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離婚須提呈請書
06/12/2006
個 案 一 :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的 楊 女 士 與 夫 感 情 轉 淡 ,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在 港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楊 女 士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申 請 , 但 必 須 向 法 庭 證 明 婚 姻 已 無 法 挽 救 , 如 配 偶 通 姦 或 配 偶 行 為 令 呈 請 人 無 法 再 生 活 等 。 另 外 , 於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書 前 , 夫 婦 兩 人 必 須 連 續 分 居 最 少 兩 年 , 呈 請 人 除 須 將 離 婚 呈 請 書 、 訴 訟 人 子 女 安 排 證 明 書 、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等 提 交 法 庭 外 , 亦 須 將 呈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配 偶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並 無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屬 抗 辯 性 案 件 而 排 期 候 審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到 達 無 可 挽 救 的 地 步 而 且 證 據 充 足 , 便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法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呈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頒 令 轉 為 絕 對 判 令 , 正 式 離 婚 。 ( 100673 )
個 案 二 :
菲 律 賓 華 僑 方 先 生 於 九 五 年 由 菲 律 賓 來 港 與 家 人 團 聚 , 至 今 已 連 續 居 港 滿 十 一 年 , 期 間 沒 有 離 開 香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解 答 :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滿 七 年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方 先 生 可 往 該 處 或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領 取 一 份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的 申 請 書 ( 申 請 表 格 ROP145 ) , 填 妥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後 , 便 可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寄 往 該 處 居 留 權 組 申 請 , 該 處 職 員 在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按 其 實 際 情 況 處 理 。 ( 093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