 望 透 過 其 公 民 嬰 孩 合 法 地 居 留 。

總 括 來 說 , 令 郎 夫 婦 的 案 件 比 較 複 雜 , 筆 者 建 議 他 們 尋 求 專 業 人 士 的 協 助 。 ( 完 )

林 女 士 來 信 如 下 — —

周 京 先 生 , 您 好 ! 客 套 話 不 多 說 了 , 煩 請 閣 下 以 資 深 的 移 民 法 律 知 識 為 本 人 解 答 以 下 問 題 :

我 與 丈 夫 都 是 持 加 拿 大 籍 的 公 民 身 份 , 丈 夫 在 一 間 國 際 跨 國 公 司 工 作 並 被 調 到 香 港 工 作 , 在 香 港 工 作 居 住 了 3 年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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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協議避免雙重稅務

續 林 女 士 來 信 — —

現 在 公 司 想 調 派 外 子 到 美 國 的 總 部 工 作 , 並 會 為 我 們 申 請 應 聘 的 工 作 簽 證 。 我 在 香 港 做 半 職 的 工 作 , 希 望 赴 美 後 也 繼 續 做 半 職 的 工 作 。

請 問 美 國 如 何 向 在 美 國 工 作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徵 稅 ? 可 否 提 供 一 些 基 本 資 訊 , 我 們 再 進 一 步 向 稅 務 會 計 諮 詢 ?

多 謝 ! 祝 筆 安 !

答 林 女 士 — —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各 國 有 其 特 別 的 稅 務 系 統 。 但 這 兩 個 國 家 簽 有 稅 務 協 議 , 避 免 雙 重 稅 務 ( DOUBLE TAXATION ) , 以 及 處 置 有 關 入 息 及 資 產 稅 的 逃 稅 問 題 。

加 拿 大 與 美 國 的 入 息 稅 務 協 議 確 保 其 國 家 的 居 民 在 兩 國 同 一 收 入 在 年 度 內 不 會 繳 報 「 雙 重 稅 務 」 ( DOUBLE TAXATION ) , 特 別 對 一 些 在 加 拿 大 或 美 國 居 住 , 但 在 其 中 一 處 暫 時 工 作 者 尤 其 重 要 。

筆 者 身 為 移 民 專 業 律 師 但 並 非 專 業 會 計 師 , 所 以 只 能 簡 單 介 紹 有 關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一 般 個 人 稅 務 的 大 約 狀 況 , 這 只 是 一 項 簡 介 , 不 能 作 為 個 人 特 別 情 況 的 專 業 諮 詢 。

首 先 來 說 , 加 拿 大 與 美 國 不 同 , 加 拿 大 的 私 人 稅 務 是 依 據 其 居 留 權 來 繳 報 。 所 有 加 拿 大 居 民 每 一 年 度 必 須 繳 納 其 全 球 收 入 及 入 息 。 以 入 息 稅 的 目 的 來 說 , 加 拿 大 居 民 包 括 在 加 拿 大 居 住 的 永 久 居 民 , 不 論 是 加 拿 大 公 民 或 是 移 民 加 國 者 。

加 拿 大 居 民 暫 時 離 開 加 國 , 但 意 圖 在 短 期 內 返 回 加 拿 大 居 住 者 , 在 稅 務 上 仍 然 會 被 認 為 是 加 國 居 民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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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08





續 林 女 士 來 信 — —

筆 者 不 知 道 尊 夫 公 司 調 派 他 到 香 港 工 作 的 公 司 政 策 為 何 。 如 果 調 派 屬 暫 時 性 質 , 身 為 加 拿 大 居 民 , 他 必 須 每 年 向 加 國 政 府 繳 報 全 球 入 息 及 報 稅 。 另 外 , 筆 者 不 知 閣 下 半 職 工 作 的 入 息 有 無 申 報 稅 務 。 倘 尊 夫 往 美 國 工 作 的 簽 證 種 類 未 明 , 即 使 閣 下 欲 到 美 國 做 半 職 工 作 , 可 能 仍 需 取 得 授 權 工 作 的 許 可 。

加 拿 大 政 府 對 某 些 源 自 加 拿 大 收 入 的 種 類 , 包 括 利 息 、 花 紅 、 專 利 等 , 即 使 支 付 給 非 加 拿 大 稅 務 的 居 民 , 卻 仍 需 繳 納 稅 收 。

除 此 之 外 ,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一 年 內 在 加 拿 大 停 留 超 過 183 日 便 會 成 為 稅 務 上 的 加 國 居 民 , 而 其 全 球 收 入 便 須 繳 納 加 國 稅 務 了 。

只 要 稅 務 人 士 在 稅 務 上 成 為 加 拿 大 居 民 , 不 論 納 稅 人 士 在 美 國 工 作 或 在 美 國 申 報 其 美 國 的 入 息 , 仍 然 必 須 繳 納 加 國 稅 務 。

在 美 國 稅 法 下 , 在 美 國 居 住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 美 國 入 息 稅 務 上 認 為 是 非 居 民 的 外 國 人 士 ) 是 必 須 繳 納 其 源 自 美 國 的 入 息 ( 可 能 包 括 其 全 球 入 息 ) , 不 論 在 加 國 稅 務 上 是 否 為 加 國 的 居 民 。 因 此 其 在 美 國 工 作 或 商 務 之 入 息 亦 須 繳 納 加 國 稅 務 。

筆 者 不 知 道 尊 夫 在 美 國 工 作 的 簽 證 種 類 , 可 能 閣 下 須 符 合 獨 立 工 作 的 工 作 許 可 方 可 從 事 半 職 的 工 作 。

一 般 來 說 , 美 國 聯 邦 及 州 立 的 私 人 入 息 稅 率 較 加 拿 大 的 聯 邦 與 省 及 地 方 私 人 稅 率 為 低 。 所 以 一 般 來 說 , 繳 付 美 國 稅 務 較 加 拿 大 為 佳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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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入息稅非常沉重

續 答 林 女 士 — —

以 加 拿 大 入 息 稅 下 的 加 國 居 民 來 說 , 其 所 有 源 自 美 國 的 私 人 入 息 都 須 繳 納 加 拿 大 稅 , 可 以 部 分 或 全 數 以 外 國 稅 務 折 扣 ( FOREIGN TAX CREDIT ) 來 計 算 。

在 美 國 繳 付 的 稅 務 加 上 加 國 的 稅 務 ( 扣 除 外 國 稅 務 折 扣 ) , 通 常 與 加 拿 大 的 稅 務 相 等 。 這 是 指 源 自 美 國 的 入 息 。

對 加 拿 大 入 息 稅 來 說 , 決 定 納 稅 者 的 居 留 地 點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 如 前 述 , 加 拿 大 居 民 必 須 繳 報 其 全 球 入 息 。 當 報 稅 者 搬 離 加 拿 大 永 久 到 美 國 居 住 時 , 某 些 「 一 次 性 入 息 稅 法 」 可 能 會 導 致 巨 量 的 稅 務 責 任 , 一 般 稱 為 「 離 境 稅 」 ( DEPARTURE TAX ) 。

在 加 拿 大 入 息 稅 務 法 案 下 無 有 關 「 居 留 」 ( RESIDENCY ) 的 定 義 。 但 是 在 加 國 聯 邦 政 府 的 國 家 稅 務 局 的 宣 布 解 釋 IT-221R2 中 , 有 一 項 決 定 個 人 居 留 身 份 項 目 。

這 項 宣 布 下 提 供 一 些 準 則 來 協 助 報 稅 人 士 判 定 入 息 稅 務 下 的 居 留 地 。

加 拿 大 稅 務 局 宣 布 : 當 個 人 離 開 加 拿 大 時 , 下 列 的 因 素 可 以 作 為 決 定 其 在 國 外 時 是 否 為 加 國 稅 務 居 民 的 參 考 — — a. 在 國 外 居 住 的 永 久 性 及 目 的 為 何 。 b. 與 加 拿 大 境 內 保 持 居 留 身 份 的 維 繫 。 c.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居 留 權 之 維 繫 。 d. 往 加 拿 大 的 出 入 境 次 數 及 停 留 期 。

加 拿 大 稅 務 局 陳 述 , 若 加 拿 大 稅 務 居 民 離 開 加 境 不 超 過 兩 年 , 在 入 息 稅 上 來 說 , 該 人 士 仍 然 繼 續 會 被 當 做 為 加 拿 大 的 居 民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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