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簽證屬非移民類別
V 簽 證 是 一 項 非 移 民 類 別 的 簽 證 , 並 不 是 最 後 的 美 國 合 法 身 份 申 請 , 若 果 主 要 申 請 人 發 出 V1 簽 證 , 附 屬 申 請 人 亦 可 獲 得 V2 簽 證 。 由 於 閣 下 信 中 並 沒 有 提 及 令 郎 於 何 時 入 紙 申 請 其 妻 子 , 但 由 於 現 時 第 2A 類 別 的 優 先 日 期 已 做 到 2003 年 2 月 22 日 前 入 紙 的 申 請 , 所 以 令 郎 並 沒 有 趕 及 在 「 LIFE ACT 」 生 效 前 入 紙 申 請 其 妻 子 而 受 惠 。
根 據 美 國 移 民 及 國 籍 法 INA & 212 ( a ) ( 9 ) ( B ) 條 例 , 任 何 人 士 非 法 居 留 180 天 , 離 境 後 便 3 年 不 可 以 入 境 , 除 非 申 請 豁 免 , 如 果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一 年 便 10 年 禁 止 入 境 , 但 「 LIFE ACT 」 准 許 申 請 「 V 」 簽 證 人 士 不 受 212 ( a ) ( 9 ) ( B ) 條 例 影 響 。 另 外 已 經 在 境 內 的 人 士 亦 可 以 更 改 為 「 V 」 非 移 民 身 份 。
但 是 , 在 境 內 由 「 V 」 非 移 民 身 份 更 改 為 合 法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便 需 要 申 請 豁 免 。
根 據 移 民 及 國 籍 法 ( INA ) 第 101 ( a ) ( 15 ) ( V ) 條 例 , 非 移 民 身 份 外 國 人 士 , 可 以 在 美 國 境 內 更 改 其 身 份 , 如 果 該 人 士 :
a. 申 請 更 改 身 份 ;
b. 能 夠 符 合 該 條 例 的 要 求 ;
c. 並 不 屬 於 美 國 九 大 類 禁 止 入 境 人 士 , 例 如 恐 怖 分 子 成 員 , 可 能 成 為 美 國 社 會 負 擔 等 , 但 若 果 只 是 非 法 在 美 國 居 留 超 過 半 年 或 一 年 或 非 法 入 境 者 , 亦 可 以 申 請 。
筆 者 不 認 為 閣 下 媳 婦 可 以 符 合 「 V 」 非 移 民 身 份 , 唯 一 的 希 望 就 是 不 會 被 政 府 部 門 查 出 她 曾 經 非 法 居 留 直 至 等 到 令 郎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 ( 續 )
周 京 移 民 顧 問 香 港 負 責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