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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內地戶籍要原居地辦理
11/09/2007


個 案 一 :

楊 小 姐 及 黃 先 生 分 別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不 適 應 香 港 的 生 活 步 伐 , 希 望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並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

查 詢 : 辦 理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的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如 欲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申 請 人 須 向 戶 籍 原 居 地 區 公 安 分 局 辦 證 中 心 申 請 , 出 示 原 本 戶 籍 證 明 、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等 資 料 。 如 屬 投 靠 親 屬 入 戶 者 , 需 提 供 有 關 被 投 靠 人 的 戶 籍 證 明 及 書 面 同 意 書 。

申 請 人 須 留 意 , 能 否 成 功 獲 批 准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乃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決 定 。 獲 批 准 恢 復 原 戶 籍 的 申 請 人 , 會 由 區 公 安 分 局 辦 證 中 心 通 知 申 請 人 前 往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及 領 取 《 准 予 遷 入 證 明 》 。

( 081934 、 08282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鄭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女 兒 , 欲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不 論 是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鄭 之 內 地 非 婚 生 女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均 須 接 受 基 因 測 試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簽 發 單 程 證 的 程 序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當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 所 獲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內 會 附 貼 有 由 入 境 處 發 出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 082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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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年齡須向入境處申請
12/09/2007


個 案 一 :

原 籍 河 北 省 的 劉 女 士 今 年 三 十 七 歲 , 惟 身 份 證 卻 誤 報 為 三 十 九 歲 。 劉 獲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欲 在 港 辦 理 身 份 證 時 更 正 年 齡 資 料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劉 女 士 可 向 入 境 處 索 取 更 改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表 ( 表 格 編 號 : ROP73 ) , 並 提 交 有 關 證 明 其 真 實 年 齡 的 資 料 副 本 , 申 請 費 用 為 港 幣 四 百 二 十 元 。

入 境 處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安 排 與 申 請 人 在 其 居 住 地 區 的 人 事 登 記 處 約 見 , 並 依 其 個 案 情 況 及 所 提 供 的 證 明 資 料 , 考 慮 是 否 接 納 批 准 申 請 。 此 外 , 申 請 人 必 須 向 入 境 處 解 釋 之 前 將 年 齡 報 大 的 原 因 , 該 處 會 查 核 個 案 是 否 涉 及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及 有 機 會 追 究 檢 控 事 主 。 入 境 處 熱 線 電 話 : 28246111 。   ( 082364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羅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申 請 妻 子 及 繼 子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經 審 核 後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居 港 親 屬 之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等 資 料 。 如 屬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的 申 請 , 須 附 上 結 婚 證 明 。

另 父 母 已 離 婚 的 兒 童 , 則 尚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證 明 女 方 已 獲 撫 養 權 。   ( 08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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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雙程證來港不可進修
13/09/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周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將 獲 批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及 探 親 。

查 詢 : ( 一 ) 友 人 於 留 港 期 間 可 否 報 讀 本 港 的 進 修 課 程 ? ( 二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就 讀 大 學 課 程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 一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逗 留 , 須 接 受 逗 留 條 件 規 限 , 包 括 : 訪 客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 不 論 有 薪 或 無 薪 ) ,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亦 不 能 於 學 校 、 大 學 或 其 他  育 機 構 就 讀 。 故 此 , 周 之 友 人 不 能 在 港 就 讀 課 程 。

( 二 ) 如 欲 在 港 升 讀 大 學 課 程 , 內 地 居 民 必 須 先 已 獲 得 有 關 大 專 院 校 取 錄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課 程 , 然 後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ID936 及 附 上 表 格 註 明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經 由 有 關 院 校 ( 以 保 證 人 身 份 )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申 請 。 有 關 申 請 獲 審 理 批 准 後 , 該 處 便 會 將 「 進 入 許 可 」 標 籤 交 予 在 港 的 保 證 人 以 轉 交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便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出 境 證 件 來 港 就 學 。 ( 090631 )


個 案 二 :

七 十 五 歲 的 鄭 伯 為 長 期 病 患 者 , 與 五 十 七 歲 妻 子 相 依 為 命 , 由 於 二 人 身 體 狀 況 欠 佳 , 欲 申 請 內 地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三 十 六 歲 子 來 港 ?

解 答 : 凡 欲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者 , 申 請 者 年 齡 需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父 母 年 齡 均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且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 交 由 戶 口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審 批 。 ( 072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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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兒童申請來港定居
14/09/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唐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與 丈 夫 團 聚 , 希 望 申 請 年 幼 兒 子 也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 倘 父 母 不 在 內 地 定 居 或 父 母 雙 亡 ,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便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 填 交 有 關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提 交 申 請 時 , 需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等 資 料 。

另 外 , 如 屬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父 母 , 則 須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 父 母 如 已 離 婚 , 則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兒 童 之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 09023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溫 太 之 內 地 友 人 育 有 一 名 非 婚 生 女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非 婚 生 女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婚 生 及 非 婚 生 )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由 於 申 請 人 屬 非 婚 生 , 故 此 ,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均 須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簽 發 單 程 證 的 程 序 , 獲 批 單 程 證 之 後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此 類 申 請 人 獲 發 的 單 程 證 內 , 會 附 貼 有 由 入 境 處 發 出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 08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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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欲在內地登記結婚
15/09/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崔 先 生 之 海 外 華 僑 友 人 欲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 一 ) 於 何 處 申 請 結 婚 證 書 ? ( 二 ) 婚 後 妻 子 如 何 申 請 中 國 護 照 ?

解 答 : ( 一 ) 華 僑 如 欲 與 內 地 居 民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 男 女 雙 方 須 到 內 地 一 方 之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縣 ( 或 市 ) 級 、 區 人 民 政 府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 申 請 時 , 雙 方 須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和 婚 姻 狀 況 證 明 , 而 有 關 華 僑 沒 有 配 偶 的 證 明 , 必 須 經 中 國 駐 有 關 國 家 的 領 事 館 認 證 , 並 由 其 居 住 國 家 公 證 機 關 發 出 。

另 外 , 須 附 上 婚 前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及 填 寫 結 婚 申 請 書 。 經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後 , 便 會 予 以 登 記 及 發 出 結 婚 證 書 。

( 二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中 國 護 照 , 須 向 其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縣 ( 或 市 ) 級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填 交 申 請 表 及 附 上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副 本 。 ( 090632 )


個 案 二 :

陳 女 士 剛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婚 前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非 婚 生 女 兒 , 現 年 十 五 歲 , 欲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非 婚 生 子 女 可 否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出 生 時 , 其 父 或 母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者 , 均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子 女 若 屬 非 婚 生 , 則 必 須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

由 於 陳 女 士 的 非 婚 生 女 兒 出 生 時 , 父 或 母 均 非 本 港 居 民 , 不 會 獲 得 居 港 權 。

( 0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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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母可申請來港探親
16/09/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廖 女 士 四 年 前 與 港 人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現 已 來 港 定 居 , 並 已 領 取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查 詢 : 問 可 否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兒 子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的 內 地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兄 弟 姐 妹 或 配 偶 父 母 , 可 以 親 屬 身 份 申 請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俗 稱 雙 程 證 ) 來 港 探 親 。 申 請 人 可 往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 所 須 文 件 包 括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親 屬 身 份 證 及 關 係 證 明 如 結 婚 證 或 出 生 證 等 。 現 時 雙 程 證 分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及 三 個 月 多 次 簽 注 兩 種 , 前 者 最 多 可 在 港 停 留 十 四 天 , 後 者 則 可 自 首 次 進 入 本 港 後 停 留 九 十 天 。

通 行 證 每 本 一 百 元 , 一 次 及 多 次 探 親 簽 注 分 別 二 十 元 及 一 百 元 , 一 般 於 三 個 月 內 可 獲 回 覆 是 否 獲 批 。 ( 081639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鄧 女 士 與 內 地 居 民 結 婚 並 育 有 一 子 , 後 兩 人 離 異 ,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歸 女 方 所 有 。 鄧 其 後 再 與 一 香 港 居 民 成 婚 , 並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子 於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內 地 八 歲 子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 如 父 母 在 香 港 定 居 乏 人 照 顧 , 可 以 「 無 依 靠 兒 童 」 途 徑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投 靠 居 港 之 父 母 。 申 請 人 可 帶 同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 將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的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文 件 ,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如 父 母 已 離 異 , 則 須 提 供 法 院 發 出 的 具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一 併 辦 理 。 ( 082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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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醫療費會否被禁入境
17/09/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梁 女 士 的 內 地 友 人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產 子 後 , 拖 欠 公 立 醫 院 數 萬 元 醫 療 費 用 , 便 返 回 內 地 。

查 詢 : 香 港 政 府 會 否 禁 止 拖 欠 費 用 的 內 地 居 民 再 次 入 境 ?

解 答 : 醫 院 管 理 局 將 於 七 月 一 日 起 , 向 拖 欠 醫 療 費 病 人 徵 收 行 政 費 , 倘 在 醫 院 發 出 帳 單 後 六 十 日 內 仍 未 繳 清 費 用 , 須 額 外 繳 付 百 分 之 五 的 行 政 費 , 上 限 為 一 千 元 ; 若 九 十 日 內 仍 未 繳 交 , 須 額 外 支 付 百 分 之 十 行 政 費 , 上 限 為 一 萬 元 。

    內 地 居 民 等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如 果 拖 欠 醫 療 費 超 逾 九 十 日 , 醫 管 局 將 暫 停 對 其 提 供 非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 包 括 普 通 科 、 專 科 門 診 及 非 緊 急 入 院 等 , 但 是 不 包 括 急 症 室 服 務 ) 。

    新 措 施 實 施 三 個 月 後 , 當 局 會 進 行 檢 討 , 或 將 與 入 境 處 研 究 , 考 慮 要 求 拖 欠 費 用 而 再 來 港 者 , 需 先 繳 清 醫 療 欠 款 之 後 才 能 入 境 。 ( 090629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朱 小 姐 兩 個 月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現 欲 往 澳 洲 旅 遊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簽 證 ?

解 答 : 由 於 朱 小 姐 剛 來 港 定 居 , 尚 未 獲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故 如 欲 往 外 地 旅 遊 , 須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俗 稱 D.I. ) 作 為 護 照 證 件 。

    待 領 取 護 照 之 後 , 朱 小 姐 便 可 向 澳 洲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簽 證 部 申 請 旅 遊 簽 證 。 待 申 請 獲 批 准 取 得 澳 洲 之 入 境 旅 遊 簽 證 後 , 便 可 前 往 旅 遊 。 ( 09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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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來港先驗基因
18/09/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蕭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最 近 兩 人 感 情 生 變 , 女 朋 友 遺 下 女 兒 後 不 知 所 終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蕭 先 生 的 內 地 女 兒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 首 先 需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入 戶 , 如 因 母 親 不 知 去 向 , 必 須 獲 派 出 所 發 出 失 蹤 證 明 , 然 後 替 女 兒 申 請 投 靠 居 於 當 地 的 親 屬 入 戶 。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並 登 記 戶 口 後 , 便 可 向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及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時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此 外 , 由 於 女 兒 屬 於 非 婚 生 子 女 , 故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此 項 程 序 需 待 公 安 局 通 知 帶 同 女 兒 前 往 辦 理 , 待 有 結 果 後 再 由 當 局 審 批 單 程 證 。 ( 09062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何 小 姐 欲 與 香 港 居 民 男 朋 友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排 期 後 , 是 否 有 註 冊 時 限 規 定 ?

解 答 :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的 男 女 雙 方 如 欲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雙 方 須 帶 同 身 份 證 、 護 照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預 先 在 本 港 任 何 一 間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一 份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時 , 必 須 提 供 雙 方 姓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有 關 通 知 書 會 於 婚 姻 登 記 處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日 , 如 無 人 反 對 , 雙 方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正 式 註 冊 結 婚 。 ( 07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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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童領回港證方便出入境
19/09/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的 十 歲 兒 子 已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 欲 返 內 地 旅 遊 及 探 望 親 戚 。

查 詢 : 由 香 港 往 返 內 地 時 兒 子 是 否 須 使 用 回 港 證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回 港 證 是 簽 發 給 以 下 的 香 港 特 區 居 民 以 作 往 返 中 國 內 地 及 澳 門 之 用 , 包 括 : 已 取 得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已 獲 准 在 港 不 受 條 件 限 制 居 留 的 中 國 公 民 ; 及 已 獲 准 在 港 不 受 條 件 限 制 居 留 , 但 無 法 取 得 任 何 國 家 的 護 照 或 其 他 地 區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非 中 國 籍 人 士 。

而 未 滿 十 一 歲 的 兒 童 因 領 有 特 區 護 照 , 而 獲 簽 發 未 附 有 相 片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則 需 帶 同 該 身 份 證 , 連 同 可 助 核 實 該 名 兒 童 的 身 份 及 居 留 條 件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例 如 特 區 護 照 或 回 港 證 ) , 作 為 離 境 及 回 港 之 用 。

然 而 , 父 母 須 確 保 兒 童 持 有 前 往 內 地 所 需 的 旅 行 證 件 , 以 免 延 誤 旅 程 。 未 領 有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則 需 申 請 回 港 證 以 往 返 內 地 及 澳 門 。 ( 082713 )


個 案 二 :

羅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三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由 四 川 來 港 定 居 , 近 日 欲 往 台 灣 旅 遊 。

查 詢 : 辦 理 前 往 台 灣 旅 遊 之 手 續 ?

解 答 : 台 灣 當 局 現 時 只 批 准 居 港 滿 七 年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前 往 台 灣 旅 遊 , 由 於 羅 太 來 港 定 居 只 有 三 年 , 尚 未 獲 發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故 暫 時 未 能 前 往 台 灣 。

待 居 港 滿 七 年 及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後 , 羅 太 便 可 向 中 華 旅 行 社 申 請 入 台 證 , 前 往 台 灣 旅 遊 。 ( 0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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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蹤領單程證恐受影響
20/09/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彭 女 士 近 日 接 獲 公 安 部 門 通 知 獲 批 單 程 證 , 並 囑 其 帶 同 配 偶 前 往 領 證 , 惟 與 港 人 丈 夫 已 失 去 聯 絡 。

查 詢 : 該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單 程 證 前 , 會 於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和 最 初 受 理 申 請 人 申 請 的 區 公 安 分 局 , 公 布 申 請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赴 港 定 居 理 由 、 分 居 年 限 等 資 料 , 另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定 居 通 知 單 。

當 發 證 名 單 公 布 十 五 天 後 , 如 無 異 議 ,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便 會 簽 發 單 程 證 , 申 請 人 須 帶 同 定 居 通 知 單 和 注 銷 戶 口 通 知 書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辦 理 注 銷 戶 口 手 續 。

然 後 便 與 配 偶 持 結 婚 證 明 到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領 取 單 程 證 。

申 請 人 既 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 公 安 部 門 有 權 要 求 與 申 請 人 的 配 偶 會 面 。 彭 女 士 如 未 能 按 要 求 辦 理 , 須 向 公 安 局 陳 明 原 委 , 由 該 局 按 個 案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及 簽 發 證 件 。 ( 09063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許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子 , 其 子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後 , 可 否 與 其 他 本 港 出 生 的 學 童 享 有 相 同 的  育 福 利 ?

解 答 : 許 先 生 之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後 , 與 其 他 本 地 出 生 的 學 童 一 樣 , 均 享 有 本 港 相 同 的  育 福 利 , 並 不 因 其 出 生 地 不 同 而 有 別 。   ( 090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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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類別父母須滿60歲
21/09/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先 生 現 年 三 十 五 歲 , 欲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六 十 一 歲 的 母 親 及 七 十 一 歲 的 繼 父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兩 老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資 格 包 括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居 港 父 母 身 邊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 申 請 人 年 齡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符 合 上 述 申 請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居 港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以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副 本 。 另 外 , 公 安 部 門 亦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呈 交 所 有 內 地 兄 弟 姊 妹 的 身 份 證 和 戶 口 簿 副 本 , 還 有 其 他 兄 弟 姊 妹 不 再 申 請 的 協 議 書 。 ( 090465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之 湖 南 籍 妻 子 , 現 於 深 圳 工 作 及 居 住 , 因 懷 有 身 孕 , 打 算 在 內 地 生 產 , 但 沒 有 申 請 暫 住 證 。

查 詢 : 須 否 返 回 戶 籍 所 在 地 辦 理 准 生 證 ?

解 答 : 按 照 內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規 定 , 所 有 內 地 居 民 必 須 辦 妥 准 生 證 後 始 可 生 育 。 城 市 戶 口 的 夫 婦 須 往 街 道 計 生 辦 辦 理 ; 而 農 村 戶 口 須 往 鄉 鎮 計 生 辦 辦 理 。

申 請 人 士 需 帶 同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結 婚 證 書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由 於 何 太 在 深 圳 未 領 有 暫 住 證 , 必 須 返 回 湖 南 當 地 辦 理 申 請 准 生 證 手 續 。 ( 08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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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聯絡單方面辦離婚
22/09/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早 年 於 內 地 結 婚 , 結 婚 證 書 由 內 地 妻 子 保 管 , 惟 妻 子 不 知 所 終 , 無 法 聯 絡 。

查 詢 : 沒 有 結 婚 證 書 可 否 辦 理 離 婚 ?

解 答 : 梁 可 親 身 前 往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之 部 門 , 提 交 婚 姻 狀 況 之 證 明 , 如 載 有 夫 妻 二 人 關 係 的 戶 口 簿 , 或 單 位 、 村 民 委 員 會 或 近 親 出 示 的 申 請 人 婚 姻 狀 況 證 明 等 。 婚 姻 登 記 員 會 進 行 審 核 , 並 對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補 發 結 婚 證 明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夫 妻 如 欲 於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 會 由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進 行 調 解 , 或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離 婚 案 件 時 會 進 行 調 解 , 如 感 情 確 已 破 裂 , 調 解 無 效 ( 如 一 方 被 宣 告 失 蹤 , 另 一 方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 會 批 准 離 婚 。 ( 08072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伍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已 經 向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希 望 來 香 港 與 丈 夫 團 聚 。

查 詢 : 妻 子 需 輪 候 多 久 才 能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照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伍 太 預 算 結 婚 之 後 輪 候 約 五 年 , 便 可 以 來 香 港 定 居 。 ( 09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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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結婚須先辦「寡佬證」
23/09/2007


個 案 一 :

已 辦 妥 離 婚 手 續 鄧 先 生 , 打 算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於 內 地 結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鄧 需 於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一 份 俗 稱 「 寡 佬 證 」 的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 再 連 同 與 前 妻 的 結 婚 證 明 書 及 離 婚 判 令 , 以 證 明 已 離 婚 及 回 復 單 身 , 並 將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連 同 內 地 未 婚 妻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出 生 日 期 、 籍 貫 及 住 址 等 資 料 , 於 香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式 兩 份 的 結 婚 聲 明 書 。 其 中 一 份 聲 明 書 會 轉 交 其 未 婚 妻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局 , 另 一 份 交 予 鄧 先 生 。 約 七 至 十 日 後 , 便 可 帶 同 結 婚 聲 明 書 , 返 回 未 婚 妻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有 關 公 證 律 師 資 料 ,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二 十 四 小 時 電 話 熱 線 : 28778229 。 ( 090817 )


個 案 二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羅 先 生 , 來 港 定 居 後 並 開 設 公 司 , 擬 聘 請 「 同 聲 同 氣 」 的 內 地 人 來 港 工 作 。

查 詢 : 聘 請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之 手 續 ?

解 答 : 僱 主 如 確 實 未 能 在 港 聘 得 所 需 人 手 , 可 透 過 該 輸 入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人 手 ,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 惟 非 所 有 職 位 類 別 均 會 獲 考 慮 。 有 意 參 加 「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勞 工 」 的 僱 主 , 可 參 閱 勞 工 處 出 版 的 《 如 何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勞 工 》 小 冊 子 , 及 於 勞 工 處 網 頁 下 載 申 請 表 , 或 親 臨 申 請 辦 事 處 索 取 表 格 。 另 外 亦 可 致 電 2150-6363 查 詢 。 ( 071103 )

[ 本帖最後由 Butt 於 2007-9-23 14: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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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駕照免試換港車牌
24/09/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先 生 持 有 內 地 私 家 車 駕 駛 執 照 , 將 於 月 內 來 港 工 作 。

查 詢 :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的 條 款 及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規 定 , 持 有 內 地 私 家 車 駕 駛 執 照 , 可 向 運 輸 署 免 試 簽 發 組 申 請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一 ) 申 請 日 起 計 的 前 三 年 內 持 有 此 駕 駛 執 照 ;

    ( 二 ) 申 請 的 車 輛 類 別 必 須 為 該 執 照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准 許 的 駕 駛 類 別 ;

    ( 三 ) 該 執 照 是 在 簽 發 國 家 完 成 有 關 駕 駛 考 試 後 取 得 ; 以 及 ( 四 ) 需 符 合 以 下 三 項 申 請 資 格 的 其 中 一 項 : ( i ) 該 執 照 須 在 簽 發 國 家 居 住 不 少 過 六 個 月 內 簽 發 ; ( ii ) 緊 接 此 申 請 書 呈 交 日 期 之 前 , 該 執 照 已 簽 發 給 申 請 人 不 少 於 五 年 ; ( iii ) 持 有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護 照 或 同 等 旅 行 證 。 有 關 詳 情 可 向 運 輸 署 查 詢 , 電 話 1823 。

( 08292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朱 女 士 , 現 正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雙 程 證 來 港 , 打 算 順 道 與 丈 夫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 歡 度 假 期 。

查 詢 : 能 否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獲 簽 發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雙 程 證 , 證 件 內 會 註 明 持 證 人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限 , 內 頁 簽 注 亦 會 註 明 目 的 地 , 如 簽 注 註 明 前 往 港 澳 , 持 證 人 便 可 以 在 有 效 限 期 內 ,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遊 覽 , 否 則 只 能 逗 留 本 港 境 內 。 ( 0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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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父母須證明在港無子女
25/09/2007



個 案 一 :

七 旬 長 者 吳 先 生 在 港 無 依 無 靠 , 欲 申 請 內 地 的 四 十 九 歲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解 答 : 凡 居 於 內 地 之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居 民 , 可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父 母 均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身 邊 並 無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人 士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並 提 交 父 母 身 邊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以 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吳 先 生 可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申 請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的 公 證 文 件 , 由 律 師 證 明 吳 先 生 在 港 並 無 子 女 照 顧 。

申 請 人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廿 四 小 時 熱 線 電 話 : 2877 8229 查 詢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另 外 , 亦 可 往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或 從 報 章 廣 告 中 取 得 律 師 的 聯 絡 資 料 。 ( 09112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林 先 生 須 替 兒 子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及 居 港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文 件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個 案 , 申 請 人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後 , 便 可 來 港 定 居 。 ( 09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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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入獄不影響申請公屋
27/09/2007


個 案 一 :

司 徒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丈 夫 及 兒 子 團 聚 , 居 港 時 間 尚 未 滿 七 年 。 丈 夫 因 犯 事 , 目 前 仍 於 獄 中 服 刑 。

查 詢 : 希 望 申 請 入 住 公 屋 單 位 以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 可 否 以 其 名 義 與 兒 子 申 請 公 屋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現 行 房 屋 政 策 , 公 屋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符 合 所 有 公 屋 申 請 條 件 , 才 可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輪 候 。 凡 已 婚 人 士 必 須 與 配 偶 一 同 申 請 , 已 離 婚 、 配 偶 未 獲 准 在 香 港 居 住 或 已 去 世 者 除 外 。 此 外 , 配 屋 時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並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

發 言 人 指 出 , 司 徒 女 士 須 與 丈 夫 一 同 申 請 公 屋 , 及 呈 交 有 關 丈 夫 入 獄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符 合 所 有 公 屋 申 請 人 條 件 , 可 填 妥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表 格 及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交 回 房 屋 署 公 屋 申 請 組 , 以 便 該 組 職 員 處 理 。 ( 09014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郭 女 士 的 內 地 友 人 , 早 前 在 本 港 產 子 , 由 於 友 人 無 力 照 顧 , 希 望 將 孩 子 交 由 郭 領 養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領 養 手 續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謝 天 良 表 示 , 如 有 關 嬰 兒 的 親 生 父 母 同 意 放 棄 撫 養 權 , 將 孩 子 轉 交 當 事 人 撫 養 , 當 事 人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申 請 。

待 法 院 排 期 審 理 有 關 申 請 個 案 , 經 法 院 批 准 頒 令 後 才 可 獲 取 有 關 孩 子 的 撫 養 權 。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為 : 28401218 。 ( 09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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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婦來港分娩須預約
28/09/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欲 安 排 妻 子 於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分 娩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自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 本 港 醫 管 局 對 非 本 地 孕 婦 實 施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新 安 排 ,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身 份 的 孕 婦 ( 包 括 內 地 孕 婦 ) , 必 須 全 數 預 繳 三 萬 九 千 元 費 用 , 方 可 取 得 「 預 約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 。

孕 婦 需 攜 帶 有 效 之 旅 行 證 件 、 住 址 證 明 、 本 港 註 冊 醫 生 或 香 港 政 府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轉 介 文 件 , 並 親 自 前 往 醫 管 局 轄 下 之 醫 院 作 分 娩 預 約 , 所 有 醫 院 只 會 在 有 剩 餘 名 額 的 情 況 下 才 接 受 預 約 。

另 外 , 由 於 醫 管 局 暫 未 有 提 供 跨 院 預 約 服 務 , 屬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孕 婦 , 於 選 擇 預 約 服 務 時 只 能 選 定 一 間 醫 院 , 假 若 該 院 已 經 沒 有 餘 額 , 孕 婦 須 自 行 往 其 他 醫 院 預 約 。 ( 08291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鍾 女 士 早 前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惟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查 詢 : 可 否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六 歲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的 內 地 人 士 可 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包 括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產 業 類 。 由 於 鍾 女 士 仍 居 於 內 地 , 其 女 並 非 無 依 靠 兒 童 , 因 此 不 符 合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9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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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副本辦離婚會否接納
29/09/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王 女 士 與 內 地 丈 夫 感 情 轉 淡 , 擬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惟 無 法 與 夫 聯 絡 , 而 結 婚 證 書 則 由 丈 夫 保 管 。

查 詢 : 持 結 婚 證 明 書 副 本 可 否 在 港 辦 離 婚 及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除 獲 家 事 法 庭 准 許 外 , 凡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的 呈 請 人 , 需 向 法 庭 呈 交 結 婚 證 明 書 正 本 。 一 般 情 況 下 , 法 庭 不 會 接 納 證 書 副 本 , 如 申 請 人 確 有 特 別 困 難 及 充 分 理 由 解 釋 未 能 提 供 證 書 正 本 之 原 因 , 則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豁 免 存 檔 證 書 正 本 的 規 定 。

凡 擬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者 ,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申 請 , 惟 必 須 向 法 庭 證 明 婚 姻 已 無 法 挽 救 。 在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書 前 , 夫 婦 必 須 連 續 分 居 最 少 兩 年 , 呈 請 人 並 須 將 離 婚 呈 請 書 、 訴 訟 人 子 女 安 排 證 明 書 、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等 提 交 法 庭 , 同 時 將 呈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配 偶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之 後 , 如 果 配 偶 不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若 果 法 庭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經 到 了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並 有 充 足 證 據 , 便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在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呈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頒 布 令 轉 為 絕 對 判 令 , 正 式 離 婚 。 ( 081928 )


個 案 二 :

李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擬 來 港 產 子 , 預 產 期 為 十 月 中 , 並 已 向 公 立 醫 院 預 約 , 惟 友 人 之 雙 程 證 即 將 到 期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延 期 逗 留 ?

解 答 : 雙 程 證 人 士 如 欲 申 請 續 期 , 需 往 入 境 處 延 期 居 留 組 之 內 地 旅 客 分 組 提 出 申 請 , 並 由 該 組 審 批 。 ( 09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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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靠男童申請來港投親
01/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黃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十 歲 子 仍 居 於 內 地 。

查 詢 : 兒 子 申 請 來 港 所 需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須 十 八 歲 以 下 , 父 母 均 不 在 內 地 定 居 ( 或 父 母 雙 亡 ) ,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如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可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 申 請 人 須 填 交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及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 09183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胡 先 生 來 港 定 居 後 , 在 港 考 取 駕 駛 執 照 , 現 欲 繼 續 於 內 地 駕 駛 。

查 詢 : 應 向 何 處 申 請 領 取 內 地 牌 照 ?

解 答 : 持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以 向 內 地 公 安 廳 車 輛 管 理 所 申 請 免 試 換 領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申 請 人 須 填 交 「 香 港 居 民 免 試 換 領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申 請 表 」 , 申 請 時 須 帶 備 相 片 、 有 效 的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正 本 及 副 本 , 並 須 往 廣 東 省 內 縣 級 以 上 醫 療 機 構 檢 查 身 體 , 一 併 呈 交 體 檢 報 告 。 如 有 查 詢 可 致 電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警 察 總 隊 , 電 話 為 86-20-36220800 。

( 0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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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結婚須先辦「寡佬證」
02/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吳 先 生 早 年 認 識 一 名 內 地 女 子 , 現 正 計 劃 與 女 友 於 內 地 登 記 結 婚 。

查 詢 : 在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吳 先 生 首 先 需 在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領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 寡 佬 證 」 ) , 然 後 再 齊 備 未 婚 妻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籍 貫 、 住 址 等 資 料 , 於 香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證 明 書 。

有 關 證 明 書 會 備 有 一 式 兩 份 , 一 份 會 代 轉 交 女 方 所 居 地 的 民 政 局 , 另 一 份 則 交 予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可 於 七 至 十 日 後 帶 同 證 明 書 , 前 往 女 方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有 關 公 證 律 師 資 料 ,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熱 線 28778229 查 詢 。   ( 08072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已 排 期 近 五 年 , 惟 丈 夫 突 然 離 世 。

查 詢 : 是 否 仍 可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會 按 照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婦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婚 後 輪 候 約 五 年 便 可 達 至 此 分 數 。

由 於 黃 女 士 丈 夫 已 離 世 , 故 她 已 喪 失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 08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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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申請來港定居
03/10/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 四 年 前 與 港 人 結 婚 , 丈 夫 早 前 病 逝 , 遺 下 一 個 本 港 的 自 住 物 業 。

查 詢 : 能 否 以 領 取 有 關 遺 產 為 名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凡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遺 產 類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繼 承 遺 產 類 別 申 請 前 往 港 澳 定 居 , 申 請 條 件 是 有 關 港 澳 居 民 的 遺 產 沒 有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親 屬 前 往 定 居 才 能 繼 承 。

凡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附 上 死 亡 證 明 、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的 證 明 及 申 請 人 繼 承 權 證 明 、 港 澳 地 區 遺 產 機 關 發 出 的 法 律 文 書 及 繳 交 遺 產 稅 單 據 等 , 以 供 審 核 。

( 09091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于 小 姐 之 內 地 兄 嫂 不 幸 病 逝 , 遺 下 姪 兒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十 歲 姪 兒 來 港 以 便 照 顧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 倘 父 母 不 在 內 地 定 居 或 父 母 雙 亡 ,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需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填 交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提 交 申 請 時 , 需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 以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等 資 料 。

( 09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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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辦離婚須帶齊證件
04/10/2007


個 案 一 :

港 人 葉 先 生 一 年 前 於 內 地 結 婚 , 最 近 妻 子 感 情 轉 淡 並 擬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於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欲 與 香 港 居 民 於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男 女 雙 方 應 一 同 前 往 內 地 居 民 常 住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 一 般 情 況 下 , 居 於 內 地 一 方 需 攜 帶 戶 口 簿 、 身 份 證 、 結 婚 證 、 雙 方 共 同 簽 署 的 離 婚 協 議 書 , 以 表 示 雙 方 是 自 願 離 婚 , 對 子 女 撫 養 、 財 產 及 債 務 處 理 等 事 項 已 協 商 , 並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 香 港 居 民 一 方 除 需 準 備 結 婚 證 、 雙 方 共 同 簽 署 的 離 婚 協 議 書 等 證 明 文 件 外 , 亦 需 出 示 有 效 通 行 證 及 身 份 證 。 當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查 明 雙 方 屬 自 願 離 婚 , 並 對 子 女 和 財 產 問 題 作 出 適 當 處 理 , 才 會 發 出 離 婚 證 。 ( 080403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鄺 先 生 之 妻 子 近 日 懷 有 身 孕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准 生 證 ?

解 答 : 內 地 實 施 計 劃 生 育 及 一 孩 政 策 , 孕 婦 產 子 前 , 必 須 先 行 辦 理 「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證 ( 即 准 生 證 ) 」 。 鄺 先 生 可 先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請 事 項 證 明 書 , 填 寫 ROP122 表 格 , 證 明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取 得 證 明 後 , 鄺 太 便 須 填 妥 「 申 請 生 育 表 格 」 , 連 同 結 婚 證 書 、 夫 婦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等 資 料 , 交 由 戶 口 所 在 地 之 村 委 審 理 。

然 後 再 前 往 鎮 級 之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所 作 孕 檢 , 以 便 領 取 預 產 期 證 明 。 取 得 證 明 後 , 鄺 太 便 可 到 鎮 級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辦 理 「 准 生 證 」 。 ( 09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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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資格不能領社保金
05/10/2007


個 案 一 :

四 十 六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執  鞭 已 逾 十 年 , 一 直 有 為 社 會 保 險 供 款 。 四 年 前 與 本 港 居 民 結 婚 。

查 詢 : 他 日 獲 批 來 港 後 , 可 否 申 領 內 地 退 休 金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社 保 條 例 , 內 地 年 滿 六 十 歲 的 男 性 或 年 滿 五 十 歲 的 女 性 退 休 僱 員 , 繳 交 社 會 保 險 滿 十 五 年 , 及 於 內 地 生 活 時 已 領 取 由 內 地 單 位 的 退 休 金 , 可 於 獲 批 來 港 後 申 請 續 領 有 關 的 退 休 金 。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往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辦 理 宣 誓 手 續 及 免 費 申 請 「 生 存 證 明 書 」 , 以 續 領 由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金 。 此 外 , 亦 可 聯 絡 工 聯 會 轄 下 各 地 區 服 務 處 , 預 約 於 指 定 日 期 親 身 前 往 辦 理 手 續 , 收 費 十 元 。

倘 黃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時 , 仍 未 符 合 資 格 申 領 內 地 的 社 保 退 休 金 , 則 不 可 在 港 申 請 。 ( 092238 )


個 案 二 :

梁 女 士 友 人 之 父 五 十 多 年 前 來 港 定 居 , 未 幾 即 申 請 內 地 長 子 來 港 以 便 照 顧 。 惟 友 人 兄 長 未 有 盡 照 顧 年 邁 體 弱 的 父 親 之 責 任 。

查 詢 : 友 人 能 否 申 請 單 程 來 港 照 顧 父 親 ?

解 答 : 凡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遺 產 類 。 由 於 梁 女 士 友 人 之 父 親 已 申 請 長 子 來 港 , 並 非 無 依 靠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 09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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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無依靠子女來港定居
06/10/2007


個 案 一 :

張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今 年 三 月 與 港 人 結 婚 , 並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惟 友 人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倘 友 人 來 港 定 居 , 女 兒 將 無 所 依 靠 。

查 詢 : 可 否 與 十 七 歲 女 兒 一 同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之 內 地 配 偶 , 可 循 夫 妻 團 聚 途 徑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並 可 帶 同 一 名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一 同 來 港 居 住 。 申 請 人 需 帶 備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 香 港 配 偶 的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 及 同 行 子 女 的 出 生 證 明 等 文 件 往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由 於 曾 離 婚 者 , 子 女 為 前 配 偶 所 出 , 一 旦 申 請 , 須 一 併 向 法 院 提 交 已 確 認 擁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以 便 審 批 。

( 091951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鄭 小 姐 持 有 內 地 大 型 貨 車 的 駕 駛 執 照 , 日 前 已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免 試 將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轉 為 本 港 駕 駛 執 照 ?

解 答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只 適 用 於 私 家 車 、 輕 型 貨 車 、 電 單 車 等 類 別 的 駕 駛 執 照 。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於 申 請 商 用 車 輛 ( 包 括 中 型 或 重 型 貨 車 )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當 日 , 申 請 人 須 在 緊 接 其 申 請 之 前 , 持 有 駕 駛 私 家 車 或 輕 型 貨 車 的 有 效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最 少 達 三 年 , 及 已 在 駕 駛 測 驗 獲 取 合 格 成 績 。 倘 鄭 小 姐 欲 申 請 中 型 或 重 型 貨 車 的 駕 駛 執 照 , 則 須 參 加 駕 駛 測 驗 。 ( 0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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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護士來港工作需審核資格
07/10/2007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王 先 生 之 內 地 親 友 將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打 算 來 港 後 ,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護 士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及 查 詢 有 關 考 試 範 圍 ?

解 答 : 申 請 人 需 於 香 港 護 士 管 理 局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 申 請 註 冊 者 須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 完 成 最 少 三 年 的 護 士 訓 練 , 具 有 良 好 品 格 及 具 備 有 效 執 業 的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有 關 護 士  育 證 書 、 香 港 身 份 證 、 有 關 註 冊 或 登 記 機 構 發 出 的 有 效 護 士 執 業 證 明 書 等 證 明 文 件 。 該 局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接 受 的 理 論 及 臨 床 訓 練 ,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核 每 宗 申 請 , 申 請 人 或 會 被 要 求 參 加 執 業 試 。 至 於 考 試 範 圍 , 申 請 人 可 以 於 該 局 的 網 頁 內 查 閱 , 網 址 為 www.nchk.org.hk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5278325 與 該 局 職 員 聯 絡 。 ( 091934 )


個 案 二 :

六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之 四 十 八 歲 內 地 妻 子 , 不 時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 由 於 梁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且 行 動 不 便 , 盼 妻 子 能 盡 快 獲 批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加 快 申 請 妻 子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的 內 地 配 偶 可 循 夫 婦 團 聚 途 徑 ,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倘 雙 方 均 為 年 老 夫 婦 , 可 向 公 安 局 提 出 , 以 便 加 快 處 理 , 惟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包 括 : ( 一 ) 兩 人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或 ( 二 ) 一 方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及 另 一 方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 由 於 梁 太 未 滿 五 十 五 歲 , 故 未 能 以 老 年 夫 妻 類 , 加 快 審 理 。   ( 080354 )
日日做到無停手,總有收獲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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