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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有居權內地父母謀來港
26/09/2006  


個 案 一 :

馮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為 內 地 居 民 , 妻 早 前 在 港 誕 下 一 子 。

查 詢 : 兩 人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有 以 下 三 類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於 香 港 連 續 居 住 滿 七 年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馮 先 生 的 兒 子 屬 於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故 此 根 據 上 述 第 一 種 的 情 況 可 獲 香 港 居 留 權 。 至 於 馮 先 生 及 妻 子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 則 須 視 乎 他 們 是 否 符 合 現 時 申 請 單 程 證 的 類 別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如 馮 先 生 與 妻 子 屬 上 述 所 列 類 別 , 才 可 向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 091532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鍾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證 件 有 效 期 為 三 個 月 及 可 以 多 次 往 返 。

查 詢 : 妻 子 可 否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後 返 回 內 地 , 然 後 再 由 內 地 來 港 ?

解 答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港 澳 簽 註 的 內 地 居 民 , 在 首 次 赴 港 日 起 之 三 個 月 內 , 可 多 次 往 返 內 地 與 港 澳 。 在 證 件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內 , 持 證 人 可 以 過 境 旅 客 性 質 前 往 澳 門 。 由 於 鍾 先 生 妻 子 所 持 的 雙 程 證 獲 發 多 次 往 來 港 澳 簽 註 , 故 此 於 有 效 期 內 , 持 證 人 可 以 再 次 由 內 地 來 港 探 親 。   ( 09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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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可來港註冊結婚
27/09/2006


個 案 一 :

二 十 歲 的 陳 先 生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約 一 年 , 欲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探 親 或 旅 遊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在 留 港 期 間 辦 理 結 婚 註 冊 手 續 。 但 需 留 意 在 港 結 婚 , 需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雙 方 全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由 於 陳 先 生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 他 亦 需 提 交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書 。 陳 先 生 的 女 朋 友 可 在 來 港 前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單 身 證 明 書 , 連 同 其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交 予 陳 先 生 , 由 陳 先 生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陳 述 有 關 情 況 , 該 處 會 按 其 個 案 考 慮 是 否 接 受 其 預 早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獲 准 後 ,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展 示 期 滿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便 可 以 順 道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 090608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郭 小 姐 將 與 台 灣 男 友 結 婚 , 並 打 算 婚 後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配 偶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郭 小 姐 可 以 「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 類 別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 該 類 別 適 合 申 請 配 偶 、 子 女 及 六 十 歲 以 上 的 父 母 等 人 士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須 到 入 境 處 辦 理 , 並 提 交 雙 方 關 係 證 明 , 例 如 結 婚 證 書 , 並 需 具 備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水 平 的 條 件 , 以 及 沒 有 不 良 紀 錄 等 , 審 批 需 時 約 四 至 六 星 期 。 ( 08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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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失團聚理由
28/09/2006


個 案 一 :

黎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與 港 人 結 婚 多 年 , 兩 人 未 有 子 女 , 早 前 友 人 的 丈 夫 在 港 不 幸 去 世 。

查 詢 : 友 人 是 否 仍 可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 一 般 情 況 下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才 可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有 關 條 件 包 括 :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前 往 照 顧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老 人 和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香 港 居 民 的 產 業 無 人 繼 承 ,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定 居 才 能 繼 承 ; 或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等 。     黎 先 生 友 人 的 丈 夫 已 去 世 , 夫 妻 團 聚 的 申 請 理 由 已 不 成 立 , 如 其 友 人 不 符 合 其 他 的 條 件 , 則 未 能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82819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黃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名 八 歲 的 女 兒 , 兩 人 感 情 轉 淡 , 數 月 前 辦 妥 離 婚 手 續 , 女 兒 撫 養 權 歸 他 所 有 , 由 於 工 作 關 係 , 他 暫 將 女 兒 交 予 內 地 友 人 幫 忙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因 黃 先 生 女 兒 出 生 時 , 其 父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她 亦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他 只 需 到 女 兒 於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申 請 單 程 證 , 獲 批 後 便 可 持 證 來 港 定 居 。 而 現 時 單 程 證 每 日 一 百 五 十 個 配 額 中 , 有 六 十 個 是 給 予 享 有 居 港 權 的 內 地 兒 童 , 符 合 居 港 權 資 格 的 兒 童 會 獲 優 先 處 理 。 ( 08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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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簽注分兩種限期
29/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萬 小 姐 之 姊 為 內 地 居 民 , 打 算 以 探 親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查 詢 : 該 類 別 的 申 請 可 逗 留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公 安 部 公 布 , 由 五 月 一 日 起 , 內 地 居 民 探 親 簽 注 分 為 三 個 月 多 次 及 三 個 月 一 次 兩 種 , 獲 批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探 親 簽 注 ,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有 效 的 探 親 簽 注 , 則 逗 留 香 港 不 能 超 過 十 四 日 。 另 外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只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故 此 , 萬 小 姐 的 姊 姊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三 個 月 一 次 的 探 親 簽 注 , 逗 留 期 一 般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 091271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劉 先 生 於 今 年 一 月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結 婚 , 妻 子 於 八 月 在 內 地 誕 下 一 名 女 兒 。

查 詢 : 女 兒 是 否 享 有 居 港 權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在 下 列 三 種 情 況 下 ,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第 一 種 是 在 本 港 出 生 ; 第 二 種 是 在 香 港 連 續 居 住 七 年 ( 事 主 需 以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港 居 住 , 例 如 就 讀 、 工 作 等 ) ; 第 三 種 是 事 主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為 上 述 第 一 種 或 第 二 種 的 人 士 。 因 劉 先 生 的 女 兒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劉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並 屬 第 一 種 人 士 , 故 其 女 兒 可 獲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 09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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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繼兒申請來港投親
30/09/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周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他 希 望 申 請 妻 子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八 歲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其 妻 已 獲 法 院 判 決 取 得 兒 子 撫 養 權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繼 子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屬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如 屬 父 母 離 異 的 申 請 人 ,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周 先 生 的 妻 子 如 已 獲 法 院 判 決 取 得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 可 以 替 兒 子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90520 )

個 案 二 :
王 先 生 於 八 一 年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來 港 前 於 內 地 當 工 人 超 過 十 五 年 。

查 詢 : 他 達 退 休 年 齡 可 否 領 內 地 養 老 金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社 保 條 例 的 規 定 , 內 地 居 民 在 工 作 滿 十 五 年 後 , 期 間 並 有 繳 交 社 會 保 險 的 僱 員 供 款 , 當 年 屆 退 休 之 年 齡 ( 以 一 般 生 產 崗 位 的 工 人 而 言 , 男 士 為 六 十 歲 , 女 士 為 五 十 歲 ) , 符 合 上 述 三 項 條 件 , 供 款 超 過 十 五 年 可 在 退 休 後 領 取 養 老 金 。 但 由 於 王 先 生 於 八 十 年 代 已 來 港 定 居 , 故 不 能 因 為 年 老 退 休 而 申 請 領 取 內 地 養 老 金 。 ( 090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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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內地孤兒民政部審批
01/10/2006  


個 案 一 :
陳 女 士 於 三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兩 人 結 婚 多 年 均 未 有 所 出 , 故 希 望 在 內 地 領 養 一 名 子 女 。

查 詢 : ( 一 ) 辦 理 領 養 子 女 的 手 續 及 條 件 ?

解 答 : ( 一 ) 陳 女 士 可 往 內 地 兒 童 福 利 院 領 養 孤 兒 , 待 領 養 後 , 須 向 當 地 民 政 部 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申 請 人 需 具 備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審 核 確 實 的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收 養 人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證 明 及 財 政 狀 況 證 明 ( 例 如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文 件 ) 。 再 由 民 政 部 門 審 批 。 收 養 人 士 須 年 滿 三 十 歲 , 本 身 沒 有 子 女 , 有 撫 養 及  育 被 收 養 人 的 經 濟 能 力 。 ( 082363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吳 先 生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三 歲 兒 子 , 兩 年 前 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至 今 仍 未 獲 批 核 。

查 詢 : 欲 知 須 輪 候 多 久 才 獲 批 單 程 證 ?

解 答 : 現 時 單 程 證 每 日 的 配 額 為 一 百 五 十 個 , 其 中 六 十 個 給 予 享 有 居 港 權 的 兒 童 , 符 合 居 港 權 資 格 的 兒 童 會 獲 優 先 處 理 。 而 有 關 單 程 證 申 請 程 序 、 輪 候 時 間 、 配 額 分 發 和 簽 發 先 後 等 , 全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吳 先 生 可 向 兒 子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查 詢 審 批 情 況 。 ( 08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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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來港團聚須夠182.6分
02/10/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的 親 戚 於 內 地 結 婚 , 欲 申 請 配 偶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最 近 公 布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即 夫 妻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約 五 年 , 便 達 此 要 求 分 數 。 ( 083003 )

個 案 二 :
羅 先 生 為 居 港 的 印 尼 華 僑 , 並 領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內 地 妻 子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時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要 求 妻 子 出 示 在 港 丈 夫 的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 由 於 他 為 印 尼 籍 , 未 有 領 取 回 鄉 證 資 格 , 故 未 能 出 示 回 鄉 證 件 。

查 詢 : 如 何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的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 可 申 請 前 往 香 港 定 居 以 便 夫 妻 團 聚 。 申 請 人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須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如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像 羅 先 生 為 外 國 籍 , 申 請 時 須 出 示 外 國 護 照 及 其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 09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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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結婚證書怎辦理離婚
03/10/2006  


個 案 一 :
盧 先 生 數 年 前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是 , 雙 方 感 情 轉 淡 , 他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惟 遺 失 了 結 婚 證 書 。

查 詢 : 辦 理 離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如 屬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事 主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填 交 「 離 婚 呈 請 書 」 ,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 申 請 離 婚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會 展 開 ,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將 被 編 排 候 審 。

除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給 予 准 許 外 , 凡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的 呈 請 人 , 都 需 向 法 庭 呈 交 結 婚 證 書 正 本 。 法 庭 通 常 不 會 接 納 證 書 的 副 本 , 但 如 果 申 請 人 確 有 特 別 困 難 及 充 分 理 由 , 解 釋 為 何 未 能 提 供 證 書 的 正 本 ,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豁 免 存 檔 證 書 正 本 的 規 定 。 倘 呈 請 人 在 內 地 結 婚 , 補 領 結 婚 證 明 或 公 證 書 的 手 續 須 在 內 地 辦 理 。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2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91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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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結婚證書怎辦理離婚
03/10/2006  


個 案 一 :
盧 先 生 數 年 前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是 , 雙 方 感 情 轉 淡 , 他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惟 遺 失 了 結 婚 證 書 。

查 詢 : 辦 理 離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如 屬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事 主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填 交 「 離 婚 呈 請 書 」 ,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 申 請 離 婚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會 展 開 ,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將 被 編 排 候 審 。

除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給 予 准 許 外 , 凡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的 呈 請 人 , 都 需 向 法 庭 呈 交 結 婚 證 書 正 本 。 法 庭 通 常 不 會 接 納 證 書 的 副 本 , 但 如 果 申 請 人 確 有 特 別 困 難 及 充 分 理 由 , 解 釋 為 何 未 能 提 供 證 書 的 正 本 ,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豁 免 存 檔 證 書 正 本 的 規 定 。 倘 呈 請 人 在 內 地 結 婚 , 補 領 結 婚 證 明 或 公 證 書 的 手 續 須 在 內 地 辦 理 。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2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9197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潘 先 生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是 內 地 兒 子 仍 未 登 記 戶 籍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登 記 戶 籍 手 續 ?

解 答 :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原 於 內 地 居 住 , 倘 若 雙 方 已 往 香 港 定 居 生 活 , 其 未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的 子 女 , 可 申 請 投 靠 內 地 親 屬 辦 理 入 戶 。 故 此 , 潘 先 生 的 內 地 兒 子 可 以 申 請 跟 隨 內 地 親 戚 如 外 祖 父 母 申 請 內 地 戶 籍 。 ( 09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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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父母類在港須無子女
04/10/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小 姐 的 父 親 為 香 港 人 , 母 親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由 於 父 母 均 患 有 心 臟 病 , 擔 心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現 時 該 類 別 審 批 的 定 居 分 數 線 為 六 分 , 即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倘 陳 小 姐 父 母 已 年 滿 六 十 歲 , 並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則 可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另 外 , 如 有 特 別 的 醫 療 需 要 , 申 請 人 可 提 供 有 關 醫 療 證 明 供 公 安 部 門 考 慮 。 ( 091643 )

個 案 二 :
十 九 歲 的 林 小 姐 為 香 港 居 民 , 其 父 母 一 直 同 居 , 沒 有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三 年 前 , 父 母 感 情 變 淡 , 協 議 分 手 , 其 後 父 親 返 內 地 與 另 一 名 女 子 結 婚 。 現 欲 更 改 姓 氏 , 跟 隨 母 姓 。

查 詢 : 有 關 更 改 姓 氏 的 手 續 ?

解 答 : 林 小 姐 需 找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改 名 契 , 待 辦 妥 改 名 契 後 , 便 持 有 關 改 名 契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及 中 國 旅 行 社 , 辦 理 有 關 證 件 的 改 名 手 續 , 惟 日 後 她 需 帶 備 有 關 改 名 契 , 證 實 其 身 份 , 以 備 不 時 的 需 要 。 ( 082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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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內地遺失證件報失補領
05/10/2006  

個 案 一 :
蘇 先 生 的 友 人 早 前 回 內 地 探 親 時 , 不 慎 遺 失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被 迫 滯 留 內 地 , 無 法 返 港 。

查 詢 : 友 人 可 如 何 返 回 香 港 及 補 辦 遺 失 證 件 的 手 續 ?

解 答 : 蘇 先 生 的 友 人 可 先 往 公 安 局 報 失 有 關 證 件 , 待 公 安 局 核 對 其 身 份 後 , 會 發 予 一 張 出 境 紙 , 持 該 證 明 文 件 便 可 離 開 內 地 , 當 抵 達 香 港 入 境 處 的 檢 查 櫃 位 後 , 可 向 入 境 處 職 員 陳 述 其 遺 失 證 件 的 情 況 , 待 職 員 核 實 其 身 份 後 便 可 入 境 , 屆 時 他 可 往 入 境 處 及 中 國 旅 行 社 辦 理 遺 失 證 件 的 手 續 。 ( 080434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朱 先 生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父 親 , 其 父 於 三 十 年 代 已 在 港 定 居 。

查 詢 : 他 可 否 享 香 港 居 留 權 及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有 三 大 類 別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註 : 一 名 人 士 必 須 要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 才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如 朱 先 生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其 屬 於 上 述 第 ( 一 ) 或 ( 二 ) 所 列 的 居 民 , 則 可 以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居 留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92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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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申請不包括探望女婿
06/10/2006


個 案 一 :

歐 陽 女 士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丈 夫 , 原 希 望 與 內 地 父 親 一 同 來 港 探 親 , 但 公 安 部 門 表 示 不 接 受 其 父 的 申 請 。

查 詢 : 欲 知 不 接 受 原 因 為 何 ?

解 答 : 內 地 公 安 部 公 布 由 今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 內 地 居 民 探 親 簽 注 分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及 三 個 月 多 次 兩 種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而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由 於 公 安 部 門 受 理 雙 程 證 申 請 的 類 別 並 不 包 括 探 望 女 婿 類 別 , 故 此 , 歐 陽 女 士 父 親 的 申 請 不 被 接 納 。 ( 091437 )


個 案 二 :

吳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為 香 港 居 民 , 夫 婦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兒 子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居 於 內 地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吳 女 士 的 兒 子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口 簿 、 父 母 結 婚 證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待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 ( 083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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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居內地證件過期如何返港
07/10/2006  


個 案 一 :

余 先 生 的 友 人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十 多 年 前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 一 直 沒 有 回 港 , 並 在 內 地 成 家 立 室 , 友 人 希 望 返 港 居 住 , 惟 其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已 過 期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回 港 手 續 ?

解 答 : 余 先 生 的 友 人 可 致 函 香 港 入 境 處 陳 述 多 年 沒 有 返 港 的 原 因 , 並 提 供 合 理 理 由 及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資 料 , 並 要 求 申 請 返 回 香 港 的 證 件 , 入 境 處 於 接 獲 其 申 請 後 , 會 按 情 況 作 出 處 理 。 倘 若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該 處 會 發 出 回 港 的 證 件 , 申 請 人 可 持 有 關 證 件 向 內 地 居 所 附 近 的 公 安 局 申 請 一 個 出 境 的 證 明 , 憑 上 述 兩 個 證 件 便 可 返 港 , 而 抵 達 香 港 後 , 再 往 入 境 處 及 相 關 的 證 件 部 門 更 換 過 期 的 證 件 。 ( 082831 )


個 案 二 :

李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惟 女 朋 友 並 未 為 女 兒 登 記 戶 籍 。 現 時 女 兒 已 五 歲 , 女 朋 友 卻 不 知 所 終 , 留 下 女 兒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應 如 何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李 先 生 的 女 兒 須 先 在 內 地 登 記 戶 口 , 待 取 得 戶 口 後 , 便 可 按 一 般 港 人 內 地 非 婚 生 子 的 申 請 程 序 進 行 申 請 , 首 先 申 請 人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申 請 表 須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此 外 , 由 於 其 女 兒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故 需 接 受 基 因 測 試 , 此 項 程 序 需 待 公 安 局 通 知 他 與 女 兒 前 往 辦 理 。 ( 070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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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有居權留港須有人照顧
08/10/2006  


個 案 一 :

黃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日 前 持 旅 行 證 件 來 港 旅 遊 , 妻 子 剛 巧 臨 盆 誕 下 一 名 兒 子 。 據 知 內 地 中 國 公 民 在 港 出 生 的 嬰 兒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友 人 希 望 留 兒 子 在 港 讀 書 及 居 住 , 但 在 港 沒 有 親 友 , 故 希 望 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照 顧 兒 子 。

查 詢 : 友 人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兒 子 ?

解 答 : 黃 先 生 友 人 的 兒 子 因 在 港 出 生 , 而 擁 有 居 港 權 , 但 現 時 內 地 並 沒 有 供 兒 子 申 請 內 地 父 母 來 港 定 居 的 類 別 , 故 不 符 合 來 港 資 格 。 如 黃 先 生 友 人 之 子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可 考 慮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申 請 綜 援 , 但 首 先 需 要 委 託 一 名 委 託 人 辦 理 , 或 由 社 工 擔 任 委 託 人 , 有 關 詳 情 , 可 向 社 署 的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查 詢 及 進 行 申 請 。 ( 092057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呂 先 生 三 年 前 與 遼 寧 省 的 妻 子 結 婚 , 婚 後 育 有 一 女 , 並 申 請 妻 女 來 港 定 居 。 惟 近 日 有 感 與 妻 子 性 格 不 合 , 打 算 辦 理 離 婚 , 故 只 希 望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終 止 妻 子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女 兒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可 否 繼 續 ?

解 答 : 呂 先 生 可 返 回 其 妻 申 請 單 程 證 的 公 安 局 , 告 知 公 安 局 將 與 妻 子 辦 理 離 婚 , 欲 終 止 其 妻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 公 安 局 會 視 乎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決 定 , 倘 若 呂 先 生 已 辦 妥 離 婚 , 其 妻 便 沒 有 來 港 的 理 由 , 有 關 單 程 證 應 不 獲 批 准 。 另 外 , 若 女 兒 出 生 時 , 呂 先 生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女 兒 便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可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8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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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子女來港無依父母須滿60歲
09/10/2006


個 案 一 :

五 十 八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黃 先 生 為 失 聰 人 士 ,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照 顧 其 起 居 生 活 。

查 詢 : 該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或 遺 產 繼 承 等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可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倘 若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父 母 身 邊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現 時 , 內 地 規 定 該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由 於 黃 先 生 的 年 齡 未 滿 六 十 歲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但 如 因 特 殊 的 醫 療 需 要 , 可 嘗 試 將 有 關 醫 療 證 明 文 件 呈 交 公 安 局 酌 情 處 理 。 ( 09244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黃 小 姐 在 港 擁 有 物 業 。 早 前 於 內 地 認 識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男 朋 友 , 她 欲 將 在 港 的 物 業 轉 予 男 朋 友 名 下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黃 小 姐 的 男 朋 友 未 滿 十 八 歲 , 於 法 律 上 未 達 合 法 年 齡 , 故 不 能 簽 署 領 取 物 業 的 業 權 , 但 其 男 朋 友 可 找 一 名 年 滿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作 為 其 代 權 人 , 並 委 託 該 代 權 人 代 為 簽 署 有 關 領 取 物 業 的 文 件 , 待 其 年 滿 十 八 歲 後 , 便 將 物 業 歸 還 , 而 有 關 手 續 必 須 經 由 律 師 辦 理 。 ( 08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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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童來港投親按分審批
10/10/2006


個 案 一 :

韓 女 士 三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但 於 內 地 有 一 名 十 歲 的 女 兒 , 當 年 兩 人 一 同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女 兒 之 申 請 至 今 仍 未 獲 批 , 希 望 女 兒 能 早 日 來 港 一 家 團 聚 。

查 詢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的 計 分 方 法 ? 及 有 關 的 分 數 線 ?

解 答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的 計 分 方 法 是 十 五 分 減 申 請 人 的 歲 數 , 再 另 加 投 靠 親 屬 類 別 的 分 數 , 如 直 系 親 屬 ( 指 父 母 ) 可 加 十 五 分 ; 近 親 ( 指 兄 弟 姐 妹 ) 可 加 五 分 。 有 關 分 數 線 需 視 乎 有 關 公 安 局 申 請 人 數 的 多 寡 而 定 , 而 獲 得 較 高 分 數 者 可 較 快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倘 若 韓 女 士 想 知 悉 女 兒 何 時 可 來 港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查 詢 。 ( 083046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陶 女 士 與 丈 夫 欲 申 請 內 地 四 歲 的 非 婚 生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非 婚 生 兒 子 來 港 手 續 ?

解 答 : 陶 女 士 的 內 地 兒 子 必 須 先 登 記 戶 口 , 才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由 於 她 與 丈 夫 已 來 港 定 居 , 故 其 子 須 申 請 投 靠 居 於 當 地 的 親 屬 入 戶 , 待 申 請 批 准 取 得 戶 口 後 , 才 能 向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提 出 申 請 時 , 必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母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此 外 , 由 於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此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此 項 程 序 需 於 申 請 後 待 公 安 局 通 知 前 往 辦 理 。 ( 09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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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1歲結婚需父母同意
11/10/2006


個 案 一 :

陳 小 姐 的 三 十 多 歲 友 人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其 內 地 十 八 歲 的 女 朋 友 即 將 來 港 旅 遊 , 雙 方 打 算 屆 時 在 港 的 婚 姻 註 冊 處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在 港 結 婚 是 否 設 有 年 齡 限 制 ? 女 方 能 否 於 來 港 旅 遊 時 順 道 辦 理 註 冊 ?

解 答 : 於 本 港 結 婚 的 人 士 年 齡 不 得 小 於 十 六 歲 , 未 滿 廿 一 歲 但 超 過 十 六 歲 的 人 士 , 則 需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書 始 能 結 婚 ; 而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時 , 雙 方 必 須 提 供 包 括 姓 名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倘 若 任 何 一 方 未 滿 廿 一 歲 , 必 須 列 明 同 意 這 宗 婚 姻 的 人 士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該 人 的 身 份 及 提 交 與 有 關 人 士 關 係 的 證 明 文 件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在 港 登 記 結 婚 , 可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或 旅 遊 時 , 順 道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但 需 注 意 因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將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才 可 註 冊 結 婚 , 故 要 留 意 雙 程 證 的 逗 留 期 限 。 ( 09150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郭 小 姐 的 友 人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友 人 已 申 領 簽 證 身 份 書 , 現 欲 前 往 菲 律 賓 旅 遊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持 簽 證 身 份 書 的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往 菲 律 賓 旅 遊 , 申 請 人 須 填 妥 簽 證 申 請 表 , 帶 同 證 件 相 片 兩 張 、 公 司 放 假 信 、 來 回 機 票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有 效 期 最 少 六 個 月 ) 正 本 及 副 本 , 向 菲 律 賓 駐 港 領 事 館 申 請 旅 遊 簽 證 。 獲 批 准 有 關 旅 遊 簽 證 後 , 才 可 前 往 菲 國 旅 遊 。   ( 09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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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遊毋須參加旅行團
12/10/2006


個 案 一 :

何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欲 以 個 人 遊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

查 詢 :
個 人 遊 申 請 條 件 及 收 費 ?

解 答 :
個 人 旅 遊 簽 注 是 發 給 符 合 資 格 的 省 市 , 打 算 赴 香 港 或 澳 門 進 行 個 人 旅 遊 的 居 民 的 證 件 。 申 請 獲 批 後 ,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可 獲 發 證 件 及 簽 注 , 以 個 人 身 份 來 港 旅 遊 , 毋 須 參 加 旅 行 團 。 有 關 簽 注 分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三 個 月 二 次 簽 注 、 一 年 一 次 簽 注 及 一 年 二 次 簽 注 四 種 , 個 人 遊 人 士 每 次 在 港 或 澳 門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七 天 。 一 次 有 效 簽 注 收 費 為 二 十 元 , 而 二 次 有 效 簽 注 則 為 四 十 元 。 申 請 人 需 提 交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表 》 一 份 、 兩 張 ( 48 毫 米 乘 33 毫 米 ) 背 景 藍 色 的 彩 色 照 片 、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原 本 及 複 印 本 , 然 後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 首 次 需 時 十 五 個 工 作 天 , 再 次 申 請 則 只 需 十 個 工 作 天 。

( 091452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盧 女 士 與 一 名 澳 門 居 民 結 婚 , 丈 夫 婚 後 半 年 因 病 逝 世 , 遺 留 物 業 及 股 票 予 她 繼 承 。

查 詢 :
以 繼 承 遺 產 理 由 申 請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繼 承 遺 產 類 別 申 請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 申 請 條 件 是 有 關 港 澳 居 民 的 遺 產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親 屬 前 往 定 居 才 能 繼 承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以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附 上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證 明 、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的 證 明 及 申 請 人 繼 承 權 證 明 、 港 澳 地 區 遺 產 機 關 發 出 的 法 律 文 書 及 繳 交 遺 產 稅 單 據 等 以 供 審 核 。

( 09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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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所生子女享居港權
13/10/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丈 夫 結 婚 五 年 , 育 有 一 名 兩 歲 兒 子 。

查 詢 : 辦 理 兒 子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陳 女 士 的 兒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父 親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陳 女 士 的 兒 子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父 母 結 婚 證 書 、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 ( 092645 )

個 案 二 :

梁 先 生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故 梁 先 生 的 妻 子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預 算 婚 後 輪 候 約 五 年 便 可 來 港 定 居 。   ( 072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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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享居港權父母不會受惠
14/10/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莫 小 姐 認 識 一 對 夫 婦 , 男 方 為 俄 羅 斯 人 士 、 女 方 是 內 地 居 民 , 男 方 現 居 於 深 圳 , 並 於 內 地 結 婚 , 女 方 早 前 在 港 產 子 。

查 詢 : 友 人 夫 婦 可 否 因 兒 子 有 居 留 權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以 中 國 籍 人 士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有 下 列 類 別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莫 小 姐 友 人 的 兒 子 屬 於 在 港 出 生 及 母 親 為 中 國 籍 人 士 , 故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但 其 父 母 則 不 會 因 兒 子 在 港 出 生 而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 093046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鄺 太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於 雙 程 證 尚 未 到 期 時 竟 告 早 產 。

查 詢 : 逾 期 在 香 港 產 子 會 否 影 響 日 後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後 , 如 在 港 探 親 期 間 曾 有 逾 期 不 歸 、 當 黑 工 、 從 事 賣 淫 勾 當 、 虛 報 或 持 有 假 證 件 等 情 況 , 當 返 回 內 地 後 ,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可 處 罰 其 在 未 來 一 至 五 年 內 取 消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 按 照 鄺 太 的 情 況 , 其 雙 程 證 仍 在 有 效 期 內 , 只 是 因 早 產 而 在 港 產 子 , 沒 有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的 規 定 , 故 毋 須 擔 心 。 日 後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探 親 , 只 需 按 一 般 正 常 程 序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 093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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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內地物業先確認身份
15/10/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潘 小 姐 於 內 地 置 有 物 業 , 最 近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打 算 將 內 地 物 業 轉 讓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潘 小 姐 來 港 定 居 後 身 份 會 轉 為 港 人 , 只 需 保 留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仍 可 證 明 是 原 來 物 業 的 業 主 。 日 後 如 欲 出 售 有 關 內 地 物 業 , 可 在 港 委 託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身 份 確 認 書 , 證 明 已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辦 妥 該 文 件 後 , 買 賣 雙 方 須 簽 署 由 負 責 管 理 房 地 產 權 的 內 地 國 土 局 編 製 的 「 房 地 產 買 賣 合 同 書 」 , 攜 同 合 同 書 往 物 業 所 在 地 的 公 證 處 辦 理 公 證 手 續 , 然 後 帶 同 已 公 證 的 買 賣 合 同 、 房 產 證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契 稅 付 款 證 明 及 買 賣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往 國 土 局 辦 理 申 請 產 權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

( 10043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年 初 與 一 名 內 地 居 民 結 婚 , 現 希 望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是 否 有 規 例 不 能 於 婚 後 短 期 內 申 請 離 婚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謝 天 良 表 示 , 如 屬 單 方 面 申 請 , 事 主 須 填 妥 「 離 婚 呈 請 書 」 的 表 格 , 送 交 香 港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若 雙 方 同 意 , 則 填 寫 另 一 份 名 為 「 共 同 申 請 書 」 的 表 格 。

提 交 表 格 後 , 將 被 編 排 候 審 。 事 主 須 留 意 , 除 非 法 院 另 行 批 准 頒 令 , 否 則 要 在 結 婚 後 最 少 一 年 才 可 申 請 離 婚 。 ( 08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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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來港須驗DNA
17/10/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簡 先 生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非 婚 生 兒 子 , 兒 子 已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內 地 戶 籍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會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簡 先 生 替 兒 子 申 請 時 , 須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兒 子 的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其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 此 外 , 由 於 申 請 人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此 項 程 序 需 於 申 請 後 待 公 安 局 通 知 前 往 辦 理 。 ( 100427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江 女 士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患 病 丈 夫 , 早 前 接 獲 內 地 公 安 部 通 知 , 其 單 程 證 申 請 已 獲 批 准 , 並 要 求 接 見 配 偶 , 惟 其 夫 因 病 留 院 不 能 前 往 。

查 詢 : 可 如 何 辦 理 領 取 單 程 證 ?

解 答 : 內 地 公 安 部 審 核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香 港 定 居 的 申 請 個 案 時 , 申 請 人 如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 公 安 部 有 權 要 求 會 見 申 請 人 的 居 港 配 偶 。 倘 若 江 女 士 的 丈 夫 因 病 留 院 未 能 前 往 , 可 先 向 醫 院 申 請 有 關 醫 療 證 明 文 件 , 然 後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解 釋 丈 夫 未 能 前 往 的 原 因 及 附 上 相 關 醫 療 文 件 證 明 , 待 公 安 部 門 考 慮 是 否 予 以 酌 情 處 理 。 ( 09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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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人士申請雙程證來港
18/10/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劉 女 士 欲 申 請 內 地 母 親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該 類 申 請 的 一 般 逗 留 期 有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居 港 需 來 港 探 望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的 申 請 人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劉 女 士 的 母 親 以 探 望 居 港 女 兒 的 理 由 申 請 雙 程 證 , 一 般 可 獲 批 准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 092162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黎 女 士 與 港 人 同 居 , 並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出 生 後 才 補 辦 結 婚 手 續 ,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黎 女 士 的 內 地 兒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申 請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及 單 程 證 , 待 公 安 部 門 安 排 通 知 前 往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 另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而 入 境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居 港 的 父 母 往 政 府 化 驗 所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 中 港 兩 地 雙 方 會 交 換 化 驗 結 果 , 作 出 分 析 核 對 。 經 核 實 身 份 後 , 便 可 審 理 其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待 獲 發 單 程 證 後 便 可 來 港 定 居 。 ( 1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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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註冊結婚通知書展示15天
19/10/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計 劃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本 港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港 人 如 欲 與 內 地 居 民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男 女 雙 方 須 攜 同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前 往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須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如 梁 先 生 的 內 地 女 朋 友 逗 留 香 港 時 間 有 限 , 來 港 後 才 辦 理 登 記 結 婚 手 續 , 可 能 未 待 展 示 期 完 結 便 需 返 回 內 地 , 故 可 在 來 港 前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單 身 證 明 書 , 連 同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的 副 本 交 予 居 港 的 男 朋 友 , 由 男 方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陳 述 有 關 情 況 , 職 員 會 按 其 個 案 考 慮 是 否 先 接 受 所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待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期 完 成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 女 方 便 可 在 該 段 期 間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辦 理 註 冊 結 婚 。 ( 093050 )


個 案 二 :

四 十 多 歲 的 彭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七 十 歲 的 丈 夫 團 聚 , 尚 有 一 名 二 十 三 歲 兒 子 居 於 內 地 。

查 詢 : 兒 子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的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照 顧 年 老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之 間 , 居 港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符 合 資 格 者 , 可 以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由 於 彭 女 士 尚 未 年 滿 六 十 歲 , 故 其 子 暫 未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9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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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離婚須提呈請書
20/10/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潘 先 生 與 一 名 內 地 女 子 結 婚 , 惟 婚 後 兩 人 感 情 轉 淡 , 欲 與 妻 子 結 束 婚 姻 關 係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手 續 ?

解 答 : 潘 先 生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 惟 必 須 向 法 庭 證 明 其 婚 姻 已 無 法 挽 救 , 如 配 偶 通 姦 或 配 偶 行 為 令 呈 請 人 無 法 再 一 起 生 活 等 , 而 在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前 , 兩 人 須 連 續 分 居 最 少 兩 年 , 呈 請 人 除 須 將 離 婚 呈 請 書 、 訴 訟 人 子 女 安 排 證 明 書 、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等 提 交 法 庭 外 , 並 須 將 呈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配 偶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如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屬 抗 辯 性 案 候 審 。 法 庭 如 認 為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及 證 據 充 足 , 便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法 庭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六 個 星 期 後 , 呈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之 轉 為 絕 對 判 令 , 正 式 離 婚 。   ( 092253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何 女 士 懷 有 八 個 月 身 孕 ,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並 有 意 留 在 香 港 產 子 。

查 詢 : 在 港 公 立 醫 院 產 子 的 收 費 ?

解 答 : 根 據 香 港 醫 管 局 規 定 ,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分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收 費 ,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是 持 有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所 簽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及 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十 一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其 他 則 屬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何 女 士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屬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若 在 公 立 醫 院 分 娩 , 三 日 兩 夜 普 通 住 院 費 為 二 萬 元 。   ( 09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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