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領養內地子女
14/05/2007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胡 女 士 之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與 前 妻 育 有 一 子 , 因 兒 子 撫 養 權 歸 前 妻 所 有 , 加 上 其 子 現 已 結 婚 , 但 胡 與 丈 夫 卻 未 育 有 子 女 , 打 算 於 內 地 領 養 一 名 子 女 。
查 詢 :
內 地 領 養 子 女 的 條 件 及 申 請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在 內 地 領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 具 育 能 力 及 沒 有 患 上 醫 學 上 認 為 不 適 合 收 養 子 女 的 疾 病 , 而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四 歲 以 下 。 而 胡 之 丈 夫 與 前 妻 離 婚 時 , 子 女 撫 養 權 歸 其 前 妻 , 其 家 庭 便 可 當 作 沒 有 子 女 論 , 否 則 亦 可 選 擇 收 養 孤 兒 或 殘 疾 兒 童 , 則 不 受 無 子 女 限 制 , 但 只 可 收 養 一 名 。 胡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子 女 , 有 關 機 構 將 審 查 其 狀 況 , 成 功 獲 批 者 將 獲 發 領 養 證 。 獲 領 養 者 可 帶 同 相 關 證 件 , 到 其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
( 03237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黃 先 生 的 十 九 歲 兒 子 於 內 地 讀 書 , 最 近 發 現 回 鄉 證 過 期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返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於 內 地 如 發 現 回 鄉 證 件 有 效 日 期 因 屆 滿 失 效 , 需 攜 同 回 鄉 證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近 照 前 往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入 出 境 通 行 證 」 出 境 。 返 港 後 , 申 請 人 須 前 往 中 旅 社 辦 理 換 領 新 證 手 續 , 換 領 十 年 期 的 成 人 回 鄉 證 收 費 為 三 百 九 十 元 , 十 二 個 工 作 日 後 可 取 證 , 快 證 則 五 個 工 作 日 後 可 取 證 , 費 用 則 為 五 百 九 十 元 。
( 04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