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護士來港工作需審核資格
07/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之 內 地 親 友 將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打 算 來 港 後 ,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護 士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及 查 詢 有 關 考 試 範 圍 ?
解 答 : 申 請 人 需 於 香 港 護 士 管 理 局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 申 請 註 冊 者 須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 完 成 最 少 三 年 的 護 士 訓 練 , 具 有 良 好 品 格 及 具 備 有 效 執 業 的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有 關 護 士 育 證 書 、 香 港 身 份 證 、 有 關 註 冊 或 登 記 機 構 發 出 的 有 效 護 士 執 業 證 明 書 等 證 明 文 件 。 該 局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接 受 的 理 論 及 臨 床 訓 練 ,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核 每 宗 申 請 , 申 請 人 或 會 被 要 求 參 加 執 業 試 。 至 於 考 試 範 圍 , 申 請 人 可 以 於 該 局 的 網 頁 內 查 閱 , 網 址 為
www.nchk.org.hk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5278325 與 該 局 職 員 聯 絡 。 ( 091934 )
個 案 二 :
六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之 四 十 八 歲 內 地 妻 子 , 不 時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 由 於 梁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且 行 動 不 便 , 盼 妻 子 能 盡 快 獲 批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加 快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的 內 地 配 偶 可 循 夫 婦 團 聚 途 徑 ,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倘 雙 方 均 為 年 老 夫 婦 , 可 向 公 安 局 提 出 , 以 便 加 快 處 理 , 惟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包 括 : ( 一 ) 兩 人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或 ( 二 ) 一 方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及 另 一 方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 由 於 梁 太 未 滿 五 十 五 歲 , 故 未 能 以 老 年 夫 妻 類 , 加 快 審 理 。 ( 080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