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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才計劃可向入境處申請
16/11/2006


個 案 :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獲 悉 本 港 早 前 推 出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欲 透 過 該 計 劃 來 港 。

查 詢 : 申 請 資 格 及 方 法 ?

解 答 : 入 境 處 自 今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推 出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透 過 計 分 制 接 受 海 外 及 內 地 優 才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在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歲 之 間 , 有 良 好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 並 具 有 由 認 可 大 學 或 高 等  育 院 校 頒 授 的 大 學 學 位 , 沒 有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或 不 良 入 境 紀 錄 。

計 分 制 分 為 綜 合 計 分 制 及 成 就 計 分 制 , 前 者 是 依 照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 學 歷 、 工 作 經 驗 、 語 文 能 力 及 家 庭 背 景 等 進 行 計 分 , 最 高 為 一 百 六 十 五 分 ; 後 者 則 是 按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成 就 計 分 , 如 奧 運 獎 牌 、 諾 貝 爾 、 國 家 或 國 際 獎 項 得 主 , 又 或 對 個 別 業 界 發 展 有 重 大 貢 獻 , 即 可 獲 一 百 六 十 五 分 。

申 請 表 格 ID ( C ) 98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 ( E ) 981 ( 英 文 版 本 ) 可 在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香 港 特 區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 香 港 特 區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 各 海 外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入 境 處 總 部 及 各 分 處 索 取 , 填 妥 之 表 格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須 送 交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七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

申 請 人 須 注 意 , 該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阿 富 汗 、 阿 爾 巴 尼 亞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 ( 11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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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學歷可遞交評審
17/11/2006


個 案 一 :

楊 女 士 的 內 地 女 兒 正 等 候 有 關 部 門 批 出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女 兒 的 內 地 學 歷 在 港 的 認 可 程 度 ?

解 答 : 楊 女 士 之 女 可 將 內 地 的 學 歷 證 明 包 括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成 績 單 及 全 國 高 考 成 績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 遞 交 予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申 請 審 核 。 評 估 結 果 會 以 英 文 書 面 方 式 郵 寄 給 申 請 人 , 評 估 通 知 書 會 簡 述 申 請 人 所 取 得 的 學 歷 , 並 概 括 其 整 體 的 學 歷 相 等 於 本 港  育 機 制 下 那 項 級 別 或 程 度 。 申 請 人 需 注 意 , 評 估 結 果 純 為 學 術 上 的 意 見 , 對 任 何 人 士 均 無 約 束 力 , 當 事 主 在 本 港 求 職 或 申 請 入 學 時 , 須 由 個 別 僱 主 或 院 校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承 認 有 關 的 學 歷 。

評 估 費 用 方 面 , 個 別 申 請 人 為 港 幣 二 千 一 百 六 十 元 。 評 估 結 果 一 般 需 時 十 五 個 工 作 天 , 倘 個 案 較 為 複 雜 或 需 補 充 資 料 , 則 可 能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的 地 址 :  魚 涌 英 皇 道 979 號 太 古 坊 康 橋 大 廈 10 字 樓 , 查 詢 電 話 : 36580000 。 ( 110330 )


個 案 二 :

梁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證 件 即 將 到 期 , 欲 以 照 顧 年 幼 兒 子 理 由 , 申 請 延 期 留 港 。

查 詢 : 申 請 會 否 被 接 受 及 如 何 申 請 ?

解 答 : 根 據 入 境 處 資 料 顯 示 , 內 地 旅 客 申 請 延 期 留 港 , 必 須 提 供 合 理 及 充 足 的 理 由 , 否 則 將 不 獲 批 准 。 有 關 詳 情 , 梁 太 可 往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 延 期 居 留 組 內 地 旅 客 分 組 查 詢 。 ( 103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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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人不符投資移民資格
18/11/2006


個 案 一 :
陳 小 姐 的 友 人 為 內 地 居 民 , 希 望 以 投 資 移 民 方 式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投 資 移 民 的 資 格 如 何 ?

解 答 : 港 府 推 出 的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 最 低 投 資 額 是 六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申 請 人 須 在 香 港 及 其 居 住 地 方 沒 有 不 良 紀 錄 , 並 能 證 明 有 能 力 支 持 自 己 及 受 養 人 的 生 活 及 提 供 住 所 。 申 請 人 透 過 投 資 房 地 產 、 股 票 或 債 券 等 , 在 港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便 可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該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外 國 國 民 ( 阿 富 汗 、 阿 爾 巴 尼 亞 、 古 巴 及 朝 鮮 除 外 ) 、 澳 門 居 民 、 台 灣 居 民 、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中 國 籍 人 士 、 無 國 籍 但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士 , 但 計 劃 並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 故 此 陳 小 姐 的 友 人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110113 )


個 案 二 :

伍 女 士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綜 援 金 ?

解 答 : 按 以 往 政 策 , 申 請 人 須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並 在 港 居 住 最 少 滿 一 年 , 便 可 申 請 綜 援 , 但 自 ○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政 府 規 定 申 請 綜 援 的 人 士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可 獲 豁 免 ) 。

申 請 人 並 須 經 社 署 調 查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 此 外 , 如 屬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 必 須 就 業 或 積 極 地 尋 找 工 作 , 包 括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 由 於 伍 女 士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 尚 未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故 此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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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審批約須15個工作天
19/11/2006


個 案 一 :

蘇 先 生 的 友 人 居 於 潮 州 , 計 劃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申 請 雙 程 證 程 序 ? 收 費 多 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探 親 簽 注 (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交 申 請 表 及 三 張 相 片 , 並 交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 公 安 部 門 通 常 會 在 十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 根 據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資 料 顯 示 , 探 親 簽 注 分 為 三 個 月 一 次 、 三 個 月 多 次 兩 種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在 港 或 澳 門 停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天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簽 注 在 港 或 澳 門 停 留 不 超 過 自 首 次 進 入 之 日 起 九 十 天 。 收 費 方 面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每 本 一 百 元 , 一 次 有 效 探 親 簽 注 每 項 二 十 元 , 多 次 有 效 探 親 簽 注 一 百 元 , 費 用 未 包 括 速 遞 費 用 。 ( 110128 )


個 案 二 :

林 女 士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最 近 與 家 人 申 請 公 屋 , 房 署 要 求 遞 交 單 程 證 , 但 發 現 已 遺 失 。

查 詢 : 如 何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林 女 士 如 遺 失 單 程 證 , 可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在 該 署 進 行 宣 誓 證 明 。 而 公 屋 申 請 書 可 到 各 屋 邨 辦 事 處 、 分 區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 各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 房 屋 署 公 屋 申 請 分 組 免 費 索 取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家 庭 入 息 及 資 產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該 署 的 規 定 , 申 請 人 須 填 交 申 請 表 及 附 上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入 息 、 資 產 、 身 份 及 關 係 等 證 明 資 料 。 ( 10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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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入學小一至中三免費
20/11/2006



個 案 一 :

陳 小 姐 的 內 地 友 人 剛 與 子 女 來 香 港 定 居 , 但 是 對 本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不 甚 了 解 。

查 詢 : 入 讀 本 港 津 貼 小 學 及 中 學 的 學 費 需 多 少 ? 是 否 能 獲 政 府 津 貼 ?

解 答 :  育 統 籌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本 港 實 行 九 年 免 費  育 , 小 一 至 中 三 的 學 生 毋 須 繳 交 學 費 。 而 按 照 ○ 六 至 ○ 七 學 年 , 中 四 至 中 五 每 名 學 生 的 全 年 學 費 為 五 千 六 百 七 十 元 , 中 六 至 中 七 的 學 費 則 為 九 千 四 百 五 十 元 。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會 為 家 庭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中 、 小 學 生 提 供 學 校 書 簿 津 貼 計 劃 、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計 劃 及 高 中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申 請 人 須 通 過 家 庭 入 息 審 查 。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資 助 計 劃 的 申 請 資 格 及 程 序 , 可 致 電 82267067 或 21506091 與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聯 絡 。   ( 110845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霍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由 於 妻 子 為 獨 生 女 , 岳 丈 早 年 已 過 身 , 五 十 五 歲 的 岳 母 則 獨 自 在 內 地 居 住 , 無 人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岳 母 來 港 同 住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岳 母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由 於 霍 先 生 與 岳 母 非 直 屬 關 係 , 其 妻 又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加 上 其 岳 母 未 達 無 依 靠 長 者 的 年 齡 界 線 ( 即 六 十 歲 ) , 故 較 難 申 請 來 港 。 但 若 其 岳 母 體 弱 多 病 , 內 地 缺 乏 親 人 照 顧 , 可 以 嘗 試 以 健 康 理 由 、 於 岳 母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來 港 申 請 , 公 安 局 會 按 其 岳 母 實 際 情 況 酌 情 處 理 , 至 於 獲 批 與 否 , 則 全 權 由 有 關 公 安 局 決 定 。   ( 100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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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來港賣淫影響雙程證審批
21/11/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郭 小 姐 兩 年 前 因 涉 嫌 賣 淫 遭 香 港 入 境 處 拘 捕 及 遞 解 返 內 地 。 早 前 認 識 港 人 男 朋 友 , 兩 人 計 劃 於 本 港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婚 後 打 算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丈 夫 。

查 詢 : 其 曾 來 港 賣 淫 的 紀 錄 會 否 影 響 雙 程 證 的 申 請 ?

解 答 :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人 士 , 如 因 賣 淫 被 捕 , 入 境 處 會 將 其 有 關 資 料 轉 交 持 證 人 戶 籍 所 屬 的 公 安 部 門 , 以 作 參 考 。 公 安 部 日 後 在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時 , 會 考 慮 有 關 紀 錄 , 決 定 是 否 再 簽 發 雙 程 證 予 申 請 人 ; 然 而 , 審 批 與 否 仍 需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 090910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黃 先 生 欲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黃 先 生 需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雙 方 全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於 三 個 月 後 舉 行 婚 禮 。

黃 先 生 的 女 朋 友 來 港 前 可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單 身 證 明 書 , 並 將 其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一 併 交 予 黃 先 生 , 再 由 男 方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陳 述 有 關 情 況 , 該 處 會 按 照 其 個 案 考 慮 是 否 接 受 預 早 遞 交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獲 批 後 , 女 方 可 在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展 示 期 滿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順 道 辦 理 結 婚 註 冊 手 續 。 ( 08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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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產子母不會享居權
22/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劉 小 姐 的 內 地 友 人 在 留 港 期 間 產 子 , 現 已 辦 妥 兒 子 的 出 生 登 記 手 續 。

查 詢 : 友 人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有 下 列 三 類 , ( 一 ) 在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在 出 生 時 父 親 或 母 親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劉 小 姐 友 人 的 兒 子 因 在 港 出 生 可 享 香 港 居 留 權 , 但 其 內 地 父 母 卻 不 會 因 此 獲 得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而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若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符 合 上 述 的 申 請 類 別 , 可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 102043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小 姐 欲 在 內 地 收 養 一 名 棄 嬰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收 養 內 地 孩 子 的 手 續 及 資 格 如 何 ?

解 答 : 陳 小 姐 如 欲 收 養 內 地 孩 子 , 她 與 配 偶 須 沒 有 子 女 , 年 滿 三 十 歲 , 並 有 撫 養  育 孩 子 的 能 力 。 申 請 人 須 向 內 地 的 民 政 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申 請 人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收 養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的 證 明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發 出 正 式 的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 102765 )
沒有了你。。。
明天還要繼續,曼聯仍是會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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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內地戶籍須向公安部申請
23/11/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胡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因 不 適 應 本 港 居 住 環 境 , 寧 願 放 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須 先 註 銷 內 地 戶 籍 及 交 回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才 能 辦 理 領 取 單 程 證 手 續 。 日 後 如 欲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須 向 原 居 地 當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證 中 心 提 出 , 辦 理 申 請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手 續 , 如 獲 批 准 , 會 通 知 前 往 領 取 《 准 予 遷 入 證 明 》 , 以 便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

當 申 請 人 經 本 港 邊 境 的 管 制 站 辦 理 離 境 手 續 時 , 可 向 職 員 提 出 欲 放 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況 , 交 還 香 港 身 份 證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代 為 登 記 資 料 。 ( 110946 )


個 案 二 :
內 地 居 民 謝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欲 來 港 生 活 。

查 詢 : 她 可 否 以 照 顧 家 翁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謝 女 士 已 與 港 人 結 婚 , 應 按 照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倘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的 內 地 居 民 , 申 請 資 格 是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及 年 滿 六 十 歲 ( 或 以 上 ) ,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照 顧 , 內 地 子 女 的 年 齡 為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之 間 。 ( 11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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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身份證年齡須解釋原因
24/11/2006


個 案 一 :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陳 先 生 , 當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辦 理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時 , 誤 將 年 齡 報 細 , 現 欲 更 正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更 正 手 續 ?

解 答 : 陳 先 生 如 欲 更 改 身 份 證 上 的 年 齡 資 料 , 需 向 入 境 處 索 取 更 改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表 ( 表 格 編 號 : ROP73 ) , 將 表 格 及 有 關 證 明 其 真 實 年 齡 的 資 料 副 本 寄 交 入 境 處 灣 仔 總 部 , 該 處 接 獲 申 請 資 料 後 , 會 安 排 約 見 申 請 人 , 並 會 依 其 個 案 情 況 及 所 提 供 的 證 明 資 料 , 考 慮 是 否 接 納 批 准 其 更 改 資 料 的 申 請 , 有 關 申 請 費 用 為 港 幣 四 百 二 十 元 。

申 請 人 須 向 入 境 處 解 釋 之 前 將 年 齡 報 細 的 原 因 , 由 該 處 了 解 是 否 涉 及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 就 虛 假 陳 述 個 人 資 料 的 個 案 , 入 境 處 可 以 追 究 檢 控 事 主 。 入 境 處 熱 線 查 詢 電 話 : 28246111 。   ( 111169 )


個 案 二 :

六 十 二 歲 陳 先 生 的 兒 子 現 年 三 十 二 歲 , 居 於 內 地 ,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為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別 單 程 證 之 計 分 方 法 如 何 ?

解 答 : 有 關 計 分 方 法 分 為 在 港 父 母 及 內 地 子 女 兩 部 分 。 凡 父 母 年 滿 六 十 歲 者 , 可 得 一 分 ; 六 十 一 歲 可 得 兩 分 , 如 此 類 推 。 在 遞 交 申 請 後 , 當 父 母 每 年 長 一 歲 便 可 額 外 獲 一 分 。 子 女 方 面 , 十 八 至 三 十 歲 者 可 獲 十 分 ; 三 十 一 至 五 十 歲 者 可 獲 二 十 分 ; 五 十 一 至 五 十 九 歲 者 可 獲 五 分 。 兩 部 分 分 數 加 起 便 可 得 出 總 分 。   ( 11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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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滿七年可領綜援
25/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麥 先 生 因 年 事 已 高 , 體 弱 多 病 , 內 地 妻 子 於 ○ 二 年 獲 批 來 港 。 由 於 妻 子 需 照 顧 其 起 居 , 無 法 外 出 工 作 , 早 前 麥 與 妻 子 一 同 申 請 綜 援 , 惟 社 會 福 利 署 職 員 指 其 妻 在 港 未 住 滿 七 年 , 不 符 合 申 請 綜 援 資 格 。

查 詢 : 欲 知 有 關 說 法 是 否 屬 實 ?

解 答 : 社 會 福 利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按 照 申 領 綜 援 金 規 定 , ○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前 已 在 港 定 居 及 居 住 滿 一 年 的 香 港 居 民 , 只 需 合 乎 資 格 即 可 申 領 綜 援 金 。

在 ○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後 來 港 定 居 者 , 則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才 可 申 請 綜 援 。 以 麥 太 的 情 況 , 應 符 合 資 格 , 可 向 住 所 附 近 的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 ( 100667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盧 伯 在 香 港 無 人 照 顧 , 打 算 申 請 內 地 二 十 多 歲 的 兒 子 來 香 港 , 照 料 自 己 。

查 詢 :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及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上 述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以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且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102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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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港駕照可免試領內地車牌
26/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持 有 本 港 駕 駛 執 照 , 欲 申 請 免 試 換 領 內 地 車 牌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憑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向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部 門 , 申 請 換 領 內 地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 陳 先 生 持 有 私 家 車 類 的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可 申 請 免 試 換 領 內 地 C 類 小 型 汽 車 駕 駛 證 。 申 請 人 須 親 身 前 往 廣 東 省 各 公 安 車 管 所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並 填 交 「 香 港 居 民 免 試 換 領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申 請 表 」 , 申 請 時 須 帶 備 有 效 的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正 本 及 副 本 、 四 張 相 片 、 及 須 到 廣 東 省 內 縣 級 以 上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 將 體 檢 報 告 一 併 呈 交 , 檢 查 費 用 按 當 地 政 府 物 價 部 門 批 准 的 標 準 收 取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86-20-83111536 與 廣 東 省 交 警 總 隊 查 詢 。 ( 111711 )


個 案 二 :

謝 小 姐 的 內 地 友 人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時 誕 下 一 女 。

查 詢 : 友 人 可 否 以 女 兒 擁 有 居 留 權 而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

解 答 : 謝 小 姐 友 人 的 女 兒 因 在 港 出 生 , 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惟 嬰 兒 的 內 地 母 親 並 不 會 因 此 同 享 香 港 居 留 權 。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如 謝 小 姐 友 人 的 丈 夫 為 香 港 居 民 , 則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0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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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未了不能申請居港
27/11/2006


個 案 一 :

陳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惟 友 人 涉 及 一 宗 民 事 案 件 仍 未 了 結 。

查 詢 : 友 人 可 否 提 出 來 港 申 請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出 入 境 管 理 法 的 規 定 , 如 屬 下 列 五 類 人 士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將 不 批 准 其 出 境 申 請 , 五 類 P: 人 士 包 括 :

( 一 )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和 被 公 安 機 關 ( 或 人 民 檢 察 院 或 人 民 法 院 ) 認 定 的 疑 犯 ; ( 二 ) 於 人 民 法 院 尚 有 未 了 結 民 事 案 件 ; ( 三 ) 正 在 服 刑 ; ( 四 ) 正 在 被 勞 動  養 ; 及 ( 五 ) 國 務 院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出 境 後 將 對 國 家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或 對 國 家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 按 照 陳 先 生 所 述 的 情 況 , 其 內 地 友 人 屬 於 上 述 第 二 種 情 況 , 故 此 未 能 提 出 申 請 。

( 111531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於 內 地 結 婚 , 婚 後 妻 子 即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審 批 來 港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最 近 公 布 , 廣 東 省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即 預 計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 ( 102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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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內地童如何辦手續
28/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徐 先 生 與 妻 子 沒 有 子 女 , 欲 於 內 地 收 養 孩 子 及 申 請 養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徐 先 生 如 欲 在 內 地 收 養 孩 子 , 他 與 妻 子 須 沒 有 子 女 , 年 滿 三 十 歲 , 並 有 撫 養  育 孩 子 的 能 力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 須 向 內 地 民 政 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申 請 人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收 養 人 的 身 分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的 證 明 。

經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發 出 正 式 的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而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 申 請 人 須 向 養 子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並 提 交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香 港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及 上 述 的 收 養 證 明 。   ( 110923 )


個 案 二 :

呂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為 內 地 人 , 來 港 時 誕 下 一 子 , 打 算 帶 回 內 地 撫 養 。

查 詢 : 如 何 替 兒 子 辦 理 回 鄉 證 ?

解 答 : 呂 女 士 及 丈 夫 其 中 一 方 須 帶 同 兒 子 , 親 自 前 往 設 有 為 內 地 人 士 辦 回 鄉 證 服 務 的 上 環 或 旺 角 中 旅 社 辦 理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人 的 出 世 紙 、 回 港 證 正 、 副 本 及 白 底 或 粉 紅 底 照 片 兩 張 、 父 母 親 內 地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正 、 副 本 。

辦 理 回 鄉 證 一 般 需 時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 未 滿 十 八 歲 以 下 申 請 者 可 領 三 年 期 證 , 收 費 為 二 百 四 十 元 。   ( 10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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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團聚輪候約需五年
29/11/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廖 先 生 前 年 與 一 名 香 港 女 子 結 婚 , 兩 人 育 有 一 子 。 婚 後 已 即 時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但 一 直 未 有 消 息 。

查 詢 : 欲 知 需 輪 候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內 地 公 安 局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居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一 年 有 36.5 分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人 士 赴 港 定 居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即 夫 妻 婚 後 分 居 約 五 年 , 便 可 達 至 此 分 數 要 求 。 廖 先 生 提 出 申 請 僅 兩 年 , 宜 繼 續 耐 心 等 候 。 ( 081059 )


個 案 二 :

六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卓 女 士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欲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五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父 母 身 邊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現 時 , 該 類 別 審 批 的 定 居 分 數 線 為 六 分 , 即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如 卓 女 士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內 地 女 兒 可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 09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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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來港須DNA測試
30/11/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惟 女 方 未 及 替 兒 子 登 記 戶 籍 便 因 病 逝 世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陳 先 生 可 以 替 非 婚 生 兒 子 申 請 跟 隨 內 地 其 他 親 戚 , 外 祖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登 記 內 地 戶 籍 , 取 得 內 地 戶 籍 之 後 , 便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當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由 於 陳 先 生 兒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需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公 安 部 門 接 獲 有 關 單 程 證 申 請 後 ,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到 省 公 安 廳 刑 事 技 術 中 心 抽 取 樣 本 , 另 外 內 地 公 安 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本 港 入 境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居 港 的 父 親 在 政 府 化 驗 所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

中 港 兩 地 雙 方 會 交 換 化 驗 結 果 , 作 出 分 析 核 對 。 ( 110844 )


個 案 二 :

劉 小 姐 的 內 地 姊 姊 與 港 人 結 婚 , 現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按 照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 未 成 年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及 遺 產 繼 承 等 原 因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須 透 過 單 程 證 制 度 申 請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須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結 婚 證 書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 1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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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內地車牌可免試換港駕照
01/12/2006



個 案 :

香 港 居 民 黃 女 士 的 內 地 兒 子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兒 子 持 有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查 詢 : 辦 理 免 試 申 請 換 領 本 港 駕 駛 執 照 的 手 續 ?

解 答 : 黃 女 士 之 子 來 港 定 居 後 , 如 欲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本 港 駕 駛 執 照 , 可 向 運 輸 署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TD63A ) ,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須 帶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及 旅 遊 護 照 等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副 本 。

申 請 人 須 留 意 , 由 申 請 日 起 計 之 前 的 三 年 內 獲 有 關 國 家 或 地 方 簽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 而 申 請 的 車 輛 類 別 必 須 為 該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准 許 駕 駛 的 類 別 , 該 駕 駛 執 照 乃 成 功 完 成 有 關 的 駕 駛 考 試 後 取 得 。

此 外 , 申 請 人 尚 須 符 合 下 列 申 請 資 格 的 其 中 一 項 : 該 執 照 是 持 牌 人 居 於 有 關 國 家 或 地 方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任 何 一 日 簽 發 ; 或 呈 交 申 請 前 , 已 獲 簽 該 執 照 不 少 於 五 年 ; 或 持 有 簽 發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護 照 或 旅 行 證 件 。

運 輸 署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地 址 :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 字 樓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運 輸 署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042600 。 ( 11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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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人士符資格申請加戶
02/12/2006


個 案 一 :


霍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為 香 港 居 民 , 岳 母 則 為 內 地 居 民 , 妻 子 欲 申 請 其 母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來 港 須 符 合 甚 麼 資 格 ? 岳 母 來 港 後 , 可 否 申 請 加 入 公 屋 戶 籍 ?

解 答 : 霍 先 生 之 岳 母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申 請 投 靠 香 港 類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資 格 者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至 於 擬 申 請 加 入 公 屋 戶 籍 者 , 則 須 為 香 港 居 民 。

申 請 公 屋 加 戶 人 士 , 必 須 符 合 六 類 所 須 的 條 件 準 則 才 可 申 請 , 包 括 ( 一 ) 戶 主 的 配 偶 ; ( 二 ) 新 生 嬰 兒 或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 其 父 母 均 須 為 戶 籍 內 的 認 可 成 員 ; ( 三 ) 戶 主 的 一 名 已 婚 子 女 的 配 偶 和 兒 女 , 該 名 已 婚 子 女 須 為 戶 籍 內 的 認 可 成 員 ; ( 四 ) 受 戶 主 或 其 配 偶 供 養 的 父 母 ; ( 五 ) 受 戶 主 或 其 配 偶 供 養 的 祖 父 母 ; 及 ( 六 ) 必 須 長 期 依 賴 戶 主 照 顧 的 受 供 養 親 屬 。

霍 先 生 的 外 母 來 港 定 居 後 , 可 按 上 述 第 ( 四 ) 類 情 況 申 請 加 戶 。   ( 112460 )


個 案 二 :

李 先 生 月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辦 妥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後 , 打 算 回 鄉 探 親 。

查 詢 : 返 港 時 可 攜 帶 多 少 支 免 稅 香 煙 ?

解 答 : 凡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 如 離 港 超 過 廿 四 小 時 , 回 港 時 可 以 享 有 六 十 支 未 完 稅 香 煙 的 免 稅 優 惠 。   ( 11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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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可續領內地退休金
03/12/2006


個 案 一 :

於 內 地 已 領 取 退 休 養 老 金 的 內 地 居 民 何 女 士 ,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子 團 聚 。

查 詢 : 來 港 定 居 後 , 可 否 繼 續 領 取 退 休 養 老 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屬 退 休 人 士 , 而 在 內 地 生 活 時 已 有 領 取 由 有 關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於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後 , 只 需 出 示 生 存 證 明 書 , 便 可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單 位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申 請 手 續 方 面 , 除 可 向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宣 誓 、 免 費 申 領 外 , 亦 可 向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簡 稱 工 聯 會 ) 申 領 。

向 工 聯 會 申 領 者 需 致 電 工 聯 會 轄 下 地 區 服 務 處 預 約 , 並 親 身 帶 同 內 地 退 休 證 明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前 往 有 關 地 區 服 務 處 辦 理 , 申 請 費 用 為 十 元 。 ( 112452 )


個 案 二 :

林 女 士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與 丈 夫 團 聚 , 希 望 申 請 現 居 內 地 的 兩 歲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無 依 靠 兒 童 , 若 父 母 均 已 定 居 香 港 , 可 以 申 請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由 於 林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故 其 子 可 依 該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林 需 替 內 地 子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 附 上 證 件 相 片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 ( 11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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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程證批出須待15日領取
04/12/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朱 小 姐 的 內 地 親 屬 獲 通 知 已 獲 批 出 單 程 證 , 但 公 安 表 示 須 待 十 五 日 後 才 可 領 取 。

查 詢 : 為 何 有 此 情 況 ?

解 答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單 程 證 前 十 五 日 , 會 先 在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和 最 初 受 理 申 請 人 申 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接 待 室 公 布 申 請 人 姓 名 、 性 別 、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理 由 等 資 料 ,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和 申 請 人 戶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 發 證 名 單 公 布 十 五 日 後 , 如 無 異 議 ,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便 會 簽 發 單 程 證 , 持 證 人 憑 通 知 書 辦 理 領 取 單 程 證 。   ( 112448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的 內 地 親 友 將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如 何 計 算 逗 留 期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訪 港 , 逗 留 期 限 的 屆 滿 日 期 乃 由 入 境 後 翌 日 起 計 算 , 抵 港 當 日 將 不 計 算 在 內 。   ( 101959 )


個 案 三 :

李 先 生 去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領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特 區 護 照 ?

解 答 : 李 先 生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後 , 可 以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中 國 公 民 ,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特 區 護 照 。 十 六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的 護 照 有 效 期 為 十 年 , 卅 二 頁 的 申 請 費 為 三 百 七 十 元 , 四 十 八 頁 為 四 百 六 十 元 。 十 六 歲 或 以 下 兒 童 的 護 照 有 效 期 五 年 , 卅 二 頁 的 護 照 費 用 為 一 百 八 十 五 元 , 四 十 八 頁 為 二 百 三 十 元 。   ( 11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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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無依靠可申請來港
05/12/2006


個 案 一 :

內 地 居 民 張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 並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張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離 婚 後 女 兒 撫 養 權 判 予 張 。

查 詢 : 因 十 二 歲 之 女 兒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居 住 ?

解 答 :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途 徑 申 請 來 港 人 士 , 須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父 母 在 港 定 居 或 父 母 雙 亡 ,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申 請 人 需 填 妥 申 請 表 , 連 同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 被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父 母 結 婚 證 , 或 經 法 院 確 定 的 父 或 母 擁 有 其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等 文 件 正 副 本 ,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 張 女 士 可 以 就 其 情 況 , 向 女 兒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查 詢 。   ( 102515 )


個 案 二 :

劉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未 婚 產 子 , 兩 人 已 補 辦 結 婚 手 續 , 現 欲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劉 先 生 的 兒 子 須 攜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卡 副 本 等 文 件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另 外 , 由 於 劉 先 生 的 兒 子 為 非 婚 生 子 , 因 而 需 要 接 受 基 因 測 試 。 當 公 安 部 接 獲 有 關 申 請 後 ,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於 內 地 的 母 親 抽 取 樣 本 , 同 時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由 本 港 入 境 處 通 知 申 請 人 的 居 港 父 親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 中 、 港 兩 地 會 就 基 因 樣 本 作 出 分 析 核 對 。   ( 08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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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離婚須提呈請書
06/12/2006


個 案 一 :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的 楊 女 士 與 夫 感 情 轉 淡 ,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在 港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楊 女 士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申 請 , 但 必 須 向 法 庭 證 明 婚 姻 已 無 法 挽 救 , 如 配 偶 通 姦 或 配 偶 行 為 令 呈 請 人 無 法 再 生 活 等 。 另 外 , 於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書 前 , 夫 婦 兩 人 必 須 連 續 分 居 最 少 兩 年 , 呈 請 人 除 須 將 離 婚 呈 請 書 、 訴 訟 人 子 女 安 排 證 明 書 、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等 提 交 法 庭 外 , 亦 須 將 呈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配 偶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並 無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屬 抗 辯 性 案 件 而 排 期 候 審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到 達 無 可 挽 救 的 地 步 而 且 證 據 充 足 , 便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法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呈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頒 令 轉 為 絕 對 判 令 , 正 式 離 婚 。   ( 100673 )


個 案 二 :

菲 律 賓 華 僑 方 先 生 於 九 五 年 由 菲 律 賓 來 港 與 家 人 團 聚 , 至 今 已 連 續 居 港 滿 十 一 年 , 期 間 沒 有 離 開 香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解 答 :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滿 七 年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方 先 生 可 往 該 處 或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領 取 一 份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的 申 請 書 ( 申 請 表 格 ROP145 ) , 填 妥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後 , 便 可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寄 往 該 處 居 留 權 組 申 請 , 該 處 職 員 在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按 其 實 際 情 況 處 理 。   ( 093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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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生育須領准生證
07/12/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周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懷 有 身 孕 , 計 劃 於 內 地 生 產 , 據 知 孕 婦 需 領 取 「 准 生 證 」 才 可 生 育 。

查 詢 : 辦 理 「 准 生 證 」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孕 婦 須 辦 理 「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證 」 ( 即 「 准 生 證 」 ) 始 可 生 育 。 申 請 者 先 要 填 妥 一 式 三 份 的 「 申 請 生 育 審 批 表 」 , 連 同 結 婚 證 、 男 女 雙 方 戶 口 簿 及 身 份 證 、 孕 婦 相 片 等 交 往 戶 口 地 村 委 審 查 。 另 外 , 孕 婦 亦 須 到 鎮 計 生 服 務 所 進 行 孕 檢 , 領 取 預 產 期 證 明 。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後 , 再 到 孕 婦 戶 口 地 的 鎮 級 計 生 辦 辦 理 「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證 」 。 倘 為 第 二 名 小 孩 , 則 須 帶 同 「 申 請 生 育 審 批 表 」 等 文 件 到 鎮 級 計 生 辦 , 經 審 查 後 再 到 縣 計 局 辦 理 「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證 」 。 ( 11124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已 隨 母 登 記 內 地 戶 口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陳 先 生 的 內 地 非 婚 生 子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須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及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 再 待 安 排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到 省 公 安 廳 刑 事 技 術 中 心 抽 取 血 液 樣 本 。 在 親 子 鑑 定 的 過 程 中 , 省 公 安 廳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和 省 公 安 廳 刑 事 技 術 中 心 會 派 員 監 督 。 入 境 處 則 負 責 抽 取 申 請 人 居 港 父 親 的 樣 本 , 交 由 政 府 化 驗 所 進 行 測 試 。 兩 地 化 驗 所 會 交 換 測 試 數 據 , 以 便 分 析 和 核 對 。 ( 1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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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欲出售內地物業
09/12/2006  


個 案 一 :

李 先 生 的 友 人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來 港 前 , 友 人 已 在 內 地 置 業 。

查 詢 : 如 欲 出 售 內 地 物 業 , 可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李 先 生 友 人 來 港 定 居 後 , 保 留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仍 可 證 明 為 原 有 物 業 的 業 主 。 日 後 如 欲 將 內 地 物 業 轉 手 , 可 在 港 委 託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身 份 確 認 書 , 證 明 其 已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辦 妥 上 述 文 件 之 後 , 買 賣 雙 方 須 簽 署 由 負 責 管 理 房 地 產 權 的 內 地 國 土 局 編 制 的 「 房 地 產 買 賣 合 同 書 」 , 將 合 同 書 帶 到 物 業 所 在 地 的 公 證 處 辦 理 公 證 手 續 , 然 後 帶 同 已 經 公 證 的 買 賣 合 同 、 房 產 證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契 稅 付 款 證 明 , 以 及 買 賣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前 往 國 土 局 辦 理 申 請 產 權 轉 移 的 登 記 手 續 。 ( 110510 )


個 案 二 :

香 港 居 民 曾 先 生 於 內 地 收 養 了 一 名 現 年 一 歲 的 孤 女 , 養 女 將 獲 批 來 香 港 定 居 。

查 詢 : 欲 替 養 女 更 改 姓 名 ,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曾 先 生 既 已 獲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發 出 的 領 養 登 記 證 , 可 考 慮 在 內 地 先 辦 理 改 名 手 續 , 向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以 新 名 字 簽 發 單 程 證 。

曾 先 生 的 養 女 日 後 來 港 , 向 本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證 件 時 如 簽 證 身 份 書 , 該 處 會 按 其 單 程 證 上 的 姓 名 處 理 申 請 。 故 此 , 為 免 來 港 後 才 辦 理 較 繁 複 的 更 改 姓 名 手 續 , 建 議 先 在 內 地 更 改 。 ( 11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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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醫生港執業須考資格試
10/12/2006   



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的 內 地 兒 子 於 大 學 修 畢 醫 科 ,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兒 子 來 港 後 , 如 在 港 註 冊 成 為 執 業 醫 生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61 章 「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在 港 註 冊 成 為 醫 生 ,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一 ) 獲 香 港 大 學 或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頒 授 內 科 及 外 科 學 位 , 並 獲 證 明 具 有 指 明 的 經 驗 ; 或 ( 二 ) 於 執 業 資 格 試 合 格 , 並 在 一 間 認 可 的 醫 院 或 機 構 完 成 一 段 由 醫 務 委 員 會 釐 定 的 評 核 期 , 並 獲 醫 務 委 員 會 滿 意 其 表 現 。 如 欲 參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 須 向 醫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 112133 )


個 案 二 :

美 國 公 民 何 先 生 為 家 中 獨 子 , 居 港 父 母 年 逾 七 十 , 一 年 多 前 持 旅 遊 簽 證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因 為 不 能 長 期 逗 留 , 故 按 規 定 每 三 個 月 便 需 出 境 一 次 , 感 到 十 分 不 便 。

查 詢 :
能 否 以 照 顧 父 母 理 由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 類 別 , 以 下 三 類 人 士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包 括 : ( 一 ) 配 偶 ; ( 二 ) 十 八 歲 以 下 之 未 婚 及 授 養 子 女 ; ( 三 ) 六 十 歲 以 上 之 父 母 。

由 於 何 先 生 不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 因 此 未 能 申 請 來 港 。 他 可 嘗 試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 例 如 投 資 移 民 等 申 請 來 港 。 ( 112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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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提離婚妻女欲分戶
11/12/2006


個 案 一 :

兩 年 前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的 李 女 士 , 與 丈 夫 及 女 兒 一 同 居 住 公 屋 , 早 前 發 現 丈 夫 有 外 遇 , 兩 人 感 情 變 淡 , 丈 夫 最 近 更 向 她 提 出 離 婚 。

查 詢 : ( 一 ) 若 與 丈 夫 離 婚 , 她 與 女 兒 可 否 另 外 申 請 公 屋 ?

( 二 ) 她 於 內 地 購 有 一 個 物 業 , 雖 然 丈 夫 曾 出 資 供 款 , 但 業 主 登 記 為 其 名 字 , 離 婚 後 , 有 關 物 業 會 如 何 分 配 ?

解 答 : ( 一 ) 若 李 女 士 來 港 後 已 申 請 加 入 公 屋 戶 籍 , 可 向 公 屋 辦 事 處 反 映 與 丈 夫 欲 辦 理 離 婚 的 情 況 , 並 申 請 與 女 兒 分 戶 , 希 望 安 排 另 一 公 屋 單 位 給 予 居 住 。 若 仍 未 有 加 戶 的 登 記 , 便 需 透 過 輪 候 公 屋 登 記 冊 來 解 決 住 屋 的 問 題 。

( 二 ) 若 李 女 士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 有 關 子 女 及 財 產 的 爭 拗 均 會 交 由 家 事 法 庭 , 由 法 官 按 實 際 情 況 , 對 其 婚 姻 、 財 產 及 子 女 作 出 判 決 。 吽 ]101534 )


個 案 二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王 先 生 去 年 初 與 廣 東 籍 女 友 結 婚 , 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單 程 證 的 計 分 方 法 及 收 費 ?

解 答 :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 其 計 分 方 法 是 以 夫 妻 婚 後 分 開 日 數 乘 以 零 點 一 計 算 ( 即 日 數 × 0.1 ) , 便 可 得 出 分 數 , 現 時 滿 182.6 分 便 可 按 序 獲 批 來 港 , 即 ○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分 開 的 夫 妻 , 便 達 至 指 定 的 分 數 , 而 來 港 的 次 序 亦 以 分 數 高 低 排 名 。 由 於 王 先 生 妻 子 未 達 至 指 定 分 數 , 仍 需 等 候 。 另 單 程 證 費 用 為 七 十 元 , 未 包 郵 遞 費 用 。 ( 102567 )
日日做到無停手,總有收獲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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